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之我见
略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性质——兼谈中国古代无民法
略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性质——兼谈中国古代无民法作者:蒋冬梅一、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基本性质的认定及其问题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已形成一个习惯说法,即“诸法合体、民刑不分”。
这个说法意味着中国古代有民法、刑法等各个部门法,至少是有民法和刑法两大部门,只是把它们放在同一部(种)法典里,没分门别类地编撰而已。
可是,实际上,中国古代先后有过的是刑、法、律(及令、格、式、敕、例等),所有这些,其根本则在于刑(罚),不仅不是西法意义上的民法,也不等同其刑法。
正如有学者所言:“数千年来中国只有一种法律,那就是‘刑律’(并非正好就是今人所谓的‘刑法’)……其中无所谓民事与刑事,私生活与公共生活,只有事之大小,刑之重轻。
”[1]262-263不过相对而言,较类似刑法。
部门法的区分及“民法”等概念术语原本是属于西方近代法律与法学体系的东西,严格地说,这是大陆法系对部门法的划分,渊源于古代罗马法的公、私法的区分。
从清末法律改革起,中国开始系统地介绍和移植西法。
随着大量西方法律著作被翻译介绍进来,西方法律中的各种名词术语开始使用。
与此同时甚至更早便开始以西方法律体系与概念为参照,解读和梳理中国古代法律,于是,中国古代也有了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各种基本的部门法。
自此,也开始了中国法律史上有无民法的争论。
应该说,以当代的学科及概念体系为参照,去研究有关学科的历史,这对任何学科而言,都是很自然的。
这样做,既便于古今对比,更好地理解那些远去的事物,也便于表达、构建协调的理论体系,厘清历史及思想、制度的沿革与变迁。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直接把现有的知识或理论框架套用到历史材料上,使其就范,这就难免有似是而非、牵强附会的情况。
倘若此,则会误解而不是真正理解历史。
就中国法律史研究而言,用现代法学的体系去规范中国法律史,误解更容易产生。
因为,中国古代法律自成一系,即中华法系,而近现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是古代中国法律自然演化发展的产物,而是引进、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结果。
民法的起源与发展
民法的起源与发展民法是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根据其特定的历史、经济、社会背景,以民事关系为对象的专门法律规范体系。
它对于保护个人、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民法的起源和发展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民法的起源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古代,人们生活在一个弱势群体容易受到压迫的环境下,争端和冲突时有发生。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解决争议,人们开始制定一系列规则来限制人们的行为,并规定了一些补偿措施。
这些规则逐渐形成了法律制度的基础,并为后来的法律发展奠定了基础。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律制度也逐渐完善。
尤其是在公元罗马帝国时期,罗马法对民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罗马法以其科学严谨的特点,成为了当时民法领域的重要法典。
这种法典思想的传播和影响,使得民法在欧洲得到广泛应用,并逐渐融入到各国的法律体系中。
在罗马法的基础上,民法逐渐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制度和原则。
二、民法的发展1. 民法的发展阶段随着社会的变革和制度的发展,民法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
在欧洲,民法发展经历了封建主义时期、资本主义时期和现代民主主义市场经济时期等不同时期。
每个时期的发展都与当时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环境密切相关。
2. 民法的主要原则和内容民法的发展逐渐形成了一系列的原则和内容。
其中,以权利平等、契约自由、公平正义、损害责任等为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保障了个人权益的实现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和稳定。
同时,民法的内容也较为丰富。
它涉及到财产权益的保护、合同法律关系的规范、人格权利的保护等方面。
通过这些规范,民法为人们的生活和经济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
3. 民法在国际交往中的作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交往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越来越紧密。
在这样的背景下,民法在国际交往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它为国际合作提供了基本框架和保障,规范了国家与国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促进了各方的互利合作。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
中国民法的发展历史一、古代民法中国古代民法起源于夏、商、周三代,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
