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合同法 17分,大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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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性质为要
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视为要约。
2.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下列情形下的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
了准备工作。
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
迟到的承诺为有效承诺。
5.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因此,承诺不能撤销,无正当理由找不履
行合同的,属于违约。
6.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
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并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7.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成立地点与实际签字或者盖
章地点不符的,应当认定约定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点。
8.合同约定不明的处理具体规则(先“总原则”,后“具体规则”):
a)质量要求不明确: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
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履行;
b)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c)履行地点不明确:
1)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卖方所在地);
2)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3)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卖方所在地)。
d)履行期限不明确: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
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e)履行方式不明确: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f)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9.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b)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c)丧失商业信誉;
d)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10.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
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11.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必须是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
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到期债权。
12.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
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13.债权人就行使代位权的成果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就行使撤销权
的成果并无优先受偿权。
14.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
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1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得担任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
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16.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
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7.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下列情况中,保证合同也成立:
a)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
提出异议的;
b)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
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
1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则不
享有先诉抗辩权。
19.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
证承担保证责任。
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如债务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c)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21.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
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部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2.未经保证人的同意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
承担责任。
23.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
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24.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
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25.仅以建筑物设定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仅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其上的建筑物。
26.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的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7.流押条款: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8.流押条款无效。流押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
效力。
29.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抵押物折价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
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30.以不动产抵押,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31.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起设立,没有登记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