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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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之我见

从清末变法修律到今天,中国古代到底有没有民法引起了学者们的热议,学界对此争论不休。有相当多的人持肯定说,即中国古代存在民法;也有一部分人持否定说,即中国古代不存在民法。

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呈现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民刑不分”的特点,这就使人们误以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到“大凡半文明的国家的法律多半是刑法多而民法少”,一些日本学者据此说中国古代没有民法。但中国法学界的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是有民法的。

民法一词,中国古已有之。《尚书孔氏传》曾记载:咎单, 臣名, 主土地之官, 作明居民法一篇亡。虽然中国古代没有一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实质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规范却真实地存在着。中国自秦朝以来,历朝律、令、诏、例中的户婚田宅等有关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即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根据民法论者研究考证, 中国古代的民事立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处于初创阶段, 《秦律》标志着我国封建民法的初步确立, 从隋开始封建立法进入确立时期, 《唐律》则标志着我国古代民法已形成自己的体系。比如说, 《唐律》十二篇中, 除捕亡、断狱两篇与民事没有直接关系外, 其他各篇均不同程度地涉及民事问题, 其中尤以户婚、杂律、厩库等篇为重, 内容包括户籍、婚姻、收养、继承、家庭财产、田宅、钱债、买卖等。

但是,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中国古代是不存在民法的。我国古代法律体系“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表明:中国古代法律规范,

无论律、令、诏还是例, 都具有明显的刑法性, 其中虽然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皇权,稳固统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反映了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因而要靠刑罚来调整和制裁, 属于刑法规范。另外,民法是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产物,倡导自由平等,权利本位。而在中国古代,官本位一直处于统治地位,人民只是义务主体,不存在所谓的自由平等,因此,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民法。

梁启超是主张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较早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指出:“我国法律界最不幸者,私法部分全付阙如之一事也”。“此所以法令虽如牛毛,而民法竟如麟角。”之后,王伯琦提出:由于民法所规范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在中国古代的农耕社会中不够发达,国家倾向以刑罚维持社会秩序。“谓吾国在清末以前,无民事法之可言,谅无大谬”。美国学界长期以来对中国法文化也有一种基本的看法:既然中国法律传统中政治自由权利不发达,而此种自由,乃是英美现代民法的根本缺乏这种传统,便不可能具备现代型的民法。为此,美国学术界一般都认为,中国古代并无"真正的"民法可言。

一直以来,两种观点针锋相对,各持己见,但在学术界,肯定说慢慢占据主流地位。在我看来,中国古代是有民法存在的。虽然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呈现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中国古代是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存在的。只是中国古代推崇“重刑主义”的思想,刑法被摆在了突出的位置,其他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刑法规范中。但这并不能证明中

国只有刑法,没有民法。另外,虽然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低,但日常生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时时发生,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也会频频发生。这本该由各种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非常薄弱,人们更倾向于依靠“礼”“俗”来解决问题,因而,散见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同样的,这也不能成为中国没有民法的原因。

综上所说,我认为,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不能单纯的从有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来判断,而应该从实质意义上判断,即根据法律规范实际发挥的作用判断。因为受中国古代传统家族本位、宗法等级制度以及重义轻利思想的影响,民法发展比较慢,没有形成正式意义上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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