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临清支公司_中标19092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董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董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市人民法院(2000已撤销)【审结日期】2021.03.29【案件字号】(2021)鲁16民终6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刘洋【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刘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董涛;姚理甫【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董涛姚理甫【当事人-个人】董涛姚理甫【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左洪磊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左洪磊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左洪磊【代理律所】山东光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被告】董涛;姚理甫【本院观点】关于误工费计算的时间问题,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侵权关联性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误工费计算的时间问题,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一审法院结合被上诉人董涛的伤情、医嘱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支持363天并无不当。
关于护理费计算的问题,《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故一审法院结合伤者的伤情、医嘱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对董涛住院期间支持两人护理183日,出院后1人护理90日并无不当。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孙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孙希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7【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29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王琳【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王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孙希军;张义海;惠民县德天通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孙希军张义海惠民县德天通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孙希军张义海【当事人-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惠民县德天通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孙希军;张义海;惠民县德天通泰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一审中被上诉人委托滨州市正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财产损失作出评估,损失价格为3480元,支出评估费300元。
被上诉人主张的经济损失系因涉案车辆撞击电表箱导致,系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评估结果客观公正,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中被上诉人委托滨州市正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其财产损失作出评估,损失价格为3480元,支出评估费300元。
上诉人并未对该评估结果提出异议,仅主张该损失系间接损失,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主张惠民县润怡橡胶科技有限公司证明无法证实涉案损失造成的真实原因,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主张的经济损失系因涉案车辆撞击电表箱导致,系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评估结果客观公正,保险公司应予赔付。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0【案件字号】(2020)鲁13民终77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审理法官】邵泽毅马骏李大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张某;冠县五湖物流有限公司;谢嘉政【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张某冠县五湖物流有限公司谢嘉政【当事人-个人】张某谢嘉政【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冠县五湖物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石水柱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贺可芸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石水柱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贺可芸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石水柱贺可芸【代理律所】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被告】冠县五湖物流有限公司;谢嘉政【本院观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合同侵权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交换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关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无争议的问题不予审查。
张明宝、张国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明宝、张国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鲁15民终9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育颖李曙霞王玉东【审理法官】刘育颖李曙霞王玉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明宝;张国川;阳谷顺通物流有限公司;顾学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张明宝张国川阳谷顺通物流有限公司顾学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张明宝张国川顾学言【当事人-公司】阳谷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鑫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鑫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鑫【代理律所】山东致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明宝【被告】张国川;阳谷顺通物流有限公司;顾学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民初1340号民事判决所涉的纠纷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作为原告,因顾学言驾驶证与准驾车型不符,起诉顾学言、张明宝的追偿权纠纷,该纠纷与本案所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不同的两个法律关系的纠纷,上诉人主张在该案中未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本案中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的上述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上诉人在两个案件中提交不同的买卖合同,也不能对此做出合理的解释,因此,对上诉人在本案一审提交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增加“证明人:阳谷县顺通物流有限公司"部分不予采信。
关于被上诉人阳谷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是否知晓上诉人张明宝。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既判力【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被上诉人阳谷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是否知晓上诉人张明宝将涉案车辆出售给顾学言的问题。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徐春丽、曹加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与徐春丽、曹加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7【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46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秦国渠汤孙宁汪佩建【审理法官】秦国渠汤孙宁汪佩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徐春丽;曹加东【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徐春丽曹加东【当事人-个人】徐春丽曹加东【当事人-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徐春丽;曹加东【本院观点】一、关于本案误工费应否支持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供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关于本案误工费应否支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本案中,受害人徐春丽因案涉事故受伤住院,一审根据劳动合同、工资单、用人单位证明、伤情、医嘱确定本案误工费符合本案实际及上述规定,并无不当。
