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沪卫计指导[2014]002号•【施行日期】2014.04.0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成立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沪卫计指导〔2014〕002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为切实履行市卫生计生委“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工作职责,加强领导,深入推进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领导机构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如下:一、领导机构组成人员(一)市卫生计生委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沈晓初黄红副组长:韩慰军邬惊雷瞿介明赵勇王磐石(常务)肖泽萍郑锦黄红李忠阳张梅兴邵又娟许速成员:晏波许铁峰张炜李善国刘红炜赵致平王彤樊华王玲顾一石高秋韵董鸣唐琼龚莉高玲徐海炎沙卫涛(二)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王磐石(兼)副主任:李善国成员:吴向泳张玉枝龚莉沙卫涛陆廷岚潘明华张怡冯骏吴平张智李晨金培武杨瑜麟张震巍管红叶顾希平丁晓艳徐瑾真二、领导机构工作职责(一)领导小组工作职责1.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市委市政府请示汇报有关工作,向有关部门通报、协调有关工作;2.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组织领导本市卫生计生系统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3.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定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重大事项;4.部署年度工作,督促、检查、指导全市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5.组织领导办公室工作,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问题。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1.贯彻领导小组指示精神,协调委机关相关处室和委属单位,指导各区县做好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2.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有关文件、报告;3.对各区县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进行调研、督查、评估和考核;4.收集、整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动态,开展经验交流,提出建议方案;5.组织开展相关课题研究,提出政策建议;6.组织举办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的会议和培训;7.协调相关媒体正确宣传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情况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情况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情况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区人大常委会:2019年,在《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两年之际,区人大常委会对我区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情况开展了执法检查,2019年11月27日,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检查本区贯彻实施〈上海市居民委员会工作条例〉情况的报告》,提出了进一步推动《条例》在本区的贯彻实施,推进居民区治理创新的意见和建议。
收到审议意见后,区政府高度重视,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开展专题研究和办理推进,现将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如下:一、近期工作情况(一)抓体系化,进一步完善基层社区治理共同体建设近期,区地区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静安区开展“基石工程”推进“共同家园”建设的实施方案》,拟通过全面实施“美丽楼组”“幸福小区”“和谐街区”建设,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和社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以自治推动共治,在共治中凝聚共识,形成共同价值取向、文化认同,筑牢静安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基石。
一是建设“美丽楼组”,打造睦邻互助的公共空间。
开展党员亮身份行动,营造楼组文化,创建美丽楼组,加强楼组骨干队伍建设。
二是建设“幸福小区”,提升住宅小区综合治理水平。
强化基层各级党组织作用发挥,推动业委会规范化、物业服务企业标准化建设,提升小区自治共治能力,培育小区治理“达人”。
三是建设“和谐街区”,形成协商协同、共建共治格局。
深化共同行动区域化党建,创建街区联盟,探索共建机制,培育街区治理“带头人”。
(二)抓规范化,进一步加大对居委会工作的保障力度区民政局、区地区办始终以居委会标准化建设为抓手,促进《条例》在我区有效落实落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静安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静安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静安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为切实加强实有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按照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的要求和本区相关工作需要,区政府决定成立静安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张仁良区委副书记、区长副组长:薛小明区委常委、公安静安分局局长方世忠区委常委、副区长沈伟忠区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成员(以姓氏笔画为序):卜缨区地区办主任王国平江宁路街道办事处主任叶智坚曹家渡街道办事处主任印林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冯啸工商静安分局局长乔忠强区卫生局局长杨志健区房管局局长李寅区发改委主任严俊瑛区科委主任汪家琪静安寺街道办事处主任陈宇卿区教育局局长陈筱洁区府办副主任、区府法制办主任陈嘉祺区财政局局长范红伟公安静安分局副局长罗敏区民政局局长季军区人口计生委主任庞为税务静安分局局长赵达区人保局局长徐家康石门二路街道办事处主任高伟忠区建交委主任崔正明区府办主任焦志勇区发改委副主任戴俊南京西路街道办事处主任静安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静安分局,与区人口办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吴建国同志担任。
今后,领导小组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相关领导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人口计生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人口计生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06.09.11•【字号】•【施行日期】2006.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民政局关于推进人口计生系统社会工作者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各区(县)人口计生委、民政局:为了更好地加强社区人口计生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按照关于推进建设一支高素质职业化人口计生工作队伍的要求,以及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工作机制的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市民政局就推进人口计生系统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人口计生专业社工队伍的重要性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社区和社工队伍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要求大力发展和完善社会工作机制,建立相应的激励扶持政策,推进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公共管理和社会援助等活动。
