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第二十八批(2019年第二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通过评审人员名单公示
第二十八批(2019年第二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通过评审人员名单公示8月29日,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组织了第二十八批(2019年第二批)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的评审工作。
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复核,同意给予任海洲等45人创办的企业各10万元留学人员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
具体名单如下:任海洲北京稚能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钟晓松卡瑞济(北京)生命科技有限公司黄颖艾颖碧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李伟世纪重生(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任兴北京辛辛达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黄荣宁北京宁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帅青年爱猪(北京)文化有限公司郁小兵北京福原科技有限公司章雪峰北京赛优文创科技有限公司盛丹北京银河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郭威北京康糖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杨丁慧北京查拉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杜雅雯北京雅尚五象文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凯北京数智管家科技有限公司郭钊北京保越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刘骐源北京凯姆瑞国际健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曹鹏北京筑利坤鹏科技有限公司赵彦亭北京墨司文化有限公司童佳旎北京布里思文科技有限公司杨茜北京大智方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姚芊北京宏晨卓慧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黄志宁北京赞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张凯华研环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刘英北京图灵知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洋北京智城交建科技有限公司杨洁敏北京玉言科技有限公司王海盛北京岳泰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梅天馨北京新海科汇科技有限公司张蕾北京梆梆深醒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朱凝北京逸禾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王浩然北京重力战线科技有限公司张邈昭明有融科技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任国华北京佰上建筑装饰科技有限公司张浩浵北京紫藤医创医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国凤北京零点六一八科技有限公司李健豪北京二壹科技有限公司齐鸣北京瀚海有鸣科技有限公司郭亚承北京枫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丹北京起源探索科技有限公司曹建平财艺家信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胡潇然北京碲造影像文化有限公司高锦钰北京星嘉科技有限公司徐晨耀北京路娱科技有限公司魏炜魏施理(北京)科技顾问有限公司秦宇熙北京领优彼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上就是通过第二十八批(2019年第二批)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评审的申报人和创办企业名单,最终获得资金资助的企业以复核后的正式通知为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京科专发〔2021〕233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有关事项的通知各用人单位:为落实本市深化营商环境改革任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外籍人才在京发展环境,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人才智力支撑,现就支持外籍人才来京创新创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来京外籍博士毕业生申请办理人才签证(R字)创新创业主体拟邀请的外籍博士毕业生可申请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取得《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后,可申请办理最长10年有效期的外国人才签证(R 字),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亦可申请办理相同期限的签证。
(一)适用范围北京地区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高新技术企业邀请的外籍博士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具有博士学位,取得博士学位时间不超过5年。
(三)申请材料办理《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国内单位邀请函、护照、博士学位证书等。
二、支持来京创业的外籍人才通过园区或孵化载体申办来华工作许可外籍人才在创业期内,可通过园区、孵化器等创业载体申办工作许可。
(一)适用范围在孵化器等创业孵化载体中创业的外籍人才。
创业孵化载体包括: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北京地区经主管部门认定的大学科技园、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申请条件1.入驻创业孵化载体、在创业期内且尚未注册成立企业的外籍人才。
2.《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中要求的基本条件。
(三)申请方式1.申请主体:创业孵化载体作为外籍创业人才办理工作许可的申请主体,对其推荐的创业期内的外籍人才负全部责任。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商务部2004年第16号部长令《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和商务部、国务院港澳办关于印发《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的通知(商合发[2004]452号),我们修改了《北京市境外投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并更名为《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见附件)。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二00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北京市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企业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的管理,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各类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发展成为跨国企业集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主体”)以新设、收购、兼并、参股、注资、股权置换等方式到境外和港澳地区投资开办非金融类企业和机构(办事处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商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商务部的委托,核准或审核境内投资主体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和机构。
第四条申请到境外投资的境内投资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二)资信良好,无违法行为记录;(三)具备相应的人才、资金和技术,有一定的研发、生产和经营、管理能力。
