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2•【字号】潮府办函〔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潮府办函〔2024〕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2日潮州市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实施新一轮标准提升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积极开展标准化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新制定标准要求,组织做好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和培训,强化标准实施应用,助力各类生产设备、服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鼓励汽车、家电等消费品以旧换新,加大高质量产品供给,推动更多高质量耐用消费品进入居民生活,促进消费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贯彻执行省“四个一批”,通过配套政策协同发力,以标准提升牵引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扎实推动标准提升行动落地见效。
计划制订5项以上的地方标准,制修订30项以上的团体标准。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潮府[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潮府〔2010〕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招商引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包括原深圳南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临港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市径南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确保招商引资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招商引资对象重点是国内外500强企业、上市公司和国家鼓励类项目以及电子信息、石化产业、船舶工业、装备制造、临港能源工业和潮州陶瓷、婚纱晚礼服等传统支柱产业升级项目。
第三条入园项目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XXX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规定。
(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单位面积投资强度250万元/亩以上(含250万元/亩),单位面积创税额度15万元/亩/年以上(含15万元/亩/年,不包括任何减免、退税等税收优惠数额)。
(三)落户项目必须在产业园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在产业园所属税务部门缴纳税款。
(四)入园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节能要求。
第四条招商引资工作费用由市财政保障。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额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工作费用,重点用于宣传、推介等工作费用。
第五条投资者需办理各种证照以及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应为投资者提供“一个口”受理、“一个窗”收费、“一条龙”服务。
潮州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3•【字号】潮府[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潮府〔2007〕25号)各有关单位:为积极推进“深圳南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开发,确保园区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山区及东西两翼与珠江三角洲联手推进产业转移的意见(试行)》(粤府[2005]22号)和省经贸委对产业转移工作的要求,经两地政府研究,决定以潮州市政府与深圳市南山区政府建立的联席会议为基础,建立深圳市人民政府与潮州市人民政府共同建设产业转移工业园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和解决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促进园区建设与发展的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产业转移的政务环境。
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产业转移园区的建设情况,共同协商,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一般问题由潮州市政府与南山区政府建立的联席会议协商解决,重大问题由深圳市政府与潮州市政府建立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
潮州市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和深圳市贸易工业局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召集人:汤锡坤(潮州市市委副书记、市长)张思平(深圳市副市长)雷健民(潮州市委常委、副市长)联席会议组成单位:潮州市方面:市委办、市府办、潮州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局、市外经贸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市消防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潮州海关、潮州检验检疫局、潮州供电局。
深圳(潮州)签订产业转移工业园协议——园区占地3.69万亩
州有 着 良好 的合作 关系 ,为积 极 响应省 委 、省政府 加快推 进 “ 转移 ”的战略 部署 ,去年 两市 决定 在潮 州合作 建设深 圳 双 ( 州 )产 业 转 移 工 业 园 ,为 两 地 实现 优 势 互 补 、互 利 双 潮 赢 、协调 发展 开辟 了新 的机遇 ,搭 建 了新 的平台 ,是两 市推 进经 济合 作取 得 的又一 重大成 果 。深圳 市委 、市政 府对产 业 转移 工业 园高 度重视 ,将 加 强领 导,精 心组织 ,全 力 以赴做 好相 关协 调工 作 ,积 极 引导深 圳企 业进 驻产业 转移 工业 园 , 并 与 潮 州市 同心 协 力将 其 打 造 成 为 省 示 范性 产 业 转移 工 业 园 。他希 望深 圳企业 家 以此 为契机 ,立足 深圳 ,把 握机遇 , 采取 多种 形式 与潮 州开展 经济 合作 , 为谱写深 潮合 作新 篇章
经 济 社 会 建 设 各 个 方 面 都 取 得 了 令 人 瞩 目 的成 就 。 深 圳 和 潮
进制 造业 、能源 重化 工业及 优势 传统产 业 ,并按 照 “ 统一 规 划 ,分期 开发 ,规模 建设 ”的发 展思 路和 “ 产业 发展 ,生 活 配套 ,服 务完备 ”的要求进 行规 划建 设 ,拟 将 工业 园建设 成 为基础 设施 完善 、投 资环境 优 良、产业 特色 明 显、生 态环 境 和谐 的全 省示 范性产 业转移 工业 园 。 目前 , 已编 制好 园 区总 体规 划和控 制性 详细 规划 ,完 成首期 开发 用地7 8 亩 ,入 园 84
工业 园 ,是 实 施 省 委 、 省政 府 关 于 “ 升 珠 三 角 带动 东 西 提 北 ”战略 的重 要体现 ,这 将 为潮州 发展 创造有 利条件 和 良好 发展 空 间。他表 示 ,潮州 将认 真学 习借鉴 深圳 改革创 新 的成 功经验 ,推 动潮 州体 制机 制创 新 ,为潮 州科学 发展注 入新 的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3•【字号】潮府[2010]24号•【施行日期】2010.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潮府〔2010〕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的精神,为推动我市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升我市经济社会综合实力与发展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环境(一)完善中小企业政策体系严格贯彻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统一市场准入门槛,进一步开放民营资本市场,鼓励民营资本以兼并、重组和参股等方式进入垄断行业,重点降低电力、电信、石化、金融等高利润行业的市场准入门槛。
进一步深化教育、医疗、文化体制改革,消除中小企业进入的体制性障碍。
对我市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修订或废止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市法制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工商局办理落实)(二)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的服务积极推进融资担保、创业辅导、人才培养、技术创新、服务网络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各县、区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落实,完善工作机制。