人口计生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建立人口计生专业社工队伍,意义重大。
一是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人口计生领域推进社工队伍建设是本市社工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期夯实社区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二是有利于加快政府部门职能转变。
人口计生工作是一项面广量大的社会管理工作,在社区建立人口计生社工队伍,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有助于政府转变人口管理的模式,促进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转变职能。
三是有利于完善人口计生新公共管理体系。
建立一支职业化的人口计生社工队伍,探索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口计生社会工作职业化的新路子,对于进一步加强特大型城市的人口计生公共管理和有效解决人口问题,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四是有利于提高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水平。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民政局《上海市静安区社区建设“十五”计划》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民政局《上海市静安区社区建设“十五”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0.12.30•【字号】静府发[2000]30号•【施行日期】2000.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民政局《上海市静安区社区建设“十五”计划》的通知(静府发[2000]30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同意区民政局拟订的《上海市静安区社区建设“十五”计划》,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年十二月三十日上海市静安区社区建设“十五”计划一、静安区社区事业发展状况及趋势进入九十年代,上海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经济建设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城市综合竞争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日益显现,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开始向社会转移;城市现代化建设大规模展开,城市化程度迅速提高。
静安区作为上海的中心城区,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和各种社会矛盾的相应增加,整个社会结构、社会组织体制和城市管理模式也面临着变革和更新。
为了应对挑战,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静安区委、区政府结合本区的政治、经济发展态势,把视野扩展到社区,把重点聚焦到社区。
通过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努力实践,社区建设步伐不断加快,政府的职能也通过社区这一舞台得以扩展、延伸,诸如社区服务、社区教育、社区文化、社区科普、社区医疗、社区就业、社区治安等方面的建设蓬勃开展,至今方兴末艾。
这一趋势标志着以社区为载体发动居民群众参与自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实现自我发展,以解决社区自身存在问题的社区建设活动在城区基层工作中已占据了重要位置。
静安区的社区建设活动在发展社区各项事业,满足社区居民生活、精神服务需求,改善人民生活、化解社会矛盾和加强社区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人口办《关于做好本区人口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人口办《关于做好本区人口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批转区人口办《关于做好本区人口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人口办拟定的《关于做好本区人口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关于做好本区人口综合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人口综合管理,建立市级综合协调、区级综合管理、社区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建设规模适度、管理有效、服务到位、流动有序的人口发展环境的要求,现就加强本区人口综合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和当前工作任务(一)指导原则1.加强综合管理。
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已经明确的职责分工,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承担起本部门履行的人口管理职责,服务和指导社区的人口管理工作,为社区创造统一、协调的人口管理的工作环境。
2.加强属地管理。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依托社区,重心下移,形成“区级综合管理,社区具体实施”的人口综合管理模式,切实做好人口管理各项基层基础工作。
加强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建设,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确保人口综合管理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地落实到社区。
3.加强信息管理。
整合实有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做到底数清,全面、动态、准确地掌握居住地实有人口的基本情况。
4.加强依法管理。
强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和依法监督意识,提高人口综合管理水平。
(二)当前工作任务1.全面掌握实有人口信息。
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静安区人大常委会关于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正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职责任务的若干规定(2009年4月20日静安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为加强下设工作委员会的建设,充分发挥其工作机构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有关规定的内容,结合本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人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城市建设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华侨民族宗教等工作委员会。
第二条各工作委员会是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向区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各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一至二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
各工作委员会的人选,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常委会委员、区人大代表中提名,经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应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条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主持本工作委员会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各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经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后实施。
第五条各工作委员会应与区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建立联系制度。
在实际工作中需要联系而未列入区政府机构序列的部门,报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备案。
因机构改革或者工作需要须调整联系部门的,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医用高压氧等三个专业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医用高压氧等三个专业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0.27•【字号】沪卫计医政〔2015〕047号•【施行日期】2015.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医用高压氧等三个专业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的通知沪卫计医政〔2015〕047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医学会,市医院协会,市质控管理事务中心,各质控中心: 2014年底,我委对本市部分质控中心(医用高压氧、血液透析、骨科)进行了重新招标。
