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3.11.06【实施日期】1993.11.0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六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发布施行。
省长贾志杰一九九三年十一月六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的管理,鼓励建筑企业开展正当竞争,培育建筑市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列入我省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经国家和地方批准建设计划的预算内项目、自筹资金项目、技措项目以及各种形式的中外合资项目(外商独资项目另行规定),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项目外,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均可参加与其资质等级相一致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干预。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主持。
招标投标要坚持公正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投标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提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明标暗投。
第五条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负责招标项目的登记,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核备定标结果,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不公正的招标投标;(四)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按照招标投标管理权限与基建、技措项目立项现行审批权限相一致的原则,由省、地、市、州、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级负责。
省重点建设和大中型项目的定标结果,应报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备。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湖北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细则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凡在湖北省境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其施工任务均应按本细则实行招标投标。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细则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湖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遵照建设工程项目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湖北省境内国家和省属工程施工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负责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招标投标工作予以指导;(三)负责招标项目的备案管理,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四)依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双方的合法权益,否决违法违规的招标投标;(五)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湖北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省住建厅负责全省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发改委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改部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部门和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与运营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情况和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能够以工程项目清单描述发包人大部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或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应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鼓励社会投资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七条工程总承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评标办法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监理工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选择到具备专业能力、良好信誉和丰富经验的监理单位,制定科学合理的招标评标办法是必不可少的环节。
一、评标原则1、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确保所有参与投标的监理单位在同等的条件下进行竞争,评标过程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不受任何人为因素的干扰。
同时,以科学的方法对投标单位进行评估,选择最优秀的监理单位。
2、诚信原则考察投标单位在以往工程中的诚信表现,包括是否遵守合同约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3、能力与经验并重综合评估投标单位的技术能力、管理水平以及在类似工程中的监理经验。
二、评标程序1、初步评审对投标文件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
检查投标文件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包括各种资质证明文件、技术方案等是否齐全。
同时,审查投标单位是否存在重大偏差,如资质不符合要求、报价超出合理范围等。
如果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应予以否决。
2、详细评审(1)技术评审对投标单位提交的监理大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
评估其对工程特点和难点的分析是否准确,监理措施和方法是否合理、有效,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的方案是否完善等。
(2)商务评审审查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商务条件。
核实其资质等级是否满足工程要求,查看以往类似工程的监理业绩,了解其在行业内的信誉和口碑。
(3)报价评审对投标单位的报价进行合理性分析。
既要防止恶意低价竞争,也要避免过高报价。
三、评标因素及权重1、技术因素(40%)(1)监理大纲的科学性和可行性(15%)包括对工程的理解和认识、监理工作的目标和范围、监理工作流程和方法等方面。
(2)项目监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15%)考察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质、经验和业绩,以及其他监理人员的专业结构、数量是否满足工程需要。
(3)质量控制措施(5%)评估投标单位提出的质量控制方法、检验标准和验收程序等。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3【实施日期】2002.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19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二00二年五月十三日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发展计划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县以上依法批准设立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统一发布工程建设信息、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和集中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提供服务,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不得代理组织招标投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五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进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禁止限制和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政策措施:如政策措施、行业标准、发展规划等
0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案例分
析
成功的施工招标投标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案例分析
• 某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施工招标
• 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评标等环节是否符合规定
• 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等各方按照《房屋建筑和
• 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报价等方面是否合理
• 规定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招标方式
• 明确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评标、定标等要求
投标
• 投标条件、投标文件、投标报价、投标策略等
• 规定联合体投标和分包的相关要求
• 明确投标文件的编制、递交、修改等要求
监管
• 监管主体、监管职责、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
• 规定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两种监管方式
• 明确违法行为的查处和法律责任的追究
案例分析
• 分析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等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 分析违法行为及其原因,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 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施工招标投标案例的启示与借鉴
启示
借鉴
• 严格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 学习成功的施工招标投标案例,吸取经验教训
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施工招标
CREATE TOGETHER
DOCS SMART CREATE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
标管理办法
DOCS
01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概述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背景
•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建筑施工市场逐渐走向市场化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建委(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建设厅制定了《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建设厅。
附: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湖北省建设厅2004年7月9日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湖北省建设工程计价管理办法》(鄂建 [2003]45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
第四条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适用《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相应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和造价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具体负责当地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及计价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鄂建[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附: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具体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实施。
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自觉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评定分离”实施步骤及流程指引
