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法全科复习指导(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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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 刑事诉讼法 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 刑事诉讼法 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

国家司法考试精选讲义——刑事诉讼法(5)第三节客观(违法性)构成要件:违法性阻却事由违法性的实质: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

违法阻却事由的根据(本质):以法益衡量为基础的综合说——利益阙如的原理和优越的利益的原理。

一、正当防卫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一)一般正当防卫1.正当防卫的条件(1)起因条件: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第一,不法性: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一般违法行为;不法侵害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侵害,允许实行正当防卫,但应当尽量限制在必要的场合。

【真题对应21】(2008年试卷二第93、94题)甲手持匕首寻找抢劫目标时,突遇精神病人丙持刀袭击。

丙追赶甲至一死胡同,甲迫于无奈,与丙搏斗,将其打成重伤。

此后,甲继续寻找目标,见到丁后便实施暴力,用匕首将其刺成重伤,使之丧失反抗能力,此时甲的朋友乙驾车正好经过此地,见状后下车和甲一起取走丁的财物(约2万元),然后逃跑,丁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

请回答93-94题。

(93)关于甲将精神病人丙打成重伤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因为对精神病人的不法侵害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B.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为"不法"必须是主客观相统一的行为,而精神病人没有责任能力,其客观侵害行为不属于"不法"侵害,故只能进行紧急避险C.甲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因为甲当时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自己的法益D.甲的行为既不是正当防卫,也不是紧急避险,因为甲当时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精神病人丙的行为客观上阻止了甲的不法行为,甲不得针对丙再进行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参考答案:A第二,侵害性:只有当行为威胁法益时,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专项复习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专项复习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专项复习一、引言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之一,它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和程序,涉及到公诉、辩护、审判等一系列环节。

在备考司法考试时,合理地安排复习时间,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对于提高考试得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为大家提供刑事诉讼法复习的一些方法和技巧,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在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二、复习方法1. 理论学习在复习刑事诉讼法时,首先要进行理论学习,弄清楚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理、基本程序和基本权利。

可以先从教材开始,系统地学习刑事诉讼法的各章节内容,重点掌握法律条文,理解其含义和适用规则。

同时,可以结合相关的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和实务案例进行学习和思考,加深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

2. 制作笔记在学习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适当地制作笔记,将重点知识点和难点整理出来,形成系统性的复习资料。

可以根据不同章节或主题,分别制作相应的笔记。

在制作笔记的过程中,可以采用图表、流程图等方式,形象化地呈现知识点,便于记忆和理解。

3. 进行案例分析刑事诉讼法的学习需要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从而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运用。

可以选择一些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探讨证据收集、审查起诉、辩护策略、审判程序等问题。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加深对刑事诉讼法条文的理解,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 制定复习计划考试前的复习时间有限,因此需要合理安排复习计划,按照系统性、分层次的方式进行复习。

可以将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分为几个部分,每天集中精力复习一部分内容,同时进行相关的练习和巩固。

通过有目的地、有计划地进行复习,提高效率,做到全面复习。

三、复习重点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开性原则、审判监督原则等,这些原则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了解和理解这些基本原则,能够帮助我们在解答考题时把握法律准则,正确引导问题的分析和解决。

2. 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内容涉及到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等一系列程序。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备考最全指导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备考最全指导

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备考最全指导一、宏观把握,知识系统化。

在经过一段时间复习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要有一个全面、系统地把握。

有这样才能使自己对本学科的了解有一个系统化的结构,而不是零散知识的堆集。

例如,2007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1题:关于补充侦查,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发现证据不足的,可以决定退回补充侦查B.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C.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D.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应当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这一题,题干并不难,但选项涉及到《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和《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个规定的内容,如果对这三个规定中的相关知识点有一个综合的了解,就不难选择BD了。

二、打牢基础,知识要扎实化。

有的学员误以为司法考试都是一道道选择判断式的试题,便不顾对本专业基础知识的掌握,将大量的时间放在法条的记忆和题海战术上。

这种做法其实是一种事倍功半的做法。

我们提倡,学员们在复习过程中,还是要系统地看一遍刑事诉讼法的教科书,把基础打牢。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融会贯通。

