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的规定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是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深化建筑企业改革,促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按照建设部的统一布署,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以来,通过改革、改制和重组,企业状况发生了较大的变动。
为使我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紧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的要求,根据省人民政府湘政传电(1997)第81号、湘政办明电(2001)66号、湘政办函(1992)249号及《湖南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法》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特作如下规定:一、加强领导,确保劳保基金的应收尽收。
建筑业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的组成部分,是企业职工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重要来源。
各级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劳保基金征收工作的有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强化征收,狠抓新开工项目劳保基金的收缴,所有新开工项目都必须按照省政府规定,在发放《施工许可证》之前,向建设单位(业主)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征收劳保基金。
对于投资规模较大、分年度投资的项目,可采取签订协议分期征收方式。
由政务中心(收费局)代收劳保基金的地区,要明确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和政务中心(收费局)各自职责和工作时限,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为确保劳保基金的专款专用,各政务中心(收费局)收取的劳保基金直接汇入劳保基金专户。
征收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劳保基金专用票据。
为了维护全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政策的统一性,各地要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湘政办发(1992)20号文明确的:建筑企业职工劳保基金管理业务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劳保基金统筹管理机构具体经办的规定执行。
建标44号文件-费用组成.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
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工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一切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合同工人的保险业务,由保险公司承担。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合同工人缴纳保险费。
第二章保险种类与保险范围第五条建设工程合同工人应当参加以下保险:(一)养老保险;(二)医疗保险;(三)失业保险;(四)工伤保险;(五)生育保险。
第六条保险范围包括:(一)工作期间发生的意外伤害;(二)工作期间因病导致的医疗费用;(三)失业导致的收入损失;(四)因工致残、死亡的经济补偿;(五)生育相关的费用。
第三章保险费的缴纳与赔付第七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及时赔付保险金。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管理制度,明确保险工作责任人。
第十条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业务的监管,确保保险金的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工程合同工人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合同工人缴纳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赔付保险金的,由保险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关于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
关于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不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说明意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对各种收费进行全面清理,是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和优化投资环境的大事,应不折不扣按规定执行,并认真对行政许可行为主体和各种收费进行清理。
市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设劳保办)经反复研究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我们认为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一不属于行政事业收费,二不属于其它收费,它不包括在文件所列的清理范围内。
其原因有三,特作如下说明:一、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是建设工程费用(工程造价)中所包括的费用。
它属建设工程“工程款”和“社会保障费”的性质,不在清理范围。
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主要用于建筑安装企业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费和支付包括在劳保费范围之中的有关政策性补贴费用。
该费用性质有二:㈠从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上看,他是工程造价(工程款)的组成部分,其性质是建设工程价款。
对此,《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作了明确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见附表:间接费由规费和企业管理费组成:规费5个部分,其中第3项为“社会保障费”。
社会保障费又包括3项: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企业管理费”包括12个部分,其中第6项为劳动保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的病假人员工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
从建设工程费用组成看,市建设劳保办收缴的建设工程定额劳保费是建筑安装企业进行施工建设应得的工程价款中所包括的费用,他实质就是工程款。
但从85年开始,建设单位利用自己的在建筑市场中的强势地位和改革初期政策不够严密的情况,长期挤占、挪用工程造价中包括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用,甚至砍掉(强行优惠、霸王条款)工程招标文件或工程预决算中应包括在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和劳动保险费,使全行业建筑安装企业长时间失去了缴纳社会保障费的费源,形成了不稳定因素,引起了多起集体上访事件发生。
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保险制度
建筑工程公司劳动保险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员工的劳动保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稳定性,特制定本劳动保险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劳动保险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建筑工程相关工作的员工。
三、保险范围1. 员工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理赔和补偿。
2. 健康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定期体检和健康保险,保障员工身体健康,提供及时的医疗保障。
3. 工伤保险:公司依法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患病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工伤补偿和医疗费用报销。
四、保险责任1. 公司为员工购买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身故赔偿金、住院津贴等。
2. 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约定向员工提供应得的保险待遇,保证员工在获得相应理赔和补偿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得到医疗救助和经济支持。
五、保险申请和理赔流程1. 员工如需申请保险福利或进行理赔,需填写保险申请表,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发票等。
2. 公司将对员工提供的保险申请和理赔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相关程序和流程向保险公司递交申请。
3. 保险公司将在收到申请后尽快审核和处理,并及时向员工发放理赔款项或医疗费用报销。
4. 公司将积极配合员工进行保险申请和理赔的过程,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1. 公司将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重视和意识。
2. 公司将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3. 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保证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安全和健康。
