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玉军、薛睿杰:法治视角下加强地方立法的几个维度(北京人大2014年12期)
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方立法
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方立法随着国家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和地方政府权力的不断强化,地方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越来越凸显。
地方立法是指在国家法律框架下,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方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对于地方政府有效履行职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方立法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意义、特点和发展趋势。
地方立法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多方面的意义。
地方立法是地方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依据。
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政权的重要代表和行政管理的主体,在经济发展、社会管理、资源保护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地方立法为地方政府提供了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支持,使地方政府能够更加具体地制定和实施政策,有效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地方立法有利于保障地方利益和解决地方问题。
不同地区的发展程度、资源禀赋、文化传统等各有不同,在经济社会管理中会出现很多本地区特有的问题和需求。
地方立法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特殊情况,制定符合实际需要的法律和政策,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地方利益,解决地方问题,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地方立法有利于完善国家法律体系。
地方立法是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和完善性具有重要意义。
地方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填补了一些空白,使得国家法律体系更加健全,在适应社会发展和变革中更加灵活和有效。
地方立法有利于民主治理体系的建设。
地方立法的制定需要充分倾听和尊重基层民意,地方立法有利于促进地方民主治理体系的建设,激发市民的参与热情和民主意识,有利于构建一个更加公正、公平和民主的社会。
地方立法在民主治理中的作用不可小觑,有利于推动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和民主化建设。
地方立法的特点地方立法具有地方性和特殊性。
地方立法是根据本地区的特殊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因此具有鲜明的地方性和特殊性。
不同地区的立法内容可能会有很大的差异,符合本地区的实际需要和民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灵活性。
冯玉军:中国进入法治新时代——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
冯玉军:中国进入法治新时代——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2014-11-09 09:46 冯玉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核心提示:报告人结合自己长期以来的理论研究、工作实践,从四个方面谈了他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体会,特别是针对法治建设领域的一些重要问题,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报告立足四中全会精神,生动讲解了法治建设的古今演变、中外对比,对我们更全面、系统地学习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具有很大的帮助作用。
我今天的报告主题是“中国进入法治新时代”,主要想讲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国进入法治新时代,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解读。
第二方面,给大家汇报中国和西方法律文化与法治模式的比较,这个稍微带一点学理,但是我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给各位分析一下,为什么我们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中国的法治和西方有什么区别。
第三方面,就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特征,特别是这个模式性的特征,跟各位一块儿讨论,因为中西方、国内外的学者,现在对中国快速崛起的这个现象特别着迷,或者说他们特别想知道什么是中国的道路、什么是中国的经验、什么是中国的模式。
在这里边起最重要作用的显然是制度、显然是法律。
我想用八个特征来概括法治中国的模式。
第四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愿景和措施。
在这次四中全会的文件当中,讲了六大方面的任务,包括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治队伍建设,还有党和法治的关系等等,规定了很多细致的具体措施,统计起来,总共有180项。
非常扎实,可以说全都是干货,都是指导未来5至10年,甚至30年、50年,中国社会发展的具体指针。
时间关系我不可能都讲,但是我会就大家所关心的一些热点或者亮点提纲挈领地给大家做一些解说。
一、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国进入法治新时代接下来进入第一方面,全面深化改革的中国进入法治新时代。
这一部分我侧重于讲一下四中全会的意义,这个意义我将从四个方面来跟各位一块儿探讨。
虽然说不同的学者或者领导对这个都有解读,但可能每个人解读视角的差异,得到的结论应该说还是会有一点文字上、逻辑上的差异,我从历史意义开始谈。
人大法学院教授参加北京市地方统计立法课题评审会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教授参加北京市地方统计立法课题评审会11月15日,北京市地方统计立法课题评审会在北京市统计局召开。
参加本次评审会的有本次课题的负责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玉军教授,课题的发起方代表北京市统计局王军副局长、法规处徐天耀副处长,以及国家统计局政策法规司刘恒司长、北京市人大法制办法规二处张丽娟副处长、北京市法制办王鸿剑副处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薛刚凌院长、北京市委党校法学部金国坤主任等5位评审专家。
本次课题由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发起,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冯玉军教授担任课题组负责人,博士生柳建启、博士生赵忠龙博士、硕士生林海担任课题组成员。
自2011年4月课题正式启动以来,课题组在4月至7月先后与北京市统计局相关处室、北京市相关委办局、北京市区县统计局、北京市相关企业进行了5次座谈会,除此之外通过调查问卷的方式获得了大量的原始资料。
