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三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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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第42~43 第8条 对应法条 条
第108条 第107条 第92条
第二节 合同的有效要件
一、合同有效条件的概述
(一)一般有效要件:所有合同生 效的基本条件
(二) 特别有效要件:法律特别规 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有效要件
二、合同的有效要件 (一)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民法通 则》55条;《合同法》44条)
例1.甲乙于2001年7月20日约定,如果 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成功的话,甲 将赠乙100万。问:该赠与合同何时生 效?
例2.设例1中甲乙约定,如果北京申办 2008年奥运会成功的话,甲将不赠乙 100万。问:该赠与合同能否生效?
②应是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的事实
Ⅰ若将确定将来会发生的事实作为条件, 实际上并非条件,而是期限,是否会确 定发生,这是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最大区 别。
合同法课件(第三章)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三章教学要求
案例分析:当事人订立“生死合同”有效吗? 讲授内容:
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有效要件 第三节 无效合同 第四节 可撤销合同 第五节 效力待定合同 第六节 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 后果 重点难点:无效及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界定 及处理 课时安排:4课时
例9.如例7、例8中的条件均为明天下 雨。明天下雨即为发生某种事实,为 肯定条件。
Ⅱ否定条件,又称为消极条件,指条 件本身为不发生某种事实。
例10.甲乙约定,若明天不下雨,则甲 将雨伞借给乙。
例11.甲乙约定,若明天不下雨,乙将 甲原借给自己的伞还给甲。
总结: (1)肯定、延缓条件:如…..,就…….; (2)肯定、解除条件:如…..,就不….; (3)否定、延缓条件:如不..,就…….; (4)否定、解除条件:如不..,就不….;

合同法第三讲

合同法第三讲

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成立第一节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一、合同成立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属于合同订立的组成部分,标志和合同的产生和存在,属于静态协议。

合同的订立,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为意思表示、达成合意而成立的过程和状态。

是动态行为与静态协议的统一体。

包括接触、洽商,达成协议前的讨价还价。

合同成立的重要性:1. 解决合同是否存在2. 区分合同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根本标志3. 尽管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同,但两者密切联系。

4. 合同约束力的发生:单方废约禁止5. 债权或期待权(附条件合同)的发生6. 债权或期待权的不可侵犯性:第三人故意侵害债权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附条件合同中,当事人不正当促成条件成就,视为条件不成就;不正当阻碍条件成就,视为条件成就。

二、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一)存在双方或多方缔约主体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二)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各种合同因性质不同,所应具备的主要条款也不一样。

《合同法解释(二)》第1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三)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三、合同成立的特殊要件如实践合同第二节要约一、要约的概念《合同法》第14条要约仅为构成契约行为之一的意思表示,不构成独立的法律行为。

要约具有法效意思,区别于要约邀请(事实行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则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和承诺人。

二、要约的要件(一)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自动售货机视为要约(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受拘束的意旨。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其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八、合同法第三讲

八、合同法第三讲

《担保法》规定不得设定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 用权。但依法可以抵押的除外,如乡村企业厂房占 用的土地使用权,依法可以与地上厂房同时抵押;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 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 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购房者为何要不到双倍赔偿
• 2004年6月7日,原告王政与被告华茂公司的销售代理商华鹏公司 签订购买被告8号独立别墅的协议,约定原告在协议签订之日支 付协议款30万元,房屋暂测面积为347平方米,单位价格以公开 发售价目表为准(后华鹏公司销售经理在该协议书上添加了单价 6200元/平方米)。购买协议同时约定,原告在接到被告通知后 三日内给予回复,如认购,则协议款转为房款,并在三日内签订 预售合同;如原告放弃,则被告将协议款无息退还原告。 • 2004年6月14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现金30万元。2004年8月24日, 被告华茂公司及华鹏公司联合向原告发出“关于变更住宅VIP协 议主体的通知”,声明华鹏公司与被告间的代理销售合同终止及 原华鹏公司签订的协议主体变更为被告并继续有效。当原告与被 告协商签订预售合同时,被告发现在与华鹏公司工作交接时出现 疏忽,原告所订房屋已于2004年8月13日卖与他人。 • 因无法就诉争房屋签订预售合同,对赔偿问题又未能协商一致, 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与原告签订正式房屋 预售合同;否则,被告应双倍返还原告已经支付的30万元房屋定 金。
• 陈先生定购了一套1500元的组合家具,预付定金 400元。不料交货前一天,家具公司来电告知必 须加钱才能做。当陈先生拿出收据一看,上面写 的不是“定金400元”,而是“订金400元” 。