第五条境内投资主体申请到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或机构,应当经区、县、局(总公司)向北京市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报送如下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境内外投资主体介绍、境外开办企业(或机构)的名称、企业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二)注册地的区、县商务主管部门或者所属局(总公司)的意见;(三)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和章程,境外机构(办事处、代表处)工作条例及主要负责人简历;(四)境内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影印件以及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五)董事会决议;(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报送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五批(2018年第二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通过评审人员名单公示
第二十五批(2018年第二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通过评审人员名单公示8月15日,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组织了第二十五批(2018年第二批)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的评审工作。
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复核,同意给予陈泽等58人创办的企业各10万元留学人员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
具体名单如下:陈泽北京刀锋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王帆北京梵星科技有限公司陶戴晨北京炎融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皎北京璞存新蒙学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周琦北京星际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黄浩北京中科智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何为咀嚼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马萧北京佰迈科技有限公司王子龙自由之光(北京)信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金哲云北京博思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崇威北京惟智科技有限公司刘铭恒星环宇国际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王辰北京法码链科技有限公司雷凌曦华建信(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马云阁北京匠道科技有限公司黄瑞西部矩阵(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白国超知行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陆轩匠意天地文化创意(北京)有限公司文子诚北京辉耀星光陶瓷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尹晗斯瞰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张解鹏善始(北京)国际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杨鹏北京山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孙禹北京凌动迅捷科技有限公司吴凯凯纳佰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马宏宾工极(北京)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可人北京韬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罗旻北京万物弧光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王晓菲军科卓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刘晓晨北京小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徐晓静播库(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杨望舒北京百臂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刘涛北京宏康精技科技有限公司李乃旭北京以拉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冀雅琼豪斯菲绅(北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刘煜北京穆如清风科技有限公司梁令川北京环聚迅达科技有限公司丁一凡北京燕海兴创科技有限公司张琛北京笃信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姚晨琳北京大芳科技有限公司罗琦北京泓泰瀚林科技有限公司张丽君北京普拉格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梁卫平北京超分科技有限公司徐潇潇北京丹斯科技有限公司唐赛北京趣说科技有限公司田超北京端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郑芳北京数策科技有限公司张兴民北京伯汇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张富镕北京通富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曲明珠北京漫意信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田鑫北京千颂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胡浩北京每家科技有限公司韩玮北京美上天科技有限公司李培茵北京鹏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姜畔欧美澳加(北京)国际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师思思北京只壹科技有限公司刘武亮温石(北京)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杨迪玖英(北京)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武亚宁北京卜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上就是通过第二十五批(2018年第二批)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评审的申报人和创办企业名单,最终获得资金资助的企业以复核后的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八批(2016年第一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通过评审人员名单公示
第二十批(2016年第三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通过评审人员名单公示4月27日,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组织了第十八批(2016年第一批)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的评审工作。
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给予姜震宇等96人创办的企业各10万元留学人员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
具体名单如下:姜震宇北京小伴科技有限公司车延飞向阳水木(北京)新材料有限公司刘志华北京凌科盛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李一淼一淼景观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蒋大北北京斐丽微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郑俊国科物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马璇北京新码科技有限公司管祖光泛测(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许星北京大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宋阳北京瑞尔视景科技有限公司李世亮北京智箱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汤彦伟北京声闻于野科技有限公司苏贵友北京英创国际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黄寅北京泽创天成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王聪北京贝曼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胡森北京展心展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国华北京合众互通科技有限公司张晶北京禾藤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张碧野达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