8月至9月,课题组就原始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结合相关文献资料以及国内外比较研究,形成了课题报告的初稿。
9月至10月,课题组结合相关专家学者的建议,对课题报告进行了几次修改,最终形成了课题研究正式成果《北京市地方统计法规立法需求研究报告》。
在课题评审会当日,首先由冯玉军教授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介绍,冯玉军教授分别从课题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特点、研究框架、研究结论等方面进行了展示。
随后评审专家就报告内容进行了点评,几位专家对课题的研究成果表示了肯定,专家们认为本次课题对推动立法前引入第三方研究论证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避免盲目立法;同时课题的内容翔实,资料丰富,课题研究贴近实际。
几位专家也对本次课题研究中的一些不足提出了宝贵的建议,比如课题的研究对象可以更广泛一些,研究结论可以再丰富一些等等。
最后,王军副局长对本次课题研究进行了总结,对课题组的辛勤付出和评审专家的中肯建议表示了感谢,北京市地方统计立法课题评审会圆满结束!。
地方立法体制
地方立法体制1. 简介地方立法体制是指在中国政治体制中,地方政府依法制定和修改地方性法规的组织和运行机制。
地方立法体制的建立旨在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阶段和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要求,保障地方政府行使合法权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
2. 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地方立法在中国政治体系中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地方立法可以填补国家立法的空白,针对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需求进行规范和管理。
其次,地方立法可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创新。
通过制定适应本地区实际的法规,可以为企业提供更好的营商环境、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科技创新等。
再次,地方立法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通过加强对违反本地区规章制度行为的惩处力度,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3. 地方立法体制的基本原则3.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地方立法体制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即所有公民、组织在地方立法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依法采纳合理建议,确保地方法规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2 确保地方立法与国家法律体系的衔接地方立法体制应确保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体系相衔接,遵循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
同时,对于国家已有的相关立法内容,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和完善。
3.3 加强立法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地方立法体制应加强立法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通过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开展专题研究、听证会等形式,确保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并充分考虑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4. 地方立法程序4.1 立项阶段在确定需要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时,地方政府应根据需要提出立项申请,并经过相关程序审议通过。
立项申请应包括法规的目的、依据、主要内容等。
4.2 起草阶段地方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起草法规草案。
起草过程中,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充分调研和论证,确保法规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4.3 审议阶段法规草案经过起草完成后,应提交给地方政府相关机构进行审议。
关于市级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应把握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关于市级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应把握的几个问题的思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市人大常委会紧紧抓住赋予地方人大立法权的重大机遇,稳步推进地方立法,保障和维护法制统一,开启了法治**建设新的探索实践。
授权以来立法工作的开展情况****年*月**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正式授予了我市地方立法权。
至此,**市人大常委会正式获得地方立法权,开启了依法治市新篇章。
一、坚持规划引领,保证立法工作与改革发展决策的有机衔接紧紧围绕市委重大部署和改革发展核心工作,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市情实际,突出地方特色”理念,将“紧紧围绕民生热点、难点,问法于民,立法为民”作为立法主线,编制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按照审议项目、预审项目、立法调研项目三类,围绕城乡建设与管理共确定了*个方面的立法工作;围绕环境保护共确定*个方面的立法工作;围绕历史文化保护共确定了*个方面的立法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立法目标,规划了地方立法战略。
二、聚焦重点领域,发挥地方立法对改革发展大局的推动作用****年*月**日,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号公告,公布《**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正式施行。
为了回应关注民生的立法需求,同年,我市首部实体性民生类地方性法规《**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经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施行。
为了规范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我市第二部民生类实体性地方性法规《**市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管理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施行。
该《条例》不仅填补了农村饮水安全方面的立法空白,同时也为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提供了法治保障。
