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2010
最新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容
One's real value first lies in to what degree and what sense he set himself.(页眉可删)江苏省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内容江苏省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二、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三、道路交通事故财产赔偿金额的赔偿标准。
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
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随着车辆的越来越多,我们知道每个省事的交通事故发生数量也在每年增长,遇到交通事故是不幸的,那么如何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懂得合理的索赔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下面我们以江苏省为例,的为大家整理了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江苏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18年度)的通知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各基层人民法院民一庭及人民法庭: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18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以及江苏省统计局发布的2018年全省收入支出指标,现将2018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1、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200元;2、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462元;3、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84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参照该标准适用);4、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6567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二、有关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计算方法1、医疗费“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药费、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
在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药费、治疗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具体数额。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总则1.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本规定综合事故责任, 对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的责任种类和限额由江苏省交通厅规定。
2.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事故是指因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司机或行车工作人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事故。
3. 本规定所指的交通事故受害人, 除外受害人本人罪恶成因以外 , 无论是肇事者或没有违法违规的受害人, 或者因肇事者所在单位掌握不完整及无法确定的因害责任人而未得到赔偿的人员。
4. 本规定所称的受害人的索赔金额,应当根据受害人本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伤亡赔偿1. 死亡社会救助费:死亡社会救助费的计算基数是按照江苏省的城乡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
按照当地县(市)规定的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为8000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计算比例给予。
2. 伤残赔偿:本省依据《江苏省伤残评定标准》对交通事故死亡伤残受害人的伤残程度采用全国《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分级,责任人的伤残赔偿金额由江苏省规定三、医疗费用赔偿1. 医疗费用赔偿由受害人本人所支付的实际医疗及疗养费用计算。
2. 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义务性人保档次发放。
3. 手术、住院和康复期间的费用应当根据责任人的性质、能力所限, 按照当地医疗机构收费标准支付。
四、财产损失赔偿1. 财产损失指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被保险车辆及其附属设备的财产损失。
2. 维修费用:责任人应按照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赔偿,原则上应当采用厂家销售的零件。
3. 抢修费用:抢修费用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按照现行本省收费标准及行业收费准则发放。
4. 补偿残值:按照被保险车辆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按照当地车型新车补偿残值计算。
五、特殊情况赔偿1. 对于交通事故受有严重精神或身体损害的受害人,特殊生活费用赔偿应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2.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受害人的家属可以向责任人申请殡葬费用的赔偿按照当地实际支出的费用发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布时间:2007-8-14 15:38:05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为了妥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公安部有关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设立1、全省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在当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交通事故巡回法庭,依法独立公正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各地公安机关应当为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案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设置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明显区别的标志。
2、各基层人民法院的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应当从实际情况出发,通过开展协助诉前调解、现场受理、就地开庭等形式,方便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3、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一般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二、关于抢救费用的支付、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4、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交通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登记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姓名、住所或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以及肇事车辆是否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参保的保险公司和责任限额等情况进行调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收集的有关当事人住所或者实际居住地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确认送达地址的依据。
5、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等规定通知相关保险公司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抢救费用,也可以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预付抢救费用。
2010年江苏、河南、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1、江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2、江苏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3153元3、江苏农民人均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8004元4、江苏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关于传发2010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标准的通知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安徽省统计局《2009年安徽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有关统计数据,现将2010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通知如下:一、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5.7元。
二、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0234元。
三、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4504.3元。
四、2009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655元。
五、2008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6363元。
以上费用计算标准从2010年4月1日起执行。
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标准,由当地人民法院根据伤亡当事人具体情况确定。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二〇一0年三月十九日关于发布2009年度安徽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5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现将2009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及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如下(见附件),供参考。