尤其是现在的司法考试题已经不是仅仅满足于对法条的记忆,而是更加重视对法条的理解和运用,如果不打牢扎实的专业基础,这类题目很难做好。

例如,2007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76题:下列哪些人是承担控诉职能的诉讼参与人?A.公诉人B.自诉人C.被害人D.控方证人类似这样的题目,如果不对控诉职能承担者公诉人、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证人等理论问题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是很难做好的。

而这些内容在一般教科书中都有介绍,如果掌握得好,就不难对这个不定项选择题做出准确判断,选择BC两个选项。

法考(司考)复习经验

法考(司考)复习经验

司考复习经验一、基本情况我是法本本科生,2017年是第一次参加司法考试,成绩是440。

没有报班,也没有加各老师的群,考前聚焦啊押题啊基本都没有看。

只有在考卷四前看了看微博里面各老师的卷四押题。

我的复习资料就是各老师的免费课程和相配套的书。

复习的时间是从4月11号开始,一直到司考前。

我用forest软件计算了学习时间,一般来说,平均下来一天真正有效的学习时间大概是8、9小时左右。

因为是在学校复习的,所以能够了解在校学生复习的心态,包括我自己在整个复习期间的心态的变化,或许可以给大家作一个参考。

复习到一轮快结束的时候,觉得自己掌握得挺好的,司考也没那么难;后来随着时间经过,二轮的开展,觉得需要背记的内容太多,逐渐有种自己要复习不完的感觉;快到要考试了,就和同学们互相打气安慰,带着一点点焦虑担忧上了考场。

考完后的一天在床上躺了一整天,然后就把这事抛在脑后了,直到成绩出来,给了我一个巨大的惊喜。

这段时间可能比较特殊的经验有两个,可以给大家作一个参考。

但我个人认为,所有的经验贴都不需要完全相信,毕竟每个人的偏好习惯都不尽相同。

就比如,很多经验贴都会建议大家在复习期间做笔记,但是我就不喜欢写笔记。

只有在二轮的时候对着书根据自己的情况整理了易错点和知识结构。

在开始复习的时候,我就制作了一个Excel表格,记录每天自己的复习情况。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时时回顾自己的复习情况,也可以在某一种程度上激励自己不偷懒(不然记录表格的时候会心存愧疚)。

表格长这样:我还和几个学霸同学们组建了一个微信群,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在微信群里问,互相答疑解惑。

这个群在后期复习中非常有作用。

在二轮后期背记整合阶段,之前学习过的知识点可能都会模糊不清晰了,这时能够利用这种碎片化的问答讨论形式帮助查漏补缺和加深记忆。

二、资料选择如前所述,我复习的资料就是各机构的免费课程和相应的书和题。

这里和大家分享我的选择和理由,但老师的选择也同样是个很主观的事情。

法考备考中的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

法考备考中的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点解析刑事诉讼法是法律领域的重要分支之一,是刑事案件审判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在法考备考过程中,掌握刑事诉讼法的重点知识点,对于顺利通过考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刑事诉讼法的重点知识点进行解析,帮助考生们更好地备考。

一、案件立案与起诉阶段1. 案件立案的条件与程序: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主要包括刑事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案件性质明确以及符合追诉原则等。

案件立案程序包括立案登记、立案审查和决定立案三个环节。

2. 案件的起诉形式:刑事案件的起诉形式可以是书面起诉、口头起诉或者检察机关直接提起公诉。

其中,书面起诉是最常见的起诉形式,一般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

二、侦查阶段1. 侦查措施的种类与执行条件:侦查措施主要包括传唤、询问、检查、搜查、抓捕、监视居住和刑事拘留等。

侦查措施的执行条件包括已立案和侦查工作需要。

2. 证据收集与固定:侦查人员在执行侦查措施的过程中,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并固定。

证据收集的方法包括查封、扣押、提取、鉴定等。

三、审查起诉阶段1. 审查起诉的程序与标准: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需要进行案件查证、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等工作。

