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乌兰察布惠民妇产医院执业登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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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3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2021年第23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3号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申请设置为三级妇幼保健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我委拟同意设置。

现将拟设置的医疗机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拟设置医疗机构名称: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拟设置医疗机构类别:三级妇幼保健院拟设置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刘存威拟设置医疗机构负责人:刘存威拟设置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全民拟设置医疗机构经营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拟设置医疗机构床位数(牙椅数):300张(3台)拟设置医疗机构选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包头大街33号拟设置医疗机构建筑面积:60888.01平方米拟设置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社会科室设置:妇女保健科、婚姻保健科、围产保健科、优生咨询科、女职工保健科、更年期保健科、妇儿心理卫生科、乳腺保健科、妇儿营养科、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科、儿童口腔保健科、儿童眼保健科、生殖健康科、计划生育科、妇产科、儿科、新生儿科、内科、外科、中医科、耳鼻喉科、眼科、口腔科、皮肤科、麻醉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许可项目有任何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信函以收信邮局邮戳日期为准)向公示单位反映。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以公示发布之日算起。

受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联系电话:0471—69466232021年4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伊生泰妇产医院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伊生泰妇产医院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伊生泰妇产医院的批复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内卫医字[2008]78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8.10.16
【实施日期】2008.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伊生泰妇产医院的批复
(内卫医字〔2008〕786号)
内蒙古伊生泰妇产医院筹建办公室:
你单位《关于设置内蒙古伊生泰妇产医院的请示》收悉。

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的要求和规定,我厅组织人员对你单位上报的伊生泰妇产医院的设置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妇产医院基本标准》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现场审核。

根据审核情况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伊生泰妇产医院按照以下许可事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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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调整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卫发〔2013〕44号)各盟市卫生局: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后,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各项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优化审批环境,加强了医疗机构的规范管理,逐步实现了医疗机构审批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近年来,随着全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床位数增幅较大,现行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划分已不适应我区当前医疗机构管理的要求,根据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内政字〔2013〕6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医改办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号)的精神,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自治区医疗机构行政审批的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予以重新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一)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三级综合医院、三级蒙医中医医院、三级专科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三级中西医结合医院;三级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三级康复医院,临床检验中心、体检中心;医学检验所、戒毒医疗科和戒毒医院、不孕不育与生殖医学医疗机构以及中外合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包头丽人妇产医院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包头丽人妇产医院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包头丽人妇产医院的批复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内卫医政字[2012]284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2.03.26
【实施日期】2012.03.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包头丽人妇产医院的批复
(内卫医政字〔2012〕284号)
包头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设置包头丽人妇科医院的请示》(包卫发〔2011〕166号)收悉。

按照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的要求和规定,卫生厅组织人员对你局上报的包头丽人妇产医院的设置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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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2.09•【字号】内卫医字[2008]943号•【施行日期】2008.1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内卫医字〔2008〕943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全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条例》为依据,严格医疗机构与医疗服务要素的准入审批,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日常监管,使医疗服务市场秩序逐步好转。

但是,通过近几年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结果发现,个别地区卫生行政部门不同程度存在不遵循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医疗机构的随意性审批、不按照权限范围的越权审批、不按法规规定审批和降低标准审批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卫生部制定了《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履行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对规范医疗机构许可准入工作的认识,不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严格履行行政审批职责,做到程序合法、标准严格。

要制订、完善和落实当地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各项规定,严格医疗机构审批,注重医疗服务水平和质量的不断提高。

要依法设置审批,严格把握设置审批权限,不得越权或违规审批医疗机构。

专科医院根据疾病谱和居民医疗服务需求设置,原则上同种疾病类型的专科医院每盟市只设置一所,旗县原则上不设专科医疗机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8〕3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8〕390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通知内卫计医字〔2018〕390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内蒙古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为认真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办医发〔2018〕12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推进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建设,现将自治区落实制定医院章程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章程是医院依法自主办院、实施管理、履行公益性的基本纲领和行为准则,章程的制定是深化医改和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