经资格初审和擂台评审,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和挂靠单位情况,我委已于2015年1月审定并批复以上三个质控中心的挂靠单位和质控中心主任。
经相关质控中心主任提名、委员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市质控管理事务中心初审并报我委审核同意,现公布三个质控中心的专家委员会名单(见附件,委员名单按所在医院的隶属关系排列)。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将本文件精神传达至辖区内二级及以下各医疗机构(含部队、企业医疗机构)。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市医用高压氧临床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2.上海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3.上海市骨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0月27日附件1:上海市医用高压氧临床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主任:潘曙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委员:付剑亮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郭美奂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赵晖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张雯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刘清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施春眉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刘青乐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庞谊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余猛进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韩扬上海市闸北区中心医院徐尔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一一医院邵贵强上海市闵行区吴泾医院专(兼)职秘书:葛晓利联系电话:25078999(总机)联系地址:控江路1665号 200092附件2:上海市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主任:丁小强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委员:袁伟杰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汪年松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叶志斌华东医院邹建洲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郝传明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徐虹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陈晓农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倪兆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蒋更如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丁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余晨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邓跃毅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龙华医院郭志勇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郁胜强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彭文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张金元解放军455医院张军力解放军85医院马骏上海市静安区中心医院徐旭东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专(兼)职秘书:李荣英、柯晓洁联系电话:64041990-3263 200032联系地址:医学院路136号中山医院血液净化中心附件3:上海市骨科临床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名单主任:张伟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委员:蔡郑东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柴益民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贺石生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陈峥嵘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黄煌渊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杨庆铭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刘祖德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蒋雷生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医院赵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九人民医院俞光荣同济大学附属同济医院匡勇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曙光医院纪方第二军医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叶晓健第二军医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尹峰上海市东方医院董有海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黄建明上海市浦东医院黄伟杰上海市浦南医院专(兼)职秘书:刘志宏吴文坚联系电话:64370045(总机)转666083 联系地址:瑞金二路197号 200025。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2.25•【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施行日期】2004.04.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12月31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教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人口学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公民都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定上海市区级首席监督员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4]039号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定上海市区级首席监督员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认定上海市区级首席监督员的通知(沪卫计监督〔2014〕039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2015年全国卫生监督员培训规划>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1〕147号)、《关于下发<上海市“区级首席卫生监督员”培养工作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2〕18号)的有关要求,我委组织开展了本市区级首席监督员候选人培训工作。
经过两阶段培训及考核,并通过擂台评选,莫伟文等97名监督员符合上海市区级首席监督员要求。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卫生计生监督工作,我委经研究决定,认定莫伟文等97名监督员为本市区级首席监督员。
