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第五章 合同法分则(1)
合同法第5章
合同法第5章合同法第5章:责任和违约责任引言合同法第5章是中国合同法的重要章节,主要涉及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和违约责任问题。
本文将从合同法第5章的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阐述,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合同法第5章的相关内容。
一、合同法第5章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第5章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自愿原则: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基于自愿和平等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欺诈、威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对方达成合同。
(二)信义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
(三)诚实信用原则: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陈述、隐瞒重要事实等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
二、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合同法第5章明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的责任,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履行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实现合同的目的。
(二)协助义务: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和帮助,协助对方实现合同目的。
(三)保密义务: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5章详细规定了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违约责任的种类:合同法第5章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种类,包括履行相应的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赔偿损失等。
(二)违约责任的形式:合同法第5章规定了违约责任的形式,具体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三)违约责任的范围:合同法第5章规定了违约责任的范围,包括合同价款、利息、损失、利益、违约金、实际损失等。
四、合同法第5章的适用合同法第5章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并通过违约责任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合同法第5章的启示合同法第5章的实施对于维护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努力实现合同目的。
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0501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网上辅导 民商经济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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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分则
本章考情分析
正常考试分值在14分左右,以单选和多选为主,尤其最近两年都考了案例分析,要引起重视。
最近五年考试题量、分值:
第一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特点:
1.买卖合同是转让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二、买卖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重点掌握: (一)分期付款买卖
买受人未支付价款达到合同总价款1/5时,出卖人可以选择: 1.解除合同——标的物取回,买受人支付使用费; 2.要求支付全部价款。
【例题·多选题】曾某购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轿车一辆,总价款20万元,约定分10次付清,每次两万元,每月的第一天支付。
曾某按期支付六次共计12万元后,因该款汽车大幅降价,曾某遂停止付款。
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
A.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曾某一次性付清余下的八万元价款
B.汽车销售公司有权通知曾某解除合同
C.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并且收取曾某汽车使用费
D.汽车销售公司有权收回汽车,但不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 [答疑编号506296050101]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曾某还有8万未支付,超过合同总价款的1/5,汽车销售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可以要求支付全部价款,可以收回汽车,要求曾某支付使用费,但应退还曾某已经支付的12万元价款,故ABC 正确,D 错误。
(二)卖方的瑕疵担保
担保期限:有约定按约定(包括检验期、质保期);没有约定,合理期间,最长为收到标的物。
合同法第五章(1)
四、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效力
• (一) 债权人:有权代债务人要求第三人向债务 人履行或返还财产,将所得财产加入一般债权人 的共同担保。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 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 人有过错,应当适当分担。 • (二) 债务人:行为被撤销后,自始无效。 • (三)第三人:返还财产;折价赔偿等。
代位权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 • 第20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 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 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 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 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B.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 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给甲
–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 下的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 –D.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
第三节 债权人的撤销权
一、撤销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实施减少 其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合同法》第74条)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 一、代位权的概念 •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 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向 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 人债权的权利。(合同法第73条) • 代位权实际上是债权人以行使他人权利为 内容以保全自己的债权的一项权利。
