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收费工作安排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11]74号
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揭阳市人民政府印发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揭府办〔201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七日揭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管理资源,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粤办函〔2010〕487号)及《揭阳市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揭府办〔2010〕20号)、《揭阳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揭府办〔2010〕6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一)工作目标。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体化,最终实现“全民医保”目标。
(二)工作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参保自愿、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方法,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二、实施范围和统筹层次(三)实施范围。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以下统称参保人);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高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小学校在校学生和少年儿童;在本市暂住一年以上,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非本市户籍外来务工人员。
(四)统筹层次。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黔江府办发〔2020〕70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现就做好我区2021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通知如下:一、参保缴费标准(一)2021年度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80元/人·年、二档655元/人·年。
(二)在黔高校大学生参加2020年9月—2021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50元/人·年,二档625元/人·年。
(三)符合享受参保资助的医疗救助对象,其资助标准按照区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联合行文的《关于切实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黔江医保发〔2020〕12号)规定执行。
即特困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参加居民医保一档按280元/人·年全额给予资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重度(1―2级)残疾人、民政部门建档的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大学生等低收入人群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居民医保一档参保标准的70%(196元/人·年)给予资助。
对自愿参加居民医保二档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统一按一档缴费标准全额给予资助。
超过资助标准的个人应缴参保费用由救助对象自行负担。
(四)未纳入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继续执行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等4部门联合行文的《关于资助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医疗保险的通知》(黔江扶办发〔2017〕130号)规定的资助标准。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费征缴工作的通知
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费征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0•【字号】长政办〔2017〕107号•【施行日期】2017.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长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保费征缴工作的通知长政办〔2017〕10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险”)涉及群体庞大、覆盖面广泛,社会影响深远。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两险”保费征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社会保险费征缴体制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通知》(豫政〔2016〕77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征收范围及标准(一)征收范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59周岁(含1957年1月1日后出生),本地户籍,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包括下列人员:1.本地农村居民;2.本地城镇非从业居民;3.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4.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征收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可选每年缴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6个档次。
缴费人在公布的缴费档次中自行选择一档定额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180元/年。
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长医险…2011‟38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各区医保中心、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根据《关于做好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26号)和《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长政办发…2011‟9号)文件规定,现将2012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理时间2011年1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办理地点(一)城镇居民到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参保手续。
(二)农村居民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组织参保。
(三)长沙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收费及银行代扣签约手续。
三、缴费标准和结算年度根据人社部发[2011]26号文件关于“2011年各统筹地区人均缴费最低不得低于每人50元”的规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为:一般人员50元/年;低保人员20元/年;“三无”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员个人不缴费;农村居民、家庭困难大学生40元/年。
结算年度: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四、办理程序(一)参保缴费1、新参保人员:由社区核定缴费标准,打印缴费单后,到长沙银行营业网点缴费。
2、已参保人员:一般人员直接持《医疗保险手册》到长沙银行营业点缴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由社区核定缴费标准,打印缴费单后,到长沙银行营业网点缴费;“三无”人员及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人员到社区进行身份认定登记。
(二)银行代扣签约为方便居民缴费,以后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缴费可采取银行代扣的方式。
参保人员可在缴纳2012年度医保费的同时与长沙银行签订代扣协议。
有关具体事项请阅《长沙市城乡居民医保银行代扣签约须知》(附件1)。
五、医保手册的领取(一)已参保人员继续沿用原有的医保手册。
