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笔记--王利明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物权-物权概述)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12.1 复习笔记一、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的概念物权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该定义具有三方面的含义:(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是支配权,物权的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二、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1)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2)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在所有权权能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的基础上产生的,由他物权人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3)二者的区别表现在:①权利主体不同。
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所有人,义务主体是非所有人;而他物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所有人以外的其他权利人。
②权利内容不同。
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而他物权的内容是受限制的、不完全的。
③权利存在的期限不同。
所有权的存在通常不受时间限制;他物权则不同。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2)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用以确保债务的履行的物权。
(3)二者的区别是:①支配的价值不同。
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
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
②存续期间不同。
河北省法学专接本王利明《民法学》笔记(1)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王利明民法复习
王利明民法复习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民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笔记 王利民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引言:民法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的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的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的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但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财产、人身关系。
即对财富的尊重和身体的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
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含义:1.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即民法学,是指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实质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的总和。
甚至宪法中亦有之。
形式民法: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
如果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
一国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民法。
近代之前以及当今的英美都没有形式民法,但都有实质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文件是欧陆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专门确立了人的权利体系。
3.广义民法:此意义上的民法包括一切民事关系的法律:所有权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商事关系等。
狭义民法:只包括部分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即不包括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
民商分立:法、德、日等。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等。
(二)民法的语源:大陆法系的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民法。
the civil law ——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
212年卡拉卡拉皇帝(王利明认为是查士丁尼皇帝)把罗马市赋予所有罗马公民,至此市民法与万民法合一。
汉语“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则源自古罗马、法国、德国对“市民法”的翻译。
为什么日本人翻译为“民法”而并不翻译为“市民法”?古罗马是城邦国家,国要居住在城市,即国民等于市民。
在农业化的中国、日本,情况并非如此。
为什么古罗马的民法异常发达以致成为当今大陆法系民法的祖先?不要以为凡是奴隶社会就是君主制!罗马在奴隶社会曾经长期实行制。
从前510年第七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至前27年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之前。
王利明民法第六版笔记
王利明民法第六版笔记嘿,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王利明民法第六版》这本书,真的是个好东西,特别适合那些想了解法律的小伙伴。
先说说这本书的封面,简单大方,翻开一看,字都不算太小,眼睛看着也舒服。
很多人一听民法就开始打哈欠,觉得这玩意儿离自己远得很,其实不然,生活中的很多小事都跟民法有关系呢,真的是贴近生活,绝对不是高高在上的书本知识。
说到民法,大家第一反应可能就是“法律”,“规矩”。
民法就像咱们生活的调味品,少了它,很多事情就没有底气。
比如说,买房子这事儿,动辄几百万,谁都希望有个好合同,保障自己权益吧。
再说了,万一跟邻居有点儿小摩擦,这时候民法就像个“和事佬”,能帮你们和平解决问题。
想想,有些人为了点小事打得不可开交,真是得不偿失,最后伤了和气,何苦呢?这本书里有很多案例,都是生活中的小故事,像看电视剧一样,有笑有泪,特别吸引人。
比如说,有一个故事讲的是两个人签了合同,结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就愁眉苦脸。
这时候,法律就像一把利剑,给了受害者一个大大的拥抱,保护了他的合法权益。
嘿,想想都觉得爽!这时候,大家应该都能感受到,法律并不是冷冰冰的,而是生活中最贴心的伙伴。
再说说书里的那些条款,虽然有时候听起来有点晦涩,但细细品味其实就像品茶,越喝越有味。
法律条款像个拼图,得一点一点拼起来,才能看清楚全貌。
很多人觉得法律条款复杂难懂,其实只要用心去读,慢慢就能找出其中的乐趣。
书中有个小窍门,就是多读案例,把抽象的条款放到具体的事情上,就会觉得豁然开朗,恍若拨云见日。
说到民法,大家可能还会想起“侵权责任”,这可不是个生硬的词,生活中其实无处不在。
就像你在公园散步,突然一只狗冲过来,把你撞了一下,哎呀,这时候你就得考虑狗主人有没有责任了。
法律就是要保护咱们每一个人,不管是被撞的还是撞人的,大家都能在法律的阳光下寻求到公平。
书里还有关于家庭的内容,涉及到婚姻、继承之类的。
这些都是关系到我们生活的大事,结婚、离婚,都是人生大事,书里告诉我们怎么才能把这些事情处理得当,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王利明民法复习
王利明民法复习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民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
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
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
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
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
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笔记--王利明
