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重建与商标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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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企业诚信的缺失及其重塑

略论我国企业诚信的缺失及其重塑

6《商场现代化》年月(中旬刊)总第55期企业诚信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为企业在市场经济的大风大浪中稳步前进、发展壮大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成为指导企业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之一。

一、企业诚信的缺失及其原因当前,我国企业诚信缺失的主要表现有:1.企业信用缺乏。

企业与企业之问债务拖欠严重,影响了企业信用的发展。

近年来企业间的货款拖欠逐年攀升,居高不下,严重困扰着许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破坏了企业交易信用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2.恶意逃避银行债务。

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有意逃债、恶意拖欠、赖账不还,致使银行逾期贷款大幅度增加,出现巨额不良债权,资产质量低下。

3.虚假广告繁多,信息不对称现象严重。

很多商家利用消费者信任心理和消费行为的倾向,在广告中混入大量虚假信息、夸大产品性能、作用和名不符实的信息,不实信息广告充斥诸类媒体,假冒伪劣商品穿行市场,屡禁不止。

2006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显示,目前报纸药品、医疗器械广告违法发布率高达90%以上。

4.企业财务做假,财务失真现象严重。

在企业的财务工作中,有的生产企业做假账、搞两本账,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比较普遍。

这样的企业一般有两本账,一本是亏损账,给税务局看的,以便少缴税;另一本是盈利账,给银行看的,为了骗取贷款。

两本假账,各有妙用。

我国企业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企业作假账现象己成为中国企业的致命毒瘤。

我国企业诚信缺失的原因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一是经济利益的驱动。

不论是假冒伪劣,还是虚假宣传;不论是股市内幕交易,还是财务造假;不论是偷税漏税,还是逃避债务;不论是恶意拖欠,还是变相传销……这一切都离不开经济利益的驱动。

二是法制不健全。

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时期,有关市场建设的各种法律、法规有的尚处于研究、制定阶段,有的己经颁布,但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修改,再加上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一定追究,这样使一些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钻法律的空子,做了不道德的事情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甚至造成了有时守规则反而吃亏的局面。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11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117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117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5.31•【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117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鼓励各地建立〈重点商标名录〉并推动其在司法审判和商标审查中运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在建议中提出,知名商标享有较高声誉,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建议各地有关部门指导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司法机关在审判中采信《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减轻商标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我们认为,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知名商标的市场影响力,有利于为知名商标提供更有利的保护,具有积极意义。

商标知名度是商标使用人通过对商标的使用及宣传,不断积累商誉后形成的一种正面效果,是相关公众对特定商标作出的一种积极反映。

人民法院在商标行政或民事案件中,对商标知名度进行认定,应当建立在审查相关宣传、使用证据的基础之上,对于确实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采取强保护态度,按照比例原则确保商标的保护力度与商标权人的投入、付出以及商标本身的知名度相匹配。

对此,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已经充分体现。

实践中,证明知名度方面的证据种类繁多,进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可以作为法院认定该商标具有相应知名度的参考依据,但是,对司法认定来说,更为关键的是当事人在司法程序中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宣传、使用等直接证据材料。

此外,目前各地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的主管部门、程序和审查流程等各方面的工作规范存在差异,尚待明确和完善,对进入名录商标的审查标准不完全统一,与司法裁判对商标知名度的要求也有不一致的地方。

因此,在司法案件中,人民法院认定商标知名度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各方面证据,根据在案事实证据予以认定。

无论是知名商标还是驰名商标,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为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制止他人的抢注、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从而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公平秩序。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

《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日期】•【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商标法》第三次修改解读□万慧达高级合伙人黄晖2013年8月30日,备受社会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新法将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新《商标法》有如下变化,值得我们给予特别关注。

一、强调商标使用,完善注册制度——制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次修改明确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总的原则引入《商标法》,即“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七条),并具体体现在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不过,目前尚不清楚在先使用是否要求在中国境内。