在古代,民法主要调整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基本原则和制度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等级制度和宗法关系。
其中,土地、财产、继承等是古代民法的主要内容。
二、近代民法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和封建社会的瓦解,中国近代民法逐渐发展起来。
在清末民初时期,中国开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并着手编纂民律草案。
但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较为缓慢,受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制约。
三、现代民法:新中国成立后,民法发展分为三个阶段1.1949-1956年:新中国成立初期,废除了旧法统,开始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民法的发展主要集中在土地改革、婚姻法等方面,旨在确立社会主义所有制和新型家庭关系。
2.1957-1978年:由于“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的影响,民法的发展受到严重干扰。
但在这一时期,仍然制定了一些重要的民事法律法规,如《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等。
3.1978年至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法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
这一时期,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得到了确立和完善,民事法律体系逐渐形成。
同时,民法在保护公民权利、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民法典时代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和“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
民法典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中国民事法律体系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对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浅析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浅析【摘要】中国传统民法问题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些法律问题和民法观念。
本文从中国传统民法问题的起源、特点、影响、现状和应对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
通过对这些问题进行梳理,可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独特魅力和价值,并为当代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借鉴和启示。
文章认为,理解和解决中国传统民法问题对于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应该加强对中国传统民法问题的研究与思考,探索有效的解决途径,为推动中国传统民法问题的合理解决和持续发展做出应有的努力。
【关键词】中国传统民法问题、背景、意义、起源、特点、影响、现状、应对措施、必要性、发展前景、重要性1. 引言1.1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浅析的背景中国传统民法问题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
在古代中国,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范,民间纠纷常常无法得到有效解决,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影响了社会稳定和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中国传统民法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成为制约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的背景还包括文化传统和价值观念的影响。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尊重长辈、重视家庭和社会关系等价值观念对民法问题的形成和发展有着深远的影响。
中国传统社会的阶级分化和人际关系复杂性也为民法问题的出现提供了土壤。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的背景还涉及到政治、经济、社会等多方面的因素。
政治体制的不完善、行政管理的不规范、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社会结构的变化都为民法问题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条件。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的背景是一个复杂而多元的系统,需要全面深入地研究和分析,以便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1.2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浅析的意义中国传统民法问题浅析的意义在于深入探讨中国传统社会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以便更好地了解我国传统法律体系的发展历程和特点。