七、保险制度改进和完善1. 公司将定期评估和改进劳动保险制度,根据员工的实际需求和公司的发展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 公司将及时关注员工的反馈和意见,不断提高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规费)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
建设部、财政部建标(2003)206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规定(一)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缴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⑴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⑵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⑶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注:该文件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按京造定[2005]3号关于北京市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一、规费1.规费是指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交纳的费用。
2.规费应按相关规定的要求计算,足额上缴有关部门。
投标人可根据企业上年度上缴费用的情况自主报价。
招标人在编制工程标底时,可参考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的有关规定计算。
3.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将规费作为让利因素。
”京造定[2003] 5号所列(下表)是指2001预算定额中所包括的规费及测算依据.如果执行工程量计价并选用(参照)2001预算定额进行组价编制标底或报标可参照(下表)序号项目名称基数所占比例(%)1 人工费单价相应人工费单价 18.732 现场经费相应费率 14.453 企业管理费相应费率 29.16京造定〔2005〕3号文精神根据企业上年度缴费情况规费自主报价,因此在报价时企业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主要是工期、人员投入等因素影响规费的支出的多少)来报价;规费是政府要求企业必须上缴的,应该是不参与竞争的这一点有待探讨;一些费用的确是不可竞争的;但有些项目还存在竞争性,(列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与企业人员规模有关的费用)人员多必然上缴的费用就多,人员少上缴政府的规费就少。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
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实施时刻】1993-12-30【公布单位】建标[1993]8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委、建设银行分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现将《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形抓紧调整修订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工作,并请将执行中的咨询题,函告建设部,建设银行总行。
附件: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为习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制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参照新的财务制度及国际惯例,对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9)建标字248号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划分》做如下调整: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截了当工程费、间接费、打算利润、税金等四个部分组成,内容见附件。
二、为确切地反映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性质及内容,将凡属生产工人开支范畴的费用项目统归入人工费之内;将原间接费中的施工治理费,按照项目法施工的要求,分解为现场治理费和企业治理费两部分,现场治理费与临时设施费合并为现场经费,列入直截了当工程费项下;企业治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三、其他直截了当费、现场经费、间接费的费用内容、开支水平因工程规模、技术难易、施工场地、工期长短及企业资质等级等条件而异,应作为可变费用逐步由企业按照工程情形自行确定报价。
目前可由各地区、各部门依工程规模大小、技术难易程度、工期长短等划分不同工程类型,以编制年度市场价格水平,分别制定具有上下限幅度的指导性费率,供确定建设项目投资、编制招标工程标底和报标报价参考。
费用运算基数:1.土建工程:其他直截了当费、现场经费以直截了当费为基数运算;间接费以直截了当工程费为基数运算。
其中单独承包装饰工程的其他直截了当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均以人工费为基数运算。
2.安装工程:其他直截了当费、现场经费、间接费均以人工费为基数运算。
四、原规定属其他直截了当费项下的专门地区施工增加费,铁路、公路、市政道路施工行车干扰费,送电工程干扰通讯施工爱护措施费,井巷工程辅助费等仍由各有关地区和部门依工程和地区情形,列入其他直截了当费项下。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汇总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政策一、什么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是施工企业按照承建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它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过去主要用于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用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按照建安企业的等级和负担程度,由行业统筹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后,再分配给企业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和支付离退休人员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
二、为什么要统一管理:建筑行业是微利性行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用的唯一来源。
过去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是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足,而在职职工养老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等支出又增长较快,大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有的企业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困难或无力发放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费用,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新老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人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后,由统筹机构向建安企业支付劳动保险费用,使在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有了可靠的保障。
建安企业不再担心参加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并为准确评价建安企业经济效益,为建安企业深化改革,参与市场竞争等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实行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哪些政策依据?1.国务院(1988)45号文件关于“职工的退休福利金要从施工企业工程造价中划出来实行统筹”的精神2.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国务院第37次常务会议关于“可以先在建筑业实行行业保险试点”的精神3.建设部(1986)城劳字131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试点的通知》4.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5.陕政函(1993)130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批复》6.省建设厅、省计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建行陕西省分行联合颁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7、陕建政发(1993)483号8、陕建政发(1995)389号9、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10、陕建建发(1999)50号文)《陕西省建筑、市政、装饰、安装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11、陕政办发[1999]78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12、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13、陕建发〔2016〕290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印发《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14、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用收缴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7〕386号)四、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取费是不是新增加的收费项目?劳动保险费用历来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的项目之一。
