豫洛地税发〔2010〕62号
财税-房企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情形
据财税政策,预征土地增值税是在还没有正确计算出房地产项目增值率的情况下,为确保税款平稳,均匀地流入国库而采取的预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办法,通常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
需要重点提示的是,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并非皆可预征,房企在以下特殊情形下,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一是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二是营业税改增值税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为预收款减去应预缴增值税税款的余额;四是对未按预征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对于预征土地增值税,国家财税部门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执行则是依据各省市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来进行。
对于确定暂不清算的可清算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作出评估,根据项目情况、税收收入进度情况、清算审核工作安排情况确定清算申报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
纳税人接到地税机关清算申报通知后,停止该项目土地增值税预缴。
笔者经归纳梳理,确认土地增值税暂不预征的十种特殊情形,供房企纳税人计算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时参考和借鉴,避免财税风险。
情形一北京:保障性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政策规定销售各类保障性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保障性住房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指定经营单位回购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及按照政策规定向特定对象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含比照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管理)等具有保障性质的各类住房。
此外,北京、上海、广州、天津、辽宁、山东、福建、湖北、四川等省市均明确规定保障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情形二广州:经济适用住房不实行预征土地增值税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意见【标 签】个人所得税,高收入者【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豫地税发﹝2010﹞129号【发文日期】2010-07-12【实施时间】2010-07-12【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精神,切实加强我省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当前我国正处在“本世纪头二十年战略机遇期”以及全面小康建设的关键时期,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日趋明显。
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性,深刻领会《意见》精神,把加强高收入征管当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大事来抓。
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报告情况,取得政府的理解和支持,并以此为契机把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突破口,带动整个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的提高。
二、扩大宣传,营造氛围 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是今年国家税务总局着力解决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具体举措。
在现阶段,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过高收入的作用意义重大。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宣传手段,加强内外部的宣传辅导,通过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大厅、12366服务热线、“税收宣传月”等多种场所、多种渠道发布个人所得税政策信息,扩大政策宣传的覆盖面,提高高收入者的纳税意识,取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配合,营造全社会参与监督高收入者依法纳税的氛围,使个人所得税政策宣传落到实处。
三、调查摸底,夯实税基 摸清高收入者的基本情况,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基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的公告【标 签】行政处罚,预先审核,办法【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发文日期】2014-10-28【实施时间】2014-10-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结合全省地税系统实际,省局对《关于发布《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公告》(2011年第8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完善。
其中,《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适用规则(试行)》和《河南省税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已于2014年9月28日由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
现将《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试行)》、《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等三项制度予以发布,于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第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试行) 2.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试行) 3.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例指导制度(试行) 附件1 河南省地税系统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促进公平、公正执法,保护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政[2008]5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案件预先审核,是指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本机关或其所属的有行政处罚权限的税务机关按照一般程序进行的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并提出拟处罚意见后,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的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豫地税发[2009]第34号•【施行日期】200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第34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局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明确如下:一、减免税优惠以下类型的减免税按权限实行备案管理:(一)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减免税;(六)过渡期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七)其它减免税。
企业同一项目的减免税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实行一次性备案(另有规定需要逐年备案的除外)。
符合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企业,可在预缴期间或在年度纳税申报期间将备案资料报有权地税机关备案,经有权地税机关备案后,企业可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企业报送的备案资料包括:(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见附件)。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报告,说明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以前年度享受所得税优惠情况等。
(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四)财务会计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在预缴期间备案的,报送上年度或上期的报表。
(五)证明企业符合减免优惠条件的资料。
(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备案资料完整的,备案地税机关应接受备案,备案资料不完整的,不予备案。
