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锅炉水处理是锅炉运行中至关重要的一环,锅炉水处理的质量和效果将直接影响锅炉的整体运行效率和寿命。
为了保证锅炉水处理的质量,需要制定完善的监督管理规则。
下面就来详细介绍一下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一、监督管理目的制定监督管理规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锅炉水处理的质量和效果。
通过严格落实规则,加强对锅炉水处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锅炉水处理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锅炉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二、监督管理内容1.锅炉水处理质量检测,包括锅炉水中的主要参数检测和浑浊度、PH值、碱度、硬度、溶解氧、总磷等项目的检测。
2.锅炉水处理化学剂应用情况的监督,包括化学剂添加量与频次、使用效果等。
3.对锅炉水处理设备的管理,包括清洗、更换、维护等。
4.对从事锅炉水处理工作人员的考核和培训,监督其工作质量,保证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
三、监督管理流程1.定期开展锅炉水质检测工作,包括定期取样、检测和统计数据等。
2.对化学剂应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包括每日添加量和使用效果等。
3.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对异常情况进行及时处理。
4.定期对从事锅炉水处理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确保其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水平。
四、监督管理要求1.建立完善的锅炉水处理文件档案,保留相关记录,以便日后查阅和评价。
2.落实责任制,明确各层级职责,确保锅炉水处理工作的有效进行。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认识和执行力度,强化锅炉水处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4.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评估,评价其工作水平和贡献。
总之,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对于保证锅炉正常运行和安全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规范严格的监督管理,才能确保锅炉水处理的质量和效果,同时提升锅炉运行效率和寿命。
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规定锅炉水处理是指对锅炉所使用的水进行处理,使其符合锅炉的使用要求。
锅炉水处理检验是对锅炉水进行定期检验,检验锅炉水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规定。
而锅炉水处理监督则是对锅炉水处理及检验工作的监管。
本文将认真介绍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规定。
一、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的必要性1.保证锅炉安全运行经过处理的锅炉水能够防止产生水垢、腐蚀等问题,从而保证锅炉的正常运行。
而假如锅炉水不经过处理,会产生水垢、腐蚀、结垢等问题,影响锅炉的运行,甚至引发安全事故。
2.延长锅炉使用寿命经过处理的锅炉水能够防止锅炉受到腐蚀和磨损,从而延长锅炉的使用寿命。
而假如锅炉水不经过处理,会加重锅炉的腐蚀和磨损程度,导致锅炉寿命缩短。
3.保证环境保护通过对锅炉水的处理,可以避开废水的排放对环境造成损害。
二、锅炉水处理监督的内容1.水质检验水质检验是锅炉水处理监督的紧要内容。
监督部门应订立认真、科学的水质检验标准和规程,对锅炉水的各项指标进行定期检测。
水质检验项目包括水中总硬度、碱度、pH值、氧化还原电位、铁、铜、氯离子、溶解固体等指标。
2.水质掌控监督部门应对锅炉水的化学处理剂、消毒剂等进行必要的检测和监督,确保使用合格的化学剂,并依照标准使用。
3.检查锅炉水处理设备监督部门应检查锅炉水处理设备是否充足要求,并引导锅炉厂对设备进行良好的维护保养,确保设备严格执行工艺流程。
4.引导应急处置监督部门应对锅炉水质量显现问题时,引导锅炉厂实行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尽快除去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规定的实施1.加强宣扬教育推广和宣扬先进的水处理技术和管理理念,让相关人员了解锅炉水处理紧要性,提高水处理工作的投入度和重视程度。
2.建立规章制度监督部门要建立或完善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定,明确监督职责与法定权力,规范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工作流程。
3.订立标准监督部门应订立科学、严谨的锅炉水质量检测标准,并时刻监测、修订标准,确保标准的适时性和有效性。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08)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08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 Treatment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8月7日前言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
2004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
2004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首次工作会议,确定了修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04年9月在苏州召开了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草案,之后,邀请部分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
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随后多次召开相关讨论会进行了修改。
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1999年版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自颁布实施以来,对锅炉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起到有利的推动和规范作用。
本规则是在此基础上,按照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和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锅炉水处理发展现状、锅炉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检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的修订。
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1999年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对于锅炉化学清洗以及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的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采用行业自律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对于锅炉水处理人员,分成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两类,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 G5001-2010)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 (Medium) Treatment Supervision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11月4日前言为了适应2009 年1 月14 日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 年3 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原《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主要起草人员在河南郑州召开修订讨论会,就主要的修订内容及问题进行了讨论与修改。