吕云北京云博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韩一铭皓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冯斌北京锐鸿科技有限公司杨舟北京赛博菲克斯科技有限公司李博北京简和未来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栗泰之海创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王岩北京罗克孚德科技有限公司王子硕北京聚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汉北京至微六合科技有限公司马靓筱马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董人霖北京朵来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硕北京优妮可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冯焱北京超然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许宁做自己(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郭楠大禹环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赵丹北京和仲宁咨询有限公司谢震北京合生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宋迪阳菲特福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陈熙宇魔水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李庆楠北京无形手科技有限公司陈立基平行世界派拉沃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王优容北京云仓微库科技有限公司龚文婷北京中科盟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柴永峰北京盟信联持科技有限公司张冠军北京为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程石曦丽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刘哲北京鸿胜嘉德科技有限公司郑屹北京英纳瑞科技有限公司张译文译文创新国际教育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廖洁莹北京爱康远创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姜玉华北京美诚科技有限公司王睿水晶之翼(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杨威北京樱美林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柳文霖北京胖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黄静思北京筑心科技有限公司张秀英联视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李春雨北京医学伙伴医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王云飞合优智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康鹏北京福美加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刘珈梦舒驰(北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肖曦北京墨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杨强北京中诚微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吴龙泉三石量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张芮滋北京云霄之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赵姝云译贝(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张万霖北京万益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郭颖洲云上后稷(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葛昊北京闪签科技有限公司胡杨爱今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郭曼文北京爱伟国际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杨超北京思诺环能科技有限公司王晴漪晴响音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迟姗北京智理合创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季哲忱北京聚准科技有限公司赵若楠原象视觉(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燕北京佳朋创业科技有限公司魏鹏新越远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包文娟北京炫光耀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翟忠武北京乐见科技有限公司朱昱蓉北京君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沈亨北京福众科技有限公司赵悦茗玉盘(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晓北京泰西桥港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袁媛北京袁媛家居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俞竞可北京优胜美房科技有限公司翟禹北京可名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刘佳北京家瑜科技有限公司聂聪北京牛来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冯娇北京协才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陈耀伊北京拼刻时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郭柿佑北京好医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王昭北京昭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翼飞北京有型健身科技有限公司安洋渡洋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张永芳爱起司(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郭操北京新外一九科技有限公司窦莎莎北京鲁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上就是通过第十八批(2016年第一批)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评审的申报人和创办企业名单。
北京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北京促进留学⼈员来京创业和⼯作暂⾏办法2019-07-16编者按:⽇前,北京市《北京市促进留学⼈员来京创业和⼯作暂⾏办法》,本刊特刊全⽂,⽅便有意来京创业和⼯作的海外留学⼈员。
第⼀条本办法所称留学⼈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费店铺1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具备以下条件之⼀者:(⼀)在国外取得硕⼠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学历;(⼆)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出国前已获得博⼠学位,出国进⾏博⼠后研究或进修。
第⼆条促进留学⼈员来京创业和⼯作应遵循的原则:(⼀)党管⼈才的原则。
形成党委统⼀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量⼴泛参与的⼯作格局。
(⼆)突出重点的原则。
围绕建设“⼈⽂北京、科技北京、绿⾊北京”的需要,着⼒引进具有真才实学和发展潜⼒的优秀留学⼈员。
(三)市场配置的原则。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留学⼈员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来京创业和⼯作。
(四)⽤⼈主体引进的原则。
⽤⼈主体按需引进,并提供必要的事业平台和条件。
第三条留学⼈员可通过北京海外学⼈中⼼接待服务窗⼝、北京海外学⼈⽹站、留学⼈员来京创业和⼯作咨询热线等渠道,咨询了解北京市创业和⼯作环境、相关政策、⼯作信息、岗位需求和⽣活信息。
市有关部门定期举办“海外⼈才发展论坛”、“⼈才技术交流和项⽬推介洽谈会”、“海外学⼈看北京”等活动,为留学⼈员实现⼈才、技术、项⽬、资本对接提供机会。
第四条留学⼈员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单位证明或⼯商执照向北京海外学⼈中⼼申请,经市⼈⼒社保局审核后,领取《北京市(留学⼈员)⼯作居住证》。
