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英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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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标的及保险利益本保险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依法从事道路客运业务时,承担客运承运人法定责任为保险标的。

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为了保障其依法从事道路客运业务时承担客运承运人法定责任,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赔偿请求所享有的利益。

二、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是指被保险人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按照其实际需要和投保意愿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费率是指被保险人为获得本保险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

本保险的保险费率按照被保险人提出的投保意愿和保险人的承保原则与被保险人协商确定。

三、承保范围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道路运输事故对被运输人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而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

具体包括以下范围:1. 每人责任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2. 车辆及物品损失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3. 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X元,每次事故限额为人民币X元。

四、责任免除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意外隐瞒闻明事实,骗取保险金的。

2. 被保险人故意造假,骗取保险金的。

3.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缺乏必要的经营与安全管理制度的。

4. 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事故的。

5. 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违法规定载人或运输物品的。

6. 被保险人或其从业人员有恶意或违规行为导致事故发生的。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保险人应当在30天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如果保险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应当在30天内向被保险人发出书面通知,说明争议原因和依据。

六、保险期间、续保及退保1. 保险期间是指从保险单生效日起至保险单约定的终止日期止。

2. 本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连续有效,被保险人有权在保险到期日前向保险人提出续保要求。

3. 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如需退保,应当在保险期间内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及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申请书(如有),共同构成保险合同。

本保险合同中如有与本保险条款相抵触的约定,以本保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保险范围】本保险适用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道路客运承运人身份从事客运运输业务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第三者责任。

具体范围如下:1. 人员伤亡: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旅客、驾驶员等人员受伤甚至死亡的,本保险将负责支付医疗费用、丧葬费以及赔偿款项等。

2. 车辆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车辆在运输途中遭受事故导致损毁或无法修复的,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价值和损失程度进行赔偿。

3. 第三者责任:保险车辆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对第三方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本保险将负责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免责条款】下列情形发生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1.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事故或故意损坏车辆;2.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证、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引发的事故;3. 被保险人未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导致的事故;4. 保险车辆未按时进行年检和维护保养;5. 战争、暴乱、恐怖活动等意外事件导致的损失;6. 保险车辆装载超过合理范围的货物或违法运输违禁品;7. 其他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

第四条【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及费率】保险期间为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就保险事故发生前、中、后的时间限定约定的期限。

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保险需求确定,具体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评估、历史理赔记录等因素决定。

第五条【索赔及理赔】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程序进行索赔。

保险公司收到索赔通知后将尽快进行理赔处理,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第六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解除、终止的情况如下:1. 双方协商解除保险合同;2. 被保险人提前通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3.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存在偷漏税款等违法情形的,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 保险期间届满未续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千里之行,始于足下。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指由客运公司购买的一种商业保险,旨在保障乘客在道路客运中发生意外事故时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以下是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概述。

一、承保范围本保险承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线路和车辆范围内承运乘客时所发生的意外事故责任。

二、保险责任1.人身伤亡保险责任:对于乘客在途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其中,保险金额将根据乘客座位数和保费费率确定。

2.财产损失保险责任:对于乘客携带的物品在途中发生的损失或被盗事件,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赔偿。

三、保险免责1.乘客故意自杀、自伤或故意犯罪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2.乘客在道路客运运输之外的场合受伤或财产损失不在保险范围之内。

3.乘客因酒后驾驶、服用违禁药物等违法行为导致的伤亡事故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四、保险费用和赔偿处理1.保险费用由承运人按照保额和保费费率进行支付。

2.乘客发生事故后,承运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协助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3.保险公司在接到理赔通知后,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赔偿处理。

赔偿金额将根据伤亡程度、医疗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1页/共2页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五、保险期限和续保1.本保险的有效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保险期满后,承运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续保。

保险公司有权根据运输事故情况、行业风险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接受续保申请以及续保费率的调整。

六、其他条款1.本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保费费率、保险期限等关键信息应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2.乘客应按照规定的座位选择上车,如有违规不按规定座位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有权降低赔偿金额或不予赔偿。

3.承运人在投保时应如实提供车辆信息、安全技术措施、驾驶员背景等资料,如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赔付责任将由承运人承担。

