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员工伤残待遇计付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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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员工伤残待遇计付表
注:1、带“★”符号的为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情况下应当负责支付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则全部费用由其承担。
2、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2010年度深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05元/月,年均工资为50460元/月。
4、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年。
5、伤残津贴的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深圳2011年4月1日至再调整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20元/月,保洁企业环卫工人的工资水平高于深圳最低工资标准10%以上。
6、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参照以上适用。
7、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其近亲属可享受因公死亡(1)、(2)项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