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私重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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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概念

另一方面, 另一方面,由于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涉外民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实体规范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 比较起来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随着国际民 商事交往的发展, 商事交往的发展,仅用冲突规范间接调整涉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外民商事关系是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于是, 直接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的实体规范应运而 生。 可见,国际私法这两种调整涉外民商事关系 可见, 的方法同时并存, 的方法同时并存,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实际 情况所决定的。 情况所决定的。而这种并存现象不会是短暂 的。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因此,国际私法的规范包括以下五种: 一、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 这类规范是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 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民事领域的权利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和义务的规范。它既可以规定在国内法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也可以规定在国际条约中。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从性质上讲,这类规范是直接规范和实体规 范。
二、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国际私法的特点之一就是通过间接调整和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直接调整两种方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 所谓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 际条约中规定某类国际民商事关系应受何种法 律支配或调整, 律支配或调整,而不是直接规定民商事关系当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 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方法,即通过冲突规范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 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它是国际私法的特有 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 所谓直接调整方法,就是在国际条约、国际惯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例或国内法中通过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实体规范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教学大纲课程代码:100192A课程类型:学科基础课学时:32学时学分:2学分适用对象:法学先修课程:民法学、国际法、国际经济法一、教学目标国际私法是大学法学专业必修的专业课程。

作为法律人才,不仅要懂得国内法,也应该了解处理国际民商事纠纷的国际私法规范,这在当前国际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的新形势下更为迫切,特别是在中国成为WTO成员后,涉外法律类人才更加需求。

因此,国际私法是每一个法律专业学生必读课程之一。

国际私法是一门独立的学科。

但与国内法,特别是国内民法联系密切,因此,需要首先了解民法的基本理论和规定,同时也要掌握一些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的相关知识,否则,学习国际私法会遇到一定的困难。

学习本课程,在认识课程的性质、研究对象的基础上,全面了解课程的体系、结构。

目标1:掌握基本概念、原则、制度和具体规则,尤其是国际私法的特有规范一一冲突规范。

目标2:理论联系实际,学会以理论分析案例和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使理论真正应用于实践。

二、教学基本要求国际私法是一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学科,因此在教学内容的讲授上要注意结合案例,围绕其特有规范一一冲突规范作重点讲解,冲突规范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是细讲、精讲的部分,主要采取的教学方法就是案例教学。

另外,对于国际私法的其他方面在全面把握基本知识点的基础上,给学生展现一个清晰的理论脉络,并结合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规定加以评述,部分内容需学生自学掌握。

再有,授课中可安排一到三次的作业或讨论,让学生加深认识。

总的来讲,国际私法课程相对于其它法律课程有其特殊的理论逻辑,学生理解较为困难,因此,学生应学习民法学、国际法学课程后,再学习本课程。

在讲授过程中尽可能通过图片、资料和图表来进行,以加强讲授的灵活性。

四、教学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本章重点和难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性质本章教学组织和设计:讨论、案例教学本章的学习标准:1.了解:国际私法的概念和原则。

2.理解:国际私法的规范类型及其特点。

国企改革的痛点和难点

国企改革的痛点和难点

国企改革的痛点和难点国企改革的痛点和难点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受到关注。

从上世纪80年代末至今,中国国企改革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历程,但是改革的进程并不顺利,痛点和难点也逐渐浮现。

国企改革的痛点主要包括产权问题、机制问题、员工问题以及市场竞争问题。

首先是产权问题。

在改革初期,国有企业由于掌握了大量的资源和资本,往往成为相关部门的经济命脉。

然而,过去的国企改革过程中,由于产权关系不明晰,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导致了国家资产损失和产权纠纷的发生。

产权问题的存在也挫伤了国企改革的积极性和效果。

其次是机制问题。

很多国有企业的运营机制落后,缺乏市场导向和竞争意识,管理水平低下,决策过于官僚主义。

这导致了国有企业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变化和竞争环境,自身效率低下,难以快速适应市场需求。

另一个痛点是员工问题。

由于一些国有企业存在事业单位化的管理模式,员工权益过高,形成了腐败和浪费的土壤。

此外,一些国企的员工素质、技能和创新能力相对较弱,无法适应市场竞争压力。

员工问题不仅影响了国企的经营效益和发展潜力,也给国企改革带来了阻力。

最后是市场竞争问题。

国企在改革开放初期往往处于垄断地位,面对生产、销售和价格等方面的自由竞争时,存在一些困难。

一方面,国企改革的开放程度不够、行业壁垒过高,导致一些本应具备竞争力的私营企业在国企改革中无法生存或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国企改革的市场化程度不够高,国企在市场竞争中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存在问题,导致一些私企对国企存在偏见和质疑。