(二)新参保人员在缴费后5日内到社区劳动保障站领取医保手册。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20XX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按照《关于印发<XX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X人社函〔20XX〕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X民规〔20XX〕7号)、《XX市人民政府印发XX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X政规〔20XX〕20号)及《关于印发<XX市20XX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参保缴费的目的和意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是关系中央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能否及时足额到位的前提条件,也是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
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事关城乡居民切身利益,对于群众看得起病、看好病,逐步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维护和保障城乡居民的健康权益,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参保原则(一)县级统筹原则。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县为单位进行统筹,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资助和集体资助相结合的缴费机制。
(二)应保尽保原则。
参保对象必须以户为单位(以户口簿为准),家庭成员全员参保。
(三)不得重复参保原则。
参保人员不能同时参加两种或两种以上基本医疗保险。
三、参保缴费时间、对象与目标(一)参保缴费时间:20XX年10月9日至20XX年12月31日为集中缴费期,其余时间为非缴费期,年度内只收缴一次,参保期内不允许退保。
12月底前必须将集中缴费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医保信息管理系统,确保20XX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能及时就医报销。
20XX 年1月1日以后缴费的,享受待遇时间按有关规定延迟,即从缴费之日起30日后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二)参保缴费对象:1、具有我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2、在我县常住,取得居住证并且无基本医疗保险的外地户籍人员。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
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正文:----------------------------------------------------------------------------------------------------------------------------------------------------丰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按照《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渝人社发〔2012〕127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220号)要求,经县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2018年,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目标是应保尽保,农村建卡贫困人口参保率须达100%。
各乡镇(街道)2016年统计年鉴人数见附件。
二、参保对象及缴费标准(一)参保对象。
1.户籍在本市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以下统称城乡居民);2.2018年出生并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以下简称新生儿)。
(二)缴费标准。
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分一档、二档两个缴费档次,缴费标准为一档180元/人?年、二档450元/人?年。
在2018年7月至9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一档为每人每年180元加财政补助标准,二档为每人每年450元加财政补助标准。
三、缴费时间、方式及待遇享受(一)缴费时间。
1.集中参保缴费时间为2017年10月9日至12月20日。
2.当年出生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4.08.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任务要求,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不断增强基本医疗保障能力,努力解除人民群众疾病医疗后顾之忧,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4〕19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工作如何安排?为积极适应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形势,巩固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通知》明确,2024年各级财政继续加大对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补助力度,同时居民个人缴费增幅适当降低,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较上年增加30元和20元,每人每年分别不低于670元和400元。
这是自2016年以来个人缴费新增标准首次低于财政补助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在人均预期寿命不断增长、医疗消费水平持续提升的背景下,合理提高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是巩固提升待遇水平和确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客观需要。
此外,《通知》还要求同步优化大病保险筹资结构,强调各级财政补助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二、2024年在居民医保待遇保障方面有哪些具体要求?为切实增强群众参保获得感,《通知》明确要求稳步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大病保险精准保障能力、加强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一是继续巩固住院待遇水平,稳步提升门诊保障水平,全面推动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政策落地落实。
二是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保障精准度。
三是将产前检查费用纳入门诊保障,合理提高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梅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8•【字号】梅市府[2012]69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2〕6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现将《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2012年11月8日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医保实施范围和对象,是指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本市各类全日制大学和中职技校的非本市户籍学生(以下简称城乡居民)。
在本市就读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医保。
按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城乡居民统称“参保人”。
城乡居民就业后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城乡居民医保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市场参与、民主管理、机制创新,坚持多元筹资、平稳运行、便民惠民的原则;(二)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三)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五)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全市统一制度和政策的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统一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统一业务经办规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风险调剂金制度。
