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材料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提交材料规范-东莞工商局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注:1、本申请书适用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2、申请书应当使用A4纸。
依本表打印生成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手工填写的,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设立”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和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附表2“联络员”及附表3“涉税信息表,无需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号”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并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
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变更或备案登记的,勾选并填写“基本信息”栏及“变更/备案”栏、“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有关内容,其中在“变更/备案”栏填写变更或备案前后内容。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申请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或代表变更的、首席代表或代表姓名更改的,应填写附表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
“变更/备案事项”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基本信息”栏、“注销”栏和“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
勾选“申请人承诺”栏,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代表机构印章。
5、“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栏的“委托权限”栏应在相应的项目中勾选“同意”或“不同意”。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由外国(地区)企业在“申请人承诺”栏中签署。
6、“标准地址”的查询途径有两种:(1)查询网址:http://59.37.20.98/gabzdz/view/jsp/view/address2.jsp;(2)关注“东莞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2.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文件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3.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6.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和身份证明。
8.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相关文件。
9.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10.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11.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12.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为中国大陆地区境内金融机构的,无需公证认证。
13.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中文翻译,并附翻译单位或翻译人员相关信息。
注: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办事机构适用本规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外国(地区)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内资企业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外国(地区)投资者资产并购境内内资企业审批、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外国(地区)投资者并购境内内资企业审批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原件提交工商部门) 注: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注册手续。
3、境内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原件2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5、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原件4份,1份提交商务部门,3份由商务部门盖章,其中1份盖章后提交工商部门)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需按照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作为权力机构,公司的其他组织机构由公司章程依法规定;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公司的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立监事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两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公司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一致。
6、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各1份,提交商务部门和工商部门)注: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应经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如其所在国(地区)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认证,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应当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其中,外国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签证和入境手续后,其提交的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外国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公证、认证;台港澳投资者为自然人,在持有人办妥入境手续后,其提交出入境管理通行证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经与原件核对一致,可以作为投资者身份证明,无需再作公证。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立(延期)申报表
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立(延期)申报表申报表简介外国企业在某一国家设立代表机构是一种重要的全球化战略举措。
代表机构的设立能够帮助外国企业更好地了解目标市场,开展商业活动,并增强与当地合作伙伴的联系。
本申报表旨在收集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立的相关信息,并进行审批和批准。
申报表内容1. 外国企业信息•公司名称:•公司注册地:•公司业务范围:•公司联系方式:2. 代表机构设立信息•代表机构名称:•代表机构注册地:•代表机构主要职能:•代表机构预期成立时间:•代表机构联系方式:3. 申请原因•为什么选择在目标国家设立代表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的战略意义是什么?4. 预算和资金来源•设立代表机构的预算:•资金来源:5. 未来计划•代表机构未来发展计划:•对目标国家市场的预期:申报表审批流程1.递交申报表2.审查申报表完整性3.审查外国企业资质4.审查代表机构设立计划5.同意或拒绝设立代表机构申报表注意事项•请如实填写所有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申请人应具备法定代表资格,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请附上所有必要的支持材料,如公司营业执照、机构章程等。
申报表结果通知根据审批结果,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者将在一周内收到批复通知。
批复结果可能为同意设立、延期审议或拒绝。
对于延期审议或拒绝的申请,相关意见会在通知中说明。
通过填写本申报表,外国企业代表机构设立申报者将有机会在目标国家设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代表机构,从而拓展市场、增进合作、取得商业成功。
祝您申报顺利!。
深圳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根据您的需求,我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为您写了一篇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文章。
希望对您有帮助:深圳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深圳市经济特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本规定”)旨在规范外国企业在深圳的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营活动,促进外国企业在深圳的合法合规运营,并为深圳市外商投资提供便利。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可在深圳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第二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1. 设立申请书;2.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3. 外国企业的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 办公场所证明;5. 其他相关依据文件。
第三条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经碧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后即可进行登记,获得合法经营资格。
第三章:平等经营与监管第四条深圳市对外国企业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一律平等对待,不得因国别、地区、注册资本或者其他因素进行歧视性限制。
第五条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监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1. 监督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合法合规运营;2. 督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及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报告义务;3. 及时处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投诉举报。
第四章:经营活动第六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深圳市的经营活动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并遵守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七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以下经营范围:1. 参与与母公司相关的业务洽谈、市场拓展及合作事宜;2. 提供与母公司产品或服务相关的咨询和信息;3. 代表母公司与国内相关企业签订合同、采购、销售等相关业务。
第八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深圳市相关政策法规,相关经济活动应与其注册登记的内容相符合,并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代表处的设立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简称为“代表处”。
是指外国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大陆设立的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处,其主要业务是为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联系客户,获取商业信息和市场调查,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属于外国法人,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代表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同时,外国公司要对其代表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一、如何设立代表处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的暂行规定》、《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的实施细则》等规定,外国企业需要在中国设立代表处,必须提出申请,取得批准,未取得批准的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批准后取得‘批准证书’。