除了痛点外,国企改革还面临一系列难点。

首先是利益分配问题。

国企改革涉及到国有资产的流失和收益的分配,不同利益相关方之间往往存在分歧和矛盾,导致改革难以推进。

其次是制度创新和创新能力不足。

国企改革既需要制度创新来解决产权问题和机制问题,也需要依靠员工的创新能力来推动企业的发展。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干预和体制约束,国企的创新能力相对较弱。

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5

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5

2011年10月自考时间:10月22、23日,为此考试吧整理“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以帮助广大考生备战自考。

预祝同学们都能取得好成绩!第十五章遗嘱与继承一、立嘱能力的准据法有效遗嘱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一个人是否具备通过遗嘱处分其遗产的能力,属于遗嘱有效成立的实质要件。

立嘱能力的法律适用,主要有三种主张:1.一般认为应适用立嘱人立嘱时的属人法解决。

(1)主张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日本、韩国、奥地利、捷克、埃及、土耳其等。

(2)主张适用当事人习惯居所地或住所地法:俄罗斯、阿根廷等。

2.适用多种连接点。

瑞士:只要立遗嘱人住所地法律、惯常居所地法律或其本国法律确定立遗嘱人有立嘱能力,立嘱人即具有立嘱能力。

3.关于不动产的立嘱能力常要求另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关于遗嘱的准据法,应注意以下两点:1.遗嘱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应当受“场所支配行为”原则支配,其方式也要遵守立遗嘱行为地法。

2.一般而言,设立遗嘱方式的准据法同撤销遗嘱的方式的准据法,各国冲突法的规定通常是相通的。

中国《继承法》规定了五种遗嘱方式: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代书遗嘱和公证遗嘱。

对遗嘱方式达成的共识:区分动产遗嘱和不动产遗嘱分别选择适用法律,不动产遗嘱一般主张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三、遗嘱解释的准据法1.适用立遗嘱人自主选择的法律2.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3.适用遗嘱实质要件的准据法四、遗嘱撤销的准据法1.遗嘱撤销的情形:(1)因后一遗嘱而撤销(2)因焚毁或撕毁而撤销(3)还可因事后发生的事件(如结婚、离婚或子女的出生)而被撤销。

2.遗嘱撤销的准据法(1)撤销全部或部分遗嘱,依撤销时遗嘱人住所地法。

(《泰国国际私法》42条第1款)(2)撤销遗嘱应依撤销遗嘱时遗嘱人本国法。

(日本、韩国)(3)遗嘱的撤销应适用立遗嘱时支配继承关系的法律,在一般情况下,这个法律是死者死亡时的本国法。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课程教学大纲(适用于法学专业)课程编码:1102413140学时:64学分:3开课学期:第六学期课程类型:学科专业基础课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教学手段:板演一、教学目的与任务:国际私法学的核心内容主要是在国际经济流转和民事往来中发生法律冲突时如何选择法律和适用法律。

围绕这一核心,这一学科分四部分展开。

第一部分是国际私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第二部分是冲突法部分,主要阐述在各类经济和民事交往中发生法律冲突时的法律选择规则和应适用的法律;第三部分是国际统一实体法部分,主要阐述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贸易支付方式的统一实体法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统一实体法;第四部分是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阐述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途径、方法和步骤。

由此,在教学中要注重基本概念与基本理论的阐述,同时要结合我国改革开放的社会现实,以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涉外案件开展案例教学。

使学生明确学习国际私法可以更好地为我国的改革开放服务。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2学时)教学目的与要求:1.掌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以及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2.了解有关国际私法规范组成的不同主张;3.掌握国际私法的渊源;4.理解国际私法的性质;5.了解国际私法的内容体系。

教学重点与难点:重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冲突的实质;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内容体系难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法教学方法:讲授、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关系的产生和特征二、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这种民事法律关系都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或称外国成分。

2.这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

3.这种民事法律关系多数具有国际性。

三、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四、涉外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和定义一、国际私法的范围1.国际私法范围本身的含义2.国际私法范围的不同主张3.国内学者对国际私法范围的理解我们认为,国际私法的范围既是指调整对象的范围,也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组成范围,两者是一致的。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6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6

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6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4第十四章婚姻家庭一、结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结婚的实质要件包括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能力、结为夫妻的意思表示的一致与自愿,以及不存在禁止结婚的情况。

结婚的形式要件主要是指必须举行宗教结婚仪式或必得在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或无任何程序或形式限制的事实婚姻等。

综观当今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对结婚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法律适用,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区分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规定适用不同的法律。

这又有以下几种规定方式:(1)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双方当事人各自的本国法,形式要件适用婚姻举行(缔结)地法。