就时限而言,新法重申,对恶意注册的,只有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第四十五条);对于重复侵权的,工商机关应当从重处罚(第六十条);对于恶意侵权行为,新法允许给予通常数额1至3倍的赔偿(第六十三条)。

此外,新法还要求代理机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并在第六十八条明确了违法后果。

——调整使用与注册的关系新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该款规定明确了在先商标的使用并获得一定影响的时间,至少要先于在后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乃至在后注册商标的使用日,并且将“继续使用”的范围限制在原使用范围内,但这一范围是否主要指地域范围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强化商标使用义务新法吸收现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定义。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注册、使用和共存中的适用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注册、使用和共存中的适用

的注册 也 应撤 销 ( 见《 商标 法 》 第 四十 一条第 一 款 ) 。
1 9 9 3年 《 商 标法 》 将 制 止欺 骗 和 以其 他 不正 当手段 取
得 注册 的行 为作 为 注册 不 当的事 由而 没有 规 定时 限 。 只是到了 2 0 0 1年 的 《 商标法》 , 才将 其 中的 相对 事 由 单列 出来 并规 定 了五 年 的时 限 。
册的 ; ( 5 ) 以其他 不 正 当手 段取 得注 册 的 。”
此外 , 为 了解 决 商 标 使用 和注 册 的 冲 突 , 《 草案》
还 特别 规 定 “ 商 标 注 册人 申请 商 标注 册 前 , 他 人 已经
在 同一 种 商 品或者 类 似 商 品上 使 用 与 注册 商 标 相 同 或 者近 似 的商标 的 , 注册 商标 专用权 人 无权 禁 止该 使 用 人在 原使 用范 围 内继续 使 用该商 标 , 但可 以要求 其 附加适 当 区别 标识 ’ 。 本文 将 重点论 述诚 实信 用原 则
关 键词 : 诚 实信 用 商标 注册 商标使 用 商标共存
2 0 1 2年 1 2月 , 全 国人 大常 委 会 第 一 次 审 议 《 商
信用 原则 仍 未有 具体体 现 ,直 到 1 9 8 8年 实施 细 则修
改 时才 开始 注意 到绝对 注 册可 能带来 的问题 . 引 入 了
果 能进 一 步规定对 恶 意注册 的无效请 求 可以不 受五年 时 间限制 , 并 对可 以在 他人 注册后 继 续使 用 的 商
标 附加善 意 在先使 用的要 求 , 则会更加 有 利 于规 范商标 的 注册和使 用行 为 。此 外 , 商 标共 存也 应 纳入 修 改 日程 , 一方 面允许 当事人 签订共存 协议 , 另一 方面 防止把 长 时间 的侵 权 争议 处理 成 商标 共存 。

2023年新商标法有哪些改变(商标法最新修订的内容全文)

2023年新商标法有哪些改变(商标法最新修订的内容全文)

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拟设置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目前,《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工作已列入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第二类立法项目。

一、关于“在制度设计中更好地体现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平衡”新一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准备工作将秉持人民至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理念,更加注重权利保护与公共利益、社会效果、在先权利的平衡,厘清权利行使的边界,解决公共利益维护不足的问题,促进权利义务的合理平衡。

一是加强商标领域诚信建设,强调不得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或者取得商标注册;研究明确提供虚假材料的法律责任;强化信用监管和信用惩戒。

二是进一步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研究通过提高罚款数额、明确恶意抢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建立恶意抢注商标移转制度、完善含地名商标禁用禁注规则等多种方式有效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三是规范权利行使,防止权利滥用,明确商标专用权的行使边界;拟规定对于不正当行使商标专用权的,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研究引入恶意诉讼反赔制度。

四是强化商标审查审理工作社会属性,拟设置依职权撤销初步审定公告程序。

五是加强商标代理行业监督管理,明确商标代理行业准入要求,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二、关于“优化商标审查审理程序”着力优化商标授权确权程序,促进商标审查审理、运用管理、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各环节高效协同。

