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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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养老资格认证操作流程

2024年养老资格认证操作流程

2024年养老资格认证操作流程随着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权益,我国积极推行养老资格认证政策,以便老年人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障待遇。

在2024年,养老资格认证操作流程将进一步简化和完善,以便更多的老年人能够顺利办理认证手续。

下面将就2024年养老资格认证的操作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一、申请资格认证1.准备材料在申请养老资格认证之前,需要准备相关的材料。

通常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居民健康保险证、居住证明、收入证明等。

这些材料的准备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关系到认证的顺利进行。

2.前往社区办理老年人可携带所需材料前往所在社区的养老办事处或者综合办事大厅进行申请。

在申请时,需要填写相关表格并进行现场提交材料。

3.审核材料办事处工作人员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保完整和准确无误。

如有遗漏或错误,将要求老年人补充或更正。

4.复核和登记通过初步审核的申请者将进行材料的复核和登记,以确保真实性和一人一册的原则。

这一步骤是保障养老资格认证的重要环节。

二、审批流程1.信息录入通过初步审核和登记的材料将进行信息录入,包括身份信息、政府补贴和待遇等。

这些信息将用于后续的审批和管理。

2.审批资格相关部门将对老年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批,以确认是否具有养老资格。

通常需要具备一定的年龄、低收入或残障等条件才能获得资格认证。

3.发放养老资格证书一旦资格审批通过,老年人将获得养老资格证书。

这是享受养老政策和待遇的重要凭证,老年人需妥善保管。

三、享受政策待遇1.领取养老金持有养老资格证书的老年人将按照规定领取养老金,以弥补其生活中的养老需求。

养老金的发放通常由社保部门或相关机构负责。

2.免费医疗保障获得养老资格认证的老年人可享受免费医疗保障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等,以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3.其他政策优待持有养老资格证书的老年人还可以享受其他政策的优待,如购买养老服务产品、免费参加举办的养老活动等。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

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1. 引言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为确保基本养老保险的顺利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本经办业务规程,明确各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经办业务流程2.1 参保登记1.办理参保登记的对象包括在职人员和已退休人员。

2.在职人员的参保登记流程如下:–雇主代办:雇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员工名单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填写参保登记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办理参保登记。

–个人自助办理:个人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参保登记表进行登记。

3.已退休人员的参保登记流程如下:–个人自助办理:已退休人员本人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参保登记表进行登记。

2.2 缴费办理1.缴费对象为在职人员和雇主。

2.雇主缴费流程如下:–雇主根据员工的工资总额计算社会保险费用,并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3.在职人员缴费流程如下:–在职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由雇主在工资中直接扣除并代办缴纳。

–个人自助缴费:在职人员可以选择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缴费申请表进行缴费。

2.3 待遇发放1.已退休人员的待遇发放流程如下:–已退休人员申请待遇发放,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相关申请表和证明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个人的缴费记录和退休时的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出待遇金额。

–待遇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发放给已退休人员。

2.丧失劳动能力享受待遇的流程如下:–残疾人员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和申请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并根据个人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等因素,计算出待遇金额。

–待遇金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按时发放给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3. 经办业务规范3.1 服务质量要求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确保办理业务的公正、公平、及时。

鄂人社规〔2011〕5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程

鄂人社规〔2011〕5号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规程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鄂人社规…2011‟5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鄂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人社部发…2009‟161号)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省厅制定了《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

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省养老保险局。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九月七日主题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经办规程通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1年9月7日共印300份湖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全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居民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乡镇人社服务中心”)具体经办,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

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业务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参保登记 .. (6)第三章申报核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征缴管理 (30)第五章账户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5第六章关系转移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待遇核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待遇支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退管服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第十章基金财务 ..................................................................... 错误!未定义书签。

4第十一章统计信息 ...................................................................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3]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在征求各地意见的基础上,我们拟定了《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规范和统一业务规程,是养老保险业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对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等都有着重要意义。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组织业务人员认真学习,做好试行工作。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程》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需要,科学设置业务经办岗位,合理调配人员,明确各环节的工作职责。

