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责任如何认定-建筑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审理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核准后公布。现将《解释》全文摘录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维护合同的独立性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中,应遵守合同独立性原则,不得因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协议、保函、担保等合同的变更、解除、效力等问题,影响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审理和裁决。
(二)遵循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内容的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应综合考虑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在审理纠纷时,应审查合同的内容及其变更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准确认定合同的内容。
(三)遵循对等有偿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应遵循对等有偿原则,即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应具有相当性,权利受损失的一方应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审理中,应重视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问题,保障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防范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损失和责任。
二、审判标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责任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责任的确定,应考虑合同的约定、工程质量要求以及当事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行为等因素,确定各方责任的大小。
(二)工程质量认定
在工程质量认定中,应考虑施工合同的约定和工程质量要求等因素,综合考虑静态质量、运行质量和安全质量等因素,以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
(三)工程变更
当建设工程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的要求写入变更合同中,以保障工期和工程质量。发生变更后,需要重新确定施工标准和工程价值,保障变更后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筑工程纠纷的法律判例和司法解释
建筑工程纠纷的法律判例和司法解释建筑工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到多个专业领域的合作。然而,在建筑工程过程中,由于各种因素,纠纷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为了维护建筑工程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质量和安全,法律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
一、质量问题
在建筑工程中,质量问题是最为常见、也是纠纷最多的一个方面。在质量问题方面的法律判例和司法解释可以提供一定的参考。例如,如果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施工方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施工单位在建筑工程中,应当保证其施工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工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合同履行问题
建筑工程涉及到的主要合同有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为了保证建筑工程的顺利进行,相关法规对合同履行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例如,《合同法》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建筑工程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受益方可以依法要求履行、请求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请求赔偿。
三、监理问题
在建筑工程中,监理的作用十分重要。监理单位主要负责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进行监督和管理。如果出现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和司
法解释也提供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消极怠工、迟
延竣工的情况,应当及时向业主报告,并且有权要求其采取补救措施。
四、索赔问题
在建筑工程纠纷中,索赔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施工企业或者
受益方在建筑工程中,如果遭受到经济损失,可以依法提起索赔。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受益方有权要求施工、监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
一、背景介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在建筑行业中经常出现的问题。由于合同内容的复杂性和建设过程中的各种变数,很容易导致合同双方产生分歧和争议。为了解决这些纠纷,有必要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
二、合同条款解读
1. 合同变更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需求的变化或其他原因,双方可能需要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应当通过协商一致,并及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明确变更后的内容和责任。若未经协商一致擅自进行变更,可能导致纠纷的发生。
2. 验收和保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都会规定工程的验收和保修期限。验收是双方确认工程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过程,而保修期是指工程竣工后,承包商提供的保修期。在遇到工程质量问题时,承包商应负责修复,并在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合同解除
当出现重大违约行为或其他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双方有权解除合同。重大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时交付工程、未按质量要
求完成工程以及其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解除合同后,双方应进行
清算,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常见纠纷解决方式
1. 协商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应积极进行协商,通过充分沟通和妥善
的协商解决纠纷。在协商中,双方应尽量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签订
补充协议或其他形式的书面协议来解决问题。协商解决是最快捷和经
济的方式,能够维护双方利益,保持合作关系。
2. 专家评估
当双方在纠纷解决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请专家对争议问题
进行评估。专家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法律知识,能够客观公正地进行
识别与防范建筑合同纠纷分析建筑合同中常见的风险与纠纷点
04
防范建筑合同纠纷措施
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责利
详尽规定工程范围
合同应明确工程的详细范围、工 程量、质量标准等,避免后期因
工程变更引起的纠纷。
明确付款条款
规定清晰的付款条件、方式和时间 ,以及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确保 资金流转顺畅。
明确双方权责
明确业主和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工程保险、保修期、违约责任 等,以减少责任不清引发的争议。
承包方因自身原因造成工 期延误,需承担违约责任 。
第三方风险
供应商风险
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或设备 存在质量问题,影响工程 质量和进度。
分包商风险
分包商不具备相应的资质 和能力,或存在违法转包 行为,导致工程质量和进 度受损。
不可抗力风险
因自然灾害、政策变化等 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受 损或合同无法履行。
识别与防范建筑合同纠纷分析 建筑合同中常见的风险与纠纷
点
CONTENTS
