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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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运营探析

天津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运营探析
23 政 策定 位 不 明晰 .
注册资本的 5 .0(1 0万元 ) , 18/ 5 8 0 中 累计贷款客户数仅为 9家 ,
目前 ,小额贷款公 司被 界定 为一般性质 的企业法人 ,并
且大 多数 为集 团子 公司 ,贷款金额都在 5 0万元以上 ,与广 未真正纳 入非银行金融机构 行列。从全 国来 看 ,除浙江省 已 0 大 中小企业和 广大低收入者 的需求相比 ,天津市 小额 贷款公 经 明确小额 贷款公司 为农村 金融机构外 ,其他省 份 目前还没 有 明确小额 贷款公司 的身份 。其 放款业务完全依 靠 自有资金 司业务覆盖面 窄 ,其应 有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进行 ,不 能吸收存款 ,在银行 的存贷款利率也只 能按照一般
服务对象是个体工商 户和 下岗职工 ,其大部分贷款用于 商贸 , 是低 收入 者和 中小企业 ,与大企业相 比其经济 实力较 弱,且
如餐馆 、 小卖部、 小饭桌、 小手工编织 、 家庭养 老院、 家政服务 、 缺 乏担保 物 ,因此 ,小额贷 款公司面临 的信 用风险较高 ,由 美容 美发 等社 区服务性行业 ,具 有很强 的福利性 。其他 小额 违约导致成本增加的可能性较 大。 贷款公司 则不然 ,比如 ,滨海新 区某家小额贷款 公司在贷 出 -
人 民 银 行 ,2J1 6月 【 年 】
成本很高。进一步深入分析 ,其高单位成本主要来 自两方面 :

是平均 经营成本高 ,主要包括融资成本 ,员工工资 ,办 公
1 业务覆盖 面窄 . 3
设备购置成 本 ,经营场所租 金 ,小额贷款 的贷前 审查和对借
二是风 险成 本高 ,由于小额 贷款 的对 象 在 天津市 2 8家小额 贷款公 司 中,只 有一 家公司 的主要 款者 的培训 费用等 :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8〕256号)、《Ⅹ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ⅩⅩ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成办函〔2009〕47号)和《ⅩⅩ市ⅩⅩ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ⅩⅩ市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成青府办〔2009〕73 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省、市、区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省政府金融办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省级主管部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

Ⅹ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是区小额贷款公司的区级主管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局,具体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日常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一)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政府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审核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

(二)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非现场监管的要求,及时收集小额贷款公司及监管银行有关报表资料(含备案资料),并对资料进行审核、整理和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绩、内部控制、合规经营、融资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按季度上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办公室。

季度报告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报送,第四季度报告与年度报告合并报送。

(三)按照省、市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工作安排,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现场检查。

(四)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广告、宣传资料内容进行审核,重点防范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违法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最新)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委托承接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X〕2X号)和《X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X金融发〔X〕X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中国(X)自由贸易试验区X片区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应为持续经营满3年,信用良好、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民营企业;(二)具有较为成熟的供应链或平台客户基础,经营发展能力较强;(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四)主出资人(主出资人的实际控制人)原则上要有实业作为支撑。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1]1号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1月7日银办发[2011]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促进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及相关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组织管理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负责。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的征信管理部门和科技部门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系统、网络条件、运行成本及管理要求,依据总行科技司已经制定的相关技术规范、安全管理要求,研究确定辖内小额贷款公司接入征信系统的方案,并报总行征信管理局审批和科技司备案。

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培训,指导督促其建立与接入征信系统相关的信息报送、查询、使用、用户管理、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上述制度和操作规程报总行征信管理局备案。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审批监管暂行细则.

(十一)其他审慎性经营规定。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二十一条“贷款转让”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转出方将信贷资产以卖断方式售予银行业金融机构、保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合格转入方。

信贷资产的转出方应征得借款人同意方可进行信贷资产的转让,但借款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贷款转让业务禁止信贷资产的非真实转移,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出、转入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整体性原则,即转让的信贷资产应当包括全部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将未偿还本金与应收利息分开;(二)按一定比例分割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三)将未偿还本金及应收利息整体按比例进行分割;(四)将未偿还本金或应收利息进行期限分割。

第四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第二十五条根据《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市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可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限期整改等措施,并视情况依法作出不享受优惠政策、暂停部分业务、限制股东分红、调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直至取消经营资格等决定。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触犯刑律行为,经查实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下列情形均属《办法》规定的违规行为:(一)违反营运资金来源有关规定。

(二)在本市行政辖区外开设银行账户、开展业务。

(三)违反利率管理规定。

(四)未经批准,擅自开办新业务。

(五)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应经审批方可办理变更事项。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和统计资料。