第五条留学⼈员来京创业和⼯作的主要⽅式:(⼀)以技术⼊股或投资形式创办企业;(⼆)创办、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三)进⼊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共他类型经济社会组织⼯作;(四)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五)进⼊博⼠后科研流动站、⼯作站从事博⼠后研究;(六)进⼊社区公共服务等公益性机构⼯作{(七)进⼊市、区县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
归国留学人员有创业专项资金
金额 一次性 匹配一 定 比例 的 资金 ,最 高 限 额为 3 0
万元 ; 配 资金 按 比例折 算 股权 , 权 可 按 规定 转 匹 股
创 业 宣 传 经 费 ; 有 突 出 贡 献 的归 国创 业 留 学 人 员 对
( 3) 归 国 留 学 人 员 在 园 区注 册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或 与 园 区建 设 发 展 相 关 的 中介 机 构 , 委 托 中关 村 可 科 技 园 区 管 委 会 指 定 的 中 介 代 理 机 构 , 理 工 商 注 办 册 登 记 的 有 关 手 续 , 注 册 登 记 手 续 费 用 由 专 项 资 其 金 给予适 当补贴 。 中关 村 科 技 园 区成 立 有 “ 国 留学人 员创 业 归
维普资讯
技 信
为 鼓励 和 吸 引海 外 留学 人员 归 国到 中关村 科 技 园 区创 办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留学 人 员 归 国创 业 政 与 策 和服务体 系 相配 套 , 关 村科 技 园区设 立 了 “ 中 归 国 留 学 人 员 创 业 专 项 资 金 ” (以 下 简 称 “ 业 资 创
让 或 出售 , 可 由企业 优 先 回购 , 权 收 益纳 入专 也 股 项 资 金 滚 动 发 展 。创 业 资本 金 的 股 权 持 有 人 为 北 京 市 新 技 术 产 业 发 展 服 务 中心 , 权 持 有 人 对 投 资效 股 益进 行监管 , 不参 与企 业经营决 策 。 但 ( 无 偿 拨 付 。 资 金 管 理 小 组 对 留 学 人 员 资 2) 经
给 予 奖 励 : 持 留学 人 员 创 业 孵 化 机 构 等 。 扶 2 资 助 留 学 人 员 到 园 区 创 业 。为 鼓 励 留 学 人 员 、 到 中 关 村 科 技 园 区创 业 , 立 专 项 资 金 采 取 公 司 资 设 本 金 注 入 和 无 偿 拨 付 两 种 方 式 资 助 留学 生 到 园 区 创 业 , 挥 专 项 资金 的 引 导 作 用 。 发 (1 公 司 资 本 金 注 人 。 国 留 学 人 员 在 园 区 内 ) 归 注 册 登 记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资 金 管 理 小 组 对 留学 人 经 员 资 质 和 技 术 项 目水 平 审 查 后 , 可按 白有 注 册 资 本
在京聘用留学人员单位“单位立户”管理办法
在京聘用留学人员单位“单位立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京聘用留学人员的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的管理,提高留学人员工作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聘用留学人员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单位立户”是指聘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设立留学人员工作管理账户,以便于对留学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立户条件与程序第四条聘用单位申请“单位立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有明确的留学人员工作计划和岗位需求;(三)具备为留学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的能力;(四)遵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留学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单位立户”的程序:(一)聘用单位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二)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资格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三)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四)审核通过后,聘用单位设立留学人员工作管理账户。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六条聘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一)制定留学人员工作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二)负责留学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和日常管理;(三)为留学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生活保障;(四)建立留学人员档案,记录其工作表现和成果。
第四章权益保障第七条聘用单位应当保障留学人员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一)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二)依法为留学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三)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和休息条件;(四)保障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八条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聘用单位的“单位立户”进行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其执行情况。
第九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聘用单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批(2017年第二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通过评审人员名单公示
第二十二批(2017年第二批)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通过评审人员名单公示7月25日,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组织了第二十二批(2017年第二批)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的评审工作。
经评审委员会审议,同意给予朴光宇等91人创办的企业各10万元留学人员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
具体名单如下:朴光宇北京圣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李星汉汉鼎烽火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唐文松燧炻科技创新(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周智北京梅丽科技有限公司陈怡北京优博维益科技有限公司黄晨晓北京朗迪中和科技有限公司杨光淯翊(北京)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周东杰北京畅东科技有限公司邱晨北京腾为科技有限公司邓力航北京纽思达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赵士怡北京环球九万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庄浩华瑞新智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史修文海邻(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张卓北京卓识锐迅科技有限公司邓勇北京威德动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卢璐北京百诺科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秦钧北京松果天目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高强北京求实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张大鹏北京智城信服科技有限公司王玥北京龙玥文化有限公司刘芳辉北京首漫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尉歆北京阅行神州科技有限公司魏琳娜北欧生活(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马晶晶北欧科威工程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夏涵予果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李慧北京艺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郭磊北京奥金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张雨馨张雨馨文化创意(北京)有限公司宋鸣飞北京骊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施晓磊北京文方商贸有限公司张晓薇北京智硬科技有限公司吴京倞北京泰格