合同法讲义-3

合同法讲义-3
意的内容赋予其效力。 2、合同无效的性质 (1)当然性 合同无效无须任何人主张,当然地无
效 (2)自始性 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时即不发生效力 (3)确定性 确定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补正
3、合同无效的分类 (1)全部无效与一部无效 •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
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法》第56条后段), 如借款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 (2)绝对无效与相对无效 • 绝对无效任何人均可主张,并可对任何人主 张。 合同当事人主张、利害关系人主张、第三人主 张 • 相对无效不得以其无效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不产生效力
第二节 合同的有效要件
一、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 例外 (1)纯获利益的合同 (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
同 (3)法人签订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 2、意思表示真实 • 表示行为应真实地反映内心的效果意思 • 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表示瑕疵
意思与表示 不一致
意思表示不 自由
故意的不一 致
无意的不一 致 欺诈 胁迫
乘人之危
真意保留 虚伪表示 隐藏行为
错误 误传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 “法律”是指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和国务院颁
布的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政治基 础、公共秩序、道德习惯。
Q 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是否一律无效? • 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 强制性规定中的效力性和管理性规定 • 从合同的目的与合同的内容来考虑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 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 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 认定为借款合同。”

合同法第3章课件

合同法第3章课件

第二节
合同欠缺生效要件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 合同欠缺生 效要件的法 律后果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一、合同的无效
1、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52条):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44条) 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生效的,自依法办理批准、登记等 手续时生效。 2、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的生效时间 (1)附条件的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2)附期限的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
二、合同的生效时间
《合同法》45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
七。
• • • • •
二、合同的可撤销
2、撤销权的行使:
(1)在除斥期间内撤销权人请求人民法 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的除 斥期间为1年)
(2)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三、合同被确认无效和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都自始无效,即从 合同成立时起就对合同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1、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2、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 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 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效力待定合同的几种情形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 (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47条) 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 方式作出。 此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须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
方为有效。 法定代理人 相对人
追认权
催告权
第 三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解提纲(三).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解提纲(三).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讲解提纲(三)-6、1先合同义务主要指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6、1、1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发生于合同订立阶段。

这是它与违约责任的根本区别。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已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才可能发生缔约过失责任。

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诚实信用原则所担负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除了要履行合同义务以外,还存在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

由于合同尚未成立,因此当事人并不承担合同义务。

但是,在订约阶段,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忠实、保密等义务,此为法定义务(合同义务为约定义务,也称为先合同义务),若因过失而违反,则可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

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因此而受到损失。

此项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既包括财产的直接减少(积极损失),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可得利益(消极损失,如履约收益)。

6、1、2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即非出于订立合同的目的而假借订立合同的名义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或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仅为戏耍对方。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缔约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如实告知义务,主要包括告知己方的财产状况与履约能力、告知标的物的瑕疵、告知标的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如因此致对方受损害,应负缔约过失责任。

违反强制缔约义务。

如公共汽车司机无正当理由拒载。

无权代理。

若未被被代理人追认,有不构成表见代理,而导致无效的情况下,则应由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6、1、3先合同义务,除了缔约过失责任外,还有: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讲之格式条款精讲

第三讲之格式条款精讲

三、格式条款的规制 (一)立法规制
1、提供方负有遵守公平原则的一般义 务以及提请对方注意和说明的义务。 2、格式条款无效的事由更加宽泛。 3、格式条款具有特殊的解释规则。
相关法条: 关于1:如何提示与说明?违反该义务 的后果如何? 《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 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 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 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 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判决依据: 《合同法》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 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保险法》 18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 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 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 款不产生效力。 24条:保险人 …应当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金义务… 31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 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 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 和受益人的解释。
理由:未履行说明义务,格式免责条款无效。
法院判决:虽然投保人在投保单的“声明与授权” 栏内签字承认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向自己作了明确 说明,但办理该笔业务的保险业务员的证言证明自己 并没有就免责条款进行解释和说明,根据日常生活经 验,后者的证明力高于前者,因此不能认定保险公司 向投保人履行了对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故被告 应当承担保赔责任,支付保险金10000元。

原《消法》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 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 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 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 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客运输合同中含有下列内容之 一的条款无效:(1)免除承运人对旅客应 当承担的法定责任;(2)降低本章规定的 承运人责任限额;(3)对本章规定的举证 责任作出相反的规定;(4)限制旅客提出 赔偿请求的权利。

合同法解释三课件

合同法解释三课件

合同法解释三课件一、引言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常见的形式之一。

合同法作为民事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相关内容。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某些具体条款的解释常常会引起争议。