第五条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包括住院统筹、大病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特定病种门诊补助等。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11•【字号】合川府办发〔2020〕122号•【施行日期】2020.1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区属国有重点企业,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和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11〕293号)、《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重庆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62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收工作的通知》(渝税发〔2020〕60号)等文件精神,为保证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经区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21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加快推进医疗保险全覆盖,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城乡居民综合参保率达到95%以上,其中医疗救助对象、计生扶助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率达到100%。
2021年合川区居民医保参保人数为1230107人(各镇街居民医保参保目标任务详见附件)。
二、参保范围(一)户籍在本区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不含户籍未转的高校参保的大学生)。
(二)具有本区户籍的新生儿(独立参保)。
(三)举家在合居住的市内区外户籍居民。
(四)按照《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规定,将持有当地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纳入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8.15•【字号】咸政办发〔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咸政办发〔2024〕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咸宁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8月15日咸宁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居民医保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二)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三)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四)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等制度和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按照本办法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不受户籍限制。
城乡居民不能同时参加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不得重复享受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待遇。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合肥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0•【字号】合医保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税务局、教育局、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乡村振兴局,各在肥高校:现将《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财政局合肥市乡村振兴局合肥市民政局合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8月20日合肥市2021年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为切实做好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3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1〕32号)和《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2021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率不低于99%。
各县(市)区、开发区在上年度完成的参保人数基础上,结合第七次人口普查情况,确保完成本年参保任务(具体任务另行通知)。
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医疗保障事业发展、民生工程及乡村振兴工作考核范围。
二、参保对象在本市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应当参加居民医保:(一)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二)随在本市就业参保人员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三)持有本市居住证,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四)各类在校学生;(五)随在本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共同生活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6•【字号】汉政办发〔2019〕24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汉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16日汉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工作,促进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国保发〔2019〕30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整合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7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三)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四)城乡统筹,责任均衡,保障公平。
第三条全面实施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医保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六统一”。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28•【字号】二政办发〔2016〕126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各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1、《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3、《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范围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四章参保缴费第五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六章转院转诊管理第七章医保管理和经办服务第八章基金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特殊慢性病病种第二章申报鉴定第三章支付管理第四章有效期及复审第五章违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医疗待遇第三章就医管理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附则二连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22号)和《二连浩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二政办字〔2016〕8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06•【字号】牡政规〔2017〕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牡政规〔2017〕6号牡丹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缴费第三章待遇保障第一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保障第二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保障第三节特殊情况医疗保障第四章大病保险第五章基金管理第六章信息管理第七章服务管理与监督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促进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多方筹资、合理分担、筹资待遇相关联、权利义务相对等,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四)重点保障城乡居民住院医疗需求,兼顾门诊费用适当补偿。