2009 年 5 月,中国特检院组织起草组主要专家在北京再次对该规则的修订内容进行讨论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2009 年8 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9]050 号文征求基层部门的意见,并且上网征求意见。
之后又多次组织专家对征求到的意见进行了讨论,修改后形成送审稿。
2010 年 1 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
2010 年11 月4 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次修订增加了对有机热载体产品品质、使用、检验等要求,同时将原《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改为《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原《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修订后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增加了对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人员的要求及节能的要求。
旨在加强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腐蚀、水汽质量恶化及有机热载体劣化而造成的锅炉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和环保。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盐城分院徐志俊中国锅炉水处理协会王骄凌金栋广州市特种承压设备检测研究院杨麟宁波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周英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常州分院胡月新中国特种设备检验协会赵洪彪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赵欣刚新乡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焦建国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无锡分院邓宏康烟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徐明娣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2)第三章安装调试 (3)第四章使用管理 (3)第五章锅炉清洗 (4)第六章检验检测 (4)第七章监督管理 (5)第八章附则 (6)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7)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规则1. 引言在工业生产中,锅炉是一种重要的设备,它通常用于产生蒸汽,供应给发电机或其他设备使用。
锅炉作为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设备,其安全运行和稳定性对于企业正常生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而水处理则是保证锅炉安全运行和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介绍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规则。
2. 检验程序2.1. 监督检验的主体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的主体应当为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组织的检验机构,必须符合国家物质计量法规定的检定标准,且应当有条件才可以进行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
2.2. 检验时间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的周期应当遵循相应国家标准规定,通常为锅炉交付使用后6个月进行首次检验,之后每年进行一次检验。
2.3. 检验内容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锅炉水处理设施运行状况的检查;•锅炉进口水、排放水和锅炉水中各种指标的检测;•锅炉水化学处理质量的评价。
2.4. 检验结果在完成检验之后,检验机构应当一并出具检验报告,并按照相应的要求通知监管部门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
如果检验结果不合格,对于涉及锅炉安全和稳定运行的问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修理和改进措施。
3. 监督检验指标3.1. 锅炉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锅炉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状况是关键的监督指标之一。
水处理设施的完好性和运行状态直接影响锅炉水质和化学品的投加效果。
监督检验应当对水处理设施的维护保养、运行状态和性能实施全面评估。
3.2. 锅炉水中各项指标的检测锅炉水中各项指标的检测是锅炉水处理质量评价的基础。
常规的检测指标主要包括 pH 值、碱度、硬度、氧化还原电位、溶解燃料、沉淀物等参数。
3.3. 锅炉水化学处理的质量评价锅炉水化学处理的质量评价是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的核心内容。
检验机构应当依据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对各个阶段(包括软化、脱盐、膜法等)的化学处理质量进行评价,并给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4. 结论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对于保障锅炉的安全和稳定运行至关重要。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锅炉结垢、腐蚀及其蒸汽质量恶化而造成的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证水汽质量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锅炉清洗)。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单位和从事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锅炉水处理药剂和树脂的制造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处理服务单位、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执行本规则。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用锅炉品种、炉型、结构和容量等采取合适的水处理方式以保证锅炉水质。
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标准,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199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锅炉使用单位及其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开展锅炉水处理设备的管理、操作和日常水、汽质量定期化验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
