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复习大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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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省属政府序列事业单位
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共基础知识》考试大纲
一、题型
为综合测查应考人员综合素质,《公共基础知识》考试题型包括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简答题和案例分析(含阅读分析)题五类。

二、内容
第一部分法律
一、法律知识部分
(一)法的概念、本质、特征和作用。

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特征:1、法的国家意志性2、法的特殊社会规范性3、法的效力普遍性4、法的国家强制性5、法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性
作用:1。

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
2。

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二)法与经济、政治、政策的关系,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

法与经济的关系: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体现在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和法与生产力的关系两个方面。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社会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

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法与政治的关系:1。

法受政治制约2。

法服务于政治
法与政策的关系:1。

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异同:法与执政党政策在内容和实质方面存在联系,包括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社会目标等根本方面具有共同性。

二者的区别表现为:意志属性不同、规范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尽相同、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

2。

法与执政党政策的相互作用:A:从法的制定环节看。

一方面,执政党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立法需在执政党根本政策的指导下进行;另一方面,法往往把在实践中成熟的执政党政策特定程序化为具体明确的行为规则,使之具有法的形式合理性和普遍效力。

B:从法的实施环节看。

一方面,被转化为法的政策因获得形式上的共同认同而具有了在全社会一体遵行的普遍效力,获得了形式上的正统性。

但同时,这种具有形式合理性的法,也成为党进行政治活动和决策的约束和限制。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相互关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三)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及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

法学上“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指法律规范的形式上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

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国际条约。

(四)法律关系的概念及要素。

概念: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要素: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一定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一般包括公民(自然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国家,以及居住在所在国的外国人和无国际人。

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人身、精神产品、行为。

(五)立法的概念、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及立法程序。

立法的概念:法的制定,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

指导思想:必须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指导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基本原则:1。

从本国实际出发与借鉴外国有益经验相结合的原则2。

法制统一的原则3。

稳定性与变动性相结合的原则4。

对法的解释必须由有权国家机关进行的原则。

立法程序: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修改或废除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

立法程序,通常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步骤: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和讨论、法律的通过、法律的公布。

(六)法的实施及相关概念,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原则和法的效力。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和实现。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国家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执行法律、运用法律的实现;2。

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我国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合法、及时。

原则:1。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3。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4。

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即法律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适用的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的原则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空间效力:法律适用于主权管辖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土,还包括延伸意义的领土,如驻外使馆、在国外的本国船舶和飞机等;时间效力:法律的生效时间有三种情况,即从公布之日起生效、规定具体生效时间和公布后达到一定时间生效。

法的失效期,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法本身规定有终止效力的日期;另一种是以新法代替旧法,新法生效之日,也就是旧法失效之时;第三种是国家基于某种需要,明文宣布废除某项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废除的日期。

二、宪法部分
(一)宪法的概述、概念、特征、本质、作用和监督。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宪法的概述、概念: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地位。

1。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2。

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3。

宪法要求有严格的制度和修改程序。

宪法的特征:1。

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的根本任务、根本制度等根本性问题;2。

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3。

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法律严格,宪法一般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或依法成立的特定机关通过特定程序制定和修改。

本质: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作用:1。

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利;规范国家权利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

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促进法制的统一。

3。

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

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4。

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确认、保护和巩固经济基础;确立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监督:指宪法制定者保障宪法正确实施和完全实现的调控宪法效力的活动。

宪法监督本质上是人民主权的体现。

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查法律、法规及其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1949.9.29,中国人民政府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一部重要文件。

新中国成立,先后制定颁布了4部宪法:1954第一部、1975第二部、1978第三部、1982第四部(即现行宪法)。

(二)国体和政体。

国体:即国家性质。

决定因素三个:国家政权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社会的精神文明。

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政体又称政权组织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按照一定的原则组成的,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以实现阶级统治任务的国家政权机关的组织体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

(三)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于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结束之后,经过不断调整、改革和完善,现阶段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共存的经济制度。

(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等。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基本概念: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权利;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它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平等权、政治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请求权、制定主体的权利保护。

我国公民行使权利的基本原则: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五)我国的国家机关及其性质和地位、职权、组成和任期等。

国家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的代表机关,它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

全国人大作为最高国家权利机关,享有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行使的国家统治权:宪法性质权、国家立法权、任免权、重大问题决定权、监督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利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实行有限任期制,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国家立法机关。

主要职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依法行使立法权;解释法律;审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审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国家预决算部分调整方案;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
民检察院的工作;决定、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国家生活中其他重要事项的决定权;主持全国人大代表的选择,召集全国人大会议;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组成人员必须是全国人大代表,并不得同时担任国家行政、审判、检查机关得职务。

常委会任期五年,委员长和副委员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职权:公布法律权、任免权、发布命令权、外交权、荣典权。