****年,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当好**生态卫士,我市第三部事关民生的地方性法规《**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施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市地方立法成效正在初显,红利正在释放,为造福百姓、服务社会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三、注重立法质量,始终以改革思维推进地方立法工作与时俱进相继制定了《**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立法协商工作制度》《**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立法论证工作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立法后评估工作制度》等各项制度规范,确保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审议、修改、通过、批准、公布、重大问题论证等程序有制度可依,为立法工作顺利开展打好制度基础。
国内地方立法的问题及战略
国内地方立法的问题及战略一、问题的提出衡诸我国20多年的地方立法实践,可谓成绩斐然、立法成果丰硕,为我国经济、民主和法制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
但是地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十分突出,其产生的负效应也日益凸显。
其中立法质量问题已成为地方立法良性发展的瓶颈。
正是如此,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从实务界到理论界对如何加强地方立法工作,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问题予以前所未有的关注和讨论。
比较倾向性地意见认为:行政及行业部门对草案的垄断、立法观念落后、立法欠民主、不科学以及立法人员的素质不高等问题是影响地方立法质量的主要原因。
基于此,提出惟有逐步减少或杜绝行政部门和行业启动立法和起草法律文本的做法,多依靠专家学者和代表公共利益的人士参与立法起草,开展民主立法,即实行“开门立法”,加强和提高立法人员的素质、立法创新等才是解决问题之道。
毋庸置疑,这些分析和见解不乏真知灼见。
但令人遗憾的是,我们似乎更善于提宏观性对策或原则性的要求,却忽视或很少考虑其付诸实施的条件、如何实施及可能产生的效果等,最后不免流于空洞或说教。
为了论证的方便,笔者将一些有可能但不一定能产生好的效果的问题称为或然性问题,也许这种提法并不科学。
鉴于上述问题主要集中反映在立法过程中的法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三个环节上。
本文仅就三个环节中的某些或然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的重视。
二、地方立法中或然性问题的若干表现(一)法案提出中的或然性问题长期以来,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等多种原因而形成的大多数法案由政府和行业部门动议的做法可谓积重难返,倍受诟病。
据有关估计,近来年,80%左右的地方性法规案是由同级政府提出并由相关业务部门具体起草的[1]82。
行政和行业部门利用立法扩权、强化部门或行业利益以及所暴露的法律工具主义色彩等弊端,遭到学界和实务界的口诛笔伐。
正如马怀德教授所说,部门利益和行业渗透到中国立法的各个环节,已经成了中国立法不能承受之重。
为遏制这种趋势的蔓延,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应推行“立法回避”制度,赋予公民立法动议权,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广泛地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要更多的依靠专家学者参与立法起草或委托律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起草。
人大法学院冯教授主讲我院第35届教授沙龙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冯教授主讲我院第35届教授沙龙9月26日中午,我院第35届教授沙龙在601会议室举行。
本次活动由冯教授主讲,主讲的题目是《中国宗教事务法制化调研报告》,韩院长及我院部分老师参加,张教授主持。
作为社会重要的意识形态,宗教成为人们实现心灵安顿与获取生活意义的重要社会系统,在我国当前有着不可忽视的社会影响力,但是从法学的视角对我国宗教事务法制化进程的实证研究与理论探讨却几乎空白。
冯玉军教授带领团队从2006年开始集中调研,按照国内的五大宗教分东中西部等不同地域,分别向教职人员、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等类别的目标人群分发了大量的调研问卷,并从多个角度结合各种现实和理论问题作出深入细致的分析。
本次讲座结合调研报告中具体数据对我国宗教立法的现状与未来、宗教事务管理现状、宗教信仰自由实现状况进行详细讲解,分析这些数据所呈现的我国宗教法律与政策规定现状、不同地域宗教信徒对《宗教事务条例》中权利义务配置的感受、宗教人士的宗教立法理想图景,分析国内各大宗教对外交往情况、五大宗教信教人士受歧视感受等多个方面的结论。
在展示调研成果的同时,对宗教信仰自由现状进行评析,最后,提出完善宗教立法及宗教事务管理模式创新的相应对策。
我院“教授沙龙”学术活动自2005年11月开办以来,已成功举办34期。
该学术活动通过我院老师们的积极参与,已经成为一个相互沟通的组织形式和学术交流的平台,通过对最新研究动态和热点问题的阐述,了解法学各个学科的研究动态,打破专业界限,进一步提高我院科研工作水平。
本学期,为了使“教授沙龙”活动质量得到更进一步的提升,将邀请更多的老师针对自己最新的研究成果或设想,参与“教授沙龙”活动。
第36届教授沙龙将于10月24日举办,由刘副教授主讲,题目是《信息时代证据理论与制度创新》。
人大法学院冯教授应邀在北京联合大学做关于五年立法规划建议的学术报告
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第 1 页 共 1 页 人大法学院冯教授应邀在北京联合大学做关于五年立法规划建议的学术报告 3月7日下午2:00-4:40,我院冯玉军教授应邀在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学术报告厅做关于致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2017年立法规划专家建议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律系王副主任主持、赵教授点评。
制定立法规划是我国立法工作中一项独具特色的工作。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它对于明确一定时段的立法任务或任期目标,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开展立法,起到了积极的指引作用;立法规划是预期的、滚动的、指导性的,而不是指令性的。
有些立法项目虽然没有列入规划,但如果确有需要,立法条件又确实具备,可以在年度计划中再列进去,已列入规划的项目,根据情况变化也可以做某些调整。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到2020年“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最近正在召开的“两会”上,国家领导人和人大代表们十分重视立法规划工作,将研究和拟订五年立法规划当做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指导思想。
冯教授担任常务副秘书长的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在细致研究中国法学会各专业研究会对完善各部门法的意见,收集国内法学院校和科研院所一百多位法学专家意见,综合社会各方面立法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2013—2017年五年立法规划专家建议稿”,供新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国法学会参考。
此次演讲中,冯教授就立法规划的编制原则、主要立法事项和监督实施做了概括性讲解,并回答了现场同学们的提问,受到与会师生的高度评价。