这是至今多数国家所采取的立场。

(2)结婚的实质要件适用当事人各自的住所地法或共同属人法,形式要件仍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二)不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统一适用一个法律。

中国《民法通则》也取这种立场,只是它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这一种情况,要求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三)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不同的应适用的法律。

但从总体上看,对于结婚的法律适用,实质要件依当事人属人法(特别是本国法),形式要件依举行地法,是使用得最为普遍的。

二、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正确前提下,一国授权其驻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并成立婚姻的制度。

在当代,国家之间经过签订领事协定,准许由各自领事办理本国国民的婚姻登记,已很普遍。

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也都肯定了领事婚姻制度。

派遣国领事一般应征得驻在国的同意,才能为其侨民办理结婚仪式。

在领事婚姻中,不但实质要件要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不受婚姻举行地法的制约,而且在形式要件方面,也与一般情况要求适用婚姻举行地法不同,亦得适用当事人本国法。

三、中国处理涉外结婚的法律制度(一)在中国境内结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我国公共事业民营化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我国公共事业民营化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织,被排除在法律体系之外,生存空间受限。另一方面,管理和社会
监督机制很不健全 ,存在较严重的非 营利组织 的营利行为 ,影响了非 营利组织的社会公信度。
2 我 国公共事业 民警化 的战略
2 . 1 核心战略 :明确 民营化改革的根本 目标
( 1 ) 政策与法 规失衡 。公 共事业 的改革 涉及到一系列权 力和利 益关系 的调整 ,改制后公共事业又面 临着新 的运营方式下 的整体协调 问题 ,需要政府进行新 的制度设计 ,并凭借 国家权威强制性地推行。 这种新 的制度安排首先表现为制定完善 的政策与法规 。我 国政府在法 规与政策层面 的作用还远未发挥 出来 ,突 出的表现为 :法规政策不到 位 ,法规 、政策滞后现象严重 ;法规 、政策 的规定过于宽泛 ,不够具 体 ,缺 乏应有的可操作性等 。以前 的 《 铁路法 》 《 电力法 》 《 邮政 法》 《 航空法 》 《 电信法 》和 《 城市供水条例 》等法规均无法适应当 前形势发展 的需要 ,必须尽早制定 和修改各垄断行业 的法律法规 ,出 台《 水法 》 《 煤气法 》等专门法律 , 否则 ,法规与政策的失衡与缺失 必将成为民营化的绊脚石 。 ( 2 ) 政府监管能力薄弱。政府监管是公共事业 民营化后政府亟待 加强 的职能 ,也是政府能力 的集 中体现 。如果 民营化后政府监管职能 出现缺位或越位 的话 ,其结果不但会损害到社会公众 ( 消费者 )的切 身利益 ,而且也会损害 到民营化后企业 的利益 ,因为政府监管不力会 导致市场竞争 的无序 ,市场 的无序竞争最终又会损害到企业 的利益 , 最终会转嫁给无辜的公众。
我 国 公 共 事业 民营化面 临的 问题及解 决措施
黄凌梅
( 郑 州 大学 公共 管 理学 院 ,河 南 郑 州 4 5 0 0 0 0) 摘 要 :在公 共 服务 的供 给上 更 多地 依赖 于 市场 ,更少 地依 赖 于政 府 是我 国公 共 事业 民 营化 的核 一 t l , 理 念 。在 中 国公共 事 业 民营化 在众 多 领域 得 到

《国际私法》教案(婕妤版)#(精选.)

《国际私法》教案(婕妤版)#(精选.)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1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3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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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教案19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0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1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2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3注:此表填写时以两节课为一教学单元。

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4湖北警官学院教案25。

我国私人银行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私人银行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我国私人银行发展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什么?与欧洲数百年的发展历史相比,私人银行进入我国是近几年的事情,尚处于起步阶段。

尽管中资商业银行在私人银行业务方面已取得一定的发展,但是在专家眼里,我国目前的私人银行还不能成为真正的私人银行,还面临着许多的问题和挑战:一是政策法规方面,中国银监会等监管机构至今尚未出台明确的指导私人银行业务的法规和业务监管条例;二是中国实行的金融业分业经营以及资本账户不完全开放和外汇管制等使得私人银行业务受到诸多限制,中资银行尚无法提供私人银行业务中核心的全权委托资产管理业务;三是各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模式和定位尚未清晰,发展面临诸多内外障碍和困境,私人银行的盈利能力未能体现;四是专业人才和核心服务缺失的问题很突出。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1、监管空白及不足银监会支持鼓励国内银行探索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先后批准了几家大的商业银行设立专门的私人银行部,也支持部分银行与国外机构合作成立独立的私人银行。

但至今为止,基于推出管理办法时机不成熟等原因,银监会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条例和业务指引。