一是提升商标审查质效和争议化解效率,研究通过压缩异议申请期限、优化异议审查模式、完善异议救济程序等多种方式,降低当事人获权、维权和管理成本。

二是促进程序间联动,研究完善缴费、受理、撤回、中止、同日申请和重复注册相关规定,避免程序空转和行政资源浪费。

三是加强制度间协调,完善与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之间的衔接和配套。

三、关于“强化使用义务和权力边界”继续强化商标使用义务,在坚持现有注册制度的基础上弥补其缺陷,着力解决“重注册、轻使用”问题。

一是完善商标使用概念,突出使用的基础地位。

2024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四十七)

2024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四十七)

2024年国家工作人员学法考试(四十七)单选题(共80个,分值共:)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C)。

P85A、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B、责令停产停业C、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D、由地方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治理决定2、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C)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P67A.十日内B.三日内C.七日内D.五日内3、关于李某某案的司法公开,不宜采取的方式是(B)。

p151A.法院及时召开发布会释疑B.坚持公开审判C.坚持公开宣判D.对案件宣判情况进行微博播报4、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A)发布。

P112A、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B、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C、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5、新《商标法》首先规定商标异议的主体必须是(D)或者利害关系人。

P72A、权利人B、使用人C、商标权人D、在先权利人6、《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规定,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C)以上。

P121A、15%B、25%C、10%D、20%7、按照我国《母婴保健法》规定,若有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缺陷的情况,应当向(C)报告。

P139A、该婴儿或新生儿出生医院B、地方人民政府C、卫生行政主管部门D、产妇家属8、某公司由甲、乙、丙三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丙以一项专利技术出资。

丙以专利出资后,自己仍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

下列观点正确的是(B)。

P59A.乙认为,大家都是某公司的股东,既然丙可以继续使用,则自己和甲也可以随意使用该专利技术B.甲认为,丙无权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如果丙要继续使用该专利则需经公司同意并向公司支付使用费C.丙认为,该专利技术本来就是自己的,自己当然可以不经公司同意继续使用D.丙认为,甲和乙若要使用该项专利技术,应征得自己的书面同意9、下列与党对法治事业的组织领导相背离的是(B)。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11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113号建议的答复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113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19•【文号】•【施行日期】2021.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0113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新发展阶段应更加重视诚信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建议收悉。

经商中央组织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现答复如下。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加快建设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要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加大对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等行为惩处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

李克强总理指出,要通过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诚信建设,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环境。

近年来,我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重要进展和积极成效,为支撑“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您提出的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在新发展阶段进一步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采纳。

结合您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及下一步考虑报告如下:一、积极推动政务诚信建设2016年,我委起草并报请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应诚实守信,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对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实施失信惩戒。

新商标法及分析解读

新商标法及分析解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标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所谓商标,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

其中,"商"就是商事,就是要求商标应当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起来,代表该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及其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信誉,这是商标的价值所在;脱离商业活动、没有与商品或者服务结合在一起的标志本身没有价值。

"标"就是标志就是要求商标应当具有识别能力、具有显著性特征,能够和其他标志区分开,清楚的指示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于特定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而非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不适合作为商标。

商标法是规范商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其立法宗旨主要有:1.加强商标管理。

商标是一种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国家对有关商标权利的形成、确认、运用、保护、与商标权利相对应的义务的履行,都要实施必要的管理,建立商标管理制度。

商标法的制定正是为了从法律上确立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障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有效地发挥商标在现代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为此,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商标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

2.保护商标专用权,这是商标法的核心内容。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经依法核准注册,由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也就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可以独占使用,也可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这种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法通过一系列的法律规范来实施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排除和惩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违法犯罪行为。

3.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

商标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区别性,人们可以根据商标来区别商品和服务的不同来源。

