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初衷是保护当事人原文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初衷是保护当事人原文(实用版)目录1.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初衷2.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具体措施3.立案登记制改革对当事人的保护作用4.我国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义正文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初衷立案登记制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在过去,我国的立案审查制存在一些问题,如立案标准不明确、审查程序繁琐等,这些问题限制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影响了司法公正。
因此,立案登记制改革应运而生。
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具体措施1.明确立案标准:改革后,立案标准更加明确,当事人只需符合法定的立案条件,即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简化立案程序:改革后,立案程序更加简化,当事人只需向法院提交诉讼材料,法院应当在收到材料后及时立案。
3.公开立案信息:改革后,法院应当公开立案信息,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立案情况,提高司法透明度。
三、立案登记制改革对当事人的保护作用1.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立案登记制改革降低了立案门槛,使得更多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提高司法效率:改革后,立案程序简化,法院工作效率得到提高,有利于当事人的案件能够及时审理,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3.增强司法公正:公开立案信息,让社会公众能够监督法院的立案工作,提高了司法公正性。
四、我国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义1.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立案登记制改革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2.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改革后,司法透明度得到提高,有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力,提升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
3.有利于推动全面依法治国: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治体系,推动全面依法治国。
总之,立案登记制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效率,确保司法公正。
立案登记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卓 凤 霞
摘 要 :2 0 1 5年 5月 1日起 ,全国法院正式施行 立案登记 制。立案登记 制既是 对现 行民事诉讼 法的一 次重大 突破 ,更是在 扩大 司法 权 、法治建设的道路上迈 出了一大步,它对 于扩大对公 民的 司法救 助力度 ,抑止行政权 力的过度 膨胀有着重要 的意义。但 是 由于立案登记 制度及相 关配套制度的不 完善 ,导致适用立案登记制 时存在一定 问题 ,需要我们在 实际操作 中不断 完善和改进 。 关键词 :立案登记制 ;立案审查制;起诉权 ;恶意诉讼 增幅最 大,同 比增 长 2 2 1 %。刑 事 自诉 登 记立 案 3 6 0 0件 ,同 比增 长 1 4 9 %。民事案件 登记立案 8 1 7 4 0 5件 ,同比增长 2 7 .8 %。 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早在立案登记制实施前就一直存在争议 ,目前 四 、实 行 立 案 登 记 制存 在 的 问题 ( 一 )案 件 数 量 急 剧 增 长 ,法 院 人 手 不 够 ,结 案 压 力 大 增 。从 人 员 对立案登记制的概念有两种 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 为 ,立案部 门相 当 于医院的挂号室 ,完全 只是登记 ,不负责任何审查 ,审查均 由审判庭 室 配置来说 ,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人员配置均较少 ,实行立案登记 制后 负责 ;第二种观点认 为 ,立案登记制不代表立案部门完全不用 审查 。立 导致立案庭及业务庭室的工作急剧增加 ,法官 的工作压力增 加 ,导 致工 案部 门收到案件同样要进行 审查 ,但是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不能进 行 作效率 降低 的情形 。 实质审查 ,而且对当事人的起诉材料必须接受 ,并予以登记。 ( - )由于立案缺少审查 的过程 ,所 以虚假诉 讼 、恶意诉 讼 、无理 我 国最高院对立案登记制概念 有完整陈 述 ,认 为立案 登记制是 指 , 缠诉 等案 件 出现 。 法 院对 当事人 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 ,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除了意 ( 三 )现在立案登记的明细规则未 出 ,导致 当事人 对立案 登记 的理 见规定不予登 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 解偏 差 ,尤其是 当事人对立案登记理解 为来案登记 ,认 为只要交送材 料 证 。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从最高 给法院 ,法 院不进行任何审查就予以立案。另外 ,立案登记 的标准 尚未 院的解释来看,我国对立案登记制的定义采纳的第二种观点。 统一 ,不规 范的诉状形式 、混杂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 由等情形 出现 ,既 不利于案由的确定 ,又不利于法官对案件的具体办理 。 ( 二 )立案登记制的特征 分析 五 、完 善 立 案 登 记制 的建 议 从 立案登记制 的相关规定分析 ,我国立案登记制具有以下特征 : l 、不得拒收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 ,并 出具 书面凭证 。 ( 一)加 强司法保 障和审判管理。加 大对法 院的经费装 备和人力 资 2 、立案登记制 同样要进行 审查 ,但仅仅 是形式审 查 ,取消所 有实 源保障的力度。完善审判绩效考核体 系 ,如将结 案率不列 为考核指 标。 质性 或实体性 的立案审查 。 另外 ,要加强对法官 的培 训 ,努力 提高法 官 的素质 以适 应新形 势 的要 3、实行 “ 首问负责 制” 。即最先 接受诉 告的任何 机关 有义务 先预 求 。同时 ,还要发挥我国独有的人 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 ,聘请专 业人 立案并 辅导 当事人补充完成一切法定立案要件 ;对 于不 属于本机关管辖 士担任人 民陪审员 ,提高人民陪审员 的出庭率 ,借以弥补法官 在某 些专 的诉 告 则有 义务辅助 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办完立案手续 。 