2005 年银监会先后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两个文件中,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做了定义,明确了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并提出了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要求,但并没有单独对私人银行业务进行界定。

从法律层面上来看,国内尚没有对私人银行业务的清晰定义,也没有明确私人银行机构与客户在业务办理过程中的法律关系的法规。

因此,目前境内商业银行的私人银行部门只能都按照理财的相关业务规定来开展业务,在这样的背景下,境内私人银行业务在法律意义上和传统银行理财服务、贵宾理财服务等很难区分。

而且在实际运作中,因缺乏明确的政府监督和指导依据,银行只能以自律的方式开展业务,且私人银行机构无法正式直接对外挂牌营业,各项创新业务的开展往往也受到监管方面的制约,国内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期待管理层出台明确的行业规定和业务规范。

我国的国家制度上重难点分析

我国的国家制度上重难点分析

我国的国家制度上重难点分析1. 引言国家制度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安排,包括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等方面的安排。

作为一个拥有13亿人口的大国,中国的国家制度对于国家的稳定和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三个方面分析我国的国家制度上的重难点。

2. 政治制度上的重难点2.1. 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平衡我国政治制度以中央集权为基础,但也允许地方政府有一定的自治权。

如何平衡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实现权力的合理分配与运行,是我国政治制度上的重要难点。

过度的中央集权可能导致地方政府无法有效地处理本地事务,而地方政府的过度自治可能导致政府失去了对全国统一政策的执行能力。

因此,如何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建立和谐的关系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2.2. 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结合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是国家制度的核心。

然而,党的领导与人民民主的结合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如何在维护党的领导的前提下,实现广泛的人民民主参与,确保政权的合法性和民意的表达,是一个需要充分考虑的难题。

在实际操作中,党的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多党合作制度等机制被用来解决这一问题,但如何进一步完善这些机制仍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3. 经济制度上的重难点3.1. 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协调我国的经济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有公有制经济,也有私有制经济。

如何平衡和协调公有制经济与私有制经济的关系,是我国经济制度上的重要课题。

当前,我国正面临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任务。

如何通过改革和完善法律法规,保护私有产权,提高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公有制经济和私有制经济的良性互动,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3.2. 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我国是一个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的国家。

东部地区经济发展较为先进,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相对落后。

如何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是经济制度上的一大难题。

目前,我国正在推动西部大开发和东北振兴等战略,通过实施区域发展政策,促进区域间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经济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性。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难点与突破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难点与突破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难点与突破论文报告:难点与突破——关于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摘要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资源,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和不完善,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重点针对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难点进行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突破方案。

结合5个实例对改革方案进行论证。

一、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难点1. 部门之间任务分工不明确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涉及到的部门众多,由此带来的问题是部门之间任务分工不明确,管理混乱,存在着资产错失、盲目扩张等问题,无法有效利用国有资产,影响国有企业的发展。

2. 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专业水平不高国有资产管理人员专业素质的问题牵涉到管理水平、决策效果和资产的稳定增值。

目前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人员整体水平不高,需要加强培训、重视专业人才建设,提高资产管理效能。

3. 国有资产监管缺位过去国有资产监管中存在着流于形式、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随着国有资产的规模不断扩大,国有资产的采购、转让等操作的复杂性不断增加,国有资产监管缺位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4. 国有资产经营权人和产权人之间的矛盾在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着经营权人和产权人之间权益倾斜的问题,即经营权人往往在利用国有资产的过程中更多地考虑其自身增长,而忽略了产权人的价值增值。

如何更好地协调这两方利益,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点。

5. 国有资产流失、灰色流失漏洞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灰色流失的情况,这些现象不仅损害了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如何完善国有资产的监管机制,减少流失和灰色流失,是一项历久未解决的难题。

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方案1. 优化管理架构,重点强化绩效考核为避免部门之间任务分工不明确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国有资本投资、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四大资管公司”)的作用,将资管公司作为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运作平台,同时,要加强四大资管公司的绩效考核,激励其推动国有企业转型升级。

国际私法学 完整课件

国际私法学 完整课件
义倾向。 2、不同点: a) 人法、物法的范围不同。 b)适用外国法的依据不同。 巴、 达、 杜、 胡 c) 学说价值、缺陷不同 巴、 达、 杜、 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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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欧洲大陆的国际私法学说: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代表人 2、学说主要内容 3、学说价值及缺陷 4、内国法院适用外国法的依据? 内国法院如何适用外国法?
1、重述:(restatement)美国法学会从联邦及各 洲的大量判例中总结出的相关的基本原理和规则。
2、《合同法重述》、《侵权法重述》、 《冲突法重述》
1934年 比尔 第一部 1971年 里斯 第二部(1986年修订) 3、美国确定法律效力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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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五、总结及补充
(三)惯例及习惯 custom
(二) 统一实体法直接调整
统一实体规范
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直接确定当事人权 利义务的规范.
例: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 约》66条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遗失 或损坏, 买方支付价格的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 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 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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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两种调整方法(规范)的关系: 1)相同点:目的相同,都是为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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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 马丁. 沃尔夫著,李浩培等译 《法律冲突与法律规则的地域和时间范围》---------- 萨维尼著 李双元等译 Dicey and Morri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 -------------- 13th ed(1993 by Lawrence Collins and Others) Cheshire and North’s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by Cheshire and North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点难点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点难点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点难点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其管理工作的成效直接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推进,国有资产管理面临着一系列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是资产清查与评估。

