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德里协定》的相关问题
大学《知识产权法学》试题库及答案
电视剧《红楼梦》的著作权人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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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主要演员
B.
剧本作者
C.
制片人
D.
导演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C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收藏
A.
第二十五年的6月30日
B.
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C.
第五十年的6月30日
D.
第二十五年的12月31日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判断一项发明创造是否具有新颖性的时间标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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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公告日
B.
完成日
C.
批准日
D.
申请日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D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能证明其使用或者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依法应当()
利申请中,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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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承担赔偿责任
B.
与制造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
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D.
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年费的计算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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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递增的
B.
递减的
C.
每年价格依据通货膨胀调整
D.
每年相同的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我国现行专利法的实施时间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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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01年
B.
2000年
C.
1992年
D.
1985年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A
某市残联出于关心和扶持残疾人事业的目的,未经刘某同意将刘某已出版的中文版《知识经济与信息革命》一书翻译成盲文出版。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甲这
一行为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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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侵权行为
B.
合理行为
C.
强制许可使用
D.
法定许可使用
回答错误!正确答案: B
原始版权保护制度最早期起源于我国()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3(答案解析)
2022-2023年高级经济师《知识产权》预测试题(答案解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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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卷
一.综合考点题库(共50题)
1.下面哪些情形可以适用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以注册人已经死亡或者终止为理由,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 )
A.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满三年,其注册商标未办理移转申请的
B.公司法人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一年以上,其注册商标未办理移转申请的
C.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注销一年以上,其注册商标未办理移转申请的
D.自然人死亡满一年,其继承人放弃继承其注册商标的
正确答案:B、D
本题解析:
暂无解析2.下列选项中可能获得发明专利的是:
A.永动机
B.一种新型电脑芯片
C.一幢造型别致的建筑物
D.一种扑克牌的新玩法
正确答案:B
本题解析:
暂无解析
3.知识产权的性质有( )。
A.私权本质
B.无形财产权
C.无地域限制
D.长期性
正确答案:A、B、C、D
本题解析:
暂无解析
4.( )是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牢固树立为民意识和服务理念的基本要求,也是职业纪律的要求。
A.执法为民、高效服务
B.依法监管、公正维权
C.政治坚定、忠于职守
D.严守禁今、廉洁勤政
正确答案:A
本题解析:
暂无解析
5.关于《专利法》第五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该条第一款所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中的“法律”,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以及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
B.只要发明创造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或使用违反了法律,则该产品本身及其制造方法就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
C.如果一项在美国完成的发明创造的完成依赖于从中国获取的某畜禽遗传资源,该遗传资源属于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遗传资源,但发明人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因此,该项发明向中国申请专利时不能授予专利权