业领域知识储备的不足。 ( 三 ) 立案 登 记 制 与 立 案 审 查 制 的 比较 分析 ( 二 ) 建立 健全 对虚假 诉讼 、恶意诉讼 、无理缠 诉 行 为的 惩 治机 制 起 1 、立案审查制的分 析。在实行立案 审查制时 ,法 院除 了对法律 规 诉 ^应对自身起诉不合法完全承担不利后果 。首先,对于因虚假诉讼、恶意 驳回 起诉的案件,不应再予 以退还 定的起诉条件审查外 , 受 到涉诉信访 、审判及绩效考核等压力下 ,对 于 诉讼、无理缠诉行为而被裁定不予受理、 些矛盾大或疑难复杂案件一般在立案阶段不予立案 ,而且 不下 “ 不 予 案件受理费 ,或者只能退回一半。其次,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 受理裁定” 。这种做法 除增加 当事人 诉讼负 担外 ,有时让 当事人感 到告 手段隐瞒重要事实 ,取得立案登记 的,人 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 状无 门,严重影响了人民法 院形象 和法治精神 。 款、 拘留 等制裁。再次,对起诉人明显滥列被告、 第三人,因此给应诉 的被 2 、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 的区别。立案 审查制 的过 度适用 ,导 告、参加诉讼的第三 ^ 、 造成的费用损失,应当由起诉 人赔偿 。 ( 三) 法院要在发挥审判功能的 同时,进 一步 完善 调解 、仲裁 、行 致 当事人的诉权受到严重影响 , 法 院的司法公信力一度低于上 访 ,立案 登记制的改革可以说是我国司法 改革 的第一步 ,也是最重要 的一步。两 政裁决 、行政复议 、诉 讼 等有机衔 接 、相 互协调 的 多元化 纠纷 解 决机 者具有 以下不 同之 处 : ( 1 )诉讼起 点不同。立案 审查制下 ,诉讼 起点 制。首先 ,加强诉前调解工作 ,有效利用多元化解社会 矛盾的方法在诉 是法 院决定立案 时。立案 登记制 下 ,诉状 提交 给法 院时 ,诉 讼就 开始 前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以缓解决 审判压力 ,实现 司法便 民服务 。其次 , 了。( 2 )立案条件不同。立案审查 制下 ,各级法 院对 当事人起诉 能否立 加强速裁 、小额诉讼及简易程序等案件适用 ,以便有 充分的人力 、物力 案 的审查尺度存在标准不一的问题。立 案登记制下 ,当事人 只要提供符 去解决复杂 、疑难 、社会深层次 的矛盾 ,减轻法官压力。再次 ,通过建 合形式要件 的诉 状 ,法 院应 当一 律 接收 ,并 在规 定期 限 内依 法 处理 。 设功能强大 、资源充足 的诉调对接平台和形式多样、运行规范的诉调对 ( 3 )对当事人起诉 权的保 障不 同。立 案登记制下 ,法 院一律接 收诉状 , 接机制 ,减轻当事人诉 累 ,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 当事人依法无障碍行使诉权 ,体现了对 当事人起诉权 的充分保护。 ( 四) 建立健全诉讼服务 中心配套建设 ,并充分发挥 诉讼服务 中心 二 、立 案登 记 制 的 功 能 分 析 的作 用。在诉讼服务中心为商事调解组织 、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 具有 从微 观角度来说 ,立案 登记 制有利 于保 障人 民诉权 、减少涉 诉信 调解职能的组织开展调解 工作搭建平 台。 访 。在立案登记制下 ,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 的诉状 ,人 民法 院 ( 五)加 强立案监督 ,强化责任追 究。一 是加强法 院 内部监督 。包 应当接收 ,并在规定期 限内依法处 理。必须做到 有案必立 、有 诉必理 , 括法 院加强 自查和上级人民法 院依法进行监督 。发现有干扰依法 立案等 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 。而且 当事人诉争通过法治轨道解 决 ,涉诉信访 自 违法行为 ,对有关责任人员 ,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造成严重 后果构 然 不 会作 为 矛盾 化 解 的 主要 出 口而 频 繁 发 生 。 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二是 依靠 人大 、政协 、检 察机 关 的监 从宏观角度来看 ,立案登记制为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奠 督 。三是 自觉接收社会监督。通过全面推行立案公开 ,将立 案活动晒在 定了坚实基础。司法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途径,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 阳光下 ,规范立案 。( 作者单位 :吉 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利保护的重要机制,因此司法 的大门应 始终 向公众敞开, 不得故意设置障 参考文献 : 碍。立案登记制降低了这座大门的 “ 门槛” , 从事前监管改为事后审查。这 [ 1 ] 魏文超:《 民事立案制度研究》 ,中国 政法大学博士论文, 2 O O 8 年 既实现了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的 诉讼主体地位,也是法治思维的体现 。 [ 2 ] 陈丽琼: 《 我国民事立 案审查方式要论》 ,湘潭大学硕士论文, 2 O 0 8 年 三 、立 案 登 记 制 实 行 现 状 [ 3 ] 卫 民著 :《 诉讼权研 究》 ,法律 出版社 , 2 0 0 3年 O 8月第 1版 据统计 , 自实施 立 案 登 记制 一个 月 以来 ,全 国法 院共 登 记 立 案 [ 4 ] 《 最高 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 o 1 5 年 1 1 3 2 ��
立案登记制下的诉权变革
立案登记制下的民事诉权变革赵云维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 210014摘要:诉权是当事人维护私权,寻求司法救济的钥匙,是其进入诉讼程序并进行一切诉讼行为的依据。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得诉权模式发生变革,并正在推动其它相关制度的重构。
本文中,笔者将就立案登记制内涵、制度背景、其与审查制之间的关系、制度价值、立案登记制下诉权变革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所推动的诉权其它制度重构,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应注意的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树立对立案登记制的正确认识,着有实效地解决“起诉难”的问题。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表现形式、诉权一、立案登记制基本内涵与制度背景(一)基本内涵在立法层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立案”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而在民事诉讼法理论层面,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立案是指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决定是否将某一问题作为一种责任予以追究的社会行为;狭义上的立案是指有关组织或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处理并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所经过的程序(引用:1)。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立案是狭义上的立案,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诉状并依法审查受后决定是否受理的活动。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后,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就原告提交的诉状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符合形式要件的,予以登记立案,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可以无障碍地获得司法的救济。