审查起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口头审查。

审查起诉的标准是指案件是否符合起诉和不起诉的条件。

2. 不起诉与再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决定对案件不起诉,但涉及特定案件的不起诉需要报请上级检察院批准。

当检察机关不起诉后,被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再审查起诉。

四、审判阶段1. 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包括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和民事诉讼代表人等。

各方诉讼参与人都有权利进行陈述、质证、辩论以及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

2. 判决与上诉:刑事案件的审判庭在审理后会做出判决。

判决内容应当明确,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籍贯、身份证号码、职业、住址等。

当一方或者上级法院对判决结果不服时,可以提起上诉。

五、执行阶段1. 判决的执行和裁定的执行:刑事判决指的是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所判决的刑罚内容和限制性措施。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合集五篇)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合集五篇)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合集五篇)第一篇: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11、各种裁决;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

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第二篇: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定稿)单选多选简答论述十题2分八题三题每题八分两题每题十六分概述审判组织基本原则理念上认知无罪推定不得自证其罪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管辖管辖权转移立案管辖影子杀手,不直接考回避有因回避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强制措施两种监视居住逮捕注重新建立的制度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四个方面吃透期间送达执行不考立案新法修改比较多立案监督侦查与民事诉讼的区别下功夫侦查行为讯问要求严禁行为性建立的规定证据方面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询问身体检查生物采样搜查扣押重要的特侦案子侦查终结的处理起诉重点在不起诉审判一审庭前会议证人做证简易程序二审上诉不加刑好好看死刑复核方式不同情况的处理表审判监督如何启动、主体特别程序可以不看第三节没收,未成年人的新法新规定,刑事和解案件范围适用条件,强制医疗的适用条件答题:选择题直白题很少,司考,心细,应当可以的区分,正确或是不正确简答题比较直白,前提是读懂题论述题开放性较强,基本框架下进行发挥第三篇: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刑事诉讼法重点整理第一章概论1、诉讼:原告、被告、裁判者解决争议的活动。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第五章 辩护与代理)【圣才出品】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全书 核心讲义(第五章 辩护与代理)【圣才出品】

第五章辩护与代理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约2分,主要考查的内容是辩护人的地位、资格、诉讼权利以及辩护的种类、拒绝辩护的处理以及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和诉讼权利等。

考生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1)辩护人的地位:针对辩护人地位的考查,常常会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法律地位的区别。

(2)辩护人的资格:对辩护人资格的考查,通常会从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进行考查,尤其需要注意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的范围。

此外,还会结合诉讼代理人的资格考查二者的异同。

(3)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对此考点的考查,往往会涉及辩护律师在不同诉讼阶段享有的不同诉讼权利,还需注意律师与其他非律师辩护人的诉讼权利的异同。

(4)拒绝辩护:关于拒绝辩护,通常会考查犯罪嫌疑人、被告拒绝律师为其辩护时的处理。

(5)诉讼代理人:针对诉讼代理人的考查,往往会结合辩护人、法定代理人的知识点考查三者的异同。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辩护权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专属诉讼权利,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中,居于核心地位。

根据“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宪法原则,刑事诉讼所给予的保障就是,辩护权是一项不附有任何先决条件,没有“但书”限制的权利。

辩护权的行使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进行辩护;二是通过辩护人进行辩护,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在必要时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进行辩护。

刑事辩护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关于辩护权、辩护种类、辩护方式、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责任、辩护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则的总称。

刑事代理制度,是法律关于刑事诉讼中代理权、代理人的范围、代理的种类和方式、代理人的职责、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等一系列规范的总称。

本部分的考查重点有4个: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资格、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法律援助辩护的有关内容以及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的相同点与不同点。

其中,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是本部分的重点,也是难点,需要重点把握。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刑事诉讼法是法律学科中一门非常重要的科目,也是历年司法考试的重点之一。

每年的分值一般在50分以上(去年由于卷四中有一道30分的巨型题,占了其他科目的分值,刑事诉讼法只有46分)。

因此,各位考生应当对本科给予高度重视。

现就考生在本科复习过程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谈些看法,希望对各位学员有所帮助。

