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开办费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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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企业“筹建期”、“生产经营开始日”的相关法规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1991】第085号

(此文件2008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七十四条规定明确:“税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说的经营期,是指从外商投资企业实际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至企业终止生产、经

营之日止的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1991]45号)第八条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

税税款。

2、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

十三、关于企业筹办期自批准筹办之日起的具体解释问题税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所说的“企业被批准筹办之日”,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日;对外资企业,是指开办企业的申请被批准之日。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其所签订的合资、合作协议、合同被批准之前,合资、合作各方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共同发生的费用,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准予列为企业的筹办费。

十四、关于税法施行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经营期开始日期的确定问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对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的解释规定,应自税法施行之日起执行。对在税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凡经当地税务机关依照原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确认其经营期开始日期的,可以不作变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

3、财政部财法字[1994]第003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

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前款所说的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4、财政部(95)财工字第2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

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现就

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

三、企业在筹建期间应执行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筹建期财会制度,包括费用开支标准等,并于3个月内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企业财会部门应依法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报送筹建期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在建工程、开办费明细表等。筹建期年度会计报表按主管财政机关的规定报送。

八、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资本支出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包括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支出。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

5、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

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关于实际经营期起始日期的确定问题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应以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的日期是在营业执照签发日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确定为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实际开始生产、经营之日。

6、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六、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计算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有多种提法,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

试营业。

7、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3]1239号)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

批复

2003年12月08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减免所得税起始日期的请示》(京国税发〔2003〕240号)

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 91号)执行以来,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企业取得的营业执照标明的设立日期在6月30日之前的,应以当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在6月30日之后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享受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个年度起计算。如果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还,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税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

另外,鉴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计算征收的,税务机关应按年审批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三年十一月十

八日

综合上述相关解释,“筹建期”是指经批准(或协议、合同生效)筹办设立至开始生产经营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止的期间,称之为“筹建期”。

不过有人也作出对不同具体行业的解释,可供参考:

对于筹办期的定义,应该是根据企业情况来定,一般应这么定义:

1)工业性质的企业,由于需要建设厂房等基础设施,所以要以生产设施建

设完毕,并且购进原材料进行生产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办期间。

2)商业性质的企业,一般以装修好商场、购进商品之前的时间,都是筹办

期间。

3)服务性质的企业,由于没有具体形式上的商品,以领取营业执照之前

的时间,都是筹办期间。

当然这些时间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有可能提前,也可能延后,比如说商业性质的企业或服务性质的企业,有可能也有基础设施的建设、装修期,那

就要把这时间推迟到装修完毕以后。

二、“开办费”应包括的范围和内容

1、财政部(95)财工字第223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有规定:“八、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发生的有关费用列入开办费,包括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企业筹建期发生的资本支出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包括购建机器设备、建筑设施、各项无形资产等支出。根据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应由投资者自行负担的费用亦不准在开办费中列支。外商投资企业签订合同之前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而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应由支出各方自行负担。”

2、《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1702 开办费科目使用说明明确:“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

值的借款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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