检验机构及其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水处理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开展锅炉水处理的检验检测(以下简称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七条为了促进锅炉节能减排,蒸汽冷凝水应当尽可能回收利用,降低排污率。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国家锅炉水处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在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制造单位或者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进行注册以及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定,引导锅炉水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锅炉水处理产品和化学清洗质量。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Medium)Treatment Supervision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1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2)第三章安装调试 (3)第四章使用管理 (3)第五章锅炉清洗 (4)第六章检验检测 (4)第七章监督管理 (5)第八章附则 (6)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7)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介)质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持受热面清洁,保证水汽和有机热载体质量而采取的措施.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统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介)质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使用,锅炉化学清洗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水处理方式和有机热载体的选用应当与锅炉类别、品种以及炉型、参数等相适应.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 912—2005《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
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和GB 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规则锅炉水处理是保障锅炉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而监督检验规则是确保锅炉水处理的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一环。
本文将介绍锅炉水处理监督检验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监督检验的目的监督检验的目的是保障锅炉在运行过程中水质稳定,避免水垢、腐蚀等问题的发生,从而确保锅炉的安全运行。
锅炉水处理的监督检验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水质监测:包括水质指标、有害离子含量、水垢、腐蚀等方面的监测。
2.化学药剂使用情况监测:了解药剂使用情况及其浓度,确保药剂的使用达到规定的目的。
3.管道和设备的清洗:监护锅炉水系统中的管道是否有积垢、污垢或杂质等危害水质的问题。
4.锅炉内外表的清洗:监测锅炉内部和外部是否有积垢、锈蚀及沉淀物等问题。
二、监督检验的实施监督检验的实施需要经过以下几个程序:1.制定监督检验计划:根据锅炉的类型、用途和水处理的要求,制定相应的检验计划。
2.委托检验机构:将检验计划委托给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如水处理监督检验中心或第三方检验机构等。
3.检验执行:检验机构根据计划执行检验,并给出相应的检验报告。
4.问题整改:对于存在问题的地方,需要及时整改,确保锅炉水处理的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5.监督检验结果评估:对于监督检验结果进行评估,包括水质、药剂使用情况、管道和设备的清洗情况等方面。
三、监督检验的相关标准监督检验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和判断,涉及到的标准包括:1.锅炉水质检验标准:是对锅炉水中各项指标的要求,如PH值、硬度、碱度、总硬度、总碱度、有机物、无机盐等。
2.锅炉水化学药剂使用标准:根据不同的锅炉类型和用途,确定其所需化学药剂的种类和浓度要求。
3.锅炉管道和设备清洗标准:管道和设备的清洗标准依据锅炉的使用限制和清洗效果的要求。
4.锅炉清洗标准:锅炉的清洗标准包括内部表面的积垢、沉淀物、锈蚀和外部的清洗要求,如清洗剂的浓度、清洗时间等。
四、监督检验要点监督检验的要点主要包括水质、化学药剂、管道和设备的清洗,以及锅炉的清洗。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文号】质技监局锅发[1999]217号文件【发布日期】1999-09-21【生效日期】2000-03-01【所属类别】部门规章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的生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则。
第四条进口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七条锅炉水处理应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 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GB 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第八条安全监察机构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监察工作。
第九条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单位,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后,才能生产。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在注册登记时,应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进行的性能测试。
钢制水处理设备应符合JB 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非钢制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树脂均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介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_G5001-2008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G5001–2008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 Treatment Supervision A 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8年8月7日前言2004年4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本规则的修订任务书。
2004年4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
