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范本模板】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总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以下简称《税务证明》).一、申请条件及提供资料(一)申请条件1.需要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2) 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3) 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2。
无须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供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个人)提供")1、《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一式二份。
2、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已盖企业公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一份)及与该纸质资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报盘文件(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没有选择,税务机关要将纸质资料内容录入系统中。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总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一、申请条件及提供资料(一)申请条件1.需要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2.无须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下列项目,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1)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2)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所垫付的工程款;(3)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4)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5)境内运输企业在境外从事运输业务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6)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7)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提供资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由我单位(个人)提供”)1、《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一式二份。
2、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提供已盖企业公章的《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一份)及与该纸质资料内容一致的电子报盘文件(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纳税人没有选择,税务机关要将纸质资料内容录入系统中。
bc11186934074502b1c2b8b1b0e72cab
境内支付人
机构名称或个人姓名
XX市XX有限公司
纳税识别号
4403XXXXXXXXX
地址或住所
深圳福田区XX路XX号
付汇银行
招商银行
付汇账号
XXXXXXXXXXXXXX
联系人
王XX
联系电话
13XXXXXXXXX
主管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XX区税务局
税务机关管理码
境外收款人
名称
XXXXXX
所属国家或地区
344香港
地址
XXXXX
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
是
收汇银行
渣打银行XX分行
收汇帐号
XXXXXX
合同名称
XXXXXXXX协议
合同号
2019XXXX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销售额*3%
币种
港币
已付金额
10000000
币种
港币
本次付汇金额
200000
币种
港币
付汇日期
2019年11月11日
合同执行期限
自2018年01月0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人签名或盖章:王XX
二、告知事项
本表仅适用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以上付汇金额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第一篇: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操作,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主管税务机关是指支付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三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前,应当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
第四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在申请办理•税务证明‣时,应当首先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第六条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
第七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申请表‣:(一)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二)从主管税务机关官方网站下载。
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时,应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告知境内机构和个人予以补正。
付汇申请表
附件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税务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和税务机关管理码(地税)。
2、境外机构或个人“收款方名称”和“地址”应注明外文全称(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除外)。
3、“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述条件填写。
4、“本次支付项目”按照合同列明的项目名称填写。
5、支付项目如涉及应税事项,“本次付汇金额”应为含税金额。
6、“汇率”填写申请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如已缴纳税款的,填写计算税款时的汇率。
7、“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只填写已缴纳税款情况。
8、本申请表在向国税局主管机关和地地税局主管机关申请出具《税务证明》时分别提交一份。
9、“申请人声明”中必须是法人代表签名或提供授权书原件,又被授权人签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2008〕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专人,负责《税务证明》的管理工作。
二、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税务证明》的出具和管理工作。
三、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附件:1.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2.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情况年度统计表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在取得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二)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三)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第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为其出具《税务证明》;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时,应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告知境内机构和个人予以补正。
第九条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出具《税务证明》或填写相关加盖“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
第十二条主管国税机关和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在出具《税务证明》后15个工作日内,对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复核。