外国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登记,即工商登记。
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的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企业须提供登记注册的文件,经审批确认后,正式注册登记取得‘登记证’有效期限一年,每年要重新换证。
代表处的合法设立时间从工商局签发的‘登记证’时间开始计算。
设立代表处,要求外国企业必须正在该国或地区合法商业登记一年以上,同时注册资本金至少相当于人民币壹拾万元。
设立代表处必须有独立的登记注册地址(俗称“经营场所”),同时提供注册登记的负责人,即首席代表。
而人事聘请必须通过外国企业服务公司或劳动局的劳务公司办理聘用和登记手续。
但代表处毋须提供注册资本。
审批机关:1. 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局批准2. 金融也、保险业,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3. 海运业、海运代理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批准4. 航空运输商,由中辨民用航空总局批准5. 其他行业,按照业务性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主管委、部、局批准。
代表处的注册登记,除了政府审批和工商登记外,还必须办理“税务登记”、“外汇登记或备案”、“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劳务用工登记”和“银行基本账户登记”如果需要进口办公设备的,还需要办理“海关登记”二、业务范围有严格规定根据《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处的实施细则》的规定,代表处可以在中国境内从事非直接经营性活动,代表该企业进行其经营范围内的业务联络、产品介绍、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第十条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国企业国籍、外国企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国际组织名称;(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
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3.07.18•【文号】国务院令第638号•【施行日期】2013.07.1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代表机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损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六条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第七条代表机构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真实记载外国企业经费拨付和代表机构费用收支情况,并置于代表机构驻在场所。
代表机构不得使用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的账户。
第八条外国企业委派的首席代表、代表以及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出入境、居留、就业、纳税、外汇登记等规定;违反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代表处申请书
首席代表证 有效期限
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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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日至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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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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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止年月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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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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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承诺,不存在不得担任首席代表的以下情形:
(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
5、以中央、各部委等部门管理的房产作为驻在地址,不能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规定 提交证明文件:
(1)使用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明文 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2)使用国务院各部委的房屋作为住所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住所证 明文件,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不属于违法建设以及房屋用途。
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 应载明“房屋用途”,未记载“房屋用途”的,还应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证》 复印件。
4、使用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产作为驻在地址的,除填写本表外,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 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 格通知书》和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表》。《通知书》、《备案表》中记载的建设单 位与产权单位不一致的,还应提交房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中英文)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Application for Establishment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Company工商行政管理(总)局:Administration Bureaus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stipulations of Regulations on Administration of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s of Foreign Companies, we hereby apply for your approval to our application for business 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 We also undertake that all the documents, certificates and related appendixes submitted by us are true, legal and valid, and that the copies are identical to the originals. We will bear all legal responsibilities for any consequence resulted from submitting false documents and certificates.拟设立代表机构名称ABC有限公司代表处Name of Office to be Established :ABC LIMITED OFFICE外国(地区)企业名称ABC有限公司Name of Foreign Companyu ABC LIMITED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Signature of Legal Representative to be Appointed :申请日期Date of Applic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Printed by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 Commerce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Certification of the agency/official兹指定/委托代理/办理本机构设立(变更、备案、注销)事宜。
外国企业在中国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
xx企业在xx大陆设立办事处的详细程序,在全国各地有略有差别,但基本程序是一致的。
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办事处的手续,共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办理审批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以审批机关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批准证书》为标志。
第二阶段是工商登记手续。
这一阶段的最后结束是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为标志。
第三阶段是设立后登记手续。
外国企业办理完毕工商登记手续后,需要前往银行、海关、税务、公安局等部门办理登记和其他手续。
一、审批阶段:颁发《批准证书》按照中国法律,从事不同业务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办事处,需经不同的政府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外企不得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其人员不得以办事处人员的身份从事业务活动,不准在住处设置外国企业的标志。
中国法律规定的审批机关根据各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确定。
目前有权审批外国企业办事处的中国政府机关是:申请文件不同的审批机关对于设立外企办事处所要求提交的文件会有所不同。
一般地说,设立外国企业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1.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原件)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必须包括下列主要资料:(1)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2)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3)常驻代表机构的目的;(4)从事的业务范围;(5)首席代表的姓名;(6)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7)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2.外企的银行资金证明(原件)资信证明必须包括下列资料:(1)该xx企业的名称及帐号;(2)该外国企业通常的存款额,例如申请书日期之前半年或一年的平均存款额;(3)对于该外国公司的资信情况的简要评价。
3.首席代表的任命书(原件)该任命书应当简明扼要,主要内容为提出申请的外国企业任命何人为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4.首席代表和其他常驻代表的简历、护照的复印件和照片司的准备简历时应当注意,简历所列的时间必须连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3>第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一九八0年十月公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管理处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由国务院各部、委、局、行批准。
为适应加快改革开放新形势的需要,对外经济贸易部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下发了《关于下放外商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权的通知》<1992>外经贸管发第752号,将属对外经济贸易部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权限,下放给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