民法笔记--王利明案场各岗位服务流程销售大厅服务岗:1、销售大厅服务岗岗位职责:1)为来访客户提供全程的休息区域及饮品;2)保持销售区域台面整洁;3)及时补足销售大厅物资,如糖果或杂志等;4)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现场问题点;2、销售大厅服务岗工作及服务流程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班中工作程序服务流程行为规范迎接指引递阅资料上饮品(糕点)添加茶水工作要求1)眼神关注客人,当客人距3米距离时,应主动跨出自己的位置迎宾,然后侯客迎询问客户送客户注意事项15度鞠躬微笑问候:“您好!欢迎光临!”2)在客人前方1-2米距离领位,指引请客人向休息区,在客人入座后问客人对座位是否满意:“您好!请问坐这儿可以吗?”得到同意后为客人拉椅入座“好的,请入座!”3)若客人无置业顾问陪同,可询问:请问您有专属的置业顾问吗?,为客人取阅项目资料,并礼貌的告知请客人稍等,置业顾问会很快过来介绍,同时请置业顾问关注该客人;4)问候的起始语应为“先生-小姐-女士早上好,这里是XX销售中心,这边请”5)问候时间段为8:30-11:30 早上好11:30-14:30 中午好 14:30-18:00下午好6)关注客人物品,如物品较多,则主动询问是否需要帮助(如拾到物品须两名人员在场方能打开,提示客人注意贵重物品);7)在满座位的情况下,须先向客人致歉,在请其到沙盘区进行观摩稍作等待;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中工作程序工作要求注意事项饮料(糕点服务)1)在所有饮料(糕点)服务中必须使用托盘;2)所有饮料服务均已“对不起,打扰一下,请问您需要什么饮品”为起始;3)服务方向:从客人的右面服务;4)当客人的饮料杯中只剩三分之一时,必须询问客人是否需要再添一杯,在二次服务中特别注意瓶口绝对不可以与客人使用的杯子接触;5)在客人再次需要饮料时必须更换杯子;下班程序1)检查使用的工具及销售案场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记录并报告上级领导;2)填写物资领用申请表并整理客户意见;3)参加班后总结会;4)积极配合销售人员的接待工作,如果下班时间已经到,必须待客人离开后下班;1.3.3.3吧台服务岗1.3.3.3.1吧台服务岗岗位职责1)为来访的客人提供全程的休息及饮品服务;2)保持吧台区域的整洁;3)饮品使用的器皿必须消毒;4)及时补充吧台物资;5)收集客户意见、建议及问题点;1.3.3.3.2吧台服务岗工作及流程阶段工作及服务流程班前阶段1)自检仪容仪表以饱满的精神面貌进入工作区域2)检查使用工具及销售大厅物资情况,异常情况及时登记并报告上级。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自然人)
第四章自然人4.1 复习笔记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它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它对自然人实现民事权利来说,还是一种可能性;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它是自然人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实际取得的,是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而且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既可以称为权利能力,也可称为义务能力;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互相独立或相互对等,并且互相是不可代替的。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的,它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则是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它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非依法律规定不能受限制或被剥夺,而且自然人自己也不能放弃或转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则是可以依法放弃和转让的。
在实体法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当然具有诉讼法上的当事人能力,即具有成为诉讼中的原告、被告或第三人的资格。
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1)普遍性与平等性。
(2)不可转让性。
民事权利能力不可转让,当事人自愿转让、抛弃的,法律不承认其效力。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1)立法规定《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2)学说就如何确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在民法学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即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王利明《民法》(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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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民法的概念(见表1-1)★★
表1-1民法的概念
考点二: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的是民法规范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其具体内容见表1-2。
表1-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考点三:民法的特点(见表1-3)★★★★
表1-3民法的特点
考点四: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
1民法与宪法(见表1-4)
表1-4民法与宪法
2民法与行政法(见表1-5)
表1-5民法与行政法
3民法与经济法(见表1-6)
表1-6民法与经济法。
王利明民法复习
民法复习提纲名词解释:1.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2.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3.公序良俗原则: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其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4.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其意志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民事行为是实现行为人自由意志的民法工具;是最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实..5.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由于法律的规定;从而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6.民事法律关系: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7.民事权利:是经由民法规范或法院判决类型化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民事主体或者可以保障自己的利益;或者可以获得法律上的利益..8.民事义务:是法律上拘束的类型化;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意志产生;通常是要求民事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目的是满足相对人权利的实现..9.民事法律事实:指民法认可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1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11.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12.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13.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14.监护: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15.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16.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一方对于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利益并分担其损失的合伙..17.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18.公益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设定的法人是公益法人..19.法人机关:指的是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或者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20.支配权:是指可以对权利的客体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1.请求权: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2.抗辩权: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23.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24.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协助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25.相对权:是指义务人为特定人;权利人必须通过义务人积极地实施或不实施一定行为才能实现的权利..26.主权利: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7.从权利:是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28.自助行为:指权利人为实现自己的请求权;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实施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合法行为..29.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30.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31.孳息:由原物所产生的收益;且须是独立的物;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32.