故上诉人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采信。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与杨时英、乔恩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与杨时英、乔恩举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9【案件字号】(2019)苏06民终536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卢丽杨谦吕敏【审理法官】卢丽杨谦吕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杨时英;乔恩举;乔恩影;乔雪;乔恩锐;乔恩芳;乔恩柳;李传娥;夏红卫【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杨时英乔恩举乔恩影乔雪乔恩锐乔恩芳乔恩柳李传娥夏红卫【当事人-个人】杨时英乔恩举乔恩影乔雪乔恩锐乔恩芳乔恩柳李传娥夏红卫【当事人-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德支公司【被告】杨时英;乔恩举;乔恩影;乔雪;乔恩锐;乔恩芳;乔恩柳;李传娥;夏红卫【本院观点】受害人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按照户籍认定,受害人户籍地虽在农村,但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并有稳定的非农业收入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赔偿费用。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证人证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受害人的赔偿标准原则上按照户籍认定,受害人户籍地虽在农村,但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并有稳定的非农业收入来源的,可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其赔偿费用。
乔保全的户籍虽在安徽农村,但根据江苏省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东晋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其长期在本市东晋村居住生活,且以开三轮车贩卖小商品作为收入来源,主要收入来源于非农业。
限于乔保全从事的职业为小商品流动贩卖,要求杨时英一方举证完善的经营手续显属苛求。
杨时英一方提供的证人证言、租房照片及村民证明签名可以与村委会提供的书面证明相互印证,足以证明乔保全长期在本市居住生活,一审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乔保全的各项赔偿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贺安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贺安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16【案件字号】(2020)鲁15民终44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育颖李曙霞王玉东【审理法官】刘育颖李曙霞王玉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贺安东;石福刚【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贺安东石福刚【当事人-个人】贺安东石福刚【当事人-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汪文亚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汪文亚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汪文亚【代理律所】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被告】贺安东;石福刚【本院观点】关于误工费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追认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免责事由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自认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8-20 11:57:26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贺安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15民终4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某某武楼综合楼某某楼西门市某某。
负责人:宋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安东,男,195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文亚,山东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福刚,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陈才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陈才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2.24【案件字号】(2020)浙06民终444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董伟傅芝兰张百元【审理法官】董伟傅芝兰张百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陈才明;马鹏麟;诸暨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陈才明马鹏麟诸暨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才明马鹏麟【当事人-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诸暨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蔡咖娣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魏家鸣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陈殷杰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蔡咖娣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魏家鸣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陈殷杰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蔡咖娣魏家鸣陈殷杰【代理律所】北京浩天信和(杭州)律师事务所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公司【被告】陈才明;马鹏麟;诸暨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虽主张其核定的非医保费用无需赔偿,但其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系不合理费用,且在交强险中亦未将非医保费用不予赔偿作为免责事由,故一审确定该部分费用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免责事由鉴定意见证明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虽主张其核定的非医保费用无需赔偿,但其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部分费用系不合理费用,且在交强险中亦未将非医保费用不予赔偿作为免责事由,故一审确定该部分费用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赔付,并无不当。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徐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徐景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1【案件字号】(2021)豫11民终38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军王路明李刚【审理法官】李军王路明李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徐景文;杨俊丽【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徐景文杨俊丽【当事人-个人】徐景文杨俊丽【当事人-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朱琳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琳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琳【代理律所】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被告】徐景文;杨俊丽【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合同约定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浙商财险漯河支公司上诉称徐景文提供的陪护证明不符合证据规则,但对这一主张并未提供证据足以证明。
