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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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编目录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25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35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7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83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99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7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27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55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350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88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633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431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721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710附录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三农“于律师为展的指导意见详目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第三节报批备案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权交易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第六节工商登记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第三章法律意见书附则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定义与概述第二章收购程序概述第三章收购预备第四章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第五章收购意向达成第六章收购执行第七章收购合同的履行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风险投资业务第一节风险投资概述第二节投资预备阶段第三节投资意向阶段第四节尽职调查阶段第五节投资协议签署阶段第六节投资协议执行阶段第七节资本退出阶段第二章股权激励业务第一节股权激励操作模式及要素第二节股权激励的尽职调查第三节股权激励方案的制作及实施第四节法律意见书与股权激励操作中的注意事项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三章裁定重整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四章裁定和解后的管理人职责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第六章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合作社的设立及变更第二章成员权利义务的设定第三章设计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第四章合作社各项制度的建立第五章合作社清算解散阶段的法律服务第六章法律政策宣讲和其他注意事项6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权利设定登记过程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国家租赁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四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节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六节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律师业务第四章土地注销登记中的律师业务第五章土地权属争议业务中的律师业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土地权属的确定第三节土地权属争议中的律师业务第二编律师办理土地征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征收的程序第三章征地的费用补偿和人员.安置第一节征地补偿费用第二节被征地人口的安置第三节征地补偿协议第四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听证法律业务第五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裁决法律业务第六章律师办理土地补偿争议行政复议法律业务第七章律师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的诉讼第一节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第二节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三编律师办理土地储备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土地储备的基本程序第三章律师审核土地储备合同应注意的问题第四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的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业务操作指引第三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章律师办理国有土地租赁业务操作指引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业务操作指引第五编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一般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风险监管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登记第三章律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转让特殊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房地产项目转让(含在建工程转让)第二节项目公司股权转让第四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抵押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第五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设定出租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第三节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登记第六章律师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业务的操作指引第一节对拟投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投资合作项目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合同第三节投资合作中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四节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合作常见问题处理第六编律师办理涉外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境外投资者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一节外商参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的特殊要求第二节外商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外资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一节境外投资者并购的一般要求第二节外资股权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三节外资资产并购境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审批第四章其他涉外土地法律业务第一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第二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第三节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审批第四节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备案第七编律师办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农村集体土地的法律制度第二节耕地保护制度第三节基本概念界定第二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第一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第二节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第三节非农建设用地第三章农村宅基地第四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二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具体流转第三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及解决第五章城中村改造的法律问题第一节城中村改造中的法律关系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附则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房屋拆迁前期准备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律师代理拆迁人、拆迁单位在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三节律师代理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城市房屋拆迁前期准备阶段的工作第二章房屋拆迁评估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第三节拆迁估价过程中律师法律业务的工作内容第三章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第三节被拆迁房屋面积的确定第四节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标准第五节特殊对象的补偿与安置第六节货币补偿款的分配第四章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过程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裁决申请与受理阶段第三节裁决审理阶段第四节行政强制执行阶段第五章农村房屋拆迁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及补偿第三节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第四节农村房屋拆迁评估第六章行政复议与诉讼中的律师实务第一节拆迁行政复议第二节拆迁诉讼第三节律师在拆迁诉讼中的举证附则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工程招、投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招标第三节投标第四节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节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第三章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第一节合同的类型第二节合同主体.适格性第三节合同的主要内容第四节合同各方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第五节与合同订立有关的其他事项第四章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合同交底第三节建设工程工期管理第四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第五节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供应第六节建设工程签证与索赔管理第七节建设工程工程款的确认和支付第八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第九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第十节建设工程造价第十一节建设工程保修第十二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的争议解决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认定第二节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解除第三节建设工程合同常见纠纷第四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第五节涉及建设工程价款、质量、工期纠纷的司法鉴定第六章其他第一节律师尽职调查第二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第三节FIDIC合同条件第七章附则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十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十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四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买受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非诉讼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十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十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类型商品房的区分及要点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大产权证)、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初始登记的办理第四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五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开发商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阶段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节目的、概念、指导范围第二节现有立法及相关规定第一章律师办理建设单位委托前期物业管理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前期物业服务公司的选聘第二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的业务第二章律师办理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为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约期物业管理法律服务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律师为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提供法律服务第二节律师办理为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运作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四章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基金)第一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纳与续筹第二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第五章物业管理纠纷第一节物业管理纠纷范围、分类及特点第二节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附则1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项目立项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项目立项第二节项目发起人的主体资格第二章项目投资人招投标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投标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三章特许经营协议内容审查法律服务第一节特许经营权第二节履约担保第三节融资第四节土地使用权第五节项目建设第六节项目设施运营与维护第七节项目发起人购买服务第八节项目设施移交第九节.特许经营协议终止、变更和转让第四章特许经营项目投资建设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五章特许经营项目运营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第二节为项目发起人提供的法律服务第六章项目移交阶段法律服务第一节项目移交委员会第二节项目移交条件审查第三节项目移交内容1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总则第一章案件的受理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第四节收费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内容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第三节调解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第八章非诉讼业务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附则附录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1第一章国有企业改制业务/3第一节尽职调查与编制《尽职调查报告》/3第二节编制《改制方案》与《职工安置方案》/6第三节报批备案/10第四节产权转让与产第六节工商登/14第五节政策文件的制定与改制辅导/12权交易.记/15第二章相关公司治理业务/17第三章法律意见书/的经营情况、组织结构图等);10.2.2改制的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0.2.3改制后企业的发展前景和规划;10.2.4改制的基本原则;10.2.5拟采取的改制形式;10.2.6国有产权受让、资产及债务处置的方式和条件;10.2.7职工安置;10.2.8党、工、团组织关系的处理;10.2.9股权设置及法人治理结构;10.2.10改制工作的组织和领导;10.2.11改制实施程序和步骤。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2011-10-14 10:24:28)为对律师从事《合同法》项下的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回避执业风险,特提供本指引供业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包括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或作为合同主体一方的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委托人一方外的利益相对方。