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企业,应在每一减免年度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当年享受减免优惠的情况。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1.29•【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施行日期】201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代开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关于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1月29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地税发票代开管理,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开发票是指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第三条代开发票的种类及适用范围:(一)《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建筑、修缮、安装、装饰及其它工程作业劳务;(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适用于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土地附着物业务;(三)《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三联、五联),适用于除本条前(一)、(二)款之外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其它业务(餐饮、娱乐业除外)。
第四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
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的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2、被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3、辖区外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文号豫地税发[2010]第28号| 添加日期:2010-03-17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阅读:2556次】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了加强我省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根据全国地方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省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不同项目分别确定:(一)普通标准住宅1.5%;(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3.5%;(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4.5%。
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一)普通标准住宅2%;(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4%;(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5%;(四)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8%。
三、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按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待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由纳税人按规定自行清算,并结清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上报的清算资料进行审核过程中,对纳税人符合下列(一)、(二)项条件的,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1、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或收入总额能够查实,但其扣除项目支出不能正确核算的;2、能够准确核算扣除项目支出或扣除项目支出能够查实,但其收入总额不能正确核算的;3、收入总额及扣除项目核算有误的,主管税务机关难以核实的;凡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豪华住宅、写字楼、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的收入等,应按不同的核定征收项目分别核算,核算不清的一律从高适用核定征收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施行日期】201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契税,耕地占用税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4年 5月 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河南省契税纳税申报表2.河南省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3.河南省契税减免申报表4.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表5.河南省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税申报资料补正通知书6.河南省契税减免管理台账7.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台账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4月18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政策,规范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应予减免的契税、耕地占用税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契税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申报。
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办理减免手续。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与批准其占用耕地的土地管理机关同级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按期纳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0.06.09
•【字号】豫地税发[2010]36号
•【施行日期】2010.07.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营业税
正文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按期纳税营业税
起征点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0]36号)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全民创业热情,鼓励个体经济发展,推动城乡就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自2010年7月1日起,全省个体经营者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起征点统一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年六月九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件规定,切实加强和规范我省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管理,使房地产企业的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轨道,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所得税方面(一)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对外,要使房地产企业知晓《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精神,辅导企业认真执行文件规定;对内,要使地税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和运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结合房地产企业特点,加强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
(二)加强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对房地产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这是企业所得税立法精神的体现。
各地要坚定不移地要求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帐制,正确进行财务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进行税务处理。
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按照“按期预缴,年度汇算,完工结算,重点稽查”的征管方式进行管理。
1.按期预缴实行查帐征收的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
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测算确定:(1)开发项目位于郑州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公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发布部门】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4.11【实施日期】2013.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7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4月11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税收执法依据规范统一,提高执法水平,降低执法风险,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国税机关的内部管理事项等,依法不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