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33.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民事行为..34.无权代理: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的现象..35.委托代理: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36.代理:一人以他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该他人的法律制度..37.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失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38.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39.诉讼时效的中断:指诉讼时效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推翻了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使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40.除斥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该权利自然消灭..41.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42.公信原则:是指当事人一旦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也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43.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44.简易交付: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如果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了该动产;就无须再进行实际交付;从法律行为发生效力时起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45.指示交付:是指当事人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时;如果该动产已经由第三人占有;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新的权利人;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4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47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48.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49.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50.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 51.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某特定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使其负一定负担的物权..52.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在国有土地及其上下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53.宅基地使用权:是指以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为目的;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和使用的权利..54.占有:是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55.有权占有:是指本权的占有..本权:是指占有人所享有的可以占有某物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承包地的占有;质权人对质押财产的占有..56.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享有..如拾得人对遗失物的占有;承租人在租赁关系消灭厚对租赁物的占有..57.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58.间接占有:是指占有人并未直接占有某物;而是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对于直接占有人享有占有物返还请求权..59善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60恶意占有:是指无权占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占有为无权占有的占有..61.流质契约:指当事人双方在设立担保物权时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债权人取得担保物所有权的合同..62.最高额抵押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63.存单质权:存单质权是在存单的特定债权上设定的担保物权;其性质是以存单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64.应收账款质权:是指以应收账款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65.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66.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定限物权..简述题:1.试析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区别答: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前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财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区别:1婚姻关系方面:a.宣告失踪后;配偶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婚姻法第32条;b.宣告死亡后;婚姻关系自动解除..2财产方面:a.宣告失踪后;由法院判决设立财产代管人;b.宣告死亡后;财产发生继承..另外;宣告死亡后;子女可以单方送养;而宣告失踪则不能 ..2.试析合伙债务的承担答:合伙债务;是指于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以其字号或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在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所承担的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应以合伙财产和各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为限..普通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债务的清偿责任;即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债务;是指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责任按照协议约定..书P613法人的成立条件答: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或必要的经费来源;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满足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书P714.法人的概念与特征答: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征:1法人是依法成立的一种社会组织..2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4有独立的意识..书P685社团法人和财产法人的区别答:1成立基础不同;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无法人成员;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2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财团法人没有..3社团法人是共同民事法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财产法人是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行为..4出资人身份不同..5社团法人有成员;财团法人没有..6财产法人只能以公益为目的;只能为公益法人;社团法人其目的既可为公益;也可为营利..书P696.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常适用的情形答:公司人格否认指对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贯彻其形式上的独立性;会导致违反了正义、衡平的结果..可以在特定的具体案件中;否定其法人人格..将公司与其股东在法律上视为同一体..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并非全面否定法人的独立人格;而是在承认公司具有法人人格的前提下;对特定法律关系中的公司人格及股东有限责任加以否认;直接追索公司背后成员的责任..适用情形:1财产混同..即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成员的财产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2人格混同..