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7.09•【字号】青建工[2014]330号•【施行日期】2014.07.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结果的通报(青建工〔2014〕330号)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房管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14〕180号)安排部署,5月至6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2个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全省6个市、州(除果洛、玉树州外)开展了在建住宅、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检查组重点对各地和工程建设各相关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情况;勘察设计企业和施工企业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实体质量情况;模板支架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及勘察设计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以及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等进行了监督执法检查。
本次检查选取了各市、州府所在地城市以及所辖县的在建工程项目,共随机抽查项目46项,另对2起群众投诉举报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项目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其中公共建筑15项、保障性安居工程及商品住宅17项、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6项,总建筑面积78.4万平方米。
检查组对存在较多质量安全问题的11个项目下发了执法建议书,提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隐患问题109条,涉及工程勘察问题6条、设计问题8条、施工质量问题31条、施工安全问题49条、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问题15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4.06.26•【字号】青政办[2014]110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4]1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6月26日青海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在业务活动中获悉的交易当事人的资料,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违法利用所获取的信息。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级发改、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青海省房地产信息网,定期发布新建、存量商品房供应和成交等房地产市场信息,实行信息公开。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六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
青海省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工作情况
勘 察 计 质 总
体 上 呈 现 稳 步 提
升 的 状 念 ,符勘 察
设 计 位 基 本 I 都 能 够 自 觉 遵 守
勘 察 没 计 行 业 方 重 新 进 行 了 认 定 ,提 升 了 施 上 图
面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有 关 规 定 。低 资 喷
审 盘 人 员业 务 水 ,加 大 r施 工
纠 止 以违 反取 费规 定和 损 害氽 业 合 法 利益 的 恶性 竞 争 ,维 护市 场 的公 、 竞争 ,建 设 统 ‘ 放 竞 争有序 的 开
现 代 m场 体 系 。 ( ) 四 建立 符 合市场 经济 体制 要 求 的勘 察 设 汁信 用体 系 。利用 建 筑 所 用 的施 工 图进 行抽 查 。通 过 以 卜
一
、
青海省勘察设计 质量现状
( )勘察 设 计氽业 现状 一
近几年 ,随 着 西部大 开发战 略
的 实 施 和 国家 加 大 基 础 设施投 入 ,
使 青海 建 设速 度加 快 。l 时 青海 省 _ J
实施 放 丌勘察 没计市场 的 政策 ,使
得我 省的勘 察 设 计质 量有 r 大 的 较 提高 。
合专项 柃查 , 通过 会议批 评、 察督 社 会形 象 。 督 办 等肜 式 , 重点 纠止 r 施工 图审 查仪
( )部分 审图纸而 不踏 勘现场 、 不跟踪 柃盎 的 勘 察 没 位 问题 ,使状况得 到改观 。 质 量保 证 体 系 4 建 立 了勘 察 没计质 量 调 查 同 的 运 行情 况 不 . 防制度 ,定期对 在 建项 U施工 现 场 够 理 想 ,专 业
查管理 办法) 积极 推进 勘察 讣行 计质 量监 管 J ) , 度。 业改 和 发展 。使找 省 的勘 察设 计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
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专家选用和审查行为,充分发挥专家人才作用,促进专家人才队伍建设,保证勘察设计审查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和《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施工图审查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施工图审查,以及专家参与上述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勘察设计审查专家,是指熟悉并掌握现行国家及本省工程勘察设计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技术措施等,具有丰富的勘察设计工作经验,熟悉本省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并纳入全省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名单的,可在本省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等活动中发挥技术咨询作用、审核勘察设计质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勘察设计审查专家从全省各岩土工程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大中专院校、工程科研院所等单位,以及长期在本省开展勘察设计活动的外省勘察、设计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中遴选产生。
专家对其审查的工程项目的审查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组建全省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按照“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规范使用、资源共享”的原则进行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初步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检查等活动中选用专家,并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监管和上报反馈。
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负责在施工图审查活动中选用专家,对专家审查质量、审查行为及继续教育进行管理,并对专家工作情况上报反馈。
第五条勘察设计审查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申请推荐及监督检查、反馈等对专家库成员进行综合评价,动态公布专家库名单增减情况。
第二章专家条件及申报管理第六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1.04•【字号】青建工〔2014〕538号•【施行日期】2014.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4〕538号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定于2014年11月开展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督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范围(一)督查地区为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
西宁市市区抽查4个工程,每县抽查2个工程;海东市互助县、民和县、循化县、化隆县每县抽查2个工程;各州抽查2个县(市),其中包括州府所在地县(市),每县(市)抽查2个工程。
(二)检查对象为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每州、市抽查不少于1个保障性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三)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二、督查内容(一)各地贯彻落实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情况。
(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三)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行为执法检查。
(四)建筑市场执法检查,重点抽查建筑工程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
三、督查时间2014年11月上旬至11月中旬。
四、督查组构成督查组分三个组,其中第一督查组负责督查西宁市、海北州;第二督查组负责督查海东市、黄南州;第三督查组负责督查海南州、海西州。
督查组组长由我厅建管处、勘察设计处、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同志担任(附件),检查人员由我厅统一组织。
五、督查工作安排(一)受检州、市提供书面汇报材料,应包括落实全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工作情况,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情况,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及结案情况,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情况,对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市场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采取的主要措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11.06•【字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工〔2023〕317号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开发区建设部门,各建设单位,各建筑业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促进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我厅制定了《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经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11月6日青海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发包和承包第三章合同与结算第四章各方主体责任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应用和发展,促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设计、施工等各阶段的深度融合,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风险分担原则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采用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或者设计、施工总承包(若含勘察)模式,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法〔2014〕573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法〔2014〕573号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已经10月23日第7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并请遵照执行。