一、宏观把握,知识系统化要在经过一段时间复习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有一个全面、系统地把握。

只有这样才能使自己对本学科的了解有一个系统化的结构,而不是零散知识的堆集。

为了帮助学员形成这样一个整体框架,现用一个简明的图表,对刑事诉讼法的结构作一概括:总论部分专门机关公安机关性质、体系、职权人民检察院性质、体系、职权人民法院性质、体系、职权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救济手段;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

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证人的诉讼权利;鉴定人的诉讼权利。

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条关于三机关职权分工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准确含义;法院上下级和检察院上下级关系的不同;法院的审判组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权是一项不附但书的权利;辩护权的行使方式;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保障这一原则实现的各定有罪项具体措施审判公开审判公开的含义;审理不公开的例外情形及处理程序两审终审两审终审的含义;不适用两审终审的情形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的相应处理办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不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外国人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可以使用的外交手段刑事司法协助我国采取的刑事司法协助形式制度论部分管辖立案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范围;立案管辖中的一些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法审判管辖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上下级法院管辖变通的规则地区管辖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专门管辖;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回避回避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9条、192条和204条规定的情形回避的人员范围既包括具体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又包括对案件有决定权的领导;鉴定人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回避的程序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和时间;对回避有决定权的领导或者机关;回避提出以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的决定的救济手段。

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五编8

司法考试二卷刑事诉讼法知识点第五编8

;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司法考试全科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全科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

司法考试全科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讲解刑事诉讼法是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司法实践中的诸多环节和权利保障。

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熟悉和理解刑事诉讼法的知识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司法考试全科刑事诉讼法知识点进行详细讲解。

一、起诉阶段在刑事诉讼中,起诉阶段是案件正式立案的起始环节。

起诉的基本要件包括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违法事实确凿,同时要符合法定的追诉时效。

起诉权由公诉机关行使,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提起刑事诉讼。

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申诉权,刑事辩护人可以全程代理辩护,法庭审判应当公开进行。

二、侦查阶段侦查阶段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他执法机构对犯罪嫌疑人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的过程。

侦查的方式包括询问、勘验、搜查、查封、扣押等。

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个月,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确保侦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审查起诉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是指审查机关对侦查机关提送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起诉的过程。

审查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等职能部门,他们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评估,并依法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有权申请回避审查,还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四、审判阶段审判阶段是刑事案件最终审理的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终审。

在审判中,公诉机关负责发起起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负责进行辩护。

法庭会依法采取各种证据收集方式,形成独立的证据链条,最终作出裁决。

在审判过程中,法庭应当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得到落实。

五、刑罚执行阶段刑罚执行阶段是指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执行的过程。

刑罚执行方式主要有监狱、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等。

刑罚执行期间,应当保障罪犯的人权,防止虐待和歧视现象的发生。

同时,罪犯在服刑期间也享有教育、劳动和适用科技等方面的权益。

六、申诉和复核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对判决结果进行申诉和复核。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必备考点背诵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必备考点背诵新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必备考点背诵新一、诉讼程序1.公诉和自诉的起诉阶段1. 在初次听取案件时,应当向被告宣读起诉书,并将起诉书副本送交被告。

2. 在初次开庭审理时,检察官或者公诉人应当向被告宣读起诉书,并将副本送交辩护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3. 结案陈述,指出公诉机关对被告的指控及理由,阐述被告的罪行所犯的法律规定,明确意见和请求。

2.证据1. 证人证言要求自始至终一致。

2. 被害人的陈述,需要经过询问和变更及时得到记录。

3. 被告人供述、辩解的内容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3.刑事判决刑事判决应当采纳的原则和规定:1. 不能以任何冤假错案惩罚无辜;2. 罪刑法定,定罪准则要确定而不可任意裁量;3. 依法进行严格证明;4. 平等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二、扣押、冻结、查封、扣留、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等强制性措施1. 扣押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2. 冻结是指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所持有的财产或者申请的信用证、汇票等票据的支付、转让权利等一种财产强制措施。

3. 查封是指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所持有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的处理权的一种财产强制措施。

