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合同法第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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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42~43 第8条 对应法条 条
第108条 第107条 第92条
第二节 合同的有效要件
一、合同有效条件的概述
(一)一般有效要件:所有合同生 效的基本条件
(二) 特别有效要件:法律特别规 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有效要件
二、合同的有效要件 (一)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民法通 则》55条;《合同法》44条)
例1.甲乙于2001年7月20日约定,如果 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的话,甲 将赠乙100万。问:该赠与合同何时生 效?
例2.设例1中甲乙约定,如果北京申办 2008年奥运会成功的话,甲将不赠乙 100万。问:该赠与合同能否生效?
②应是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的事实
Ⅰ若将确定将来会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 实际上并非条件,而是期限,是否会确 定发生,这是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最大区 别。
合同法课件(第三章)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三章教学要求
案例分析:当事人订立“生死合同”有效吗? 讲授内容: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有效要件 第三节 无效合同 第四节 可撤销合同 第五节 效力待定合同 第六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 后果 重点难点:无效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界定 及处理 课时安排:4课时
例9.如例7、例8中的条件均为明天下 雨。明天下雨即为发生某种事实,为 肯定条件。
Ⅱ否定条件,又称为消极条件,指条 件本身为不发生某种事实。
例10.甲乙约定,若明天不下雨,则甲 将雨伞借给乙。
例11.甲乙约定,若明天不下雨,乙将 甲原借给自己的伞还给甲。
总结: (1)肯定、延缓条件:如…..,就…….; (2)肯定、解除条件:如…..,就不….; (3)否定、延缓条件:如不..,就…….; (4)否定、解除条件:如不..,就不….;

合同法第三章

合同法第三章
3)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 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第三节 合同的撤销与变更
一、合同的撤销、变更
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当事人 一方因此享有撤销、变更权,通过撤销权人 行使撤销权、变更权,溯及既往地消灭或变 更合同的效力。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半有效合同
二、合同可变更、撤销的原因
1993年7月,桑植县搬运公司(原告)与解国虎女婿陈家农
(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屋门面租赁合同,陈家农缴纳了门面 集资款4 800元,承租原告的门面房一问。后陈去了张家界市, 将门面转租给了被告解国虎。1994年4月,被告向原告交纳 了集资款2 400元,原告按每月 200元的标准递减被告门面集 资款,作为该一间门面的租金。1996年7月,承租期满,原 告法定代表人胡发相口头通知被告,增加租金,按每月300元 交纳。被告表示同意,即从当年8月起按月给原告交纳300元 的租金。1997年2月,原告单位开会决定从3月起再次上调租 金,每月400元,并需交纳押金500元。原告派人给被告做工 作,遭到拒绝。从当年3月份起,被告仍然按月交纳300元租 金,原告以未交足为由拒收。1997年5月,原告起诉到桑植 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从1997年3月起按每月400元租金交至 6月,并于6月期满退出门面。被告辩称:原告单方提出的增
第三章 合同的生效与效力
合同生效的概念
合同的无效
合同的撤销与变更
效力待定的合同
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
第一节 合同的生效及要件
一 合同生效的概念: 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产生法律的约束力
二 合同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时生效 2、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生效(失效) 3、办理完法定或约定的程序、手续时生效
三 合同生效的该房内,但未按约定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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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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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法条文义解读
本条是关于合同对平等原则的规定。

《合同法》从第3条到第7条规定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所谓基本原则,
是指适用于《合同法》全部领域的根本准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如
下意义:
第一: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合同法》的出发点。

第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确定人们行为的准则。

《合同法》的基本
原则起到了确定人们行为的作用。

因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贯穿在《合同法》的始终,人们在订立合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时,都应遵循基本原则,时人
们从事交易活动时所必须遵循的行为模式。

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无论具有什么身份,也无论其经济实力的强弱,在合
同关系中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高低从属之分,不存在命令者
与被命令者、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具体表现在:
(一) 合同当事人的人格平等。

在法律上,任何一个民事主体,都具有独立的人格,民事主体对人格独立
享有,表现在民事主体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体都享有
平等的主体资格,享有独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民法通则第。