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方面等目标。

1.4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取得财产、工作成果、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转移财产或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的方式,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1.5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

在实际工作中,应充分注意买卖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

1.6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2.1 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

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涉及面。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指导律师在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依法履行职责,全面了解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所涵盖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制订本指引,供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时参考适用。

第二条律师经所在律师事务所指派,并征得当事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起草、审查、修改买卖合同,参与买卖合同各方的谈判,监督和见证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出具律师意见书、律师见证书等法律文书;担任原告、被告、第三人或仲裁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的代理人,可以结合当事人的授权范围,参照本指引办理。

第三条律师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应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契约自由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将律师个人的意志强加于当事人。

但对当事人的主张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应书面予以提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拒绝代理。

第四条律师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应本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承办买卖合同法律事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遵循公平原则,促进各方当事人的交易。

第六条律师在承办买卖合同相关法律事务过程中,需要当事人配合方可完成的法律事务,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第七条律师经双方或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可以承办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事务,但应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对任何不利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行为应予以书面释明并经当事人认可。

涉及当事人利益冲突的难以调整的,应自行回避。

第二章非诉买卖合同法律事务中律师的职责第一节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资信调查第八条本指引所称资信调查,是指律师接受买卖合同当事人委托,对当事人一方、相对方或各方买卖合同签订、履行能力、履约风险等相关事宜,通过对当事人提供材料的审查及必要的调查,以律师专业角度,提供分析、判断意见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九条律师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提交与买卖合同有关的资料,并约定提交的时间。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一、引言中华律师协会作为中国律师行业的组织和管理机构,为了规范律师的业务行为,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制定了《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本指引旨在为律师提供详细的操作指南,以便他们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律师业务操作流程2.1 案件接受与调查1.律师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与当事人取得联系,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进行初步调查。

2.律师应当与当事人充分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意愿和诉求,并根据情况提出专业的建议。

3.律师在进行案件调查时,应当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并进行合法合规的取证工作。

2.2 法律分析与策划1.律师在收集到案件的相关材料后,应当进行法律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依据和争议焦点。

2.律师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并与当事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

3.律师应当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进行预判,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2.3 诉讼代理与辩护1.律师在进行诉讼代理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在进行辩护时,应当针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进行合理的辩护论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律师应当与法庭、检察院、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

三、律师业务操作的注意事项3.1 保护当事人权益1.律师在进行业务操作时,应当始终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首要任务,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选择,不得违背当事人的利益进行操作。

3.2 保持专业素养1.律师应当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

2.律师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行为。

3.3 保守客户机密1.律师应当严格保守客户的机密信息,不得泄露客户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2.律师应当建立健全的信息保护制度,确保客户的信息安全。