4. 扣留是指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依法拘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5. 监视居住是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但是与扣押不同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住处不能被检查、搜查。

6. 取保候审则是采取强制措施时,能够减轻强制性措施对人身自由的限制。

三、辩护1.辩护律师必须遵循职业道德,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不宜过于亲密。

2.辩护律师要递交答辩状,明确被告人和自己的辩护观点。

四、证据的认定1. 证据确凿为指已经证明事实的证据。

2. 充分证据指证据的规定数量符合法定标准,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补充。

3. 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对有关证据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法庭认定证据时提出。

五、司法救助制度1. 司法救助制度是指在申请人权利或者法定利益受到侵害时,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给予保护的一种有效制度。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教材精讲讲义第五章

司法考试复习资料-刑诉教材精讲讲义第五章

第五章回避基本要求:了解或者理解:回避的种类、回避的适用人员、回避的理由、回避的决定机关或人员。

熟悉并能够运用:《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解释对回避的规定。

第一节概述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在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时,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

法律关于回避的概念、回避的人员范围、回避的理由、回避的种类、回避的申请与决定等具体程序的规定,构成了完整的回避制度。

实行回避制度在刑事诉讼的发展史中始终存在,当代世界各国都普遍采用。

诉讼理论中的自然公正法则要求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作为当事人的案件的裁判者,否则由他主持进行的诉讼活动不具备法律效力。

回避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在于保障诉讼的公正性,确保法官、陪审员在诉讼中保持中立的地位,使当事人受到公正对待,获得公正审判。

如果没有对回避制度的贯彻或者贯彻不彻底,刑事诉讼的公正性从诉讼的开始就可能走向歧途。

我国的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而且也适用于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上述人员在审判、起诉、侦查等各个诉讼阶段如果存在妨碍诉讼公正进行的法定情形,均不得主持或者参与诉讼。

实行回避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防止有关人员因同案件具有特定的关系而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徇私舞弊,甚至贪赃枉法,从而保障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

第二、增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对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的信任感,消除疑虑,进而防止或者减少不必要的上诉、申诉,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维护司法机关和有关人员的威信。

第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对有关办案人员和某些诉讼参与人有条件地进行选择,可以增加案件办理的透明度,加强群众对有关人员尤其是办案人员的监督,体现刑事诉讼制度的民主性。

第四、回避制度的实施,对与案件或者案件当事人等存在法定关系的司法人员也是一种必要的保护,可以解除他们不必要的思想顾虑,集中精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

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

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2017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属于一个重要考点,对于刑法知识的掌握是考生的头等任务之一。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2017司考《刑事诉讼法》复习知识点,欢迎学习!知识点一:回避决定的复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处理回避问题应当使用“决定”的形式。

回避的决定可以采用口头方式或者书面方式作出,采用口头方式的,必须将决定记录在案。

对于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回避决定的作出不需要告知当事人。

有关回避的决定一经作出,一般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在复议主体作出复议决定前,不影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参与案件的处理活动。

1.对公安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公安机关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5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2.对检察机关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5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

当事人等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决定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对法院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另外,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知识点二: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自己发现的或者接受的立案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

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发生、依法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国家司法考试卷四(刑事诉讼法)模拟试卷5(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 分析题 2. 论述题 5. 名词解释 6. 简答题分析题1.某市发生一起重大入室抢劫案件,公安机关很快破获该案,实施抢劫的犯罪集团成员全部被抓获。

犯罪嫌疑人小军由于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公诉机关没有起诉他。

在法庭审理阶段,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参与抢劫的所有人包括小军赔偿其损失。

问:小军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正确答案:根据《最高法刑诉解释》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等。

本案中,小军虽然不承担刑事责任,不是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但仍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不过由于其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此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代为承担。

涉及知识点:附带民事诉讼2.田某和苗某是前后院邻居,田某家盖的房子挡住了苗某家的采光。

苗某多次干涉,田某不听,反将苗某打成重伤,田某被逮捕。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苗某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委托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某为其诉讼代理人。

胡律师接受委托后,为苗某写了如下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原告:苗×,男,34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0号。

