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社会保险管理
社会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七章 社会保险政策
险权益; ■ 4.认识到当前中国社会保险存在的问题,并学会尝试分析改进的方向和建议。
第一节 保险经济学
■ 一、风险及其管理
■ 社会保险是运用保险原理对劳工的职业和人生风险进行保障。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白什么 是风险,以及什么是风险管理。根据德国社会学家乌里奇.贝克的说法,当代社会已经是一 个风险社会,各种因素使得社会风险种类增多和程度加剧。何谓风险?根据芝加哥大学经 济学家弗兰克.奈特观点,风险是指一个个偶发的、但却可以知道发生的客观概率的危害事 件。风险不同于不确定性,风险的概率是客观的,可以统计出来的,不确定性是指连发生 的概率都不知道的未知事件。这里有几个条件:一个是事件本身是偶发事件,而不是必然 发生的事情;另一个是事件是独立的事件,不具有连带发生性质;再者,因为风险事件是 可以通过概率论来统计其发生的概率,和预测其发展趋势,因而也是可以管理的。如果是 连带发生的灾难事件,则成为必然事件,难以管理。但是对于我们生活的疾病、死亡、工 伤、失业等事件,除非发生经济危
■ 事后的减灾、减损,是指对于风险事件发生后,要知道如何控制灾害,保全生命 和利益,减少危害后果。比如,各个国家都在进行急救教育,就是针对各种紧急 危险事件,教育人们如何进行自我救护和救护他人,从而减少灾难发生后的伤害 和损失。
■ 总之,风险发生是随着现代化进程而逐步加剧的一个现象。认真研究风险的发生 规律和趋势,以及研究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是当代社会刻不容缓的一个任务。
父权主义延续的问题
■ 支持社会保险的还有一个理由,是父权主义的延续。在18世纪,英国提供社会救 助主要是从父权主义出发的,意思是指政府类同一个善意的父亲强制为它的国民 做某种善事。当代社会保险制度的理由之一,也是指如果没有强制,劳工就低估 自己的人生风险,不会长远考虑事先投保,但是最后却要社会承担风险,所以需 要政府强制百姓投保,平滑自己人生收入流。当然,这也是反对社会保险的理由 之一。按照美国著名自由主义者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观点,政府 的干预应该研制在对暴力行为、欺诈、盗窃的阻止,以及对合约履行的保证,其 他任何干预,即使是出于善意,也不能侵犯公民的自由。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一、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时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1.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社会保险管理事项。
3.社会保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便利。
4.社会保险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福利。
第二章:社会保险管理范围1.社会保险管理范围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2.养老保险管理涉及企业职工和城乡居民。
3.医疗保险管理涉及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和特殊人群。
4.失业保险管理涉及企业职工。
5.工伤保险管理涉及企业职工。
6.生育保险管理涉及企业职工。
第三章:社会保险管理机构1.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由国家政府设立,主要负责社会保险的规划、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2.省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中央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险管理工作。
3.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便于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四章:社会保险参保与缴费1.社会保险参保是指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
2.社会保险参保的条件根据不同保险项目的规定执行。
3.社会保险缴费是指个人或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4.社会保险缴费的标准和办法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制定。
第五章:社会保险待遇发放1.社会保险待遇发放是指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向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的标准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制定。
3.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核、核实、审批、支付等环节,应当便捷、高效。
第六章:社会保险信息管理1.社会保险信息管理是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参保人员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存储和利用等工作。
2.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应当保障参保人员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3.社会保险信息管理应当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提高办事效率。
第七章:社会保险管理执法1.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对社会保险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执法。
2023社会保险条例全文
2023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社会保险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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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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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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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劳务派遣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人单位的选择第三章招聘与录用第四章劳动关系管理第五章岗位管理第六章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七章社会保险管理第八章绩效管理第九章派遣终止及派遣人员的退回第十章奖惩第十一章基本行为准则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和管理,满足集团公司建设国内一流、世界知名大型企业目标的需要,不断完善和深化市场化选人用人新机制,着力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实现劳务派遣用工合法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安全生产条例》等法规规章,集团公司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与银行签订的《劳务派遣收支账户资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及所属各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劳务派遣合作操作协议》(以下简称“操作协议”)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配置管理办法》、《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务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与集团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劳务派遣服务资质的专业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是指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人员是指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派遣人员”)。
用人单位负责派遣人员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缴纳等管理。