3.4 提供优质服务1.律师应当以客户满意度为目标,提供高质量、高效率的法律服务。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讨论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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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制定目的2.概念界定3.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4.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前提和要求5.本操作指南的业务适用范围第二章新建商品房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概念界定3.适用范围第二节商品房认购(预订)1.签订认购(预订)书的前提条件2.认购(预订)协议基本内容3.定金的处理第三节商品房销售广告1.广告审查2.禁止发布销售广告情形3.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第四节商品房预售1.商品房预售条件2.申请预售商品房须提交下列材料3.无证预售的风险第五节商品房现售1.商品房现售条件2.返本销售的禁止和售后包租的限制第六节商品房买卖合同1.签约前审查2.签约时买受人的知情权和开发商的义务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4.面积差异的处理5.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6.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7.预购商品房的转让8.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9.诚信失守的惩罚第七节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1.商品房的代理销售2.商品房的包销第八节商品房买卖的贷款1.商品房买卖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或保险合同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3.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各地的条件不尽相同,以北京市为例4.商品房住房贷款额和期限5.非居住房屋贷款6.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节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1.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定义2.商品房的交付要求3.交付时应提供的文件4.商品房的保修责任5.商品房质量与合同解除第十节商品房的维修基金(资金)1.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2.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一节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1.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和不发生物权转移2.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3.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的办理时限第三章二手房(存量房)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定义3.适用范围第二节二手房买卖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中介合同1.概念界定2.房地产经纪公司和经纪人资格的审查3.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程序4.房地产经纪中的禁止行为5.房地产中介的收费6.中介服务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签章第三节对二手房交易的调查与审核1.权属审查2.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3.共有财产审查4.权利限制审查5.他项权利设置审查6.优先购买权审查7.审查二手房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8.境外人士买卖的限制9.律师要合理提示委托人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第四节二手房买卖合同1.合同内容2.二手房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3.维修基金的交割第五节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1.审核贷款、抵押协议2.审核担保、保险协议3.公积金贷款的限制4.非住宅房屋贷款5.二手房出让人存在贷款情况的处理第六节二手房买卖的监管1.保证交易安全的方法2.委托监管的操作第七节二手房买卖转移(过户)登记1.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2.登记应提交的材料3.登记的审核时限和权证的领取4.律师代办登记第四章商品房抵押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概念界定3.适用范围第二节对商品房抵押的调查与审核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主体审查2.抵押商品房的权属审查3.律师要审查所涉商品房有无下列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形第三节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的形式2.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3.涉外商品房抵押的公证4.抵押合同的变更5.抵押合同的终止6.贷款抵押率7.抵押合同不得约定的事项8.抵押商品房的保险9.权利凭证的保管第四节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登记)1.抵押登记的效力2.恶意拒绝登记的责任3.登记日期与抵押顺序4.抵押登记人的申请人和需提交的材料第五节最高额抵押1.以商品房设定最高额抵押2.最高额债权的特定化3.变更限额和期间的,清偿顺位后移第六节抵押的效力1.商品房租赁与抵押的效力2.附属物、从物、从权利与抵押权的效力3.商品房转让与抵押效力4.抵押商品房的拆迁5.抵押物拆除改建的限制6.查封与抵押效力7.抵押权的保全第七节抵押权的实现1.行使抵押权的条件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3.抵押物折价清偿应注意事项4.变卖、拍卖应注意事项5.注意优先购买权6.价款的清偿顺序7.多个抵押权人与清偿顺序8.多个抵押人与清偿份额承担9.抵押权的中止和消灭第五章商品房租赁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概念界定3.适用范围第二节出租人与出租房屋1.出租人2.出租的房屋应当具备的条件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4.律师办理房屋租赁业务首先要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和尽职调查5.境外人士租赁房屋的限制第三节租赁合同1.确认出租人、承租人的主体身份2.租赁合同3.审查租赁合同关键条款的内容并核实4.不定期租赁5.承租人的解约权6.出租人的解约权第四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1.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2.律师代办租赁登记备案第五节商品房售后包租1.售后包租的定义2.售后包租登记备案的问题3.售后包租的限制4.售后包租合同中应注意的特别事项第六节房屋转租、房屋承租权转让或交换1.房屋转租的定义2.转租的前提条件3.转租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4.转租期限的限制5.转租的限制6.房屋承租权转让或交换的定义7.房屋承租权转让或交换的条件8.房屋承租权转让或者房屋承租权交换的办理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1制定目的为规范和促进全国房地产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指导年轻律师广泛参与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要求,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主委员会制定本指南,供全国律师在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时作指导或参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目录总则第一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法律服务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审核与调查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要约与要约邀请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认购书与定金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一节合同对商品房基本情况的约定第二节合同对商品房面积和价格的约定第三节合同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约定第四节合同对质量标准与维修的约定第五节合同对精装修标准与样板房的约定第六节合同对付款方式与付款期限的约定第七节合同对设计变更与规划变更的约定第八节合同对商品房交付条件、交付程序及权属登记的约定第九节合同对违约责任的约定第十节合同对争议解决的约定第十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成立、生效、登记与备案第三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无效情形第四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履行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变更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让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终止第五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时不同第六章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按揭第七章商品房交付时间、交接(交付程序)与初始登记第一节商品房交付时间第二节商品房交接(交付程序)第三节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的办理与取得第四节物权取得风险(商铺、住宅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第八章诉讼、仲裁前的调解第九章律师为买受人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时自身风险的防范及相关内容第一节律师与委托方签订、履行委托协议及相关内容第二节律师为委托方提供法律服务时的操作程序第三节律师为买受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基本模式及内容第四节律师执业风险提示第二编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操作指引第一章诉讼与仲裁的一般规定第一节诉讼第二节仲裁第二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类型第一节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前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二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与成立时的纠纷及其处理第三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四节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变更、转让、解除、终止中的纠纷及处理第五节商品房交付与买受人房屋所有权证(小产权证)取得的纠纷及其处理第六节不同类型商品房的纠纷及处理第七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按揭纠纷及其处理第三章律师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诉讼法律服务的执业风险提示及相关内容第一节诉讼委托合同的签订第二节律师的执业风险提示附则总则第1条制订目的为更好地维护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指导全国律师办理有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非诉讼和诉讼法律服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在总结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本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的内容共包括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法律业务、破产管理人、业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法律业务、合同审查业务、土地法律业务、拆迁法律业务、建设工程法律业务、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二手房买卖业务、物业管理法律业务、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婚姻家庭业务、海商海事案件业务等16项、业务操作指引,执笔人均为本领域的优秀律师,并经过各专业委员会组织众多资深律师反复讨论后确定,对于律师从事各项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借鉴性,也是新从业律师最佳的学习范本。

律师业务指引和规范是一个开放的体系,在本次编选的16个指引之外,还将根据律师业务的发展状况和业务指引的编写成熟状况,不断推出新的指引和规范,并根据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内容进行及时的修订和更新,使之成为一个对全国的律师业务具有引领和指导作用的操作指引体系,推进律师业务领域的纵深拓展和律师执业能力的全面提升。

3图书目录编辑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7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8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9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0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1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1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4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5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16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附录1 中华全网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附录2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附录3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

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二手房)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二手房)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二手房)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目的和依据一、定义二手房是针对新建商品房以及房改时出售公房而产生的特有概念。

二手房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存量房屋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二、目的为律师提供二手房买卖服务提供标准化的服务程序,确保律师的服务质量,维护客户的利益。

三、二手房买卖的法律依据二手房的买卖,也就是转让房屋的所有权。

二手房的买卖应当依法进行,应当维护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手房买卖涉及的法律很多,但是一般来讲,会涉及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北京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等地方法规或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适用范围本指引的有关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二手房买卖。