以上为2023年版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概述,具体保险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附件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治理机构许可并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登记,合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客运经营者,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被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投保的客运车辆(以下简称客运车辆)是指取得道路运输治理机构配发的《道路运输证》,从事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含旅游客运〕的机动车辆。

保险责任第四条旅客赔偿责任在保险期间内,旅客在乘坐客运车辆途中遭受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以下简称“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施救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预防或者减少旅客人身、财产的进一步损害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救援车、救护车使用费、通讯费,以及被保险人为安置旅客产生的交通费、食宿费〔以下简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法律费用赔偿责任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七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以下情形,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二〕驾驶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三〕驾驶人员驾驶的客运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四〕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撤消、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客运车辆;〔五〕驾驶人员酒后、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并在药物发生作用期间,驾驶客运车辆。

第八条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理人的成心行为;〔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惧活动;〔三〕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六〕地震、海啸、火山爆发及其他不可抗力。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为确保道路客运承运人在运送旅客过程中的责任风险,保障旅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道路客运承运人充分协商,制定了本条款。

第二条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为依法注册成立并已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客运承运人。

第三条责任范围1. 本保险承担被保险人因经营承运道路客运业务遭受的责任风险,包括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2. 本保险承担的责任风险具体包括:(1)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2)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旅客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3)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金额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根据被保险人的营业规模、车辆数量和运输线路等因素确定,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2. 保险金额以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为限,根据被保险人的客运规模划分为多个档次,每辆车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所在档次的限额。

第五条保险费率保险费率根据被保险人的历史事故情况、经营状况和车辆安全设施等因素确定,保险公司将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率。

第六条保险保期本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

保险期满后,可以根据需要续保,但需要双方协商确定续保条件和费率。

第七条保险责任范围的限制以下情形不属于本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1. 道路客运承运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事故;2. 道路客运承运人未按照交通法规和安全规范进行营运所导致的事故;3. 旅客在乘车过程中的个人不当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

第八条保险事故的处理1.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警方事故报告、医疗证明等。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进行审核,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符合保险责任的损失进行赔付。

第九条争议解决1. 对于本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第一条保险目的和范围本保险是为了保障道路客运承运人因运营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责任损失而设置的。

本保险的承保范围包括承运人责任责任险和车上人员意外保险。

第二条保险责任1. 承运人责任责任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保险车辆因行驶过程中发生的责任事故,赔偿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经营性车辆在车站内发生的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2. 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保险人按照约定条款,对于车辆上的司机和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给付因此产生的人身伤害、残疾和死亡保险金。

第三条保险期间和地点1. 保险期间为一年,并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续保。

2. 保险地点为保险车辆承运的道路范围。

第四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1. 投保人为道路客运承运人,需提供相关证件和资料。

2. 被保险人是投保人及其合法驾驶员和载客乘客。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费率1. 保险的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客运量和运营车辆数量确定。

2. 保险费率根据投保人的历史事故率和风险评估来确定。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处理和赔偿1.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配合进行事故调查。

2. 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情况和责任划分,按照约定的赔偿比例进行赔付。

3. 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医疗报告,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赔偿处理。

第七条免赔额和赔偿限额1. 在承运人责任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起事故的赔偿金额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超过免赔额的部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 在车上人员意外保险中,保险公司对于每位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也设定了一定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第八条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若投保人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瞒报重要事实等行为,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予赔付。

2.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随时提出终止保险合同的申请。

第九条保险合同的修改和续保1.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申请修改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和费率。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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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四)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利用客运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1. 引言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为道路客运承运人提供的保险产品。

本条款为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规定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险的责任范围和赔偿标准等重要内容。

2. 保险定义2.1 承运人指在一定区域内进行道路客运,并拥有合法经营资质的机构或个人。

2.2 被承运人指承运人向其提供道路客运服务的旅客、货物等。

2.3 保险人指在签订保险合同后,为被保险人提供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保险保障的保险公司。

2.4 保险合同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合同,包括投保单、保险条款、保险费等。

3. 保险责任3.1 保险责任对象本保险责任对象为被承运人在道路客运过程中对人身、财产造成的损失。

3.2 保险责任范围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被承运人人身伤害或死亡; -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被承运人财产损失。