用工单位负责派遣人员工作及绩效等管理,直接管理和考核派遣人员完成工作任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单位为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有实际控制力的参股子公司及集团公司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此文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的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医疗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救助第八章社会福利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全民社会保障水平,保障人民享有基本的社会保障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社会保障,是指根据国家的规定,为满足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风险发生时所需要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服务提供经济和其他支持。
第三条社会保障制度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制度。
第四条工人、职员、农民、个体工商户、城市居民和其他社会成员在社会保障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条国家应当维护和发展公共社会保障事业,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参加社会保障事业。
第六条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促进社会保障事业向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方向发展。
第七条具有社会保障待遇资格的人员享有权利,但必须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八条国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行全民参保。
第九条凡在国家规定的年龄、工龄和其他条件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并随经济和物价变动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发展,推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制度。
第三章失业保险第十三条国家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给予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帮助。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按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在失业服务机构登记,参加职业介绍和求职培训,按时申请并参加失业保险待遇审查。
第十五条失业保险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和办法确定。
第十六条失业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除公司另有规定外,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雇员。
第二章社会保险的种类和缴费基数第三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性地购买雇主责任险等商业保险,受益人由保险合同指定。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根据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缴费工资基数及费率来确定。
第五条公司和雇员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人,并按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第六条雇员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公司依法代扣代缴,财务管理部门每月从雇员工资中直接扣缴,不得减免。
第七条为简化公司按月购买社会保险的手续,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以及本市的社保政策,公司每月为雇员购买社保时相关部门核定的工资数额作为缴纳基数。
第三章社会保险关系的建立第八条公司统一为雇员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雇员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形式审查。
第九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应向市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账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条雇员当月应缴的个人社保费用采取预缴方式,即当月的社保费在发放上个月工资时从上个月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社会保障卡的制卡费由公司承担,补换卡费等工本费由雇员承担,收费标准以劳动保障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雇员入职后,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报财务管理部门为雇员购买社会保险,无须雇员申请。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汇总每月购买社保的人员名单,按权限审批后于每月15日前交财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财务管理部门于每月15日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五条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协助财务管理部门核实雇员个人资料。
基本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基本社会保险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员工的基本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员工的获得感和归属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全部员工,包含正式员工、临时员工以及外包员工等。
第二章基本社会保险范围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基本社会保险范围包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三章保险责任和费率第四条企业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员工购买基本社会保险,并承当相应的费用。
第五条养老保险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当。
养老保险费率分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费两部分,具体比例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第六条医疗保险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当。
医疗保险费率分为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医疗保险费两部分,具体比例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第七条失业保险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当。
失业保险费率分为基本失业保险费和个人账户失业保险费两部分,具体比例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企业全额承当。
工伤保险费率依据企业不同行业、不同工种的工伤风险程度进行划分,具体比例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条生育保险费率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当。
生育保险费率分为基本生育保险费和个人账户生育保险费两部分,具体比例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第四章保险购买和缴纳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定时申报和缴纳员工的基本社会保险,确保保险费用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一条员工入职后应及时供应相关身份证明和保险参保信息,并签署保险参保协议。
第十二条企业应依照员工的实际工资总额计算基本社会保险费用,并在每月末前将该费用缴纳至指定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企业应组织定期培训员工有关基本社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操作流程,提高员工的保险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企业应及时处理员工的保险报销和理赔事宜,确保员工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五章保险信息保密和安全第十五条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员工的个人基本社会保险信息安全。
员工社保管理办法