立法权下放,谁来监督
及到 国 家机 密 、个人 隐私 , 都 应该 公布 , 供 大 家查 阅 , 或者在
相 关的媒 体 上予 以报道 。 ”
中国法学会研究部 副主任 彭伶则提 出,如何撤 销一些不合
适的立法 , 也 要 有 更 细 致 的规 定 。“ 很 多地 方规 章 , 都 是 在具 体 案 件 中 发 现 有 问题 。 谁 有权 来 提 起撤 销7公 民 个 人 可 不可 以 这 些
法》 是其他 法律 的母 法 , 立法 法》 就是 ‘ 助产 法 ’ , 是一个 ‘ 助产 士 ’ , 它帮助 母
亲生 出很 多健康活 泼 的孩子 。 ”
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 了《 立法法》 修正案草案。这也
是该法 自 2 0 0 0年 颁 布 施 行 1 4年 来 的首 次 修 正 。
么 问题 , 需 要做好 评估 。 ”
立法权 的标; 佳不尽合理 。“ 比如广东的 中山市和东莞市 ,
它们 不 是设 区 的 市 , 但 GD P在 全 国都 是 数 得 上 的。而按
照这个立法修正案 , 却 没 有 立 法 权 。” 冯 玉 军说 , 相反 , 一
些 设 区 的市 , GD P很低 , 却有立法权。 冯玉 军认 为 , 这“ 说
修 改有哪些重点和难点?回应 了哪些质疑?还 存在
哪 些 不 足? 研讨会上 , 1 0余 位 立 法 学 、 宪 法学 、 行政法学、 法 理 学 等 领 域 的 专 家 学 者 提 出看 法 和 建 议 。
红头文件要小要纳入《 法法》 调控
对地方立法权 的“ 放” , 是此次《 立法法》 大 修 的 亮 点 之一。草案拟将原来 4 9个 “ 较 大 的市 ” 独 享 的 地 方 立 法 权, 下放给全部 2 8 2个 “ 设 区 的市 ” 。 但不少专家认为 , 这
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
准程序 。第二 , 完善行政 立法和地 方立法 , 处理好人 大立法和政
府 立法 、 中央 立 法 和 地 方 立 法 的 关 系 , 加强对 行政 立法 、 地 方 立
,
完善人 大立法制度 ,处理好人代会 立法与常委会 立法的关
参 照” , 也不 能是“ 可 以依 照” 。圈
系。 使 立法更加有序 , 减少冲 突。应把人 大制度的修 改完善 作为
我 国政 治 制 度 的 顶 层 设 计 之 一 , 坚持 人 民 主Biblioteka 权 原 则 . 实化 人 代 会
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窘境与均衡路径
“ 应当 参 照” 必须 否定
谢 晖在 《 现代 法学} 2 0 1 4 年 第2 期载 文 《 “ 应 当参 照 ” 否
解 为司 法人 权和 司法公权 的博 弈均衡 过程 , 那么 , 公权领 域 的 司
法独 立要 有效保 障人权 尊严 , 必须具备统 一性和权 威性 。要 塑造 权威 、 独 立的 司法公权 , 从体 制上 必须 实现 中 国政 治结 构 的协 调
和均衡 。耘
议》 认为, “ 应 当参 照” 作 为 实在 法 的一 个规 范概 念 , 在 我 国 法 律 和行政 法规 中多有 出现 , 但这 个概 念本 身是 一 个可疑 的 、 尚 需要 继续推敲 的 用法 在 法学理论 中, 条件预 设、 行 为导 向、 处
置 后 果 是 法 律 规 范 构 成 的 逻 辑 三 要 素 用 以 构 造 行 为 导 向 的 词 就 是 法 律 规 范 中的 关 键 词 “ 应 当” 这 个 词 属 于 法律 中 的 虚 词关键 词 。 它所 引导 的 规 范 模 式 属 于 强 行 性 法 律 规 范 的 范 畴 。
地方权力机关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的思考
地方权力机关发挥立法主导作用的思考作者:石玉林王永强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4年第12期石玉林王永强地方立法权是宪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
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对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好地发挥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一、地方权力机关立法主导的重要性地方权力机关立法主导,就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委的领导下,更好地对地方立法进行全面把握、系统推进,对关键环节和重要内容进行统筹协调,使地方立法形成科学、统一、和谐、有效的立法框架,提升法律规范的整体和谐程度,提高立法质量,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多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完善立法主导的体制机制,地方立法取得了骄人成绩。
一方面,为法律体系的形成做出了突出贡献。
比如,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自1980年至2013年12月,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300多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在立法中积极发挥主导作用,推动地方立法整体发展。
比如,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省委的领导下,注重把握立法的方向和重点,确保地方立法整体协调发展;对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确定进行统筹,未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议案主体一般不提交审议;对重要的立法内容进行协调,确保地方立法真正解决问题,具有权威性;对立法进度进行主导,列入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基本能够及时提交审议。
但在立法中,地方权力机关在立法主导方面也还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立法主导的范围偏窄,立法主导的深度偏浅,也有的还谈不上立法主导,立法的整体格局不和谐,来什么立法草案审什么,立法被部门利益所左右。
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着地方立法整体格局的和谐、统一,阻碍着一个立法行政区域立法质量的提高。
特别是立法已进入后法律体系时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导作用,切实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有力的法律保障。
对依法治国视阈下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
对依法治国视阈下地方立法工作的思考作者:李玉静来源:《新长征》 2017年第9期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地方立法作为我国立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种重要表现形式。
地方立法对于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地方实施,对于完善和促进国家立法、推进依法治国,对于各地因地制宜、自主解决本地方的事务有重要意义。
我国地方立法的历史回顾。
我国的地方立法,从1979 年7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开始,经过30 多年的发展,积累了一套比较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建立了协调有效的立法机制,制定了具体的立法程序,探索出了比较科学可行的立法技术,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初步形成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我国的地方立法体制完全符合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较好地体现了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对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速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地方立法工作还存在不足之处,还不能完全适应国家法制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以全面依法治国思想指导地方立法。
