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部分木材制品出口退税率调低对木材行业的影响
环保 的影响 ,进 口资源也会越来越趋
对木材及木制品的出 口,目前出 紧,而木制品的低价出 口又引发越来
一是原来就没有 越多的 国际贸易摩擦 和反倾销诉讼 。 税(0 619 ) 2 0 )3 号 ,自9 1 月 5日起 ,我 口退税有 4种情 况 : 国将调 整部分 出 口商 品的 出 口退税 退税的 ,比如原木 、锯 材、实木地板 这些对我 国木制品工业长远 的稳定发 率 ,同时增补加工 贸易禁止类商 品目 等 。二是 出口退税 率这 次没有划入调 展都是不利的 ,因此国家在 出 口退税
产 品,生物 医药产 品,重大技术装备 口, 但资源仍是紧缺的 ; 二是近年来我 含量,提高综合竞争力 ,创立 自己的
产 品及 部分 以农 产 品为原料 的加 工 国木制品工业超常规的高速发展 ,和 品牌 ,我国木制 品产业在国际木业界
品,体现出国家对高新技术产品和农 木制品出 口量的大量增加 ,造成了我 才 能得 到进 一 步 的 发展 。
441 41 21 0
至少有 一表层 为热带木薄板制的胶合板 至少有 一表层 为温带非针叶木单板制的胶合板 其他至少有 一表 层为非针叶木单板制 的胶合板 其他 仅由薄木板 制胶 合板 至少一 层为热带 木的非针叶木面多层板 至 少一层为木碎 板的非针叶木面多层板
至 少有 一层 是温 带非针叶木面多层板 其 他非针叶木面多层 板
至 少一层为 热带木 的针叶木面多层板 至少一层为木碎 板的针叶木面多层板
其 他至少有 一表 层是温带非针叶木面多层板 其他 针叶木 面多层 板
强 化 木
木 制的画框 、相 框、镜框及类似品
・
木箱 及类似 的包装容器 ;电缆卷筒 木 托板、箱 形托盘及其他装载木版 ;木制 的托盘护框 木 窗、落地 窗及 其框架
财税[2009]8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
颁布时间:2009-6-3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
木制品出口退税率调整(2007-06-2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90号成文日期:2007-06-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1.濒危动物、植物及其制品;2.盐、溶剂油、水泥、液化丙烷、液化丁烷、液化石油气等矿产品;3.肥料(除已经取消退税的尿素和磷酸氢二铵);4.氯和染料等化工产品(精细化工产品除外);5.金属碳化物和活性碳产品;6.皮革;7.部分木板和一次性木制品;8.一般普碳焊管产品(石油套管除外);9.非合金铝制条杆等简单有色金属加工产品;10.分段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则号见附件1。
二、调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1.植物油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2.部分化学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或5%;3.塑料、橡胶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4.箱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其他皮革毛皮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5.纸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6.服装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7.鞋帽、雨伞、羽毛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8.部分石料、陶瓷、玻璃、珍珠、宝石、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9.部分钢铁制品(石油套管除外)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规定的内销海洋工程结构物仍按原退税率执行;10.其他贱金属及其制品(除已经取消和本次取消出口退税商品以及铝箔、铝管、铝制结构体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11.刨床、插床、切割机、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柴油机、泵、风扇、排气阀门及零件、回转炉、焦炉、缝纫机、订书机、高尔夫球车、雪地车、摩托车、自行车、挂车、升降器及其零件、龙头、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12.家具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或9%;13.钟表、玩具和其他杂项制品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14.部分木制品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15.粘胶纤维出口退税率下调至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煤焦油等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附 表二
出 口退 税 率下 调 至 5 %的商 品 目录 序 号 税 则 号
1 2 3 1o 8 3 10 2 2 12 0 7 2 o0
2 01 9 71 9 4
商 品 名 称
硫 酸 二 钠 石 蜡
序号 税 则 号
8 0 10 .0 o lo o9 8 0 2 2 o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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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 期
要闻纵览
・ 3・ 6
财政部 、国家税务 总局 关于调整煤焦油 等产 品出 口退税率 的通知
财 税 [05 8 2 0 ]14号
各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计 划 单 列 市 财 政 厅 ( ) 局 、国 家 税 务局 ,新 疆 生 产 建 设 兵 团 财 务 局 : 经 国务 院批 准 ,从 2 0 0 6年 1月 1日起 调 整 下 列 产 品 的 出 1退 税 率 : 2 1
79 2 0 Ol O o
79 o 0o 02 0
前 列税 则 号 项 下 的 锌 及 锌 合 金 、锌 废 碎 料
2291. 8 50 91 0
2 2 9 1 8 5 0 1 2 4 8 2 8 1 00 2 41 03 8 0 8 2 49 O O 8 92
9
8 1 1 1 10 0 0
商 品 名 称
序号 税则号
2 2 4 9 0 8 8200 2 25o99 9 8 1o o 0 3 2329 0 8490
商 品 名 称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 酸汞 、焦硫酸汞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砷化汞 前列 税则号项 下的 硝酸汞 、硝 酸亚汞 、硫 酸
汞
1 2 2 19 2 前列税则号项下的敌蚜胺 7 949O0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等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9.14•【文号】财税[2006]139号•【施行日期】2006.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商务主管部门,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经国务院批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一)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