2009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及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29658 (平均每年每人收入下同)二、全省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30220三、全省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在岗职工20606四、全省其他经济单位在岗职工30011五、全省国有经济单位主要行业在岗职工(一)农、林、牧、渔业14081(二)采矿业41811(三)制造业29512(四)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175(五)建筑业30580(六)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27279(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30022(八)批发和零售业24518(九)住宿和餐饮业18753(十)金融业43588(十一)房地产业23762(十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24291(十三)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33102(十四)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0108(十五)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24801(十六)教育28944(十七)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0813(十八)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495(十九)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20692010年安徽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适用于安徽省现辖15个省辖市和2个地区。
江苏车祸死亡赔偿标准
江苏车祸死亡赔偿标准在江苏省,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
下面就让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江苏车祸死亡赔偿的相关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死亡的赔偿标准包括两部分,一是死亡赔偿金,二是死者家属的抚恤金。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按照死者的年龄、家庭状况、工作能力、生活习惯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数额。
一般来说,死亡赔偿金的数额会根据死者的工作能力和家庭状况进行测算,以确保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赔偿。
其次,针对死者家属的抚恤金,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于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属,都有着相应的抚恤金标准。
抚恤金的数额会根据家属的关系、经济状况、生活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对死者家属的生活保障。
除了以上提到的死亡赔偿金和抚恤金,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其他经济损失,如丧葬费、丧葬期间的生活费用等,也会得到相应的赔偿。
总的来说,江苏省对于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有着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提供经济赔偿和生活保障。
同时,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程序也有着详细的规定,以确保赔偿的公平和合理。
在实际操作中,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时,相关部门会根据上述规定对赔偿进行核定和处理。
因此,对于交通事故死者家属来说,有必要了解相关的赔偿标准和程序,以便在需要时能够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江苏车祸死亡赔偿标准是一个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和解释,确保广大群众对于赔偿标准和程序有着清晰的认识,从而有效维护交通事故死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民事审判实践,就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供参照执行。
一、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除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外,还应当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七十六条的相关规定。
2005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还应当适用《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当事人因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外,还应要求其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交通事故受害人因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被告应根据以下情形确定:1、交通事故受害人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追加机动车作为案件的被告参加诉讼。
2、交通事故受害人仅起诉机动车方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方已经为机动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的,应当根据机动车方的申请或者主动追加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但是保险公司已经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除外。
四、上述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案由应确定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五、《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是指无论交通事故当事人是否有过错,保险公司都应予以赔偿。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由于车辆、行人、动物等交通参与者的过错或者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在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确定的,具体的赔偿标准和程序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下面将就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交通事故赔偿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等。
对于财产损失赔偿,包括车辆损失、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根据具体的交通事故情况,赔偿标准会有所不同。
其次,根据江苏省《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当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采取必要措施救助受伤人员,并立即报警。
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进行勘查,了解事故的原因和责任,并对受伤人员进行伤情鉴定。
在确定责任后,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赔偿协商。
再次,根据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于不同情况下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例如,对于轻伤事故的赔偿标准是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等;对于重伤事故的赔偿标准是医疗费用、护理费用、残疾赔偿金等;对于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是丧葬费用、供养费用等。
在确定赔偿标准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最后,根据江苏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对于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在确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当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车辆行驶的速度、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等因素,并根据相关证据进行认定。
在责任认定后,可以根据责任的大小进行相应的赔偿。
总之,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对于交通事故的处理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同时也要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以便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够及时处理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苏州市作为一个经济发达、交通繁忙的城市,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了解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我们可以了解到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规定。
首先,对于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员,苏州市规定按照受伤程度进行赔偿。
轻伤的赔偿标准为1000元至5000元不等,重伤的赔偿标准为5000元至20000元不等,特别重伤的赔偿标准为20000元以上。
此外,苏州市还规定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人员,赔偿标准为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
这些赔偿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来进行综合评估的。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情况,苏州市也有相应的赔偿标准。
一般来说,对于轻微损坏的车辆,赔偿标准为1000元至3000元不等;对于中度损坏的车辆,赔偿标准为3000元至10000元不等;对于严重损坏的车辆,赔偿标准为10000元以上。
这些赔偿标准的确定,是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和修复费用来进行综合评估的。
此外,苏州市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的赔偿标准。
比如,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精神损害的情况,赔偿标准为1000元至5000元不等;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财产损失的情况,赔偿标准为实际损失金额。
这些赔偿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来进行综合评估的。
总的来说,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失程度来进行综合评估的。
在面对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可以根据这些赔偿标准来进行合理的索赔,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驾驶人在行车过程中也应加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尽量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为社会交通安全贡献自己的力量。
综上所述,了解苏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只有在了解了这些赔偿标准后,我们才能在面对交通事故时做出正确的决策,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大家都能加强交通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江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江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在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定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部分。