新合同法教案 - 第3讲

新合同法教案 - 第3讲

第三讲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
四、合同债务 2.合同义务分类: (2)按照义务的产生阶段划分 ①先合同义务-----当事人为缔约而接触时,基于诚 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说明、告知、注意、保密等义务。 ②后合同义务-----为了维护给付效果,合同关系消 灭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保密、协助善后处理等作为 或不作为的义务。 18
第三讲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一节 合同的形式
四、合同凭证: 1、车票 2、保险单 3、提单 4、仓单 (不是合同本身,是合同凭证)
(思考:登记、审批是不是合同形式)
7
第三讲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一节 合同的形式
第三讲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 --------------------------------------------------------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
四、合同债务
2.合同义务分类:
(3)按照违反义务的后果
①附随义务 ------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根据 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 务。违反此义务,对方不得抗辩、解除和独立诉请。 ②不真正义务-----违反此义务,对方不得请求履行, 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义务人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不利 19 益。
五、合同法定形式及其效力 1.合同法定形式的概念 -----指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 2、合同法定形式的效力: (1)合同法定形式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法》第十条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 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表明将书面形式作为合同成立要件对待。

合同法第3章课件

合同法第3章课件

第二节
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 合同欠缺生 效要件的法 律后果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一、合同的无效
1、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52条):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44条) 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生效的,自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时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生效时间 (1)附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2)附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
二、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
七。
• • • • •
二、合同的可撤销
2、撤销权的行使:
(1)在除斥期间内撤销权人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的除 斥期间为1年)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合同被确认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都自始无效,即从 合同成立时起就对合同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1、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 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 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情形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7条) 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 方式作出。 此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方为有效。 法定代理人 相对人
追认权
催告权
第 三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解提纲(三).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解提纲(三).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解提纲(三)-6、1先合同义务主要指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6、1、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

这是它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除了要履行合同义务以外,还存在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

但是,在订约阶段,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保密等义务,此为法定义务(合同义务为约定义务,也称为先合同义务),若因过失而违反,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

此项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可得利益(消极损失,如履约收益)。

6、1、2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即非出于订立合同的目的而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或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仅为戏耍对方。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缔约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己方的财产状况与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的瑕疵、告知标的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如因此致对方受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如公共汽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

无权代理。

若未被被代理人追认,有不构成表见代理,而导致无效的情况下,则应由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6、1、3先合同义务,除了缔约过失责任外,还有: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课件第3章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课件第3章合同的效力
❖ 试分析:
❖ (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
❖ (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
第五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 ❖ 三、无权处分、表见代理行为
❖ 案例七:店面买卖合同纠纷案 ❖ 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男。 ❖ 被告(反诉被告)张某,男。 ❖ 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女,王某系张某之妻。 ❖ 案情简介:诉争两间门面原属A市物资集团公司所有。B市
❖ 1、缔约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 2、意思表示真实。 ❖ 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 之规定
❖ 第九条 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 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 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 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 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 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 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 ❖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 1、构成要件:生效还包括有效要件 ❖ 2、体现的意志:成立与否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志;
生效与否主要体现国家意志,即法律对合同关系的 评价。 ❖ 3、确认权:当事人;法院和仲裁机构 ❖ 4、后果:合同不成立,缔约责任;合同不生效,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同生效,违约 责任。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
❖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 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 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合同法讲义-3

合同法讲义-3
意的内容赋予其效力。 2、合同无效的性质 (1)当然性 合同无效无须任何人主张,当然地无
效 (2)自始性 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即不发生效力 (3)确定性 确定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补正
3、合同无效的分类 (1)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 •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
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56条后段), 如借款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 (2)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 绝对无效任何人均可主张,并可对任何人主 张。 合同当事人主张、利害关系人主张、第三人主 张 • 相对无效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不产生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有效要件
一、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 例外 (1)纯获利益的合同 (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
同 (3)法人签订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 2、意思表示真实 • 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内心的效果意思 • 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与表示 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 自由
故意的不一 致
无意的不一 致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真意保留 虚伪表示 隐藏行为
错误 误传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
布的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政治基 础、公共秩序、道德习惯。
Q 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 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 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和管理性规定 • 从合同的目的与合同的内容来考虑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 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 认定为借款合同。”

