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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

一、附加驾驶员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驾驶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附加被保险人无过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依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附加营运过程中车上人员在客运车辆以外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约定运输工具的车上人员从登车时起直至到营运目的地止(含上、下车过程),或者途中临时离开约定运输工具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附加精神损害赔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判决对旅客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每一旅客的身故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合计赔偿金额以不超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五、附加抢劫、抢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由于抢劫、抢夺过程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在保险车辆已完全被犯罪分子控制、车辆失踪、下落不明期间造成的车上人员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六、附加通勤车责任保险条款

(一)总则

本条款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扩展条款。只有在投保了该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被保险人

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客运服务的通勤车(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乘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通勤车客运服务途中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乘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或单位允许乘坐通勤车的人员。

(四)其他事宜

本扩展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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