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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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

第一章

广义的价格鉴证:是指依法设立或具有执业资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国家机关及各类市场主体的委托,对经济和社会活动中所涉及的财产、货物及服务项目所进行的价格鉴定、评估、认证等活动的总称。

价格鉴定:是对鉴证标的的价格的客观合理性进行鉴别、判断的活动。价格认证是对鉴证标的的价格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出具证明的活动。在特定情况下,如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则往往是一个由价格的鉴定、评估、认证活动紧密连结起来的完整过程。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在司法、行政执法等领域发生的价格鉴证活动,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依法办理案件过程中,委托特定价格鉴证机构对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物品等进行的价格鉴证活动。

就一般意义而言,价格鉴证属于中介服务范畴。提供价格鉴证服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应对鉴证结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承担法律责任。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特殊性:1机构不同于一般的价格鉴证机构,是依法指定的具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2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司法、行政执法等活动的组成部分,鉴证结论被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采用后,即具有法律证据的效力;3涉案物品价格鉴证除有一般复核规定外,还有最终复核裁定的规定,即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的复核裁定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最终复核裁定。

价格鉴证特点:1时现性。价格鉴证基准日是指为求取鉴证标的某时点上的价格而确定的基准时间,即表明所鉴证的是该标的在这一时点上的价格。鉴证基准日一般以‘日为基准时点’;2市场性;3独立性;4咨询性。鉴证结论本身并无强制执行的效力,只有得到了司法、行政执法等部门的确认,才会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行政案件、经济纠纷及经济合同仲裁案件中需要对相关价格不确定的物品进行的价格鉴证。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的“物”是一个法律用语。

涉案物品分类:主要指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扣押物品、追缴物品、没收物品、罚没物品、索赔理赔物品、财产损失物品、财产纠纷物品等。

价格鉴证目的:是指为何种需要而进行价格鉴证。同样的物品,因价格鉴证目的不同,其鉴证结果也不相同。例如,某一案件当事人使用过的受贿物品,作为涉案物品的价格鉴证,是鉴证受贿当时该物品的价格;而作为案结后的拍卖,则是鉴证该物品经过折旧后的即期的价格。被盗物品也适用该原则。

抵押物品价格鉴证特点体现在:1市场性;2预见性;3技术性。

一般物品价格鉴证通常只涉及物品当事人双方的利益,而海关物品价格鉴证除涉及当事人双方外,还涉及第三者----国家。

刑事案件中不鉴定枪支、弹药、毒品、三级以上文物、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

刑事案件中的价格鉴证的特点,集中体现在“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上,即对涉案物品在犯罪嫌疑人作案当时、当地的价格作出鉴证结论。

价格鉴证的工作原则:1合法原则;2公平原则;3客观原则;4科学原则。

价格鉴证的专业原则:1替代原则;2贡献原则,一般是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贡献原则要求鉴证一项由多个单项资产构成的整体资产的价值时,必须综合考虑该项资产在整体资产中的重要性,而不是孤立的确定该资产的价值;3预期原则,要求在进行价格鉴证时,必须合理预测鉴证标的的未来的获利能力及维持获利能力的有效期限。

第二章

价格鉴证程序:一般是指规范的价格鉴证作业流程和次序。

广义的价格鉴证程序包括:价格鉴证的委托,价格鉴证的调查、估算、认定价值,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复核裁定,实施文书档案管理等。

狭义的价格鉴证程序:是指价格鉴证的委托、受理、估算与认定价值、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四个环节。

价格鉴证程序的意义:1明确价格鉴证活动中价格鉴证机构与委托机关或其他委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保证价格鉴证机构正确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价格鉴证工作;3保证价格工作人员清正廉洁、公正执业;4提高价格鉴证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价格鉴证结论书的正确性、有效性。

价格鉴证程序对委托方和受理方都有约束力,只有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的价格鉴证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刑事案件涉及的财物价格鉴证,只有政府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才是唯一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

在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结论。

基准日期由委托方确定。

回避规定:价格鉴证人员与鉴证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与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与鉴证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公正估价的,都应当回避价格鉴证机构和鉴证人员对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的内容分别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价格鉴证委托书包括:1委托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记明委托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2请求价格鉴证的事项及价格鉴证结果的用途;3价格鉴证的基准日期;4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其他相关材料;5委托的时间及其他需说明的问题,如是否需要副本,需要何种译文等。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鉴证委托后应做好以下工作:1填写送达受理通知单。受理标志着价格鉴证工作的开始,受理日期是大多数价格鉴证期限的起算点。2价格鉴证事项登记。3承办人应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核计价格鉴证费,由价格鉴证委托人到价格鉴证机构交纳。承办单位主要适用于价格鉴证业务量大、价格鉴证人员多、内部分工较细、实行流水作业的大型价格鉴证机构。

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委托与受理程序的特殊性:委托方一般不是当事人,而是审理案件的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委托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时,要提交全国统一印制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鉴定委托书、协作书等函件。

函件包括:1价格鉴证的理由和要求;2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名称、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购置、生产、使用时间;3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时其被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重要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应当附照片;4起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的时间、地点;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6委托机关送交的文件必须加盖公章。

价格鉴证的调查:1核实涉及价格鉴证事项的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性。价格鉴证机构认为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和不充分的,应要求委托人作必要的补充说明;2核阅涉及价格鉴证事项的委托协议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表达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对文书内容不完善的应商情委托人修改、完善。

调查的方法:1开展现场勘察。应由2名价格鉴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1名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的,应有1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勘验笔录上签名。2咨询专家意见。价格鉴证资料的收集:1要全面、客观、完整的收集资料。2针对性、目的性要强。3要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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