因此,一方面,合法经营的生产、经营者为了开拓市场、提高销量,自然会努力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提高商标所代表的信誉;另一方面,国家通过法律督促生产、经营者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本法明确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转让注册商标的,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2014新商标法修改要点

2014新商标法修改要点

修改要点五 对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六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 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 (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 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 商标代理机构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并 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本条对两种最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作了禁止性 规定。一、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先注册被代理 人的商标;二、禁止因具有特定关系而明知他人 商标存在的人抢注商标。
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 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 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 的保护力度。
修改要点五 对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部分 新商标法有关重要修改的解读
主要修改内容 一是完善商标注册有关制度,方便申请人及时 获得商标注册; 二是规制商标注册、使用和商标代理中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三是为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正本清源; 四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切实保障权利人的 合法权益。
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原则
驰名商标认定的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是事实认定、个案认定。 商标是否为公众熟知,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状态,商标局、商评委、人民法院对商标 驰名情况作出认定,是对这种事实状态的 确认,而非对商标持有人的授权。商标因 为其本身驰名而获得认定,而非因为认定 而驰名。

2019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分析

2019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分析

2019年新《商标法》主要修改内容分析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该决定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现超凡律师团队对新《商标法》的主要修改内容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

1、增加诚实信用原则条款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七条规定了“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将民事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明确写入《商标法》,目的在于倡导市场主体从事有关商标的活动时应诚实守信,同时对当前日益猖獗的商标抢注行为予以规制。

可以预见的是,该条款将在日后的商标确权以及维权案件中作为兜底性条款被大量适用。

2、禁止抢注因业务往来等关系明知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修改要点:新《商标法》第十五条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影响: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3、增加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提高侵权赔偿额修改要点:新《商标法》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同时,新《商标法》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 300万元。

影响:上述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权利人维权成本过高、进行维权往往得不偿失的现象。

此次修改将对商标权利人维护合法权益、打击商标侵权行为起到积极作用。

4、增加侵权人举证责任修改要点:新《商标法》规定在商标侵权诉讼中,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

开展“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实施方案

开展“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实施方案

XX区开展“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活动实施方案为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的文明诚信意识和自律意识,提升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营造文明诚信市场发展环境,促进中原经济区建设,引导个体私营企业诚信经营行为,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个体私营企业的诚信建设为重点和突破口,组织各类企业和其他经营者积极投身到诚信建设中来,努力打造XX区法治诚信市场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目标把诚信建设落实到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治理、服务的全过程。

引导企业等经营者强化信用观念,诚信经营,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合格,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深入开展以“消费环境安全度、经营者诚信度和消费者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放心消费”创建活动,切实维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主要内容(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诚信经营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诚信经营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树立良好形象,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指导,增强市场监管服务效能。

把开展诚信经营活动作为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载体,要不断完善政策,创新方法,增强工作的示范性,通过抓好对市场开办单位经营管理行为的监管和对进场经营行为的规范,促进市场管理工作职能到位。

(二)广泛深入地开展诚信教育以《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内容为标准,积极推进诚信教育,努力形成“做诚信经营者、创建诚信企业”的社会氛围。

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依法经营是诚信建设的重要内容,要注意加强对商户的诚信经营思想培训,通过悬挂宣传条幅、发放法律法规小册子、以组为单位开展小规模的培训会,培训内容涵盖《合同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和《劳动法》等。

在日常巡查时由工商所工作人员一对一的攀谈,讲解等方式开展诚信教育,把工商机关在市场的每一次行政执法行为和诚信教育结合起来,达到处罚一个违法行为,教育一大片商户的良好效果。

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适用一、引言商标是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标识符,通过商标可以辨别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并区分其与其他竞争者的商品和服务。

在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过程中,中国和其他国家都秉持着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保护公平竞争,鼓励创新,维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探讨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具体适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概述诚实信用原则是一种普遍适用于商业关系的基本原则。