2004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首次工作会议,确定了修订工作的原则、重点内容及主要问题、结构(章节)框架,并就修订工作进行了具体分工,制定了修订工作时间表。
2004年9月在苏州召开了起草组第二次工作会议,经讨论修改,形成了《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草案,之后,邀请部分专家对草案进行了讨论,并且按照专家意见进行了修改。
2004年10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04]60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05年3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给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审议,随后多次召开相关讨论会进行了修改。
2008年8月7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1999年版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自颁布实施以来,对锅炉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起到有利的推动和规范作用。
本规则是在此基础上,按照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和2003年6月1日起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国锅炉水处理发展现状、锅炉使用单位的需求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技术检验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的修订。
本次修订中取消和修订了1999年版《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的条款和内容,对于锅炉化学清洗以及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的生产等方面的工作,在采用行业自律模式的基础上,强化监督管理;对于锅炉水处理人员,分成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和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两类,分别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考核和管理。
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
劳动部关于颁发《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1993年11月17日劳部发〔1993〕3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局(厅)、国务院有关部、委: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造成的事故,现颁发《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请各级劳动部门和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知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生与锅炉压力容器监察局。
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额定蒸汽压力小于或等于3.82MPa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
第三条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处理设备、水处理药剂的生产厂、水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化学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则。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锅炉水处理应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或GB1214 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设计和制造锅炉的单位,应在锅炉上设取样点。
对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t/h的蒸汽锅炉或额定热功率大于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应设置取水样的装置。
对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有蒸汽取样装置。
取样装置和取样点位置应保证取出的水汽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六条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的单位,应到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钢制水处理设备应符合JB2932《水处理设备制造技术条件》的规定,非钢制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应符合有关标准并通过省级技术鉴定。
第七条设计锅炉房时,应因炉、因水提出行之有效的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包括水处理方法、主要设备选型及系统。
锅炉水处理方法和系统的选择,应能保证锅炉无垢或薄垢运行,且无严重腐蚀。
第八条采用锅外水处理方法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进行调试或委托有能力的单位进行调试并出具调试报告。
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G5001-2010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Boiler Water(Medium)Treatment Supervision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0年11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计与制造 (2)第三章安装调试 (3)第四章使用管理 (3)第五章锅炉清洗 (4)第六章检验检测 (4)第七章监督管理 (5)第八章附则 (6)相关规章和规范历次制(修)订情况 (7)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介)质处理工作,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介)质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持受热面清洁,保证水汽和有机热载体质量而采取的措施。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蒸汽锅炉、热水锅炉和有机热载体锅炉(以下统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介)质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的制造、使用,锅炉化学清洗以及锅炉水(介)质处理检验检测等工作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和有机热载体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水处理方式和有机热载体的选用应当与锅炉类别、品种以及炉型、参数等相适应。
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8《工业锅炉水质》的要求,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2008《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DL/T 912-2005《超临界火力发电机组水汽质量标准》的要求。