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行政权。

职权:行政立法权、提出议案权、行政领导权、人事行政权、行政监督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组成和任期: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每届任期五年,其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负责国家最高军事决策和军事指挥,是全国最高军事领导机关。

职权: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组成: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宪法没有规定中央军委主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每届任期五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是本级人大在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任期同本级人大。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利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任期同同级人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实行双重从属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得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它产生它的国家权利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接收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大,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三、行政法部分
(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及作用等。

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渊源:一般渊源
(二)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内容与效力、分类与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等。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与分类,行政立法行为概念、特征、主体与立法原则。

(四)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分类、作用与原则等。

(五)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六)行政程序的概念、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七)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的概念、特征、种类和构成要件等。

(八)行政赔偿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赔偿的范围以及行政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和行政赔偿的方式等。

(九)行政复议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范围、管辖、程序及行政复议参加人。

(十)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基本原则、受案范围、管辖、行政诉讼参加人及行政诉讼证据及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及审判监督程序等。

四、民法部分
(一)民法的概念、基本原则及调整范围。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及公民和法人。

(三)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四)物权与所有权。

(五)债的概念、特征、产生原因、分类、履行和终止,合同概念、特征、订立和担保等。

(六)知识产权的概念、内容和特征,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法。

(七)人身权的概念、分类和保护方法。

(八)财产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继承权的取得、丧失和保护,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九)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及责任方式。

(十)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中止与中断。

五、刑法部分
(一)刑法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

(二)犯罪的概念、特征及构成。

(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四)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五)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六)单位犯罪的概念和刑罚。

(七)刑罚的概念和目的。

(八)刑罚的种类。

(九)量刑、缓刑、减刑、自首和立功等主要刑罚的具体运用。

(十)犯罪的种类及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六、劳动法部分
(一)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对人的适用范围及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的职责,平等就业权利和就业的特别规定。

(三)劳动合同的概念、特征、主要内容,订立的概念、原则和解除,无效劳动合同、集体合同。

(四)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等。

(五)劳动争议的处理处理方式和机构,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与程序。

(六)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形式和制度。

第二部分公民道德建设
一、公民道德建设知识
(一)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与长期性。

(二)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三)公民道德建设的主要内容。

二、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
(一)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二)社会公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三)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四)家庭美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
(一)“八荣八耻”的主要内容。

(二)“八荣八耻”的基本要求。

第三部分四川省情
一、四川社会历史简况
(一)行政区划。

(二)人口与民族。

(三)悠久的历史与古蜀文明和“天府之国”。

(四)主要历史文化与近代史上的主要历史事件。

(五)科技教育优势与杰出人才。

二、四川自然地理概况
(一)四川的地理位置。

(二)四川的地形地貌与气候。

(三)四川的土地、植物、动物、水利与矿产资源。

(四)四川的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和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

(五)长江上游生态屏障与大熊猫的故乡。

三、四川的主要经济
(一)主要工业与粮油基地。

(二)发达的畜牧业、经济作物和中药材产业。

(三)西部最大市场和物资集散中心。

(四)中国西部的投资热土和中国西南的金融中心。

(五)四通八达的交通网络和齐备完善通讯网络。

(六)“十一五”期间四川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

(七)“三个转变”、六大支柱产业、八大产业基地与发展五大经济区。

第四部分公文写作
一、公文的种类和作用
(一)公文的主要分类方法及分类。

(二)通用公文的类型、用途及特点。

(三)公文文种的涵义、文种选择的依据,正确区分、选择和使用文种。

(四)公文的主要作用。

二、公文的格式规范
(一)公文文面格式的类型,特点和作用。

(二)公文的组成部分(要素)及其标识规则与特定格式。

三、公文的撰写
(一)公文撰写的基本要求与撰写一篇公文的具体要求。

(二)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函、会议纪要等常用公文的特点、用途、分类以及结构、写作技巧等知识。

第五部分事业单位改革与管理知识
一、事业单位概述与改革
(一)事业单位的概念、登记(备案)、范围和特点。

(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必要性、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

(三)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四)事业单位人员考核的概念、特点、原则和范围、内容和标准、方法和程序、结果的使用以及组织管理等制度。

二、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
(一)人事争议的概念、分类、预防、处理的依据和意义,人事争议处理的特点、基本原则和渠道。

(二)人事争议处理与劳动争议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信访等其他相关工作的关系与区别。

(三)人事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四)人事争议仲裁的机构、受案、管辖与时效。

第六部分职业能力测试部分
通过对应考者的常识与基本技能、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与资料分析的测试,考察应考者的应知应会能力、逻辑推理判断能力、语言理解与表达能力、数据判断与分析能力。

第七部分时事知识部分
通过对一年来国内国际时事知识的测试,了解应考者接受新知识与信息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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