在商标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商标申请人和商标使用人对其商标的使用行为负责,并遵守商业道德和诚信原则。

商标权利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不得以欺骗、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他人商标权;2.不得以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方法注册商标;3.不得滥用或者损害商业信誉;4.不得有违反广告法律法规和商标法的行为;5.不得侵害他人商标权利。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1. 商标的注册阶段在商标的注册阶段,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适用于商标申请人的行为。

商标申请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申请资料,对商标的真实情况进行陈述,不得虚假申报或者隐瞒事实。

商标申请人还应当注意自己申请商标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利,避免不必要的商标纠纷。

2. 商标的使用阶段在商标的使用阶段,诚实信用原则主要适用于商标使用人的行为。

商标使用人应当尽可能保证商标使用行为的合法合规,不得通过欺骗、虚假宣传等违法手段进行商业活动,并需要注意商标的合法使用范围。

如果商标使用行为被认定为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商标权利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商标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在商标权的转让和许可使用中,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的买卖、转让和授权使用等行为也有一定的适用性。

商标权利人应当在商标权的转让、许可使用等商业活动中尊重业务伙伴的合法权益,并且不得通过违法手段损害他人的权益。

四、结论总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是商标法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具有广泛的适用性。

商标申请人、商标使用人和商标权利人应当在商业活动中尊重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避免商业纠纷。

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的总结

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的总结

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的总结商标法修改的主要内容的总结这次对商标法的修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增加关于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二是完善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三是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四是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五是规范商标申请和使用行为,禁止抢注他人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六是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总结:主要的修改在于修改1:“驰名商标”不得用于包装及广告宣传。

新版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也就是说,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本法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可以适用相应的规定,且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

新版商标法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就是为了避免误导消费者。

法律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如果发现广告中声称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并处10万元罚款。

修改2:商标审查与审理周期明确最长时限。

现行商标法中对商标审查时限未作规定,仅要求对商标注册申请和商标复审申请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新版商标法增加了商标审查时限的规定。

商标局初步审查时限为9个月;对异议申请调查核实的时限为12个月。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决定进行复审的时限为9个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而不予注册决定复审的时限为12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分别延长3个月或者6个月。

同时,对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审查时限等也作了相应规定。

修改3:进一步简化商标注册程序。

完善了异议制度:不但简化了异议程序,删除了商标局对商标异议进行审查作出裁定的环节,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还规定对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准予注册的,异议人可以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不予注册的,被异议人可以申请复审。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30•【文号】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信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明确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3.20•【文号】工商标字[2002]第62号•【施行日期】2002.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若干意见(工商标字[2002]第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已于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与此次修改相适应,国务院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修改工作。

在此情况下,部分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请示如何执行《细则》。

经研究,提出意见如下:一、在国务院完成对《细则》的修改工作以前,应继续执行该细则,但其中与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抵触的规定(如关于商标注册复审的终局程序的规定、关于商标侵权赔偿的行政职责的规定等)除外。

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及《细则》对同一事项均有规定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的规定。

例如,《商标法》第五十五条和《细则》第四十二条均规定了对商标侵权案件查处的行政措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和《细则》第四十三条均规定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在查处侵权案件时应优先适用《商标法》中的规定。

三、《细则》中对修改前的《商标法》规定的事项进行解释、界定的规定,若《商标法》中对该事项仍有相同内容的规定的,应继续视为对该事项的解释、界定。

如《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视为对《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解释。

四、办理商标注册、异议、转让、续展、变更、复审等商标注册事宜时,依《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2〕8号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局其他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2022年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及公示。

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司法中的适用

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作为一个社会的原则,诚实信用在我们的司法中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法律事务中,个人和组织应该表现得诚实守信,恪守承诺,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篇文章将讨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适用,并举出三个案例来说明。

首先,在我国的司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是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它被应用于各种法律事务中,包括民事、商事、刑事和行政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法官会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法和公正。