即公司与其成员之间或与其他公司之间无严格的人格区分..3利用公司逃避约定义务..4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7.试述物的概念和特征答:概念: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占有一定空间;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特征:1物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物主要限于有体物;3物能满足人的需要;4物必须具有稀缺性;5物必须能为人支配;6物须独立成为一体..8.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答:概念:属于表示行为的一种;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表示行为..特征:1民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2民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9.民事行为的成立应具备什么条件答:一般成立要件:1当事人..进行特定民事行为的民事主体;2意思表示..即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10.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哪些内容答: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不损害公共利益..11.民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答: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3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设定的条件;不能是法律规定的与民事行为效力有关的条件;4条件必须合法;不能以违反法律的事实作为条件;P1215条件必须是决定整个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百度12.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的法律后果答:1如果是部分无效;不影响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当事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4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返还第三人..P12013.哪些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答:1存在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2民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为民事行为:a.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b.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P11514.关于意思表示解释对象答:1意思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的内在意思;2表示主义理论认为;意思表示的解释;重在解释行为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3折中主义理论认为当内在意思与表示出来的意思不一致时;或采意思主义;或采表示主义;以求审时度势;兼顾意思主义理论和表示主义理论的合理因素;4我国采取的是折中主义理论..页数:10515.试述代理权行使的限制答:1禁止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为民事法律行为..除非在事先得到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法律不承认其代理的效力;2禁止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法律行为的情况..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双方被代理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其追认;法律不承认其效力;3禁止恶意串通的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这种行为违背了代理制度的设立目的和诚信原则;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向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页数:13116.什么是复代理答:复代理又称为再代理;是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成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复代理产生的条件:1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2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3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课本:P12817.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答:表见代理为无权代理的一种;属广义的无权代理;它是指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构成要件:1行为人无代理权..即行为人在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民事行为时;并无代理权..2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拥有代理权..这一要件要求交易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3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行为人拥有代理权的信赖;与行为人进行民事行为..4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合于法律行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页数13318.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区别答:区别: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以本人名义所为之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须由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1构成要件不同:狭义无代理无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而表见代理须有使第三人信其有代理权的表征..2效果不同:狭义无权代理中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相对人可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而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相对人有撤销权..司考书19.代理的特征答:1代理人以做出或接受意思表示为职能..代理人进行代理行为;以代被代理人实施民事行为为使命;由于意思表示是民事行为的核心要素;因而代被代理人独立为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是代理人的职能..2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有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之分..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或经由间接代理人归属于被代理人..P12620.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答:1民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表意行为;事实行为是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的非表意行为..2事实行为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相关意思表示;依法律规定产生法律效果;民事行为依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效力..3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民事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1.试析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答:1适用范围不同: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债权的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2起算时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除斥期间一般自权利成立之日起计算3期间是否中止、中断、延长不同:诉讼时效在性质上是可变期间;可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断;例外情形下还可以延长..