准确掌握国有资产的数量、质量、分布和价值状况是管理的基础。

由于国有资产规模庞大、种类繁多,清查工作往往面临诸多挑战。

一些资产可能存在产权不清、账实不符的情况,这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核实和梳理。

在评估环节,如何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和参数,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也是一个关键问题。

评估结果不仅影响资产的处置决策,还关系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资产配置的优化是另一重点。

国有资产应根据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合理配置。

要避免资产的闲置和浪费,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部门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协调不畅等原因,可能导致资产配置不合理。

有些部门资产过剩,而有些部门却急需资产却无法得到满足。

此外,如何根据不同行业、地区的特点和需求,实现资产的差异化配置,也是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管理工作的核心重点。

这要求在资产运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经营策略,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

但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国有资产运营面临着诸多风险和挑战。

比如,部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市场竞争力不足,导致资产效益低下。

同时,一些新兴产业和领域的投资决策失误,也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损失。

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产权管理是一个重点也是难点。

明确国有资产的产权归属,规范产权交易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至关重要。

然而,在产权界定和交易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复杂的情况。

例如,一些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产权转让价格不合理,造成国有资产的低估贱卖。

还有一些企业在产权交易中,存在暗箱操作、内幕交易等违规行为,损害了国家利益。

监管体制的完善也是管理工作的重点。

要建立健全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私营企业规范化的难点分析

中国私营企业规范化的难点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大陆出现了一批知名企业,也造就了一批知名民营企业家,然而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个令人深思的现象,就是一些企业崛起迅速,衰落也迅速。

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在这些企业中看不到职业经理人的影子,基本上是创业者亲手毁掉自己的家业。

本文对此现象进行了初步分析。

一、中国私营经济本身产权并不清晰中国目前的私营资本,具备了私有的基本性质,但还不是纯粹的私有;具备了资本的基本属性,但还不是完全的资本。

中国私营资本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其他许多问题,在管理上和成长中遇到的许多局限,大都直接或间接地与这种产权制度特征相联系。

对于中国的私营资本,刘伟教授曾经做过深刻的分析,他认为当代中国私营资本企业产权的超经济性质表现为通常所说的“三缘”性,也就是说,相当一部分中国私营资本在产权主体上带有强烈的血缘、亲缘、地缘性,这使私营资本在产权主体上不能不具有浓厚的宗法色彩。

显然,具有宗法性质的企业产权,在运动中不能不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受宗法规则支配,而不是严格地受市场规则约束。

这是当代中国私营资本中的相当部分之所以难以适应市场竞争的重要制度根源。

所谓资本的“血缘”性是指相当一部分中国私营资本在创业和原始积累过程中是以家庭血缘关系为基本纽带联结成为统一的创业积累主体,家庭成员共同成为企业资本的所有者,家庭成员在企业资本中的权利位置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服从家庭宗法、伦理关系的制约,家庭关系笼罩着企业产权。

如果说国有企业存在着严重的政企不分,那么,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私营资本则从一开始便是家企不分;如果说国有企业的政企合一是以财产制度上的政资合一为基础的,那么,这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结成的私营资本则从一开始便以家资合一为基础。

这就使得企业的竞争活动和管理等不能不受“家长”意志的左右。

这种家企合一的产权,无论是从其产权的家庭血缘关系本身固有的封闭性上,还是从其产权运用中的家长制式的宗法关系上,均可能与现代市场经济竞争产生深刻的矛盾。

我国公共产品公私合作中的难点分析

我国公共产品公私合作中的难点分析

我国公共产品公私合作中的难点分析我国公共产品公私合作中的难点分析摘要:2021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在根底设施及公用事业等领域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我国公私合作实践进入新阶段,各级政府都在如火如荼地推行公私合作改革。

然而,当前公私合作实践中存在诸多难点,本文对此进行专门分析。

关键词:公共产品公私合作难点从公私合作形成及治理来看,私人部门在公共产品供应中的权利来源于公共部门的让渡,公私合作使公共产品供应主体呈现多元化格局,这是多中心治理理论的根底。