主要包括:(一)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适用的不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文件;(二)各级国税机关原文转发上级国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对现有政策进行梳理后的政策汇集或汇编(不包含对政策的解释和如何具体适用的说明);(三)向上级国税机关报送的请示或报告;(四)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五)其他不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文件。
第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23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我省近几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开具工作,经各级地税机关和广阔扣缴义务人的共同努力,开具规模大幅上升,成效显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由税务机关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是优化纳税服务、维护纳税人基本权益、推动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
搞好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工作,对于地税系统提高税收管理质量、提升纳税服务水平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做好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开具和寄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纳税人纳税信息采集工作肯定要严厉仔细,以高度的责任感逐级把关、仔细核实,确保不出或少出纰漏。
二、纳税人纳税信息采集的范围要在去年的基础上连续扩大,力争为全部资料齐全、数据完整的纳税人开具完税证明。
三、纳税人基础纳税信息资料的最终报送时间为4月30日。
对收集、整理好的信息资料仍实行分批报送、分批打印、分批寄发的方式。
四、完税证明发寄完成后,各地要将上报纳税人信息资料的数量与实际收到完税证明的数量仔细核对后,以确认函的形式上报省局所
得税管理处。
五、对于今年完税证明的印制邮寄费用,仍由省局统一支付。
六、此项工作结束后,省局将对各地开具、邮寄完税证明状况进行通报,并将此项工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九年三月三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安排表》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纳税申报期限
安排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12.28
•【字号】豫地税函[2009]第409号
•【施行日期】2009.12.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度纳税申报期限安排
表》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9]第409号)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为便于纳税人和各级税务机关及早合理安排纳税申报期申报纳税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度放假调休日期的安排,省局对2010年度纳税申报期限作了具体安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在内外网上予以公布。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附件:。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表彰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豫财税政[2011]5号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表彰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正文:
----------------------------------------------------------------------------------------------------------------------------------------------------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表彰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
(豫财税政〔2011〕5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有关县(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工作部署,全省财政系统组织开展了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
在调查工作中,各级财政部门克服了时间紧、任务重的困难,深入开展业务培训,严格各项工作要求,积极探索和开拓数据分析和运用领域,确保了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圆满完成。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税政与财政法制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结合各省辖市、直管县工作开展情况,我们对各地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进行了逐项审核,经过认真评选,评出了2010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先进单位。
具体名单如下(以行政区划为序):
郑州市财政局,洛阳市财政局,焦作市财政局,鹤壁市财政局,濮阳市财政局,南阳市财政局,商丘市财政局,信阳市财政局,济源市财政局,固始县财政局,永城市财政局,范县财政局,唐河财政局,夏邑县财政局,新蔡县财政局,中牟县财政局。
希望获得先进的单位要以此为契机,再接再厉,为2011年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做好技术、业务上的准备,以实际行动为今后的税政工作做出更大的成绩;其他省辖市、直管县(市)财政局要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迎头赶上,进一步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工作。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结束——。
豫地税函土地增值清算通知〔2010〕202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豫地税函…2010‟202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核定征收率”适用范围问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第二条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对非房地产企业,应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无法清算的,报省局批准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按6%的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个人转让二手房,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按照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对于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在清算中又无法准确计算收入、扣除项目的,可按《通知》中第五条的核定征收率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关于“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的问题。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28号)第三条第二款第6小项中:“申报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核定征收率8%征收土地增值税”,该处的“明显偏低”是指低于该项目当月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的10%,如当月无销售价格的应按照上月同类房地产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无销售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市场指导价、社会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缴纳契税的价格和实际交易价格,按孰高原则确定计税价格。
三、关于经济适用房问题。
经济适用房是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标准住宅,一般来说增值额较低,在预征土地增值税时按0.5%预征率执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对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无法准确进行清算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2%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四、关于我省普通住房具体标准的问题。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10‟102号)文件的规定,我省普通住房原则上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造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按照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确定),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按照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标准确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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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