3.3 保险责任免除在以下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 被承运人主动违反交通法规导致的损失; - 道路交通事故不属于被承运人的道路客运承运服务过程中发生的; -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失超出规定的保险限额。

4. 理赔流程4.1 事故通知被保险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查勘和认定保险人将派员进行现场查勘,并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法规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认定。

4.3 理赔申请被保险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理赔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4.4 理赔审核保险人对理赔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理赔金额进行核定。

4.5 理赔支付经审核核定后,保险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理赔款项支付给被保险人。

5. 保险费和赔偿额度5.1 保险费保险费的计算方式根据被承运人的道路客运服务规模、运输区域、历史赔付情况等因素而定。

5.2 赔偿额度赔偿额度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一般包括赔偿限额、赔偿比例等。

6.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6.1 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应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承运人责任险条款

承运人责任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制订。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及其它书面保险凭证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按《道路运输条例》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依法办理了相关登记手续的公路客运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被保险人在按照《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运送旅客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以及旅客托运行李的损毁、灭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第四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提起或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保险人对保险人已事先书面同意支付的、应由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合理的仲裁费或诉讼费予以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在下列任一情形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行李损毁、灭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故意伪造或破坏现场、毁灭证据的;(二)旅客未在运输工具内或在上、下车过程中;(三)许可经营期限届满后尚未办理延续经营许可的或被保险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许可范围之外的业务的;(四)被保险人使用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规定标准的运输工具从事旅客运输;(五)运输工具未按核定线路运营,或行驶出保险合同约定区域;(六)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驾驶人驾驶运输工具是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2、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后;3、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规定的;4、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疲劳驾驶。

(八)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或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2、所有权发生非法转移;3、在保险期间,运输工具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车架、因质量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变更使用性质,以及机动车所有权转移未按国家规定进行变更、转移登记或未向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的;4、在保险期间内拼装、擅自改变运输工具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5、运输工具拖带其他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给其他未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拖带;6、运输工具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期间;7、运输工具被作为犯罪工具。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一、保险合同构成1. 出单确认:保险人应当在承保风险后及时向被保险人出具保险单或者保险单批注,确认保险合同成立。

2. 保险单:保险单应当载明收费项目、保险费及缴费方式、保险期间、被保险车辆信息等相关内容。

二、保险责任1. 车辆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因事故、火灾、爆炸、盗窃、抢劫等原因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人身伤亡: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乘客、驾驶员或第三方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

3. 财产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第三方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 车辆救援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在路上出现故障、事故或其他情况需要紧急维修或拖车时的救援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三、免赔责任1. 事故鉴定:被保险人在提起赔偿请求时,应当提供相关事故鉴定书。

2. 疾病治疗: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患疾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

3. 车辆损失: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正常磨损、自然老化和意外外观损坏不承担赔偿责任。

4. 驾驶资格: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的驾驶员没有合法驾驶资格的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5. 酒驾醉驾:保险人对被保险车辆在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造成事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 程度赔付: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可以赔偿的金额进行赔付。

2. 最高限额:保险人对一次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

3. 合理费用:保险人对赔偿事故造成的合理费用和损失承担责任。

五、保险费用及支付方式1.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车辆的性质、使用情况、使用载客数量等因素确定。

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费可以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3. 保险费的返还:如果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将未到期保险费返还给被保险人。

六、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 解除情况:保险合同可以在保险期间内解除,解除后保险合同终止。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一般第一条公路客运承担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包括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单,批准文件和特殊协议。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协议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公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可以是本保险合同的保险单。

保险税第三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应当使用保险单中规定的乘用车在合法旅客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车辆乘客人身伤亡或者旅客财产损失。

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规定的旅客,是指持有有效运输证件的乘用车,按照运输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车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税待遇的乘客。

第四条经被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引起仲裁或者诉讼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律师费,律师费等必要合理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保险人对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1)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悬崖,突然山体滑坡和地面突然倒塌;(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骚乱,恐怖活动;(3)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和其他放射性污染;(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事故时,保险人在下列情形下不承担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1)乘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驾驶证,车辆操作证;(二)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的;3.乘用车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

(2)司机有下列情形之一:1.司机饮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物或麻醉药品;2.驱动程序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要求;3.没有有效的驾驶执照。