依据《上海市首席监督员管理办法》(沪卫计监督〔2014〕33号)的有关规定,自2015年起对本市区级首席监督员开展考核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本市区级首席监督员名单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4年9月15日附件:本市区级首席监督员名单姓名单位专业片区莫伟文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1范稷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1朱亚捷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1唐燕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1胡振华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1秦志宏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1葛君杰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1施佳卿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1谢岗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1XXX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1孙利勇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1陈勇宝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1祝建国崇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1赵欢崇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1陈晓峰崇明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1蔡晓东嘉定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1XXX嘉定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1戴小清嘉定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1胡兴华嘉定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1姓名单位专业片区应亮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2杨晓华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2戴云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2薛雁虹口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2李智健虹口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2沈慧虹口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2周宏东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2范忠飞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2史济峰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2项嘉汇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2郭爱萍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2杨向东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2史馨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2周万里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2刘艳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2唐敏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2孙东红浦东新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2罗靖杨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2杨志峰杨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2郭晓红杨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2林建海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3姓名单位专业片区裴士英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3朱晓燕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3费红博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3毛钱英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3陈杰奉贤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3陈恋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3张红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3徐华英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3黄伟栋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3盛颖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3傅晨杰闵行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3刘涛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3崔志婷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3傅娇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3董双谊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3杨骏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3刘艳杰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3沈青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3甘和平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4秦婉婉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4王乙红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4姓名单位专业片区匡圆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4刘丹金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4刘成金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4夏树华金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4刘惠萍金山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4蒋亚芳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4杨伟峰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4蒋东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4倪原瑾青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4王伟阳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4张萍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4李嘉凌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4李少栋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4汤宇斌松江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4张之幸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4黄丽红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4张建华长宁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4郑朝军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5陈嘉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消毒管理5罗海燕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5郭嫱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5姓名专业片区周磊