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行为,完善就业和失业管理,根据《》、《》(国发[200 8]5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8]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的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通过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时,须按规定办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和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通行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市(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需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由其自行确定。
县(市、区、特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可以委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
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要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第五条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出示《登记证》;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登记情况,并出示《登记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就业失业登记工作,保障劳动者就业权益,促进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状态的证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章登记证的发放
第四条劳动者在就业或失业时,应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五条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二)就业或失业状态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六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章登记证的使用
第七条劳动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享受就业服务、职业培训、职业介
绍等服务。
第八条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或出借。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制度,确保登记证的发放和使用规范。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法
予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虚构的,仅作为示例来展示一个可能的《就业失
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的框架。
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
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就业失业登记证 管理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就业失业登记证相关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领、使用及管理,保障公民的权益和国家的利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用于证明个人失业和就业信息的证件,用于就业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服务。
所有劳动力在就业过程中必须依法申领和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机构为劳动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发放、注销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个人应遵守法律法规要求和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保证登记证的安全使用和保管。
第五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个人的合法联系明,不得私自转让、出借、伪造或篡改。
登记证遗失应及时向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申请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向管理机构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满16岁,具备劳动能力,有就业需求。
第七条申请就业失业登记证需提交以下材料:联系明、劳动能力证明、个人信息表等相关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到就业失业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并填写登记表,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九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申请人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审核不通过的,需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三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使用第十条个人在就业过程中需携带并使用就业失业登记证。
就业单位应在劳动合同签订前核实申领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情况。
第十一条个人应在就业单位变动或失业后及时通知管理机构,办理登记证注销或更换手续。
第十二条个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遗失,应立即向管理机构报备,并办理挂失手续。
管理机构将办理相关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个人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损毁或过期,应到管理机构进行换证手续。
第四章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第十四条就业失业登记证由管理机构统一制作,并对每张登记证进行编码管理。
登记证应具备防伪措施,确保证件的安全和有效性。
第十五条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机制,加强对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和使用监督,防止证件的滥用和伪造。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国有企业下岗职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黔劳社厅发[2005]34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5.08.31
【实施日期】2005.08.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贵州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
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劳社厅发[2005]34号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厅(局),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有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以下简称并轨工作)的要求,以及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6号)中提出“2005年底,原则上停止执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
度,企业按规定关闭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工作目标及相关部署,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根据中央要求,结合本省实际以黔劳社厅发(2005)12号对我省并轨工作进行了安排。
7月7日,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又召集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的负责同志召开并轨工作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我省并轨工作的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此项工作,现就并轨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就业失业登记表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
登记日期:年月日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身份证号姓名
性别民族婚姻状况政治面貌再就业优惠证号学历毕业院校
毕业日期
毕业专业
职业资格日期
人员类型就业援助对象类型
职业资格名称、类型
专业职务日期
人员状态社保状态专业职务铭创、日期
户籍性质
户籍详细地址
户籍日期
常住地址日期常住地详细地址
电话手机邮政编码
就业登记
实现就业
单位招用自主就业类型
合同类型实现就业日期年月日实现就业日期年月日
合同状态就业形式职业(工种)灵活就业□
就业单位铝管(盖章)单位性质个体经营□
合同起止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其他□
终止就业
终止就业日期
终止就业前的所在单位
终止就业前自主就业类型
失业登记
登记失业退出登记失业日期退出失业日期
失业登记原因注销失业登记原因
就业转失业人员填写
原单位
原工作单位隶属关系中央□省□市□区(县)□
工作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职业(工种)
就业失业具体原因是否参加技能培训是□否□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情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
日期日期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内容就业情况
职业介绍□创业服务□职业指导□其他□
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内容
职业培训□
培训时间
专业(工种) 享受期限鉴定等级
经办部门培训机构
以上所填个人信息完全属实
签字:
年月日经办人:
(经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注:登记信息如有变更,请及时到登记机构变更信息。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19.11.20
•【字号】黔财社[2019]119号
•【施行日期】2019.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财政局、社会事务管理局:
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社[2019]119号)
附件:贵州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稿)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11月20日。
贵州失业基金领取流程及手续
贵州失业基金领取流程及手续
贵州省失业保险金的申领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流程,具体如下:
一、领取条件
1. 非因本人意志终止劳动关系;
2. 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定期限;
3. 有就业意愿并已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
二、办理流程
1. 准备相关材料
-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劳动合同终止证明
-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存折或缴费记录
- 本人银行存折账户复印件
- 就业失业登记表等
2. 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在离职后60日内,携带上述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
3. 领取失业金
符合条件后,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24个月。
4. 重新就业后注销
重新就业后,要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停止领
取失业保险金。
以上是贵州省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基本流程和所需材料,具体操作建议及时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39号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正文:----------------------------------------------------------------------------------------------------------------------------------------------------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39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同意,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我省最低工资执行新的标准。
按照《贵州省失业保险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49号)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失业前单位所在县(市、区、特区)最低工资标准的70%执行”。
依据我省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对失业保险金标准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通知如下:一类区:由280元调整为385元;二类区:由252元调整为350元;三类区:由224元调整为315元;上述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件: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区域划分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二OO六年九月五日附件: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区域划分一类地区二类地区三类地区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385元350元315元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白云区、花溪区、小河区、清镇市开阳县息烽县、修文县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赤水市、仁怀市桐梓县、湄潭县、遵义县、余庆县、绥阳县、习水县道真县、凤冈县、正安县、务川县六盘水市钟山区、盘县六枝特区、水城县西秀区平坝县普定县、关岭县、镇宁县、紫云县毕节地区毕节市纳雍县、织金县、金沙县、黔西县赫章县、大方县、威宁县铜仁地区铜仁市、玉屏县印江县、江口县、德江县、石阡县、思南县、万山特区、沿河县、松桃县黔东南州凯里市镇远县、施秉县黄平县、榕江县、台江县、丹寨县、岑巩县、天柱县、黎平县、锦屏县、剑河县、雷山县、三穗县、从江县、麻江县黔南州都匀市贵定县、福泉市龙里县、长顺县、瓮安县、惠水县、罗甸县、荔波县、三都县、独山县、平塘县黔西南州兴义市兴仁县、安龙县普安县、册亨县、望谟县、贞丰县、晴隆县——结束——。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
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提高就业服务管理水平,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三条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态的法定证明,是劳动者享受就业服务和相关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具体负责登记证的发放、变更、注销等工作。
第二章登记证的发放第五条劳动者在初次就业或者失业时,应当到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
第六条申请就业失业登记的劳动者需提交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明;(二)户口簿或者常住地居住证明;(三)就业或者失业的相关证明材料;(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三章登记证的使用第八条劳动者在求职、接受职业培训、享受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待遇时,应当出示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九条劳动者应当妥善保管就业失业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或者出借。
第十条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劳动者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四章登记证的变更和注销第十一条劳动者就业或者失业状态发生变化时,应当在三十日内到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证的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劳动者因死亡、失踪等原因无法继续就业的,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应当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接受就业服务的,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注销其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劳动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登记证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贵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网上申请流程
贵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网上申请流程一、申请准备1.确认申请条件(1)年龄要求①年满16岁②未满60岁(女性)或65岁(男性)(2)身份要求①贵州省户籍②持有有效身份证件2.收集申请材料(1)个人基本材料①身份证复印件②近期免冠照片(2)其他支持材料①失业证明(如适用)②家庭经济状况证明二、注册网上账户1.访问官方网站(1)登录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2.创建账户(1)提供个人信息①姓名②身份证号码(2)设置登录密码三、登录系统1.输入账户信息(1)用户名(2)密码2.完成验证码验证四、填写申请表1.选择申请类型(1)就业困难人员认定2.填写个人信息(1)基本信息①姓名②性别③出生日期(2)联系方式①手机号码②电子邮箱3.填写家庭经济状况(1)家庭成员信息①家庭成员姓名②家庭成员收入情况(2)经济来源说明五、上传申请材料1.文件格式要求(1)JPG/JPEG格式(2)PDF格式2.上传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2)其他支持材料六、提交申请1.审核申请信息(1)检查填写完整性(2)确认上传材料2.点击“提交”按钮(1)生成申请编号(2)保存提交确认信息七、申请审核1.审核时间(1)通常为10个工作日2.审核结果通知(1)通过审核①发送短信或邮件通知(2)未通过审核①说明原因并提供整改建议八、结果反馈1.查询审核结果(1)登录申请系统(2)输入申请编号查询2.获取认定结果(1)领取认定通知书(2)在线下载认定结果九、相关咨询1.咨询电话2.官方网站3.线下服务窗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0.10.20•【文号】人社部发[2010]75号•【施行日期】2010.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为全面落实就业政策,满足劳动者跨地区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需要,我部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现将《〈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一、高度重视全国统一样式《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一)《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与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凭证。
《就业失业登记证》中的记载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劳动者可凭《就业失业登记证》跨地区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相关就业扶持政策。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管理工作,是贯彻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出台实施细则,全面落实《暂行办法》各项要求,为2011年1月1日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奠定扎实基础。
二、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三)各地要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就业失业登记证》具体发放办法,对新发放和换发的对象范围、具体程序和责任单位作出明确规定,稳步推进《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工作。
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和各地原有各类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在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就业援助对象认定以及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手续时,应按《暂行办法》的要求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贵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指南
贵阳市失业保险金申领指南一、申领条件(一)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失业后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停保原因需是:劳动合同到期”和“用人单位辞退”为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目前贵阳市不强制将失业登记作为申领失业金(补助)的条件,但是在发放失业金(补助)前会对申领人的就失业情况进行核查(由申领人常住地街道(社区)负责核查,如户口在外地的,由其在贵阳市的常住地街道(社区)核查,如出现人户分离的情况,常住地街道(社区)无法核实其就失业情况的,可具体向常住地相应区级就业部门咨询)二、申请材料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三、发放标准2023年2月1日起,贵州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统一调整为1701元/人•月四、申请办理时限贵阳市取消申领失业金的时间限制。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以随时申领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五、申领方式1、“贵州社保”APP(目前,仅限安卓手机安装使用);2、在贵阳市参保的失业人员到可到全省就业部门、政务大厅进行现场申领。