因此,合同法解释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对于解释合同法的理论和方法进行了研究。

本文将针对合同法解释的三个重要课件进行详细介绍,包括课件一: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课件二:明示和默示的合同条款解释,课件三:合同解释的证据规则。

通过对这三个课件的学习,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法解释中存在的问题。

二、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1. 文本解释原则合同的起草目的是为了将当事人的意思表达清楚。

因此,在解释合同条款时,首先应以文本的表述为基础,尊重各方当事人的意思。

如果合同的条款明确而具体,那么按照字面意思来解释就是最恰当的方式。

2. 查找意图原则有些条款可能由于表达不清或存在歧义,无法通过文本解释得到准确的理解。

此时,可以通过查找当事人达成合同的真实意图来解释条款。

查找意图的方法包括考虑交易的背景、交易的目的以及当事人的行为。

3. 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解释中,对于存在争议的条款,可以参考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交易习惯是指某个特定领域内的商业惯例或行业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则体现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遵守的诚实守信的原则。

4. 优先解释原则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几个条款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为了解决这种冲突,可以采用优先解释原则。

该原则一般是将特定和一般条款进行比较,特定条款具有更高的解释权威性。

三、明示和默示的合同条款解释1. 明示合同条款的解释明示合同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的合同条款。

对于明示合同条款的解释,应以当事人明确表示的意思为准。

如果在条款表述清晰的情况下,应以字面意思为基础解释;如果条款存在歧义,可以采用查找意图的方式进行解释。

2. 默示合同条款的解释默示合同条款是指虽然没有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但在交易背景和当事人行为中可以推断出存在的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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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二)标的; ◦ (三)数量; ◦ (四)质量; ◦ (五)价款或者报酬; ◦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 (七)违约责任; ◦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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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买卖合同概述
第131条:买卖合同的内容除依照本法第12条的规定 以外,还可以包括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 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四、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四、买卖合同中的利益承受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 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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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五、买卖合同解除的方式
1.主物的效力及于从物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 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 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 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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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4.违约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 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一般不能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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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2.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指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 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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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四)其他义务 出卖人还应依照约定或交易习惯,负担交付提取标 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及资料等从给付义务,并 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承担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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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一)支付价款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
(二)受领标的物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 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 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 通知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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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 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买卖合同是财产流转的基本交 易形式,因此,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在法律没 有做出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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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买卖合同概述

二、买卖合同的条款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4.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变动。 标的物中的知识产权并未转移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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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三)瑕疵担保责任
◦ 1.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 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 约定。
◦ (1)引用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义务
◦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 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 提供证明。
◦ (2)违约相对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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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5.定金
违约金与定金条款的选用: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 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与损害赔偿不能并用。如果在适用定金罚则后仍 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就不足部分请求损 害赔偿。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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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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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合同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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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则
买卖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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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则
•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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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买卖合同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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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五、买卖合同解除的方式
2.标的物数物的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 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 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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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演讲完毕,谢谢听讲!
再见,see you aga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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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
(二)风险负担的特殊规则
1.在途货物风险承担规定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 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 由买受人承担。 2.一方违约 (1)买受人迟延认领 (2)买受人迟延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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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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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规定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客观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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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不可抗力
2、双方当事人义务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三)瑕疵通知义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 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 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质量符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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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
(一)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
以交付转移风险为一般原则,以法律的特别规定和当 事人的特别约定为例外。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 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 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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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 (一)交付标的物 ◦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
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1.交付时间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
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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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金
定金具有以下特点:
①定金是一种双向担保方法 ②定金数额有最高限制。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 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③定金须在主债务履行前交付,并在双方当事人顺利 履行合同之时抵作价款或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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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定金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 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 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 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 金。
2020/11/7
合同法第三讲[1]
◦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 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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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质量瑕疵责任的法律后果
(1)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权利
(2)出卖人货物风险负担转移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 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 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 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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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买卖合同概述
依照《合同法》第12条和第131条规定,买卖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 款:
◦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址; ◦ 2、买卖标的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及包装方式; ◦ 3、标的物的价格、金额、货币及价格术语; ◦ 4、价款的支付方式、时间、地点; ◦ 5、标的物的交付方式、时间、地点; ◦ 6、标的物的保险及运输方式; ◦ 7、检验标准和方法; ◦ 8、结算方式; ◦ 9、解决纠纷的方式、管辖机构及适用的法律; ◦ 10、合同的份数,适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 11、订立合同的时间、地点及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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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买卖合同概述
三、买卖合同标的物要求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 权处分。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 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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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买卖合同概述
四、所有权的规定
(一)所有权转移时间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所有权保留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 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合同法第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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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7
合同法第三讲[1]
回顾: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金 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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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三讲[1]
4.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 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 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 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 为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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