第二节 债权人的代位权
• • • • • 二、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一)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三) 债务人已陷入迟延 (四)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给债 权人造成损害。 • (五)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的债权。
第五章合同法
〔1〕催告权: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2〕合同被追认之前,好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益。
留意,撤销权行使的条件:
〔1〕只要〝好意相对人〞才可以行使撤销权,恶意的,不能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必需是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之前,如已行使了追认权,那么代理行为确定有效,此时好意相对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2.利息
3.主债务
商定不明的处置
合同失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实行地点,实行费用等外容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白的:
1.总原那么: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的,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买卖习气确定。
2.详细规那么:
〔1〕质量要求不明白的,按国度规范,行业规范实行。没有的,依照通常规范或契合合同目的的特定规范实行。
〔2〕价款或许报酬不明白的,依照〝订立合同时〞〝实行地〞的市场价钱实行。
格式条款的有效
自始就是有效的。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大对方责任,扫除对方主要权益的格式条款有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则的情形时有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有效,违犯法律的强迫性规则的格式条款有效,以合法方式掩盖合法目的的格式条款有效〕。
3.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3条规则的情形时有效〔形成对方人身损伤的免责条款有效,因故意或许严重过失形成对方财富损失的免责条款有效。〕
对格式条款的解释
1.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怕当事人钻空子,谁提供的,作出不利于提供一方的解释。
2.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分歧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合同订立的方式
〔简,综〕
要约
1.应具有的条件
〔1〕内容详细明白的,对方一摇头,这个合同就可以实行了的。内容不明白的是要约约请。
第五章合同分则
第五章合同分则第5章合同法分则第一节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一、买卖合同的效力出卖人的要紧义务。
出卖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期限、地点与方式交付标的物。
参考合同法总则部分关于质量等约定不明确的规定标的物交付之前产证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
主物不符合约定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反之,不及于主物。
分批交付,各自生效、解除。
但是要根据合同目的断定二、风险负担风险负担的规则: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指示交付与简易交付但不包含占有改定。
2、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方负担。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负担。
3.买受人受领拖延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自约定交付之日至实际交付时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4.出卖在途货物卖方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中的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生效时起由买方负担。
5.出卖人违约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同意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负担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与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第二节借款合同第二节、借款合同一、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要式、实践、能够有偿也可无偿合同。
当事人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者约定不明的视为无偿借款合同。
二、一方是银行的借款合同要式、诺成、有偿合同利息约定不明的适用法定利息。
三、两种借款合同的共同规范1.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应当准时归还借款否则应当支付拖延利息,即使是无偿借款也不例外。
3.借款人提早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三节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的合同二、租赁合同的期限与解除。
第五章合同法分则
4. 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 ❖ 已为给付的,可要求返还 ❖ 未为给付的,不再给付
(三)赠与的解除
❖ 《合同法》第195条: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
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 再履行赠与义务。”
【讨论】
甲是淮河岸边一养虾蟹专业户,家财 丰裕。5月8日,甲向村办小学校承诺,秋 后收虾后将捐赠小学电脑100台。不料,7 月中旬淮河上游泄洪,严重受污染的河水 冲入虾池,致甲数百亩的虾蟹全部臭死。 甲损失惨重,一家生活困难。秋季开学后 村办小学请求甲交付电脑。甲可否不再履 行?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 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
赵某将一匹易受惊吓的马赠给李某, 但未告知此马的习性。李某在用该马拉货 的过程中,雷雨大作,马受惊狂奔,将行 人王某撞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由赵某承担全部责任
B.应由李某承担责任
C.应由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
A.甲可以撤销对乙的赠与
B.丙有权撤销其父对乙的赠与
C.若甲行使撤销权,应在丙被殴伤6 个月内行使
3. 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法 定撤销权
《合同法》第193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 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 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 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 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万元,借期2年,预计利息为150万元。甲 提出:甲向乙实贷出850万元,2年后乙只 需还款850万元即可。问题:甲、乙的合同, 应如何处理?