六、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注:建议先电话确认后再前往,避免跑空。
(一)贵阳市市本级经办窗口地址: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东路金阳行政中心(二)云岩区就业中心云岩区政务中心(三)南明区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四)花溪区失业保险经办窗口(五)观山湖区失业保险待遇经办窗口(六)白云区失业保险经办(七)乌当区失业保险经办乌当区就业中心(八)清镇市失业保险经办(九)息烽县失业保险待遇经办窗口(十)开阳县失业保险经办窗口(十一)修文县失业保险经办窗口。
贵州省失业保险条例
贵州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一条为了保证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在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征费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企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失业保险工作。
州(市)、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报名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失业保险费由按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进行征收。
第五条失业不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企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滞纳金;(四)财政补贴;(五)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第六条企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事业单位职工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业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企事业单位须建立个人缴费登记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个人缴费花名册。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币统筹,其他地州原则实行地级统筹。
中央在黔事业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统筹的中央在黔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失业保险基金由省统筹。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从事业费中列支;(三)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从事业费中和在所得税前列支;(四)自受自支的事业单位在所得税前列支;第九条建立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用于全省调剂。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
注:本表共2页,登记信息如有变更,请及时到登记机构变更信息。
第1页
两 寸 彩 照
主就业类型
年 月 日
灵活就业□
个体经营□ 其他□
第1页
户籍 详细地址
常驻地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就业ຫໍສະໝຸດ 登记实现就业
单位招用
合同类型 合同状态 就业单位 名称 合同起止日期
就业形式
自主就业类型
年 月 日 实现就业日期 灵活就业□ 个体经营□ 日 其他□ 年 月 日
实现就业日期
职业(工种)
(盖章) 年 月 日至
单位性质 年 月
终止就业
终止就业前的所在单位名称 终止就业日期 终止就业前的自主就业类型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
登记日期: 身份证号 婚姻 状况 政治 面貌 年 月 日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姓名 再就业 优惠证号 两 寸 彩 照
性别
民族
毕业日期 学历 毕业院校 毕业专业
职业资格日期
职业资格名称、等级
人员类别
就业援助对象 类别 社保状态
专业技术职务日期
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与等级
人员状态
户籍性质 户籍日期 常驻地址 日期 电话 手机
失业登记工作制度
失业登记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失业人员管理,掌握失业人员情况,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失业登记工作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失业人员。
第三条失业登记工作制度的目标是及时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提供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登记工作,设立失业登记机构,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失业登记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失业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二、失业登记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者就业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失业登记。
第七条失业人员申请失业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二)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三)失业证明;(四)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八条失业人员应当在失业后的30日内办理失业登记。
第九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失业登记申请后的15日内完成失业登记,并为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明。
第十条失业登记的有效期限为1年,失业人员在有效期限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办理失业登记注销手续。
三、失业人员管理第十一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失业人员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失业人员的信息。
第十二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失业人员进行定期调查,了解其就业和失业状况,提供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失业人员的需求,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职业培训等服务。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包括提供就业岗位、创业支持、职业培训等。
四、失业登记信息的使用和保护第十五条失业登记信息应当用于失业人员管理和就业服务等工作,不得泄露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六条失业登记信息的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目的。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失业登记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或者丢失。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一、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是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制,用于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态的重要凭证。
该表格由劳动者本人填写,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盖章确认。
二、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时,劳动者应按照表格的指引,逐项如实填写所有信息。
表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就业和失业情况、接受的职业培训和就业援助等信息。
三、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的填写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任何虚报、瞒报或伪造信息的行为都是不负责任的,并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
四、劳动者在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时,应积极配合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提供所需的证明材料。
这些材料可能包括、户口本、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
五、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是劳动者享受国家和地方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重要依据。
因此,劳动者应妥善保管该表格,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办。
六、如果发现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的内容有误或遗漏,劳动者应立即向用人单位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更正或补充申请。
如果涉及到虚报、瞒报或伪造信息的情况,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是劳动者在就业和失业状态下重要的明和资料,劳动者应当认真填写并妥善保管。
也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虚报、不瞒报、不伪造信息。
就业失业登记表一、引言就业失业登记表是用于记录和证明个人就业和失业状态的重要文件,对于求职者、雇主和社保机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析就业失业登记表的构成、填写规范以及重要性。
二、就业失业登记表概述就业失业登记表主要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就业信息、失业信息和备注等部分。
其中,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号等;就业信息包括工作单位、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工资待遇等;失业信息包括失业原因、失业时间、失业保险等。
三、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表的规范1、个人基本信息应如实填写,确保准确无误。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职责