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5田才钧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5钱依雯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5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5王瑜黄浦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5宋华静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公共场所5陈建静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5王愔静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机构和人员5班婷婷静安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职业与放射卫生5李真普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传染病防治5周敏普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生活饮用水安全5于金玲普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信息管理5张敏婕普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学校卫生5裘文闸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稽查5彭程闸北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医疗质量安全5注:“区级首席监督员”片区划分第一片区:宝山、嘉定、崇明第二片区:浦东、杨浦、虹口第三片区:闵行、奉贤、徐汇第四片区:松江、金山、青浦、长宁第五片区:黄浦、静安、普陀、闸北——结束——。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直属事业单位更名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直属事业单位更名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1.20
•【字号】沪卫计人事〔2015〕80号
•【施行日期】2015.0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部分直属事业单位更名的通知
沪卫计人事〔2015〕80号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委直属单位,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分类的批复》(沪编〔2014〕523号),我委对部分直属事业单位的名称进行了调整。
现将有关更名情况通知如下:
1.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更名为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督所;
2.上海市卫生局老干部活动室更名为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老干部活动室;
3.上海市卫生局信息中心(上海市健康信息化事务中心)更名为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中心(上海市健康信息化事务中心);
4.上海市卫生局财务管理中心更名为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务管理中心;
5.上海市卫生局援外物资供应站更名为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援外物资供应站;
6.上海国际医学交流中心更名为上海市国际医学交流中心;
7.上海市健康教育所增挂的“12320”上海市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牌子更名为上海市公共卫生公益电话咨询服务中心;
8.上海市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上海市卫生人才市场)不再增挂上海市卫生人才市场牌子。
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1月20日。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5.16•【字号】沪人计生委[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沪人计生委[2002]33号)各区、县人口计生委,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2001年10月16日,市人口计生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了《关于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办理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方便生育妇女,经研究,现就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计划生育审核手续的办理作如下规定:一、办理审核手续的对象(一)计划内生育第一胎的;(二)符合计划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条件并经市或者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三)符合计划内生育条件但妊娠后流产的。
二、办理程序(一)申请人可到居民(村民)委员会、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领取《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也可从网上下载(http://www.Popinfo.Gov.Cn)。
《审核表》填妥后,由申请人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初审,初审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
(二)初审后,申请人将《审核表》交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时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每个工作日接待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对象,由申请人凭《独生子女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直接办理审核手续。
九、大 事 记 -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九、大 事 记9日 经市政府同意,市人口计生委印发《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15日 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谢玲丽向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关于贯彻中央《决定》和全国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的汇报。
18日 市人口计生委与市民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在申请社会救助时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费豁免计算家庭收入有关事项的通知》。
10日 中宣部、国家人口计生委以“情系新农村、关爱农民工”为主题,在上海市南汇区航头镇举行“三下乡”示范活动。
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副市长杨定华为新家庭文化屋揭牌并发表讲话。
有关领导与来沪农民工和人口计生工作者代表进行座谈。
10~12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张维庆在上海调研人口计生工作,与市长韩正、市委副书记殷一璀、副市长杨定华进行了交流。
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谢玲丽汇报了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展情况。
张维庆于10日赴崇明县考察,听取了崇明县委书记孙雷、县长赵奇关于崇明县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的汇报,慰问农村计划生育奖扶对象和独生子女困难家庭,考察崇明县发展规划馆、东滩湿地保护区、竖新镇前卫村、西沙湿地和明珠湖等地。
10日 市人口计生委、市文明办和闸北区政府联合举行“上海市白玉兰人口文化广场落成典礼暨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关怀关爱专项行动”启动仪式。
市妇联党组书记张丽丽,闸北区区长尹宏,国家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副司长付伟,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孙常敏,闸北区副区长花蓓,闸北区区委、宣传部有关领导等出席仪式。
14日 市科教党委书记李宣海和市人口计生委主任谢玲丽,前往卢湾区和宝山区慰问独生子女困难家庭。
15日 市人口计生委谢玲丽主任向市1月2月委常委会作关于贯彻中央《决定》和全国人口计生工作会议精神的汇报。
1日 市人口计生委召开对口援助尼日利亚项目工作会议,研究和布置了工作任务。