要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提出切实的工作措施,尽快统一各地的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努力做到岗位设置、工作环节、办理手续、填报表格、检查标准等统一、规范。

三、鉴于目前各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仍存在较大差异,统一和规范工作要按照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选择两个以上城市(地级以上)作为试运行城市,取得经验后再扩大试行范围。

四、为及时了解《规程》试行的有关情况,请你们指定专人负责了解、记录试行情况,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我们。

联系人:养老保险处吕建设闫丽仙基金管理处张英辉电话:(010)84222665、84220718传真: (010)84222731电子邮件地址: yanlixian@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〇〇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规范和统一基本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全文(2016年施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全文(2016年施行)

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服务规范全⽂(2016年施⾏)《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将于2016年1⽉1⽇起实施?该规范适⽤于各级各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会保险服务相关机构提供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服务,是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经办服务标准化建设的⼯作指南,具有专业性的引导和规范作⽤?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养⽼保险费收缴、个⼈账户权益记录、待遇⽀付、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合作⾦融机构。

2 术语和定义2.1 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年基本⽣活⽽建⽴的⼀项基本养⽼保险制度,实⾏个⼈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和个⼈账户养⽼⾦相结合的待遇⽀付⽅式。

2.2 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基础养⽼⾦中央和地⽅政府确定计发标准,并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参保⼈员⽀付的养⽼⾦。

2.3 城乡居民基本养⽼保险个⼈账户养⽼⾦参保⼈员符合养⽼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其个⼈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计算并⽀付的养⽼⾦。

3 参保登记服务3.1 基本要求符合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参保。

3.2 参保申请申请参保⼈员应提供居民⾝份证和户⼝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参保群体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申请可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

协办员应接收辖区居民提出的参保申请,并指导其填写参保表格。

若其本⼈⽆法填写,可由受托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应有其本⼈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协办员检查参保⼈员相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上报事务所。

事务所也可直接接收参保申请。

3.3 审核与登记事务所应对相关材料进⾏初审,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上报当地县(⾃治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或直接经办业务的地市级社保机构。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业务规范》国家标准编制说明一、任务来源本标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全国社会保险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山东省菏泽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等八家单位联合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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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是我国社会保险标准化体系建设中重要的基础标准之一。

二、编制目的和意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对象合法权益、保障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实施的重要措施。

随着我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迫切需要统一、规范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的业务标准,确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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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对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行为,促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程序合法、方法科学、结果真实、处理公正具有重要的引导。

通过标准的制定,有利于推动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业务依法合规、高效地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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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完善法律法规,实现依法行政的需要。

《社会保险法》和国家、地方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的系列法规、规章以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要求社会保险经办必须统一规范,实现标准化作业。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稽核作为一项重要的经办业务,需要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国家标准,满足依法行政、依规管理的要求,促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正确有效履行职责,规范业务经办行为,确保法律、政策正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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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促进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实施的需要。

确保养老保险制度完整、执行统一,明确业务经办的范围、内容、程序以及结果的利用等要求,对保障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统一实施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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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规范经办流程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规范经办流程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规范经办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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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年度工资申报流程

企业养老保险年度工资申报流程

企业养老保险年度工资申报流程
企业养老保险年度工资申报流程如下:
1.录入工资:在文档材料处可见以单位名称命名的“单位职工工资申报人员ZIP格式文档”和“年报通知附件(职工工资申报明细、汇总表)”文档。

2.填写单位参保职工工资申报明细表和汇总表:填写“单位参保职工工资申报明细表”,按要求填写内容,包括单位编号等。

填写完毕后,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单位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在相应地方签字。

完成后拍照存进电脑。

同时,填写“单位参保职工工资申报汇总表”,填写好单位编号、参保人数和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