徐景文已就其所主张的护理费在一审中提交了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经徐景文申请、一审法院依法委托漯河冠东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徐景文因事故所受损伤的相关事项进行了鉴定,在鉴定意见书中对护理期限亦有结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原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原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29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孟义崔恒心马淑华【审理法官】孟义崔恒心马淑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原野;刘庆亮;临沂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王原野刘庆亮临沂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王原野刘庆亮【当事人-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临沂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经典案例】涉港澳台案例【代理律师/律所】王金斌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金斌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金斌【代理律所】山东珏晟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王原野;刘庆亮;临沂市丰安物流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本院观点】关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免责事由书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应否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认定与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张一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张一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冀05民终351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武洁陈勤耕武聪【审理法官】武洁陈勤耕武聪【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张一才;郝加军;茌平县顺程物流有限公司;茌平信和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张一才郝加军茌平县顺程物流有限公司茌平信和运输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一才郝加军【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茌平县顺程物流有限公司茌平信和运输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胡振旭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振旭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振旭【代理律所】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被告】张一才;郝加军;茌平县顺程物流有限公司;茌平信和运输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对于上诉人人保聊城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书证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人保聊城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本案中,南宫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305814202000000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审被告郝加军系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上诉人张一才系步行一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因双方在涉案事故中均存在过错,故原审法院酌定人保聊城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按照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对于误工费问题。
张一才为证实其承包耕地,在村里从事农业种植等,提交了相应证据。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惠民支公司、刘洪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惠民支公司、刘洪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滨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10【案件字号】(2020)鲁16民终33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王琳【审理法官】李添珍张发荣王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惠民支公司;刘洪星;解永良;滨州市公安局【当事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惠民支公司刘洪星解永良滨州市公安局【当事人-个人】刘洪星解永良【当事人-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惠民支公司滨州市公安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宝军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李肖蒙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宝军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李肖蒙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宝军李肖蒙【代理律所】山东民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惠民支公司;滨州市公安局【被告】刘洪星;解永良【本院观点】针对被上诉人刘洪星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护理人数,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刘洪星的申请,依法委托德州明正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
【权责关键词】过错第三人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针对被上诉人刘洪星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护理人数,一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刘洪星的申请,依法委托德州明正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
德州明正法医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系依据一审法院的委托作出,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资质和资格,鉴定程序合法。
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员审阅了刘洪星的住院病案,依据阅片所见及现场检查情况评定了刘洪星的伤残等级,该鉴定意见结论客观、公正,应当作为本案有效证据予以采信。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_中标19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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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企业资质(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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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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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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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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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聊城银保监分局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临清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聊城银保监分局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临清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聊城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9.30