7日 上海市政府召开2007年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市委副书记殷一璀,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冯国勤出席会议并讲话。
静安区2015上海公务员考试拟录用名单
上海市公务员局
2015年4月24日
张琰
女
20103211227
上海海事大学
静安区
张涛
男
20103180405
上海交通大学
静安区
狄茹馨
女
20103210214
苏州大学
静安区
靖雅茗
女
20103112302
复旦大学
静安区
张莹莹
女
20103172609
南京林业大学
上海市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
静安区
黄逸群
女
20104391910
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
静安区
钱静
女
20104381015
上海市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
静安区
李文稔
女
10104031706
静安区环境监测站
静安区
许雪峰
男
20104120127
上海市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
静安区
余青
女
10104070508
静安区市容景观管理所
静安区
郝敬涛
男
20103171217
上海市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
静安区
胡俊君
女
20103180705
上海市静安区人才服务中心
静安区
刘恬宁
男
20303442129
待业
静安区
李东霖
女
20104120619
静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指导中心
静安区
褚年越
男
20103110527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静安区
李梦
女
10104020310
静安区卫生计生系统上海市儿童医院“儿科联合团队”组建方案.doc
静安区卫生计生系统-上海市儿童医院“儿科联合团队”组建方案根据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本市医疗机构产科和儿科服务能力建设的通知》(沪卫疾妇[2012]40号)要求,本市要“以儿童专科医院为技术核心,以就近和辐射相结合原则,联合区级医疗机构组建儿科联合团队,通过市和区县合力加强儿科服务能力建设,实现区域医疗保健机构为市民提供优质服务的目标”。
经上海市儿童医院与静安区卫生计生委积极研究协商,决定以上海市儿童医院为技术核心,联合静安区中心医院、静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静安区妇幼保健所及五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儿科、儿保等专业力量,成立“静安区卫生计生系统—上海市儿童医院儿科联合团队”。
一、基本情况上海市儿童医院是一所集医疗、保健、教学、科研、康复于一体的三级甲等儿童医院,成立于1937年,是中国第一家儿童专科医院。
医院设有儿科类全部专业,专科特色明显,医疗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强。
其中儿科重症、遗传重点实验室于2010年被评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
医院也是上海医学遗传研究所、上海市儿童保健所、上海市儿童急救中心、上海市新生儿筛查中心、上海市儿童康复中心所在地。
位于普陀区长风生态商务区的新院区已于2014年3月试运行,6月投入使用。
静安区现有区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1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家,社区卫生服务站点29家,民营医疗机构52家。
全区实际开放床位6189张,卫生技术人员9299人(以上数据均截止至2013年底)。
区域儿童保健工作网络健全,静安区中心医院开设儿科门(急)诊及病房,静安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开展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以及传染病防控工作,静安区妇幼保健所组织开展儿保工作,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辖区儿童预防保健及常见病防治工作。
二、组建方式“静安区卫生计生系统-上海市儿童医院儿科联合团队”将按照上级要求,在管理上探索“两统一、两统筹、一加强”的模式,即统一儿科医务人员业务管理、统一诊疗规范,统筹儿科床位使用、统筹人员安排,加强儿童保健服务能力建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6.08.24•【字号】静府发[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静府发[2006]25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现将《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上海市静安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为了鼓励公民实行计划生育,保障公民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补助对象与标准1.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未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从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可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2300元。
2.婚后无子女人员年老时的计划生育奖励《条例》施行前(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且婚后未生育又未收养子女的本区户籍公民,未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从未领取过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可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4600元。
3.独生子女意外伤残补助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可领取一次性补助3000元。
4.独生子女死亡补助持有《光荣证》的本区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可领取一次性补助5000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办《关于开展静安区实有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办《关于开展静安区实有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9.05.13•【字号】静府办发[2009]14号•【施行日期】2009.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口办《关于开展静安区实有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二○○九年五月十三日静府办发[2009]1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区人口办《关于开展静安区实有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关于开展静安区实有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市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实有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根据区域实情和需要,将实有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管理体制中,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作用,形成有效的实有人口综合管理模式,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创建实有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的长效运作机制,加强实有房屋、实有人口“两个实有”的全覆盖管理,建立“以房找人”和“查人知房”双向互联的实施途径,达到实有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全覆盖、动态化、信息化”的房屋与人口管理为总目标,在2010年上海世博会召开前,实现本区实有房屋、实有人口的全覆盖管理,切实做到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社会管理提供支撑、为维护治安提供抓手。