有机热载体的质量应当符合GB 23971-2009《有机热载体》和GB 24747-2009《有机热载体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锅炉结垢、腐蚀及其蒸汽质量恶化而造成的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证水汽质量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锅炉清洗)。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单位和从事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锅炉水处理药剂和树脂的制造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处理服务单位、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执行本规则。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用锅炉品种、炉型、结构和容量等采取合适的水处理方式以保证锅炉水质。
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标准,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199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锅炉使用单位及其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开展锅炉水处理设备的管理、操作和日常水、汽质量定期化验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
检验机构及其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水处理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开展锅炉水处理的检验检测(以下简称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七条为了促进锅炉节能减排,蒸汽冷凝水应当尽可能回收利用,降低排污率。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国家锅炉水处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在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制造单位或者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进行注册以及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定,引导锅炉水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锅炉水处理产品和化学清洗质量。
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随着工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发展,锅炉已经变成了生产和生活的不可或缺的设备,而锅炉水处理则是锅炉使用过程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注意到锅炉水处理关系到生产和人民的安全,因此我国对锅炉水处理的检验检测工作进行了一系列规范。
本文重点探讨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考核与监督管理规则。
一、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的基本职责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是锅炉水处理系统中非常重要的工作岗位。
在国家规定的工作频次内,检验检测人员应调配合理,在规定时间内准备好必须使用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全面、经常、科学地实施锅炉水处理的检测和监测工作。
二、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的取证与分析能力1.取证工作作为锅炉水处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是关键。
在检测工作中,锅炉水检测工作人员应该具备分析、计算、作图和取证等方面的能力。
锅炉水检测工作人员应该对于样品收集、处理等方面的处理方法精通,并能保证取样的多样性和代表性。
2.分析工作锅炉水检测工作人员需要在合适的实验室环境下完成样品的分析、计算和作图等工作,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在实验室中,锅炉水检测工作人员需要注意环境卫生、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等工作,保障锅炉水检测能力稳定可靠。
三、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化管理1.基础管理工作对于锅炉水检测工作人员,前期的管理工作也非常重要。
管理工作可以涉及到锅炉检测人员的基本功培训、实习、考核及其岗位定位和职责划定等方面。
以国家标准为支持的基础管理是实现规范化管理的必要前提。
2.信息化管理工作锅炉水检测工作人员置身于工业设备的检测环境,检测的数据大有好些,相应的数据处理技能也相对熟练。
因此,将锅炉水检测工作信息化管理是管理提升的一个重要方向。
信息化管理的关键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速度、信息交流的方便性。
3.工作流程化管理工作流程化管理工作包括从工作安排、岗位职责到工作实施和数据上传流程的计划、组织、受理、启动、操作和控制工作。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锅炉结垢、腐蚀及其蒸汽质量恶化而造成的事故,促进锅炉运行的安全、经济、节能、环保,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所规定的锅炉水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证水汽质量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锅炉清洗)。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规定范围内的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承压锅炉(以下简称锅炉)。
第四条锅炉以及水处理系统(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单位和从事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锅炉水处理药剂和树脂的制造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处理服务单位、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执行本规则。
进口或者按照境外规范、标准在境内生产并且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也应当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第五条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用锅炉品种、炉型、结构和容量等采取合适的水处理方式以保证锅炉水质。
工业锅炉水质应当符合GB/T 1576-2001《工业锅炉水质》标准,电站锅炉水、汽质量应当符合GB/T 12145-199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锅炉使用单位及其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开展锅炉水处理设备的管理、操作和日常水、汽质量定期化验分析等工作。
第六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要求,经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核准。
检验机构及其锅炉水处理检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水处理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开展锅炉水处理的检验检测(以下简称水处理检验)工作。