通过对中国传统民法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传统法律体系在当今社会的影响和局限性,有利于我们在法律实践中更好地把握历史脉络,避免重蹈覆辙。
民法之我见
民法是市民法,同时也是私法。
“民法”一词,源自拉丁文的“市民法”。
“市民法”在罗马法早期,是与“万民法”相对的概念,指仅适用于罗马人民的法律。
在罗马法后期,指适用于整个罗马社会和各地罗马公民的法律。
在中世纪,“市民法”是与“教会法”相对的概念,指国家制定的有关平民和世俗事物的法律。
法国大革命以后,“市民”被理解为“公民”。
近代以来,个人被视为普遍地享有自由、平等的权利能力人,由这样的个人构成的社会,叫做市民社会。
所以,民法被理解为“适用于全体人的法,是一个无等级社会的法。
在我国,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一般被定义为调整平等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使命是按照平等、自由和公平正义价值,为人们提供自我存在的空间和相互交往的场所。
所以,民法的理想是建立符合公认的道德准则和福利需求的“人人各得其所”的社会次序。
一方面,人们的生存与发展需要相互之间的交往。
商品交换就是人们经济交往的常见方式。
同时,人们相互之间还有如亲属关系、朋友关系、邻里关系和社团关系等各种社会伦理关系。
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相互关系是建立在个人人格的基础上的。
这种个人人格在法律上最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人身权、财产权等民法上的权利。
通过权利,民法为每一个人创设了在社会交往中保持和实现自我存在的空间。
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
作为市民法的概念,它反映着这样一种现象:在大量调整私人关系的规范中,存在着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重合。
把他们称作公法的意义在于,这些规范尽管是为个人关系制定的,但其效力不能通过私人的约定加以消弱或变通。
所以罗马法有“私人协议不变通公法”的格言。
近代民法大都着眼于法的一般概念,强调私人关系不受国家干预,及所谓“私法自治”。
这代表了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潮——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
但是,在当代的法律社会化运动中,公共利益和国家意志越来越多地进入民事领域。
浅析中国古代民法的历史存在与文化特色
中 国古代 封建 王朝 的法 律 都采 取 以刑 为主 、刑 民不分 的编纂 形式 , 加 上 自然 经济 、等 级 制度 的禁 锢 ,传 统 民事制 度 更显 得 苍 白无 力 。而 同时期 的西 欧 各 国民法则 较发 达 ,制定 出 了一系 列 的 民法 典 。 以至有 学 者认 为, 中 国传 统 民事 法律 是 一个 空 白。不可 否 认 ,在 中国封 建 社会 漫 长 的历 史长 河
以为人 的准 则而 加于 人们 的职 责和 义务 。孔子 说 :“ 子喻于 义 ,小人喻 于 君 利” ,孟 子也对 梁惠王 说 : 王何 必言利 ,亦 有仁 义而 已矣 。 礼 … 义 ”的价 “ ”“ 值观 , 但让 权利和 利益 对立起 来 , 不 而且 礼义 高于权利 , 可 以取 代利 义。中 又
的一 种 需要 :把每 天重 复 着 的生 产 、分配 和 交换 产 品 的行 为用 一个 共 I 司规
则概 括 起 来 …… 这个 规 则 首 先 表现 为 习 惯 ,后 来便 成 了 法律 。 ”这个 论 述
表 明 了 人类 社 会 起 源 之 法 的基 本 内涵 就 是 关 于调 整 民事 活 动 的 “ 同规 共 则” ,也 表 明 了 初 始 民法 规 则 的 全 人 类 性 。 张 晋 藩 先 生 在 《 史鉴 略 》 法
事 法律 关系上 ,子 女不能 作为 “ 个人 ”与 他人发 生任何 社会 关系 。在 夫妻关 系 中 ,夫 是 一家之 主 ,有 决策 之全权 ,妇 只可顺 从 ,而妾 的法 律地位 等 同于 奴 婢 。她 不但 得服侍 夫 ,也得 服侍夫 之正 妻。无 论君 臣之分 、父子 之分 、夫 妇 之分 ,还是 主仆 、尊卑 、贵 贱、长 幼 、男女之 别 ,都说 明 了中国古代 民法 是 为森严 的封 建制 度保 驾护 航 。 3 同儒家 的礼 义思 想互 相纠 葛 从汉 代 “ 黜 百家 , 尊儒 术 ”开 始,儒家 思 想即 成 为封 建 正统 思想 。 罢 独 因此 , 中国传统 社会 “ ” 义 ” 为普遍 的道 德要求 , 儒家 学说 中人之所 在 礼 “ 成 是
民法的发展历史
民法的发展历史
民法是一部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它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早在古代的商朝时期,就已经有了一些规定民事关系的法律制度,但这些规定主要是由王公贵族制定并实施,对于广大平民百姓并没有太大的保障作用。
随着历史进程的不断发展,中国的法律制度也在逐步完善。
公元581年,北魏统一中国后,颁布了《魏律》,这是中国古代最早的一部法典,其中的民法部分规定了财产权利、合同、婚姻、家族等方面的法律原则,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
随后的唐、宋、元、明、清等朝代,都相继制定了不同的民事法律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是明代的《大明律》和清代的《大清律》,它们都保护了个人的财产权利、家庭关系、婚姻自由等方面的权益。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新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民法成为了关键的组成部分。