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初次出售的服务,不适用该指引。

第二章买卖主体一、买方主体审查和规划二手房购买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于各种财产目的和利益,购买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购买。

也可以以他人的名义购买。

还可以设定房屋信托持有和管理房屋。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购买目的,提供优选方案供委托人参考,但是不能代替委托人决策。

二、卖方主体资格审查二手房转让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房屋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转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律师应当注意: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许出售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作为交易主体的特别审查律师应当注意二手房交易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审查(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交易的书面文件。

四、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特别审查二手房交易主体是国有的,应当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手房交易主体是集体企业的,应当审查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文件。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

「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来源:全国律协为对律师从事商务类合同审查业务提供基本参考依据,从而保证工作质量、规避执业风险,特制订本指引供律师从事相关法律服务过程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说明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供委托人进行决策、自行调整或商务谈判时参考的专业活动,不包括对文本进行修改。

1.2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当事人。

委托人并非合同当事人的,其合同利益相关方视为委托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合同中委托人一方的利益相对方。

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经济等方面的目标。

在委托人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交易目的视为合同目的。

1.4 由于合同审查业务与合同修改业务在质量要求和工作量上存在很大不同,合同审查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专业能力,以更正或注释、提问、评述等方式提出疑问、说明、提醒、建议、警告等意见,但并不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或对合同进行全面修改。

1.5 律师在从事合同审查业务过程中,应充分注意合同双方在风险与责任上的不对等性,并在合同审查的实际工作中根据委托人的需求、合同类型、重要性等情况选择实际工作中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1.6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律师因执业过错对委托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本指引可供审查非商务类合同时参考,但应注意在民事主体、法律环境方面的不同。

律师向委托人提供专项合同审查服务时,尤其应当关注本指引中提及的相关专有内容。

第2条合同审查中的一般原则2.1 律师在审查合同时应当注意,除了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需关注与合同的签订及履行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

(讨论稿)1.制定目的2.概念界定3.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4.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前提和要求5.本操作指南的业务适用范围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概念界定3.适用范围第二节商品房认购(预订) 1.签订认购(预订)书的前提条件2.认购(预订)协议基本内容3.定金的处理第三节商品房销售广告 1. 广告审查2. 禁止发布销售广告情形3.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第四节商品房预售1.商品房预售条件2.申请预售商品房须提交下列材料3.无证预售的风险第五节商品房现售1.商品房现售条件2.返本销售的禁止和售后包租的限制第六节商品房买卖合同 1.签约前审查2.签约时买受人的知情权和开发商的义务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4.面积差异的处理5.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6.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7.预购商品房的转让8.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9.诚信失守的惩罚第七节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 1.商品房的代理销售2.商品房的包销第八节商品房买卖的贷款1.商品房买卖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或保险合同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3.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各地的条件不尽相同,以北京市为例4.商品房住房贷款额和期限5.非居住房屋贷款6.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节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 1.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定义2.商品房的交付要求3.交付时应提供的文件4.商品房的保修责任5.商品房质量与合同解除第十节商品房的维修基金(资金) 1.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2.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一节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 1.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和不发生物权转移 2.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3.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的办理时限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定义3.适用范围第二节二手房买卖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中介合同1.概念界定2.房地产经纪公司和经纪人资格的审查3.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程序4.房地产经纪中的禁止行为5.房地产中介的收费6.中介服务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签章第三节对二手房交易的调查与审核 1.权属审查2.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3.共有财产审查4.权利限制审查5.他项权利设臵审查6.优先购买权审查7.审查二手房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 8.境外人士买卖的限制9.律师要合理提示委托人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第四节二手房买卖合同1.合同内容2.二手房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3.维修基金的交割第五节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 1.审核贷款、抵押协议2.审核担保、保险协议3.公积金贷款的限制4.非住宅房屋贷款5.二手房出让人存在贷款情况的处理第六节二手房买卖的监管 1.保证交易安全的方法2.委托监管的操作第七节二手房买卖转移(过户)登记 1.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2.登记应提交的材料3.登记的审核时限和权证的领取4.律师代办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概念界定3.适用范围第二节对商品房抵押的调查与审核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主体审查2.抵押商品房的权属审查3.律师要审查所涉商品房有无下列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形第三节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的形式2.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3.涉外商品房抵押的公证4.抵押合同的变更5.抵押合同的终止6.贷款抵押率7.抵押合同不得约定的事项8.抵押商品房的保险9.权利凭证的保管第四节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登记) 1.抵押登记的效力2.恶意拒绝登记的责任3.登记日期与抵押顺序4.抵押登记人的申请人和需提交的材料第五节最高额抵押1.以商品房设定最高额抵押2.最高额债权的特定化3.变更限额和期间的,清偿顺位后移第六节抵押的效力1.商品房租赁与抵押的效力2.附属物、从物、从权利与抵押权的效力3.商品房转让与抵押效力4.抵押商品房的拆迁5.抵押物拆除改建的限制6.查封与抵押效力7.抵押权的保全第七节抵押权的实现 1.行使抵押权的条件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3.抵押物折价清偿应注意事项4.变卖、拍卖应注意事项5.注意优先购买权6.价款的清偿顺序7.多个抵押权人与清偿顺序 8.多个抵押人与清偿份额承担9.抵押权的中止和消灭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概念界定3.适用范围第二节出租人与出租房屋 1.出租人2.出租的房屋应当具备的条件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4.律师办理房屋租赁业务首先要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和尽职调查5.境外人士租赁房屋的限制第三节租赁合同1.确认出租人、承租人的主体身份2.租赁合同3.审查租赁合同关键条款的内容并核实4.不定期租赁5.承租人的解约权6.出租人的解约权第四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1.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2. 律师代办租赁登记备案第五节商品房售后包租1.售后包租的定义2.售后包租登记备案的问题3.售后包租的限制4.售后包租合同中应注意的特别事项第六节房屋转租、房屋承租权转让或交换1.房屋转租的定义2.转租的前提条件3.转租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4.转租期限的限制5.转租的限制6.房屋承租权转让或交换的定义7.房屋承租权转让或交换的条件8.房屋承租权转让或者房屋承租权交换的办理程序第一章总则1-1-1 制定目的为规范和促进全国房地产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指导年轻律师广泛参与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要求,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主委员会制定本指南,供全国律师在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时作指导或参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1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1
9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255
10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350
1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488
12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633
1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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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说明
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是党和政府对律师工作的一项重要要求,也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重要工作之一。随着律师业务领域的不断扩展和深化,社会对律师服务专业化的要求愈来愈高。规范律师执业行为,防范律师执业风险,加强对律师业务指导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作为律师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一直致力于业务规范体系建设,并以专业委员会为依托开展业务规范和指引的课题研究和编写工作,先后发布了20件业务规范和业务指引,包括1997—2003年期间发布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律师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律师参与仲裁工作规则》、《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范》。
第六节国家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七节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八节国有建设用地抵押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九节国有建设用地出租权设定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章土地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中的律师业务
第三节出让、国家作价出资(入股)、国家租赁和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
第二节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法律业务
附则
8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第五章宣告破产后的管理人职责