第三条各级人社部门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支付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居)委员会负责承办城乡居民参保登记及缴费、信息采集、政策宣传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财政专户管理及参保补助资金筹集、基金划拨等工作。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8•【字号】黑市政办规〔2017〕36号•【施行日期】2017.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市政办规〔2017〕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五大连池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黑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8日黑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6〕36号)和省人社厅等七部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黑人社规〔201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以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统筹为基础,以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为补充。
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做到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参保权利与义务相对等,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有效衔接。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行。
第三条各地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中心、村(居)委员会承办城乡居民参保登记、保费收缴、信息采集、社保卡发放、政策宣传等工作。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
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____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一、背景与意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广大城乡居民的健康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对医疗保障的需求日益增长,为了更好地满足居民的医疗保障需求,制定并实施____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任务1. 目标:建立覆盖全民、保障全面、运行可持续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2. 任务:(1)完善保障范围:扩大保障范围,确保所有城乡居民都能享受到基本医疗保障,并逐步扩大保障项目,包括基本药物、基本医疗服务、常见病、慢性病等。
(2)健全保障机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个人和政府的资金合理调配,保障基金的可持续运行。
同时,改进费用支付方式,逐步引入按人头支付和按病种付费的机制,提高保障效率。
(3)加强管理服务:推动医疗保险与医疗服务的有机结合,完善服务管理模式,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质量,提升居民就医体验。
(4)加强监督与评估: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医疗保险工作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工作重点与措施1. 完善保障范围:(1)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将农村居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确保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医疗保障待遇。
(2)扩大保障项目:将基本药物、基本医疗服务、常见病、慢性病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确保居民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
2. 健全保障机制:(1)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确保保险基金的可持续运行。
并将个人和政府的资金合理调配,提高基金利用效益。
(2)改进费用支付方式:逐步推行按人头支付和按病种付费的机制,提高保障效率。
同时,加快推进医药分开改革,推动药品价格的透明化,降低居民就医的负担。
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一、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提高财政补助标准。
2019年,太原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达到520元。
具体补助标准为中央财政补助312元,省级财政补助104元,市、县两级财政补助各52元。
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于当年6月底前全部拨付到位。
(二)同步增加个人缴费标准。
2019年预收2020年度的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
(三)困难群众财政补助标准1.医疗救助对象的补助2020年具体补助标准相关部门认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七到十级在乡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军人)、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孤儿等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每人每年资助250元。
2.财政资助对象的补助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2020年个人缴费部分由市、县财政每人分别补助125元、125元。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和80周岁以上老年人,2020年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每人资助250元。
二、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征管职责划转工作衔接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征缴工作由税务部门负责。
需个人缴费的,由税务部门按照医疗保障部门传送的信息进行征收。
要采取多样化的缴费模式,方便居民缴费,保障应缴必缴。
医保费征缴工作时间2019年9月1日2019年12月20日结束。
对应按照相关政策对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资助、补贴的,由医疗保障部门按照原渠道办理。
2019 年错过缴费期且符合我县补缴规定,个人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仍由医疗保障部门负责征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确认缴费办理工作以村(社区、学校)为单位,各乡(镇、街道办),教科部门做好参保缴费宣传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巩固居民医保覆盖面,促进连续参保,做到应保尽保,防止重复参保、重复补贴。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方案范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征缴工作方案范文为贯彻落实省市有关政策,根据某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转发某人社发〔某〕33号文件切实做好居民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某人社发〔某〕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总体要求是确保应保尽保,参保率力争100%,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外来常住人员、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学生、新生儿、未落户籍的人员随家长一起参保;外出务工、上学、经商及长期在外地居住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参保;在我县长期居住并有固定住所的外地人员可自愿在居住地参保。
三、缴费标准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在进行资金测算的基础上,从服务民生、缴费标准不宜增长过快和基金收支平衡的角度,确定某年度参保个人缴费标准为180元/人。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抚对象、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人员、孤儿、重度残疾人、精准扶贫对象、农村独女户及双女户、70周岁以上老人(1948年1月1日前出生)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局、残联、扶贫办、卫计局、老龄办等部门按规定予以全额补助。
四、缴费时限某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缴费时间为某年11月20日至12月10日。