“评定分离”实施步骤及流程指引一、招标评标阶段(一)评定分离选择拟采用“评定分离”方式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完成“项目注册”后,在“招标项目”环节选择启用评定分离,以便省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在招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等环节适用评定分离流程。
(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应当使用《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项目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并结合项目实际自主选择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
(三)明确定标方法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定标方法(格式详见附件2)。
定标方法主要包括:价格竞争定标法、票决数量定标法、票决计分定标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其它定标方法。
上述定标方法的具体操作方法详见《指导意见》。
(四)评标及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格式详见附件2)。
投标人的数量少于或等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家;投标人的数量多于10家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5家。
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适用综合评估法)或按有效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适用合理低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标明排列顺序。
(五)评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二、定标阶段(一)清标与考察招标人定标前需要开展清标与考察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明确清标与考察的内容和方法(格式详见附件3),并出具清标和考察的书面报告提交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依据。
招标人的清标和考察报告应当事实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有明示或暗示的倾向性意见。
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招标人在考察时不得与中标候选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第124号部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分包,是指建筑业企业将其所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建筑业企业完成的活动。
第四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分为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空调系统、线路、管道、钢结构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等。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发包人)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劳务作业承包人)完成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分包工程发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劳务作业发包人;分包工程承包人包括本条第二款、第三款中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活动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省、市(州)、县(市)三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的法规和规定,制定本省政策措施;(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市(州)、县(市、区)对所辖区域内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管理工作;(三)负责本省范围权限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资格审批;(四)负责外地进省和中央驻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工程承包人的管理;(五)负责分包工程承包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核发有关证件。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
鄂建[2003]45号
5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勘察操作人员职业资格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3]70号
6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后的勘察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1999]078号
6
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1999]019号
7
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通知
鄂建[2000]055号
8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设计单位技术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12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
鄂建[2002]36号
13
关于加强重点镇城建监察工作的通知
鄂建[2003]86号
14
关于湖北省重点镇规划编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建文[2003]144
15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企业推行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鄂建[2003]24号
鄂建[2008]11号
59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鄂建[2008]126号
60
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建[2008]125号
61
关于印发《外省建筑业企业进鄂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建[2008]144号
62
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评标活动,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诚信、择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符合以下要求的类似工程业绩情况。
(一)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企业类似项目业绩,企业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四舍五入取整数,下同);对于小型项目(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下同)可以不作要求。
(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的规模要求,原则上不得超过发包标段规模指标的70%;对于小型项目可以不作要求。
(三)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并提供类似业绩。
(四)对于技术、性能有特殊要求的,依据《建筑企业资质标准》特征指标描述范围可以设置一个企业类似业绩(特征指标不超过两项),最多不超过两个企业类似业绩,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五)招标项目相关特征指标,按照以下要求设定:1.施工总承包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专业工程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专业工程施工项目类似业绩不得以总承包业绩指标作为类似业绩主要特征指标。
2.房屋建筑工程招标项目采用单体或群体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结构、跨度、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项目采用道路长度或路面面积、桥梁面积或跨度或结构、管道直径或压力、隧道和地下交通工程断面面积、供水能力、污水垃圾处理能力以及单项合同额等指标中的1〜2项。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doc
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4年电子化第一版)(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荆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二〇一五年十二月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2014年电子化第一版)(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编制人员名单编制领导小组成员:丁贵桥赵康林刘顶芳钟鸣周显发黄仲坚编制人员:黄敏审核人员(以姓氏笔画为序):王祥胜刘玮刘志林李鸣杜杰肖晗陈建新恽其鉴柯经安徐晓光董侃使用说明一、《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制定的,适用于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且设计和施工不是由同一承包人承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施工招标。
二、《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在空格中用“/”标示。
三、招标人按照《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章的格式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招标,下同)后,将实际发布的招标公告或实际发出的投标邀请书编入出售的招标文件中,作为投标邀请。
其中,招标公告应同时注明发布所在的所有媒介名称。
四、《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正文和前附表,除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空的内容、选择性内容和可补充内容外,均应不加修改地直接引用。
填空、选择和补充内容由招标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招标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五、《省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三章“评标办法”只规定了综合评估法一种评标方法,该办法的各评审因素的评审标准、分值和权重等,招标人在使用时不应擅自改变,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启动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投标人成本评审程序的警戒线。
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应列明全部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并在本章(前附表及正文)标明投标人不满足其要求即导致其投标被否决的全部条款。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等事项。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保评标过程公正、透明。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格、付款方式等事项。
第三章投标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依法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与投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事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依法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确保投标过程合法、合规。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否则将被取消投标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评标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设区市、县(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合理低价法。
工程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提倡选择综合评估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提倡选择合理低价法。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一)评标准备。
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二)初步评审。