二、组织架构(一)成立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由区委副书记、区长张仁良任组长,区委常委、公安静安分局局长薛小明、区委常委、副区长方世忠、区政法委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沈伟忠任副组长,区相关职能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为成员的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安静安分局,与公安静安分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本区人口综合服务和管理工作。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静府办发[2005]14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静府办发[2005]1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现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规范使用机构简称。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机构简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发改委上海市静安区经济委员会区经委上海市静安区对外经济委员会区外经委上海市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区建交委上海市静安区市容和市政管理委员会区市容市政委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区科委上海市静安区监察委员会区监委上海市静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区人口计生委上海市静安区信息化委员会区信息委上海市静安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国资委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公安静安分局上海市国家安全局静安分局安全静安分局上海市静安区司法局区司法局上海市静安区人事局区人事局上海市静安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保障局上海市静安区民政局区民政局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上海市静安区审计局区审计局上海市静安区教育局区教育局上海市静安区卫生局区卫生局上海市静安区文化局区文化局上海市静安区体育局区体育局上海市静安区环境保护局区环保局上海市静安区城市规划管理局区规划局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区房地局上海市静安区旅游局区旅游局上海市静安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安监局上海市静安区民防办公室区民防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区政府合作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区政府信访办上海市税务局静安分局税务静安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静安分局工商静安分局上海市静安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区质量技监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静安分局食品药品监管静安分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区政府台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民族和宗教事务办公室区政府民族宗教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区政府侨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区政府机管局上海市静安区统计局区统计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区政府外事办上海市静安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区市容环卫局上海市静安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区爱卫办上海市静安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区编办上海市静安区科学技术协会区科协上海市静安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区老龄办上海市静安区残疾人联合会区残联上海市静安区招商办公室区招商办上海市静安区医疗保险办公室区医保办上海市静安区红十字会区红十字会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接待办公室区政府接待办上海市静安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区综治办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区政府防邪办上海市静安区物价局区物价局上海市静安区粮食局区粮食局上海市静安区地震办公室区地震办上海市静安区知识产权局区知识产权局上海市静安区市民服务信息系统管理办公室区市民信息办上海市静安区社会团体管理局区社团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区人防办上海市静安区档案局区档案局上海市静安区市政工程和配套管理局区市政配套局上海市静安区绿化管理局区绿化局。
临终患者病情评估表与常见生存期预测量表对癌症晚期患者生存期预测准确性比较研究
·851· E-mail:zgqkyx@ ·论著·临终患者病情评估表与常见生存期预测量表对癌症晚期患者生存期预测准确性比较研究郁文恺1,陈健琳1,雷锐1,罗维1,胡敏1*,刘登2,朱瑜1,陈琦1【摘要】 背景 准确预测癌症晚期患者的生存期,不仅能为安宁疗护中心规范收治患者、提供规范化服务奠定基础,还有助于减少安宁疗护过程中“无意义”的过度治疗。
目前,国内关于常见生存期预测量表对癌症晚期患者生存期预测效果的比较研究较少。
目的 比较临终患者病情评估表与其他常见生存期预测量表〔卡氏评分(KPS)、姑息功能评价量表(PPS)、姑息预后指数(PPI)〕在预测癌症晚期患者生存期中的准确性,旨在为癌症晚期患者生存期预测工具的遴选提供依据。
方法 本研究为回顾性研究,选取2018年4月1日至2020年2月1日入住上海市静安区临汾路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宁疗护病房的癌症晚期患者为研究对象。
于患者入院时采用一般资料调查表、临终患者病情评估表、KPS、PPS、PPI 对其进行评估,并观察、记录患者的生存时间(入院时间至死亡时间,除死亡外的其他生存结局归类为删失)。
采用Kaplan-Meier 法分析全体患者的生存时间,并绘制生存曲线。
通过Kaplan-Meier 法计算各量表不同组别患者的中位生存期,通过Log-rank 检验比较各量表不同组别患者生存期的差异,并绘制生存曲线。
最终,通过比较患者的实际生存时间与临终患者病情评估表、PPI、PPS、KPS 预测的生存时间,来判断上述4种量表在不同组别患者及全体患者生存期预测中的准确性。
结果 共纳入315例癌症晚期患者,其中266例(84.4%)于住院期间死亡,49例(15.6%)删失(右删失,Ⅲ型删失)。
315例患者的中位生存期为10.00〔95%CI (8.10,11.90)〕d。
临终患者病情评估表20.0~35.0、35.5~45.0、45.5~50.0、50.5~60.0、60.5~100.0分组患者的中位生存期分别为1.00〔95%CI (0.79,1.22)〕、5.00〔95%CI (3.92,6.08)〕、10.00〔95%CI (7.83,12.17)〕、22.00〔95%CI (18.42,25.58)〕、45.00〔95%CI (26.23,63.77)〕d(χ2=360.561,P<0.001);KPS 10~20、30~40、50~100分组患者的中位生存期分别为1.00〔95%CI (0.66,1.34)〕、7.00〔95%CI (5.23,8.77)〕、30.00〔95%CI (20.87,39.13)〕d (χ2=137.280,P<0.001);PPS 60%~100%、30%~50%、10%~20%组患者的中位生存期分别为35.00〔95%CI (25.90,44.10)〕、12.00〔95%CI (9.66,14.34)〕、2.00〔95%CI (0.85,3.15)〕d (χ2=139.311,P<0.001);PPI 0~3.5、4.0~5.5、6.0~7.5、8.0~10.0、10.5~15.0分组患者的中位生存期分别为33.00〔95%CI (25.39,40.61)〕、12.00〔95%CI (8.15,15.85)〕、6.00〔95%CI (4.72,7.28)〕、3.00〔95%CI (1.76,4.24)〕、1.00〔95%CI (0.89,1.11)〕d(χ2=289.831,P<0.00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静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静人口计生委…2010‟3号
━━━━━━━━━━━━━━━━━━━━━━━━━━━━━━━━━━━━━━━━━━
关于印发《2010年静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要点》的通知
区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集团公司:
现将《2010年静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二月十日
2010年静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
2010年,静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盛事,全力实践建设国际静安战略目标,深入探索与社区(街道)管理体制机制调整优化无缝衔接,以依法履职为保证,以综合改革为抓手,深化人口问题研究,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努力为国际静安创造一流的人口环境。