•【字号】聊银保监复〔2021〕131号
•【施行日期】2021.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聊城银保监分局关于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市临清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临清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请示》(浙商保险鲁〔2021〕103号)收悉。
经审查,同意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临清支公司营业场所由聊城市临清黑庄民族小区北起第五户变更为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温泉路顾家商业中心市场11#307号商铺。
你公司应于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文、你公司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聊城银保监分局办理换证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变更手续。
变更营业场所后,不得在原址再行办理保险业务,并须及时拆除原址标识及标牌。
此复。
聊城银保监分局
2021年9月30日。
企业信用报告_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目录一、企业背景 (5)1.1 工商信息 (5)1.2 分支机构 (5)1.3 变更记录 (5)1.4 主要人员 (6)1.5 联系方式 (6)二、股东信息 (7)三、对外投资信息 (7)四、企业年报 (7)五、重点关注 (8)5.1 被执行人 (8)5.2 失信信息 (8)5.3 裁判文书 (9)5.4 法院公告 (11)5.5 行政处罚 (13)5.6 严重违法 (13)5.7 股权出质 (13)5.8 动产抵押 (13)5.9 开庭公告 (13)5.11 股权冻结 (17)5.12 清算信息 (18)5.13 公示催告 (18)六、知识产权 (18)6.1 商标信息 (18)6.2 专利信息 (18)6.3 软件著作权 (18)6.4 作品著作权 (18)6.5 网站备案 (18)七、企业发展 (19)7.1 融资信息 (19)7.2 核心成员 (19)7.3 竞品信息 (19)7.4 企业品牌项目 (19)八、经营状况 (19)8.1 招投标 (19)8.2 税务评级 (20)8.3 资质证书 (20)8.4 抽查检查 (20)8.5 进出口信用 (20)8.6 行政许可 (20)一、企业背景1.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工商注册号:371300100004830统一信用代码:91371300583088314J法定代表人:王人西组织机构代码:58308831-4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所属行业:保险业经营状态:开业注册资本:-注册时间:2011-09-27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沂河路6号创业服务中心西侧临沂软件园营业期限:2011-09-27 至无固定期限经营范围:在临沂市经营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业务(具体范围详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信息最多显示100条记录,如需更多信息请到企业大数据平台查询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介绍企业发展分析报告
Enterprise Development专业品质权威Analysis Report企业发展分析报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免责声明:本报告通过对该企业公开数据进行分析生成,并不完全代表我方对该企业的意见,如有错误请及时联系;本报告出于对企业发展研究目的产生,仅供参考,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本报告所引起的一切后果,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本报告不得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需引用或合作,请与我方联系: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1企业发展分析结果1.1 企业发展指数得分企业发展指数得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萧山支公司综合得分说明:企业发展指数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创新、企业风险、企业活力四个维度对企业发展情况进行评价。
该企业的综合评价得分需要您得到该公司授权后,我们将协助您分析给出。
1.2 企业画像类别内容行业空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产品服务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短1.3 发展历程2工商2.1工商信息2.2工商变更2.3股东结构2.4主要人员2.5分支机构2.6对外投资2.7企业年报2.8股权出质2.9动产抵押2.10司法协助2.11清算2.12注销3投融资3.1融资历史3.2投资事件3.3核心团队3.4企业业务4企业信用4.1企业信用4.2行政许可-工商局4.3行政处罚-信用中国4.4行政处罚-工商局4.5税务评级4.6税务处罚4.7经营异常4.8经营异常-工商局4.9采购不良行为4.10产品抽查4.11产品抽查-工商局4.12欠税公告4.13环保处罚4.14被执行人5司法文书5.1法律诉讼(当事人)5.2法律诉讼(相关人)5.3开庭公告5.4被执行人5.5法院公告5.6破产暂无破产数据6企业资质6.1资质许可6.2人员资质6.3产品许可6.4特殊许可7知识产权7.1商标7.2专利7.3软件著作权7.4作品著作权7.5网站备案7.6应用APP7.7微信公众号8招标中标8.1政府招标8.2政府中标8.3央企招标8.4央企中标9标准9.1国家标准9.2行业标准9.3团体标准9.4地方标准10成果奖励10.1国家奖励10.2省部奖励10.3社会奖励10.4科技成果11土地11.1大块土地出让11.2出让公告11.3土地抵押11.4地块公示11.5大企业购地11.6土地出租11.7土地结果11.8土地转让12基金12.1国家自然基金12.2国家自然基金成果12.3国家社科基金13招聘13.1招聘信息感谢阅读:感谢您耐心地阅读这份企业调查分析报告。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_企业报告(供应商版)
分地区主要项目
(1)山东(18)
序号
项目名称
招标单位
聊城市东昌府人民医院医疗责任险 1 采 购 项 目 成 交 结 果 公 告 聊城市东昌府人民医院
2022-10-11
2
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政法委网格员团 中国共产党聊城市东昌府
体意外伤害保险项目成交公告
区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中标金额 (万元)
49.6
22.3
企业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 营业范围: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中心支公司
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短期健康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经保监会批 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资质:
一、业绩表现
1.1 总体指标
近 1 年(2022-02~2023-02):
目录 企业基本信息 .................................................................................................................................1 一、业绩表现 .................................................................................................................................1
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 人民政府
0.2
2022-12-09
4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项目
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 人民政府
0.2
2022-12-09
5
聊城市茌平区博平镇人民政府聊城 市茌平区博平镇政府 883 公车购买 保险项目成交公告
山东诉责险规模
山东诉责险规模近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财险”)多家支公司因“虚构保险中介业务”被处罚。
其中,浙商财险沈阳中心支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均被罚款人民币7万元,浙商财险阜新中心支公司被罚款15万元,3名相关责任人被予以警告,且共计被罚5.5万元。
此外,自今年4月以来,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浙江分公司、丽水中心支公司相继受到银保监会不同程度的处罚。
处罚事由显示,浙商财险在承保车险、“诉责险”及其他业务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财报及find数据显示,浙商财险在近六年间累计亏损22.74亿元。
2022年一季度末,浙商财险净利润亏损0.69亿元,较2021年一季度末下降96.12%。