例如,在民事案件中,当事人必须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不得使用欺诈手段来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在商事案件中,企业必须诚信经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取利益或者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

在行政案件中,政府部门必须按照法律程序和诚实信用原则来行使权力,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

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的司法中有广泛的适用和具体的实践。

以下是三个案例,以说明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司法中的实际应用。

案例一:《海尔集团诚信承诺书》案。

该案中,海尔集团在2008年签署一份承诺书,承诺用自己的信誉保证向用户提供优质产品和服务。

但是,在实际经营中,海尔集团却存在多项欺诈行为,包括虚假宣传、不履行合同等。

最终,该案的审判结果是,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决海尔集团赔偿受害方巨额赔偿金,并取消其这份诚信承诺书。

案例二:《山东利欧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该集团长期非法集资,吸收了大量的公众存款,涉及数千人,涉案金额高达6.7亿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集团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最终以诈骗罪名判决了该集团涉案人员,并追回了部分涉案金额。

案例三:《聚美优品公司知识产权侵权案》中,聚美优品公司将其他企业的产品设计假冒成自己的原创设计,从而牟取非法利润。

被侵权方将聚美优品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聚美优品公司的行为侵犯了知识产权,并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商标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知识产权诚信承诺书

知识产权诚信承诺书

知识产权诚信承诺书尊敬的知识产权保护部门:我是一名创意作者,深知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的必要性。

在此我愿以此知识产权诚信承诺书的形式,严肃向贵部门作出如下承诺:一、我郑重承诺:作为一个创意作者,我将始终秉持着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诚信进行创作、发布与传播。

我将在创作过程中,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尊重并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

在作品创作和知识传播过程中,我将始终坚守合法合规,不进行任何盗版、侵权行为。

我将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我承诺履行以下责任:1. 版权保护责任:我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以任何形式对他人的作品进行盗用、剽窃或抄袭行为。

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我将严格遵守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必要时通过合法渠道获得使用授权。

2. 品牌保护责任:我将尊重他人的商标权,不会在任何场合使用未经授权的商标标识。

在我的创作和推广中,我将遵守商标法和相关规定,不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益。

3. 私人信息保护责任:我将妥善保护他人的私人信息,不会擅自收集、使用或泄露他人的个人信息。

在各类网络平台或个人创作中,我将严格遵守相关隐私保护法规,确保他人的个人信息安全。

4. 网络安全责任:我将提高自身对网络安全的意识,切实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网络安全。

在进行创作、发布和传播过程中,我将注意信息安全,不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不进行恶意攻击和侵入他人的网络系统。

三、我愿意承担如下法律责任:如有违反以上承诺的情况发生,我愿意接受法律的惩罚和经济赔偿的责任。

无论是主动违规还是被他人投诉举报,我将积极配合相关机构的调查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也明白知识产权保护是所有创作者的共同责任,我将积极参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活动,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版权保护意识。

最后,再次向贵部门作出以上承诺,我愿意用行动证明我的诚信和责任。

希望贵部门能够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持续推动知识产权意识的普及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为创作者们提供更好的创作环境。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考试试卷(362)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考试试卷(362)

管理学院《价格鉴证理论与实务》课程试卷(含答案)__________学年第___学期考试类型:(闭卷)考试考试时间:90 分钟年级专业_____________学号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1、判断题(3分,每题1分)1. 遇到比较特殊的专业性问题,价格鉴证机构可聘请或委托有关专业部门、人员进行检测、鉴定。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2. 在当事人对被毁财物的毁坏程度及相关事实有争议的情况下,价格鉴证人员可自行判断。