预计到年底,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率99%以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率85%以上。
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
一、对接“全民迎世博、全民办世博”之世纪盛事,全面构筑人口计生多层次、立体化公共服务体系
今年,举世瞩目的中国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将于上海隆重举行,“全民迎世博、全民办世博”成为上海市民乃至全国人民参与世博、奉献世博的最好见证。
在此大背景下,静安区人口计生委将紧扣“城市,让生活更美好”主题,以“热盼世博、胸怀世博、感念世博”为主线,以“关注民生、满足民需”为焦点,以“零距离、无缝隙”为目标,全面构筑立体化、多层次的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体系。
一是精彩呈现“热盼世博、胸怀世博、感念世博”三大板块。
紧密结合人口计生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人口计生事业网络平台齐全、群众广泛参与的优势,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志愿者顾全大局、无私奉献的精神,在世博前、世博中、世博后三个阶段采用不同的形式为世博作出贡献,展现人口计生系统的良好形象。
同时,在三个阶段分别举行以“热盼世博——冬春送温暖”、“胸怀世博——纪念《公开信》发表三十周年”、“感念世博——计生志愿者新时期新魅力”为主题的大型服务和展示活动。
二是全面探索优生促进工程系统化推进。
在前几年推行“六全”孕前检测服务机制和“四多”孕前检测常态运行机制的基础上,全力深化服务内涵,拓展服务外延。
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优生促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继续推进国家人口计生委“优生促进工程试点区”的各项工作,形成中心城区开展孕前检测服务为主的优生促进工程路径。
设立“优生促进工程”的相关实证性研究,同时对前三年的孕前检测工作进行科学论证。
探索对高危对象的分流转诊和随访工作,提高干预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形成孕前检测服务的相关论文,使优生指导服务更加规范,实现孕前检测服务的科学发展。
三是深入推动优生优育指导一体化发展。
认真贯彻落实《静安区进一步推进0-3岁婴幼儿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加强部门合作,优化资源整合;在各社区学校开设科学育儿课程,为社区居民提供优生优育指导服务;将低保低收入家庭
纳入公益早教项目范畴,初步实现科学育儿指导全覆盖;逐步健全新婚、孕前、0-3岁科学育儿指导的“优生优育一体化”运作机制。
四是不断深化来沪流动人员均等化服务。
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按照“属地化管理、市民化服务”原则,将服务和管理相融合,深入推进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探索将其纳入优生促进工程、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机制,提供市民化人口计生公共服务。
逐步建立“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新机制。
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力度,强化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完善操作流程。
五是稳步推进公共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
落实《关于推进上海市区县和社区人口计生公共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的要求,结合“迎世博”服务窗口建设,积极开展优质服务行动,按照服务标准,进一步加强服务制度建设,完善相关制度,形成长效的运作机制,确保常态动作的高标准。
开展区级人口计生指导中心的定位梳理和功能建设,整合社区资源,打造生殖保健、优生优育等服务品牌,充分发挥其对社区人口计生综合服务站的指导、示范功效。
盘活各个综合服务站的优势,将五个社区综合服务站的“一站一品”特色品牌进一步统筹,初步建成“社区计生服务站站通”体系,为优质服务提质提速提供坚实的平台,使广
大群众真正享受到便捷而优质的生殖保健服务。
继续推进区级-社区(街道)-居民区三级免费计生药具发放网点等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二、对接“建设国际静安战略目标”之宏伟蓝图,持续推进人口计生科学化、精品化发展策略
今年,是静安区“十二五”人口计生事业发展规划的编制年,是区人口计生委着重推进的商务人口发展趋势三年系列研究课题的完成年,也是实现商务楼宇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常态化发展的关键年。
区人口计生委将紧紧围绕“建设国际静安”战略目标,持续推进具有静安特色的人口计生科学化、精品化发展策略。
一是全面完成静安区“十二五”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
紧紧围绕建设国际静安战略目标和“十二五”时期静安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科学确定人口发展目标和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思路,注重做好与全市专业性规划和区政府总体规划的有效衔接,提出“十二五”期间人口发展目标、主要指标、发展重点和重要举措,并对2020年的发展加以展望。
二是创新开展静安区商务人口管理方法和制度建设研究课题。
以不断深化“关注人口安全、把握区域热点、部门资源共享、学术机构参与”的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机制为主导理念,持续推进商务人口发展趋势系列课题研究,探索将商务人口纳入常规人口
管理的新机制和新方法,并为大都市的“全人口”管理注入新的内涵。
同时,针对静安人口老龄化特点,开展静安区人口老龄化及独生子女父母老龄化趋势研究课题,深入研究老年人口的公共服务和服务管理体系。
在课题研究进程中,更为注重将课题成果转化为统筹解决人口的政策、制度、项目和措施,为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三是稳步加快商务楼宇人口计生公共服务常态化运作。
以提供优质公共服务为抓手,深化商务楼宇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体系常态化建设,逐步实现服务对象由户籍人口向实有人口的延伸;针对商务从业人员实际需求,设计个性化公共服务;加强与相关部门、社会组织联手合作,依托“白领驿家”、“关爱互动俱乐部”等平台,全面开展一系列符合白领生活习惯和需求的活动;建立健全商务楼宇服务队伍,进一步完善楼宇人口计生公共服务体系。
三、对接“社区(街道)管理体制机制调整优化”之创新举措,不断探索人口计生社会化、规范化全新运营模式今年是国家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第30个年头,是全面深化人口计生综合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静安社区(街道)管理体制机制调整优化的重要一年,区人口计生委将以改革促发展,以科学发展的眼光,建立符合发展方向的人口计生全新运营模式,在严格依法行政的基础上,依托计生协会等社会组织的力量,不断
推进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展现国际化中心城区人口计生事业的全新风貌。
一是依法加强人口计生法治规范化建设。
推行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制,规范、完善行政执法责任检查、追究、考核制度。
加强对人口计生干部的法制培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责任感,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规范行政行为。
加强在出生人口性别比、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方面的执法力度。
深入推进信息化管理,重点强化基础资料台帐和行政事务办理文书等工作。
二是积极推进人口计生队伍职业化建设。
以“强基提质”为目标,购买相关社会组织、社区服务机构的劳务和人员,确保人口计生队伍,尤其是基层队伍的稳定性;丰富分类分层业务培训机制,规范“以岗代训”见习基地;建立适当激励制度,鼓励并支持基层人口计生工作者参加对口专业学习和生殖健康咨询师等专业资格考试,从而促进人口计生队伍专业素质整体提升。
三是不断强化计划生育协会社会化运作。
全力做好计生协会换届选举工作,改革组织架构,以项目化运作为途径,实现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的良好格局。
关注计划生育困难家庭,依托计生协会平台,运用社会化手段,深入开展生育关怀行动,确保“手牵手,心暖心”、“心语馨愿”等项目的持续推进,不断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初步实现人口计生系统“小政府、大社会”格
局的形成。
充分发挥协会会员与志愿者作用,培养志愿者优秀团体,强化社会动员力、组织凝聚力和工作影响力。
主题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要点通知
抄送:朱成钢副区长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静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2月10日印发
(共印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