1954年,中国国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它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和离婚的程序等内容,是中国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此后,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中,中国逐渐建立了以《民法通则》为核心的民法典,它对合同、侵权、继承、财产权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范,成为中国民事关系的最重要标志之一。
目前,中国的民法体系已经完备,不断调整和完善的举措也在持续推进。
总的来说,民法的发展历史是一个不断演进的过程,它的作用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社会的发展进步。
在未来的实践中,我们应该不断加强民法的实施和推广,让它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具。
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读后感
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读后感读完唐代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像是穿越回了那个热闹非凡的大唐,看了一场古代人处理日常琐事的大戏。
首先得说,唐代的民事法律制度那可是相当有料。
在婚姻方面,就像在给大唐的男男女女们画一幅生活的地图。
什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在当时可是婚姻的铁律。
就好比现在结婚要听爸妈的意见一样,不过在唐代,那可是超级严格。
男方要给女方下聘礼,这聘礼就像是婚姻的敲门砖,要是没有,这婚可能就结不成。
而且唐代对于婚姻中的身份地位也分得清清楚楚,不同阶层之间通婚还有限制呢,这就像现在有些家庭会讲究门当户对,不过唐代那可是写在法律里的。
这让我觉得唐代人结婚可不像咱们现在这么自由随性,更像是两个家庭按照规矩在做一场很重要的交易。
再说财产方面吧,唐代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分配也有一套自己的办法。
土地那可是重要的财产,就像现在的房子一样值钱。
唐代的土地分配有均田制,这就像是政府在给老百姓分蛋糕,按照家庭人口、性别之类的因素来分。
而且在财产的继承上也很有趣,嫡长子继承制就像是财产继承的VIP通道,嫡长子在继承家族财产和地位的时候那可是占尽了优势。
不过呢,也不是完全没有其他子女的份儿,只是嫡长子先拿大头。
这让我想到了现在的遗产分配虽然没有这么严格的嫡庶之分,但也会有遗嘱或者法定继承顺序之类的,原来古人在财产分配上就已经有这么多的考量了。
唐代民事法律制度里的契约关系也很值得玩味。
当时的人们做生意、租房子啥的都得立契约。
这契约就像是现代人的合同一样,大家都得按照上面写的来办事。
要是有人违反了契约,那可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就说明唐代人虽然没有现代这么发达的商业体系,但在商业诚信方面已经有了很强的意识。
就好比你答应了别人的事情就得做到,不然就得付出代价,这个理念在唐代就已经生根发芽了。
不过呢,唐代的民事法律制度也有它的局限性。
毕竟那是一千多年前的制度,和现代相比,有些地方就显得有些古板和不公平。
比如说女性在很多民事法律关系里的地位就比较低,在婚姻里基本处于从属地位,财产继承上也比男性少很多权益。
民法起源感悟心得体会(3篇)
第1篇自古以来,法律便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的重要工具。
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起源与发展历程,不仅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也映射出法律文明的演进。
在我国,民法的起源与发展历程更是充满了深厚的历史底蕴和文化内涵。
通过对民法起源的感悟,我深刻体会到法律的力量、文明的进步以及法治精神的可贵。
一、民法起源的历史背景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时期,是西方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那个时代,罗马帝国版图辽阔,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罗马法学家们开始关注和研究有关个人、家庭、财产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经过长期的探索和实践,逐渐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民法体系。
在我国,民法起源于封建社会。
封建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细化,财产关系日益复杂,个人权益保护的需求日益迫切。
在这样的背景下,我国古代法学家开始关注民法问题,并逐渐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体系。
二、民法起源的感悟1. 民法起源反映了人类社会的进步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时期,这是人类社会从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过渡的重要标志。
在民法产生之前,人类社会处于原始的、无序的状态,人们的生活、财产、权益都得不到有效保障。
而民法的产生,使得人们开始关注个人权益,关注社会秩序,从而推动了人类社会向文明、有序的方向发展。
2. 民法起源体现了法律的力量民法起源的过程,是法学家们不断探索、实践、总结的过程。
在这个过程中,法律的力量得到了充分体现。
法律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强制力、权威性和普遍性。
它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
民法起源的历史,正是法律力量不断彰显的过程。
3. 民法起源展示了文明的进步民法起源的过程,是文明不断进步的过程。
在民法产生之前,人们的生活处于混沌状态,法律观念淡薄。
而随着民法的发展,人们逐渐形成了法治观念,开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
这不仅是个人素质的提高,更是整个社会文明的进步。