全面依法治国,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一要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
立法是前提,立法是建设法治国家,保障国家和地方各项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地方立法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急需的、基本的、条件成熟的法规,及时修改完善已有的法规,使地方立法反映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为地方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新教材2023高中政治第三单元全面依法治国第九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第一框科学立法课件部编版必
答案:①科学立法要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要符合我国的政 治制度。此次地方组织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 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②科学立法要坚持依法立法。全国人大 作为国家立法机关,依法行使立法权,在法治的轨道上制定合法有效的 规范性文件。③科学立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在地方组织法的修改过 程中先后两次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广泛凝聚社会共识。④科学立法 要根据国家治理需要,科学合理地配置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修改 后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相关国家机关的职责。
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进一步充实完善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完善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 机构的设置,充实、细化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健全 地方人大组织和工作制度,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使地方人大及其常 委会在地方国家政权体系中成为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政治机 关,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
(2022·广东广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于2022年5 月1日开始施行。该法明确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明 确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完善职业教育保障制度 和措施等内容。这说明 ( ) ①国家通过法律途径着力提升职业教育认可度 ②我国立法从实际 出发,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③自此我国建立了完备的现代化职业教育 体系 ④我们应该推翻和摒弃传统的职业教育观念 A.①② B.①③ C.②④ D.③④
第三单元 全面依法治国
第一框 科学立法
学习目标
1.结合我国法律制定和修改的实践,探究科学立法的内涵,阐明科学立法的重 要原则。 2.通过图书馆或网络查询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是如何推进科学立法、民主 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 3.阅读教材,查阅相关资料,理解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 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意义,培养科学精神和法治意识。
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方立法
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是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地方政府根据国家法律和政策,依法制定本地区的法律、规章、决议和规范性文件的过程和结果。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
地方立法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环节,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地方立法是适应本地区特殊情况和需求的重要手段。
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不同,面临的问题和矛盾也不尽相同。
地方立法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特殊情况和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和措施,更好地解决本地区的问题和矛盾。
地方立法是推动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地方立法可以不断完善本地区的法律制度,加强法治建设,提高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地方立法不仅关乎地方的长远发展,也直接影响着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
地方立法是保障地方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
地方政府在实施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时,需要借助法律和规章的力量进行规范和约束。
地方立法可以为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和决策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地方政府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地方立法的主体和程序地方立法的主体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地方人大是地方立法的最高权力机关,负责决定地方立法的任务、内容和法律制度。
地方人大常委会则是地方立法的执行机关,负责具体制定本地区的法律、规章、决议和规范性文件。
地方立法的程序包括:提案、审议、表决和公告。
地方人大代表、地方政府、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和公民等都有权向地方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和提案。
立法建议和提案需要经过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和表决,才能成为法律、规章、决议和规范性文件。