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错误修正、判定废标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
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价格折算、技术方案可行性评审等。
(四)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直接确定或随机确定中标人。
第七条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
包括:投标文件可能存在的对招标文件理解的重大偏差、雷同等明显异常情形;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单价或合价遗漏、不平衡报价;评审所需其他数据的采集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
湖北省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综合评估法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人的商务标、技术标和综合标三部分进行综合评审后,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一种评标方法。
招标人按照工程的实际情况设定商务标、技术标、综合标三部分的权重,经力口权后,总分值为100分.商务标的权重不宜低于70%,技术标的权重不宜高于25%。
综合标的权重不宜高于10%.对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其商务标权重可设定为100%,但评标委员会对技术标、综合标应进行初步评审。
一、技术标100分(明标或暗标)(一)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1、主要施工方法18分;2、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6分;3、拟技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6分;4、劳动力安排计划6分;5、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6、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7、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8、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9、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12分;10、施工总平面布置图14分。
如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缺项,该项可打零分。
(二)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完整性14分。
(三)评标委员会应先评审技术标,多数评委认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则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具体每项工程的合格分数线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合格分宜为70分,评委所给施工组织设计总分少于合格分的,应说明评分理由。
二、综合标100分(一)项目班子配备50分1、项目经理10分1。
1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按规定明确只承担一个工程或注明有特殊情况只同时(就近)承担两个工程的5分1.2项目经理简历表5分2、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验18分2。
1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历8分2.2项目经理类似工程履约情况(如工期、质量飞造价)10分3、项目工程师(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6分4、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构成16分4.1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证书10分4.2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素质高、业绩优6分(二)投标工期20分1、投标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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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招标评标定标办法
鄂建108号
一、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二、评标委员会
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其中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三、评标程序
评标按两阶段进行: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
(一)初步评审
1、符合性评审是指评标委员会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有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
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符合性评审不合格:
(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
章(签字),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签字)的;
(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4)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的;
(5)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6)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7)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8)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9)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的;
(10)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3、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4、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6、评标委员会按上述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7、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二)详细评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对其作进一步评审、比较、评分。
四、评标办法(详细评审)
百分法评标内容由技术标、商务标和综合标三部分组成。
设定三部分不同的权重,经加权后,总分值为100分。
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权重应按下列比例选用:
三类及以下工程:10%80%10%;
二类及以上工程:20%70%10%;
(一)技术标100分(可采用暗标形式)
1、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几项基本内容:
①主要施工方法16分;
②拟投入的主要物资计划6分;
③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计划6分;
④劳动力安排计划6分;
⑤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
⑥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
⑦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
⑧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6分;
⑨施工总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10分;
⑩施工总平面布置图12分。
如施工组织设计基本内容缺项,该项可打零分。
(2)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12分;
(3)施工组织设计的完整性8分。
2、施工组织设计得分评判
施工组织设计总分少于70分,视为技术标不合格,评委应注明
评分理由。
多数评委认为技术标不合格的,则该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商务标100分
1、招标人应对招标的工程设置标底,标底作为招标人控制招标工程造价的最高限价,高于最高限价的投标为废标。
标底的编制机构应保证标底的编制质量,并对成果文件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标底编制的依据:
(1)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
(2)施工设计图纸;
(3)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统一基价表、估价表、费用定额及计价办法;
(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机械市场信息价;
(5)施工现场条件或施工组织设计。
2、评标价的确定办法:评标价为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中,去掉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 F%)。
若有效投标少于五家(不含五家),则以所有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乘以(1- F%)为评标价。
F%--投标竞争下浮率,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竞争下浮率的值。
一类工程F取值宜为3—6的整数,二类及以下工程F取值宜为2—4的整数。
3、商务标的得分为:
(1)投标报价低于评标价的,每低于1.0%扣M分,最多扣100
分;
该项记分公式为:K=100-[(Q-q)/Q]×100×M(0≤K ≤100)
(2)投标报价高于评标价的,每高于1.0%扣1.5M分,最多扣100分。
该项记分公式为:K=100+[(Q -q)/ Q]×100×1.5M(0≤K≤100)
以上式中:q--投标报价,Q--评标价
M—当商务标权重为80%时,取值2,
当商务标权重为70%时,取值3。
(三)综合标100分
1、项目班子配备60分
(1)项目经理20分
项目经理资质等级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并明确只承担本工程的20分
(2)项目经理经验20分
项目经理简历表及项目经理类似工程经历(附相关证明文件),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20分
(3)项目工程师(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资历10分
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及类似工程经历(附相关证明文件),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4)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构成10分
机构健全、人员齐备、专业配套、具备相关岗位证书;主要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素质高、业绩优,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2、投标工期20分
(1)投标工期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2)对工期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行,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3、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目标20分
(1)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0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作废标处理。
(2)对工程质量、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有承诺,有违约经济处罚措施,且合理可行,酌情评分,该项最高得10分。
(四)计分办法
1、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和本办法上述有关规定,给各投标文件评分,并按下列公式确定各投标人的评定分数:
评定分数= 技术标得分×技术标权重
+ 商务标得分×商务标权重
+ 综合标得分×综合标权重。
2、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得分为各评委所评定分数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
3、各项统计、评分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4、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人投标的最终评分,按高低次序确定投
标人最终的排列名次,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推荐不超过三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如果投标人的最终评分相同,则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排名优先。
五、定标办法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担保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