而除斥期间旨在排除形成权行使所导致的法律关系的不稳定性;所以一般不允许中止、中断、延长4法律效果不同: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不消灭实体权利本身;仅发生受法院保护的权利消灭或抗辩权产生的效力;在时效届满以后;使原来的请求权蜕变成一种“自然债”;除斥期间;除斥期间结束;直接消灭权利本身..5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诉讼时效的抗辩只能在诉讼中由当事人援引;法院不得主动依职权进行审查;除斥期间法院出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应当主动依法审查..6是否允许当事人抛弃不同:诉讼时效;时效利益抗辩权未完成时当事人不得抛弃;但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准许当事人抛弃;除斥期间届满之后;当事人其利益不得抛弃..7功能不同:诉讼时效的功能在于保护新形成的法律关系;除斥期间的功能在于维持持续到现在的过去的法律关系2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和效力答:事由:a.提起诉讼即权利人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这里的诉讼是指广义的诉讼既包括狭义的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也包括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和寻求公权力保护 b.主张权利这是指权利人向义务人或其代理人等主张权利;要求其履行义务;或者向有关机关主张权利..c.义务人认诺;即义务人对权利人表示承认其权利的存在;愿意履行义务 ..效力:a.原有的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无效;已经计算的时效只要尚未届满都可以因为中断事由的出现而失去效力b.在时效中断以后;可能会发生时效再次中断的效果c.中断事由消除以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3.试述物权的概念及与债权的区别答: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在期限上;债权都是有期限限制的权利..24.试述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答: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a.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其支配的对象是担保物的交换价值..b.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通常有明确的存续期间;通常是根据合同确定的;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实现时;该权利即归于消灭..c.权力性质不同..用益物权通常是独立物权;而担保物权都是从属性物权..d.目的和社会功能不同..用益物权必须以对权利客体的使用为内容;目的在于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担保物权目的在于在债务不履行时就担保物的变价优先受偿..e.客体不同..用益物权客体的价值形态如果发生变化;就会对用。
王利明《民法学》笔记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王利明《民法》(第6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3小时视频讲解】
王利明《民法》(第6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的词源(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jus civile)。
(2)在一些大陆法系的近代立法中所使用的民法一词,是由市民法转译而来的。
(3)日本在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时,转译法语“Droit Civil”(民法),并用汉字第一次定名为“民法”。
(4)我国清朝末年,清朝政府委任沈家本等人为修订法律大臣,曾聘请日本学者松冈义正等人起草民法,于1911年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法律所采用。
因此,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中国“民法”一词源自日本。
2.民法的作用(1)民法在西方社会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为特定历史时期的不同社会的商品经济服务。
(2)在我国,一直存在着重刑轻民的传统,民法文化并不发达。
3.民法的含义(1)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①形式上的民法,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法典。
②实质上的民法,指所有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我国不存在形式上的民法,但实质上的民法是存在的。
(2)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①广义的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它是指调整所有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
②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
(3)民法典和民法通则①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a.采取民商分立立法体制的国家,民法典所规定的范围局限于民事,而另外制定商法典规定商事方面的事项。
b.采用民商合一的大陆法国家,不分民事和商事内容,统一制定一部民法典予以调整。
②我国《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商品经济活动的一般行为准则。
(4)民法学民法一词还可以指民法学。
我国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物)第⼋章物8.1 复习笔记⼀﹑物1.物的概念和特征(1)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体之外,占有⼀定空间,能够为⼈⼒所⽀配并且能满⾜⼈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2)物的特征①物须存在于⼈体之外。
物具有⾮⼈格性,但与⾝体分离的⽑发、⽛齿,属于物。
⼈死后的遗体也属于物。
②物主要限于有体物。
所有权的客体原则上应限于有体物,他物权的客体则可包括有体物和作为⽆体物的权利。
③物能满⾜⼈的需要。
物能满⾜⼈的需要,即物必须对⼈有价值。
这种价值,不以物质利益为限,精神利益也包括在内。
④物必须具有稀缺性。
并⾮⼀切能满⾜⼈的需要的物都必然能成为民法中的物。
要成为民法中的物,除了须具有效⽤外,还必须具有稀缺性。
⑤物必须能为⼈⽀配。
⑥物须独⽴成为⼀体。
指物应能独⽴地满⾜⼈们⽣产、⽣活的需要。
2.物的分类(1)动产和不动产①不动产,指在空间上占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②动产,指能在空间上移动⽽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③区分意义:a.物权变动的条件不同。
动产物权的变动,⼀般仅依交付即可⽣相应的法律效果;⽽不动产⾮经登记,不发⽣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b.得以设定的他物权类型不同。
他物权中的⽤益物权,仅能设定在不动产上。
c.法律适⽤及诉讼管辖不同。
就不动产发⽣的纠纷,依物之所在地法解决,且发⽣法院的专属管辖。
(2)流通物、限制流通物和禁⽌流通物①流通物,是法律允许在民事主体之间⾃由流转的物,⼤部分物为流通物。
②限制流通物,指在流转过程中受到法律和⾏政法规⼀定程度限制的物。
③禁⽌流通物,指法律或⾏政法规禁⽌⾃由流转的物。
④区分意义:a.合同标的物为流通物的,具备了合同的其他⽣效要件,合同即可⽣效;b.合同标的物为限制流通物的,除须具备合同的⼀般⽣效要件外,还应办理批准或登记⼿续,合同⽅可完全⽣效;c.合同标的物为禁⽌流通物的,合同⽆效。
(3)替代物和不可替代物①替代物,指在交易观念上认为并⾮独⼀⽆⼆的物,认为同样品质、种类的物可以相互替代。
王利明《民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民法总论-民事权利)
第七章民事权利7.1 复习笔记一﹑民事权利的概念关于权利的概念,主要有以下四种学说:(1)客观说,又称利益说。
该说由德国法学家耶林提出,认为权利的本质就是法律保护的利益。
这种观点强调,权利是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某种利益的,但它本身并不是这种利益,只是一种法律的形式,可以依此形式主张利益。
(2)主观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即人的意思能够自由活动或能够任意支配的范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没有意思就没有权利。
(3)法力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梅克尔提出,他认为权利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
“法律上之力”,系由法律所赋予的一种力量,凭借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
(4)框架概念说,该说由德国学者拉伦茨提出。
本书认为可以提出一个有关权利的框架性概念。
即权利的内容,为法律上的自由;权利的外形,为法律上之力;权利的目标,是服务于权利人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
权利就是服务于民事主体特定利益的实现或维持,由法律上之力保证实现的自由。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1.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社员权以民事权利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民事权利区分为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和社员权。
(1)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的一种,是以权利人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保护对象)的民事权利。
(2)财产权财产权是通过对有体物和权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过对他人请求为一定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权利。