4. 民法起源彰显了法治精神的可贵民法起源的过程,是法治精神不断弘扬的过程。
古代民法文化特征研究论文
古代民法文化特征研究论文古代民法文化特征研究论文古代民法文化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古代社会的一种法律规范,其具有丰富多彩的文化特征。
在古代中国,民法文化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一、以宗法制度为基础的家族条约在宗法社会中,家族是一个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
家族成员之间通过缔结家族条约来约束互相之间的行为。
这些条约具有明确的规定,规定了家族成员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了家族互助、共同生产和财产分配等方面的具体问题。
这些条约通过家族祖训和习惯法的约束,形成了一种以家族为基础的民法规范。
二、以封建制度为基础的赏罚并行在封建社会中,官爵和封号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地位象征,是封建统治者对臣民的一种赏罚方式。
在民法领域中,赏罚并行,即通过赏赐和罚款的方式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惩处。
这种惩罚方式在个体和家族层面上都存在,通常是通过议事决策的方式进行。
三、以礼法为基础的习惯法在古代中国,礼法是一种重要的社会规范,是对社会行为、习俗和道德风尚进行规范的一种体系。
礼法包括:家庭礼仪、生产劳动礼仪、社交礼仪、婚丧嫁娶礼仪等方面的内容。
礼法在古代民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通过法律的方式规范了社会习俗和个人行为,形成了一种以习惯法为基础的民法规范。
四、以儒家思想为导向的人际关系观念在古代中国,儒家思想是一种极为重要的思想体系。
儒家的核心理念是“仁”,即人际关系的和谐与互助。
这种思想在民法文化中也有所体现。
古代中国的民法规范是以亲亲之间、宾主之间、朋友之间等人际关系为基础,强调尊敬他人、关爱他人、互相扶持等观念。
以上几种文化特征,是古代民法中最为突出的,也是古代中国法律文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特征在古代中国社会中起到了重要的法律规范和社会道德规范的作用,是中国封建社会下的一种独特的文化遗产。
中国古代民事司法理念
中国古代民事司法理念
中国古代民事司法理念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
在古代中国,民事司法是指处理个人间的纠纷和争议的法律制度和理念。
法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法治的理念。
根据法家的观点,民事司法应该是公正、有效、严肃和有序的,在处理纠纷和争议时应该依法行事,不偏袒任何一方,保证公正和公平。
儒家思想强调社会和谐、家庭伦理和人际关系的重要性。
根据儒家的观点,民事司法应该注重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强调个人责任和道德规范,在处理纠纷和争议时应该注重和解、调解、和谐和稳定。
古代中国的民事司法理念还受到了宗法制度的影响。
在宗法制度下,家族和社会关系是非常重要的,民事司法更加注重家族和社会的利益,强调家族和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总体而言,古代中国的民事司法理念注重公正、和谐、稳定和道德,强调法律的公正和适用,倡导民间争讼的调解和和解,追求社会和谐和家族的稳定。
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读后感
唐代民事法律制度读后感读完唐代的民事法律制度,就像是穿越回了那个古老又热闹的时代,看了一场超级有趣的“大唐生活规则秀”。
首先呢,唐代的契约制度就特别有意思。
感觉那时候的人做生意或者互相之间有个啥约定,都还挺有板有眼的。
比如说买卖契约,这就像是我们现在的买卖合同,但是又有着独特的大唐风味。
他们得把东西的情况、价格啥的都写得清清楚楚,而且还有各种见证人的规定。
这就好比我们现在签合同找公证人一样,让交易变得规规矩矩的。
我就想啊,那时候的小商贩们拿着写满字的契约,心里肯定觉得特别踏实,就像我们现在拿到盖了章的合同一样,感觉有了保障。
这契约制度可不仅仅是一张纸,它更像是大唐商业繁荣背后的默默守护者,让大家都能放心地做买卖,不用担心被坑蒙拐骗。
再说说婚姻制度吧。
唐代的婚姻可不像我们现在这么简单自由。
在那个时候,婚姻讲究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这就像是一个超级传统的婚姻公式。
不过呢,也不是完全没有浪漫的地方。
比如说在结婚的时候,各种礼仪那叫一个繁琐又隆重。
从纳采到亲迎,每一步都像是精心编排的舞蹈。
我就想象着新郎官骑着马,带着迎亲队伍,一路吹吹打打,那场面肯定特别热闹。
而且唐代对于婚姻中的财产关系也有规定,什么嫁妆啊,聘礼啊,都有着明确的说法。
这就像是给婚姻这个大事儿又加了一道保险,让双方家庭在财产方面也能明明白白的。
虽然这种婚姻制度在现代看来有点古板,但在唐代那可是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一环呢。
还有唐代的继承制度,这个也很值得玩味。
他们的继承可不是像我们现在简单地把财产分给子女就行。
在唐代,嫡长子那可是有着特殊地位的,就像继承界的“超级VIP”。
嫡长子继承制在那个时候是很重要的规则,感觉整个家族的传承都系于嫡长子一身。
不过呢,唐代也考虑到了其他情况,像如果没有嫡长子,那就得按照一定的顺序来确定继承人。
而且在财产继承方面,也会根据家庭的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这就像是一个复杂的家族财产分配游戏,虽然规则有点复杂,但也体现了唐代对于家族延续和财产传承的重视。
最新-深究传统中国是否有民法辨析 精品
深究传统中国是否有民法辨析关于传统中国是否存在民法,中外学术界曾长期争论,尚无一致看法。
台湾学者潘维和先生在《中国民法史》一书中,把中外学者的种种意见概括为否定说、肯定说、民刑合一说、民法与礼合一说四派。
后三派实际上都认为传统民法是存在的,但对传统民法是不是发达,则莫衷一是。
撇开是否发达这个问题不谈,后三派可大致归为肯定说的类型。