划转的公告
【标 签】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职能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
【文 号】
【发文日期】2010-12-29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3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由财政部门移交至地方税务部门。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河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由河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规程暂时保持不变,征收地点以各省辖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公告为准。
三、如有纳税事项需要咨询,请拨打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10.28•【字号】豫地税发[2009]第160号•【施行日期】200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9]第160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各扩权县(市)地方税务局:现将《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河南省营业税减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营业税减免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的营业税减免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营业税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本办法中有权审批税务机关指有减免税审批权的省、省辖市、县(市、区)级地方税务机关;本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指纳税人税务登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
第五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六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问题解答
一、关于企业计提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税前扣除的问题答:企业按财务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不得直接在所得税前扣除;其实际发生的上述费用,据实税前扣除;形成资产的,按照税法规定进行折旧或摊销。
企业2008年以前累计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产费、维简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又发生的安全费、维简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使用的安全费、维简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据实扣除。
二、关于工资薪金扣除合理性的问题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对企业实际发放但未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计算基数的问题答:按照《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规定,房地产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因此,对房地产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
待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预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四、关于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试生产所得征税的问题答: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所建设与管理的意见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基层所建设与管理的意见双击自动滚屏新闻作者:不详发布时间:2009-3-6 阅读:2195次豫地税发〔2009〕16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加强地税系统基层所建设是做好地税工作的基础。
为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全省地税系统基层所建设与管理水平,推动地税事业科学管理与和谐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指导思想按照“功能完善、执法规范、管理有序、整洁美观”的要求,统一全省地税形象标识,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完善基层所运行机制,加强基层所精神文明和基础设施建设,把基层地税部门打造成为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形象良好的坚强集体,为构建和谐地税、推进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全省地税基层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形象标识统一,管理制度规范,基础设施完备,文化氛围浓厚。
1.形象标识统一:以河南省地税系统视觉识别系统为标准,统一全省基层税所形象标识。
2.管理制度规范:建立高效有序的行政管理制度,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收管理制度,激励创新的干部队伍管理机制,惩防并举的党风廉政建设体系。
3.基础设施完备:基层所要有⑴办公场所;⑵办税服务厅(室);⑶税务公示栏;⑷征收专用车;⑸计算机及网络设施;⑹会议室;⑺档案室;⑻职工宿舍;⑼“五小”场所:小食堂、小活动室、小阅览室、小浴室和小花池。
4.文化氛围浓厚:从地税工作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地税文化建设,引领、教育、规范税务人员的行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引导大家以高尚的情操、乐观向上的态度,清正廉洁的作风投入到工作中。
三、坚持的原则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基层所建设要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税收工作宗旨,围绕组织收入这一中心职能,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各项要求,促进税收作用的全面发挥,保证地税工作任务的完成,努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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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地方税务局文件豫洛地税发…2010‟62号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36号)的有关精神,自2010年7月1日起对全省地税普通发票进行换版。
按照省局票管会议的统一安排,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发票换版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立组织,提高认识,强化领导这次发票换版工作是范围大、影响深的一次普通发票改革措施,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市局专门成立领导小组,来组织布置此项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朱水振成员单位:发票管理局、征管科、法规科、涉税办领导小组在发票管理局下设办公室,票管局局长蔡亚平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这次发票换版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年税收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按照省、市局的统一部署,成立相应的组织,强化领导、分工协作、狠抓落实,确保普通发票换版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明确实施步骤,扎实开展发票换版工作。
此次发票换版时间安排为: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新版发票;2010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为新版、旧版发票交替使用过渡期。
期间要做好学习培训、宣传辅导、票种认定、清理库存等工作;第四季度将适时开展网络发票上线运行工作。
从2011年1月1日起全省地税系统全面启用新版发票,旧版发票一律作废并停止使用。
期间要安排旧版发票收缴核销工作。
三、相关制度及实施细则(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制定出方案及实施细则(7月中旬完成)。