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指引

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指引

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指引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起草,其目的为依法维护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服务质量及为律师提供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验,特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 本指引所称之“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品房而言的,是指房地产产权交易市场中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

已购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职工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设房屋等。

1.2 本指引所称之二手房买卖是指出卖人将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购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在该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本指引所称之买受人,系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出卖人,系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转移房屋所有权换取价款的交易方。

1.4 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

1.5 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代理,指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方面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1.6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咨询人员,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1.7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操作指引(讨论稿)---------------------------------------------------目录第一章总则1.制定目的2.概念界定3.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基本原则4.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的前提和要求5.本操作指南的业务适用范围第二章新建商品房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概念界定3.适用范围第二节商品房认购(预订)1.签订认购(预订)书的前提条件2.认购(预订)协议基本内容3.定金的处理第三节商品房销售广告1. 广告审查2. 禁止发布销售广告情形3.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第四节商品房预售1.商品房预售条件2.申请预售商品房须提交下列材料3.无证预售的风险第五节商品房现售1.商品房现售条件2.返本销售的禁止和售后包租的限制第六节商品房买卖合同1.签约前审查2.签约时买受人的知情权和开发商的义务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4.面积差异的处理5.套内建筑面积与分摊的共有面积6.规划、设计变更的处理7.预购商品房的转让8.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9.诚信失守的惩罚第七节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1.商品房的代理销售2.商品房的包销第八节商品房买卖的贷款1.商品房买卖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或保险合同2.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3.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各地的条件不尽相同,以北京市为例4.商品房住房贷款额和期限5.非居住房屋贷款6.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节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1.商品房交付使用的定义2.商品房的交付要求3.交付时应提供的文件4.商品房的保修责任5.商品房质量与合同解除第十节商品房的维修基金(资金)1.首期维修基金的交纳2.维修基金的使用与管理第十一节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1.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和不发生物权转移2.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3.房地产权证(小产证)的办理时限第三章二手房(存量房)买卖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定义3.适用范围第二节二手房买卖的房地产中介服务和中介合同1.概念界定2.房地产经纪公司和经纪人资格的审查3.房地产经纪人的执业程序4.房地产经纪中的禁止行为5.房地产中介的收费6.中介服务公司在买卖合同中的签章第三节对二手房交易的调查与审核1.权属审查2.买卖双方主体资格审查3.共有财产审查4.权利限制审查5.他项权利设臵审查6.优先购买权审查7.审查二手房有无下列禁止买卖情形8.境外人士买卖的限制9.律师要合理提示委托人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第四节二手房买卖合同1.合同内容2.二手房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3.维修基金的交割第五节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1.审核贷款、抵押协议2.审核担保、保险协议3.公积金贷款的限制4.非住宅房屋贷款5.二手房出让人存在贷款情况的处理第六节二手房买卖的监管1.保证交易安全的方法2.委托监管的操作第七节二手房买卖转移(过户)登记1.未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2.登记应提交的材料3.登记的审核时限和权证的领取4.律师代办登记第四章商品房抵押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概念界定3.适用范围第二节对商品房抵押的调查与审核1.抵押人、抵押权人的主体审查2.抵押商品房的权属审查3.律师要审查所涉商品房有无下列不得设定抵押的情形第三节抵押合同1.抵押合同的形式2.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3.涉外商品房抵押的公证4.抵押合同的变更5.抵押合同的终止6.贷款抵押率7.抵押合同不得约定的事项8.抵押商品房的保险9.权利凭证的保管第四节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登记)1.抵押登记的效力2.恶意拒绝登记的责任3.登记日期与抵押顺序4.抵押登记人的申请人和需提交的材料第五节最高额抵押1.以商品房设定最高额抵押2.最高额债权的特定化3.变更限额和期间的,清偿顺位后移第六节抵押的效力1.商品房租赁与抵押的效力2.附属物、从物、从权利与抵押权的效力3.商品房转让与抵押效力4.抵押商品房的拆迁5.抵押物拆除改建的限制6.查封与抵押效力7.抵押权的保全第七节抵押权的实现1.行使抵押权的条件2.抵押权的实现方式3.抵押物折价清偿应注意事项4.变卖、拍卖应注意事项5.注意优先购买权6.价款的清偿顺序7.多个抵押权人与清偿顺序8.多个抵押人与清偿份额承担9.抵押权的中止和消灭第五章商品房租赁第一节一般规定1.目的和依据2.概念界定3.适用范围第二节出租人与出租房屋1.出租人2.出租的房屋应当具备的条件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4.律师办理房屋租赁业务首先要按照上述内容进行审核和尽职调查5.境外人士租赁房屋的限制第三节租赁合同1.确认出租人、承租人的主体身份2.租赁合同3.审查租赁合同关键条款的内容并核实4.不定期租赁5.承租人的解约权6.出租人的解约权第四节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1. 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2. 律师代办租赁登记备案第五节商品房售后包租1.售后包租的定义2.售后包租登记备案的问题3.售后包租的限制4.售后包租合同中应注意的特别事项第六节房屋转租、房屋承租权转让或交换1.房屋转租的定义2.转租的前提条件3.转租合同与租赁合同的关系4.转租期限的限制5.转租的限制6.房屋承租权转让或交换的定义7.房屋承租权转让或交换的条件8.房屋承租权转让或者房屋承租权交换的办理程序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1-1-1 制定目的为规范和促进全国房地产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指导年轻律师广泛参与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要求,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业主委员会制定本指南,供全国律师在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时作指导或参考。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