复核的内容包括:(一)境内机构和个人申请的内容与实际支付的项目是否一致;(二)支付项目的税收处理是否正确,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在复核时发现已支付的项目在税收判断上有差““第十六条主管国税机关应对《税务证明》统一编码。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修改的解读
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修改的解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跨国投资和服务贸易成为国际经济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促进国际服务贸易的便利化和规范化发展,我国税务部门近日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进行了修改,以适应当前服务贸易等项目的需求。
本文将对此次修改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服务贸易的影响和重要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税务证明〉申请表的修改内容。
此次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申请表的分类调整:根据服务贸易等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申请表中的各项事项进行了合理的分类调整,以方便申请人选择并填写相关信息。
2. 移除不必要的内容:为简化办事流程,新版申请表移除了一些不必要的内容和要求,减少了申请人填写的工作量,提高了办事效率。
3. 增加服务贸易相关事项:鉴于服务贸易在国际经济中的重要性,新版申请表增加了一些与服务贸易相关的事项,如服务类型、服务内容等,以便更好地了解和把握服务贸易的实际情况。
4. 优化审批流程:为加快审批速度,并提高申请人满意度,新版申请表对审批流程进行了优化,简化了后续的审批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
上述修改对服务贸易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分类调整和移除不必要内容,申请表更加简洁明了,提高了申请人的填写效率和操作便利性。
这对于提升服务贸易相关企业的申报质量和速度,推动服务贸易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其次,新版申请表增加了服务贸易相关事项,增加了对服务贸易实际情况的了解和监管能力。
随着服务贸易的蓬勃发展,各类服务项目涌现,旧版申请表的事项已经无法完全满足实际需求。
通过增加服务类型、服务内容等事项,税务部门能够更好地了解和把握服务贸易的发展态势,进一步优化服务贸易政策和规范。
此外,优化审批流程也是此次修改的重要亮点。
旧版申请表审批流程繁琐、复杂,申请人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办理效率低下。
通过对审批流程的优化,新版申请表减少了繁重的审批手续,提高了办事效率。
这将极大地节约企业和申请人的时间成本,使得服务贸易等项目能够更快速地进行资金结算和出具相应的〈税务证明〉。
A1308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
境内支付人
机构名称或个人姓名
纳税识别号
地址或住所
付汇银行
付汇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主管地税机关
地税机关管理码
境外收款人
名称
所属国家或地区
地址
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
收汇银行
收汇帐号
合同名称
合同号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币种
已付金额
币种
本次付汇金额
币种
付汇日期
合同执行期限
自年、“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人,二份留存国税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人签名或盖章:
二、告知事项
本表仅适用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以上付汇金额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盖章
a1308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分类索引一业务类别凭证管理二表单类型纳税人填报三设置依据表单来源政策规定表单二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40三表单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编号
A13085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编号:说明: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2、本表一式三份,一份交备案人,二份留存国税机关;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对外支付税务备案须知1.境内机构和个人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办理税务备案手续;2.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3. 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审核手续;4. 主管税务机关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会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如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将依法追缴税款,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涉及的主要规定有:1源泉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93号文规定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和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手续;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劳务项目的,应当自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项目的备案报告;未按规定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3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按照国税发2009124号文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4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五篇模版)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五篇模版)第一篇: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编号:xxxxxxxxxxxxxx号本税务证明系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出具,主管税务机关将根据国税发〔2008〕122号文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复核,如发现已支付的项目在申请的内容或税收判断上有差错,将及时纠正,并追缴税款或为纳税人办理退税。
填写说明一、“支付项目”按照合同列明的项目名称填写。
二、支付项目如涉及应税事项,“支付金额”应为含税金额。
三、免税或不予征税的,“已缴纳税款项目”填写“零”。
四、《税务证明》一式三份,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并编号。
一份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由申请人办理付汇手续使用。
第二篇: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总办理期限:20个工作日凡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的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付汇专用)(以下简称《税务证明》)。
一、申请条件及提供资料(一)申请条件1.需要提交《税务证明》的项目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下列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1)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服务贸易收入;(2)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等收益和经常转移项目收入;(3)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A1308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备案人,一份留存税务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4.所得项目类型:1.支付股息、红利;2.利息;3.特许权使用费;4.股权转让收益;
5.