1、进出口税则第25章除盐、水泥以外的所有非金属类矿产品;煤炭,天然气,石蜡,沥青,硅,砷,石料材,有色金属及废料等。
2、金属陶瓷,25种农药及中间体,部分成品革,铅酸蓄电池,氧化汞电池等。
3、细山羊毛、木炭、枕木、软木制品、部分木材初级制品等。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二)降低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钢材(142个税号)出口退税率由11%降至8%。
2、陶瓷、部分成品革和水泥、玻璃出口退税率分别由13%降至8%和11%。
3、部分有色金属材料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5%、8%和11%。
4、纺织品、家俱、塑料、打火机、个别木材制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5、非机械驱动车(手推车)及零部件由17%降至13%。
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三)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
1、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
2、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桉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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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桉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标 签】出口桉木片,适用退税率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1997﹞525号
【发文日期】1997-12-30
【实施时间】1997-12-30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你局《关于桉木片出口退税率的请示》(湛国税发[1997]007号)悉。
关于桉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现批复如下:
凡按17%征税的木片,出口后可按6%退税率办理退税。
批复自1997年1月1日执行,1996年12月31日前报关出口的桉本片的已退税款不予调整。
废止内容和依据:
1.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61号)的规定,本文自2007年08月27日起全文废止。
2.根据《汕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一)》(汕国税发[2008]11号)的规定,本文自2008年01月24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调整对木制品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 ) 一 企业生 产成本 增加 , 润空 间逐步缩 小 。 口 努力提 高技术 密集 、 利 出 附加价 值高 的木 制品 出 口比重 , 重 退税 率下 调直接 导致企 业 出 口成本 提高 、 润减 少 , 利 企 点支持 家具 、 复合地 板和胶 合板 等产 品的 出 口。 是坚 二 业通 过节 能降耗 或提 高价格来 抵 消 出 口退税 率下 调 的 持 以质 取胜 , 育 品牌产 品 。 导和帮 助企业 获得产 品 培 引 冲击 ,但 提高 出 口价格 又会带 来 国际竞 争力 下降 的后 国际质 量及安 全认证 , 确保 出 口商 品质 量 , 重点培 育和
二 、 口退 税 政 策调 整对 木 制 品出 口企 出
业造成 的影 响
壹 全 窒 生 塑 呈 笪 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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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 i n e ee r h l f i na c r s ac
近年来 ,林产业 作 为一些 地 区的支 柱产业 取得 了
“ 高耗 能 、 污染 、 源性 ” 品的 出 口 , 2 0 高 资 产 自 0 5年 以来 了出 口货 物 的竞 争能 力 , 动 了 出 口企业 的积极 性 , 调 也
国家相 继调 整 了出 口退税 政策 。国家对 出 口退税 政策 促 进 了我 国出 口贸易 的发展 。 国于 18 我 9 5年开 始确 立 的调 整 , 对延 边木 制品 出 口企业 影 响较 大 , 边林 产业 了 出 口退税 制 度 ,9 4年 我 国改 革 了 已有 退 还 产 品 延 19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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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
题的批复
【标 签】适用退税率问题,出口桐油
【颁布单位】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晋国税进发﹝1997﹞58号
【发文日期】1997-12-09
【实施时间】1997-10-0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599号)关于山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谐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桐油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老会计经验】木片制木板税收不能退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
【老会计经验】木片制木板税收不能退
近日,湖北省襄樊市某板材公司会计小李找到高新区国税局的税收管理员询问,他们公司日前销售了一批价值35000元的中密度纤维板,这批纤维板是用从外地采购回的木片制成的。
在采购中小李了解到,这种以树木采伐后剩余的树梢、树皮为原料制成的木片,属于综合利用产品,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因此他想知道,用这种木片作原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销售时缴纳的增值税是否也可以向国税局申请退还。
税收管理员告诉小李这么做不可以。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
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的规定,只有属于纳税人直接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才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如果用综合利用产品作原料继续生产出的新产品,就不能再享受同样的税收优惠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外购木片为原料生产的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26号)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外购的已享受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木片为原
料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不属于财税〔2001〕72号文件规定的综合利用产品,不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