填写完毕后,打印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相应地方签字或盖章。

完成后拍照存进电脑。

3.上传材料:在申报系统中,按照要求上传已完成的“单位参保职工工资申报明细表”和“单位参保职工工资申报汇总表”的照片文件。

如有其他材料需要上传,也请按位置上传。

4.提交申报:确认所有信息无误后,提交申报。

请确保所有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材料都是准确和完整的。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23•【字号】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施行日期】2020.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0〕12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为我省城乡居民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服务,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原有的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修订情况,我省对《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进行了修订,经与省级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并经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第16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12月23日四川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三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收缴衔接第四章个人账户管理第五章待遇支付第六章注销登记第七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第八章基金管理第九章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应用第十章统计管理第十一章档案管理第十二章稽核内控第十三章宣传、咨询及举报受理第十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实现业务操作规范、方便、快捷,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10号),制定本规程。

企业社保年审操作流程

企业社保年审操作流程

企业社保年审操作流程一、引言每年的社会保险年审是企业必须要完成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关系到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本文将从企业社保年审的必要性、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等方面来进行详细的介绍,帮助企业更好地完成社保年审工作。

二、企业社保年审的必要性1.法律要求:《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而年审是用人单位评估、矫正社会保险缴纳行为的一种方式。

2.保障员工权益:社会保险是保障员工在退休后能够获得应有的养老待遇,也是员工在生病时能够获得一定的医疗保障。

而通过年审,可以确保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维护。

3.规范用人单位行为:通过年审,可以及时发现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监督和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保证社会保险的正常缴纳。

三、企业社保年审的具体操作流程1.收集资料在进行社保年审前,企业需要先收集好相关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社会保险证明、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登记表、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银行流水等。

2.审核资料将收集到的资料逐一进行审核,核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漏缴、少缴或者其他异常情况。

3.整理报表根据审核完的资料,整理成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报表,一般包括: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表、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表、工伤保险缴费情况表、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表等。

4.递交报表将整理好的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报表递交至相关部门,一般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表递交的时间一般是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5.接受审查相关部门会对企业递交的报表进行审查,核实企业的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如有问题会通知企业及时进行矫正并重新递交报表。

6.最后核实最后,相关部门会对核实后的报表进行最后的审核和确认,企业完成社保年审工作。

四、企业社保年审的注意事项1.资料的准备在进行年度社保年审前,企业需要认真准备好相关的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浙人社发〔2014〕148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8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办实施工作,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对于规范经办行为、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准确把握经办规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执行各项业务环节的具体操作程序和标准,保证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有章可循;要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切实做好对经办人员特别是基层平台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政策和业务经办水平。

在具体经办过程中,遇有问题,请与我们联系。

联系人:省社保中心王晓波,联系电话:*************。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0月28日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制定本规程。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操作程序,根据《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社区)工作人员(以下村工作人员简称“村信息员”、社区工作人员简称“专管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统计管理、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社区)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城乡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章参保登记第五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本县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附表一,以下简称《参保表》)。

养老保险费缴纳结算内部业务操作规范

养老保险费缴纳结算内部业务操作规范

参保单位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1、参保单位将填写完整由经手人签字、领导审核、单位盖章的《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费缴纳申报表》一式二份,于当月20日至30日内连同数据申报盘报送分管业务处。

2、分管业务处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将数据录入微机并在《机关事业社会养老保险费缴纳申报表》上加盖"已录入"章,第一联分管业务处留存,第二联交专管员带回单位存档。

3、采用银行委托收款的,分管业务处经办人员当日打印一式五份《委托收款凭证》,连同一式二份的《托单清单》送交财务处,财务处经办人员将《托单清单》核对无误后签字,财务处、分管业务处经办人员各留存一联备查;财务处经办人员收到分管业务处送达的一式五联《委托收款凭证》后,在"凭证"第二联加盖石家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基金结算专用章和单位法人印章、第五联加盖石家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基金结算专用章,并及时将《委托收款凭证》送交银行办理养老保险费托收事宜。