员工社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以下简称社保)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社保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二章社保种类及缴纳第四条公司为员工缴纳的社保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五条社保缴纳标准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公司与员工个人应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社保的登记、申报、缴纳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员工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员工有权了解社保相关政策及个人社保缴纳情况。
第八条员工应配合公司完成社保登记、变更等手续。
第九条员工应按时缴纳个人部分的社保费用。
第四章社保缴纳流程第十条新员工入职后,人力资源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为其办理社保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员工离职时,人力资源部门应及时办理社保停缴手续。
第十二条社保缴纳基数调整、个人信息变更等事项,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及时更新。
第五章社保待遇第十三条员工依法享受社保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养老金、医疗报销、失业救济金、工伤补偿和生育津贴。
第十四条员工申请社保待遇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六章违规处理第十五条员工未按时缴纳个人社保部分,公司将按规定追缴,并可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公司未按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公司管理层审议通过,修改和废止亦同。
请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社会保险缴纳与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缴纳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缴纳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的缴纳与管理。
第三条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二章社会保险登记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个人参保人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率和基数,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个人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费率和基数,通过个人账户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或其他电子支付方式进行,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社会保险费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稳定和增值。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社会保险缴纳与管理办法草案,实际应用时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社部14号令)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采集和审核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模版(2篇)
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员工的福利待遇,制定本《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全体员工。
第三条:公司员工社会保险管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四条: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条:公司将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以提供更全面的保障。
第六条:公司将定期组织员工参加相关保险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的保险意识和理财能力。
第二章:养老保险第七条:公司将为全体员工缴纳养老保险。
员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享受养老金待遇。
第八条:员工每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比例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员工离职时,养老保险费用的结算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员工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收入和工作情况,确保养老保险的正常缴纳。
第三章:医疗保险第十一条:公司将为全体员工缴纳医疗保险。
员工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报销合法合规的医疗费用。
第十二条:员工每月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比例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员工在就医时,应提供有效的医疗凭证和发票,保证医疗保险的正常报销。
第十四条: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和国家相关规定选择合规的医疗机构就医,遵守相关医疗纪律和规范。
第四章:失业保险第十五条:公司将为全体员工缴纳失业保险。
员工在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
第十六条:员工每月缴纳失业保险费用的比例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员工在离职时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具体的领取条件和金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积极寻找新的就业机会,保证失业保险金的正常领取。
第五章:工伤保险第十九条:公司将为全体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意外伤害,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员工在遭受工伤时应及时报告公司,接受相关的医疗救治和伤残鉴定。
第二十一条:员工在伤愈后,可以申请工伤保险金和伤残津贴,具体的申请条件和金额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职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
职工社会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社会保险是国家按照法律规定,对劳动者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及一时不能就业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本公司职工的合法利益,坚持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基本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
第三条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和杭州市统一规定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福利待遇.公司对有毒有害工种的岗位人员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伤害医疗保险。
第四条公司和个人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基金,公司按职工工资总额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基数;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基数。
第五条职工的缴费工资基数,于每年年初统计一次,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