因此,小李所在的公司用采购回的木片加工制成的纤维板,不属于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时缴纳的增值税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201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的通知(2018)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8.10.22
•【文号】财税〔2018〕123号
•【施行日期】2018.1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
正文
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简化税制、完善出口退税政策,对部分产品增值税出口退税率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相纸胶卷、塑料制品、竹地板、草藤编织品、钢化安全玻璃、灯具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
将润滑剂、航空器用轮胎、碳纤维、部分金属制品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
将部分农产品、砖、瓦、玻璃纤维等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
本条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
二、取消豆粕出口退税。
豆粕是指产品编码为23040010、23040090的产品。
三、除本通知第一、二条所涉产品外,其余出口产品,原出口退税率为1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6%;原出口退税率为9%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0%;原出口退税率为5%的,出口退税率提高至6%。
四、本通知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10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4•【文号】税总货劳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
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金属通报》
【年(卷),期】1998(000)010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将纺织行业作为国有企业改革和解困突破口的指
示精神,增强我国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将纺织原料及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总页数】1页(P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部分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上调至13% [J], 葱葱(编译)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J], ;;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J], ;;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关于提高纺织机械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原料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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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木片生产、出口经营问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木片生产、出口经营问题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2.02.28•【文号】国办函[1992]15号•【施行日期】1992.02.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进出口贸易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木片生产、出口经营问题的函国办函〔1992〕15号林业部:你部《关于木片生产、出口经营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在林区发展木片生产是合理利用、节约使用森林资源,促进林区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
要采取有力措施,挖掘生产潜力,大力发展木片生产。
你部要切实负起行业管理的责任,统筹规划全国的木片生产,制定产业政策和木片生产标准,做好木片生产的组织、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要逐步把木片的利用立足于满足国内造纸等方面的需要,努力改变长期依靠从国外进口纸和纸浆的状况。
轻工部门要尽快改进造纸工艺、设备,扩大木片原料的利用。
要逐步创造条件,由国家将适合造纸的木片作为木材统配指标进行分配。
具体请与轻工部研究提出方案,由国家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审定落实。
三、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加强木片生产的宏观调控,木片生产、贮运、内销、外销都要组织衔接好。
鉴于木片生产的特点,为做到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又不破坏森林资源,木片生产要同木材生产协调进行,并相应加强森林资源和林政管理,木片运输管理办法请与铁道、交通等部门协调制定。
在目前国内木片销路有限的条件下,可以有计划地积极组织木片出口。
对组织出口的木片,由你部提出品种数量,并组织好对外协调,国家计委同有关部门统一平衡,由铁道部、交通部列入年度运输计划,保证运输。
四、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加快发展木片生产,提高林区森林资源的综合利用率,促进林区经济的发展。
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规类别】关税【发文字号】财税[2006]145号【发布部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6.09.28【实施日期】2006.09.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6年9月28日财税[2006]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国,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下发以后,各地反映了一些有关执行和附件中存在的问题。
为此,特补充如下:一、对财税[2006]139号文件附件中有关商品税号适用退税率规定(一)仍适用原退税率的商品。
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下列商品仍适用原退税率:(二)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删除序号1081税则号75040010的“非合金镍粉及片状粉末”和序号1082税则号75040020的“合金镍粉及片状粉末”两种商品。
(三)在“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序号为964、税则号为72172000的“镀或涂锌的铁或非合金钢丝”退税率应为8%。