财产转让收益;6.不动产租金;7. 其他征预提所得税的所得;8.机构场所的营业利润(建筑、安装、承包工程、管理服务、咨询、设计、认证等取得的所得);9.境内机构办理境内外汇划转,外国投资者以境内利润或资本公积金等再投资、增资;10. 其他(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项目,如个人劳务,个人不动产租金等;11. 境外劳务。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单位:元
填表说明
1、“税务代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国税)和税务机关管理码(地税)。
2、境外机构或个人“收款方名称”和“地址”应注明外文全称(香港、澳门和台
湾地区除外)。
3、“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项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所述条件填写。
4、“本次支付项目”按照合同列明的项目名称填写。
5、支付项目如涉及应税事项,“本次付汇金额”应为含税金额。
6、“汇率”填写申请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如已缴纳税款的,填写计算税款时的汇率。
7、“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只填写已缴纳税款情况。
8、本申请表在向国税局主管机关和地税局主管机关申请出具《税务证明》时分别
提交一份。
附报资料
1、支付人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个人提供身份证明);
2、合同、协议或其它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3、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4、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书(复印件);
5、凡执行税收协定的,须提供居民身份证明;
6、境内承包工程的需提供国家有关部门项目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分配股息、红利的需提供董事会关于分配股息的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如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上述条款中规定的资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印章。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两份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
境内支付人
机构名称或个人姓名
纳税识别号
地址或住所
付汇银行
付汇账号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境外收款人
名称
所属国家或地区
地址
境内外机构是否关联
收汇银行
收(或支付标准)
币种
已付金额
币种
本次付汇金额
币种
付汇日期
合同执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人签名或盖章:
二、告知事项
本表仅适用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以上付汇金额应向主管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1、“已付金额”一栏填写在同一合同项下涉及多笔对外支付时,办理第一笔支付之日起至今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备案人,一份留存税务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doc
附件1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编号:2018SXA131004001137011216000000
一、基本情况(由支付人填写)
境内支付人机构名称或个人姓
名
山东《中华纸业》杂志社
纳税识别号913701127381661541
地址或住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南路101号
付汇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济南高新支行
付汇账号1602023609200173669 联系人王敏联系电话88546640
主管地税机关
地税机关管理
码
境外收款人
名称
UBM EXHIBITION
SINGAPOPE PTE LTD
所属国家或地
区
新加坡共和国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新加坡
境内外机构是
否关联
否
收汇银行收汇帐号
合同名称SPACE APPLICATION CONTRACT 合同号18370112020003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71910.0 币种美元
已付金额0.0 币种美元
本次付汇金额71910.0 币种美元付汇日期2018-06-08
合同执行期限自2018 年05 月01 日至2018 05 年31 月
日
声明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备案人签名或盖章:
二、告知事项
本表仅适用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
以上付汇金额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或做出必要说明。
上述呈报如有不实,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盖章
年月日。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式两份
已支付的外汇总金额。
2、本表一式两份,一份交备案人,一份留存税务机关。
3、对外支付项目仅有交易凭证或协议的, “合同名称”一栏应填写相关凭证或协议的名 称,“合同号”一栏可不填。
附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
编号:
一、
境内支付人
M名
号 账 汇 付
人 系 联
境外收款人
宀林区
備联
FM关 恥否
号 帐 汇 收
称 名 同 合
号 同 合
合
额 金 付 已
期 日 汇 付
合
日 月 年 至 日 月 年 自
明 声
X有或 如名 女签
人 良案 扫备h
以
项 事 知 告
、
二
彫师 章日 割知 盖 主仍 关 及 机月 向恥 务^ 应法 税 佥如 主年 案册 备超 务新 税EW付主 外浄 对亦 目畔 项飒 易惇 贸M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本次付汇金额
1000000
币种
人民币
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
/
汇率
/
合同执行期限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
已缴纳营业税
/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100000
应纳税所得额
1000000
企业所得税税率
10%
应税所得率
/
免予征税
□
不予征税
□
申请人
声明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勿忘签字)申请日期:***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受理日期:年月日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编号:□□□□□□□□□□—□□□□□(同一年度利润第一次分配税务机关填写,二次以上分配企业填写)
境内
支付人
支付方名称
***
联系人
***
支付方地址
***
联系电话
填写联系人市内电话
税务
代码
(国税)
填写税务登记证号码
付汇银行
***
(地说)
填写电脑编码
付汇账号
***
境外
收款人
收款方名称
填写外文全称(港、澳、台地区除外)
收款方地址
填写外文全称(港、澳、台地区除外)
收汇银行
***
收汇账号
***
国家或是否关联
是
合同或协议名称
境外利润分配
合同号码
/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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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付汇折合人民币金额
汇率
合同执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次付汇金额涉税情况
已缴纳营业税
已缴纳个人所得税
已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税率
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税率
应税所得率
免予征税
□
我谨在此声明:以上呈报事项准确无误,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和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
境内
支付人
支付方名称
联系人
支付方地址
联系电话
税务
代码
(国税)
付汇银行
(地税)
付汇账号
境外
收款人
收款方名称
收款方地址
收汇银行
收汇账号
国家或地区
境内外机构
是否关联
合同或协议名称
合同号码
合同总金额(或支付标准)
币种
已支付金额
币种
本次支付项目
预计付汇日期
本次付汇金额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意见:
经办人:受理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