(七)超过贷款集中度限额管理发放贷款。

(八)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各项风险准备。

(九)选聘从业人员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且拒绝或阻碍检查监督。

(十一)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慎性经营原则情形。

第二十六条根据《办法》有关监督管理规定,市金融办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审和分类评级制度,并向社会公告。

监管记录和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监管、享受扶持政策、试点开展创新业务的重要依据。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管理制度汇编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其宗旨是完善服务功能,满足社会各方面的需求。

第三条开办的委托贷款,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的意愿,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委托方指定的委托对象、用途、期限、利率、项目承办单位、受益人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因借款人的原因造成贷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农业银行不承担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第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需报相关部门审批,并持批准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受理和发放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受理。

公司要对委托人资格、委托人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是否是合法,委托资金来源和运用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委托贷款利率是否符合人民银行的规定等.审查同意后方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

第七条委托人要根据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存入公司账户.委托贷款的总额不得超过委托贷款基金存款总额.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对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先拨后用"的原则.第八条公司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确定相应的机构人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衔接委托方与借款方的关系,及时向委托方和相关部门反映办理委托业务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管理委托贷款。

第九条公司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委托方《委托贷款通知单》要求,及时与借款方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及时办理委托贷款的发放.第十条委托方应按贷款余额的一定百分比按月向公司支付委托贷款发放手续费,其百分比最低不低于3‰。

付款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对委托贷款业务要建立相应的台账、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要严格监督借款人贷款使用,严禁挤占挪用;要协助委托人做好委托贷款本息收回工作,对委托人到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应收利息,必须先收后划,不得垫付。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展开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及依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防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保障小额贷款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等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和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第三条【功能定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网络小额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发挥网络小额贷款的渠道和成本优势。

第四条【监管体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则,督促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金融监管部门(以下称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小额贷款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对极个别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查批准、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第二章业务准入第五条【依法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批准。

监督管理部门拟批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至少提前60日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跨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一、引言小额贷款公司是国家金融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解决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融资难问题,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管理,保护借款人和投资者利益,制定本《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1. 资质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具备充足的注册资本,拥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批准,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完成登记手续。

2. 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业务发展策略,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控制。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1. 贷款业务:小额贷款公司可为合法的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服务,包括经营性贷款和消费贷款。

2. 其他业务:小额贷款公司还可开展担保、咨询、催收等相关业务,但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管理1. 注册资本: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设立充足的注册资本,以确保其业务的正常运营。

2. 资本金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严格履行资本金监管义务,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防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管理1. 风险评估: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模型,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估,以减少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2. 风险防控: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详细的风险防控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对借款用途的审查、建立健全的担保制度等。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1. 内部控制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业务的规范运行。

2. 内部审计: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运营效率和风险防控能力。

七、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披露1. 信息披露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披露自身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重要信息。

2. 信息披露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可通过互联网、媒体等渠道进行信息披露,提高信息透明度,保障借款人和投资者的知情权。

八、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1. 监管责任: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公司设立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年度计划,审批重大事项。

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和审查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

公司内部设立贷款部、风险控制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确保公司运营高效有序。

三、贷款管理1. 贷款申请:客户需提交完整的贷款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用途说明等。

2. 贷款审批:贷款部负责初步审核,风险控制部进行风险评估,最终由贷款审批委员会决定是否批准贷款。

3. 贷款发放:财务部在贷款审批通过后负责贷款的发放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到账。

4. 贷后管理:建立贷后跟踪机制,定期检查贷款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并处理违约风险。

四、风险控制1. 风险评估:对每笔贷款申请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2. 风险预警:建立风险预警系统,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早期识别和预警。

3. 风险应对:制定风险应对措施,一旦发生风险事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损失。

五、财务管理1. 资金管理: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合理配置资产负债结构。

2. 会计核算:按照国家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保证账目清晰、真实、完整。

3. 审计监督: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接受外部审计,确保财务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六、人力资源管理1. 员工招聘: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合理招聘人才,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2. 员工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升整体业务水平。

3. 绩效考核: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激励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

七、合规与法律事务1. 合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2. 法律事务:及时处理公司运营中的法律事务,防范法律风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问答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暂行办法》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制定《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什么?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整体运行平稳。

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机构6550家,实收资本8226亿元,贷款余额8431亿元。

其中,网络小额贷款公司179家,实收资本1590亿元,贷款余额1739亿元。

头部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优势突出,一些依托供应链核心企业或特定产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在垂直市场也具备较强竞争力,为增加长尾客户的融资可得性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经营管理粗放、信用风险偏高等问题,过度营销、不当催收、违规收费、出租出借牌照等乱象时有发生。

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总局(原银保监会)持续推进监管规制建设,加强央地监管协同联动,指导地方强化监管履职,近年印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起草了《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在前期规制建设成果的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全面加强地方金融组织监管的精神,广泛征求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及行业意见,聚焦小额贷款公司事中事后持续监管,进一步细化完善监管规则,形成了《暂行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内部管理,防范风险,确保公司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是公司内部管理的根本准则。