各盟市卫生计生委要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67号)、《内蒙古自治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7〕181号)及《指导意见》要求,统筹组织辖区内各相关医院开展工作。

二、试点工作目标到2018年底各盟市要选择辖区内20%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10%的社会力量办的非营利性医院开展制定章程试点工作;结合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将2019年底前需开展校验的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纳入2019年的试点范围;到2020年,对于已设置的其他医院将逐步完成章程的制定工作。

新设置的医院申请执业登记时,应要求其提交包含章程送审稿在内的相关材料。

三、主要工作任务按照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工作安排,现将各盟市已经确定的2018年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院试点单位名单(附件2)予以公布。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同意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11.13
•【字号】内卫妇幼字〔2019〕479号
•【施行日期】2019.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妇幼健康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同意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开
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的批复
内卫妇幼字〔2019〕479号
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于2019年11月5日下午,按照《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7个相关配套文件,对照《内蒙古自治区产前筛查评审标准》,对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情况进行了现场评审。

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同意呼和浩特市妇幼保健院开展产前筛查技术服务项目,开展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请你委监督该院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照许可范围开展技术服务。

呼和浩特市妇幼
保健院要继续加强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和培养,不断完善产前筛查技术服务与管理流程,做好产前筛查服务各项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19年11月13日。

卫生部有关医疗机构管理和母婴保健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参考模板

卫生部有关医疗机构管理和母婴保健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参考模板

卫生部有关医疗机构管理和母婴保健方面批复、复函、答复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安徽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请示》(卫监秘〔2006〕48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

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此复。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卫生部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4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你厅《关于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造成死亡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卫报[2005]175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内执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医师在家中擅自诊疗病人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予以处罚。

此复。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八日卫生部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357号河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医学生毕业后暂未取得医师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有关问题的函》(豫卫函监督〔2005〕5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医学专业毕业生在毕业第一年后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在执业医师指导下进行临床实习,但不得独立从事临床活动,包括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医学证明文件和医学文书。

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安排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专业毕业生独立从事临床工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内卫计规范〔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办法的通知内卫计规范〔2018〕5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及其《实施细则(2016年版)》,进一步规范和指导我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提高我区妇幼保健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6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强化妇幼保健机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更好地履行妇幼公共卫生职能,保证医疗保健服务安全,不断提高医疗保健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评审办法》、三级和二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指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本办法要求,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根据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及细则,对妇幼保健机构的发展方向、业务管理、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社会评价等进行综合评价,以确定妇幼保健机构等级的过程。

第三条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社会参与、公平公正、透明公开、以评促建、以评促改、评建并举、重在内涵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范围内的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应按本办法参加评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公布日期】2010.01.25•【字号】内卫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卫发〔2010〕3号)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各项政策措施,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根据卫生部《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2.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关系表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医院对口支援管理工作,提升旗县级医院服务能力和水平,方便群众看病就医,减轻群众经济负担,促进城乡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支援目标通过实施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帮助受援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

通过三年的建设发展和对口支援,使受援医院的管理水平、学科建设、服务能力显著提升,整体上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并持续改进和提高。

二、实施范围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以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自治区确定的贫困旗县和民族自治旗、陆路边境旗县为重点,逐步扩展到其他旗县。

具体实施项目有京蒙医院对口支援项目、万名医师支援农牧区卫生工程项目、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农村卫生项目、军队医院对口支援中西部地区旗县医院项目和自治区结合实际组织开展的对其他旗县医院的对口支援项目等。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0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2021年第20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1年第20号呼伦贝尔市妇幼保健院(呼伦贝尔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申请设置为三级妇幼保健院。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我委拟同意设置。