但公共部门行为影响着私人资本的行为,私人部门行为需要政府适当引导与标准,公共部门除了要约束自身行为,还要不受私人资本的影响。

在公私合作矛盾中,公共部门行为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对公私合作的成败至关重要,这尤其符合我国公私合作实际。

公私合作中,两大部门的实际行为都会偏离各自理想模式,防治私人资本的投机行为可以建立相应的惩罚机制,但对公共部门的行为偏差并无有效的纠正措施,这影响着私人部门的合作预期,成为我国公私合作的难点。

我国还处于公私合作探索阶段,对已熟悉的公私合作模式存在路径依赖,限制了公私合作模式的柔性运用,与丰富的公共工程运作实践不匹配,是公私合作开展的客观束缚。

从合作结果来看,私人部门应获得适度利润,利润率太低对私人资本无鼓励作用,利润太高无法保障公共产品的公益性,这就需要公私合作机制的精确化运行,对合作各方的理性程度要求较高。

一、公共部门从垄断到合作难公共部门与社会资本双方的合作动力是公私合作达成的前提。

合作的自愿原那么意味着一厢情愿缺乏以促成合作协议的达成,即使社会资本有投资公共效劳领域的强烈冲动,也需要公共部门对合作通道的开启。

从公私合作的实践来看,私人资本为逐利而生,对投资公共品积极性较高,但并没有很好的投资渠道,说明阻碍来自于政府部门。

公共部门合作动力缺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因素又有主观因素。

首先,在公共部门对公私合作的认识方面,不少政府领导对公私合作心存疑虑,有些地方那么追求时髦,大谈PPP,并无实际行动,本质上还是对某些问题认识不清,还不能转变观念。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难点和对策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难点和对策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难点和对策【摘要】国有参股企业在股权管理方面面临着诸多难点,如缺乏有效监管机制、治理结构不清晰、激励约束机制不足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企业经营管理的混乱和困境。

为解决这些难题,我们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管机制,明确治理结构,加强激励约束机制,并提出一系列改进对策建议。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的改进势在必行,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运营,推动企业持续发展和稳定增长。

【关键词】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难点、监管机制、治理结构、激励约束、对策建议、改进势在必行。

1. 引言1.1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的重要性国有参股企业是我国经济体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股权管理对于这类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有参股企业是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状况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良好的股权管理可以有效保障国有参股企业资产安全和稳健经营,确保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国有参股企业的股权结构直接关系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运作,对企业治理效能和企业价值的提升有着重要影响。

通过合理的股权管理,可以有效规范企业内部运作,提高企业治理水平,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国有参股企业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载体,其资产管理和配置将直接影响国家资产保值增值的效果。

通过优化股权管理,可以提高国有参股企业资产使用效率,实现国有资产最大化价值。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只有加强股权管理,建立健全的股权制度,才能有效推动国有参股企业的健康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2. 正文2.1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的难点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由于国有企业与其他私人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导致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较为严重。

国有企业管理者可能会掩盖公司的真实情况,以谋取个人利益,而私人股东则缺乏必要的信息获取途径,难以监督和约束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

国有参股企业股权管理存在授权委托问题。

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0000)(00001)

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0000)(00001)

2011年10月自考国际私法重点难点串讲1第一章绪论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或称国际民事关系)作为自己的调整对象的一个法律部门。

涉外民事关系:是在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诸因素中至少有一个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如:1、作为民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或无国籍人,有时是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

2、作为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实施或完成的行为。

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外国。

国际私法上所称的民事法律关系是广义的,实际上是指民商事关系。

它包括国际物权关系、国际破产关系、国际信托关系、发生于国际民商事领域的各种债权关系、国际知识产权关系、国际婚姻家庭关系、国际财产继承关系以及国际劳动关系等等。

涉外因素中的“外国”是广义的,包括一国内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关系。

法域此处即一国内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地区,中国司法实践中,国际私法规范也适用于港、澳、台地区。

国际私法在许多国家又被称为“法律冲突法”或“冲突法”。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

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

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

具有自己的国际私法和自己内部的区际私法的成文法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波兰与前南斯拉夫。

美国这样的复合法域国家只有自己的州际冲突法。

国际私法与区际私法的关系:首先二者有区别。

国际私法是调整不同国家间的民法冲突,区际私法是调整一国内部不同地区间的民法冲突。

但二者共同点在于都是解决法律的地域或空间冲突的。

二者的密切联系主要表现在:在解决国际民法冲突时,如指定应适用其本国存在多个法域的当事人本国法时,许多国家的国际私法立法常指定得依该国的区际私法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该国哪一地区及哪一法域的法律可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来加以适用。

因此二者又是不同的层面的法律制度。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中国私有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汇总