八、合同法第三讲

八、合同法第三讲

《担保法》规定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 用权。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如乡村企业厂房占 用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与地上厂房同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购房者为何要不到双倍赔偿
• 2004年6月7日,原告王政与被告华茂公司的销售代理商华鹏公司 签订购买被告8号独立别墅的协议,约定原告在协议签订之日支 付协议款30万元,房屋暂测面积为347平方米,单位价格以公开 发售价目表为准(后华鹏公司销售经理在该协议书上添加了单价 6200元/平方米)。购买协议同时约定,原告在接到被告通知后 三日内给予回复,如认购,则协议款转为房款,并在三日内签订 预售合同;如原告放弃,则被告将协议款无息退还原告。 • 2004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现金30万元。2004年8月24日, 被告华茂公司及华鹏公司联合向原告发出“关于变更住宅VIP协 议主体的通知”,声明华鹏公司与被告间的代理销售合同终止及 原华鹏公司签订的协议主体变更为被告并继续有效。当原告与被 告协商签订预售合同时,被告发现在与华鹏公司工作交接时出现 疏忽,原告所订房屋已于2004年8月13日卖与他人。 • 因无法就诉争房屋签订预售合同,对赔偿问题又未能协商一致, 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与原告签订正式房屋 预售合同;否则,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30万元房屋定 金。
• 陈先生定购了一套1500元的组合家具,预付定金 400元。不料交货前一天,家具公司来电告知必 须加钱才能做。当陈先生拿出收据一看,上面写 的不是“定金400元”,而是“订金400元” 。

合同法第三讲

合同法第三讲

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属于合同订立的组成部分,标志和合同的产生和存在,属于静态协议。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意思表示、达成合意而成立的过程和状态。

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

包括接触、洽商,达成协议前的讨价还价。

合同成立的重要性:1. 解决合同是否存在2. 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3. 尽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同,但两者密切联系。

4. 合同约束力的发生:单方废约禁止5. 债权或期待权(附条件合同)的发生6. 债权或期待权的不可侵犯性: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附条件合同中,当事人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不正当阻碍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

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一)存在双方或多方缔约主体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各种合同因性质不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也不一样。

《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三、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如实践合同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合同法》第14条要约仅为构成契约行为之一的意思表示,不构成独立的法律行为。

要约具有法效意思,区别于要约邀请(事实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二、要约的要件(一)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自动售货机视为要约(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受拘束的意旨。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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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 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的保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 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合同的担保
• (二)抵押物的范围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2)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 财产; – (3)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 (4)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 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 (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 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等; –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 3、一时保证和最高额保证(继续保证)
• 一时保证,指保证人仅对一时性的 债务关系予以担保的保证。 • 最高额保证,指保证人与债权人协 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 连续发生的债务予以担保的保证。 有利于简化手续。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
二、抵押
• (一)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 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 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提供财产的债务人 或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
同一价值只能设立一个抵押权,当事人就同一 价值重复抵押的无效。抵押登记制度就是为了防止 重复抵押的出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抵押人以同一财产设立多个抵押权,先设 立的未对抵押物登记,后设立的对抵押物进行登记, 后签订的抵押合同经登记生效,先签订的抵押合同 因未经登记不生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 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产 房为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 的部 门; 三、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交通工 具的登记部门; 五、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 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留置 • (一)概念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 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 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扣留该财产,并且 经过一定期限后,可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 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适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它合同。留置的 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物的价值应当相当于 债务的金额。
合同的担保
五、定金
• 1 、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约定,为保障合 同履行,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前先行支付给对 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 2、定金有双重性质:第一,它可作为合同的担保,以 保证合同履行。第二,可以起到合同成立的证明作用。
• 3、定金作为法定的形式,法律有其具体的要求: • 1、形式要件,必须签定书面的形式; • 2、数额的限定,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 的20%; • 此外在选择赔偿时只能在定金和违约金中选其一。
合同的担保
三、质押
• 可供质押的权利范围 1)债权,包括汇票、支票、本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这些都是 可靠的债权的权利凭证。为防止“三角 债”的恶化,其他主合同债权尚不能出 质。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 产权 4)依法可以转让的其他权利
合同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 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3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12月13日起施行。)
担保,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当 事人为保障合同切实履行所采取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措施。 担保是一种事前措施,能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担 保具有预防性、附属性和保障性。
合同的担保
三、质押
• (一)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或财 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担保的 行为。转移占有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为质 物,提供质物的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 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 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质物折价或以拍卖、 变卖质物的价款优先受偿。我国《担保 法》规定的质押包括动产质押和权利质 押两种。
• 合同法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 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 返还定金。”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定金罚则。 • 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 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 款。”。 • 《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 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 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 第91条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 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 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 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连带保证责任具 有从属性,但不具有补充性。
合同的担保
– 2、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对同一个合同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 时,每个保证人的责任应当按照保证合 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 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 任,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 担全部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 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 证人,有权向被保证人追偿,或者要求 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 承担的份额。
担保分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 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向第三人所提供的担保。
合同的担保
一、保证
• (一)概念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合同的担保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二)保证的种类
– 1、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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