第七条为了促进锅炉节能减排,蒸汽冷凝水应当尽可能回收利用,降低排污率。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国家锅炉水处理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在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制造单位或者锅炉化学清洗单位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对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进行注册以及对锅炉化学清洗单位的资质进行评定,引导锅炉水处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锅炉水处理产品和化学清洗质量。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
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锅炉水处理在工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它关系到锅炉的安全、经济运行和环境保护。
为了保证锅炉水的质量,保障锅炉的安全运行,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锅炉水处理技术制定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08。
以下是规则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使用各种能源及其组合作燃料的锅炉及其水处理系统的制造、设计、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监督和水质管理等活动,并对其抽样测定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二、水处理质量指标锅炉水处理质量指标包括以下内容:(一)化学指标1.pH值:在规定的范围内,应保持稳定。
2.硬度:以CaCO3计,不应超过规定值。
3.跟踪性有机物:应控制在规定限度内。
4.溶解性无机物:在规定的范围内应保持稳定。
5.总硅酸盐:分子量为60以下的硅酸盐,应经适当的水处理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二)物理指标1.过热器结垢倾向:在规定条件下,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2.酸度:在一定时间、温度和pH值下,不应发生腐蚀。
三、锅炉水处理控制为了保证锅炉水处理的质量,应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水质控制1.应使用符合规定的工业水或纯化水进行锅炉补水。
2.应根据水质指标不断对水进行监测,并进行适当的水处理。
(二)给水控制1.应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给水进行调节。
2.应适当控制给水和排泥的时间和频率。
(三)化学控制1.应根据水质指标和锅炉操作条件选择合适的化学药剂。
2.应保证化学药剂在规定条件下的使用量和使用时间。
四、水处理管理为了保证锅炉水处理的质量,应进行以下管理措施:(一)规章制度应建立完整的规章制度,确保水处理的操作规范。
(二)设施管理应及时对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运行效果。
(三)测量分析应建立完整的水处理检测体系,定期对水质进行分析和监测。
(四)技术培训应加强水处理技术的培训,提高操作人员的技能水平。
五、检验监督为了保证锅炉水处理的质量,应进行以下检验监督措施:(一)质量检验应对水及其处理设备、药剂等进行质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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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质技监局锅发[1999] 217关于颁布《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解放军总后勤部:1993年11月17日原劳动部颁布的《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对防止和减少由于水处理不当而导致锅炉发生事故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实际工作情况的变化,原规则已不能适应实际情况的需要。
为此,我们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规则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予以公布。
新规则自2000年3月1日起执行,原《锅炉水处理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在该规则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映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附件: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锅炉水处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由于结垢或腐蚀而造成的事故,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以水为介质的固定锅炉(以下简称锅炉),不适用于原子能锅炉。
第三条锅炉及水处理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锅炉水处理药剂、树脂的生产单位,锅炉房设计单位,锅炉水质监测单位、锅炉水处理技术服务单位及锅炉清洗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则。
第四条进口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或国内生产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按照国外标准生产且在国内使用的锅炉水处理设备及药剂、树脂也应符合本规则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第六条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负责锅炉水处理检验工作。
一般要求第二章一般要求第七条锅炉水处理应能保证锅炉水质符合GB 1576《低压锅炉水质》标准和GB 12145《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水质标准。
)第八条安全监察机构应有专人负责锅炉水处理监察工作。
第九条锅炉水处理是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不应以化学清洗代替正常的水处理工作。
第十条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的单位,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后,才能生产。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在注册登记办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在注册登记时,应通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进行的性能测试。
钢制水处理设备应符合JB 2932《水处理设备技术条件》的规定;非钢制水处理设备及水处理药剂、树脂均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一条未注册登记的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和树脂,不得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
第三章设计制造第十二条设计单位设计锅炉房时,应根据水质标准和本规则的规定,应因炉、因水选择合理有效的锅炉水处理设计方案(包括水处理方法、主要设备及系统选型)。