诉讼代理人:胡×,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男,36岁,汉族,××公司职员,家住本市四方区花家胡同21号。

请求事项:(1)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误工损失费和伤残补助费;(2)请求法院判处被告拆除影响原告家采光的非法建筑;(3)请求法院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费4万元。

事实和理由:被告田×和原告系前后院邻居。

今年3月,被告在房屋改建过程中,不顾邻里关系,新建的房屋后檐离原告家的前窗只有半米,严重影响了原告家房屋的采光。

原告多次同被告交涉,被告均置之不理。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重要知识点】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 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勘验、检查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五种。

1.现场勘验。

现场勘验, 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犯罪现场是指犯罪人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遗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和物证的场所。

(1)保护好现场。

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 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接案后, 侦查人员应当迅速赶到案发现场, 并保护好现场。

(2)侦查人员勘验现场, 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勘验现场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为了保护勘验的客观性, 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在勘验现场时, 侦查人员还应当及时向被害人、目睹人、报案人和其他群众调查访问, 以便了解发案前和发案当时的状况, 发现和收集同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 并及时采取紧急措施收集证据。

(5)勘验现场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 由侦查人员、其他参加勘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 应当录像。

2.物证检验。

物证检验是指对在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 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检验物证, 必须认真、细致。

需要经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 应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

检验物证, 应制作检验笔录, 参加检验的人员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

3.尸体检验。

尸体检验是指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法医或医师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者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

尸体检验的目的在于确定死亡的时间和原因, 致死的工具和手段、方法, 为查明案情和犯罪人提供根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以及公安部《规定》, 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 为了确定死因,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 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攻略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攻略

复习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的序幕悄然拉开,众多考生踏上了新一轮司考的征程。

由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不仅进行了大的修改,而且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广大考生不免在复习过程中遇到了许多困惑,那么,面对刑事诉讼法我们应该怎么复习?下面我就和大家聊一下这个问题,希望能对大家司法考试的备考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法从题型上来讲,第二张卷子三种题型都会涉及到,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和不定项选择题。

在第四张卷子里面,所有的题型也都能涉及到,像案例分析题、论述题。

因为2012年司法考试中出现了一道刑事诉讼法的论述题,就的情况来看,论述题出题的可能性相对来讲比较小。

因此刑事诉讼这一部分大家重点要掌握法律的规定,刑诉绝大多数分值是考法律的相关内容,所以把法律掌握好刑诉这一部分也就通过了考试!具体在刑事诉讼法里面考试当中,它的重点和难点有哪些?分值比较多的,像总则里面有管辖这一章,有辩护和代理、有证据,有强制措施。

在程序这一部分,不起诉、法院的一审、二审、再审,以及执行,每个部分都有可能出5 个以上的考点,相对来讲这些章节就是重要章节。

把法律掌握好就能够通过刑诉,法律掌握到底怎么来界定?法律掌握有这样的要求,一定要注意法规汇编,就是考试中心提供的法规汇编里面所收录的刑事诉讼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这是考试的法律、法规范围。

在这个范围之内掌握哪些重点,就要根据大纲进行把握。

同时,大家也可以看一些教科书、听一些讲座。

当初在朋友的推荐下,通过师讲解细致而全面,对于重难点及命题趋势把握颇有功力,让我受益匪浅。

大家不妨联系一下学学看,听说现在加q 还送课程呢!有人说法律条文非常的难背,但掌握这些法律是对考试很重要,那么在背诵方面有没有什么技巧?这里需要的不是死记硬背,一定要从考试的题型来掌握法律的规定。

前三张卷子都是选择题,选择题的特点就是它已经把需要回答的内容提供了,只是我们判断一下,提供的内容哪些是正确的,哪些是错误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五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五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重点难点专题五(一)证据的“三性”:1、客观性:证据不能是虚假的,不真实的;2、关联性: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3、合法性:(1)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2)法定的主体进行收集;(3)收集证据的手续合法(二)证据的种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一共包含以下7种:1、物证: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况来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以内在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