(三)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者其驾驶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4)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使用乘用车从事犯罪活动。

第七条保险人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不予赔偿;(1)本保险合同未涵盖的旅客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2)被保险人根据合同承担的责任(不包括被保险人在合同不存在时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罚款,罚款和惩罚性赔偿金;(4)对精神损害的任何赔偿;(5)任何间接损失;(6)乘客在乘用车外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7)乘客因疾病(包括乘用车造成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打架,自杀或犯罪行为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8)乘客携带的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和其他违禁物品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9)乘客因其自然属性,质量缺陷或不当包装,放置和储存而丢失的货物;(10)乘客车辆被盗,抢劫或抢劫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11)合同协议由被保险人承担。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xx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xx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xx年版)日期: 20xx年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1.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和本保险条款构成。

2.保险合同自保险公司收到保险费后生效,保险起期为投保单载明的日期。

3.投保人应如实向保险公司提供相关信息,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投保单。

4.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有权了解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并可随时申请修改合同条款。

第二条保险责任和赔偿范围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仅限于保险合同载明的车辆,在承运人责任范围内发生的意外损失或责任。

2.保险公司对受伤或死亡的乘客,按照保险合同中的保额进行赔偿。

3.保险公司对乘客丧失行李或财物的损失,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赔偿。

4.若保险车辆造成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进行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保险公司不承担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保额之外的赔偿费用。

第三条保险费和费用1.投保人应根据保险公司的报价,及时缴纳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2.保险费的数额由保险公司根据投保车辆的类型、保额和承运人责任范围等因素确定。

3.投保人应按时缴纳保险费,并保证所提供的缴费方式正确有效。

4.若投保人未能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四条保险保障的起止时间1.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2.保险期满后,若投保人希望继续保障,需在保险期满前提出续保申请,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缴纳相应的保险费。

3.保险期满后若投保人未申请续保或未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第五条理赔程序和方式1.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相应的报案资料。

2.保险公司将在收到报案后进行核定,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赔付。

3.若投保人对保险公司的核定结果有异议,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保险公司将根据投保人的申请,重新核定并作出最终的赔付决定。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公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具有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资格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本保险期限内,旅客在乘坐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客运车辆过程中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下列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一)涉及本条款第三条所述的保险责任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诉讼费、仲裁费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律师费或鉴定费;(二)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旅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五条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上述第三条、第四条项下的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其中每项赔偿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及相应的分项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二)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三)地震、海啸;(四)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二)任何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三)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四)康复费、整容费、精神损害赔偿;(五)报废车辆、擅自改装车辆或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发生事故所致的损失;(六)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七)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员驾驶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八)驾驶人员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客运车辆时发生的损失或责任;(九)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杀、自残、殴斗、犯罪或故意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十)旅客托运行李或随身携带物品本身的原因或缺陷或属性造成的损失;(十一)被保险人提供除道路旅客运输之外的其他服务(如旅游、观光等)时,旅客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十二)本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每次索赔的免赔额。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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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
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适用于浙江省〕
总则
第一条在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根底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附加险条款中的司乘人员是指被保险人雇佣的司机和乘务员及其他从事道路客运工作的雇员。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司乘人员在从事道路客运工作中,因发生主险条款中约定的保险事故,遭受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当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四条责任限额包含每人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

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累计责任限额为投保本附加险的全部司乘人员的每人责任限额之和。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本附加险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其他事项
第五条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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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3年版)本保险条款适用于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保险”),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和法律规定从事的道路客运承运活动中因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其他意外事件导致的责任进行保险赔偿。

第一条保险标的1.1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因道路客运承运活动引发的责任风险。

1.2 被保险人为依法注册登记的道路客运承运人。

第二条保险责任2.1 本保险所述的责任风险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a)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受伤或死亡的;b)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意外事件,导致乘客伤亡的;c) 因被保险车辆在道路客运承运过程中发生抢劫、绑架等恶意事件,导致乘客伤亡的;d) 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道路客运承运责任风险。

2.2 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保险人将在限额范围内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三条保险金额和保费3.1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费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并确定。

3.2 保险金额应当足以覆盖被保险人在道路客运承运活动中可能引发的责任风险的损失。

3.3 保费的支付方式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四条免赔额4.1 本保险设定免赔额。