其中,作为浙商财险第一大险种,车险业务近年来始终处于亏损状态,六年间共计亏损18.87亿元。
特色险种被重罚日前,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鲁银保监罚决字〔2022〕21号)》出现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其被处罚的主要原因系“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费率”。
处罚决定书表明,2021年5月20日,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承保的山东XX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下称“诉责险”),保全标的为《XX经营批准证书》,根据《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18版)费率》,“标的风险系数”标的类型中不包含经营许可证,而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在核保时按“现金、存款、银行账户、商业房产”的标的类型确定该项调整系数为“1.00”计算保险费并承保,该保单保费收入1500元。
因此,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银保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对浙商财险山东分公司罚款11万元,该事件直接负责人被处以警告及1万元罚款。
累计处罚金额是原保费收入的80倍。
“浙商财险本次处罚与具体的保费收入无关,而是监管部门根据保险公司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它进行的行政处罚。
”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专业委员李滨向《中国科技投资》记者表示。
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财产保险公司条款开发和费率厘定行为做了进一步规范。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_中标190924
招标投标企业报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本报告于 2019年9月24日 生成您所看到的报告内容为截至该时间点该公司的数据快照目录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3. 股东及出资信息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 敬启者:本报告内容是中国比地招标网接收您的委托,查询公开信息所得结果。
中国比地招标网不对该查询结果的全面、准确、真实性负责。
本报告应仅为您的决策提供参考。
一、基本信息1. 工商信息企业名称: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6680646966工商注册号:371500500005014组织机构代码:668064696法定代表人:孟军艳成立日期:2007-10-18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经营状态:在业注册资本:/注册地址:聊城市高新区财金大厦华建一1街区5号办公楼营业期限:2007-10-18 至 /营业范围:在聊城市经营: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凭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
联系电话:***********二、招投标分析2.1 中标/投标数量企业中标/投标数: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2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仅供客户参考。
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
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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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5 合作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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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及出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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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二、招投标分析
2.1 中标/投标数量
企业中标/投标数: 0 个 (数据统计时间:2017年至报告生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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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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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动产抵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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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税务信息(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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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企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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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信息
4.1 经营异常(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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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股权出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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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中标/投标情况(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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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中标/投标行业分布(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2.4 参与投标的甲方前五名(近一年)
截止2019年9月24日,根据国内相关网站检索以及中国比地招标网数据库分析,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不排除因信息公开来源尚未公 开、公开形式存在差异等情况导致的信息与客观事实不完全一致的情形。仅供客户参考。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上市)
经营状态:
在业
注册资本: /
注册地址: 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黑庄民族小区北起第五户
营业期限: 2014-10-21 至 /
营业范围:
在聊城市经营:财产损失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 险;经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凭有效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
一、基本信息
1. 工商信息
企业名称: 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临清支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15813130509068
工商注册号: 371581100002618
组织机构代码:
313050906
法定代表人: 朱蓉
成立日期:
2014-10-21
五、企业信息
5.1 工程人员(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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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行政处罚(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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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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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本信息:工商信息 2. 招投标情况:中标/投标数量、中标/投标情况、中标/投标行业分布、参与投标 的甲方排名、合作甲方排名 3. 股东及出资信息 4. 风险信息:经营异常、股权出资、动产抵押、税务信息、行政处罚 5. 企业信息:工程人员、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