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入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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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印发《昆明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入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04-21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三个开发(度假)区人事劳动局,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市人才中心:
现将《昆明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入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九日
昆明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入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确保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发〔2009〕33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问题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认定和管理
(一)“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认定。“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主要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高校毕业生,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等。
(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认定原则及程序。按照个人自愿的原则,实行个人申报、社区核实、街道(乡镇)认定的办法。
1.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等相关材料到所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失业登记并领取《失业证》。
2.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毕业生本人持《失业证》到所在社
区进行就业困难申报,经社区张榜公示3天。公示无异议后,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认定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在其《失业证》上注明,同时报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三)“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管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县(市)区应充分发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的作用,由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对辖区内“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一户一册”登记造册,并建立台账,专人负责,提供跟踪服务,建立回访制度,及时掌握“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并予以记载。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
(一)“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申报制度。各县(市)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市级单位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凡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应提前30天向同级劳动就业服务部门报送《昆明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申报表》(附件1),内容包括申报事由、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上岗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
(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开发的原则。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一年一核、一年一聘”的原则进行。上岗规模和所需资金每年由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根据就业情况下达各县(市)区,会同各县(市)区配套资金共同用于安置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进入公益性岗位的程序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求职申请与就业安置程序按照“公开、公正、透明”的原
则,实行阳光操作,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一)申请程序
1.申请。要求到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照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通告的范围和条件,到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2.审核。在接到本人求职登记后的5个工作日内,社区(居委会)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申请人的就业情况进行核实,并报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审批结果报上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后,进入就业安置程序。
(二)就业安置程序
1.根据当年资金规模和用人单位的公益性岗位需求,由县(市)区或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确定本年度岗位职数并统筹安排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2.根据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首先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3.根据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的择岗意愿和用人单位的岗位要求,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参加用人单位的面试和考核。
4.用人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对参加面试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实行择优聘用。
5.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6.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委托派遣机构与新录用人员签订公岗劳动合同,并报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劳动合同按年度签订,有试用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7.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新聘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岗前职业技能培
训,促进其稳定就业。
8.经用人单位面试考核后未能上岗就业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继续实施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服务,促进其实现就业。
四、进入公益性岗位的待遇
(一)岗位待遇:对进入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相应的合同期限内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按照昆通〔2009〕1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申报:用工单位申报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时,按照昆劳社通〔2009〕55号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于每月5日前报各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批。
五、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监督
(一)用工单位须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对上岗工作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上岗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对在公益性岗位上的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接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发放工资工作等由用人单位负责,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公岗劳动合同,并函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备案,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或上岗满三年的;
2.不服从工作安排,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3.无故旷工连续达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的;
4.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