()正确错误答案:错误解析:3. 债券的投资风险小,安全性强,利息固定;普通股票的投资风险大,没有固定分红,但是收益高。

()正确错误答案:正确解析:2、单项选择题(108分,每题1分)1. 某设备已使用3年,每天实际工作时间是6小时,经专家鉴定尚可使用年限是4年。

假设每天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全年按360天计算,则该设备的成新率是()。

A. 64%B. 57%C. 50%D. 48%答案:A解析:实体性贬值率=实际已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100%=(3×6×360)/(3×6×360+4×8×360)×100%=36%;实体性成新率=1-实体性贬值率=1-36%=64%。

2. 成本法的操作步骤不包括()。

A.选择具体鉴证路径(价格构成)B.测算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C.估算土地报酬率D.计算成本价格答案:C解析:成本法的操作步骤包括:①选择具体鉴证路径(价格构成);②测算重置成本或重建成本;③测算贬值;④计算成本价格。

C项,估算土地报酬率是收益法的步骤之一。

3. 玉石有硬玉软玉之分,属于硬玉的是()。

A.和田玉B.岫岩玉C.缅玉D.独山玉答案:C解析:硬玉主要指翡翠,由硬玉矿物组成。

我国翡翠来自缅甸,习称“缅玉”(或“云南玉”)。

它是由无数极小的矿物晶体组成的集合体,其主要构成矿物是硬玉,因含杂志而呈现不同颜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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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便、 成本低廉 , 使得符号圈地极易操作。
规定 ,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为侵权人所获利益 , 或被
由于权利人损失难以证明, 故实务中常根据侵 制止抢注乏力:《 商标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 申请商标注 侵权人所损失,

