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源支持和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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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源支持和推进扶贫生态
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桂政发[2014]31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05
【实施日期】2014.06.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资源支持和推进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的实施意见
(桂政发〔2014〕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创新和加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创新和加强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发〔2014〕12号)精神,整合资源支持和推进我区扶贫生态移民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整合国家资金
(一)易地扶贫搬迁资金。
主要指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资金,可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对象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二)农村危房改造资金。
主要指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安排的农
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可用于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对象住房主体工程建设。
(三)保障性住房资金。
主要指国家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以及国有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等建设资金,整合用于相应的扶贫生态移民安置对象住房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主要指国家扶贫、财政、民族、发展改革等部门专项用于支持扶贫开发的扶贫发展资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用于相应的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和产业开发建设。
(五)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资金。
主要指国家水利、交通运输、发展改革、电力等部门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小农水重点县建设、农村道路建设、兴边富民行动、农网改造等涉农财政专项资金,整合用于相应的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六)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
主要指国家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发展改革等部门安排的农村中小学校舍、教师宿舍周转房、农村卫生室等财政专项资金,整合用于相应的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配套校舍、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用房建设及医疗设施购置等。
(七)产业发展资金。
主要指国家农业、林业、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安排的良种工程、油茶产业项目、土地整治、生猪标准化养殖小区等建设资金,整合用于相应的扶贫生态移民农业、加工业、服务业等产业发展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八)生态环境建设资金。
主要指国家林业、发展改革等部门安排的农村沼气池、重点防护林、石漠化综合治理、巩固退耕还林、造林绿化和生态林管护、污水垃圾处理、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等专项建设资金,整合用于相应的扶贫生态移民安置点绿化美化、环境整治及恢复生态等配套设施建设。
(九)能力建设等服务性资金。
主要指国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等部门安排用于农村劳动力及农民工等人员能力建设的职业技能培训、种养技术培训、就业服务
培训、就业社保服务设施等专项服务性资金,整合用于相应的扶贫生态移民的劳动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设施建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