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费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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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办费的相关规定
企业筹建期间:
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限。
企业筹建期的确定在我国受税法影响较大。
以上所称“被批准筹办之日”,具体是指企业所签订的投资协议后和合同被我国政府批准之日。
以上所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之日”,具体是指从企业设备开始运作,开始投料制造产品或卖出同第一宗商品之日起,为企业筹建期结束。
其他企业可参照该规定。
对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确认,国家税务总局暂未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应按以下原则掌握:1、生产企业开始投料生产之日的月份,即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2、房地产企业应以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项目之日的月份,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如其首次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日期是营业执照签发之前,则应以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的月份作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3、其他企业或经营单位以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的月份,即为开始生产、经营月份。
公司的开办费具体内容
开办费包括企业筹建期间(即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限)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
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及利息支出。
一、开办费的列支范围
(一)开办费的具体内容
1,筹建人员开支的费用
(1)筹建人员的劳务费用:具体包括筹办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以及应交纳的各种社会保险。
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如医疗费等福利性费用,如果筹建期较短可据实列支,筹建期较长的,可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职工福利费予以解决。
(2)差旅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和外埠差旅费。
(3)董事会费和联合委员会费
2,企业登记、公证的费用:主要包括登记费、验资费、税务登记费、公证费等。
3,筹措资本的费用:主要是指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
4,人员培训费:主要有以下二种情况
(1)引进设备和技术需要消化吸收,选派一些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进修学习的费用。
(2)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费用。
5,企业资产的摊销、报废和毁损
6,其他费用
(1)筹建期间发生的办公费、广告费、交际应酬费。
(2)印花税
(3)经投资人确认由企业负担的进行可行性研究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与筹建有关的费用,例如资讯调查费、诉讼费、文件印刷费、通讯费以及庆典礼品费等支出。
(二)不列入开办费范围的支出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
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是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
筹建期间应当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等。
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
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了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用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
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
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
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3、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及“开办费”规定
旧制度: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
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将开办费
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
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规定:
6602 管理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的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薪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
商品流通企业管理管理不多的,可不设置本科目,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可并入“销售费用”科目核算。
企业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没有满足固定资产准则规定的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管理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二)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职工薪酬,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
薪酬”科目。
(三)行政管理部门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借记本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
发生的办公费、修理费、水电费、业务招待费、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诉讼费、技术转让费、研究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研发支出”等科目。
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按规定计算确定的应交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2007年11月28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第六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第七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2009年2月27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
行)
第九条、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会计准则与税法结合下的开办费的核算
开办企业,所得税都为查账征收,对开办期发生的一般性费用,可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开办期发生的一般性费用也可借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后,次月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摊销”科目,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
对开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等有扣除比例要求的费用,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不得借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科目。
公司设立当年开始生产、经营的,按税法要求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
公司设立当年未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亏损不算亏损年度,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份,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的一般性费用据实扣
除,记“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等科目的有扣除比例要求的费用,按开始生产、经营的年份取得的收入等进行比例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