建标[2013]44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标[2013]44号索引号: 000013338/2013-00164 主题信息:标准定额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生成日期: 2013年03月21日文件名称: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有效期:文号:建标[2013]44号主题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建设部全国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劳动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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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官方版本带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建设部 建人[1996]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建人[1996]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劳保费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劳保费内容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城镇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的工资,按照上述人员费用及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以及按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费用。
第四条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管理分工,凡是执行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审批和管理费用定额的一般土建、独立土石方、炉窑砌筑、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其劳保费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劳保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事分设、企业配合的体制。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劳保费管理工作具体的行政归口职能部门和设立具体营运劳保费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机构),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旗)三级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两级核算制度。
为便于统一管理,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立及有关劳保费管理的办法和重要规定等,应在征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批准,发布。
第二章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第六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要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第七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按规定的计算程序进入地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21•【文号】建标[2013]44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建设部206号文及相关文章
建设部206号文及相关文章(考造价工程师的有用)2005-7-18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适应工程计价改革工作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国际惯例,在总结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项目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了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费用项目组成》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费用项目组成》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项目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
(二)为适应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竞争定价的需要,将原其他直接费和临时设施费以及原直接费中属工程非实体消耗费用合并为措施费。
措施费可根据专业和地区的情况自行补充。
(三)将原其他直接费项下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检验试验费列入材料费。
(四)将原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财务费和其他费用合并为间接费。
根据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要求,在规费中列出社会保障相关费用。
(五)原计划利润改为利润。
二、为了指导各部门、各地区依据《费用项目组成》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统一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三、《费用项目组成》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调整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若干规定》(建标[1993]894号)同时废止。
《费用项目组成》在施行中的有关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给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附件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根据建设部第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包与承包价的计算方法分为工料单价法和综合单价法,程序为:一.工料单价法计价程序工料单价法是以分部分项工程量乘以单价后的合计为直接工程费,直接工程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适应深化工程计价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总结原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情况的基础上,我们修订完成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以下简称《费用组成》),现印发给你们。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做好发布后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主要调整内容和贯彻实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费用组成》调整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见附件1)。
(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见附件2)。
(三)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合理调整了人工费构成及内容。
(四)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9部委发布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备费列入材料费;原材料费中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计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免费下载】建设部 建人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建人[1996]51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劳保费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劳保费内容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城镇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的工资,按照上述人员费用及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以及按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费用。
第四条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管理分工,凡是执行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审批和管理费用定额的一般土建、独立土石方、炉窑砌筑、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其劳保费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劳保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事分设、企业配合的体制。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劳保费管理工作具体的行政归口职能部门和设立具体营运劳保费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机构),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旗)三级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两级核算制度。
为便于统一管理,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立及有关劳保费管理的办法和重要规定等,应在征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批准,发布。