中国私有产权保护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汇总
相比之下,我国现行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障缺乏规范性,仅有不可侵犯条款和制约条款而缺少征用补偿条款,这使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在被国家征用时缺乏宪法保障,面临着被强大的国家征收而不能得到合理、及时补偿的风险,这种情况必然导致宪法规范本身走向一种二律背反的境况,即:“如果在实践中对财产的损害或制约不予补偿,已有保障则会受到挑战;反之,如果在实践中对财产权的损害或制约加以补偿,则又在宪法上缺乏明确而又直接的规范依据。”[4>(p60)我国普通法律有关征用私有财产予以补偿的规定,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对外商投资征用予以补偿的法律,跟国际上法律的规定不一样;而国内法律相互之间的有关规定也不一样。总之,有关法律之间相互予盾,状况混乱。[5>我国法律没有系统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征用予以损害补偿的条款,已经和国际脱轨,落后于施实践需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我WTO的加入,愈发显出我国法律对私有财产保护规定的严重缺陷。
就制约条款来说,现代西方各国宪法大多承认私人财产权的社会性,肯定私有财产权受公共利益的制约。日本宪法第29条第2款规定:“财产权之内容,应适合于公共福利,由法律规定之”,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24条规定:“法律承认并保障私有财产,但法律为了保证私有财产能履行其社会职能并使其为人人均可享有,得规定获得与使用私有财产的办法,以及私有财产的范围”,德国宪法表述为:“财产权负有义务,即其使用应有利于公众”,“为公众利益起见,财产可予征收”。可以看出,其中的“义务”、“公共福利”、“法律规定”使私有财产已经不可能像以往那样为一已私利而任意妄为了。当然,这种条款也是有被滥用的可能的,这是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3>(p155)
关键词私有财产权保护实现法律制度
财产(property),是属于某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的总称,通常所说的财产仅包含积极财产,主要是指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财产权是指某人对财产的全部权利,我妻荣曾经这样描述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以能带来社会生活上利益的财产为内容的权利,原则上应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作为转让或担保的权利。”[[1>(p42)私有财产权,即私人对财产拥有的全部权利。在现代社会的理念中,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是人权最基本的内容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现有的私人财产法律制度日渐显露出诸多缺陷,亟待整饬。2004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因此,如何建立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私有财产法律保障制度,是当前应当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点难点高分解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点难点高分解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重点难点高分解析一、人民民主专政民主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

所谓国体,就是国家的阶级性质,即国家的权力由社会的哪个阶级或哪些阶级掌握。

所谓政体,主要是指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即体现国体的具体政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规定表明:人民民主专政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

正如毛泽东所说:“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国家政权,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担负着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任务。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工业化,同时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消灭剥削阶级和剥削制度。

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其主要任务是保卫社会主义制度,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对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反动势力和反动分子实行专政。

我国现阶段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主要表现在:第一,性质相同。

人民民主专政同无产阶级专政一样,都是以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都是绝大多数人享有民主权利而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新型民主、新型专政的国家政权。

第二,作用、职能相同。

都承担着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扩大人民民主,镇压敌对势力反抗,保卫和巩固革命成果,领导和组织全面的社会主义建设的职能。

第三,历史使命相同。

都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逐步消灭一切阶级差别和社会不平等,为未来过渡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

人民民主专政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第一,从政权组成的阶级结构来看,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及其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期,参加国家政权的不仅有工人、农民和城市小资产阶级,在一定历史时期中还有民族资产阶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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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私重难点(一)冲突规范主体:主要是法人和自然人(国籍和住所、外国法人认可制)1、范围与系属冲突规范在其结构形式上主要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构成。

冲突范围的“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冲突规范的“系属”是指冲突规范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例如:“不动产依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个法律规范中“不动产”是“范围”,“不动产所在地法”为“系属”。

2、常见的系属公式(1)属人法;(2)物之所在地法;(3)行为地法;(4)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5)法院地法;(6)最密切联系地法。

3、冲突规范的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该规范只有一个连结点,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国内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含有抽象连结点,并以其为依据去推定适用某国法的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中也只有一个“连结点”,该连结点往往以一个抽象的地点为标志。

由于该连结点是抽象的,所以其所指向的法律存在着是内国法或外国法的两种可能,因而被称为“双边冲突规范”。

(3)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须同时适用于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冲突规范。

(4)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其指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适用的法规,由法院或当事人择其一以适用的冲突规范。

(二)准据法l、特点(1)准据法必须是通过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法律;(2)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3)准据法必须能够直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

2、准据法的确定准据法指被冲突规范所援引的,据以确定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某个特定国家的实体法。