• 建筑合同概述 • 识别建筑合同风险 • 分析建筑合同纠纷点 • 防范建筑合同纠纷措施 • 案例分析:成功解决建筑合同
纠纷案例分享 • 总结与展望:提高识别与防范
能力,减少建筑合同纠纷发生
01
建筑合同概述
建筑合同定义与作用
工程质量不达标
01
承包方完成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
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
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
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判决承包人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价款。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等条款没
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
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是为了更好地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解释。
一、关于合同效力
司法解释明确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生效要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成立需要当事人达成一致,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此基础上,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此外,司法解释还明确了违法分包和转包合同的无效性。
二、关于合同履行
司法解释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明确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履行义务。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完成施工。其次,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迟延履行违约金、赔偿损失等。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对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三、关于工程质量
司法解释对工程质量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承包人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如果承包人施工的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有权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四、关于工程价款
司法解释对工程价款问题作出了规定。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工程价款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如果发包人迟延支付,承包人有权请求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另外,司法解释还规定,承包人完成施工后,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的责任怎么承担
⼯程承包合同纠纷的责任怎么承担
进⾏⼯程的施⼯时就需要签订⼯程承包合同,⼯程承包合同是⾮常重要的,对解决施⼯过程中的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程承包合同产⽣的纠纷⾮常多,那么⼯程承包合同纠纷的责任怎么承担?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程承包合同纠纷的责任如何承担
建筑⼯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1、承包⽅的责任认定和承担
(1)施⼯准备责任。施⼯场地的平整,施⼯界区以内的⽤⽔、⽤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编制施⼯组织设计(或施⼯⽅案),做好各项施⼯准备⼯作。
(2)物资准备责任。按双⽅商定的分⼯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3)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提出开⼯通知书、施⼯进度计划表、施⼯平⾯布置图、隐蔽⼯程验收通知、竣⼯验收报告;提供⽉份施⼯作业计划、⽉份施⼯统计报表、⼯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计划。
(4)⼯程质量责任。由于承包⽅的原因造成⼯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承包⽅应负责⽆偿修理或返⼯,由此造成⼯程逾期交付的,应⽀付逾期违约⾦。
(5)⼯程保管责任。已完⼯的房屋、构筑物和安装的设备,承包⽅在交⼯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程交付责任。承包⽅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和交付,由于承包⽅的原因造成⼯程逾期交付的,承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竣⼯验收责任。承包⽅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验收技术资料,办理竣⼯结算,参加竣⼯验收。
(8)⼯程保修责任。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责任的⼯程质量问题,负责⽆偿修理。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处理和责任承担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处理和责任承担
作者:覃向都时间:2014-03-27浏览量5116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我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建设工程合同若被认定为无效,不仅会给合同双方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会对公共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制。
一、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
实践中,导致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两方面,根据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的特点和在实践中的应用,无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未取得资质、超越资质等级或者借用他人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我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该法条明确禁止没有资质或低于最低级别资质要求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另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第一条第1、2款“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认定无效”。可见,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项目,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因此国家对承包人的主体资格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只有具备相应法律资质的法人单位才有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个人或者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均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
工程质量事故承担责任合同条款
建筑工程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事故责任承担的规定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承担有明确的条款。一般来说,如果工程质量出现问题,通常由承包方承担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如果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对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在工程质量出现问题时,发包方有权要求施工方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如果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承包方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的,发包方可以据此请求相应减少支付工程款。
同时,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具体合同条款,如验收方式、验收标准、质量保证金等也会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承担产生影响。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和公平性。