现将拟设置的医疗机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拟设置医疗机构名称:呼伦贝尔市妇幼保健院(呼伦贝尔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拟设置医疗机构类别:三级妇幼保健院拟设置医疗机构法人代表:张汝超拟设置医疗机构负责人:张汝超拟设置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全民拟设置医疗机构经营性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拟设置医疗机构床位数:200张拟设置医疗机构选址:呼伦贝尔市新区拟设置医疗机构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拟设置医疗机构服务对象:社会科室设置:妇女保健科(青春期保健专业、围产保健专业、更年期保健专业、妇儿心理卫生专业、妇儿营养专业)、儿科(小儿消化专业、小儿呼吸专业、新生儿专业)、儿童保健科(儿童生长发育专业、儿童营养专业、儿童心理卫生专业、儿童五官保健专业)、内科(呼吸内科专业、消化内科专业、心血管内科专业)、外科(普通外科专业)、眼科、口腔科、耳鼻喉科、麻醉科、中医科、蒙医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对许可项目有任何意见和建议,以书面形式(信函以收信邮局邮戳日期为准)向公示单位反映。

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以公示发布之日算起。

受理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局联系电话:0471—69466232021年4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乌兰察布惠民妇产医院的批复-内卫医字[2009]14号_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乌兰察布惠民妇产医院的批复-内卫医字[2009]14号_1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乌兰察布惠民妇产医院的批复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同意设置乌兰察布惠民妇产医院的批复(内卫医字〔2009〕14号)乌兰察布市卫生局:你局《关于设置乌兰察布市惠民医院的请示》(乌卫字〔2008〕124号)收悉。

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贯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内政办发〔1995〕70号)的要求和规定,我厅组织人员对你局上报的惠民妇产医院的设置申请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并按照卫生部《妇产医院基本标准》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了现场检查。

根据审核情况和有关要求,经研究,同意惠民妇产医院按照以下许可事项设置:一、机构设置内容1.机构性质:民营营利性医院;2.机构名称:乌兰察布惠民妇产医院;3.法人代表:周守银;4.机构选址: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解放路139号;5.床位编制:50张;6.诊疗科目:内科、妇科、产科(爱婴区级高危产科)、围产监护室、新生儿科、医学美容科、麻醉科、计划生育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医学检验科、医学影像科。

二、筹建时间2008年11月~2009年6月。

三、申请执业登记需提交的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3.医院房产产权证明或使用协议书;4.医院建筑设计平面图;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6.医院规章制度;7.医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医疗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8.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9.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增加床位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增加床位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乌兰察布市蒙中医
院增加床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9.06.21
•【字号】内卫蒙中字〔2019〕274号
•【施行日期】2019.06.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增加床位
的批复
内卫蒙中字〔2019〕274号
乌兰察布市卫生健康委:
你委《关于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增设床位的请示》(乌卫字〔2019〕48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增加床位150张,医院总床位450张。

请你委督促乌兰察布市蒙中医院进一步加强蒙医中医特色科室和文化内涵建设,配足蒙医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才,提升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优势服务能力。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19年6月21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立医院改革信息报送工作的通报-内卫医管字[2012]12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立医院改革信息报送工作的通报-内卫医管字[2012]1229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立医院改革信息报送工作的通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公立医院改革信息报送工作的通报(内卫医管字〔2012〕1229号)各盟市卫生局:为及时掌握各地区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动态,加强信息交流,总结先进经验做法,7月初卫生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公立医院改革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内卫医管字〔2012〕731号),要求各盟市卫生局、各公立医院于每月25日前报送本月公立医院改革信息,每月至少报送1~2篇。

截止10月31日,只有部分地区和医院按文件要求报送了信息,现将各地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如下。

一、信息联络员报送情况盟市卫生局和医院未报送信息联络员的有通辽市、呼伦贝尔市和锡林郭勒盟。

盟市卫生局未报送信息联络员的有巴彦淖尔市和兴安盟。

详细报送情况见附件1。

二、信息报送情况7~10月份,共收到信息简报68篇。

呼和浩特市和阿拉善盟按要求每月报送信息,巴彦淖尔市和呼伦贝尔市从8月份开始每月报送信息,未报送信息的盟市有兴安盟、锡林郭勒盟、乌兰察布市、鄂尔多斯市和乌海市。

通辽市共报送信息28篇,占信息总数的41%。

各地报送信息数量见附件2。

三、信息报送要求1.信息报送重点内容包括各地区、各医疗机构开展的取消药品加成、法人治理机制、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医院技术能力建设、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医院开展的便民惠民服务、深化城乡对口支援工作、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协作等综合改革及当地政府财政投入情况等。