积极培育各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各类中小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引导和推动其提高服务水平。
工商联作为行业协会、商会的主管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引导各行业协会、商会,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企业维权等方面的合作,推进技术创新。
(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办理落实)(三)落实社会保险扶持政策认真落实发挥社会保险功能,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发展。
我市阶段性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将延续到2010年底,3个险种合计分别降低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各1.5个百分点。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潮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反映。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潮州市“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为确保实现“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节能减排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推动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潮州”为核心,以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严格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为抓手,以建立节约型、清洁型、生态型产业结构为着力点,大力推进技术节能、结构节能、管理节能、机制节能、社会节能,健全法规,完善政策,充实机构,加大投入,创新机制,强化宣传,以节能推动实现向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转变,以节能推动低碳发展,进一步完善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市场有效驱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格局,确保全面完成“十二五”省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
(二)主要目标。
到2015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到0.9562吨标准煤(按2010年价格计算),比2010年的1.1521 吨标准煤下降17%;“十二五”期间,实现节约能源约210.88万吨标准煤。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3•【字号】潮府函〔2024〕189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潮府函〔2024〕18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2024年本)》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7月3日潮州市优先发展产业目录(2024年本)根据《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9〕3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产业发展规划和定位,制定本目录。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鼓励类”条目均作为我市优先发展产业。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有新修订的,按照新修订的版本执行。
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优先发展产业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9〕397号)中明确的省优先发展产业均属于我市优先发展产业。
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需要采取政策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的关键技术、装备及产品、服务,包括:(一)食品1.天然食品添加剂、天然香料新技术开发与生产。
2.先进的食品生产设备研发与制造;食品质量与安全监测(检测)仪器、设备的研发与生产。
3.热带果汁、浆果果汁、谷物饮料、本草饮料、茶浓缩液、茶粉、植物蛋白饮料等高附加价值植物饮料的开发生产与加工原料基地建设;果渣、茶渣等的综合开发与利用。
4.营养健康型大米、小麦粉(食品专用米、发芽糙米、留胚米、食品专用粉、全麦粉及营养强化产品等)及制品的开发生产;传统主食工业化生产;杂粮加工专用设备开发与生产;粮油加工副产物(稻壳、米糠、麸皮、胚芽、饼粕等)综合利用关键技术开发应用。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我市2012年产业转移和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我市2012年产业转移和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15•【字号】潮府办[2012]31号•【施行日期】2012.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切实加强我市2012年产业转移和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潮府办【2012】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切实加强我市2012年产业转移和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五月十五日关于切实加强我市2012年产业转移和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落实省“双转移”工作各项部署,提升我市产业转移工作和园区建设发展质量,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根据省、市今年度产业转移暨园区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做好今年产业转移和园区建设的重要意义2012年,是省双转移工作由“三年初见成效”转入“五年大见成效”的攻坚年,做好今年的产业转移和园区建设工作,对于我市加快转型升级、打造“产业优化升级先行市”和实现科学发展、奋起赶超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双转移”战略决策,以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为依托,不断完善合作共建机制,加快园区基础建设,积极承接产业转移,大力培育产业集群,有效提升了园区发展水平。
目前,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已成为粤东地区最大、全省第二大的产业园,近3年来,累计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超14亿元,已开发面积792.3公顷,2011年园区实现工业增加值48.3亿元,占全市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的22.1%。
此外,全市各类工业园区规划建设步伐加快,产业转移承载能力进一步增强。
但同时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市产业转移和园区建设过程仍存在着园区外企业零星独立、选址随意性,园内布局不尽合理、定位模糊,基础设施配套薄弱,管理体制不顺畅,招商机制不活等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潮府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潮府规〔202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农村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9日潮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贷款贴息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办发〔2014〕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粤府办〔2019〕16号)等有关规定,为鼓励和引导农村承包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农业领域,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贷款贴息,是指在潮州市辖区内登记(注册)且依法流转农村承包地进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等农业经营主体(以下简称“农业经营主体”)因发展生产需要而向我市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需支付相应的贷款利息,由市财政给予其一定比例的贷款补贴。