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省统计部门定期公告的数字为准.第六条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和调入公司工作的人员,以及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的人员,从进本公司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按公司确定的月工资标准核定,当新进职工的月工资低于最低缴费工资时,按最低缴费工资确定.第七条离岗退养(休养)人员,其缴费工资基数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自行外借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其缴费工资基数按全省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第八条职工到龄退休(包括病退、退职、提前退休),由公司人力资源部统一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后职工个人不再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条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由公司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第十条职责(一)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职工的社会保险工作,及时办理新进职工的参保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停保手续,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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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有关法案
财政部
信托基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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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施比较典型的“三权分离” 。美国有关社会保险的立法由议会作出 ,司法机关保证立法的执行。美国政府 的财政部,社会福利部、劳动部负责有 关计划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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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企、事分离 行政部门主要是管理政策、制度和标准 ,负责监督基金运行,它的主要任务是:集 中精力从事社会保险制度的调查研究、规划 、立法、监督、协调和信息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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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社会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申诉、争议、 ⑵受理社会保险业务中出现的申诉、争议、调解 并依法解决社会保险的各种纠纷。 并依法解决社会保险的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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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是执行决策机构的决策, ⒉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是执行决策机构的决策, 处理社会保险具体事务的机构。 处理社会保险具体事务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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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 根据立法法 法律由立法机构制定, 立法法, 在我国 , 根据 立法法 , 法律由立法机构制定 ,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 地方法规由地方立法机构 制定, 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 制定 , 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制定 , 军事 法规由中央军委制定, 军事规章由军委各总部、 法规由中央军委制定 , 军事规章由军委各总部 、 各 军兵种、军区制定。 军兵种、军区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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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管理机构人员构成的“三方性”制衡原则 社会保险方面的决策与管理机构,尤其是高层决策 与管理机构应由政府代表、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所组成 ,并且还应当使这三方力量相对平衡,每一方都具有相 当的自主权和独立性,并且都有具有影响、指导和服务 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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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代表的人员是必须设的。值得 关注的是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在这 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新加坡中央公积 金局设主席1人,领导成员9人。9人当中 ,除政府代表、雇员代表和雇主代表各2 人外,另外3人由教授、专家、博士参加 ,他们是社会保险方面的专家,被称为 “中性”人士。“中性”人士不代表任 何一方利益,而是协调平衡各方面的关 系。由此,就在三方力量制衡的基础上 ,强化了协调机制,提高了决策的科学 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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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管理模式的优点 有利于社会保险的统一规划、统一实施, ●有利于社会保险的统一规划、统一实施,能够 较好地避免政出多门产生的诸多利益冲突。 较好地避免政出多门产生的诸多利益冲突。 有利于社会保险各项目之间、 ●有利于社会保险各项目之间、社会保险运行机 制各方面的相互协凋,有利于社会保险基金在一定范 制各方面的相互协凋, 围内的相互调剂。 围内的相互调剂。 ●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与其它社会政策的协调。 有利于实现社会保险与其它社会政策的协调。 有利于实施社会保险计划的改革调整, ●有利于实施社会保险计划的改革调整,增强信 息管理、业务管理和基金管理的透明度。 息管理、业务管理和基金管理的透明度。
社会保险 Social Insurance
赵俊康 山西财经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Faculty of Public Management Shanxi Finance & Economics Univers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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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会保险管理 教学要点: ●教学要点: 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社会保险的管理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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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半官方的分散管理模式 政府统一立法和统一监督,不同社会保险项目, 政府统一立法和统一监督 , 不同社会保险项目 , 各自建立起一套保险执行机构、 各自建立起一套保险执行机构 、 资金营运机构及监 督机构,各个保险项目相互独立, 督机构 , 各个保险项目相互独立 , 呈现出较大的自 主性。 主性。 德国社会保险管理体系是分散管理模式的典型。 德国社会保险管理体系是分散管理模式的典型 。 它实行以行业组织管理与地区管理相结合、 它实行以行业组织管理与地区管理相结合 、 保险机 构由劳资双方共同参与、自治管理, 构由劳资双方共同参与 、 自治管理 , 政府一般不直 接管理社会保险, 接管理社会保险 , 只是设立专门的机构对社会保险 进行监督, 进行监督 , 并根据各类保险项目的财务状况进行必 要的财务平衡,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要的财务平衡,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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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社会保险管理 第一节 社会保险管理的含义及管理体制