关于马德里商标注册的时间节点分享
商标从申请到注册成功,中间会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里,会产生很多时间节点,对于国内申请的商标,基本的会有申请日,公告日,异议期,注册日等等,但是对于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而言,相应的时间节点就比较繁杂了。以下为大家盘点马德里商标注册中的各种日期。希望下面分享能在大家申请过程中为大家带来一定的帮助。
国际注册日期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相关规定,注册日期为在原属国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所谓“在原属国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是指申请人将一份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递交至原属国的主管局(比如中国商标局),原属国主管局收到这份申请的日期就是“在原属国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但是这个日期的获取是有条件的,如果国际局(WIPO)于此日起2个月内收到该注册申请,那么在原属国申请国际注册的日期就是这个国际商标的注册日期;但是如果国际局(WIPO)没有在2个月内收到这份申请,那么国际商标的注册日就为国际局(WIPO)收到这份申请的日期为准。
二是如果国际注册商标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注册,国际注册日期通常就是申请人商标权利的起算日期,所以这个日期至关重要!但这里说的是”如果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注册”,也就是说还有不被核准注册的情况,事实上,这种情况属于大多数。所以不要看到国际注册日就认为这个国际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收到国际注册证也不要认为国际注册商标已经在指定缔约方获准注册。如果一定要将国际注册证赋予含义,那在没有确认是否在被指定缔约方获得注册的情况下,可以把它的作用等同于国内申请中的受理通知书。
马德里商标
3、省事: 申请可直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申请人可用中文填写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
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4、马德里商标的期限 如果注册申请顺利,需时18-24个月。成功注册后有效期为10年。马德里商
标国际申请没有官方回执,有关当局会直接发出注册证书。其续展不需要经过 各国进行,而是通过马德里体系直接续展。
《马德里协定》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议定书》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 择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
4、规费不同
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为《马德里协定》缔约方,该申请只要缴纳统一规费 即可;
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为纯《议定书》缔约方,该申请除要缴纳统一规费外,还 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
5、驳回期限不同
《马德里协定》规定缔约方的审查期限为12个月,也就是说一个国际注册商 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12个 月左右后申请人没有收到驳回通知,该商标一般已在被指定的国家给予保护;
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 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 该商标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规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 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 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 得到保护。
2016《商标法》第6-10章自测题
《商标法》第六章自测题
(共10道题,共100分,不限时)
单选题
1. 甲公司是一家制造汽车仿真玩具模型的公司,其制造的模型与真车只有大小的区别,在真车使用商标的位置,模型均使用了微缩比例的商标,甲的行为 (10分)
A. 构成商标侵权
B。属于正当使用
C。构成不正当竞争
D。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2。对于平行进口问题,我国法律的态度是(10分)
A. 禁止
B。不禁止
C。部分禁止
D。未予规定
3. 下列关于权利用尽说法正确的有(10分)
A. 甲的商标到期没有续展,其商标权利用尽
B. 甲的注册商标被撤销,其商标权利用尽
C. 使用某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第一次进入市场后,如果发生在市场内的继续流转,商标权利人不得以其商标权进行组织,此为权利用尽
D。使用某注册商标的商品在第一次进入市场后,如果商品的形态发生进一步的变化,商标权利人不得以其商标权进行组织,此为权利用尽
4。甲享有注册商标“梨花面粉"的注册权,使用的商品为面粉,在该商标中,不受保护的部分是 (10分)
A. 梨花
B. 花
C. 面粉
D. 梨花面粉
多选题
1。商标的正当使用应当满足如下条件(10分)
A。出于善意
B。不是作为商标使用
C. 只是为了说明或描述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
D. 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2. 可以作为商标侵权抗辩的理由为 (10分)
A。正当使用
B。平行进口
C. 权利用尽
D。指示性使用
3。下列国家中允许比较广告存在的是 (10分)
A. 美国
B。英国
C。意大利
D。西班牙
4。下列法律文件中规定有商标的合理使用的内容的有(10分)
A. 美国兰哈姆商标法
关于《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区别
关于《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区别
1、缔约方的主体范围不同
《马德里协定》规定只有巴黎公约成员国才有资格加入;而《议定书》则规定,除巴黎公约成员国外,政府间组织(如欧盟)也可以加入。
2、申请注册要求不同
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为《马德里协定》缔约方,该商标必须已获准注册或已被初步审定;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为纯《议定书》缔约方时,该商标既可是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刚被受理的注册申请。