文章标题:深度解读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1. 背景介绍作为中华律师协会发布的重要文件之一,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内容丰富多样,涉及到律师业务的方方面面。

这个指引对于提升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规范律师业务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2. 概述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2.1 定位及作用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定位是什么?它对律师业务的规范和指导起到了怎样的作用?2.2 主要内容概述该指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这些内容对于律师的业务操作有哪些重要指导意义?3. 深度解读3.1 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指引中对于律师执业行为的规范有何具体要求?如何能够做到符合这些规范并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3.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如何确保律师在处理案件时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3 推动诚信律师文化指引中是否有关于推动诚信律师文化的相关内容?推动诚信律师文化对于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有何重要意义?4. 个人观点和理解4.1 对于指引的认可作为一名律师,我对于中华律师协会发布的这份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持有怎样的态度?我认为它的发布对于我个人的职业发展有何影响?4.2 对于规范律师行为的理解在我的实践中,我对于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的理解是怎样的?我在具体案例中是如何贯彻这些规范的?5. 总结回顾5.1 符合指引的重要性符合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重要性在哪里?作为一名律师,我应该如何理解和贯彻这些指引?5.2 对于律师行业的意义这份指引对于整个律师行业的发展有何深远的意义?如何能够让更多的律师认识到这一点并加以落实?通过以上深度解读和个人观点阐述,我相信读者能够更全面、深入地了解中华律师协会律师业务系列操作指引的重要性和指导意义。

同时也能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这份指引对于整个律师行业的价值所在。

6. 实践中的挑战与应对6.1 律师行业存在的挑战在实际执业中,律师们面临着哪些挑战?例如司法环境变化、法律技能要求提升等方面的问题。

全国律协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全套)拿走,不谢!

全国律协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全套)拿走,不谢!

全国律协律师业务操作指引(全套)拿走,不谢!2017年,根据工作要求,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和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又分别起草完成了《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为更好的宣传专业委员会工作成果,为广大律师从事相关业务提供便利,现将全部的操作指引及指导意见,挂中国律师网下载中心的业务指引栏目。

今起可在中国律师网上查阅(/home/toMenu?menuIdStr=106),复制链接或者点击“阅读原文”,按下图操作即可↓↓↓目录2009年8月出版的指引(16个):律师办理国有企业改制与相关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有限责任公司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风险投资与股权激励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及相关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土地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拆迁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为买受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为开发商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物业管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2009年8月出版的指导意见(3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指导意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为“三农”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6月出版的指引(21个):律师从事劳动法律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公司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辩护工作指引律师办理电子数据证据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业务指引律师办理专利侵权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环境行政案件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继承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提供房屋租赁合同非诉讼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相关法人治理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保证性住房为主的房地产投融资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城中村改造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食品安全法律风险管理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参与矿业并购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参与石油勘探、开发业务操作指引2016年2月出版的指引(19个):律师承办企业法律顾问业务操作指引律师从事税法服务业务操作指引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尽职调查操作指引律师代理商标注册申请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技术合同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高新技术业务领域法律尽职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公司关联交易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新三板挂牌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反垄断调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业务操作指引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法律风险管理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立项、规划审批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争议评审阶段提供法律服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买卖合同法律事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事务操作指引律师承办海商海事案件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律师办理商业秘密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修订版)2017年完成的指引(2个):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操作指引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操作指引是一个综合性的文件,包含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以下是一些主要内容:
1.律师的基本职责和义务:指引明确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需要遵循的基本道德和职业操守,包括忠实代理、保守秘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