瑞家族咨询管理有限公司谭心炜北京造梦者科技有限公司任红北京意维创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吴俊杰北京觉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高文宏北京镭创高科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谢东萍北京艺文亦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颉彦华北京华颉基因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吕孟涛北京智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毛婷北京宏微旅游咨询有限公司郭桦北京天辰昊桦科技有限公司张墅轩北京留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朝晖北京众千科技有限公司向玫北京乾坤朝旭科技有限公司金清千米立方创意文化(北京)有限公司钱海洋北京启奇智科技有限公司贾明浩北京远近互娱科技有限公司潘嘉成北京领金台科技有限公司郝国梁北京斯高科技有限公司王高明北京国信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叶航北京志士成贤文化有限公司胡聪北京启未科技有限公司童晶鑫童话(北京)建筑设计顾问有限公司邓杨浩嘉北京伍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元成北京贰零一八科技有限公司王凡北京瑞盛建宁健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张曦婷北京阳阳互娱科技有限公司王英国培智库(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王伟男北京纯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杨渊三十三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刘砚硕北京硕通铭达科技有限公司范广轩北京艾迪易声科技有限公司任明敏林沐丽思(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何柳北京利比奥科技有限公司刘腾飞北京繁星医美科技有限公司吴梦实北京迷娃健身科技有限公司黄伟北京配不配科技有限公司陈炳昆北京悦旅科技有限公司孔良北京弘易科技有限公司刘雪北京小驴在野科技有限公司刘昊北京无远弗届科技有限公司吴家骏九骏思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朱秀芝北京圭炎文化艺术传播发展有限公司包文文北京炫光耀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王希北京上居科技有限公司梁译丹北京仟朗商贸有限公司芦燃洛壹(北京)设计有限公司董琛北京皮皮狮科技有限公司吴凡北京第七界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续志强悦龄智护(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姜伟北京星燎科技有限公司张鲁津北京云锦天工文化有限公司张波北京筑梦起航科技有限公司梅予馨寒梅集(北京)咨询有限公司张园北京慧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丁婕北京嘉印象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王霆北京信条科技有限公司李筱北京筱筱怡和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吕佳兴北京识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舒文靖北京尔雅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欧克飞黑条(北京)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留学人员就业创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留学人员就业创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京人社调发〔2014〕196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留学人员就业创业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4〕196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企业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各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各有关单位:留学人员是我市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境)返京创新创业,营造良好的政策服务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留学人员就业创业服务工作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涉及的留学人员是指劳动年龄内,留学前即具有北京市常住户籍(在校学生集体户口、博士后集体户口及国内驻京机构办事处工作户口等除外),留学期间及结束后户籍仍保留在本市并回京居住就业,在国(境)外高校学习并取得大专以上学历且所获学历经教育部认证的人员。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攻读正规课程,所获学历经教育部认证的人员可参照办理。
二、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前已就业并将档案存入我市各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或在国内高校毕业时按未就业派遣到户籍所在地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在其留学期间由原档案管理机构继续做好档案保存管理。
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前已就业,档案保留在原单位的,在其留学期间可按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档案管理机构。
三、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档案保存在原单位、原档案管理机构、原学校或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的,学成返京就业后,可于30日内凭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以下简称“学历学位认证书”)、教育部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教育部就业报到证”)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留学人员工作分配(调整)通知单》(以下简称“人社部分配通知单”)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留学人员回京报到登记表》(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报到登记表”)等将档案转入用人单位或单位委托存档的档案管理机构。
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京人发[2001]123号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为全面贯彻落实《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0]19号),营造更好的创业环境,进一步为留学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吸引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逐步健全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服务体系,根据《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若干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一)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三)国内已获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第三条市人事局负责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二章办理《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和引进留学人员第四条留学人员办理《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以下简称《工作居住证》)需填写《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申请表》,同时附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三张,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两份:(一)本人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持中国护照并取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需提供相关证明;(二)到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国外学位(学历)证书;到国外研究或进修的留学人员,提供国外研究(进修)一年以上的证明和职称证书;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进修)的,还需提供国内博士学位证书;(三)《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四)已加入外籍且更名的留学人员,需提供更名证明。