地方立法结束后,需要及时公告,以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和法治的公正透明。
地方立法的改革和创新近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要求,推动地方立法创新和改革,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地方立法的制度建设。
加强地方立法的制度建设,是推动地方立法现代化的关键所在。
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方立法
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方立法地方立法是国家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国家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制定符合地方特色和发展需求的法律规定。
地方立法的重要性在于它可以更好地解决地方性问题,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法治体系,维护地方利益,提高地方自治能力,增强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
本文将从地方立法的概念、作用和特点三个方面探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方立法。
一、地方立法的概念地方立法是指地方人大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对本地区的重大事项进行立法的过程。
地方立法的主体是地方人大,而地方政府通常由人大制定地方性立法。
地方立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地方法规是指地方人大根据全国法律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全境;地方性法规是指地方人大根据全国法律的规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适用于全境;地方性规章是地方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适用于本地区范围。
地方立法是在全国法律框架下的地方性法律制定与实施的过程。
它是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重要方式,是贯彻执行国家法律的重要手段。
地方立法既要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又要有地方特色,体现地方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
地方立法的主要特点是有地方性、管理局邮、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广等。
地方立法还可以促进地方直接经济。
地方立法可以规定与地方经济发展有关的法律规定,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地方立法还可以提高地方自治能力。
地方立法是地方政府行使自治权的重要方式,能够促进地方政府的自治水准和水平,增强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效率。
地方立法还可以带动地方立法发展。
地方立法是国家法律制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为国家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地方立法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与优势。
地方立法是有地方性的。
地方立法是针对地方实际情况和特殊需求制定的,具有很强的地方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和解决地方性问题。
其次地方立法是管理局域的。
《立法法》修改:理念原则、机制创新与完善建议
《立法法》修改:理念原则、机制创新与完善建议
冯玉军
【期刊名称】《交大法学》
【年(卷),期】2023()2
【摘要】《立法法》再次修改是新时代立法工作的一件大事。
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的《立法法(修正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对标第五次宪法修正案和法治国家建设的立法要求,科学回答了新时代新征程“为什么立”“立什么”和“怎么立”的问题,体现出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改革和立法的辩证统一等理念原则,已经具备了很好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但要进一步健全立法体制、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效能,还需推进夯实优化科学、民主和依法立法,切实发挥人大主导立法的作用,建立高效的立法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系统的立法论证咨询机制,建立智能化的立法信息技术支撑体系。
在此基础上,贯彻吸收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和最新立法成果,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完善授权立法制度,确立设区的市的立法主体地位,完善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总页数】14页(P6-19)
【作者】冯玉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当代政党研究平台;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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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建议及理由
The Proposed Revisions on "Legislation Law" and
Their Reasons
作者: 冯玉军[1]
作者机构: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18
出版物刊名: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页码: 3-9页
年卷期: 2014年 第6期
主题词: 立法法;修改建议;理由
摘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立法法》的修改是完善法律体系和立法体制的关键
环节。
全国人大法工委提请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总结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立法
工作的经验教训,着力提高立法质量,促进科学民主立法,回应了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和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比现行《立法法》有很大进步。
但其中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作者在对现行《立法法》和《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对比分析的基础上,以立法法编列章节为序,对相关内容深入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修改建议及理由。
推进法律清理 提升立法质效
推进法律清理提升立法质效
冯玉军
【期刊名称】《前线》
【年(卷),期】2024()3