第三条公司实行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合法、安全、高效。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明确各部门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监督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性。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第七条经营管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策,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风险管理制度第八条公司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第九条公司对贷款项目进行全面风险评估,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负责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

第十一条公司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信贷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环节。

第四章内部控制制度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规、合法、安全、高效。

第十三条公司对重要岗位实行轮岗制度,防止利益冲突。

第十四条公司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公司建立健全审计制度,定期对内部审计,确保审计结果的有效性。

第五章员工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晋升、薪酬等。

第十七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健全员工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

第六章信息披露制度第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报告。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健全信贷管理责任制,规范信贷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信贷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小额贷款公司信贷管理体制的要求,审贷分离实行“部门(岗位)分设、职能分离、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贷分离是指对信贷业务的调查、审查、检查的职能通过分设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三个部门(岗位)进行实施,并明确各个部门职责和考核内容的信贷管理责任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审查包括对本公司经营的本外币贷款(含进出口押汇)、免保证金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及担保等业务的审查。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本外币借款的申请人、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要求本公司提供担保的申请人等。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风险贷款是指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和拟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七条根据审贷分离制度的要求,小额贷款公司须设置信贷业务、信贷管理、信贷风险资产管理等三个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也应实行部门三分离;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先实行岗位分离,设置信贷业务调查岗、审查岗和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岗,各岗位不能交叉。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有主管经理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

信贷管理部门为贷款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九条信贷业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积极拓展信贷业务,搞好市场调查,优选客户,组织存款,受理借款人申请。

二、对借款人申请信贷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进行调查。

1.调查核实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调查核实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以及产、供、销、库存等情况,掌握资金的真实用途,调查核实借款人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等;2.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合法性等;3.调查核实保证人的代偿能力和资信情况。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定一、目的、定义、种类、基本原则(一)、目的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经济增长的有关政策精神,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规范、引导和发挥好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银行社会形象,根据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及银行实际,总行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二)、定义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资质进行调查、审查和审批,核定额度后开展有关授信业务。

(三)、种类小额贷款公司发放业务品种为1年期贷款。

(四)、基本原则1、建立与当地小额贷款公司政府主管部门的定期联系机制,了解相关政策,掌握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公司股东信息和公司经营信息,研究小额贷款公司商业模式和运作规律,适时推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各种金融服务,稳妥、规范地推进小额贷款公司金融业务。

2、目前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授信业务应遵循审慎介入的原则,试点开展,摸索经验,并严格控制开展授信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户数。

3、开展小额贷款公司授信业务要以因地制宜为营销原则。

二、贷款发放对象、适用范围和借款企业准入条件(一)、适用范围当地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已制定相关试点工作指引的小额贷款公司,银行参照工作指引开展业务。

(二)、贷款发放对象资本金规模较大、股东背景良好、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小额贷款公司。

(三)、准入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应满足下列条件:(1)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发起人一般不超过两个,单个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35%,其他单个股东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不得超过10%。

(2)主要发起人须为企业法人,注册地且住所须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同一地区县,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范本一、总则本规定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并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注册与备案1.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在备案之日起30日内,向监管机构递交备案材料,并接受监管机构的审核。

三、资本金和风险准备金1.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标准。

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资本金要求。

2. 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风险准备金,用于应对风险和损失,其金额不得少于净资本的30%。

四、经营范围1.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单位提供小额贷款,但不得从事资金融通、收益分成等非法金融活动。

2.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或欺诈借款人,且不得将借款资金用于非法活动。

五、贷款审批与风险评估1.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严格的贷款审批程序,确保贷款合规。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开展全面的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六、贷款合同与资金管理1. 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贷款资金安全、合规运作。

七、利率和费用1.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法定利率上限确定贷款利率,并在合同中明示。

2.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收取任何未明示的费用,并不得以任何名义推卸费用。

八、执法监管1. 监管机构有权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2. 监管机构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违规行为或者风险问题,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九、违规和处罚1. 小额贷款公司若违反本规定的规定,监管机构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

2.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能给借款人带来损失,小额贷款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附则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一、前言小额贷款公司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服务于小微企业和个人,为其提供有保障的融资渠道。

为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完善监管机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细则。

二、营业许可条件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许可条件包括以下方面:1. 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其中实缴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实际资本金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三成。

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

2. 业务范围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包括个人消费类贷款、小额经营性贷款、助学贷款等。

严禁从事股票、期货等经营性投资活动。

3. 股权结构和法人代表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结构应当合法、合理,不得因亲属、关系密切人员等原因违反相关规定。

法人代表应当具备高素质、高水平的管理能力和经验。

三、管理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守以下管理要求:1. 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风险控制。