第五条留学人员申请办理引进手续时,需填写《引进留学人员审批表》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同时附近期同版二寸正面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两份:(一)中国护照或者身份证;(二)《留学回国人员证明》;(三)到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提供国外学位(学历)证书;到国外研究或进修的留学人员,根据第二条第(二)、(三)款,分别提供国外研究(进修)证明、职称证书和国内博士学位证书;(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单位证明书》或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五)留学人员原行政关系隶属单位出具的同意调出证明或其它证明;(六)留学人员配偶随迁,需提供《结婚证》;子女随迁,需提供其子女出生证明和相关证明。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0]19号2000年4月3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参与首都现代化建设,加大本市引进高科技人才的力度,为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第72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了《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为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加快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创新体系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留学人员中具有学士(含学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主要方式:(一)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形式创办独资或者合资的高新技术企业;(二)创办、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三)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者承担科研项目;(四)到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任职或者兼职;(五)进入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六)在本市驻海外的企业、机构工作;(七)其他方式。
第四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者工商执照可向市人事局申请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
留学人员可长期居留,也可短期工作,来去自由。
第五条留学人员(含配偶和子女)已加入外国籍的,可凭《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寄住证》向公安机关申办两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和一年多次出入境签证;短期来京不能按期离境的,可申请签证延期。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公布日期】2003.02.24•【字号】京人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发[2003]21号)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京政发〔2000〕19号),营造更好的创业环境,规范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提高专项资金在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或为国服务、开展科技创新方面的效益,现将《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优化首都发展环境,规范北京市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强化预算监督职能,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财务规定,结合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项资金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专项拨款设立。
第三条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本着“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勤俭办事,量力而行”的原则,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分类分项地安排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的核算体系,独立核算经费的拨入与支出,准确反映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情况。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标准和审批权限使用,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为国服务工作,其开支范围包括: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留学人员创业奖奖励经费、留学人员来京工作安置经费、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经费、留学人员创业经费及与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有关的费用。
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请创业补贴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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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创业的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农业资金【发文字号】京人社服发[2014]8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发布日期】2014.04.04【实施日期】2014.04.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创业的意见》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4〕83号)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6号)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市创业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局、中关村管委会、团市委、人行营业管理部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创业的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教育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2014年4月4日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创业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促进就业创业体制机制”的精神,进一步加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力度,加快推进本市创业孵化体系建设和发展,提高全市创业孵化能力和服务水平,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进一步落实创业帮扶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10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营造创新创业环境推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6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1.09•【字号】京人社调发[2012]4号•【施行日期】2012.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2〕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留学人员创业园,各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2012年“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报工作的通知》(人社专技司函〔2011〕158号)的要求,我市继续开展创业启动推荐工作,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申报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留学回国人员,一般应获得硕士以上学位;(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技术创新性强,具有较强市场潜力;(三)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有经营管理能力,如有海外自主创业经验者可优先考虑;(四)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3年;(五)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留学人员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六)企业法人诚信守法,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推荐名额根据人力社保部名额分配,拟推荐2-3位候选人参加全国评选。