根据省局下发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换版工作实施方案‣,各单位要进行细化,结合本局的现状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或实施方案及细则,上报市发票管理局。
同时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内部学习,特别是基层税务管理人员要明确发票换版的时间、种类,旧版发票使用的期限、缴销时限,在发票换版期间的应做的工作及注意事项等内容,使发票管理人员尽快成为业务骨干,以点带面,做好其他税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工作,以及发票换版的解释工作。
(二)加强宣传,使纳税人和消费者了解、关注新版发票(7月到12月)市局将组织人员编写宣传材料,进行宣传培训,借助相关媒体广泛宣传发票换版的必要性、重要性、内容、换版时间、旧版发票的使用期限以及发票换版有利减少纳税人经营成本、降低纳税人办税时间的作用等;同时可适时开展发票二次开奖活动,依托二次开奖活动对发票换版进行宣传,造成社会影响。
各单位也要加强宣传,利用内部宣传阵地,如各办税大厅显示屏、各税务所宣传栏、分局地税网站进行宣传;同时要在办税大厅和各个税务所设立发票换版咨询台,及时解答纳税人的各种问题。
(三)掌握主动,科学控制,减少损失。
(7月中旬前完成)各单位要对老版发票进行统计核实,结合库存,科学制定计划。
一要加强库房盘存,要求各级发票库房对现有库存发票进行盘点,做到帐清物明,帐实相符;二要加强分析,要求各单位对比以往年度用票情况,并进行按月分析,按需领购;三要加强销售及调剂,各单位在向用票户销售发票时,应严格控制用票量在一个月内,尤其是手工版发票。
在盘存的基础上,要求各单位要对个别税务所长期不用的发票进行所间调剂,以免有些税务所发票库存至作废,而有些税务所发票不够用的情况发生;四是加强计划管理,在今年发票换版前,各单位上报计划时应认真分析库存情况、销售情况和以往年度用票情况,做到计划准确,既保证用票户的发票使用,又不库存较多发票,把换版损失降到最低。
(四)按规定做好票种认定工作,层层把关,严格审核。
(7月底之前完成)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版普通发票样本及做好发票换版工作的通知‣(豫地税发[2010]112号)的精神,本次发票换版要对全市使用发票的纳税人重新进行票种认定工作,市局制定出各个票种认定审核办法,各级税机务机关严格把关,层层审核,确定纳税人相关票种领用资格。
一是做好票种认定资格。
此次发票换版,票种设置不再按照行业分类,根据发票的填开方式和使用范围简并为机打发票、手工发票、定额发票、企业衔头发票、门票五大类。
具体规定如下:1.稳步推行机开发票纳税人领购机打发票(货物运输业自开机打票仍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的条件是:(1)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领购票种和经营业务范围相符;(3)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4)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5)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6)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成本、税金及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7)企业有适合使用机打发票条件的计算机及打印设备。
纳税人在申请领购机打发票前,向主管税务部门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交如下所有资料:1、纳税人基本情况报告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3、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其他证明5、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6、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7、软件使用说明书8、打印的发票票样9、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以上资料一律使用A4纸复印一份,由纳税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着重调查核实其是否拥有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规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所申请的发票种类、发票的本数(份数)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等,出具调查报告和意见后,报市发票管理局调查核实、审批后供应其机打发票。
2.严格控制手工发票根据省局文件要求,严格控制手工发票的开具限额和使用范围,逐步缩小手工发票的使用直至取消。
因特殊原因,确需使用手工票的,经市发票管理局审核后限量供应。
因此,对我市领用手工发票纳税人的范围将严格把关控制,使用中加强监督和检查。
手工发票领用资格的条件是:(1)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2)领购票种和经营业务范围相符;(3)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4)年营业额在20万元以上(新办企业除外);(5)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6)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能按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成本、税金及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纳税人在申请领购手工发票前,向主管税务部门领取并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同时提交如下所有资料:1、纳税人基本情况报告(说明使用手工发票的原因)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3、普通发票领购申请审批表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或其他证明5、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以及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6、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7、从事财务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资料以上资料一律使用A4纸复印一份,由纳税人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单位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后,认真审核相关资料,着重调查核实其是否拥有生产经营场所,是否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规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申请手工发票的原因是否真实,发票的本数(份数)是否与其生产经营能力相匹配等,出具调查报告后,报市发票管理局调查核实、审批后,由市发票管理局供应其手工发票。
新办企业原则上前半年实行手工发票“监开制度”。
3.合理使用定额发票定额发票的使用对象限定在开票量及金额较小,或者不适合使用机开发票的纳税人。
对需用通用定额发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发票管理部门审核后供应其使用。
4.规范企业衔头发票此次发票换版,原企业衔头发票原则上全部取消,统一使用通用发票。
如果通用发票式样确实不能满足业务需要的,用票单位应按审批程序报经省税务机关审批后,省局负责印制衔头发票。
二是明确机打发票和手工发票领用相关规定和流程全市机打发票和手工发票领用需进行资格认定,未取得资格认定的纳税人均使用定额发票,不得领用机打发票和手工发票。
机打发票和手工发票领用资格审核实行“初次审批、年度审核”制度,即纳税人凡具备上述资格的进行申请,经基层税务机关调查审核后上报市发票管理局审批,取得资格后可领用机打发票和手工发票,同时机打发票和手工发票领用资格在次年元月份进行年审备案制度,若在发票使用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其它不符合领购的条件,将由市发票管理局取消其领购资格。
手工发票由于省局要求严格控制开具限额和使用范围,逐步缩小手工发票的使用直至取消,因特殊原因确需使用手工发票的,必经市发票管理部门审批后限量供应。
所以我市手工发票在资格审批和供应上,市发票管理局要严格把关,要求取得使用手工发票资格的纳税人按月领用手工发票时,由基层税务所进行审核、主管局领导审批,在基层管理局交纳发票工本费后到市发票管理局申请,市发票管理局实行验旧领新的方法对发票的开具情况进行再次审核后发售发票,对新办企业领用手工发票原则上前半年实行手工发票“监开制度”。
三是做好发票的监督检查。
对纳税人领用发票实行“两级监督、互相制约、规范管理”的监督检查方式。
市发票管理局在供给机打发票手工发票时,实行验旧供新,侧重于发票开具方面的检查,核查其是否按照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开具,对照•发票领购簿‣纪录重点检查其领购的发票本(份)数、联次是否齐全,有无丢失发票、损(撕)毁发票、丢失或擅自销毁发票存根联,作废或空白发票的联次是否符合要求。
审核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的,将进行查处,取消资格,进行行政处罚。
各单位要按照税务管理员制度对纳税人发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侧重纳税人使用发票信息与税收征管作为调查核实的重点:1.是否将所有开立发票金额全额入帐,是否足额缴纳税款。
2.单张发票、连号发票或经常发生按发票最高限额开具金额的,是否是其实际经济业务的需要。
3.发票开具的营业项目与其生产经营项目是否相符,有没有虚开或为他人代开发票的问题。
4.一段时间内发票开具数量过多、开具金额过大的,核实其与实际生产销售的在增长是否同比,是否具有真实的经济业务,有无虚开、为他人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问题。
5.调查中发现纳税人有违法违章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调查中发现有偷税骗税等违法行为的,转稽查部门处理,同时上报市发票管理局,对其领用资格进行重新审核。
四、几点要求(一)各单位要提高对发票换版工作的认识,从大局出发,责任到人,各负其责,做好调查配合,使发票的管理更加规范。
(二)要合理控制发票发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