2. 贷款人的监督检查权
《合同法》第202条:
“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 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 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五章合同法分则
C. 不能,因为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 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
第五章合同法分则
三、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
《合同法》第196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
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五章合同法分则
(二)借款合同的种类
商业借贷合同 VS 民间借贷合同 (1)商业借贷是要式合同,民间借贷是不要 式合同 ❖《合同法》第197条:
第五章合同法分则
(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合同法》第200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 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五章合同法分则
【讨论】 甲银行与乙企业商定,甲贷给乙1000万
元,借期2年,预计利息为150万元。甲提出: 甲向乙实贷出850万元,2年后乙只需还款850 万元即可。问题:甲、乙的合同,应如何处 理?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 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 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五章合同法分则
(2)商业借贷是诺成(不要物)合同,民间 借贷是要物合同 《合同法》第210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 供借款时生效。”
【讨论】 甲、乙为好友,9月1日约定甲借给乙5000元,
第五章合同法分则
(四)赠与人的责任
1.过错责任 《合同法》第189条:
“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 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合同法分则
2.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191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 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 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 人相同的责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要点归纳(1)
第五章合同法(1)一、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分类1、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定金合同、借用合同等。
(二)不适用《民法典》的范围(1)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民法典》调整的范围;(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2.如果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适用《民法典》。
二、合同订立的方式(一)要约1、要约邀请:内容不明确,不产生法律效力;即使承诺,合同也不成立,“对方不负法律责任”(1)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2、要约:内容具体明确,产生法律效力;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1)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2)①拍卖流程:拍卖公告(要约邀请)→应买(要约)→落槌(承诺)②招标流程:招标公告(要约邀请)→投标(要约)→定标(承诺)(3)“商品房广告”中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许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视为要约。
3、要约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对话方式: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2)非对话方式:①数据电文形式:A.指定特定系统接收——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B.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②其他形式:到达相对人时生效4、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5、要约的撤销(生效后、承诺前):不可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2)“明示”要约不可撤销;(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6、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新要约或反要约)(二)承诺1、承诺的生效: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第五章合同法PPT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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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 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 例外:签章和确认书时间为成立时间
▪ 成立的地点:通常合同承诺生效的地点
▪ 例外:数据电文收件人的主营地
▪ 格式条款约定的以下免责事由无效:
▪ 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
▪ 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损失的 ▪ 免除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并排除对方主
要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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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合同的形式 ▪ 书面形式 ▪ 口头形式 ▪ 其他形式:推定或沉默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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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的成立
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标准
▪ 5、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合同法是否对 其有确定的名称和调整规范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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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
▪ 买卖合同
居间合同
▪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 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 承揽合同
建筑工程合同
▪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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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 承诺应具备的条件 ▪ 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 ▪ 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 ▪ 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 必须在有效期内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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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诺的撤回:受要约人做出承诺通知之 后,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
▪ 承诺的生效:送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 达要约人时生效。注意两种例外情况 (P104)
《合同法(分则)》课件
Part
05
合同的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 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行使解除权的期限
解除权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行使, 否则将导致解除权消灭。
法定解除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法律规定 的情形,如不可抗力、一方严重 违约等,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协议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 提前终止合同的效力。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01
02
03
04
恢复原状
合同解除后,双方当事人应当 相互返还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或权利。
赔偿损失
如果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解除合 同,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因违约
造成的损失。
免除债务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解除可能 会导致债务的免除。
其他约定
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当事人可 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法律后果
。
Part
无偿合同
当事人一方享有合同权利而不必向对 方支付对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 用合同等。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公证、登记等手续。
不要式合同
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即可成立的合同,如口头约定、书面协 议等。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仅有一方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有选择和决定与谁订立合同、 合同内容和方式的自由。
合法合规原则
合同的内容和履行方式应当符合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 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平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 ,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 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分则
合同法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合同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订立、履行合同。
第四条合同自由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订立、变更、转让、解除合同的权利。
第五条合同的形式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第七条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八条合同成立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九条合同的形式要求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十条生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十一条无效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十二条可撤销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十三条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十四条履行地点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确定。
第十五条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十六条变更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十七条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十八条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债务相互抵销;(四)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5章
1. 合同
(3)乙能否请求甲赔偿山货差价2万元,为
变更
什么?
2. 合同
(4)若乙在8月5日未向丙卖出山货,在保
转让
管期间的保管费用应由谁负担?发生不可
抗力致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谁负担?
(5) 乙方能否要求甲方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五
合同
主要考点提示
的变 更和
(一)债权转让的限制
转让
不得转让的债权有哪些,须注意从权利。
2.