*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在2002年司法考试中,即考到了这一知识点。

3、证人证言:(1)证人的资格:第一,知道案件事实;第二,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意志;(2)证人证言应是的案件事实的客观表述,不能搀杂主观的评价。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说明,具有真实和虚假的两面性;专题六: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特征:注意区分刑事强制措施与刑罚、行政处罚、民事、行政强制措施的区别。

(二)拘传:拘传带有强制性,一次拘传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嫌疑人。

(三)取保候审:1、适用情形:(1)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 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4) 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婴儿的。

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都有权采取。

3、采取方式:(1) 财产保;(2)人保4、保证人的条件与义务、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5、取保候审的时间:12个月。

(四)监视居住:1、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完全相同。

2、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注意:比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增加了两条:(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指定居处;(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监视居住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拘留:1、拘留的适用对象: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 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 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6) 不讲真实姓名地址、身份不明的;(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如何复习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如何复习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如何复习刑事诉讼法是司法考试的分值较大的部门法。

近年考查力度也不断加大,司法考试培训专家预测,09年刑事诉讼法的分值不低于65分。

刑事诉讼法占分较大,内容繁杂,相应的复习强度也高,现就如何提高刑诉的司考成绩,做如下建议。

《刑事诉讼法》司考规律及复习方法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所占分值较大、内容繁多、条文庞杂、复习难度较大,但是通过认真的研究分析历年考试真题,我们发现刑事诉讼法的命题有以下规律可循:1.考点重复率高,例如刑诉主体、职能、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未成年人的特殊诉讼权利等,都是历年考查的重点。

2.题目现实性较强,司法考试的案例,一般都选取司法考试上一两年甚至是当年的经典案例作为模板出题,因此考生在高强度的封闭复习下还要关注时事案例。

3.重视法条的同时理论考查有所加强,今年看守所案件的集中揭露,沉默权、程序公正等理论便跟宪法中的公民权利等考点相互渗透,出论述题的可能性较大。

4.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考查有所加强,例如刑事诉讼法有个考点是两类比较特殊的犯罪嫌疑人的批捕问题,即人大代表和非我国公民这两类人,在批捕时有特殊的规定,在07年的不定项选择题中就将其与实体法结合在一起进行考查,因此,考生应当对与实体法结合紧密的考点多加注意。

复习方法:针对以上命题规律,备战2010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可以从以下几点作准备:1.重视常规考点也要注意融会贯通。

司法考试并不会出题偏难偏怪,整体风格还是以平稳为主,切不可求新求异导致复习方向有所偏颇,这样便得不偿失了。

刑事诉讼法更是如此,因为程序性的东西是非常程式化的,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只要在注重常规考点的同时加强对社会热点案例的关注便可取得不错的效果。

2.对三大诉讼法进行比较记忆,易混知识点对比记忆,一般在各个培训机构编写的教材中会有说明,老师在授课的时候也会提醒考生,例如涉及到管辖这个考点,对于出现管辖冲突“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如何处理,三大诉讼法的规定是不同的。

国家司法考试考查重点 刑事诉讼法

国家司法考试考查重点 刑事诉讼法

国家司法考试考查重点——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原则与概述部分:刑诉法第15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2、刑事诉讼专门机关与诉讼参与人:单位犯罪中的诉讼情况;
3、管辖:立案管辖(检察院与法院自诉案件的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
4、回避:回避的决定;
5、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范围,指定辩护、拒绝辩护以及律师辩护人与其它辩护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权利区别;
6、刑事强制措施:都很重要,尤其是取保候审和拘留、逮捕;
7、刑事证据:都很重要,尤其是证明对象、证明标准、证明责任、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以及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8、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诉讼程序
8、立案:立案监督
9、侦查: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以及各个具体侦查行为;
10、起诉:三类不起诉制度以及对不起诉的制约机制;
11、一审:全部要看,其中简易程序必考;
12、二审:上诉不加刑制度,二审中的一些程序;
13、死刑复核:对于死刑案件主要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7年2月28日公布),对于死缓主要记住一条:高院核准死缓的案件,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然后再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改判。