.一般根据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确定准据法。

当冲突规范指向的是多法域的国家法律时,我国的做法是:依法应当适用外国法律的,依据该国法律关于调整国内法律冲突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该国法律未作规定的,直接适用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区的法律。

(三)反致、转致、间接反致l、反致所谓“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直接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2、转致所谓转致,又称“二级反致”,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须适用第三国法,如果法院地国最终适用了该第三国的实体法,这种适用法律的过程就叫做转致;3、间接反致所谓间接反致,又称为“大反致”,它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依法院地冲突规范的规定,应当适用某外国法,而依该外国冲突规范的规定,应适用第三国法律,但是,依第三国冲突规范规定,却又应当适用法院地法,最后,法院地国适用了其内国实体法,这种法律适用过程就叫做间接反致。

4、我国关于反致、转致的规定如果我国冲突规范指定某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外国法时,仅指该外国的实体法而不包括冲突法和程序法,不发生依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进行反致或者转致的问题.5、公共秩序保留(1)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法院地国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当适用外国法时,如果外国法的适用或外国法的适用结果会违反法院地国的公共秩序时,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适用的制度。

(2)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我国的民法通则150条作为一条通则性的公共秩序条款,也没有使用“公共秩序”这样的措辞,而是这样规定的: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能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6、法律规避构成要件(1)当事人主观上必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被当事人规避的法律必须是内国冲突规范所援引应当适用的某国实体法,而且是有关强行性禁止法规,而非任意性法规;(3)法律规避必须是通过改变构成冲突规范连结点的具体事实来实现的:(4)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即在客观上已经形成了法律规避的事实,当事人所希望的那个实体法得到适用,当事人的目的已经达到。

(5)中国关于法律规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这说明:我国在司法实践中主张,法律规避是指规避我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而非任何法律,而且,当事人规避我国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的行为无效。

(四)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指法院根据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时,应如何确定该外国法的具体内容。

我国作法是:首先应由人民法院去查明有关外国法的内容.人民法院无法确定的,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 (1)由当事人提供;(2)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 (3)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 (4)由该国驻我国使领馆提供; (5)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通过上列途径仍不能查明的,适用我国法律。

(五)有关外国人待遇的制度1、国民待遇:指内国在特定的范围内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2、最惠国待遇:指一国赋予另一国公民、法人的权利和优惠,不低于它已经或将要给予第三国公民、法人的权利和优惠。

3、不歧视待遇:指一国给予另一特定国的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不低于给予其他外国人的一般权利。

(六)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1、我国对法人国籍和住所的确定(1)我国是以注册登记地为标准来确定法人国籍的。

在我国依法登记成立的具备法人条件的所有企业(包括“三资企业”)都是中国法人。

(2)我国以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住所地。

(3)我国对外国法人的承认采取特别认可制,即要求外国法人经过特别的登记或审批程序方能予以承认的制度。

(4)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国家上的通行做法是:原则上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有两个例外或限制,一式处理不动产的行为能力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二是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可以适用行为地法,即只要其属人法或行为地法认为自然人有行为能力,就应认为其有行为能力。

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了如下补充意见:A.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过所为,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B.外国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以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以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有民事行为能力;C.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使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2、我国关于涉外物权的法律适用(1)涉外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司法解释是:“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涉外船舶和民用航空器所有权以及相关权利的法律适用我国《海商法》第270条、第271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185条、第186条和第187条规定:“民用航空器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管辖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3)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我国《票据法》第98条至第102条规定: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票据的提示期限、有关拒绝证明的方式、出具拒绝证明的期限,适用付款地法律;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2、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合同订立时卖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但如合同是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谈判并订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买方确定的条件并应买方发出的招标订立的,或者合同明确规定卖方须在买方营业所所在地履行交货义务的,适用合同订立时买方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2)银行贷款或者担保合同,适用贷款银行或者担保银行所在地的法律。

(3)保险合同,适用保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4)加工承揽合同,适用加丁承揽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5)技术转让合同,适用受让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6)工程承包合同,适用工程所在地的法律。

(7)科技咨询或者设计合同,适用委托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8)劳务合同,适用劳务实施地的法律。

(9)成套设备供应合同,适用设备安装运转地的法律。

(10)代理合同,适用代理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1)关于不动产租赁、买卖或者抵押合同,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12)动产租赁合同,适用出租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13)融资租赁合同,适用承租人所在地的法律。

(14)仓储保管合同,适用仓储保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律。

3、涉外结婚和离婚的法律适用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时,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均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4、涉外抚养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8条规定:“抚养适用与被抚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5、涉外监护的法律适用在我国,涉外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适用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但是,被监护人在我国境内住所的,适用我国的法律。

6、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在我国境内成立的涉外收养关系适用中国法律7、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关于涉外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承,动产适用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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