笔者先行探讨否定说。
否定说在国外学术界中,英国著名的古代法史学者梅因和日本著名法学家滋贺秀三对传统中国有无民法这个问题就持否定态度。
梅因曾武断地宣称中国古代只有刑法,没有民法。
不少学者在这个问题上与梅因持同一看法。
促成这一观点的原因颇多,笔者以为其中较显而易见的原因之一是,在人类法律文化发展过程中,罗马法一向以其发达的民法而著称,传统中国则以刑法的成就与之平分秋色。
然而正如古罗马民法的辉煌掩盖了其刑法的残酷一样,人们在关注传统中国刑法的同时,也忽略了其民法的存在,以致形成中国古代有刑法而无民法的认识。
滋贺秀三的看法也与此相似,他认为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的漫长历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
中国所谓的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是官僚统治机构的组织法,由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的。
另一类否定说依据传统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事实,断言传统中国不曾有过民法。
如台湾学者王伯琦认为,中国数千年处于农业社会,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主体,绝少商品经济的成份,在清末以前根本没有产生民事法的基础。
作为民事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
而在清末以前,财产多为不动产,极少流通。
因此,无民事法产生的可能。
在身份关系方面,由于自西周以来即推行宗法等级制度,个人只是作为宗法等级关系中的一员而存在,社会构成的基本单位是家族,而不是个人。
在这种社会关系中,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的关系,而纯属君臣、父子、夫妻、长幼的宗法等级关系。
中国古代民法典缺失原因之我见
中国古代民法典缺失原因之我见关于《中国古代民法典缺失原因之我见》,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之中,与刑事法律的相对发达相比,民事法律的发展与形成却远不及刑法。
尽管历代封建统治者都10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几乎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是刑法之规定,而民法却并未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体系,没有构成独立的民法典。
从不同的视角来看,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民法典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关键词」民法典;缺失;原因1、1点说明依通说,中国近代史发端于1840年,即在鸦片战争开始之后,中国进入了所谓“近代”的历史阶段,而列强的入侵的结果之1,便是推动了清末的1系列法制变革。
在这期间,不管是否正式颁行,的确产生了1些民事法典,如1911年清政府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25年北洋政府制定的《民法修正案》(《第2次民律草案》)等。
由于本文的论述重点在于“中国古代”民法典缺失的原因,而“中国古代史”这1概念是1840年鸦片战争之前的中国历史,因此有必要说明的是,下文的讨论是根据前述的关于中国历史划分的通说来限定“中国古代”的时间范围,因而近代中国的民事立法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本文只考察1840年鸦片战争之前中国未能形成民法典的原因。
2、引论对中国古代的法律进行考察,会发现1个很奇特的现象:中国古代的刑事法律相当发达,其科学性和严谨性并不亚于当时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律规定。
但是,与中国古代的刑事法律相比,民事法律却远没有那样发达,没有形成系统的、完整的、严密的体系,更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典。
尽管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10分重视法典的编纂,各朝代也都制订有法典,但这些法典大都属于刑法之规定,其中虽然涉及民事关系,如户、婚、债、赔偿等,但采取的是刑罚手段予以调整,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其本质上仍属刑法规范。
看到这1现象,我们不禁会发出这样的疑问:在如此漫长的中国古代历史中,为何没有能够形成1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而这正是本文的写作目的之所在:试图通过1些不同的视角,对这1问题进行剖析。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浅析论文
中国传统民法问题浅析论文中国法律史是五千年中华文明史的有机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刑法内容的缜密与体系完整为举世公认,中外学者对此著述颇丰,且研究的广度与深度日益拓展。
与此形成对比的是,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研究尚显单薄,尽管已有学者筚路槛缕做了相当卓然的开拓工作,但尚不足以消弭中国古代“中刑无民”论的影响。
以下是店铺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中国传统民法问题浅析相关论文。
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中国传统民法问题浅析全文如下:一、关于民法的争议问题民法一词源于中世纪后期罗马法中的市民法,罗马为了巩固市民共同体,逐渐形成了被视为市民自己的市民法。
“法国大革命以后,‘市民’被理解成‘公民’。
所谓民法,即适用于全体人的法。
”民法一词并不是我国法律史上固有的名词,而是从邻国日本移植而来的。