2.律师的专业素养:指引要求律师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强调了律师应当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3.律师的服务质量:指引强调了律师应当注重服务质量,遵守服务承诺,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4.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指引规范了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要求律师应当尊重当事人、理解当事人、关心当事人,为当事人提供全面的法律服务。

5.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指引规范了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要求律师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尊重法官、检察官的权威,维护司法公正。

6.律师与同行之间的关系:指引规范了律师与同行之间的关系,要求律师应当尊重同行的权利和利益,遵守行业竞争规范,共同维护行业的健康发展。

7.律师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费用:指引规定了律师的收费标准和服务费用,要求律师应当合理收费、透明收费,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8.律师的广告宣传:指引规范了律师的广告宣传行为,要求律师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有效。

9.律师的法律援助和社会责任:指引规定了律师的法律援助和社会责任,要求律师应当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和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做出贡献。

总的来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操作指引是一个全面的文件,旨在为律师提供全面的指导和规范,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稳定。

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指引

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指引

本指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起草,其目的为依法维护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服务质量及为律师提供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经验,特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该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范性规定,仅供律师在实际业务中参考。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 本指引所称之“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品房而言的,是指房地产产权交易市场中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

已购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职工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设房屋等。

1.2 本指引所称之二手房买卖是指出卖人将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购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在该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本指引所称之买受人,系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出卖人,系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转移房屋所有权换取价款的交易方。

1.4 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

1.5 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代理,指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方面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1.6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咨询人员,是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1.7本指引所称之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正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为依法维护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服务质量,为律师提供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和经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品房而言,是指房地产产权交易市场中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

已购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职工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设房屋等。

1.2本指引所称二手房买卖,是指出卖人将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购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在该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本指引所称买受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出卖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转移房屋所有权换取价款的交易方。

1.4本指引所称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

1.5本指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代理,是指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方面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试行)》.doc

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试行)》.doc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试行)》(2007年1月25日全国律协六届七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新建商品房买卖第一章概述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律师办理为买受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商品房认购(预订)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第三节商品房预售第四节商品房现售第五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节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第七节购房贷款第八节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第九节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第十节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第四章律师办理为开发商出售新建商品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商品房认购(预订)第二节商品房销售广告第三节商品房预售第四节商品房现售第五节预售环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大部份内容亦适用于现售合同)第六节商品房代理销售和包销第七节购房贷款第八节商品房的交付使用及其质量保证第九节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第十节商品房买卖转移登记和权证办理第十一节特别事项第三编二手房买卖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办理为买方购买二手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对二手房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二手房买卖合同第三节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第四节二手房买卖的监管第五节二手房买卖转移(过户)登记第三章律师为卖方出售二手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一节对二手房是否符合出售条件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二手房买卖合同第三节购房款的支付第四节二手房买卖抵押贷款第五节二手房买卖的监管第六节二手房买卖转移(过户)登记第四章律师为有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介入的二手房买卖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第四编商品房抵押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律师为债权人接受房产抵押提供法律服务第一节对抵押房屋的调查与审核第二节抵押合同第三节抵押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第四节最高额抵押第五节抵押的效力第六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三章律师为债务人及抵押人提供法律服务第五编商品房租赁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出租人与出租房屋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四章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第五章房屋转租第六编附则第一编总则1.1 制定目的为规范和促进全国房地产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提高律师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特别是正确指导缺乏参与商品房交易法律业务的经验或经验不足的律师在参与此类业务活动,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要求,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制定本指南,供全国律师在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时作指导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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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指引为依法维护二手房买卖双方当事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承办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服务质量,为律师提供业务操作方面的借鉴和经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1条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1.1本指引所称“二手房”,是相对开发商开发销售的商品房而言,是指房地产产权交易市场中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行上市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和已购的各类政策性住房。

已购的政策性住房主要包括职工个人按照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所建房屋和合作建设房屋等。

1.2本指引所称二手房买卖,是指出卖人将自己享有的商品房和已购政策性住房的所有权通过合法程序转让给买受人,买受人接受该房屋所有权并支付价款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在该买卖过程中,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3本指引所称买受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支付价款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出卖人,是指二手房买卖行为中通过转移房屋所有权换取价款的交易方。

1.4本指引所称房地产登记机关,是指房地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

1.5本指引所称房地产中介服务,是指为房地产交易提供服务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活动的总称。

房地产咨询,是指为房地产活动当事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等方面服务的经营活动。

房地产代理,是指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房屋买卖、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方面的服务的经营活动。

1.6本指引所称房地产咨询人员,是指具有房地产及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有与房地产咨询业务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取得考试合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1.7本指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是指具备经纪人条件(经过考试、注册并取得《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1.8本指引的有关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二手房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房屋(含港澳台)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初次出售的房屋,不适用本指引。

1.9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二手房买卖合同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律师执业能力及过错的依据。

第2条对买卖合同主体状况的审查2.1二手房的买受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出卖人应当是依法登记在房屋产权登记簿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2.2基于各种财产目的和利益,买受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也可以他人的名义购买,还可以设定房屋信托持有和管理房屋。

律师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购买目的,提供优选方案供委托人参考,但是不能代替委托人决策。

2.3律师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具体的行政措施、办事流程及规则等。

这些地方性法规及各类规章对买卖主体作了一些资格限制,虽然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所签订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充分注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行政措施的涉及面。

2.4对于有资格限制的交易主体,律师应当提示审查相关主体的资质、许可等方面,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其中:(1)交易主体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律师应当提示审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同意交易的书面文件。