4、采用转帐支票、现金结算的,分管业务处经办人员即时为其打印一式二联由经办人签字的《养老保险费缴纳结算单》,交单位专管员到财务室办理缴纳。

财务处经办人员凭《养老保险费缴纳结算单》及单位专管员所持的填写无误的支票或现金为缴费单位开具《收费票据》,并在《养老保险费缴纳结算单》上签字,留存第一联,第二联交单位专管员送回分管业务处。

财务处经办人员将收到的支票加盖石家庄市机关事业社会保险局基金结算专用章和单位法人印章后,连同所收现金交予银行专管员,并在交接登记本上签字。

5、财务经办人员根据返回的票据情况分别处理:①委托收款成功的:财务处经办人员根据银行返回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和第四联审核无误后,及时记帐。

②支票结算成功的:财务处经办人员根据银行返回的进帐单,对收费票据第三联、业务处打印的结算单审核无误后,及时记帐。

③退票处理:财务处经办人员根据银行退回的托单、支票,及时填写退票登记表,经有关业务处人员签字后,收回被退支票或托单一至五联,由经办业务处与缴费单位联系,重新办理托付手续。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201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2017)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2017)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欢迎大家阅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参保信息变更、养老保险费收缴、个人账户权益记录、待遇支付、保险关系转移、保险关系终止、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协办员)、合作金融机构。

2术语和定义2.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国家为保障城乡居民老年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模式,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方式。

2.2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和地方政府确定计发标准,并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支付的养老金。

2.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符合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计发系数计算并支付的养老金。

3参保登记服务3.1基本要求符合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申请参保。

3.2参保申请申请参保人员应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特殊参保群体另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参保申请可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乡镇(街道)事务所提出。

协办员应接收辖区居民提出的参保申请,并指导其填写参保表格。

若其本人无法填写,可由受托亲属或协办员代填,但应有其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相关材料后,按规定时限上报事务所。

事务所也可直接接收参保申请。

3.3审核与登记事务所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按规定时限上报当地县(自治县、市、区、旗)级社保机构或直接经办业务的地市级社保机构。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监督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监督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监督近年来,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的加深,养老问题逐渐受到社会关注。

养老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机制,承担着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的重要职责。

然而,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存在着信息不透明、程序不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

为了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公平有效发放,加强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一、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流程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流程是指从养老保险机构收到个人申请、核查资格条件、审核申请材料、计算个人待遇金额、发放养老保险费等一系列的操作步骤。

按照我国的政策规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流程可以简要分为以下几个环节:1. 个人申请:符合年龄和缴费条件的个人向养老保险机构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资料。

2. 资格审核:养老保险机构对个人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核,核实个人的身份和缴费记录等。

3. 材料审核:养老保险机构对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对是否符合规定的提交要求。

4. 待遇计算:养老保险机构根据个人的缴费记录和政策规定,计算个人应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金额。

5. 发放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机构将计算好的养老保险待遇金额发放给个人。

二、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监督的重要性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监督的重要性在于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只有通过对待遇发放流程的监督,才能保证每个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都能按时、足额地领取到自己应得的养老保险待遇。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监督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合法权益: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流程监督,能够确保个人申请和发放过程的公正公平性,防止出现不当的人员和材料审核,避免个人权益受到侵害。

2. 提高管理效率:通过监督,可以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发放流程规范有序。

有效地监管流程的运转,减少了不必要的行政纠纷和资源浪费,提高了管理效率。

3. 防止腐败现象:在养老保险待遇发放流程中,由于涉及到大量的金钱流动和决策权力,存在一定的腐败风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经办规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经办规程
2014年9月 西安
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主要内容
统一规范,服从大局
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方便群众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
城乡居保经办管理服务主要内容
一、总则 二、参保登记 一、总则 二、参保登记
三、保险费收缴
四、个人账户管理 五、待遇支付 六、注销登记 七、关系转移接续 八、基金管理 九、统计管理

户籍地村(居)委会
检查
是否合格

乡镇(街道)事务所
合格
初审
5、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 6、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 7、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是否合格