一、社会保险管理的含义 管理: 管理: 管理是通过对活动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 管理是通过对活动进行计划、组织、领导、控制, 是通过对活动进行计划 以实现特定目标的过程。 以实现特定目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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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制定目标、战略等 计划:制定目标、 组织:由谁来做、做什么、 组织:由谁来做、做什么、怎么做等 领导:指导、 领导:指导、激励参与者以及解决冲突等 控制:对活动进行监督、 控制:对活动进行监督、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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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机构的职责是: 执行机构的职责是: 负责建立和管理社会保险档案。 ⑴负责建立和管理社会保险档案。根据社会保 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等资料, 险登记表、社会保险费申报表等资料,建立参保单 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档案,包括参保单位开户银行、 位和个人的社会保险档案,包括参保单位开户银行、 账号、账户名称、联系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账号、账户名称、联系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申报单位的劳动者工龄或就业年限、 申报单位的劳动者工龄或就业年限、所供养直系亲 职工工资收入, 属、职工工资收入,以及对这些资料进行核定与变 更等。它是社会保险基金征集与支付的基本依据。 更等。它是社会保险基金征集与支付的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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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制定社会保险法规及实施办法。 ⑴ 制定社会保险法规及实施办法 。 包括社会保 险的实施对象( 覆盖范围) 、 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 险的实施对象 ( 覆盖范围 ) 享受待遇的资格条件 、 支付标准与方式、 资金来源、 管理办法, 支付标准与方式 、 资金来源 、 管理办法 , 以及有关 机构的职责权限等重大问题。 机构的职责权限等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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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⒊ 监督机构 。 负责监督社会保险决 策执行情况的机构。 策执行情况的机构。 ●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监督机构的职责是: ⑴对执行机构执行社会保险决策的监 督。 ⑵对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执行社会保 险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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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监督,及时发现问题, 通过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相应的决定给 予纠正和解决,以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予纠正和解决,以保证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 立法、行政、监督” 这一原则是指按照三权分立的的原则实施有关 管理, 在社会保险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上也是一样, 管理 , 在社会保险计划的制定和执行上也是一样 , 具体关系见下图: 具体关系见下图:
立 议 法 会 执 法 司 法 行政机构 司法机关 监督 社会福利部 劳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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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管理模式的局限: 集中管理模式的局限: ●对某些保险项目的管理与政府业务主管部门难 以协调,进而影响管理效果(如医疗保险与医院的协 以协调,进而影响管理效果( 调) 。 以国家行政管理为主, ●以国家行政管理为主,使社会保险经费收支受 政局变动和政府更迭影响较大。 政局变动和政府更迭影响较大。 以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基金营运, ●以行政管理的方式管理基金营运,影响基金管 理效果,并会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 理效果,并会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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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管理概念包含着以下几方面意思: 社会保险管理概念包含着以下几方面意思: (1) 社会保险管理活动的主体是国家及其管理社 会保险工作的职能机关,主要是社会保险机关, 会保险工作的职能机关,主要是社会保险机关,此外 还有财政等机构。 还有财政等机构。 社会保险管理的客体( 对象) (2) 社会保险管理的客体 ( 对象 ) 是指社会保险活 动的全过程。具体地说, 动的全过程。具体地说,也就是对制定社会保险方针 政策、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组织社会保险机构, 政策、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组织社会保险机构,配备 社会保险人员,组织社会保险税( 款征收、 社会保险人员,组织社会保险税(费)款征收、社会 保险金支付,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保险金支付,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3) 社会保险管理的基本职能就是对社会保险活 动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动进行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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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 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 一是机构设置问题 二是职权划分问题。 ,二是职权划分问题。即解决由谁来管理和管 理什么的问题。 理什么的问题。 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设置的一般原理 管理机构设置的一般原理( (一)管理机构设置的一般原理(闭环原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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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管理学中的闭环原理, 根据管理学中的闭环原理,为了实现社会保 险的功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该设置四种: 险的功能,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该设置四种: ⒈ 决策机构 。 决策机构应该是国家权力机构 , 决策机构。 决策机构应该是国家权力机构, 执行决策中心的职能。 执行决策中心的职能。 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举办 的社会事业,是国家社会政策的一部分。 的社会事业, 是国家社会政策的一部分。 为了体 现国家在社会保险中的意志,决策机构必须由国 现国家在社会保险中的意志, 家行政机构来承担。 家行政机构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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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 四、世界各国社会保险管理体制(管 理模式) 理模式) 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因各国不同 的政治、经济、 的政治、经济、社会背景和历史传统呈现 出差异很大的管理体制。 出差异很大的管理体制。如果按一些主要 特征进行归类, 特征进行归类,可以划分为几大类型的管 理模式, 理模式,虽然在各大类的管理类型中又存 在彼此交叉混合,但仍可勾勒出几种管理 在彼此交叉混合, 模式的基本轮廓。 模式的基本轮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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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机构主要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管理和支付、运营等业务工作,并接受行 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为实现政事分开,我国的劳动与社会保 障部设置了社会保险司和社会保险事业管理 局,分别管政策和基金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