原《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青建法〔2010〕51号)、《青海省省外进青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青建法〔2013〕319号)、《青海省省外入青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业绩考核标准》(青建工〔2010〕865号)同时废止。
附件: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21日附件:青海省省外进青建筑企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外进青建筑企业(以下简称“进青企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进青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本办法所称进青企业是指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理企业法人注册、取得相应资质,在我省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进青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进青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建设〔2015〕88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2015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建设〔2015〕88号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现将《2015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3月19日2015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点2015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各项工作、目标的收官之年。
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全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任务部署和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目标,加快职能转变,狠抓勘察设计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监管,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具体指标: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3亿元以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一次审查合格率达到83%以上,终审合格率达到100%。
确保公共建筑、居住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施工图节能审查合格率达100%。
积极推进绿色建筑设计,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进行设计的项目比例达到10%,杜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一、深化政府职能改革,完善市场监管规章制度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立足政府部门监管职能本位,进一步完善新时期新常态下的市场监管规章制度。
一是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开展《青海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送审稿)》省内、外调研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继续优化完善,力争年内出台,全面理顺规范我省勘察、设计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为依法行政奠定坚实基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试验管理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试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勘察试验管理的通知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相关企业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的指导意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青建设〔2020〕118号)要求,进一步优化勘察设计行业营商环境,规范工程勘察市场行为,加强工程勘察质量管理,现将工程勘察试验管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对承接试验的工程勘察单位实行登记管理按照工程勘察资质要求,工程勘察单位应具备工程勘察业务需要的室内试验室或相应的技术装备。
建设单位在委托工程勘察业务时,应对照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判断项目的规模等级,选择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资质等级的勘察单位签订合同,委托勘察业务。
为加强工程勘察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勘察质量,工程勘察单位(包括外省进青工程勘察企业)在承揽工程勘察业务应具备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易溶盐分析、水质分析、静力触探、标准贯入试验、圆锥动力触探试验等基本试验条件。
在此基础上,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可以将其它室内试验、原位测试(以下简称“试验、测试”)任务委托给具有相应条件的工程勘察单位,并签订分包合同。
为遏制伪造实验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工程勘察质量安全,对承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验、测试的工程勘察单位(包括外省进青工程勘察企业)实行登记管理,未经登记的工程勘察单位不得对外承接工程勘察试验、测试业务。
(一)登记条件1.具有岩土工程勘察或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2.有固定的室内试验场所;3.仪器设备定期进行计量校验,试验室取得CMA计量认证;4.工程勘察单位的试验室应至少具有岩土工程勘察或水文地质勘察专业甲级资质应具有的技术装备和试验设备,满足岩土工程勘察土性土状、土质水质等试验分析和原位测试全部需要,试验、测试收样、数据、报告等实现数字化管理并自愿对试验过程进行视频记录存储;5.技术人员满足以下具备条件:专职试验、测试人员不少于5人,技术负责人1人(从事工程勘察、土工试验工作10年及以上,具备工程师及以上职称),高级职称人员至少1名。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0.22•【字号】•【施行日期】2014.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根据《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省职称工作的意见》(青人社厅函〔2014〕572号)精神,现将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已实施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制度的单位,在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要继续执行申报推荐数额进行比例控制的政策,紧密结合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情况,按照“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和“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合理确定申报推荐人员数额,并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励、工作业绩、执业资格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申报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方可推荐。
二、评审要求(一)今年继续执行我省关于继续教育学时的现行政策规定。
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含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在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上适当放宽。
(二)外来专业技术人员来我省工作,且已在外省、市(自治区)、中央单位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我省逐级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在申报程序上,申报人员档案由我省各级人才交流机构代理的,报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审核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办理相应委托评审手续。
无主管部门的人员须报经其单位(公司)相应登记注册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个体私协)审核后,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并办理相应委托评审手续。
在资格审验上,其原有专业技术资格,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职称工作管理权限进行审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青建工[2014]435号•【施行日期】2014.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青建工〔2014〕435号)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我厅制定了《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9月16日青海省工程质量两年治理行动实施方案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建市〔2014〕13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两年治理行动,切实落实工程建设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反基本建设程序和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
加大质量监管执法力度,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全面提升质量监管水平。