3、工作语言不同
《马德里协定》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议定书》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择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
4、规费不同
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为《马德里协定》缔约方,该申请只要缴纳统一规费即可;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为纯《议定书》缔约方,该申请除要缴纳统一规费外,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
5、驳回期限不同
《马德里协定》规定缔约方的审查期限为12个月,也就是说一个国际注册商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12个月左右后申请人没有收到驳回通知,该商标一般已在被指定的国家给予保护;而《议定书》则赋予缔约方一定选择权,审查期限可以是12个月也可以是18
个月。
6、国家基础注册与商标国际注册的关系不同
依照《马德里协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5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国内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那么,无论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转让,该国际注册商标在所指定国家都会被撤消,并丧失保护。而依照《议定书》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国内的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商标所有人可在该商标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所指定的《议定书》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缔约方的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即可将商标国际注册转换为缔约方国家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WIPO
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C
MM/A/45/1
原文:英文
日期:2012年8月1日
(马德里联盟)
大会
第四十五届会议(第26次特别会议)
2012年10月1日至9日,日内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
拟议修正案
国际局编拟的文件
导言
1. 在2012年7月2日至6日举行的第十届会议上,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法律发展工作组(下称“工作组”)审议了若干事项,其中包括关于修正《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及该协定有关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协定》”、“《议定书》”和“《共同实施细则》”)若干条款的提案。
2. 工作组的讨论依据文件MM/LD/WG/10/2进行,拟议修正案的背景见下文。
第7条:某些特殊要求的通知
第7条第(3)款(b)项[通知]
3. 2011年9月1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收到瑞典外交部一份关于撤回瑞典根据《共同实施细则》原第7条第(1)款所作通知的照会。撤回于2011年7月1日生效。瑞典在当时是唯
一一个有有效的原第7条第(1)款通知的缔约方;由于第7条第(1)款已经删除,已经不能再根据该细则发出通知,也不能根据该条第(3)款(b)项撤回这种通知。
4. 工作组同意向马德里联盟大会建议从《共同实施细则》第7条第(3)款(b)项中删除以下文字:“按2001年10月4日前有效的本条第(1)款或”,以及附带的脚注1。
第24条:国际注册后期指定
第24条第(2)款(a)项第(i)目[提交;表格和签字]
5. 第24条第(2)款(a)项第(i)目规定,在适用2001年10月4日前有效的第7条第(1)款时,后期指定由原属局提交。由于瑞典外交部已撤回根据原第7条第(1)款所作的通知,而且第7条第(1)款本身已经删除,因此第24条第(2)款(a)项第(i)目不再适用于任何缔约方。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ppt
4.亚美尼亚、塞浦路斯和哈萨克斯坦
• 亚美尼亚不保护数字和中国字的商标专 用权,塞浦路斯不保护中国字的商标专用 权,哈萨克斯坦不保护数字的商标专用权。 我司档案里发现了商标因含有数字或中国 字而在这几个国家遭到驳回的案例,我们 可以跟客户讲明这些情况,在申请时如果 一定要选择这些国家,可否在这些国家放 弃商标中数字和中国字的专用权,但商标 的其他部分如图形、字母仍享有商标专用 权。
申请的权利。”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
员国,因而适用优先权。
•
如我国某一申请人于1993年10月10日向中国商标局
提出商标国内注册申请,继而又于1994年3月7日向德国
商标主管机关就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那么该申请
人便可要求优先权,以第一次1993年10月10日的日期作
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
七、 领土延伸
•
领土延伸指国际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或所有人向”马德
里联盟”成员国所提出的有关保护的专门申请。商标国际
注册只有进行领土延伸,才可能在指定的”马德里联盟”
成员国内得到保护。
•
•
领土延伸可分二种。
• 一是在一项国际注册新申请时由申请人同时指出,也就是 在填写申请表时,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
• 二是在国际注册后,注册人又希望得到另外一些成员国的 保护,这时注册人可再次向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此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协议书、协定及实施细则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协议书
(1989年6月27日通过)
第一条属于马德里联盟
本议定书的参加国(以下称“缔约国”),即使未加入1967年于斯德哥尔摩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称“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以及本议定书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参加本议定书的组织(以下称“缔约组织”),与加入马德里协定(斯德哥尔摩)的国家均属于同一联盟的成员。在本议定书中,“缔约方”既指缔约国,亦指缔约组织。
第二条通过国际注册所取得的保护