第二章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第六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要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第七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按规定的计算程序进入地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
建筑工程劳保统筹费(一)什么是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答: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是施工企业按照承建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费用,它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过去主要用于企业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实行行业劳保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用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专户储存,然后按照建安企业的等级和负担程度,由行业统筹机构实施统一调剂后,再分配给企业主要用于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和支付离退休人员职工养老的生活费用。
(二)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为什么要实行统筹管理?答:建筑行业是微利性行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用的唯一来源。
过去建筑业劳动保险基金是由施工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足,而在职职工养老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等支出又增长较快,大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基金收不抵支,有的企业缴纳在职职工养老金困难或无力发放离退休退职人员生活费用,形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另一方面新老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人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用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后,由统筹机构向建安企业支付劳动保险费用,使在职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和离退休退职费用有了可靠的保障。
建安企业不再担心参加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并为准确评价建安企业经济效益,为建安企业深化改革,参与市场竞争等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实行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哪些政策依据?答:1.国务院( 1988)45号文件关于“职工的退休福利金要从施工企业工程造价中划出来实行统筹”的精神2.一九八四年七月三日,国务院第 37次常务会议关于“可以先在建筑业实行行业保险试点”的精神3.建设部( 1986)城劳字 131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退休基金统筹试点的通知》4.建设部建人( 1996)512号文件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5.陕政函( 1993)130号文件关于《建筑业实行劳保费用统筹管理的批复》6.省建设厅、省计委、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建行陕西省分行联合颁发的《陕西省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办法(试行)》(四)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取费是不是新增加的收费项目?答:劳动保险费用历来就是建筑施工企业取费的项目之一。
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
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
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是一种保障工人权益的费用。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所有参与建筑工程的劳动者都需要缴纳劳动保险费。
首先,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的缴纳是依据工人的工资收入进行计算的。
通常,劳动保险费的缴纳比例为工人工资的一定比例,这个比例在不同地区有所差异。
其次,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的金额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
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工人的工资和所在地区的劳动保险费比例,计算出应该缴纳的劳动保险费金额,并在发放工资时从工人的工资中扣除。
然后,用人单位将缴纳的劳动保险费汇入相关部门,用于保障工人的权益。
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主要用于支付工人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的医疗费用,以及为工人提供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福利。
这些保险费的缴纳可以为工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保证他们在工作中遇到意外情况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
总之,建筑工程劳动保险费的缴纳是保障工人权益的重要举措。
通过缴纳劳动保险费,可以为工人提供一定的保险保障,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安全环境,促进建筑工程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施工工程缴纳保险管理制度
施工工程缴纳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施工工程的保险管理,保障施工工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维护工程参与各方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工程参与各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施工工程的保险强制性标准,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施工工程中的工程参与各方依法缴纳的保险费用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保险费用缴纳和保险金理赔的合法性和及时性。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依规开展施工工程保险业务,保障施工工程中的工程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施工工程保险类型第五条施工工程保险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一)施工工程意外伤害保险:保障施工工程中出现的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二)施工工程财产保险:保障施工工程中出现的财产损失事故的赔偿;(三)施工工程责任保险:保障施工工程中出现的第三方责任事故的赔偿;(四)施工工程环境保险:保障施工工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的赔偿;(五)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保险类型。
第六条施工工程参与各方根据施工工程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可以选择上述保险类型中的一个或多个进行购买。
第三章施工工程保险缴纳管理第七条施工单位为施工工程参与各方统一购买所需的保险产品,并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不同参与方的保险费用比例。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启动施工前,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施工工程保险的购买申请,并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缴费方式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程期间及时跟进保险事务的进展情况,保证保险费用的及时缴纳,并对相关保险事宜进行妥善处理。
第十条若施工工程参与方中出现保险费用拖欠或未按时缴纳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当督促其及时缴纳,并做好相关记录和准备。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投保方提供的真实材料,及时出具保险单和相关保险凭证,并保证在施工工程发生保险事故时及时理赔。
第四章施工工程保险理赔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工程保险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供相关保险理赔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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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1996-09-10【发布单位】建设部建人[1996]5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的来源、促进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国家对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以下简称劳保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施工企业并存的现状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实行预算制的特点,劳保费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取,统一向施工企业调剂拨付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劳保费内容包括: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城镇离退休职工养老费用和六个月以上病伤假人员的工资,按照上述人员费用及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以及按政策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劳动保险费用。