五、参保登记和缴费方式镇街人社所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收缴等工作;社区管理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医疗保险费代收代缴等工作;符合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条件的居民,持参保所需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居)设置的参保登记点缴纳个人参保费用。
(一)参保所需材料。
1.本地户籍人员:符合参保条件的本地城乡居民参保时需提供身份证或户口簿;新增人员需提供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外地户籍人员:除提供暂住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需提供户籍所在地县级社保经办部门出具的未参保证明。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有哪些注意事项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有哪些注意事项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续保缴费⼯作有关事项⼀、参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我县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我县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居住我县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县外户籍⼈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以家庭...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续保有哪些注意事项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续保缴费⼯作有关事项⼀、参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对象是:我县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具有我县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居住我县并办理了居住证的县外户籍⼈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以家庭为单位整体参保。
⼆、⽬标任务⼒争度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100%(具体⽬标任务见附表)。
同时,重点做好残疾⼈、五保户、低保户、特困户等特殊⼈群的参保⼯作,避免特殊⼈群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夯实我县精准扶贫的基础。
三、参保缴费办理(⼀)办理时间:2018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时间:2018年11⽉1⽇⾄2018年2⽉28⽇。
(⼆)缴费标准1.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缴费标准为180元/⼈。
2.城乡居民特殊补助对象缴费标准(1)建档⽴卡贫困⼈⼝基本医疗保险个⼈缴费部分由县财政全额代缴,标准为180元/⼈。
(2)城乡特困供养⼈员(含城镇“三⽆⼈员”、农村孤⼉、农村五保户、优抚对象、重性精神病⼈)由县民政全额补助,标准为180元/⼈。
(3)城乡低保⼈员(建档⽴卡贫困户除外)由县民政定额补助80元/⼈,先由个⼈全额缴费,补助资⾦由县民政局发放到参保⼈员的低保领取存折本上。
(4)重度残疾⼈基本医疗保险个⼈缴费部分由县残联全额补助,标准为180元/⼈。
享受政府特殊补助⼈员的⾝份界定⼀律以当年缴费时的⾝份为准,统筹年度内不变。
(三)办理⽅式1.⼀般城乡居民(含城乡低保居民)由各乡镇所辖的村(社区)组织参保缴费,各乡镇的村(社区)⼲部要将本村(社区)所收的医保费及参保⼈员花名册交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由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将参保⼈员信息导⼊医保信息系统,再根据系统⽣成的单据号到辖区农商银⾏⽀⾏缴费以确认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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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2年度xx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收费工作安排的通知
各村党支部、各社区工作委员会:
根据区人社局的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全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平稳、健康运行,减轻我镇农民医疗费用负担,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现就2012年度xx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收费工作安排如下:
一、收费对象
具有金川区居民户籍,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二、收费标准
居民个人缴费每人每年50元。
中小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少年儿童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0元,具体界限为1993年12月31日之后为少年儿童,之前为成人。
三、工作方法
(一)各村个人缴费征收工作从9月初至10月30日截止,逾期绝对不予办理,各村负责人应根据本村
实际,自行安排征收时间,并在征收过程中做到“户户俱到”不能遗漏。
(二)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实行一户一票,缴费凭证统一使用由甘肃省统一印制的“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缴费凭证”。
(三)各村组征收工作以户为单位,所有家庭成员要参合就必须全部参合;新生儿未入户的、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的农村居民也应纳入参合范围;二女户、低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农村残疾户中的多残疾人、无经济收入或无生活来源的三级残疾人个人不缴费(无需开票),但必须进行登记。
(四)此次征收工作分三步进行:
第一步收费、填票、登记、统计参合人数、钱数、整理票据及人员信息。
第二步根据收费情况将人员信息录入系统。
第三步更换、补办旧合作医疗证。
(五)收费结束后,确定再无人缴费。
将钱、表、票整理后上报镇社保所,由镇社保所安排下一步系统录入工作。
各村必须按照说明,严格填写,如有疑问,向镇社保所咨询。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农村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协调沟通,形成整体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圆满成功。
为进一步推动全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征缴工作,镇上成立xx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各村党支部要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在全局上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各社区安排专人按照机关要求做好具体征缴工作,各包村部门督促所包各村社区按时完成年度任务,社会事务办全面负责我镇新农合工作,确保2012年xx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6%以上。
(二)加大宣传,提高认识。
为方便居民参保,各村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发放、张贴宣传资料、电话、入户宣传等多种形式,把政策宣传到每一个家庭,每一名居民和每一个学生,进一步提高参保率。
(三)严格参保收费管理。
参保居民应在户口所在镇、村(社区)参保。
各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居住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参保费的收缴、登记造册等工作。
严禁跨镇、社区、学校参保或拉保现象的发生。
在个人缴费截止日期后,未参保的农村居民,不再补办参保手续,不享受2012年医疗保险待遇。
(四)强化基金监管。
各村(社区)要将医疗保险资金个人缴费情况进行公示,并及时通报镇社保所。
同时,要定期开展基金的监督与检查,保证基金的安全。
决不允许截留、挪用基金,对违反规定的,视其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票据及人员信息表填写要求
票据: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备注内必须填写参合人员姓名,填票人一栏谁填票写谁的姓名,少年儿童需与成年人分开另起一行填写,红联由缴费人保管作为缴费凭证,作废票不能撕毁、丢失,保证票号顺序,不得随意撕取,每本25份票开完后在第一页标注:成人数、少年儿童数、填写票数、作废票数、空票数。
人员信息表:缴费在缴费情况栏内打“√”、未缴费打“×”,二女户、低保户、残疾人则在缴费情况内写明,每页下方写明本页成人数、少年儿童数、残疾人数、二女户数、低保户数,新增人员则在户主后面空行内填写新增信息,新增户则在最后空页上登记,没有身份证号、身份证号错误及姓名错误的必须进行修改。
根据收费情况如实填写《xx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统计表》
附:xx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情况统计表
(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