(一)当一项商标注册申请已提交缔约方局,或一个商标已在缔约方局注册簿注册时,该项申请(以下称“基础申请”)的申请人或该项注册(以下称“基础注册”)的所有人,可依从本议定书的规定通过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的注册簿(以下分别称“国际注册”、“国际注册簿”、“国际局”和“组织”)获准注册该商标,而取得该商标在缔约国或组织领土内的保护。条件是:
1.当基础申请已向一缔约国局提出或当一项基础注册已在该局注册。该申请的申请人或该注册的所有人系该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或在该缔约国内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
2.当基础申请已在某缔约组织局提出或基础注册已在该局注册,该项申请的申请人和该项注册的所有人系该缔约组织成员国的国民或居民,或者在该缔约组织领土内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
(二)国际注册申请(以下称“国际申请”)应酌情通过受理基础申请或注册基础注册的局(以下称“原属局”)向国际局提出。
(三)在本议定书中,“局”或“缔约方局”系指某缔约方负责商标注册的局,“商标”既指商品商标,亦指服务商标。
马德里协议
商标国际马德里协定
1891年4月14日签订,1900年11月14日修订于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修订于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修订于海牙,1934年6月2日修订于伦敦,1957年6月15日修订于尼斯,1967年7月14日修订,1979年10月2日修改于斯德哥尔摩。
第一条成立特别联盟;向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原属国的定义
(一)本协定所适用的国家组成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二)各缔约国的国民,可通过其原属国主管机关,向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称“本组织”)公约所指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以下称“国际局”)申请商标注册,以在本协定所有其他成员国取得其已在原属国注册用于商品或服务的商标的保护。
(三)原属国是指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工营业所的特别联盟国家,在特别联盟国家中没有此类营业所的,系指其仿制所在的特别联盟国家;在特别联盟境内没有住所,但为特别联盟国家国民的,则指其国籍所在的国家。
第二条关于巴黎公约第三条(给予某类人以本联盟国民的同等待遇)
未加入本协定的国家的国民,在依照本协定组成的特别联盟领土内符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与缔约国国民同等对待。
第三条国际注册申请的内容
(一)国际注册申请应按细则所规定的格式提出商标原属国的主管机关应证明该申请的内容与国家注册簿中的内容相符,并注明该商标在原属国的申请和注册的日期和号码以及国际注册的申请日期。
(二)申请人应指明为之申请商标保护的商品或服务,如果可能,还应根据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定的分类表,指明相应的类别,申请人未指明类别的,国际局应将有关商品或服务划分到相应类别,申请人指定的类别须经国际局会同该国家主管机关审查。国家主管机关和国际局意见有分歧的,以国际局意见为准。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相关规定
在马德里国际注册中对申请人的要求、申请商标的要求、申请内容的一致性、领土延伸、优先权请求、注册证和有关国家的保护关系等作了相关规定。
1、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的要求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2、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的要求
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经被我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被我国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
3、国家基础注册或注册申请与国际注册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或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和域服务范围。
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用于不同商标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申请书上。
4、关于领土延伸
领土延伸就是指国际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或所有人向“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所提出的有关保护的专门申请,领土延伸是相对于原属国而言的。商标国际注册只有进行领土延伸,才可能在指定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内得到保护。
领土延伸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一项国际注册新申请时由申请人提出,也就是在填写申请表时,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一种是在进行了国际注册以后,注册人又希望得到另外一些成员国的保护,这时注册人可再次向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此种情况称为后期指定)。无论通过哪种领土延伸得到的保护,它的效力都与在该国直接办理商标申请的效力完全一样。
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区别
马德里协定与议定书的区别
(一)马德里体系的历史
马德里国际注册是指通过马德里体系,即《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来进行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签订于西班牙的马德里,所以被命名为《马德里协定》。《马德里议定书》于1989年在马德里联盟会议上获得通过,于1995年12月生效,1996年4月1日开始实施。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所有成员组成了马德里联盟,这一联盟是根据《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第十九条建立起来的特别联盟。《马德里协定》签订的目的,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为一缔约方的国民到其他缔约方注册商标提供一个方便的途径。截止到2005年8月份,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的成员国已达75个。
既然早在1891年就签订了《马德里协定》,那么,为什么还要签订《马德里议定书》呢?