三、支持额度“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的项目分为重点类和优秀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于入选重点创业项目的留学人员企业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于入选优秀创业项目的留学人员企业给予20万元的资金支持。
我市将按照要求提供相应配套资金支持。
四、申报材料和程序申请人填写《中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申请表》一式三份,表格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网站(http://)或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下载。
各推荐单位负责对申请人、创业项目和其他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进行初评,确保各项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并将初评审核通过的创业项目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人选材料报送市人力社保局流动调配处。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第二批拟支持项目公示的通知-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第二批
拟支持项目公示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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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2019年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第二批拟支持项目公示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经一〔2017〕1926号)相关要求,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组织了2019年第二批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目前已完成项目审查和评审工作,现将第二批拟支持项目进行公示。
为便于社会监督,公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2019年9月26日起至2019年10月10日),接受社会各界对拟支持项目提出的异议和举报。
对拟支持项目持有异议或进行举报的,请于公示期间与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联系,同时将书面意见传真或电邮至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并提供证明材料及联系方式。
附件:2019年北京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第二批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拟支持项目
联系人:机关纪委电话:************;
中小企业处电话:************;
传真及邮箱:************,**********************.cn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9月26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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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申报工作
的通知
根据《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北京海外学人中心将于近期启动2019年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以下简称“开办费”)申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人员
申报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的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并于近期回国,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
2、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出国进修或做访问学者;
3、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
4、在国外取得学士学位的优秀海外留学人才。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报人创办的企业符合本市产业规划,属于北京市重点发展和重点扶持的行业,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2、申报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注册地点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3、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申报人本人或其留学人员创业团队出资的企业注册资金现金资产额度不少于人民币30万元;
4、申报人创办的企业成立时间须在2018年1月1日以后。
三、提交材料
申报人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申报表;
2、商业计划书复印件;
3、在国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国外学位证书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进修或做访问学者的留学人员,需提供出国留学邀请件和驻外使领馆开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护照原件及复印件(首页、留学期间所有留学签证页及出入境记录页,如有多本护照须提供留学期间护照及目前有效护照);
6、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工商部门备案的全部公司章程原件及复印件;
8、验资报告(须带有银行询证函原件,如有多份验资报告请一并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设立至今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0、企业开办过程中的相应材料(包括不限于实际经营地址的租赁协议、租赁发票、其他支出票据及其他证明企业实际运营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1、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如申报企业拥有自主技术、知识产权、高新技术认定则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申报表》(材料1)和商业计划书(材料2)装订成册,一式五份;其它相关材料(材料3-11)一份,分别按以上顺序用浅色封面无线胶装成册。
全部材料需每页加盖企业及推荐单位公章。
四、申报程序
1、申请人登录“北京海外学人网”注册个人用户并填报信息,在申报期内通过系统生成申报表,将申报表及附件材料报推荐单位审核。
如无推荐单位的,可将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直接报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进行形式审查。
2、推荐单位审核申报人材料,填写对于申报人的推荐意见并在全部申报材料上加盖推荐单位公章。
如无推荐单位的,此项不填写。
3、推荐单位需填报《北京市留学人员创办企业开办费资助资金申报人员汇总表》,同时报送电子文本,并将复核后的申报表、附件材料及汇总表报北京海外学人中心进行形式审查。
五、时间安排及注意事项
1、开办费申报及评审时间:2019年拟组织三次申报及评审工作,分别在第
二、三、四季度完成。
2、各申报企业根据答辩、评审时间安排准时参加答辩,答辩时间10分钟。
3、对申报企业将酌情进行实地审核工作。
对于在申报评审不同阶段的弄虚
作假行为,将取消申报人及申报单位资格,并根据相应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