(二)制度背景1.党的政策背景2014年10月28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此为立案登记制改革首次出现在党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政策文件中,该司法改革基本路径是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诉权保护状态。
2015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5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年施行) 专家解析修改后行政诉讼法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作出的首次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四、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含义: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背景: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 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二)项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3]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特点:相对于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立案审查制,练等级制是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其有5立4不立的规则(详情度娘),具有专门的立案程序和配套机制,在监督方面也做到内外结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的特点。
立案登记制的主要区别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立案审查制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
立案登记制下的行政“滥诉”之认定
立案登记制下的行政“滥诉”之认定李凌云【摘要】立案登记制实行以来,已将更多行政争议纳入司法程序之中,但也引发了人们对行政“滥诉”的忧虑.对行政“滥诉”乱象进行治理之前,应先确定标准去认定何为“滥诉”,否则很可能会混淆“滥诉”与非“滥诉”案件,将某些正当诉求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认定当事人构成行政“滥诉”,应当看其是否具备主观故意、扰乱司法秩序等要件.行政“滥诉”表现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典型特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频繁、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了干扰等则不属于这一行为.法院对一起行政案件是否构成“滥诉”发挥着关键作用,当前阶段法院应以审慎的理念对待行政“滥诉”.【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25)004【总页数】5页(P81-85)【关键词】立案登记制;行政诉讼;滥诉;认定标准;治理【作者】李凌云【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4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2014年11月,立案登记制成为《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开始施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一周年以来,已将更多行政争议纳入司法程序之中,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畅通了渠道,在很大程度上破解了饱受诟病的立案难困境。
①20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第一个月时间里,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同比增长29%,其中行政案件增幅最大,同比增长221%。
参见罗书臻:《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首月情况:立案数超百万当场立案率达9成》,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10日第001版。
伴随着“民告官”案件显著增加,也引发了人们对行政“滥诉”的忧虑。
关于行政“滥诉”的概念,学界暂无明确的定义,笔者尝试为其厘定一个初步的含义,即这是指当事人滥用行政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扰乱诉讼活动秩序,损害了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的非理性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5年4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5〕8号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立案登记制度的规定
立案登记制度的规定指导思想(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落实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实行制定机关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的建议审查制度,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做到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法官员额述职报告
法官员额述职报告法官员额制是指法院、检察院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法院的法官、检察官的人员限额。
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你搜集的法官员额述职报告,希望你喜欢!法官员额述职报告篇1 “深入推进中央部署的重大改革试点,认真落实人民法院65项改革举措”“修订检察改革五年规划,出台司法责任制等改革文件23件”……016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攻坚之年。