第三条农业经营主体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贴息补助:(一)依程序签订了《广东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二)连片流转50亩(含)以上承包地用于农业种植(养殖)经营;(三)依法向金融机构贷款专项用于流转土地的生产发展;(四)按规定购买了农业保险。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综合治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综合治税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2•【字号】潮府[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综合治税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2009〕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综合治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反映。
二○○九年九月二日潮州市综合治税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大税收征管力度,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大力营造依法治税环境,确保我市税收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建立完善社会综合治税网络,依靠征管方式、征管手段、征管机制的创新,提高税收收入计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着力解决税务部门涉税信息渠道不畅,部门协调配合乏力,税源控管特别是部分行业、部分税种税源控管难以到位的问题,加强户籍税源的源头控管,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形成政府依法管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相关职能部门协税护税、纳税人依法缴税的综合治税良好局面,实现“政府领导、部门共管、财税主办、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税新格局,促进全市经济健康发展和财税收入稳定增长。
二、指导原则(一)依法治税原则。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社会综合治税活动中依法实施监督和协助管理,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必须依法办事,不得超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权力。
(二)客观公正原则。
综合治税工作要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增强执法管理的透明度,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优化税收环境,保证税收征收管理的正常运行。
(三)监督制约原则。
综合治税工作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监督以及税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06•【字号】潮府办[2008]66号•【施行日期】2008.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潮府办〔2008〕6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潮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经贸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二○○八年十月六日潮州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粤经贸[2008]386号),切实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特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二)经省政府批准认定的产业转移工业园二、考评原则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三、考评内容(一)市直部门按《广东省潮州市产业转移目标责任分解、考核表》内容考核。
(二)市开发区管委会按《广东省潮州市产业转移工业园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考核内容考核。
(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潮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和《潮州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内容考核。
四、考评等次及标准(一)市直有关部门考评分按省对我市考核计分表相对应栏目各计小分,再以100分制算得实分;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各项考评满分为100分。
(二)等次及标准为:1、≥90分,优秀。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9•【字号】潮府〔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潮府〔202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9日潮州市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出席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和视察广东、视察潮州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扎实做好“稳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保居民就业”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一)稳定社会保险政策。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平稳有序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统一政策,保持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成本预期稳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排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阶段性降低社保费率。
原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至2021年4月30日,2021年5月1日起按照省级统筹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有关规定执行;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全市统一实施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50%的政策。
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浮动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三)适度减免残疾人保障金。
按照“一市一标准”原则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我市2017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作为征收标准上限,实行分档减缴和暂免征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即征收所属期为2021年度)。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潮府[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的通知(潮府〔2010〕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地产市场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地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次公布的基准地价适用于潮州市市区建成区、市规划区定级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范围详见潮州市市区基准地价图),面积约95平方公里。
市城市规划区定级区域范围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参照定级区域末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实施,物价、规划、财政和税务等部门共同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区片和区段的土地,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七通一平”(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宗地红线外通路、通水、通排水、通电、通信、通网络、通气)的开发程度条件下,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7月1日,法定最高出让年期(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