(2)交易主体是国有的,应当提示审查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3)交易主体是集体企业的,应当提示审查职工代表大会的批准文件。

(4)境外机构和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非自用房屋的,律师应提示审查其是否已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5)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超过一年的境外个人,在境内投资购买自用房屋的,应当提示审查其是否持有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设立境内机构的证明和来境内工作、学习的证明。

(6)对于在境内没有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和在境内工作、学习时间一年以下的境外个人,律师应提示其购买房屋存在的法律障碍与风险。

2.5律师应提示: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只能出售给本集体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

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第3条对于权利状况的调查与审核3.1权属审查3.1.1律师应当提醒买受人审查二手房的权属证明及相关文件。

对于没有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房屋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应提示其法律上的风险及可能的后果。

在有些情况下,尽管没有房产证,但是在评估风险后,可以通过信托设计进行交易或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交易,对此应当有当事人的另行委托。

3.1.2为慎重起见,律师应建议买受人向房地产登记机关调查核实权利证书及其记载内容的真实性、同一性,以了解拟交易的房屋是否有产权争议。

不同的城市设定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的名称不一致,如北京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天津是天津市房屋管理局。

律师提供咨询意见前,应当了解本地的房屋登记管理机构。

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是二手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但是应当加盖人民政府的印章,以人民政府的名义发证。

律师在审查土地使用权证时应知晓房屋所在地的规定,了解土地登记机关是否已向辖区的所有房屋发放土地使用权证还是向部分房屋发放了土地使用权证。

如果有土地使用权证,应提示买受人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相关事宜。

3.1.3律师应对房屋所有权证的真伪进行审查,及时发现证书的真伪。

律师还应对出卖人的身份进行核查,确定是否存在冒名顶替的出卖人。

3.2.1律师在审查房屋所有权证书时,应当关注拟交易的房地产是否存在共有权人。

3.2.2二手房属于两个以上(含两个)主体共有的,应当审查(提交)共有权人同意转让的书面证明。

必要时律师应出具范本文件。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律师应提示不得买卖。

3.2.3律师应当注意:我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个别财产制为补充的婚姻财产制度。

尽管房地产登记簿记载或者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一人,也应征求其配偶的书面意见或者由出卖人提交个别财产协议。

如卖方称单身,应要求其提供单身证明,如卖方称离婚则要求其出示离婚协议、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审查离婚法律文件对所售房屋的处理情况,必要时应到出具离婚法律文书的机关进行核查。

3.2.4律师应当注意:交易的房屋若是发生继承的房屋,应提醒委托人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后,由所有继承人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签订买卖合同。

3.3权利限制审查3.3.1交易前,律师应当审查二手房有无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裁定或者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必要时律师应向登记机关和有关部门查询。

一般说来,有权查封的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对房地产采取查封或限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包括税务机关、海关、建设行政管理机关等。

3.3.2无法取得独立证据的,律师应提示当事人作出没有权利限制的说明。

3.3.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二手房权利的,律师应提示不得买卖或告知买卖的风险。

3.3.4律师要提示委托人,出于国家安全和军事安全的考虑,国家安全部门规定:有些地域的房屋是不能出售给境外人士的,如出售,需相关项目办公室出具准予购房的证明。

律师可向房屋所在地有关政府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进行调查。

3.3.5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购房,需取得外交部的批准。

3.3.6律师应就交易房屋的类别及性质进行审查,确定房屋的类别。

如是央产房,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央产房出售需符合房改政策,上市出售的前提是原售房单位已到央产房交易办公室办理了登记备案,否则买卖双方无法进行交易。

3.3.7律师应提示委托人,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或回迁房等按照经济适用房政策管理的房屋交易在政策方面的限制,具体的限制包括是否能自己流转、流转的时间限制、主体资格的限制等。

3.3.8律师应提示委托人,出售人或买受人行为能力,以是否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准,如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相关的代理或监护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3.4他项权利设置审查3.4.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审查二手房有无抵押等他项权利设置情况。

若有抵押,应当取得出卖人已经通知抵押权人的书面证据,或者取得抵押权人等他项权利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证明。

律师应当提示:买房人有承担所购房屋被追及偿还债务的风险。

3.4.2律师应当提示出卖人,在出卖二手房前,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将要出售的情况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如果没有履行通知义务,买卖合同无效。

3.5.1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在同等条件下,二手房的共有人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买受人应当审查优先购买权人有无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同意出售的证明。

3.5.2律师应当提示出卖人,如果房屋出租的,应将要出售的情况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承租人。

提前通知的合理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

3.5.3如果没有取得优先购买权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文件,律师应当提示买卖合同存在可能被宣告为无效的风险。

3.5.4如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律师应提示买受人购房后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3.5.5通过拍卖购买二手房的,律师也应当关注共有权人、承租人是否放弃了优先购买权。

如果没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有效证明,应当关注拍卖程序是否规定了优先购买权人的权利行使条件。

3.6其他权利限制情形的审查3.6.1律师应当关注和提示买受人注意,二手房若存在被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的,不得买卖。

3.6.2若是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买卖,还要审查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无下列禁止买卖的情形之一:(1)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2)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3)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4)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5)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6)有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情形的。

3.6.3律师应提示: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未住满5年的不得按市场价格出售住房,确需出售的,可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出售单价不得高于购买时的单价。

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住满5年的,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以签订合同时间为限;有些即使住满5年,也不能上市出售。

有些经济适用房可以按市场价格出售,但需由出售人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屋管理局按成交额的10%缴纳综合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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