2004 年,甲申请破产,法院认定甲的法人资格
合同
仍然存在,兼并没有成立。裁定甲破产,同时
转让
向乙、丙都发出了债权通知书。乙拒绝主张债
权而继续向丙索要,丙书面通知乙:对甲的兼
并未成立,原还款协议失去基础而归于无效。
问:丙是否应当承担向乙方偿还债务的义务
5—3
五
合同 的变
19 岁的甲将乙打伤, 双方达成和解
合同 变更
( 1 )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承担与有关的
从债务,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
合同 (2 )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权、抵销权可以向受
转让
让人主张、行使。
五、 法定概括转让(合并分立后债权债务)
1 含义 主要是当事人的合并和分立。
五
合同
的变
更和
转让
1. 合同 变更
2. 合同 转让
练习指导 5—1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五
合同
的变
更和 转让
第一节
合同的变更
1.
合同
变更
第二节
合同的转让
2.
主要考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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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由甲办 理铁路委托运输,运费由乙支付。8月20日, 甲办妥与铁路局的托运手续。货物所有权何 时归乙所有? 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 约定交货方式是自提。8月20日甲通知乙务必 于8月31日提货。所有权何时归乙?
(2)试用买卖 试用期间的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试用人同意购买或届期保持沉默,风险归 买受人负担
试用人明示不购买,风险归出卖人负担
【讨论】 甲、乙8月1日订立一彩电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 用期1个月,甲于当日送交彩电给乙。8月18日,彩 电遭雷击而毁。谁承担风险? 甲、乙8月1日订立一彩电试用买卖合同,约定试 用期1个月,甲于当日送交彩电给乙。到了9月1日 ,乙未向甲作出购买表示,也未作出不购买表示。9 月2日,彩电遭雷击而毁。谁承担风险?
第 五 章 合 同 法 分 则 (1)
重
点
1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 3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4 孳息
一、买卖合同
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 概念 孳息的归属
标的物 所有权转 转移的规则
标的物风险 负担的规则
(一)概念
《合同法》第130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出卖人的义务
1 2 3
交付标的 物
转移标的 物的所有 权
担保标的 物的权利 瑕疵
《合同法》第150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 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 但法律另有Hale Waihona Puke 定的除外。”2. 买受人的义务
两方面
支付价款
接受标的 物并检验
《合同法》第157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 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 及时检验。”
2.特殊情况 (1)所有权保留
所有权保留合同中,动产所有权自买受人付清全 部价金时转移,但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 【讨论】 甲卖一母牛给乙,价3000元,约定乙于6月1 日至12月1日之间每月付500元,12月1日前付 完,母牛即归乙。随后,甲于5月31日将牛交至乙 家中。此后每月乙依约付款。但在10月5日,母牛 遭雷击身亡。谁承担风险?
思
考
题
1. 试述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 务。
2. 简述法律意义的交付。
3. 简述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负担规则。
(五)孳息的归属:交付主义
《合同法》第163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 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
有。”
【讨论】 甲、乙于集贸市场为买卖一母鸡讨价还价 ,定好价位后,甲欲将母鸡递给乙。此时母鸡 下一蛋。鸡蛋归谁所有? 甲卖一母牛与乙,价3000元,约定乙每 月付款500元,于半年内付清,母牛归乙所 有。6月1日,甲将牛交给乙。8月5日,母牛 生下一牛犊。牛犊归谁所有?
《合同法》第158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 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 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 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 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 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 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 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 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 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 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 制。”
暴袭击而沉,货物全损。谁承担风险?
(4)一方违约在先 【讨论】 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送 货至乙处。9月1日上午,甲的车队准时送货 到乙处,乙称:“仓库未腾出,三天后再验收 。”甲车队只好将载货汽车停在一停车场。当 晚,风雷大作,货物遭雷击起火而烧毁。谁承 担风险?