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13日分别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的工作报告中,人们听到了法治建设稳步前行的铿锵足音,也清晰感知到中国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筑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坚定决心。
攻坚之路:动真碰硬,夯实司法根基、提升司法效率 01x年11月,湖北三级检察机关的3952名现任检察官经历了一场特殊的“入额”考试。
2016年3月1日,通过遴选的检察官们面向国旗、国徽,左手握紧宪法,右手握拳举起,庄严宣誓。
“员额制”,这项让法官和检察官队伍“重新洗牌”的改革,触及司法人员切身利益,成为201x年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缩影。
人们从今年“两高”报告中看到,“坚持问题导向”,实现“着力破解难题”的不断攻坚,是一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最大亮点。
推动改革,首先要夯实根基。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其中的司法责任制更被喻为“牛鼻子”。
“出台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相关试点法院审判质效明显提升。
”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201x年,检察机关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体系。
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
“司法责任制最终将建立一套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司法更加公正高效。
新行诉法及司法解释
新行诉法及司法解释“九大亮点”-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副院长张志学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政诉讼法施行24年来进行了首次修改,亮点颇多。
如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展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完善行政诉讼证据制度、建立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设立简易程序制度、强化行政诉讼执行等。
这些新规定,有望切实解决行政诉讼中存在的“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对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今年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进行了细化,进一步制定了便于人民法院操作的具体规程。
亮点一:行政诉讼不再“门难进”省法院行政庭庭长袁瑞玲介绍,行政诉讼法是一部保障“民告官”的法律。
当前,行政诉讼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立案难。
由于受案范围有限,行政争议产生后,老百姓到法院寻求救济却立不上案,导致许多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争议进入信访渠道。
新法为解决行政诉讼“门难进”的问题,从五个方面加强了对当事人起诉权利的保护:一是新法第三条明确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审理。
二是新法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将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强化受理程序约束,即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裁定书,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三是新法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即如果法院在立案过程中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投诉。
四是新法第十二条扩展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纳入了受案范围,保护的权利范围扩展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与法院立案登记制度
为了解决行政诉讼制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 、 不适应的问题 , 是为了解决行政诉讼 中存在的突出问
题 ,其 中之一 就是广 为 诟病 的 “ 立 案难 ” 。新 行 政诉 讼法 体 现 并落实 了党 的十八届 四中全 会通过 的 中共 中央关于 全面推 进依法 治 国若干 重大 问题 的决 定 的精神 ,改 革法 院案件 受理制 度 ,变 立 案 审查 制为立 案登记 制 , 对 人 民法 院依 法应该 受理 的案件 , 做 到有案必 立 、 有诉 必理 , 保 障当事人 诉权 。
立 案登记 制度 涉及 的三 个方 面 ,作一 些基 础性思 考 。
一
。
立案登记制度应 围绕诉权 保护保障 ,破解 旧存 难题
原 行政诉讼法》第 4 2 条对法院立案规定的极为简单, ① 后来虽然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
华 人 民共和 国行政诉 讼法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第 3 2 条, 对 其进行 了规 定 , ② 但 立法上 留下了制度 漏洞 , 即立案 前 的审查过 于严格 、接诉 后不作 答复无 处理 结果 、起 诉状 的反 复补正 、不接 收起诉 状等 。某些 现实 现象 ,也放 大 了制度设 计 上的缺 陷 ,如有 的行政 纠 纷产生 后 ,行政 机关不 愿 当被 告 。行政 诉讼 面 临的 “ 三难 ” ,最 突 出的是 立案难 ,社 会反 响剧 烈 。 新 法 完善加 强 了对 当事人 的诉权 保护 ,新 法第 3 条第 l 、2款规 定 ,人 民法 院应 当保 障公 民、法
服 的 ,可 以提 起 上 诉 。
② 《 解释》第 3 2 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 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 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 当在 7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 当在 7日内裁定不予爱理 。 7日内不 能决定是否受理 的,应 当先予受理 ;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 诉条件 的,裁 定驳 回起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11.01•【文号】•【施行日期】2017.11.0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情况的报告——2017年11月1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工作情况,请审议。