虽然《马德里协定》具有很多优点,但是,在其签订后的100多年时间里,其缔约方并不是很多,一些重要的贸易国如美国、日本、英国以及北欧国家因《马德里协定》条款与国内法的衔接比较困难而没有加入,使得《马德里协定》的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作为联合国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门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不愿意看到这种情况继续下去。为此,早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该
组织在《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和美、日、英等国之间开始了紧张的协调,为这些国家加入协定做了不少工作。不过即便如此,美、日、英等国仍表示无意加入协定,除非该协定作出对其有利的修改。然而对于修改协定,协定的缔约方并不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另外制定一个与协定并行、而且协定成员和非成员都能接受的条约。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斡旋的结果,《马德里议定书》出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希望看到美、日、英等国通过《马德里议定书》,能够参加到商标国际注册体系中来。《马德里议定书》于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我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结业题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结业
题
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
培训中心结业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0道)
1,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就同一发明在不同国家取得的专利权:
A:互相依赖
B:相互独立
C:在一定期限内相互关联
答案:B
2,《巴黎公约》第11条第1款规定,本联盟成员国应按其本国法律对在任一本联盟成员国领土上举办的()展出的商品上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和商标,给予临时保护。
A:大型展销会;
B:国际体育活动;
C:官方的或经官方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答案:C
3,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如果受让人使用受让的商标事实上会造成对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性质及重要品质发生误解的,成员国可以不承认这种转让的效力。
A:原产地;
B:通用名称;
C:生产厂家
答案:A
4,依据《马德里协定》在外国获得注册的商标,与其原属国商标注册的关系是:
A:没有关系;
B:其效力将依赖于原属国的注册;
C:自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依赖于原属国的注册
答案:C
5,《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参照因素是:
A:作者国籍国;
B:作者住所地;
C:作品首次出版地;
D:以上因素均可
答案:D
6,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下列情况中构成出版的是:
A:音乐作品的演奏;
B:电影作品的上演;
C:文字作品的复制是以发行;
D:建筑作品的建造
答案:C
7,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享受国民待遇的作者在公约成员国主张版权保护的依据是:
A作品来源国法;
B权利主张地法;
C权利登记地法;
D作者国籍地法
马德里国际注册于单一注册的利弊
单一注册马德里国际商标有好处也要弊端,下面来详细分析下关于马德里国际注册于单一注册的好处和弊端。
1、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好处
(1)省钱:
根据马德里协定,申请人只需缴纳统一规费;根据马德里协定议定书,除统一规费外,再缴纳一项各国的单独规费。所以无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代理费和翻译费等。如果指定马德里全部成员高,平均到每一个国家,也就1200元左右。相对于单一国家平均注册费用12,000元而言,便宜很多。
(2)省时:
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三、四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规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3)省事:
申请可直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申请人可用中文填写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2、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弊端
(1)大多数国家不乏注册证书,维权不方便。
由于马德里体系的规定,只要各个指定的国家在规定的12个月或18个月期限不发驳回通知书,即默认该商标在该国获得辩护。因此,当权利人需要证明其商标权利时,往往还得到指定的国家开具一份证明该商标在该国确已受到保护的证明。
(2)必须以基础注册为前提,有可能造成时间上的延误。
国际商标注册马德里体系概述及法律热点问题剖析(上)
识 产 权 组 织 国际 局 并 通 过 其 提 供 的 中转 服 务 , 成在 世 界其 他缔 约 国同 完 时 申请 注册 的过程 。 一体 系 设立 的 这 初衷 和 目的 , 是为 了使 商标权 利 人 简 化 商 标 国 际 注 册 的 程 序 和 降 低 国 际
注 册 成 本 , 相 对 短 的 时 间 内 , 所 在 在
原 属 国 商 标 注 册 机 构 递 交 给 世 界 知
《 商标 国 际 注册 马 德 里 协定 》 以 ( 下简称“ 马德 里 协 定 ” “ 定 ” , 或 协 ) 是
19 8 1年 4 月 1 日 签 订 于 西 班 牙 的 4
国际 局管 理 和运 作 的多 边 国际 条 约 。 当然 . P WI O在 实 际管 理及 提 供商 标 国际 注册 服 务过 程 中 . 了上 述 两个 除 主要 国际 条 约 外 。还 有 于 2 0 0 9年 9
必须 在母 国事先 获得 注册 为 前提 , 这
才最 终 于 2 0 0 3年 1 月 在美 国生效 。 1
英 国 于 19 9 5年 1 2月 1日 成 为 议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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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优缺点