在实际应用中,具体的合同条款可能因地区、项目类型和具体要求而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更具体的帮助,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合同管理专家。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依据法律条文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依据法律条文
一、合同主体资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否则可能
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合同前,务必核实对方的资质和能力,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工程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6条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如果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承包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合同中,应明
确约定工程质量的标准和验收方式,以便在出现纠纷时依法解决。
三、工程进度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建筑
工程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工程的进度和交付时间。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另
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工程进度和交付时间,
以便在出现纠纷时依法维权。
四、工程款支付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在建筑
工程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和
时间,以便在出现纠纷时依法维权。
五、合同变更和解除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
建筑工程合同中,如果双方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应签订书面协议并明确约定变更或解除
的条件、方式和后果。这样,在出现纠纷时,可以依法解决。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第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法规
一、合同的订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
用的原则。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
合法权益。
二、合同的内容
建筑工程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地点、范围、质量要求、工期、费用及支付
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其中,工程质量要求是合同的核心内容,双方应当明
确约定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验收方法。工期和费用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双方应当根据实际
情况合理确定。
三、合同的履行
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
时间、地点、质量要求完成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质量要
求进行施工。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无法继
续履行,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但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只有
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争议解决
如果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当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争议解决期间,除涉及争议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分
应当继续履行。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由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方(建设单位)和承包方(施工人)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单位应完成建设单位交给的施工任务,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提供必要条件并支付工程价款。为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由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由的定义及分类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由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者纠纷的性质和内容。根据我国《民法典》、《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工程质量纠纷:因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产生的
争议。
2. 工程进度纠纷:因施工进度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影响工程按时交付而产生的争议。
3. 工程价款纠纷:因工程价款支付、调整或者工程结算而产生的争议。
4. 材料设备供应纠纷:因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拖延供应
而产生的争议。
5. 安全生产纠纷: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事故处理等而产生的争议。
6. 竣工验收纠纷:因工程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处理等而产生的争议。
7. 保修责任纠纷:因工程质量保修、保修期限、保修费用等而产生的争议。
8. 其他合同纠纷:因合同条款、变更、解除、终止等而产生的争议。
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由的法律规定
1. 合同约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合同双方的权益、义务、工程质量、进度、价款等内容,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
2. 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由的处理,应当遵守我国《民法典》、《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一家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承包
合同,约定由乙方负责一项商业综合体的建设工程。合同约定了工程的总价款、施工期限、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条款。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发生了以下争议:
1. 工程延期:由于乙方在施工过程中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地质问题,导致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甲方认为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程,要求支付违约金。
2. 工程质量问题:甲方在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
量标准的问题,要求乙方进行返工。
3. 合同变更:在施工过程中,甲方希望增加一些原合同中未包含的建设内容,但乙方认为
这超出了原合同范围,双方就是否应该签订补充协议以及如何定价产生了分歧。
面对这些争议,双方首先尝试通过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甲方决定将乙方告上
法庭,请求法院判决乙方支付违约金、返工并赔偿因延期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在法庭上,乙方辩称,工程延期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工
程质量问题,乙方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甲方的要求过高;关于合同变更,
乙方认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单方面提出的变更要求不具有法律效力。
经过审理,法院根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事实,作出了如下判决:
1. 对于工程延期问题,法院认定地质问题是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乙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同时指出,乙方应在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时及时通知甲方,
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2. 关于工程质量问题,法院认为乙方确实存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判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释
一、背景及意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建筑行业中频繁发生,为了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工程质量、工程款支付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这对于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效力
《解释》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包括: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此外,《解释》还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如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三、合同履行
《解释》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作出了具体规定。首先,明确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任务,保证工程质量;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施工条件。其次,规定了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解决方式,如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
四、工程质量
《解释》高度重视工程质量问题,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质量条款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承包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质量检测资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同时,发包人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工程质量检测报告,并对不合格工程要求承包人整改或者返工。
五、工程款支付
建筑施工合同解析与纠纷解决纠纷案件定性与量化分析
工期延误损失计算
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计算工期 延误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 接损失。
质量缺陷责任划分
质量缺陷类型
识别质量缺陷的类型,如主体结构质量缺陷、装饰装修质量缺陷 等。
质量缺陷责任归属
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质量缺陷的责任归属方,如承包人 、发包人、设计人等。
质量缺陷处理措施
针对不同类型的质量缺陷,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如修复、返工、 更换等,并明确费用承担方式。
仲裁与诉讼
仲裁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 交给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
诉讼
俗称“打官司”,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 与人的配合下为解决纠纷,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全部活动 。
不同解决途径比较
协商与调解的优点在于程序简便、灵活、及时、经济,有利于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 作关系。缺点在于协议缺乏强制执行力,需要当事人自觉履行。
因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结算价款争 议等问题而引发的纠纷。
纠纷成因分析
合同条款不完善
合同条款表述不清、权 利义务不明确,导致双 方对合同理解产生分歧
。
履约行为不规范
一方或双方未严格按照 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如 拖欠工程款、施工质量
不达标等。
市场变化与风险
市场价格波动、政策法 规调整等外部因素导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责任如何认定-建筑合同
2019年6月10日,上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与浙江某建筑工程公司(B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由B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由A公司投资开发的某宾馆工程项目,承包范围是地下二层和地上24层的土建、采暖、给排水等工程项目,其中,玻璃幕墙专业工程由A公司直接发包,工期自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12月30日,工程款按工程进度支付。同时约定,由B公司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由A公司按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价款的3%向B公司支付总包管理费。
玻璃幕墙工程由江苏某一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在总包工程已完工的情况下,由于C公司自身原因,导致玻璃幕墙工程不仅迟迟不能完工,且已完工程也存在较多的质量问题。A公司在多次催促B公司履行总包管理义务和C公司履行专业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要求未果的情况下,以B公司为第一被告、C公司为第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1)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承担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
2)请求判令第一被告与第二被告共同连带承担质量的返修义务;
3)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
本案的发包人以施工总承包单位B公司收取“总包管理费”却没有履行总包管理职责,而要求与玻璃幕墙专业施工单位C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而总包单位B公司则以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合同当事人并非是B公司与C公司所签为由而拒绝承担连带责任,从而产生纠纷。
1、业主直接发包玻璃幕墙工程并与C公司签订施工合同;
2、B公司收取了总包管理费;
3、C公司未能履行合同导致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
对于焦点问题即B单位是否负有总承包责任的判定:
1、BC公司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且总包管理费由A单位支付,从这一点事实可以认定C单位不对B单位负有合同责任,而是直接对A 单位负责;
2、AC单位玻璃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了B单位履行施工配合义务,这一点并不合法,因为合同双方非经同意无权设定第三方权利义务;
3、如B单位按照AC单位的施工合同约定收取了总包管理费,应认定其已经认可并同意AC单位为其设定的权利义务,从而以事实履行构成三方之间的特殊合同关系;
4、值得注意的是,AC单位的施工合同设定B单位义务为:履行对玻璃幕墙专业工程项目的施工配合义务,而是“施工配合义务”与
总包管理义务是两个不完全一致的概念,前者只负责配合施工工作,后者不仅要配合施工还要负责总承包管理,更要承担总承包责任;
5、AC单位设定A单位支付和B单位收取的是“总包管理费”,与AC设定并经B单位同意认可的对应义务“施工配合义务”相对应,两者的表述出现差异,应认定“总包管理费”是费用,而“施工配合义务”是B单位的合同权利义务和责任。
1、裁定C单位承担工期延误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2、裁定由C单位承担质量返修义务,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3、裁定由C单位承担本案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用,驳回对B单位的该项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C单位作为业主直接发包的施工人工程延期和质量问题,B单位可以就此向A单位提起施工索赔,索赔内容包括:
1、要求其顺延施工工期;
2、要求其承担工期延误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3、要求其责令C单位返工,以符合工程施工和设计标准;
4、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特别提醒:如果B单位收取“总包管理费”的收据上写明的也是总包管理费,再加上A单位很容易找到B单位工作中的所谓“总包管理活动”,那就另当别论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