首先,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根据《侵权责任法》,受害人可以获得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因伤残造成的收入减少、生活费用增加等间接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
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失情况,以及事故责任的大小等因素。
另外,对于死亡赔偿金的给付也有一定的标准,一般是根据受害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死亡对家庭的影响来确定。
其次,对于财产损失赔偿,一般包括车辆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车辆受损,需要对受损车辆进行维修或者赔偿车辆残值。
此外,如果事故导致其他财产受损,也需要进行相应的赔偿。
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一般是根据受损财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具体执行,还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协商和法院的判决。
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达成赔偿协议,也可以通过法院的判决来确定赔偿数额。
在协商和诉讼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和法律规定,以便达成公平合理的赔偿结果。
总的来说,江苏省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的,主要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两部分。
在具体执行时,需要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和损失情况,以及当事人的协商和法院的判决。
希望当事人在遇到交通事故时,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在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根据这些规定,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具体如下:一、人身伤害赔偿。
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
其中,医疗费是指因治疗伤病所支出的各项费用,护理费是指因受伤或患病需要他人协助护理而发生的费用,营养费是指因受伤或患病需要特殊膳食所支出的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因住院治疗而发生的伙食费用,交通费是指因就医需要支付的交通费用,误工费是指因受伤或患病而导致的工作时间减少或停工期间的收入损失,残疾赔偿金是指因事故造成的伤残而给予的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是指因事故造成的死亡而给予的一次性赔偿。
二、财产损失赔偿。
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维修费、车辆残值、财产损失赔偿等各项损失。
其中,车辆维修费是指因车辆受损而需要进行维修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残值是指车辆在事故后的残值,财产损失赔偿是指因事故造成的其他财产损失所给予的赔偿。
三、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精神损害,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等。
精神损害赔偿金是指因受到侵权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给予相应的赔偿。
四、其他损失赔偿。
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因事故导致的家庭生活费用增加、因事故导致的教育费用增加等,也可以进行相应的赔偿。
总之,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根据法律规定的,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对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赔偿标准的具体执行,也需要遵循法律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希望广大驾驶人和行人都能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共同营造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江苏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明细表
总额
序 号 赔偿项目及标准
赔偿金额
1 医疗费(含后续治疗)
2 护理费(当地护工) 40-50/天
3 住院伙食补助
18元/天
4 住宿费
5 误工费
6 营养费
7 交通费
8 残疾赔偿金
城镇:22944元×年限×伤残等级 农村:9118元×年限×伤残等级
9 残疾辅助器具费
10 被扶养人生活费
城镇:14357元×年限÷份额×伤残等级 农村:6543元×年限÷份额×伤残等级
无锡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序 号 名称
1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 2 城镇居民消费性支出 3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 农村居民消费性支出 5 职工2944
1912
62.86
14357
1196
39.33
9118
759.8
25
6543
545.25
17.9
35890
17945
2990.83
59周岁以下 458880元
死亡赔偿金(城镇) 60-75周岁 22944元×年限
11
75周岁以上 114720元 59周岁以下 182360元
死亡赔偿金(农村) 60-75周岁 9118元×年限
75周岁以上 45590元
12 丧葬费
17945元
13 精神抚慰金
不高于5万元
14 直接财产损失
15 车辆停运损失
南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南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南通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事故频发,给当事人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
在这种情况下,了解南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南通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如下: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1. 交通事故造成轻伤的,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2. 交通事故造成重伤的,根据受害人的实际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等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3.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根据受害人的家属的实际丧葬费用、丧失赡养费等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1.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根据车辆的实际维修费用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车辆价值的80%。
2. 交通事故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1. 交通事故造成精神损害的,根据受害人的实际精神损害程度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以上赔偿标准仅为南通市的基本标准,具体赔偿金额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申诉:1. 向交通事故处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2. 通过法律援助机构寻求法律帮助。
3. 寻求专业律师进行维权诉讼。
在申诉过程中,当事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据,如医疗费用发票、维修费用发票、精神损害鉴定报告等。
同时,需保留好相关证据,以备日后维权之需。
总之,南通市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的重要依据,当事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应及时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争取合理、公正的赔偿。
同时,交通安全意识的提高和规范驾驶行为也是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关键,希望广大驾驶人员都能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南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南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南通市作为江苏省的重要交通枢纽城市,交通事故频发,给市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南通市制定了一系列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以便受害者能够及时获得合理的赔偿,下面就是南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人身伤害赔偿标准。
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伤害,南通市根据受害者的伤情严重程度和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赔偿。
一般而言,轻伤的赔偿标准为10万元至20万元不等,重伤的赔偿标准为20万元至50万元不等,特别重伤的赔偿标准为50万元以上。
同时,南通市还规定了对于因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受害者,其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南通市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一般而言,对于车辆的损失,南通市按照车辆市值和实际损失程度进行赔偿,同时还包括了车辆修理费用和拖车费用等。
对于其他财产损失,南通市也有相应的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等。
三、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除了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外,交通事故还可能给受害者造成精神上的伤害。
南通市规定了对于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一般而言,对于轻微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元至1万元不等,对于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1万元至5万元不等。
四、赔偿责任的确认。
在南通市,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一般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确认。
当事人可以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进行赔偿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南通市还规定了保险公司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五、赔偿的申请和处理流程。
受害者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方或者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疗费用发票、车辆损失证明等。