建立和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和诚信体系,提高建筑从业人员素质,使全省工程质量总体水平得到明显提升。
二、工作重点(一)全面落实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1、明确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
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是指承担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因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勘察设计市场监督检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勘察设计市场监督检查(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9.29
【实施日期】2014.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度全省勘察设计市场监督检查(资质动态核
查)工作的通知
各工程勘察设计(省内、省外)企业,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青海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青建设〔2014〕34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建设〔2013〕169号)、《青海省省外进青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备案管理办法》(青建法〔2013〕319号)要求,现将2014年度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监督检查(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监督检查内容
(一)工程业绩、资质、注册执业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二)履行合同及提供技术服务和现场服务情况;
(三)执行强制性条文情况;(四。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重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建法[2014]183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4.22
【实施日期】2014.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要
点的通知
(青建法〔2014〕183号)
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规划局、房管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为认真做好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现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切实做好各项重点稽查执法工作,促进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协调发展。
2014年4月22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要点
为做好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2014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提出如下要点。
一、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中心任务,针对当前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各项重点稽查执法工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问题,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科学发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青洽会”有关承办工作实施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青洽会”有关承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会议差旅【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3.24【实施日期】2014.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青洽会”有关承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厅有关处室: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总体方案》和《2014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组织工作方案》精神,为切实做好2014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由我厅承办的各项工作,现将《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青洽会”有关承办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各有关处室密切配合,认真实施,确保圆满完成我厅承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附件: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青洽会”有关承办工作实施方案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3月24日附件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青洽会”有关承办工作实施方案2014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2014青洽会”)将于6月10日至13日在青海国际会展中心召开。
省政府办公厅《2014中国·青海绿色发展投资贸易洽谈会组织工作方案》中安排我厅的主要工作任务有6项:招商引资签约12亿元;邀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领导参加展会;邀请并接待湖北省政府代表团;邀请省外客商120人参会参展;指导西宁市、海东市、海西州提出一批城市基础设施、住房建设等方面的合作项目,在展会期间组织推介洽谈,加速推进城镇化建设;办好新型城镇化专题论坛。
为切实做好“2014青洽会”的各项工作,现就承办工作安排如下。
一、成立厅承办工作。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设系统稽查执法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设系统稽查执法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3.03.19【实施日期】2013.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住房和城乡设系统稽查执法办法的通知各州、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水利局、园林局,厅机关各处(室)、站、办、中心,厅属各单位:《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稽查执法办法》已经2013年3月18日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3月19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稽查执法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加强对住房城乡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是指对住房城乡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活动。
第三条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应遵循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服务大局,促进和谐的原则。
第四条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已经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未实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可委托城建监察部门行使相关职能。
第五条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一)建立稽查执法的相关制度并指导、监督下级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规范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行为;(二)牵头组织或参与住房城乡建设专项执法检查,监督检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贯彻执行情况;(三)组织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进行专案稽查并予以处理;(四)建立并管理稽查执法举报、统计系统,受理投诉举报;(五)加强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队伍建设,加强对稽查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六)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4.11.07•【字号】青建规〔2014〕92号•【施行日期】2014.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方案的通知青建规〔2014〕92号西宁市城乡规划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城乡规划督察员:经省政府同意,实行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制度,现将《2014年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方案》印发各地。
请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做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联系人:田力联系电话:0971—6146472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4年11月7日2014年全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方案为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健全城乡规划监督体制,强化城乡规划行政监督,形成快速反馈、有效监督和及时处理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督察机制,根据《青海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试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工作经费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年度工作方案。
一、省级城乡规划督察员督察内容(一)各地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镇规划和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是否符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要求。
(二)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是否符合上一层次规划、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蓝线管理办法》等的执行情况。