县级社保机构
复核
是否合格
否 是
8、与公安、民政、计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信息库进行信息 比对; 9、通过信息系统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 10、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 案 11、每月月末前将当月新增登记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合作金融 机构,登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相关信息
是否合格
否 是
城乡居保经办流程
待遇支付流程图
县级社保机构 1、按月生成《基金支付审批表》 2、送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财政部门 3、将基金划转至支出户 基金支出户 8、对账 9、在系统中进行支付确认处理 10、扣减待遇领取人员个人账 户记录额
4、县级社保机构将发放资金从支出户划拨至 合作金融机构 5、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提供给合作金融机构
待遇支付流程图
参保人员 3、携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户口 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在《通知表》上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5、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 6、规定时限内将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修订内容对比表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服务规范》修订内容对比表
4.2.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应根据上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情况、本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新增和减少情况、本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待遇维护情况等,生成本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支付人数和金额,进行待遇支付月结算。
调整章节编号。
11
5.2.4
5.2.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划拨到代发机构,并按规定传递待遇发放加密电子数据明细。
3.按部中心《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等文件要求,增加信息比对、自助认证、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27
6.3.2
6.3.2因年老体弱或患病等原因,离退休人员不能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指定机构进行资格认证的,可申请上门服务,或按规定采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认证.
1.调整章节编号。
2.将“定期”改为“每月”更明确。
3.增加“符合发放条件的”表述更完整。
14
5.3
5.3待遇停发、续发、补发
4.3待遇停发
4.4待遇续发、补发
1.调整章节编号。
2.将“待遇停发”和“待遇续发、补发”分别单列表述逻辑更清晰。
15
5.3.1
5.3.1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从其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其基本养老金或病残津贴。
2.发布单位名称已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
1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的术语和定义、待遇核定、待遇支付、资格认证、信息管理、档案管理、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的、待遇支付、资格认证、信息管理、档案管理、服务监督、评价与改进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第1部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第1部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第1部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标准
01 制定过程
03 内容范围 05 意义价值
目录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02 标准目次 04 引用文件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第1部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DB4403/T 254.1-2022)是2022年9月1日实施 的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地方标准,归口于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谢谢观看
地方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第1部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DB4403/T 254.1-2022)由深圳市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
2021年4月,《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作为深圳市地方标准正式批准立项。
2021年7月—11月,收集相关标准和文件资料,走访调研社保服务窗口,并对相关资料进行汇总和分析,搭 建标准框架、编制标准文本,并经过多次编制组内部征求意见、讨论、修改,最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
2021年12月,通过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开征求意见。
2022年8月9日,地方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第1部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DB4403/T 254.12022)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2022年9月1日,地方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第1部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DB4403/T 254.12022)实施。
地方标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规范—第1部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DB4403/T 254.1-2022)按照《标准 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的规定起草。
起草单位: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福田分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企业职工养老待遇认领流程

企业职工养老待遇认领流程

企业职工养老待遇认领流程
一、申请材料准备
1. 个人申请认领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的书面申请;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
3. 申请人在该企业的工作证明材料(如: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等);
4. 申请人与该企业离退休关系解除证明(如:离退休证、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

二、申请方式
1. 亲自申请:申请人须持上述材料原件到企业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 委托申请: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人提交申请材料,被委托人还需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本人身份证明。

三、审核程序
1. 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核;
2. 社保经办机构查询申请人参保信息,核实申请人在该企业的参保和离退休情况;
3.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供材料及查询结果,作出是否认定申请人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决定。

四、发放养老金
1. 社保经办机构将认领企业职工养老待遇的申请人信息录入社会保
险信息系统;
2. 养老保险基金按月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企业职工养老金。

五、注意事项
1. 申请人应确保提供材料真实有效,否则将无法认领企业职工养老待遇;
2. 申请人要核实自身在该企业的参保和离退休情况,以免申请被拒;
3. 受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决定需要一定时间,申请人需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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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年月日发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号)第九条: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的单位,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