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处理。
综上所述,南通市对于交通事故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以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希望广大市民在遭遇交通事故时,能够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赔偿标准,及时申请赔偿,维护自身权益。
苏州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标准
苏州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标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保护好事故现场,便于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具体情况,然后对双方的事故责任进行划分,那么你知道苏州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标准是什么吗?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相关法律知识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一、苏州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标准1、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30-50元/天X住院天数3、营养费营养费赔偿金额:营养期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或鉴定机构意见,每天10-20元/天。
4、后续治疗费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5、残疾赔偿金(1)受害人在60岁以下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X20年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X20年X伤残赔偿指数(2)受害人在60-74岁之间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X[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X[20年-(受害人实际年龄-60岁)]X伤残赔偿指数(3)受害人在75岁以上城镇居民残疾赔偿金=21873元/年X5年X伤残赔偿指数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8781元/年X5年X伤残赔偿指数6、误工费(时间、收入)误工时间:误工事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定鉴定机构意见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误工费的计算: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7、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即居民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江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江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对于发⽣交通事故的现象在这个社会是⽐较常见的,因为车辆越来越多了,很多⼈开车的时候不注意撞到别⼈。
那么在江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怎样的?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江苏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因交通事故受伤或死亡,可以主张以下赔偿: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和精神损害抚慰⾦。
⼆、相关法律依据
《⼈⾝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第⼗七条
受害⼈遭受⼈⾝损害,因就医治疗⽀出的各项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包括医疗费、误⼯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活上需要所⽀出的必要费⽤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导致的收⼊损失,包括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死亡的,赔偿义务⼈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款规定的相关费⽤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亲属办理丧葬事宜⽀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损失等其他合理费⽤。
通过⼩编的介绍,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因为交通事故受伤或者死亡是可以获得相关的赔偿,具体赔偿多少要看地⽅的规定,希望⼤家可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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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赔偿标准
标题:深度解析无锡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赔偿标准一、引言无锡市作为江苏省的一个重要城市,交通事故频发,意外伤害赔偿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探讨无锡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赔偿标准,帮助读者全面了解相关内容。
二、概述作为城市交通密集地区,无锡市交通事故频发,造成大量意外伤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锡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赔偿标准由法律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执行。
三、赔偿标准的详细解读在无锡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赔偿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
针对不同程度的伤害,赔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轻微伤的医疗费用赔偿标准为1000元,重伤则为5000元。
误工费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护理费和营养费也有详细的规定。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能够根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是非常重要的。
在无锡市,意外伤害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我认为在日常生活中,更应该注重道路交通安全,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率。
五、总结通过本文的详细解读,我们对无锡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赔偿标准有了更全面、深刻的了解。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做好交通安全防范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意外伤害发生。
在文章中多次提及“无锡市交通事故意外伤害赔偿标准”,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主题内容。
从简到繁、由浅入深地探讨,使文章更具有阅读价值和观点性。
文章总字数超过3000字,保证了内容的充分深度和广度,并按照知识的文章格式进行撰写,符合要求。
六、了解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流程除了了解赔偿标准外,了解交通事故伤害赔偿的流程也是非常重要的。
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害者需要尽快采取相关行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无锡市,一般的交通事故赔偿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第一时间保护自己: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者需要立即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安全,尽量避免次生伤害的发生。
江苏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标准(暂行)
江苏省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标准(暂行)(征求意见稿)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标准。
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遵循从车原则,即以机动车辆上一保险周期内(即上期交强险保单出单日至本期交强险保单出单日之间)已处罚完毕的违法行为记录信息为依据,按照《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对照表》(附后)所列浮动系数为基准执行。
二、其他情况的交强险费率标准:当年初次登记的新车、当年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用车,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投保。
摩托车、拖拉机暂不进行费率浮动,按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投保。
三、交强险费率浮动计算公式。
交强险保费=基准费率×(1+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1+∑交通违法费率浮动系数)四、本标准中的基准费率是指国家公布的各种不同使用性质的机动车辆交强险费率。
计算公式中的交通事故费率浮动系数为2007年7月1日全国统一实行的交通事故浮动系数。
五、本标准未明确的参照中国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执行。
如国家对交强险费率浮动另有规定,执行国家规定。
六、本标准自2010年X月X日零时起实施。