(3)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以对于人的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的独占排他的利用从而取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这个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知识产权的客体首先包括人的智力成果,有人称为精神的(智慧的)产出物。
②权利主体对智力成果或商业标志为独占的排他的利用,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过去将之归入财产权。
③权利人从知识产权取得的利益既有经济性质的,也有非经济性的。
知识产权中的一些主要类型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
注意:著作权与专利权、商标权有时有交叉情形,这是知识产权的一个特点。
法律出版社王利明《民法》总则笔记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1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2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民法笔记 王利民【范本模板】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引言:民法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的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的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的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但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财产、人身关系。
即对财富的尊重和身体的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含义:1.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即民法学,是指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实质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甚至宪法中亦有之。
形式民法: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如果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
一国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民法.近代之前以及当今的英美都没有形式民法,但都有实质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文件是欧陆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专门确立了人的权利体系。
3.广义民法:此意义上的民法包括一切民事关系的法律:所有权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商事关系等。
狭义民法:只包括部分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即不包括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
民商分立:法、德、日等。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等。
(二)民法的语源:大陆法系的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民法。
the civil law ——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
212年卡拉卡拉皇帝(王利明认为是查士丁尼皇帝)把罗马市民权赋予所有罗马公民,至此市民法与万民法合一。
汉语“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则源自古罗马、法国、德国对“市民法"的翻译。
为什么日本人翻译为“民法”而并不翻译为“市民法"?古罗马是城邦国家,国民主要居住在城市,即国民等于市民。
在农业化的中国、日本,情况并非如此。
为什么古罗马的民法异常发达以致成为当今大陆法系民法的祖先?不要以为凡是奴隶社会就是君主制!罗马在奴隶社会曾经长期实行共和制.从前510年第七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至前27年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之前.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意味着进入了君主时代。
民法笔记-王利民
第一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引言:民法是什么?民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民法就是要回答一个问题:在平等的人与人之间,我有什么权利?别人应该给我怎样的尊重我才能存在、良好生存?它不涉及普通的人与国家的关系,也意味者包括平等、普通的人之间的一切关系。
但普通人之间的关系无非是财产、人身关系。
即对财富的尊重和身体的尊重,人才能存在、良好发展。
一.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含义:1.作为部门法的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部门。
作为法学学科的民法:即民法学,是指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实质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性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甚至宪法中亦有之。
形式民法:指一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命名的法律文件。
如果日本民法典、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等。
一国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但不可能没有实质民法。
近代之前以及当今的英美都没有形式民法,但都有实质民法。
以民法命名的文件是欧陆资产阶级革命的伟大成果——专门确立了人的权利体系。
3.广义民法:此意义上的民法包括一切民事关系的法律:所有权关系、劳动关系、继承关系、商事关系等。
狭义民法:只包括部分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即不包括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
民商分立:法、德、日等。
民商合一:瑞士、意大利等。
(二)民法的语源:大陆法系的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民法。
the civil law ——市民法——与万民法相对应。
212年卡拉卡拉皇帝(王利明认为是查士丁尼皇帝)把罗马市民权赋予所有罗马公民,至此市民法与万民法合一。
汉语“民法”一词源自日本,日本则源自古罗马、法国、德国对“市民法”的翻译。
为什么日本人翻译为“民法”而并不翻译为“市民法”?古罗马是城邦国家,国民主要居住在城市,即国民等于市民。
在农业化的中国、日本,情况并非如此。
为什么古罗马的民法异常发达以致成为当今大陆法系民法的祖先?不要以为凡是奴隶社会就是君主制!罗马在奴隶社会曾经长期实行共和制。
从前510年第七王塔克文被贵族驱逐,至前27年屋大维被尊为奥古斯都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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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一等奖)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民法的特点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第五节民法的体系 `第六节民法的渊源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第二,充分尊重和保障自然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
第三,明确民法的基本属性。
三、民法主要是实体法四、民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五、民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第四节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民法与商法我国民事立法应当采取民商合一的体制。
其根据在于:第一,我国民法作为调整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法,是各种商品关系抽象化的法律表现。
商事法规不过是民法原则在具体领域中的体现。
第二,只有坚持民商合一,才能使我国民事立法体系系统化,避免民法和商法之间的相互重复和矛盾现象,并保证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
第三,民法和商法不可能形成合理的区分标准。
因为它们都是调整交易关系的,在本质上和职能上不可能存在着重大区别。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一、主体制度二、物权制度三、债和合同制度四、人格权制度五、关于知识产权制度六、侵权责任制度七、财产继承制度第六节民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民事法律%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四、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五、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六、地方性法规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第七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时间上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民法的效力自实施之日发生,至废止之日停止。