《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号)第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

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

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第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按照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

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深化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全局。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劳动部要会同国家体改委等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本决定的贯彻实施。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决定的规定》(桂政发[]号)第十条: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是非营利性的单位,经办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和退休职工的组织管理工作。

该审批项目由自治区、市、县(含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按照各自的行政管辖范围行使审批权。

(一)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参保的中、区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二)地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三)县(含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本行政管辖范围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四、行政审批条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号)规定:
(一)基本养老金核定:
.符合正常离退休(职)条件的人员;
.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
.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
.国家统一规定调整养老金。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离退休(职)人员死亡。

(三)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在职人员死亡;
.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参保在职人员出国定居;
.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合同制参保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可将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必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年限不满年的参保人员退休。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基本养老金核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年的退休人员;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死亡离退休(职)人员及其供养直系亲属;
(三)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缴费不满年,以及在职死亡、出国定居、农民合同制职工跨统筹范围流动等。

六、申请材料
(一)基本养老金核定:
.已核准退休的《职工退休核准(审批)表》(份);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核定名册(份);
.以个人身份办理的需填报《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份);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份,验原件);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份);
.申请退休职工本人的开户银行名称、账号(份)。

.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职)手续的人员,填报《新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份),并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职)证明材料。

(二)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减员申报表(份);
.医院或派出所等部门出具的死亡通知书或死亡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份,验原件);
.火化证明或火化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份,验原件);
.供养直系亲属材料(职工劳动保险登记卡片、生存状况证明原件,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居住外省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份);
(三)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核定名册》(份);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份);
.申领人相关材料(身份证、与参保人关系的证明、开户银行信息原件及复印件)(份,验原件);
.出国定居材料(定居国绿卡、本人护照及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份,验原件);
.在职死亡的,提供死亡通知书或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份,验原件);
.农民合同制工人提供户籍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份,验原件);
.清理多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提供养老保险关系所在机构材料原件(份);
.参保人员本人或法定受益人申领待遇的报告(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二)本级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本级咨询电话:
(二)本级投诉电话:、。

附件:.行政审批流程图
.申请表示范文本
附件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审核流程图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审定、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
↓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合法形式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法定办结时限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个工作日)
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合法形式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
受理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请核定名册
公司
单位经办人:社会保险机构受理人:受理时间:年月日社会保险机构盖章:
说明:.本表适用于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待遇核定申请。

.待遇类别类为基本养老金类为一次性养老保险补贴类为在职人员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待遇。

.核准退休年月:填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退休的时间,不需办理退休核准手续的人员不填此栏。

.请附上与本表信息相符的个人银行存折复印件,并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7 / 10
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表
社保机构经办人:受理时间:年月日社保机构盖章:
说明:本表适用于无视同缴费年限,由本人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之申报。

1.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必须附上本人身份证、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相关证件。

2.本表一式二份,申请人、社保机构各存一份。

附件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减员申报表
说明:.减员年月填写应停发待遇的时间.减员原因为:死亡、下落不明、出国定居、服刑,属被供养人的还分为:按月领取养老金、年满岁、有定期经济来源。

人员类别所属类别打“√”;。

申领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提供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与死者关系的证明;要求社会化发放的,还需提供银行存折复印件,供养直系亲属姓名与银行户名应一致,不一致的必须书面说明原因;户口所在地属外省的应提供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相关文件。

9 / 10
附件
新参保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说明:.第栏至第栏由单位填写,第栏和第栏由社保机构填写。

. “单位性质”,按本单位的性质填写。

如:机关单位、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

“离退休时计发月离退休费”的填写:最近一次工资套改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按工资套改时核定的计发离退休费标准填写;工资套改后离退休的人员,按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离退休费标准填写。

.单位报送该表时,必须附上历年离退休费变动审批名册。

.各栏目关系:栏栏×栏;栏栏栏。

.本表由单位填报一式二份;社保机构核定后,社保机构、单位各存一份。

.个人银行开户信息另行申报。

10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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