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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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险)(备-责任)[2011](附)33号-96号-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条款(2011版)

(阳光财险)(备-责任)[2011](附)33号-96号-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条款(2011版)

附件12.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01、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但保险人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2、附加契约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在投保时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获得保险人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得到保险人的事先书面认可。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3、附加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4、附加恐怖活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最高赔偿限额:05、附加电梯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最高赔偿限额:06、附加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按照相关使用说明正常使用锅炉及压力容器过程中,由于其本身内部蒸汽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4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4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4年版〕保险人:____被保险人:____鉴于保险人愿意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道路客运业务提供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愿意按照本保险条款的规定,支付保险费,并遵守保险合同的各项约定。

一、保险责任保险责任范围: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详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乘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保险责任限额: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限额〕二、保险期间保险生效日期:____保险终止日期:____保险期间:____〔明确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三、保险费保险费率:____〔明确保险费的计算方式和费率〕保险费支付方式:____〔详细说明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四、保险责任的免除责任免除情形:____〔明确保险责任免除的详细情形,如成心行为、违法行为等〕责任免除的处理:____〔明确责任免除情形下的处理方式〕五、保险金的申请与支付保险金申请程序:____〔明确保险金申请的详细程序和所需材料〕保险金支付条件:____〔明确保险金支付的条件和限制〕六、被保险人的义务告知义务:____〔明确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信息告知义务〕平安运营义务:____〔明确被保险人的平安运营义务〕七、保险人的义务及时赔付义务:____〔明确保险人在保险责任成立时的赔付义务〕协助处理事故义务:____〔明确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的协助处理义务〕八、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变更条件:____〔明确保险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合同解除条件:____〔明确保险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九、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____〔明确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等〕十、其他约定保险凭证:____〔明确保险凭证的形式和内容〕保险责任的开场与终止:____〔明确保险责任的开场与终止条件〕十一、附加条款附加条款内容:____〔根据需要,可以增加一些特殊条款,如特殊风险的覆盖等〕十二、合同的签署本保险条款为保险合同不可分割的一局部,与保险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阳光财险备责任[2011]附33号96号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条款2011版.doc

阳光财险备责任[2011]附33号96号公众责任保险附加条款2011版.doc

附件12.2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01、附加交叉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但保险人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2、附加契约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在投保时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获得保险人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规定的赔偿限额。

被保险人必须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得到保险人的事先书面认可。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3、附加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04、附加恐怖活动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直接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最高赔偿限额:05、附加电梯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最高赔偿限额:06、附加锅炉及压力容器爆炸条款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按照相关使用说明正常使用锅炉及压力容器过程中,由于其本身内部蒸汽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以不超过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货物运输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货物运输险附加险条款(2009版)

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一、责任范围本保险负责赔偿:(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

(二)由于上述第(一)款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的损失。

(三)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

(四)本条款责任范围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二、除外责任本保险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一)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二)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

三、责任起讫(一)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起运港的海轮或驳船时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时为止。

如果被保险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本保险责任最长期限以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限,海轮到达上述目的港是指海轮在该港区内一个泊位或地点抛锚、停泊或系缆,如果没有这种泊位或地点,则指海轮在原卸货港或地点或附近第一次抛锚、停泊或系缆。

(二)如在中途港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载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或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为止,俟再装上续运海轮时恢复有效。

(三)如运输契约在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以外的地点终止时,该地即视为本保险目的地,仍照前述第(一)款的规定终止责任,如需运往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于续运前通知保险人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可自装上续运的海轮时重新有效。

(四)如运输发生绕道,改变航程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改变,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情况通知保险人,在必要时加交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注:本条款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条款与主险条款中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均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火车)一、责任范围本保险负责赔偿:(一)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所致的损失。

阳光车辆保险条款

阳光车辆保险条款

阳光车辆保险条款阳光车辆保险条款本保险合同由下列保险双方签订:甲方:保险人:阳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人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保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责任范围1.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期间内,由保险人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因符合下列条件而引起的汽车损失:(1)汽车遭受碰撞、坠落、撞击、翻覆、冒滑、火灾、爆炸、水淹、泥石流、暴雨、台风、暴风雪、冰雹、雷电或其他外部原因。

(2)汽车遭受盗窃、抢劫、抢夺、破坏、拆卸、激烈震动、火灾、水淹及失窃的损失。

2.保险责任最高限额为:(1)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责任上限为汽车购置价格的150%。