全面深化司法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改革。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为深化司法改革指明了方向。
2014年至2017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38次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48个司法改革文件,其中涉及司法责任制改革、立案登记制改革、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等法院领域的重要改革方案31个,为人民法院推进司法改革提供了根本遵循。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听取专项报告、授权开展试点、修订完善法律等方式加强监督,为司法改革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中央政法委加强领导和顶层设计,强化改革督察,促进各项改革政策落实落地。
中央有关单位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支持配合,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改革创造了有利条件、营造了良好环境。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七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定不移推进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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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参谋工作总结范文每日一练(2023.12.7)2023年零根底备战____的必过技巧一、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设中只有一个答案,多项选择、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本局部每题1分,共10分。
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的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法治体系,建立社会法治国家。
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和总目的的理解,哪一选项是不正确的?A.依法治国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B.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才能现代化的必然要求C.总目的包括形成完备的法律标准体系和高效的法律施行体系D.通过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为建立和开展中国特色社会法治国家提供保障2、卡尔·马克思说:“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对于这句话,以下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政治、经济、文化等〕没有关系B.法官的裁判权不受制约C.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但必须是法律的奴仆D.在法律世界中〔包括在立法领域〕,法官永远是其他一切法律主体〔或机构〕的上司3、现代陪审制发于英国并长期作为一种民主的象征被广泛运用。
关于英国陪审制度,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陪审团职责是就案件的程序局部进展裁决B.法官在陪审团裁决根底上就事实和法律适用进展判决C.对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D.法官无权撤销陪审团裁决4、根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关于我国行政区划变更的法律程序,以下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县欲更名,须报该县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B.乙省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应由全国人大审议决定C.丙镇与邻近的一个镇合并,须报两镇所属的县级政府审批D.丁市局部行政区域界限的变更,由国务院受权丁市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5、为大力开展交通,某市出资设立了某高速公路投资公司。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09.08•【文号】法[1999]186号•【施行日期】1999.09.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1999年9月8日法[1999]1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于1999年8月23日至26日在吉林省延吉市召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领导、主管立案工作的庭长及会上介绍立案工作经验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的代表共计100人,参加了座谈会。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XXX出席会议并讲话,最高人民法院告诉申诉审判庭庭长纪敏主持会议。
会议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总结交流立案工作的情况与经验;研究部署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案工作;贯彻落实不久前在上海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关于积极推进人民法院改革的精神,探索深化、发展立案工作的新路子,实现立案工作跨世纪的新发展。
会议达到预期目的。
现纪要如下:一、会议充分肯定了各级法院立案工作所取得的显著成绩与经验。
自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来,特别是1998年7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肖扬院长明确提出年内全部实行“三个分立”,坚决纠正三个不分的做法以后,在各级法院领导和立案干部的共同努力下,立审分立的落实摆上议事日程,立案工作切实得到了改进和加强,工作局面有了很大的改观,为服务大局、维护司法公正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主要表现:(一)不断加深对立审分立的认识,全面推行立审分立,各级法院普遍设立了立案机构,立审分立的格局已经形成。
据今年6月份对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424个法院的统计,已有3315个法院成立了立案机构,实现了全部或部分的立审分立,占96.82%。
写给最高法院长周强一封信
写给最高法院长周强一封信
尊敬的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
您好!