(四)调整“降低出口退税率商品清单”中的部分税则号。
1、序号为99税则号为39201090的“其他乙烯聚合物制板、片、带”,拆分为:3920109020“乙烯-四氟乙烯膜”,退税率为11%;3920109090“非泡沬聚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退税率为11%。
2、序号为101税则号为39202090的“其他丙烯聚合物制板、片、带”,修订为:3920209090“非泡沬聚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退税率为11%。
3、序号为103税则号为39204300的“按重量计增塑剂含量不小于6%的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修订为:3920430090“聚氯乙烯板、片、膜、箔及扁条”,退税率为11%。
出口退(免)税新政解读
出口退(免)税新政解读出口退(免)税新政解读访谈主题访谈时间:2013年12月26日10:00:00 --11:30:00访谈嘉宾: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科长陈国柱主持人:小靖访谈摘要:解读今年以来国家颁布的一系列出口退(免)税新政策,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等,并与网友就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交流。
访谈内容小靖[主持]: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佛山国税网上在线访谈室,欢迎参与今天的访谈活动。
[10:00:41]小靖[主持]:今年以来,国家颁布了一系列出口退(免)税新政策,包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等,为了帮助出口企业更好的了解和把握政策,今天我们请来了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科的陈国柱科长,与各位网友进行交流。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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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
通知》的通知
【标 签】桐木板材出口退税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进﹝2004﹞70号
【发文日期】2004-12-31
【实施时间】2004-12-3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财税[2004]20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桐木板材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
批复
【法规类别】税收优惠出口退税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6]148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6.02.13
【实施日期】2006.0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48号)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下放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5]20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视同自产产品免、抵、退税审批权限问题
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无论是否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
抵、退税,不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
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场与林业企业
【发文字号】林产字[1996]48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4月11日实施日期:2004年4月11日)废止
【发布部门】林业部(已变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1996.09.18
【实施日期】1996.09.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关于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
(林产字〔199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近几年来,全国的木片产业迅速发展,木片生产和出口作为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妥善安置劳动力就业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促进林业经济的发展和林区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受利益驱动,自1995年以来,许多地区木片生产、经营单位急剧增加,盲目发展,无证、照经营加工木片和违法收购木材、木片现象严重,在一些地区
诱发了滥砍乱伐,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和利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林政管理,整治木片经营加工的混乱现象,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经营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清理整顿木片经营、加工单位,加强木片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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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桉树木片适用退税率问题的批复
【标 签】出口桉树木片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发﹝1997﹞650号
【发文日期】1997-12-03
【实施时间】1997-01-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出口退税
注释:自2006年4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3〕2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
,
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调高桉树木片出口退税率的请示》(粤国税发〔1997〕297号)收悉。
关于你局要求对出口桉树木片按6%退税率办理退税的问题,经研究,考虑到桉树木片不属农产品征税范围,且在实际执行中一直是按17%税率征税的实际情况,我局意见:桉树木片属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生产的工业品,对出口桉树木片(不包括碎木片)可按6%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本批复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1996年12月31日之前报关出口货物的已退税不予调整。
关联知识:
1.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