(四)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条件的提出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4]506号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正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建工〔2014〕506号)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宁市建委、城乡规划局、房管局、园林局、城管局、水利局,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有关单位:“十一”国庆节即将来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即将召开。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落实质量安全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建办厅电〔2014〕18号)和省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十一”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青安办〔2014〕63号)要求,现就加强全省住房城乡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全面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房屋和市政工程施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和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监管,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环节、重点时段和重点单位,全面彻底排查治理隐患,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恢复施工、运营。
要狠抓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密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要制定完善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狠抓落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是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青海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青建工〔2014〕435号)部署,制定本地区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方案。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青海省勘察设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青海省勘察设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2.17•【字号】青建设〔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22年青海省勘察设计工作要点》的通知青建设〔2022〕39号现将《2022年青海省勘察设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2月17日2022年青海省勘察设计工作要点2022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推进“一优两高”,全力实施“十四五”规划,落实全国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安排,以勘察设计市场和质量动态监管为基础,以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技术、管理、创新为动力,以抗震防灾和房屋设施普查工作为重点,稳中求进,开拓创新,推动勘察设计行业转型升级,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提升勘察设计水平(一)发挥设计先导作用。
全面贯彻“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推动勘察设计服务向工程建设全过程延伸。
提升建筑设计水平,持续促进工程设计品质提升。
在高原美丽城镇示范省建设中发挥设计前端引领作用,促进建筑设计与城乡风貌相结合。
(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强化各方主体责任,突出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的首要责任,落实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
进一步加大住建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管责任,努力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治理格局。
推进绿色建造,落实碳达峰碳中和行业任务,引导勘察设计企业在绿色建造中发挥绿色策划、绿色设计、绿色咨询服务等作用,不断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培育具备全过程咨询能力的企业和人才队伍。
(三)推动企业转型发展。
按照省政府统一安排,加大助企纾困力度,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服务企业。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5.05.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5.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
正文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4年度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通知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23号),我省有12人考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其中,注册电气工程师5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1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2人,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1人,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2人,注册土木(水工结构)工程师1人。
现将考试合格人员名单予以公布,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统一组织办理证书等相关手续。
证书办理时间为2015年5月30日——6月30日,办理证书时,须提交考生准考证(原件)、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近期小二寸照片两张。
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由考生登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站下载。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5月12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
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法规类别】勘察设计
【发文字号】青建设[2014]130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4.03.21
【实施日期】2014.03.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青建设〔2014〕130号)
西宁市建委,海东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局,各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十二五”规划及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要求,我厅研究制订了《2014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21日
2014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点
2014年,是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各项工作目标的关键一年。
全省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工作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任务部署和既定的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我省经济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围绕政府投资项目和我省重点建设工程,以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为核心,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为抓手,继续深化行业管理改革与创新,进一步规范和提升行业管理及政府服务水平,强化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2014年全省勘察设计行业工作目标为:全省勘察设计咨询业年营业收入达到12亿元以上,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一次审查合格率达到82%以上,终审合格率达到100%。
确保公共建筑50%、居住建筑65%节能标准的实施,施工图节能审查合格率达100%。
积极推进绿色建筑设计,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标准设计比例达到6%。
杜绝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一、深入推进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和管理模式创新,进一步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监管。
进一步简政放权,通过进一步调整和下放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权限和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初审权限,深入推进行业管理制度建设,加强省级与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勘察设计市场的动态监管,统一市场监管方式,及时发现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市场行为和质量行为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进行汇总梳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和整顿。
加大对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不良行为的信息公开力度,探索建立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机制,推进诚信奖惩机制的建立。
实行省内和外省进青勘察设计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备案等制度,对勘察设计企业和专业技术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加大市场清出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