【摘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是新时代新征程法治建设的关键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着力点。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按照中央的部署推进法律清理。
通过对法律法规进行系统审查,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修改需要更新的内容以及废除不再适用的法律法规,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提升立法质效,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效因应时代变化,满足社会各方面的制度需求。
【总页数】4页(P20-23)
【作者】冯玉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法治思想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政党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16;D920.1
【相关文献】
1.《清理,让法制肌体更健康》系列报道之三以“包裹立法”推动法律清理常态化
2.为提升我国铁水联运的质效和水平加快推进交通强国建设进程贡献智慧和力量——在铁水联运发展论坛暨集装箱铁水联运推进十周年研讨会上的发言
3.青海省:立
法基地提升地方立法质效4.深化法律援助立法与理论研究推进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法律援助立法与理论问题国际研讨会会议综述5.精准挖潜力质效双提升--国网江西电力深入推进提质增效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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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方立法
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方立法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地方立法是指各个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需要,制定、修改、废止本地区法律法规的过程和行为。
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中的一部分,是落实国家法律精神和推动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地方立法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地方立法有助于保证地方利益。
不同地区的地理、经济、社会等条件各不相同,因此在制定法律规章时需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地方立法可以确保本地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有效解决本地区的特殊问题。
地方立法有助于推动经济发展。
地方立法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发展战略和需求,制定经济政策,为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地方立法还可以推动本地区的产业升级、创新驱动等经济转型,促进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
地方立法有助于促进社会稳定。
地方立法可以制定和完善社会管理法规,加强社会治理能力,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地方立法还可以为居民提供法律保护,维护他们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地方立法有助于加强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
通过参与地方立法,地方政府可以积累立法经验和能力,提高政府管理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
地方立法还可以促进地方政府与社会各界的互动和沟通,形成政府、企业、群众合力的治理格局。
地方立法的程序和实施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一是依法进行,地方立法应当依据上位法的调整要求和程序,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科学决策,地方立法应当充分调查研究,科学决策,确保立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三是民主参与,地方立法应当积极倾听社会各界的声音,广泛征求意见,促进民主参与和民意表达。
四是透明公开,地方立法应当向社会公众公示,确保立法过程和结果的透明度。
在实际操作中,地方立法应当与国家立法相互配合、相互衔接。
一是地方法规不能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抵触,应当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
二是地方法规可以对国家法律进行细化和补充,以适应本地区实际情况和需要。
三是地方法规可以针对本地区特殊需求和问题进行制定,为本地区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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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2期北京人大
法治视角下加强地方立法的几个维度
文 / 冯玉军 薛睿杰
倾向,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
化”等要求。
这既是对宪法、立法法有关规定的重申与强调,也是新时期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的重要方面。
立法应促进“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
以养老问题为例,宪法规定,公民年老时,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救助的权利。
2007年修订的国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政府、社会和公民都负有养老义务和责任。
但是,如何将老年人权益保障权利充分落到实处,真正“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并非易事。
对于地方立法来说,与上位法最大的不同在于,由于全国各地具体情况不同,养老事业的发展实践也不同,上位法很难对地方政府有关养老责
地方立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按照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的有关表述,地方立法包括两大方面。
一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
目前,我国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均有地方立法权。
二是指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立法法规定,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目前,全国有49个较大的市被赋予地方立法权,包括27个省级政府所在地(22个省会和5个自治区首府)、5个经济特区,以及唐山、大同等18个经国务院批的较大的市。
今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这意味着除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有地方立法权的