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资金,严禁挪用。

2. 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积极主动公开相关业务数据和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和公信度。

3. 风险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完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风险预警预防机制,对信用评级较低的借款人采取更严格的管理和措施。

4. 合规运营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行业准则和社会道德,依法经营、诚信守法。

四、监管机制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制包括了日常监管、信用管理、行政处罚、咨询指导等方面。

监管机构应当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审查,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五、总结小额贷款公司是为小微企业和个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机构。

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营业许可条件、管理要求、监管机制等进行了规范,旨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行为,防范金融风险,完善监管机制,促进小额贷款业的健康发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8.23•【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健康发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研究制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共七章、六十六条,分别为总则、业务经营、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非正常经营企业退出、监督管理、附则。

一是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

包括:加强业务集中度的监管约束,除10%、15%的集中度比例要求外,增加规定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单户贷款余额上限(其中单户用于消费的20万元,单户用于生产经营的1000万元);严禁出租出借牌照等违规“通道”业务,要求不得使用合作机构的预存保证金等资金放贷,不得与无放贷资质的机构开展联合贷款,不得向无放贷资质的机构转让信贷资产;规范外部融资,维持现行“1+4”融资杠杆监管要求,新增小额贷款公司发行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

二是强化公司治理与风险管理。

对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关联交易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提出明确要求,允许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小额贷款公司适当简化公司组织机构;明确资产风险分类要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将逾期90天及以上的贷款划分为不良贷款;对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针对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强调使用独立的业务系统,并应满足全流程线上操作、风险防控体系健全、符合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要求等条件。

三是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

从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出发,对小额贷款公司信息披露、风险提示、营销宣传、客户信息采集使用等行为作出规范。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为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进一步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参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经批准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额贷款公司除在天津市市域范围内按规定发放小额贷款外,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以“科学审慎、风险可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为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与推动工作。

第二章股东资格与股份第五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经审核批准,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并依《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主发起人,下同)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运营规范,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连续三年赢利且累计赢利不低于1500万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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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
法》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
贷款公司经营行为,促进小额贷款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参照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
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准入、退出、
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天津市由企业法
人、其他社会组织及自然人经批准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
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
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和政策,遵
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合规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
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金融办)是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准入、
退出、日常监管、风险处置以及相关工作的统筹协调。

第七条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金融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辖区注册登记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二章股东资格
第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社会组织可以申请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承担相应义务。

第九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并存续,具有法人资格;
(二)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第十条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违法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经评估具有充足的认缴出资能力;
(四)以自有资金出资且来源真实合法。

第三章公司设立、变更及终止
第十一条在天津市辖区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市金融办审查批准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

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实行限额管理。

公司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出资人出资比例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股
东,且至少有一名法人股东;
(三)注册资本为实收货币资本,出资来源真实合法,且由出资人一次性缴足;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
(五)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适合经营要求的营业场所和相关设施;
(七)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五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集团化经营,设立总分制的小额贷款公司,扩大贷款覆盖面。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发生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变更事项,
须经市金融办批准后方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注销、被撤销及依法履行清算程序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公司治理与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议事规则和工作流
程,确保公司治理科学、运作高效。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内部组织体系,根据自身经营规模和业务特点,设置分工合理、职责明确、相互监督的职能部门,选聘具备资格的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规范发展。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较为完备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规范信贷管理流程,健全主要业务岗位间的监督制衡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稽核工作,防范风险。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各项小额贷款;
(二)票据贴现;
(三)贷款转让;
(四)贷款项下的结算;
(五)与小额贷款相关的咨询业务;
(六)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二条在天津市注册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在天津市辖区外经营业务。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营运资金的主要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接受的捐赠资金以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不得以任何方式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第二十四条鼓励优质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加强与银行
业金融机构宽领域合作,不断提升资产规模、经营实力和管理水平。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互利共赢、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开办批发资金发放和资产转让业务,并做好延伸金融服务。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原则,防止贷款过度集中。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发放与本息回收应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各项经营活动,贷款利率的设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建立资产分类制度,准确划分资产质量类别,足额计提呆账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向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接受财务合规性监管和监督检查。

按规定向财政、金融监管部门报送财务和经营报告。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应不断提升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
在业务管理系统中反映所开展业务活动并与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动
态信息监测系统对接。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履行反洗钱义务主体责任,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办理房屋、土地、股权、知识产权、机器设备、车辆等抵(质)押登记时,相关职能部门应予以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与风险防范
第三十五条建立全市小额贷款公司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加强非现场统计监测,对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实施持续动态监管。

第三十六条市金融办根据监管需要,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第三十七条市金融办根据监管需要,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存在风险隐患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八条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工作,发挥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作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
的,由市金融办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责
令停业整顿或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资格。

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小额贷款公司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市金融办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31 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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