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女性特定手术津贴保险条款(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女性特定手术津贴保险条款(2014版)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

关书面文件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18周岁(含)至55周岁之间(含)的身体健康的女性(如怀孕需未超过16周),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

险利益的人,可以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合同。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等待期(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90日)满后

首次被确诊患有疾病并且因该疾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

的,保险人按下表所示比例乘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但每种特定手

术的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项目编号女性特定手术项目女性特定手术保险金给付比例

1 全乳房切除手术100%

2 子宫切除手术100%

3 卵巢全切除手术70%

4 卵巢部分切除手术70%

5 输卵管切除手术70%

6 子宫肌瘤切除手术70%

(二)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的责任总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三)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各项

保险金的责任,仅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终止:

1、在等待期内首次被确诊患有疾病并且因该疾病在等待期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进行

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

2、在等待期内首次被确诊患有疾病并且因该疾病在等待期满后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进

行本合同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

(四)续保时不再受等待期影响。

(五)在本保险合同终止、撤销、解除后或者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女性特定手术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的任何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患病(因输血或者工作原因导致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九)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十)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不包括肌营养不良症),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十一)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须进行手术的;

(十二)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十三)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速降、滑雪、攀岩、登山运动、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或从事飞行活动(以乘客身份搭乘商业航班除外);

(十四)被保险人因人工受孕、流产、妊娠、分娩、避孕、节育或不孕须进行的手术。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认为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在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通知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应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保险金申请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以上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下列证明和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由保险金申请人填写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原件或其它保险凭证原件;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四)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手术报告、出院记录(以上证明皆须原件或加盖医院公章的复印件),保险人保留对被保险人的病情做进一步会诊的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