针对这种变化情况,现就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今后,原属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请登记时,各授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凭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的批准文件办理登记;对持国务院各部、委、局、行的批准文件的,仍按原规定予以登记。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只授予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部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没有授权的市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持经贸委(厅)或国务院各部、委、局、行的批准文件,由所在地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三、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中国工作人员(已取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除外)的登记问题。
凡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有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工作人员业务的企业,均可向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中国工作人员。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文件证件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文件证件1. 前言外国地区企业在国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是为了开展业务活动、拓展市场并加强与中国经济、贸易关系的交流。
在常驻代表机构运营过程中,企业名称变更时可能会面临一些困难。
因此,本文旨在介绍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文件证件相关知识,以帮助需要进行名称变更登记的企业更加顺利地完成相关手续。
2. 名称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外国地区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遵守一系列规定。
其中,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规定主要有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境外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变更原因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变更登记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注册,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应当载明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应当真实、准确、清晰,不得有虚假、夸大之词,不得与已经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规定。
”因此,企业名称变更需遵守中国境内的企业命名规定。
3. 提交文件证件清单在完成常驻代表机构名称变更登记前,企业需要准备相应的文件或证件。
下面是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所需提交文件证件清单:3.1 境外公司•证明该公司董事或法人授权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原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变更登记申请书;•新企业名称的中文翻译及解释。
3.2 境外分支机构•证明该分支机构授权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原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分支机构代码证;•变更登记申请书;•新企业名称的中文翻译及解释。
3.3 其他情况•证明该机构授权常驻代表机构变更名称的文件;•原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变更登记申请书;•新企业名称的中文翻译及解释。
注:以上文件证件为常见的变更登记所需文件清单,具体情况需按照各地政府规定进行具体操作。
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第一部分企业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一、公司登记(备案)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3.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股东、发起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发起人为外国投资者的,其主体资格文件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中国与有关国家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对认证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认证。
外国自然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经中国使(领)馆签证并经中国出入境管理部门确认入境手续的护照的,经原件核对后,无需公证。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文件或者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者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
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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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设立登记申请书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申请设立登记,请予核准。
同时承诺:所提交的文件、证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拟设立代表机构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字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兹指定/委托 代理/办理本机构设立(变更、备案、
注销)事宜。
委托人
注:委托人为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
指定/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信息
单 位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姓 名 部 门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工商登记联络员信息
姓 名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部 门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政编码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
所需提交的文件、证件
序
文件、证件名称
号
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3 外国(地区)企业的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4 外国(地区)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5 外国(地区)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6 同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7 首席代表、代表的简历
8 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
9 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
10 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规范要求:
1、本申请书应由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签署,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签字笔填写,字迹应清楚。
2、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3、以上所提交的文件若用外文书写,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印章的中文翻译件。
4、第2项合法营业证明指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部门出具的外国(地区)企业存续2年以上的主体资格证明或其他有关营业证明。
5、资信证明应提交同该外国(地区)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本信用证明原件。
6、第2至6项的文件应经外国企业所属国家或地区公证机关及其有权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或代管该地区)使领馆认证。
港澳台地区企业代表机构有关文件的公证认证按现行规定办理。
7、第8项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还应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按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规定设立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代表机构,还应当依法提交相应文件。
9、第8项批准文件应提交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10、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在登记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设立申请登记事项
代表机构名称
首席代表姓名
驻在场所
邮编联系电话
驻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业务范围
中文
外国(地区)企业名称
外文
外国(地区)企业住所
批准设立机关
批准驻在期限自至
批准日期批准文号
电子邮箱
外国(地区)企业其他情况
存续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有权签字人姓名
企业责任形式□有限责任□无限责任
资本(资产)(单位:万美元)国别(地区)
经营范围
首席代表登记表
代表机构名称
照
首席代表姓名国别(地区)
片
入境时间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境内居住地址
首席代表证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首席代表简历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承诺,不存在不得担任首席代表的以下情形:
(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首席代表签字
代表备案表
代表机构名称
照代表姓名国别(地区)
片
入境时间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境内居住地址
代表证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代表简历
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本人承诺,不存在不得担任代表的以下情形:
(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表签字
注:本表可复印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设立登记审核表
登记机关核定登记事项
代表机构名称
首席代表姓名
驻在场所
驻在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业务范围
外国(地区)
企业名称
外国(地区)
企业住所
注册号行业代码
国别(地区)
审查
意见受理人签字:年月日核准
意见核准人签字:年月日备注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领取登记证清单代表机构名称
注册号核准日期
缴费数额缴费收据号
领证人签字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发证人
签字
日期
备注
归档情况
送档人
接档人
送档日期
备注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领取代表证清单
代表机构
名称
注册号
核准
日期
首席代表证首席代表姓名编号
代表证代表姓名编号代表姓名编号代表姓名编号代表姓名编号代表姓名编号
领证人签字日期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发证人
签字
日期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