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对照表类别内容浮动系数费率上浮标准1 无证驾驶机动车、把机动车交给无证人驾驶的+60%/次2 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30%/次3.1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60%/次3.2 酒后驾驶机动车的+30%/次4.1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的+60%/次4.2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50%至70%的+30%/次4.3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20%至50%的+10%/次4.4 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至20%的+10%/3次5.1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50%以上+30%/次5.2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至50%的+20%/次6.1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100%以上的+30%/次6.2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50%至100%的+10%/次6.3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重量30%至50%的+10%/3次7 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10%/3次8 驾驶机动车违法变更车道+10%/3次9 交通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60%/次10 车辆未经定期检验合格继续使用的+20%/次11 故意遮档、污损机动车号牌+10%/次12 高速公路违法占用应急车道+30%/次13 高速公路违法掉头、倒车+60%/次14.1 运载危险物品时不按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60%/次14.2 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60%/次15 未按规定投保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的+10%/次费率下降标准1 上一年度无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记录-20%2 上两个年度无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记录-40%3 连续三年或三年以上无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记录-60%交强险交通违法行为费率调整系数实行累加,最大不超过60%。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公布时刻:2010-8-16 扫瞄数: 79 次扫瞄字体:[大中小]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宿迁律师网姜亚春律师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平,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依照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按照本规则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过错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峻程度,应当以当事人过错行为引发交通事故的危险性和对方避让的可能性作为依据。
第三条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依照其在交通事故中的形状特点和所起作用,分为主动型、被动型、缺失型三类(见附件):(一)主动型行为是与对方临近时突然改变运动状态,或者主动靠近对方,造成对方难以避让的严峻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要紧以上作用。
(二)被动型行为是处于连续稳固运动或者静止状态,对方能够采取措施避让的一样过错行为,在交通事故中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然而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难以被对方及时发觉的,起要紧以上作用。
(三)缺失型行为是不具有安全驾驶能力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过错行为。
缺失型行为关于应当幸免的交通事故未能幸免的,起要紧以上作用;难以幸免的,起次要作用或者不起作用。
评判缺失型行为关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应当幸免、静止状态的被动型行为能否被对方及时发觉,应当以法律法规对安全驾驶的要求和一样驾驶人的安全驾驶能力作为依据。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在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检验鉴定的基础上,依照查明的交通事故事实和当事人过错行为,依照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确定当事人过错行为所属类型和作用大小。
当事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行为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然而其他过错行为应当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载明。
常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常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常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
常州本地宝常州交通事故为你带来常州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常州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常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关于常州交通事故的相关信息。
1.医疗费(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2.误工费(1)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2)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3)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常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残疾赔偿1.残疾赔偿金(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3.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常州交通事故残疾赔偿标准死亡赔偿1.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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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普通适用”是作为确定合理费用的标准时的一项指导原则。该原则的基本要求:
1.是“普通”,即配制的辅助器具应排斥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
(2)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20年一增加岁数);
(3)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x5年。
(六)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1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人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1.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还是精神损害赔偿?这在理论和实务上并不是一个十分明确的问题。《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是以《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为依据,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是指对因残疾而导致的收人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给予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否定了法释[2001」7号《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残疾赔偿金性质的确定。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七)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3.伤残等级的认定标准
目前,我国关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可以说“令出多门”,针对不同人员的伤残,不同的主管机关制订了不同的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一般应适用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残疾赔偿金具体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 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x 20年;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人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八)交通费的赔偿标准
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的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如不符合,就应从赔偿额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四)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
二、新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四)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
以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是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或者基本生活费标准,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实际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规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也有别于就办法规定的“未成年人计算至16周岁,50周岁以下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50周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算。”
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超过了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若属确需继续护理的,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护理费用5一10年。如果受害人实际护理期限短于法院确定的护理期限,而赔偿义务人一次性已经支付了全部护理费,多余的护理费应否返还?我们认为,因判决确定的护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规定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决而一次性取得护理费的,就多余的护理费,受害人的继承人不负有返还的义务,赔偿义务人也不得请求返还。
(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
1.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是“适用”,适用又有两个测试标准:
(1)确实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
(2)符合“稳定性”和“安全”的要求。
配制机构如何确定?我国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务中,法院一般应按照民政部门的假肢与矫形康复机构的意见,来确定赔偿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一10年。
交通事故怎么赔偿的问题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方面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二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5年。
当然,如果出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情形,可按规定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标准
残疾辅助器具,是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
具体计算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算,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死亡的按100%计算)x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