第四条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管理分工,凡是执行由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审批和管理费用定额的一般土建、独立土石方、炉窑砌筑、管道及机电设备安装、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不分投资来源,不分承建工程的施工企业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和资质等级,其劳保费的管理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劳保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政事分设、企业配合的体制。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劳保费管理工作具体的行政归口职能部门和设立具体营运劳保费的管理机构(以下称劳保费管理机构),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县(旗)三级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两级核算制度。
为便于统一管理,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立及有关劳保费管理的办法和重要规定等,应在征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批准、发布。
第二章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
第六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的确定,要本着“以支定收、留有积累、以丰补欠”的原则,在严格测算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确定。
第七条劳保费计取标准统一按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一定比例确定,并按规定的计算程序进入地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内容,按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执行,不包括设备、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第八条各地区在测算劳保费计取标准时,要在做好统计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对已建立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要按劳保费项目和当地规定的有关社会统筹费率进行综合测算。
对尚未实行社会统筹的地区,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和施工企业实际需要额度进行测算。
第九条劳保费计取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当国家经济结构调整和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社会保险费率、物价水平、离退休人数等因素发生变动时,应通过测算,按规定程序适时调整劳保费计取标准。
第十条劳保费计取标准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统一,个别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地(州、市)经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可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统一。
第三章劳保费的收取与缴纳
第十一条劳保费管理机构对在本地区建设的工程项目,按照本地区的劳保费计取标准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在工程开工前,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到劳保费。
施工企业不再向建设单位收取劳保费。
第十二条为保证劳保费足额收取,对于一般工程项目,劳保费管理机构可采取先预收,待项目决算后,多退少补的办法。
对于投资大、工期长的项目,可按施工进度分期收取。
第十三条对于执行多个预算定额或一个总概算定额实行分包的工程,要严格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行地方费用定额而计取的劳保费,由建设单位上缴工程所在地劳保费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如不按时足额缴纳执行地方费用定额的劳保费,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项目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对于少缴、漏缴或没有按时缴纳劳保费的建设单位,除补缴劳保费之外,还应交纳一定数额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劳保费统一计取之后,劳保费仍列入工程总造价,但不参与竞标,即在工程招标和投标时,不列入标底和标价,并且建设单位不得将应缴纳的劳保费转嫁给施工企业。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或截留建设单位应缴纳的劳保费。
第四章劳保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劳保费管理机构应在银行设立施工企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劳保基金)专门帐户。
收到的劳保费必须存入劳保基金专门帐户中,并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劳保费管理机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同意,可根据确定的劳保费计取标准水平、工程投资规模及实际工作需要,从劳保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积累金、上解调剂金和管理服务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订具体的风险积累金、上解调剂金和管理服务费统一使用制度与办法。
第二十条对本地区的施工企业,由当地劳保费管理机构根据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支出情况和劳保费实际收取情况,从扣除风险积累金、上解调剂金和管理服务费的劳保基金中调剂拨付劳保费给施工企业。
其中对乡镇施工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从其承建的工程所收取的劳保费中提取一定数额或一定比例,拨付劳保费给乡镇施工企业包干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跨地区施工的地方施工企业和中央部属施工企业,由当地劳保费管理机构从其承建的工程所收取的劳保费中扣除风险积累金、上解调剂金和管理服务费后,并考虑其承建工程时的用工情况,拨付劳保费给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所在地的劳保费管理机构或工程所在地的该施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处。
第二十二条劳保基金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实行专款专用。
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劳保基金挪作它用,否则将追究单位或个人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为使积累金保值增值,积累金可用于投资国债、国库券和社会保险特种债券,
但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性投资。
第五章劳保费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
第二十四条建设部负责制订全国劳保费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与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地区的劳保费管理工作;组织交流、推广各地区有关劳保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等。
第二十五条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劳保费计取标准的测算和确定,及相关政策的制订;对劳保费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利用工程项目审批、施工许可证及项目竣工验收等行政手段确保劳保费的收取等。
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成立由劳动、施工、定额、质检、安全、财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劳保费管理与监督委员会(非常设机构),负责对劳保费管理中重大问题的集体研究、决策及有关政策、办法、制度执行情况和劳保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各地区劳保费管理机构主要职能是:负责劳保费的收取和劳保基金的使用及日常管理;负责劳保费及财务报表的建立,数据的收集、汇总、上报;对调剂拨付给施工企业的劳保费使用情况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服务;与施工企业建立联系单制度,确切掌握施工企业承建工程及施工进展情况,避免劳保费的少缴、漏缴等。
第二十七条施工企业应积极主动配合劳保费管理机构的工作,主动向劳保费管理机构通报施工项目承建、施工进展及拨付的劳保费使用情况,定期、准确地向劳保费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施工企业未经许可擅自开工或与建设单位一起少报、瞒报工程量,劳保费不予拨付或不予金额拨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办法,并报建设部审查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以前颁发的有关劳保费管理的文件,凡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劳动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