之前我国律典中大都以“民律”的形式出现,直到南京国民政府公布民法总则,才在我国的法律中正式出现“民法”一词。
在对中国传统民法进行深入研究的同时,学界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主要问题集中在我国自古代第一部成文法颁布以来,到底存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法的概念。
中国自夏王朝开始就制定了比较完备的成文法,如《禹刑》、《吕刑》、《大清律例》等,部分律典在当时甚至具有非常先进的地位。
但这些律典大都以刑为主,多采用刑罚来惩治犯罪,即使有涉及到民间争讼的问题,也多用刑罚来处理。
尽管在古汉语中也存在“民法”一词,但是其意义却与今天西方法律中的“民法”一词大为不同。
(一)以梅仲协、张晋藩等为代表的肯定派肯定派认为,中国古代虽然没有在律法条文中明确提出民法一词的概念,也没有在历代的律典中出现明确的民法条款,但是在实际的应用法条中,必然有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存在。
梅仲协认为,自从商鞅变法以后,我国古代的民法条款都只是残留在律典的户婚、杂律之中。
“中华旧法,以唐律为最完备。
惜乎民刑合一,其民事部分,唯户婚、杂律中,见其梗概耳②。
”同样,张晋藩认为,历朝法典中凡户婚钱债田土等,仅为私法的一部分,所以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的角度来看,“凡有法律实质者不问形式皆可谓之③”。
对中国古代民事立法的探讨
对中国古代民事立法的探讨【摘要】梅因在他的著作《古代法》里写道:一个法律制度是否成熟,与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相关,法典越古老,它的刑事立法就越详细越完备。
民法作为维护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部门法,在当今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在古代中国却很少有看到民事法律的身影,造成民事法律缺失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包括了地理因素、政治因素、文化因素、经济因素等等。
但在笔者看来,对比西方国家的社会,这些因素都可以归结为两个主要的原因,社会制度以及意识形态。
【关键词】社会制度,意识形态,个人权利,平等自由一、社会制度我国古代的社会结构,其内部秩序的主要支柱是整体性的权威性,国家长期居于传统地位的专制主义以及家长的权威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及宗族体制,对维护私权的民法的形成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阻碍。
(一)专制制度社会集团的区分在我国古代十分明显,君子与庶人之分,使整个社会被严格的分为了君子与庶人两个团体。
古代极其严格的等级制度,“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很明显的一个体现。
相较于西方,希腊与罗马的市民社会,他们也是有等级区分的,但是除了奴隶之外的市民他们的权利与自由平等的地位确实得到认可的,可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是一个私权相对来说很受重视的社会,而关乎私权的法律就是民法了。
关于专制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君主的命令代表了一切,主导了整个社会各方面的发展。
秦始皇焚书坑儒、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些都导致了人们思想的禁锢,从而进一步巩固他们的统治。
重农抑商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经济指导思想,其主张是重视农业、以农为本,限制工商业的发展。
我国自古的小农经济,农耕文明,在自给自足的农业时代,商品贸易本来就不发达,但是以君主意志为主要政策灌注内容,封建社会商业发展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在生产关系本来就相对简单的农业社会,社会关系也相对简单,人们生活在熟人社会,简单的纠纷矛盾都可以通过和解或是家族完成,这样保护私权的民法就没有产生的契机。
古代东方民法探略论文
古代东方民法探略在古代东方,民法是一种规范和保护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体系。
一方面它保护了弱势公民的权利,另一方面也约束公民的行为。
本文将探究古代东方的民法制度和其中的一些特点。
中国古代民法中国古代的民法以礼法和律法为主体,制定了大量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
大约在战国时期,各个封建国家开始出现了一些法律文献,比如《管子》、《韩非子》等,这些文献反映出了当时的法制基础。
但是,在秦汉时期,法律的统一化成为主要趋势,民法也成为了法律的一部分。
这使得法律更加规范化,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适用范围。
中国的民法在一些方面具有独特性,例如对女性权利和婚姻制度的规定。
古代中国的家庭观念重,夫权制度盛行,女性的地位相对较低。
因此,民法中对妇女的保护放在了重要位置。
例如,在《元好问家训》中就有“悯贫怜老,择贤取友;婚姻自己,无不从其心”的规定。
同时,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也具有由父母媒作成婚的特点,这种“媒妁之言”的传统在中国一直延续到近现代。
然而,古代中国的婚姻制度中也有着男女平等的思想,例如《礼记》中的“夫妇不分贵贱,此其大道也”。
此外,中国的民法对于财产保护和债务规范也有着一定的规定。
例如《新婚礼记》中有借贷和财产分配的规定。
这些规定并没有直接涉及到商业活动,但是为商业交易提供了基础。
日本古代民法与中国不同,日本在古代中期已经形成了独立的法律体系,包括民法、刑法、商法等一系列法律。
其中,古代日本的民法以《颜氏家训》和《大日本古文書》为主要参考文献。
日本古代的民法在一些方面也具有独特性。
例如,日本的判决是由官员“众人之什”(即由多名官员共同参与)进行的。