马德里国际注册的优缺点
1、手续更简便
目前加入《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国家已经达84多个,其中包含了除加拿
大以外的所有西方工业大国。国际商标申请人可仅需直接向所属国商标主管部们提出申请,不必再委托其他国外的商标代理人或组织办理;申请人仅需用一种文字法文,英文或者西
班牙文提交一份简单的申请书,即可同时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甚至所有这些国家,在一个
或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方式大大方便。在规费的支付上,申请
人可以一次性以人民币向原属局的主管机关或以瑞士法郎向国际局直接支付。
而相对于以向这些国家逐一申请注册的情况,可以免去了分别需向不同国家商标主管
机关使用不同语言、提交不同规定要求的申请书、支付不同种类外币等等的繁琐程序。因
此可以说,马德里体系的商标申请手续非常简便。
2、申请费用较低
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基础注册费,二是指定国家的费用,三
是本国商标主管机关的费用。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一份申请中指定一个或者多个成员国要求对其申请商标进
行保护,无论指定一个成员国还是指定全部成员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均只需缴纳一份
基础注册费,因此,指定的国家越多越合算。
缴纳的申请费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
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交费。另外,根据“协定”及“议定书”,国际注册
申请人可不经过代理人,直接向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从而可节省一笔代理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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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马德里协定》的相关问题
关于《马德里协定》的相关问题《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是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
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马德里协定自生效以来共修改过多次,和1989年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马德里协定》的缔约方总数为56个国家;《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总数为66个国家。
关于《马德里协定》的相关问题
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我国加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修订并于1979年修改的斯德哥尔摩文本),同时作如下声明:
1、关于第三条之二:通过国际注册取得的保护,只有经商标所有人专门申请时,才能扩大到中国;
2、关于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本议定书仅适用于中国加入生效之后注册的商标。但以前在中国已经取得与前述商标相同且仍有效的国内注册,经有关当事人请求即可承认为国际商标的,不在此例。
马德里协定保护的对象是商标和服务标志。主要内容包括商
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费等。该协定规定:商标的国际注册程序是协定的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首先在其所属国或居住或没有营业所的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机构,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的国际注册申请。
如果申请得到核准,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成员国。这些成员国可以在一年内声明对该项商标不予保护,但需要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凡在一年内未向国际局提出驳回注册声明的,可以视为已同意了商标注册。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享有20年有效期,并且可以不限次数地续展。协定便利了其成员国国民在协定的其他成员国取得商标注册。
此外,根据该协定,如果取得了国际注册的商标在其取得国际注册之日起5年内被本国商标主管机关撤销了其本国注册或宣告本国注册无效,则该商标在协定其他成员国的商标注册也将随之被撤销。只有当取得国际商标注册届满5年之后,该商标在协定各其他成员国的注册才能独立于其本国注册。
《马德里协定》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部分的一个补充,根据协定规定,须先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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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得的流程
必经程序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审公告、注册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准备好申请文件报送到期商标局后,当天就可以取得商标局的报送清单回执,清单回执上面有商标局通过中心的“收讫”章及收文日期,证明商标局已收到相关的申请文件了。清单回执一般不能给客户原件,只能给复印件,因为清单回执原件是代理公司用来跟商标局进行帐务对帐用的。
第二阶段:自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3个月左右的时间发《受理通知书》,收到《受理通知书》即证明申请文件已通过了商标局的形式审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每一个商标申请的受理通知书上都有一个申请号,实质审查必须排号按顺序进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提前。
第三阶段:受理通知书后约一年至一年半半左右的时间实质审查完毕,通过实质审查的由商标局发布初步审定公告,公告期三个月。
第四阶段:初步审定公告期满,无人提异议的,由商标局发注册公告,注册公告即证明了该商标已被核准,商标申请人取得了该商标的专用权。
第五阶段:自发布注册公告之日起约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取得商标注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