特别是三级医院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旗县要做好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2.各盟市、各医疗机构要不断提高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进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换发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通知-内卫妇字[2013]688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换发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通知-内卫妇字[2013]688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换发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换发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通知(内卫妇字〔2013〕688号)自治区妇幼保健院、乌海市卫生局: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和乌海市妇幼保健院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已经到期,按照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为不影响继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请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交申请材料请两所保健院提出书面申请,并上报本单位产前诊断技术3年来运行情况报告。

同时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复印件,有关医师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过期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原件。

二、开展现场考核(一)考核内容1.产前诊断诊疗组织设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2.房屋设置、人员配备、设备配置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3.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以及落实情况;4.各项专业技术能力是否达到基本要求;5.产前诊断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卫生部技术规范要求;6.2010年-2012年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情况,对产前筛查出的高风险胎儿做出正确诊断及处理的能力,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整体运行效果;7.发挥了哪些中心或分中心的职责,所辖区域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工作开展情况。

(二)考核程序1.听取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3年运行情况工作汇报,具体内容应包括《产前筛查与产前诊断技术开展情况调查表》(见附件)相关数据;2.专家查阅有关原始记录、资料,实地查看,了解相关技术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情况;3.专家组对考核情况进行汇总;4.专家组对考核情况进行现场反馈。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的通知-内卫妇字[2010]279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的通知-内卫妇字[2010]279号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的通知(内卫妇字〔2010〕279号)各盟市卫生局:根据自治区卫生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有效性与合法性,自治区卫生厅决定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出生医学证明》软件管理系统,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是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助产机构,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一律无权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严格审核乡镇卫生院的助产资格,凡助产条件不具备或条件简陋的要取消助产资格或签发机构资格。

二、《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系统具有发放登记、数据统计、网络化管理、打印等多项功能。

为保证全区《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规范性,凡具备及今后申请签发资格的所有使用单位必须统一使用此系统,由自治区卫生厅统一组织安装,费用由各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各使用单位要抓紧配备必要的硬件设备(计算机、系统专用打印机),完善网络接入工作。

拒绝使用该系统的助产机构不得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辖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不得向其发放《出生医学证明》。

三、为保证各使用单位掌握管理系统软件的操作,自治区卫生厅将分期、分批有计划地组织培训。

培训时间及培训地点另行通知。

请各盟市将本辖区内的签发机构名单于4月20日前报卫生厅妇社处,便于分地区开展培训。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妇幼保健机构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妇幼保健机构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妇幼保健机构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02•【字号】内卫办妇幼字〔2019〕122号•【施行日期】201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妇幼健康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妇幼保健机构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重点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精神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医改相关工作部署,推动妇幼保健机构落实深化医改相关重点工作,推进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建设与规范化管理,促进区域内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服务资源优化整合,实现妇幼保健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探索和推动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一)工作目标。

探索和推动妇幼保健机构体制机制创新,落实财政保障政策,落实“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激励”(下称“两个允许”)的要求,结合妇幼保健机构实际情况,完善薪酬分配政策,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医务人员薪酬达到合理水平。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既实行财政保障政策,又落实“两个允许”要求,加快建立保障与激励相结合的运行新机制。

(二)工作内容。

1.落实财政保障政策。

落实政府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投入保障政策,保障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保障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政策性亏损补贴、紧急救治、支边、支农对口支援、健康扶贫等公共服务的政府投入。

2.落实“两个允许”要求。

允许妇幼保健机构突破当地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妇幼保健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激励,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不低于40%并逐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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