1 2 1民 坛 0 论 人

星 ( 实目)
” 实效不佳。 商标注 认知障碍包 括三方面内容: 误读商标本质, 商标的形式是 可 申请主管机关撤销。 该条款操作性不强, 主管机关难以掌握 , 利害关系人也难以举 符号, 商标与符号之 间的关系, 需要借助一定 的抽象思维能力 册后是否实际使用, 一般 民众更无关心动力, 自商标法施行以来 , 因不使 故 仅 才可 以把 握 , 人们 在 感 觉 上 容 易混 淆 符 号 与商标 , 至 大 多 数 证 , 甚 到目前尚未发现; 不正确使用的问题 , 依法 人将 二 者 等 同 ; 会 商标 权 源 , 为 商标 “ ” 于 注 册 , 非 用而被撤销 的商标, 误 认 权 源 而 且不得擅 自改 使 用 ; 解 商标 法 的立 法 目的 , 为 商标 立 法 就 是 旨在 保 护 注 理商标权人 只能在核定的商品服务上使用商标, 误 认
【 关键词 】 信用 诚实 符号圈地 商标注册 商标使用 商标权救济
也 诚 实 信用 原 则本 应 是 商标 法 域 的 基 本 要 旨, 而 , 然 在我 国 册 不 得 损 害 他 人 现 有 的 在 先 权 利 , 不 得 以 不 正 当手 段抢 先
” 以 商标法域 , 诚信萎靡不彰、 恶意大行其道: 恶意注 册——抢注 注册他 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 的商标 。 第 四十 一条 ,“ , 商标, 号圈地 ; 符 恶意异议——动辄 异议, 占商机 ; 抢 恶意使 欺骗 的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的” 商标局应依职权 用—— 变异越界, 符号垄断: 恶意诉讼——滥用程序, 敲诈牟 撤销, 其他单位和个人也可请 求商标 评审委员会裁 定撤销注 前述立法的缺陷在于: 第一,“ 不正当手段” 有一定影响 、“ 利。 些严重悖离诚信的恶行, 这 极度扭曲了商标 制度 功能, 浪 册。
理 实 很 费了巨大 的社会成本 , 坏了道德 伦理 , 败 破坏 了经济秩序。 一 的 商标 ”不 易 界定 , 论 上 、 务 中 都 存 在 不 同认 识 , 难 证
第二, 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抢注行为, 缺乏弹性 的禁 面是恶意者的微本万利, 一面是诚信人的无辜得 咎和消费者的 明; 即使 明显违反诚 实信用原则, 也可能因无法证明上述 无所 适从。 第三次商标修法之际, 思恶意诱 因, 反 关注制度 的 止条款。
以减 少 恶 意异 议 0 权 人 获利 来 计 算 赔 偿 额 , 注 册 商标 如 未 使 用 , 与 商 品之 间 恶 意异 议 人 的处 罚措 施 , 但 其
并未建立市场联系, 不具实际价值。 此种情况下, 他人进行使
第二, 商标 使用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题 。 明确商标使用的证明义务, 要 规制
参酌美 国 《 兰哈姆法》, 在立法 中明 应 用, 自然 不可能引起公众混淆, 也不会给权利人造成实际经济 违反诚信 的商标使用。 规定其于初始注册后一定期 损失 ( 当然选择 商标并进行 注册的成 本支出除外) 侵权人所 确注 册人负有商标使 用证 明义务, ; 获利益 , 也并非利用权利人商誉所得。 遗憾的是 , 司法实务 中,
册 商标 人 的符 号权 。
变商标 , 但我 国 《 商标法》 对超 出专用权范围使用商标、 擅自改 变注册商标等有违诚信的使用行为并未作出规制。 第三, 商标权 救济制度 。 侵权判定标准的问题 , 侵权 判定
制度缺 陷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 首先, 商标确权制度。 在商标注册问题上, 我国 《 商标法》
容易造成符号圈地、 恶意抢注等事情 的发 侥 幸 取 胜 。 行 过 于宽 松 的注 册 主义 , 实 申请人 无 须 实 际使 用 商 优于在先使用商标,
符 商 标 , 无 须 证 明 自己有 实 际使 用 的意 图, 可 申请 注 册 。 序 生 ; 号 价 值 与 商 标 价 值 的 衡 量 问题 ,《 标 法 》第 五十 六 条 亦 即 程
我国采用商品类似、 商标近似的二维标准 , 停留于商品/ 商 坚守注册是取得商标权 的唯一途径 。 实际使 用不是权 利取得 中,
不 只 注 的前提, 注册并无实质意义; 对 法律也未规定商标 的在先使用 标 的 静 态表 征 , 以使 用为 前 提 , 要 注 册 就可 获得 保 护 。 在 注 权。 就使符号圈地者在与诚实使 用人 之间的较 量 中往往会 册 商标 与 使 用 商标 的 问题 , 司法 实 务 中, 册 但 未使 用 商 标 这
视 点
诚信重 建与商标 法的完善
李 君
【 摘要 】 诚实信用原则本应是商 标法域的基本要 旨 然而, , 我国商标法领域面临着恶意注册、 意使用、 恶 恶意诉讼等
诚信危机 ; 追本溯源, 认知障碍、 制度缺 陷成为恶意诱因。 正视 根源, 以诚 实信用原则为指导, 将之 内化于商标注册、 商标使 用、 商标权救济制度始终, 无疑 更具社会 关怀与制度理性。
反思 : 恶意诱 因
商标法域诚信缺失, 究其原因, 不外有二: 认知障碍, 制度
缺 陷。
意异议的制裁措施 。 就导致别有用心之人滥用程序, 这 恶意提 出异议 , 以达伺机敲诈、 延误 申请人商机等不法 目的。 其 次, 商标使用制度 。 在两个层面问题 : 存 注册后不使用 的问题 , 我国法律规定,“ 注册商标连续3 年不使用, 何人均 任
第 即使 抢 注 成 立 , 注 者 除撤 销 注 册 之 抢 缺 陷, 力倡诚信回归 , 以期成为立法参酌, 无疑更具社会关怀 条 件 而 无 从 救 济 ; 三 ,
与制 度 理 性 。
外, 不需承担任何责任。
而 商标 法 未 对 商标 异议 理 由作 出明确 限 定 , 未规 定 对 恶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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