(2)重要附件及附加设备最高赔偿限额为汽车购置价格的20%。

(3)保险责任限额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保险期间从保险单正本出单之日起至次年本合同有效期的24小时之前止,本保险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三、定义1、汽车:指全部成分以车辆整体为统一体,拥有正常行驶能力的机动车及其他车辆,但不包括拖拉机。

2、重要附件及附加设备:指安装在汽车上的商业标准的,且随车销售的,且应和被保险人汽车交强险保险合同一起投保的设备及附件。

3、购置价格:指汽车出厂购置价格(不含税),如被保险人对汽车增加附件或其他项目,该费用不计入购置价格计算,但本合同允许被保险人将其计入投保购置价格的,亦应在购置价格中纳入计算。

四、赔偿1、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责任范围及本合同规定的最高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并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金额:(1)汽车损失赔偿金额,按汽车实际损失价值和汽车购置价格的150%中较低者计算;(2)重要附件及附加设备损失赔偿金额,按损失价值和汽车购置价格的20%中较低者计算;(3)保险人按照财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计算赔偿金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附件4: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费率规章
(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一、责任限额
本保险合同中每人责任限额分为分项责任限额和不分项责任限额,投保人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项,保险费将根据各项责任限额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分项责任限额:分别设定每次事故中每人的伤亡责任限额和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不分项责任限额:每次事故中不分每人的伤亡责任限额和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累计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投保座位数
注:投保座位数为投保客运车辆座位数(驾驶员座位除外)之和。

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客运车辆、客运车辆座位(驾驶员座位除外)全部投保。

二、保险费率与收费标准
(一)分项责任限额(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
1、班线营运性客运车辆费率及收费标准
2、班线营运性小轿车(5座及以下)费率及收费标准
(二)不分项责任限额(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
1、班线营运性客运车辆费率及收费标准
2、班线营运性小轿车(5座及以下)费率及收费标准
(三)出租车收费标准(责任限额不分项)
(四)城区公共汽车收费标准(责任限额不分项)
注:投保人应按照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客数作为其座位数投保。

(五)短期费率表
注: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收。

三、免赔额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以每次事故赔偿金额的10%或500元计,二者以高者为准,并在保单中注明。

永诚财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四川)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永诚财险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四川)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四川)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本保险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四川)》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本保单列明的客运车辆上从事司乘工作时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2000元;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的30%。

免赔额与主险一致。

其他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1。

道路客运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道路客运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XX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那么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效劳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不包括出租车、城区公共汽车〕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XX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成心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惧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当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X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阳光财险车险条款介绍

阳光财险车险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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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款介绍
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 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 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 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 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 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 限额。
交强险条款介绍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
项目和标准以及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并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 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内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条 因保险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 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因保险事故损坏的受害人财产需要修理的,被保险人应当在修理前会同保险 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或者更换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在交强险责 任限额内有权重新核定。
现行车险产品体系
行业产品 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 阳光附加险(12,13)
自燃损失险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代步车费用险 机动车停驶损失险 救助特约条款 新车特约条款 发动机特别损失险 指定专修厂特约条款 法律费用特约条款 使用安全带补偿特约险条款 租车人人车失踪险条款
基 本 险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 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
交强险条款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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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条款特别提示: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向您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

每辆机动车只需投保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请不要重复投保。

在投保本保险后,您可以投保其他机动车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实用文档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阳光财险承租人责任保险条款(2010版)

阳光财险承租人责任保险条款(2010版)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承租人责任保险条款(2010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国境内有固定经营场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合法资格,需租赁物品的承租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承租业务时,因本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未履行合同责任,而造成出租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出租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据法律及租赁协议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下列费用,保险人也予以赔偿:(一)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但是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5%。

(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事故损失之外另行赔偿,但该项费用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二)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三)对出租人的诽谤或泄露出租人的商业秘密;(四)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五)自然灾害;(六)公共供电、供水、供气及其他的公共能源中断;(七)大气、土地及水污染或其他各种污染。

第六条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二)被保险人与出租人未订立书面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发生的索赔;(三)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四)任何形式惩罚性赔偿;(五)租赁物品未向保险人申报;(六)保险单或有关条款中载明的免赔额;(七)因租赁物品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及市场价格变动而造成经济损失;(八)出租人的单方责任造成的损失。

财产保险理赔案例

财产保险理赔案例

财产保险理赔案例【篇一:财产保险理赔案例】财产保险理赔是财产保险赔偿处理的简称,是保险人或委托的理赔代理人在承保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后,根据财产保险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对遭受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所进行的一系列调查核实并予以赔付的行为。