【讨论】 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于9月1日前送 货至乙处。9月1日上午,甲的车队准时送货 到乙处。乙于9月1日上午组织验货,发现货
(3)在途买卖 《合同法》第144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 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
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讨论】 甲、乙订立一运输合同,委托乙将一批 货物从大连港运往广州黄埔港。乙于8月1日 启运。8月3日,甲、丙订立该批货物的买卖
合同。8月4日,乙船行至广东海域遭遇强风
【讨论】 A城的甲与B城的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约 定甲于9月1日前交货,交货方式是送货至乙 处。8月27日,甲启程送货,预计8月30日
至乙处。但8月29日途经一山区时逢山体滑
坡,货物全被冲埋。谁承担货物损失?
【讨论】 A城的甲与B城的乙订立一买卖合同,约定 乙到甲处自提货物。8月27日乙到甲处提货 ,返回时8月29日途经一山区逢山体滑坡, 货物全被冲埋。问题:谁承担货物损失?
(三)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则
《合同法》第133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
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
1. 一般情况下,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 (1)现实交付——直接占有的转移
出卖人送货上门的,以出卖人送货到约定地点并 经买受人验收后为交付 出卖人代办托运的,以办理托运手续后为交付 出卖人邮寄的,以办理邮寄手续后为交付 买受人自提的,以出卖人通知的提货时间为交货 时间
3. 动产依法律特别规定转移所有权 4.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特殊情况 (1)所有权保留 《合同法》134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 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 卖人。”
【讨论】
甲卖一母牛与乙,价3000元,约定乙于
6月1日至12月1日之间,每月付500元, 12月1日前付完,母牛即为乙所有。随后甲 于5月31日将牛交到乙家中。后乙于11月 28日付清所有的价金。母牛何时归乙所有?
物已出现严重霉变,遂拒绝卸货。当晚发生
雷击,货物全毁。谁承担风险?
3. 不动产风险负担基本规则:交付主义 自出卖人实际交付不动产与买受人占有时,
风险转移至买受人
【讨论】
甲将A市B区楼房一栋卖给乙,二人于8
月5日订立买卖合同,8月7日甲交钥匙给乙 ,乙当天搬进居住。二人相约在8月20日之 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尔后付款。8月11日 晚,楼房遭雷击起火,焚于一旦。后甲要求 乙付房款,乙拒绝。乙应付支付房款?
2011年6月2日杜某将自己家的耕牛借给邻 居刘某使用。6月8日刘某向杜某提出将耕牛 卖给自己,杜某表示同意。双方商定了价格 ,并约定3天后交付价款。6月10日,该头耕 牛失足坠落山崖摔死。问题:谁承担耕牛死 亡的财产损失? ( ) A. 杜某 B. 刘某 C. 杜某与刘某各承担一半 D. 杜某承担1/3,刘某承担2/3
时转移?
简易交付:标的物在订约前已被买受人占 有,合同生效即为交付 《合同法》第140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
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讨论】 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 在订立合同之前,该批货物已委托乙保管。 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给乙?
2. 动产所有权依当事人约定转移 【例】甲乃一著名画家,乙拜访甲,见 一幅名画,欲买之,甲允诺。当晚二人订立 一买卖合同,价50万元。但乙身上未带钱, 又恐走后甲将画卖与他人,遂与甲约定:该 幅名画于今晚即归乙所有,乙第二天带钱来 取回。
(2)分期付款买卖 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依当事人约定 没有约定的,自交付标的物时所有权转移 于买受人 5. 不动产所有权以登记转移所有权
(四)标的物风险负担的规则 1.基本规则——交付主义
送货上门的,在途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自提的,回途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简易交付的,自合同生效时风险归买受人承担 代办托运、邮寄的,办完托运、邮寄手续后风险 由买受人承担
(2)观念交付 拟制交付: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 替交付标的物本身 《合同法》第135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 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 所有权的义务。”
【讨论】 甲、乙于8月15日订立一货物买卖合同。
甲的货物存在丙的仓库中。8月20日甲将经丙
签字并由自己背书的仓单交给乙。所有权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