第十三条新设计、制造的锅炉应在锅炉上设取样点对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 t/h的蒸汽锅炉和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0.7MW的热水锅炉应设锅水取样装置。
对于蒸汽品质有要求时,还应有蒸汽取样装置。
取样装置和取样点应保证取出的水汽样品具有代表性。
第十四条锅炉水处理设备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技术太资料:1.水处理设备图样(总图、管道系统图等);2.设计计算书;3.产品质量证明书;4.设备安装、使用说明书;5.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水处理药剂、树脂出厂时,至少应提供下列资料:1.产品合格证;第三十条锅炉水处理人员须肯备以下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无色盲;2.从事第二十九条表中I至III类锅炉水处理工作的人员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事IV类锅炉水处理工作的人员要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十一条锅炉水处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应符合《锅炉水处理人员培训考核大纲》(见附录3)。
第三十二条持证锅炉水处理人员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应对其承担的工作质量负责。
第九章监督与检验第三十三条安全监察机构在审查锅炉房平面图和锅炉安装改造方安时,应同时审查水处理设计或改造方案。
第三十四条锅炉水处理系统安装验收是锅炉总体验收的组成部分,安全监察机构派出人员在参加锅炉安装总体验收时,应同时审查水处理设备和系统的安装技术资料和调试报告,检查其安装质量和水质。
水质验收不合格的不发锅炉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使用单位的水质管理制度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对水质不合格造成严重结垢或腐蚀的锅炉使用单位,市、地级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限期改正或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安全监察机构有权给予通报和批评,限期改进,暂扣直至吊销资格(对持证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
1.未经注册登记生产锅炉水处理设备、药剂、树脂的;2.无证单位清洗锅炉的;3.与无证的单位或个人联营的;4.涂改、伪造和转让资格证书的;5.因水处理不当造成严重锅炉事故的。
第三十七条锅炉水处理的检验一般应结合锅炉定期检验进行。
检验内容包括:水处理设备状况以及设备设备的运行操作、管理等情况。
第三十八条对锅炉受热面结生严重水垢的锅炉,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清洗建议,并出具《锅炉除垢通知书》(见附录4)。
由使用单位请有资格的化学清洗单位;对锅炉进行清洗。
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对锅炉水质进行监测时,可按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关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十条本规则中规定的证书、证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刷。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自2000年3月1日起实施。
附录1 锅炉水质监测单位必备条件锅炉水质测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2.有与所承担的水处理监测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SA级锅炉水质监测的单位至少应有1名化学专业大专毕业高级技术人员,2名中级技术人员;承担SB级锅炉水质监测的单位至少有2名中级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是化学专业大专毕业),2名初级技术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并制订安全操作规程;4.具有水垢定量分析能力和与所申请的级别相适应的水质分析能力;5.持证人员应占该单位人员工的50%以上。
附录2 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必备条件锅炉化学清洗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法人资格并有健全的组织机构;2.有与所承担的化学清洗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A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2名高级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是化学专业大专毕业),2名中级技术人员;承担B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2名中级技术人员(其中1名应是化学专业大专毕业),2名初级技术人员;承担C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1名中级技术人员,1名初级技术人员;承担D级锅炉的清洗单位至少应有2名初级技术人员。
3.具有与所申请级别相适应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制订有安全操作规程。
附录三锅炉水处理技术人员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一、考核内容(一)化学基础知识1.物质的构成2.物质的量的定义和计算3.酸、碱、盐和各类氧化物的定义及主要化学性质4.化学平衡常数,影响平衡移动的因素(缓冲溶液、溶解度、溶解度、溶度积)5.水的离子积常数及pH值的概念6.溶液浓度的定义、浓度的基本计算及相互间的换算(二)锅炉水处理的基本知识及锅炉水质标准7.锅炉给水处理的目的及意义8.天然水中的杂质种类及对锅炉设备的危害9.锅炉用水的主要指标10.锅炉水质标准的主要内容(GB 12145、 GB1576)11.锅炉水质标准中各项指标的控制意义12.锅炉水处理方法的选择原则及水质要求(三)水质处理(1)锅内水处理13.锅内水处理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4.加碱性药剂进行水处理的原理及加碱量的计算15.加磷酸盐进行处理的原理及加药量的计算16.加综合药剂进行处理的原理及加药量度的计算]17.锅炉排污的目的、方式、要求和排污量的计算(2)锅外水处理18.原水预处理的目的及常用方法19.离子交换树脂的种类、及选用原则20.交换树脂的装填量及工作交换容量、再生剂用量的计算21.离子交换水处理的基本原理22.离子交换水处理的主要方式及选用原则23.钠离子交换软化的原理、特点及操作方法24.部分钠离子交换软化的原理、特点及操作方法25.氢―钠离子交换软化的原理、特点及操作方法26.固定床离子交换器逆流、顺流再生的原理、操作步骤27.浮动床的原理、操作步骤28.全自动钠离子交换器的原理和调试方法29.交换剂失效的原因及处理方法30.离子交换器运行中常见的故障及消除方法31.水的化学除盐的基本原理及方法(四)锅炉水垢的结生和消除32.水垢的形成及危害33.水垢的种类、性质及鉴别方法34.常用的除垢方法35.碱法除垢的原理、应用条件及操作方法36.酸洗除垢的原理、应用条件及注意事项(五)锅炉设备的腐蚀及防止37.腐蚀的定义、种类及主要损坏形式38.造成金属腐蚀的主要原因及防止的主要措施39.常用的除氧方法及原理40.锅炉停炉保养的方法、选择原则及注意事项(六)水质分析41.水质分析中常用的标准试剂及蒸馏水的要求42.常规化验中所需试剂、指示剂的配制方法43.给水、锅水、蒸汽取样的方法及要求44.水质标准中重要指标测定的原理及方法45.二氧化硅、钠离子的测定方法46.水质分析中所需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47.锅炉的分类、结构及其简单的工作原理48.锅炉燃烧、传热的基本知识及与水处理的关系49.锅炉的连续排污与定期排污的管道及阀门位置50.锅内加药器的设置及加药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