民法的溯及力问题,在通常情况下,新公布实施的民事法规只适用于该法规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
法律不得溯及既往。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在地域上所具有的效力。
一般的原则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效力及于制定该民事法规的机关所管辖的领域。
由于制定、颁布民事法规的机关不同,民事法规适用的空间范围也不相同。
第八节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略)案例分析案例1.甲乡人民政府为建造办公大楼,向该乡乙工商银行贷款300万元,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到期未能清偿,于是乙银行以甲乡人民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2.某甲夜间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行驶,因事先饮酒过量,精神恍惚,汽车失去控制,将相向而行的路人乙撞死。
分析上述两则案例中所述社会关系是否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范围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案例1中甲乡政府虽然处于管理阶层,但是其向乙银行贷款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二者之间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有偿财产流转关系,必须符合民法等价有偿的原则,具备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特征,所以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应该由民法调整。
案例2中的法律关系分为三层:第一,乙被撞死,乙的近亲属得以甲侵犯乙的生命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此时系民事案件,由民法调整。
第二,甲违章驾车致乙死亡,甲构成交通肇事罪,得按照刑法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此时由刑法调整。
第三,甲酒后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得处以相应行政处罚,此时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平等原则第三节私法自治原则第四节公平原则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功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观察、处理民法问题的准绳。
它是民事立法、民事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1.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的准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3.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裁判者对民事法律、法规进行解释的基本依据。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学者讨论价值判断问题时,应当权衡的主要因素。
二、我国民事立法上确认的基本原则及其关系在我国现行的民事立法上,承认了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公序良俗原则。
其中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离开了民事主体之间平等的假设,民法就丧失了存在的根基,也就无从谈起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私法自治原则是民法最重要、最有代表性的原则,是民法基本理念的体现。
民法最重要的使命,就是确认并保证民事主体自由的实现;公平原则,意在谋求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衡平。
《第二节平等原则所谓平等原则,也称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观念是民法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思想前提。
平等原则首先体现为一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的准则。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为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
平等原则还体现为一项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即要求民事主体之间应平等相待,这是民法上平等原则的核心和灵魂,也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类型法律关系的根本所在。
第三节私法自治原则私法自治原则,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私法自治原则是市民社会自治在私法领域的体现。
私法自治原则强调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从而给民事主体提供了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
当然,私法自治原则不是绝对的,民法所确认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得以限制民事主体自由的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就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节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对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和保证私法自治原则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于公平原则大多设有明文规定,我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认可公平原则,该法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者和裁判者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二是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要求处于法律上特殊联系的民事主体应忠诚、守信,做到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给对方提供必要的信息等。
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在法律上的体现。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具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般条款,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如果当事人行使权利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即构成权利的滥用。
第六节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国家的角度定义公共秩序;《二是从社会的角度定义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
公序良俗原则承担着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在功能上构成了对私法自治原则的限制。
案例分析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
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 元。
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分析该案中的做法是否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是无效的。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
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
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民法通则》第7条所规定的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即学理上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在社会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必然发生各种类型的社会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即民法规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民法的基本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整个民法逻辑体系展开与构建的基础。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