第五条基准地价由土地取得费、“七通一平”开发费、相关税费、利息、利润和土地所有权收益等构成。
第六条商业、住宅及工业用地的区片价,是以规划建设用地红线(指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用于项目建设的用地红线,其范围包括建设小区内的道路、绿化、建筑物、构筑物等所占的土地面积,不包括负担的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内面积为基础测定的。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潮府[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潮府〔2009〕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精神,为积极应对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新变化,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政策扶持力度(一)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从2009年起,市财政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包括技术创新专项、产业技术改造专项、节能专项)、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名牌名标奖励专项资金和开拓国内外市场专项资金,重点扶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降耗、标准化建设、创名牌名标和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各县(区)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立专项资金,市县联动,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质监局、市外经贸局等办理)(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切实落实好国家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对最近出台的增值税转型、提高出口退税率、暂停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实转”、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等扶持中小企业新的优惠政策,要制订高效、快速、简便的操作办法,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企业能尽快享受到新的优惠政策。
充分研究并利用国家税收政策对特殊行业、特殊困难企业的扶持措施,加大对困难企业的扶持力度。
(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潮州海关、饶平海关、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市科技局、市外经贸局、市国资委、市物价局等办理)(三)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6•【字号】潮府〔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潮府〔202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16日潮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粤府〔2024〕27号)精神,积极抢抓发展机遇,扎实推动我市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激发经济增长潜力,促进产业和消费升级,推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结合“百千万工程”、制造业当家和绿美潮州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新一轮消费品以旧换新、全链条废弃物循环利用、标准引领等四大行动,进一步释放投资消费潜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到2027年,全市工业、能源、建筑、市政、交通、农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有较大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6000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超3万辆,废弃电子电器回收拆解能力逐年提升,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逐步增大,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潮府规〔2021〕14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潮州市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潮府规〔202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潮州新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村镇工业集聚区工业用地高效利用管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潮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26日潮州市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实施意见(试行)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全省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暨“三旧”改造工作会议要求,打好村镇工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升级改造攻坚战,切实盘活利用低效建设用地,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印发〈广东省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总体要求村镇工业集聚区是指村镇的“退二进三”、淘汰类、污染类等若干工业企业或同类生产相对集中的成片村镇工业园区或工业用地连片区域。
包括用于工业生产、物资存放,土地用途为工矿仓储用地,村、镇中实际用途为厂房的用地,一般面积在30亩以上。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潮府[2004]30号【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7.01【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利用外资的若干意见(潮府〔2004〕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努力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一)健全和完善利用外资工作领导机构。
各级党政和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利用外资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市外经贸、计划、经贸、财政、外汇、国税、地税、工商、规划、国土、建设、外事侨务、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台办、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市利用外资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招商引资和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加强对全市利用外资工作的规划和协调。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外经贸局,负责跟踪督查、综合信息、搞好协调等工作。
各县、区也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利用外资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和联席会议制度。
(二)各级领导带头招商引资。
实行项目挂钩联系制度。
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要带头招商引资,并实行重点项目挂钩联系制度。
市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共同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负起责任,积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各县区、镇(街道)党政及其外经贸部门要选择在谈引资项目,分工领导负责挂钩联系、跟踪落实。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招商引资工作的情况,将作为其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实行更加积极的扶持措施(一)投资者在我市新办工业企业,投资额和纳税额较大的,经市政府批准用地地价给予优惠。
(二)。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