这种参与式判决体系体现了民主、公正和公平的理念。
古代日本还有着特殊的土地制度和封建等级制度,民法中对土地使用和土地交易进行了规定。
例如,《颜氏家训》中的土地交易规定更倾向于承认土地的传统用途和传统权利,这为土地的保护和交易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此外,日本古代民法中也有规定对于个人的财产保护和商业活动的规范,例如《神代江户时代琉球一般贸易对日贡物案》中的商业交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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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之我见
从清末变法修律到今天,中国古代到底有没有民法引起了学者们的热议,学界对此争论不休。
有相当多的人持肯定说,即中国古代存在民法;也有一部分人持否定说,即中国古代不存在民法。
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呈现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民刑不分”的特点,这就使人们误以为中国古代没有民法。
梅因在《古代法》中提到“大凡半文明的国家的法律多半是刑法多而民法少”,一些日本学者据此说中国古代没有民法。
但中国法学界的很多学者认为中国古代是有民法的。
民法一词,中国古已有之。
《尚书孔氏传》曾记载:咎单, 臣名, 主土地之官, 作明居民法一篇亡。
虽然中国古代没有一部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实质意义上的民事法律规范却真实地存在着。
中国自秦朝以来,历朝律、令、诏、例中的户婚田宅等有关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即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根据民法论者研究考证, 中国古代的民事立法在春秋战国时期处于初创阶段, 《秦律》标志着我国封建民法的初步确立, 从隋开始封建立法进入确立时期, 《唐律》则标志着我国古代民法已形成自己的体系。
比如说, 《唐律》十二篇中, 除捕亡、断狱两篇与民事没有直接关系外, 其他各篇均不同程度地涉及民事问题, 其中尤以户婚、杂律、厩库等篇为重, 内容包括户籍、婚姻、收养、继承、家庭财产、田宅、钱债、买卖等。
但是,仍有相当多的人认为中国古代是不存在民法的。
我国古代法律体系“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表明:中国古代法律规范,
无论律、令、诏还是例, 都具有明显的刑法性, 其中虽然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但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皇权,稳固统治,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反映了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关系,因而要靠刑罚来调整和制裁, 属于刑法规范。
另外,民法是西方近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产物,倡导自由平等,权利本位。
而在中国古代,官本位一直处于统治地位,人民只是义务主体,不存在所谓的自由平等,因此,不存在近代意义上的民法。
梁启超是主张中国古代没有民法的较早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指出:“我国法律界最不幸者,私法部分全付阙如之一事也”。
“此所以法令虽如牛毛,而民法竟如麟角。
”之后,王伯琦提出:由于民法所规范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在中国古代的农耕社会中不够发达,国家倾向以刑罚维持社会秩序。
“谓吾国在清末以前,无民事法之可言,谅无大谬”。
美国学界长期以来对中国法文化也有一种基本的看法:既然中国法律传统中政治自由权利不发达,而此种自由,乃是英美现代民法的根本缺乏这种传统,便不可能具备现代型的民法。
为此,美国学术界一般都认为,中国古代并无"真正的"民法可言。
一直以来,两种观点针锋相对,各持己见,但在学术界,肯定说慢慢占据主流地位。
在我看来,中国古代是有民法存在的。
虽然我国古代法律体系呈现出“诸法合体,以刑为主”的特点,但也从另一个侧面告诉我们,中国古代是有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法律规范存在的。
只是中国古代推崇“重刑主义”的思想,刑法被摆在了突出的位置,其他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刑法规范中。
但这并不能证明中
国只有刑法,没有民法。
另外,虽然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程度低,但日常生活中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时时发生,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也会频频发生。
这本该由各种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但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意识、法律观念非常薄弱,人们更倾向于依靠“礼”“俗”来解决问题,因而,散见的民事法律规范也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
同样的,这也不能成为中国没有民法的原因。
综上所说,我认为,中国古代有无民法不能单纯的从有无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典来判断,而应该从实质意义上判断,即根据法律规范实际发挥的作用判断。
因为受中国古代传统家族本位、宗法等级制度以及重义轻利思想的影响,民法发展比较慢,没有形成正式意义上的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