而不能够直接在死缓复核时候直接改判加重刑罚,也不能发回重审。

1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以及理由;重新审判的程序(206)和审限(207)。

15、执行:死刑的执行、减刑和假释、监外执行;对于死刑要着重看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6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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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法全科复习指导(五) 十三、审判组织1.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

2.合议庭:A.人数规定:a. 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b. 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c. 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d. 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复核死刑和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

e.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B.其他规定:a. 人民陪审员是非法律专业的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不得担任审判长。

b.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比较仲裁)。

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c.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

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3.审判委员会:a. 对下列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并经评议之后,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P195T61),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一) 拟判处死刑的。

(二) 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三) 检察院抗诉的。

(四) 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

(五) 其他。

b. 对于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院长认为不必要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一次。

c. 独任审判的案件,开庭审理后,独任审判员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d.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合议庭有不同意见的,可建议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复议。

4.判决、裁定、决定的比较:(见民诉笔记)十四、第一审程序1.公诉案件:A.通知工作:a. 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b.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

c.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B.检察院的庭审监督及配合工作:a. 出庭支持公诉:法院审判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适用简易程序的,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b. 审判监督:检察院发现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检察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

c. 检察院应当在庭审前移交相关证据及赃款赃物,没有移交赃款赃物的,只要起诉书中的内容完整确定,法院即可以决定开庭审判。

C.法庭秩序:(比较民诉)a. 警告、训诫: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b. 强行带出法庭: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c. 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d. 拘留: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

(司法拘留)e.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民诉多了一个拘传)。

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法院提出。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D.撤诉:在宣告判决前,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审查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E.审理结果:a.判决有罪:罪名成立、成立其他罪名。

b.判决宣布被告人无罪:无罪、证据不足。

c. 判决宣告不负刑事责任:未到年龄、精神病。

d. 裁定终止审理:已过追诉时效、经过特赦、死亡。

F.判决书送达:(比较民诉)a.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b. 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

G.审理期限:a. 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b. 有本法第12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四类案件,两个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c. 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d. 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H.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的比较:[注意应当和可以](比较民诉)含义理由延期审理由于司法自身原因推迟1. 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2. 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检察院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审理的,按撤诉处理。

3. 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4.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同意。

5. 被告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辩护律师,合议庭同意的。

6. 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拒绝继续为被告人辩护的,合议庭应当准许,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延期。

7. 检察院变更、追加起诉而需要给辩护人必要的时间准备辩护意见的。

中止审理由于不可遇见原因暂停1. 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2. 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

3. 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

(十五、3、b)4. 不可抗力。

终止审理终结,不再恢复一、3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2-6项。

1.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2.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说明:延期审理中,除申请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的外,其余情形应当由合议庭决定。

2.自诉案件:A.自诉案件范围:范围简易程序调解反诉1.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适用2.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适用3.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B.自诉的条件:(比较民诉和行政诉讼中提起诉讼的条件,特别是行政诉讼)a.属于受案范围。

b.属于法院管辖。

c.有明确的被告。

d.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e. 有证据。

f. 亲告。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但应当要求提供原因证明。

C.对于自诉案件,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a. 不符合自诉条件的。

b. 证据不充分的。

c.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d. 被告人死亡的。

e.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f. 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g. 经法院调解结案,自诉人签收调解书后又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D.撤诉:a.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

b.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c.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d.自诉人是二人以上的,其中部分人撤诉,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E.调解:a.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

F.共同侵害与共同被害:a.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出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视为自诉人对其他侵害人放弃告诉权利。

判决宣告后自诉人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出自诉的,法院不再受理。

b.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

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即视为放弃告诉权利。

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出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此限制。

G.被告人实施的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的,法院可以在审理公诉案件时,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H.反诉的条件:a.对象是本案自诉人。

b.内容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c.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d.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I. 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内宣判。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3.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程序:a. 诉讼代表人:(一) 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三) 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与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人的,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b. 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c. 法院为了保证判决的执行,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先行扣押、冻结被告单位的财产或者由被告单位提出担保。

d. 法院审理单位犯罪案件,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但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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