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发文字号】潮府[2010]13号【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19【实施日期】2010.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潮府〔2010〕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水平,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思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水平为目标,加大对企业上市、科技创新和引进设备的激励扶持力度,实施土地等资源要素倾斜,推进服务环境创新,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快发展、创新发展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规模不断扩张,综合实力不断增强,迅速在全市培育发展一批年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推动一批企业上市,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措施(一)大力扶持企业上市融资1、对有上市意愿的企业,依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予以大力支持。
对企业上市过程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实行“一企一议”,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召开会议帮助其解决。
2、对企业改制上市实行重奖。
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奖励400万元。
企业申请上市通过复审后,可凭证监会复审通知书先借款200万元(但自借款日起算,企业18个月内仍无法成功上市的,应将借款退还);若成功上市,则再拨付200万元。
市直企业的奖励金,全部由市财政负责;属县区企业的,市财政负责40%,县区财政负责60%。
3、企业为上市而进行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补办各种手续所缴纳的税费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在企业上市后的次年度返回企业。
4、支持企业并购重组上市。
鼓励和支持市内关联企业兼并重组,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全额征收后,属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上市后次年度返拨企业,作为市政府对企业创新发展的补助。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潮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1•【字号】潮府[2004]31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潮府〔2004〕3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一日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引进外来资金、项目的积极性,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民、没有招商引资职责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引进人)从本市以外为我市引进资金、项目的奖励。
在政府拨款或政府资助的招商引资活动中引进的项目、资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招商引资行为可予以奖励:(一)引进的资金或项目已实际应用于潮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或企业;(二)引进本市以外的客商来我市投资,举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合资、合作、独资、私营(含私营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项目;(三)引进境外合法的低息或无息贷款;(四)引进“三来一补”生产项目。
第四条招商引资的数额按下列方式确认:(一)引进项目的,在该项目经有关部门核准登记并正式投产1个月后,其应得奖金按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的该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计算。
(二)引进境外合法的低息、无息贷款的,在资金实际到帐后,凭银行的进资证明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计算。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引进人持项目投资方、实施单位或资金接收单位的书面证明申请奖励。
第六条引资人的申请经潮州市招商引资奖励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按以下标准发给奖金:(一)引进项目,按项目实际投入资金额(折算为人民币)给予奖励;1、100万美元以上(含本数、下同)不足3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2、30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3、500万美元以上不足1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4、1000万美元以上不足2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5、2000万美元以上不足5000万美元的,奖励人民币80万元;6、5000万美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模以上工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模以上工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统计工作经费补助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潮府办[2009]74号
【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11.12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模以上工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统计工作经费
补助和奖励有关事项的通知
(潮府办〔2009〕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充分调动各级基层统计工作人员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和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以下简称“二上”)的统计工作,针对当前各级基层统计机构任务繁重,经费不足的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起按照“二上”企业数和新增企业数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包括市直和县区,下同)统计系统给予补贴和奖励,经费补助和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二上”企业统计工作和增加统计雇用人员的开支,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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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潮府[2010]20号
【发布部门】潮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7.06
【实施日期】2010.07.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潮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
法》的通知
(潮府〔2010〕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六日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包括原深圳南山(潮州)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临港产业转移工业园、潮州市径南产业转移工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缓解进入产业园企业的融资难问题,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产业园进园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产业园竞争性扶持资金中用于进园企业贷款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二)统筹安排,额度控制;
(三)注重诚信,防范风险;
(四)加快推进,突出重点;
(五)财政引导,放大效应;
(六)专款专用,加强监管。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应认真制订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
产业园各园区管理机构应配合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