被保险人应承担免赔额内的责任损失。

4.2 免赔额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赔偿处理5.1 若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应立即向保险人报告该事故,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

5.2 保险人将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进行赔偿处理。

第六条保险责任终止6.1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a) 保险期限届满;b) 被保险人提前解除保险合同;c) 拒赔、诈骗等违约行为。

第七条其他条款7.1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适用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2 双方在保险合同中可约定其他补充条款,作为本保险条款的补充或细化。

道路运输行业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及其险费率规章

道路运输行业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及其险费率规章

附件3: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道路运输行业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及其附加险费率规章〔适用于X市〕一、保险工程及责任限额〔一〕根本险局部注:每人〔座〕责任限额包含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财产损失、诊治费用等未单独列明限额且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工程。

投保责任限额要求:1、每人〔座〕责任限额不低于40万元,其中自有营运客车10辆〔含〕以下或总车座位200个〔含〕以下的客运经营者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50万元;2、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等于每人〔座〕责任限额与核定载客数〔不含司乘人员数〕的乘积。

〔二〕附加险局部二、基准保费表〔一〕根本险保费表〔二〕附加险保费表1、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保费与根本险每人〔座〕责任限额、保费相同。

2、三、基准免赔额每次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不设免赔额,财产、费用类赔偿免赔额为1000元。

四、根本险保费调整系数1、车辆行驶类型调整系数注:同一车辆道路运输证注明多种车辆行驶类型的,以调整系数高者为准。

2、每人〔座〕责任限额费率调整系数3、同时投保车险优惠调整系数客运承运人在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的根底上,要求办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商业险等其他险种的,对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给予对应优惠:4、投保座位数调整系数5、平安标准化调整系数6、单个企业整体赔付率调整系数依据上一保险年度被保险人的标准赔付率情况按照下表进行费率调整,其中上年度标准赔付率=〔已决赔款+未决赔款〕/上年度保费。

7、投保附加险调整系数8、客户续保调整系数五、保费计算公式:〔一〕根本险保险费=每座基准保费×投保座位数×调整系数〔二〕附加险保险费1、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保费=每座基准保费×司乘人员数×调整系数2、其他附加险保费=根本险保险费×占根本险保险费的百分比〔三〕总保险费=根本险保险费+附加险保险费。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2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2年版)

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2年版)总则第一条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形式的约定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均无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从事道路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经营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本车旅客人身伤亡或随身携带物品的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凭证乘坐客运汽车的人员、按照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运车辆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规定享受免票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如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意外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1.无行驶证、车辆营运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3.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1.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2.驾驶人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应当具备的要求的;3.无有效驾驶执照的。

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1年版)-

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1年版)-

编号: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1年版)甲方:乙方:年月日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2021年版)一般第一条道路旅客承运人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单、批准文件和特别协议组成。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任何协议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任何非书面协议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条经道路运输经办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承运人,可以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单载明的客运车辆从事合法客运业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随身携带物品财产损失的,被保险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应当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旅客,是指持有效运输证件乘坐客车的人员,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免费乘坐客车的儿童,以及按照承运人的规定享受免费待遇的人员。

第四条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费用。

免除责任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悬崖崩塌、突发性滑坡和突发性地面塌陷;(2)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乱、暴动和恐怖活动;(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和其他放射性污染;(4)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发生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损失、费用和责任:(一)客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无驾驶证或车辆操作证;2.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的;3 .客运车辆不符合《道路旅客运输和客运站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二)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驾驶人员饮酒,服用精神药品或者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的;2.驾驶员不符合《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处理条例》要求的;3.没有有效的驾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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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英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为《英大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雇佣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在本保单列明的客运车辆上从事司乘工作时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上款所称司乘人员是指被保险人雇用的在客运车辆上工作的司机和乘务员。

责任限额
第三条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保险人就每一司乘人员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2000元;对于每次事故,保险人就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的30%。

免赔额与主险一致。

责任免除
第四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司乘人员因疾病(包括因在客运车辆上工作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司乘人员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但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上工作时遭受的人身伤亡和与工作无关的个人财产损失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其他
第六条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七条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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