保险理赔是保险经营的一个关键环节,理赔功能的切实发挥是保险保障功能的体现,是保险制度存在价值的体现。

投保人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之一正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能够迅速得到理赔,获得实际的保险保障;而保险公司认真审核认定保险责任,提供周到的保险理赔服务是履行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

因此,在保险市场竞争激烈的时代,理赔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财产保险理赔案例来详细了解下财产保险理赔的意义及相关的流程。

2015年8月22日14时许,广西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x坡造公路工程no2标段项目部压路机操作员程某某,男,44岁,在平果县黎明乡路段边坡施工时翻车被压路机压到,经平果县黎明乡卫生院120到场确认已当场死亡。

广西xx工程集团有限公司xx坡造公路工程no2标段项目经理部在太平洋财险南宁中支投保了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意外身故赔偿限额为60万元,保单保险期限是2015年3月14日至2017年3月12日。

2015年8月27日9时许,太平洋财险接到报案后,承保地理赔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立即向分公司理赔部上报重大赔案。

理赔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开展查勘调查工作,对事故原因、事故经过,都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并对工地上的管理人员及其他工程人员做了细致的询问笔录。

同时,理赔人员经核对该标的保险单及工程结算报表,确认中标通知书上的工程总造价与保单约定的工程总造价一致,故该保险标的不存在不足额投保的问题;调阅了该项目工程部的劳动合同确认邓某该项目工程部的员工,属该事故的被保险人;还调阅了该工程项目部出据的事故证明并结合报案及死亡医学证明等情况,确认该事故的出险时间在保险有效期限范围内。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1)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1)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一、附加驾驶员扩展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驾驶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附加被保险人无过错责任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依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附加营运过程中车上人员在客运车辆以外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条款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约定运输工具的车上人员从登车时起直至到营运目的地止(含上、下车过程),或者途中临时离开约定运输工具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附加精神损害赔偿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判决对旅客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每一旅客的身故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合计赔偿金额以不超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五、附加抢劫、抢夺条款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由于抢劫、抢夺过程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在保险车辆已完全被犯罪分子控制、车辆失踪、下落不明期间造成的车上人员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地震、海啸。

第六条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四〕精神损害赔偿;〔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八〕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九〕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十一〕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十二〕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韩福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韩福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韩福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8【案件字号】(2020)黔03民终28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施正高贺灿灿娄强【审理法官】施正高贺灿灿娄强【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韩福胜;刘元福【当事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韩福胜刘元福【当事人-个人】韩福胜刘元福【当事人-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被告】韩福胜;刘元福【本院观点】阳光财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阳光财保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负担。

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退还13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1:03:45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韩福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黔03民终284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大厦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7897681710。

负责人:潘国强,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福胜。

道路客运承运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道路客运承运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条款产品开发

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19版)(注册编号:C0000933091201909120552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财产损失指旅客托运行李及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抢救受伤和被困人员或者避免人员伤亡,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人员疏散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救援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污染;(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六)地震、海啸。

第七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驾驶人无有效驾驶执照或无有效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驾驶人是在未经被保险人允许情况下驾驶客运车辆的;3.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被吊销、被注销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后驾驶客运车辆的;4.驾驶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5.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药物发生作用期间驾驶客运车辆的,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的;6.驾驶的客运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二)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2.在保险期间内拼装、擅自改变客运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特征的;3.客运车辆拖带其他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其他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4.客运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及下落不明期间发生事故的;5.客运车辆被作为犯罪工具;6.客运车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经营期限届满后尚未办理延续经营许可或被吊销的,或被保险人从事经营许可范围之外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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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保险条款(2011版)
一、附加驾驶员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驾驶员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二、附加被保险人无过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旅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客运车辆的途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但依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三、附加营运过程中车上人员在客运车辆以外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约定运输工具的车上人员从登车时起直至到营运目的地止(含上、下车过程),或者途中临时离开约定运输工具期间,因意外事故造成其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四、附加精神损害赔偿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经人民法院判决对旅客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每一旅客的身故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赔偿的合计赔偿金额以不超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责任限额。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五、附加抢劫、抢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由于抢劫、抢夺过程中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保险人负赔偿责任;在保险车辆已完全被犯罪分子控制、车辆失踪、下落不明期间造成的车上人员伤害,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六、附加通勤车责任保险条款
(一)总则
本条款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扩展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该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二)被保险人
经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客运服务的通勤车(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乘客在乘坐被保险人提供的通勤车客运服务途中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乘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或单位允许乘坐通勤车的人员。

(四)其他事宜
本扩展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扩展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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