近日在网上看到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姜启波介绍,自2015年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截至2017年8月31日,全国法院登记立案数量超过3900万件,同比上升41.23%。
当场登记立案率超过95%,立案渠道全面畅通,“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抬高门槛”问题基本根除。
姜启波还表示,人民法院始终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从群众需求出发,不断提升司法便民利民工作水平。
进一步改革工作机制,简化立案程序,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
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
看到这些成绩,我们真心的为人民法院点赞!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让人想到了现实中还存在的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故写信给您!
20xx年辽宁东港宫绍洪等人响应党中央复兴中华文明的号召,自觉自愿以武强年画这部“东方的圣经”为载体,传承学习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他们倡导五爱(爱党、爱国、爱中华、爱领袖、爱人民)、三范(道德的模范,奉献的模范、仆利有请的模范)践行科学发展观。
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责任是维护法律的公正庄严、警示教育、法树正气、营造和谐。
在十九大报告中我们看到公正人性法的民仆之在,我们坚信您一定能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记初心,不忘使命,一定能为百姓主持公道。
因此,恳请您高度重视此案,重新立案、重新审理,还事实真相。
此致。
法官入员额述职报告
法官入员额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是一个展示自己工作能力的窗口,能更好的进行工作之间的交流,店铺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法官入员额述职报告,希望对你有用!法官入员额述职报告篇1“深入推进中央部署的重大改革试点,认真落实人民法院65项改革举措”“修订检察改革五年规划,出台司法责任制等改革文件23件”…… 2016年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攻坚之年。
从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13日分别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的工作报告中,人们听到了法治建设稳步前行的铿锵足音,也清晰感知到中国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筑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坚定决心。
攻坚之路:动真碰硬,夯实司法根基、提升司法效率201x年11月,湖北三级检察机关的3952名现任检察官经历了一场特殊的“入额”考试。
2016年3月1日,通过遴选的检察官们面向国旗、国徽,左手握紧宪法,右手握拳举起,庄严宣誓。
“员额制”,这项让法官和检察官队伍“重新洗牌”的改革,触及司法人员切身利益,成为201x年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缩影。
人们从今年“两高”报告中看到,“坚持问题导向”,实现“着力破解难题”的不断攻坚,是一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最大亮点。
推动改革,首先要夯实根基。
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四项改革,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础性制度性措施,其中的司法责任制更被喻为“牛鼻子”。
“出台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意见,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法官在职责范围内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最高法工作报告指出,“相关试点法院审判质效明显提升。
”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201x年,检察机关健全检察权运行机制和司法责任体系。
实行独任检察官或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组织形式,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
“司法责任制最终将建立一套标准体系,进一步强化司法人员办案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司法更加公正高效。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人大会副主任谢勇说,“无论从已有经验的角度还是从实际操作标准的角度看,司法责任制的建立还需要克服不少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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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活着的法律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意见指出,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意见规定,登记立案针对的是人民法院的初始案件,对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诉,不适用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无法判定的,先行立案。
不符合形式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对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予登记立案。
意见同时提出,要健全配套机制,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让更多的矛盾纠纷通过非诉方式处理。
要探索建立司法诉讼的庭前准备程序,完善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
促进各类纠纷案件快速审结,节约司法成本,减轻当事人诉累。
意见强调,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及时回应。
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举措。
推进这项改革,有利于从制度上、源头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