城市将从49个扩至全部282个设区市。
对于立法,四中全会还明确提出“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的要求。
笔者认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应更加注重以下几个维度。
立法应摒弃行政思维和行政主导
立法与行政,是两个不同领域,立法是立法,行政是行政,是两个概念,两种思维。
但是在以往的实践中,一些地方立法却体现出明显的行政色彩和行政思维,混淆了立法与行政概念:其一,存在行政部门主导立法的问题。
一些地方立法由行政部门、执法者主导制定,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影响了立法质量。
其二,存在行政思维主导立法的问题。
无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应坚持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约束和规范公共权力。
但是,一些地方立法只是出于加强某一方面工作,简单地从管理角度去思考问题,立法中缺乏社会参与、公共治理、政府责任、权力约束等关键内容。
针对地方立法存在的行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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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2期
北京人大
任进行具体规定,而在这一点上,地方立法可以依据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政府的有关职责进行细化,对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在养老事业中的社会责任进行细化,从而将上位法的原则规定落到实处。
立法应注重促进公平正义
党的十八大提出,“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
因此,一方面,公共服务应当共享,社会保障应当普惠。
有的国家在保障公民各项权利时,采取全员福利,有的国家,在具体政策上对特定群体予以优惠,但也不排斥其他主体享有同等服务,而是通过税收政策、贷款政策等经济手段调节,比如按年、季度、月征收阶梯式的更高税费。
另一方面,立法应明确政府责任。
政府不同于企业,不是为了盈利而存在,政府也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组织,不是服务于特定人员。
政府的权力来自人民赋予,也应为全体人民的福祉服务。
在住房保障、居家养老、教育医疗事业的土地、资金、设施建设以及社会动员等方面,都应明确政府公共服务的主导作用。
规定权利,却没有规定救济,导致权利没法实现,法律规定也就成了空文。
三是因为有的立法为公民提供的保护与救济方式并不理想。
一些地方立法过分迷信和依赖执法,把立法重点放在扩充执法队伍和加强执法力量,最后陷入机构和人员膨胀的怪圈。
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
立法要注重为公民守法提供依据
当前,一些地方立法实施效果并不理想,与守法环节密切相关,人们对一些地方立法缺乏了解,一些地方立法在社会生活中也很少被人们用到。
而之所以出现这些现象,一些地方立法难以被有效遵守,往往有以下原因。
一是因为有
的立法中充满了行政命令、行政强制、行政管理。
二是因为有的立法
为了避免带来行政成本的增加,只
今年1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地方性法规。
摄影/薛睿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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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第12期北京人大
今年11月,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地方性法规。
摄影/薛睿杰
方式”、“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
而要实现这些目标,一是注重明确政府职责以及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权利义务,为全民守法提供指引。
二是要注重立法与行政、司法衔接,为权利救济提供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
三是加强公共领域立法,解决人们在公共领域面对的法律问题。
立法要为社会合作与博弈提供法律依据
过去,我们谈到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往往理解为对单个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但实际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是在调整社会关系中完成,比如企业与职工或工会之间、出租者与租房者之间、学校与学生之间、养老机构与老人之间,等等。
我们应当看到,尽管这些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基本法律已经为国家法律所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他们之间的合作与博弈始终在进行。
地方立法可以在既有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在社会现状的基础上,对利益相关方进行规范或者保护,加强或削弱某一方的优势,以达到立法目的。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英国罗纳德・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著名的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认为,在某些条件下,经济的外部性或曰非效率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谈判而得到纠正,从而达到社会效益最大化。
笔者认为,地方立法可以通过详细考察社会主体之间法律关系,了解其合作与博弈情况,在此
基础上进行立法,使得利益相关方的谈判、合作与博弈依法合理进行。
另外,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的财产状况、社会关系状况一目了然,对法律需求相对简单。
但是,在市场经济有许多新的特点,对法律需求更加复杂。
比如,国家对“贫困县”的认定,过去容易从几个指标考察,但是,现在社会的财产具有多样性,有的藏富于房市,有的藏富于股市,有的用于消费,同样经济条件的人们,购买的资产也不相同。
公共资源分配时,不容易认定是否符合被救济标准。
立法要注重立法后评估与修改
在法学教科书上,谈到立法,往往提到立法具有稳定性,滞后于社会发展,立法是对实践的总结。
但是,法学教科书在另一部分又会提到,立法具有引导、规范、教育等功能,强调的又是其引领作用。
这是两个相互矛盾的观点。
笔者认为,要妥善处理这个问题,往往需要更加充分的实践,通过立法引导实践,通过实践修正立法,从而保证立法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对社会发展起到引领和推动作用。
而将立法与实践较好结合的一个方法与途径就是进行立法后评估。
实际上,提高地方立法的质量本身就是一个实践性命题。
在立法后经过实践评估,能够更好地确定行之有效的做法,修改不理想的做法。
在实践中立法后评估工作已经成为地方立法重要一环,2008年,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对奥运立法开展
了立法后评估,围绕明确立法价值取向、完善立法格局和立法机制等问题总结经验,2009年以来,又对养犬管理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规进行了立法后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启动了相关修法的预案
研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