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职责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就业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37号)文件精神,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并组织、指导、协调、监督行政村(居委会、社区)平台开展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承担就业工作的基本职责,主要包括:一、负责组织开展就业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
二、负责组织开展人力资源调查统计、动态管理工作。
(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二)调查统计:按照《关于组织对全县人力资源状况进行调查统计的通知》(金人社字〔2011〕8号)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详细到每位劳动者的人力资源信息数据库。
(三)动态管理:1、将辖区内达到法定劳动年龄的新生劳动力信息新增录入,将超出法定劳动年龄人员、死亡人员和户籍迁出等城乡劳动力减少人员信息删除。
2、了解辖区内人力资源就业、失业状况的变化情况,重点掌握困难群体的就业、失业和需求信息,修改相关人员的就业、失业状态信息,调整人力资源数据库。
3、每个季度末月16日前将更新后的《金沙县人力资源调查情况汇总表》(纸质资料和Excel电子文档)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局。
三、负责审核、上报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相关资料,组织开展登记失业人员日常管理工作。
(一)办理依据:《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14号)、《关于转发<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0〕66号)。
(二)概念:1、就业人员:指具有劳动能力且在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其中,劳动报酬达到和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为充分就业;劳动时间少于法定工作时间,且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本人愿意从事更多工作的,为不充分就业。
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
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促进就业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切身权益,营造良好的就业创业环境,是推动经济发展,人民幸福安康的重要保障。
下文是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欢迎阅读!贵州省就业促进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和完善就业机制,改善就业环境,增加就业岗位,促进社会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业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促进就业的工作情况。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促进就业工作的情况,研究、协调和解决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促进就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利。
大中专院校应当以促进学生就业为导向,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提高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工作环境、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福利待遇、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政策宣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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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14号各市(州、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8]18号),逐步建立和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行为,完善就业和失业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二OO九年三月四日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逐步建立和健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规范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行为,完善就业和失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贵州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8]1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的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通过个体经营、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进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进行就业失业登记时,须按规定办理《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和按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证明,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通行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市(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需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由其自行确定。
县(市、区、特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可以委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
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要建立专门台帐,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第五条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时,用人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应出示《登记证》;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时,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失业登记情况,并出示《登记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应要求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
第六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资料时,应核查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情况。
对未办理就业登记的,应要求其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章就业登记第七条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在其就业之日起30日内到属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凭以下材料,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可申领《登记证》。
(一)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二)劳动者本人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三)初次申领《登记证》须提交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须提交其在城镇常住地的居(暂)住证明复印件。
第八条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在其实现就业之日起30日内由本人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登记表》,办理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
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办理;不在户籍地就业的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二)初次申领《登记证》须提交一寸近期同底免冠彩色照片两张;(三)个体经营者,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相关证明;(四)灵活就业人员,须提供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的证明。
第三章失业登记第九条失业登记的范围包括下列失业人员:(一)年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二)从机关、事业、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三)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四)承包土地被征用,符合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五)城镇复员退伍军人申请自谋职业的;(六)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七)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失业人员;(八)各市(州、地)及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失业人员。
第十条失业人员凭以下材料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写《登记表》,办理失业登记,申领《登记证》。
本省城镇户籍人员,在其户籍所在地办理;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失业后,在城镇常住地办理。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二)学校毕(肄)业且未就业的,凭毕业证书或学校毕(肄)业证明登记;(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登记;(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私营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人员,凭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停业证明登记;(五)城镇复员退伍军人,凭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证件登记;(六)城镇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登记;(七)在城镇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和其他非本省户籍人员,凭城镇常住地的居住证明登记;(八)其他失业人员凭相关证明登记。
第十一条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注销其失业登记:(一)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二)从事个体经营,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三)从事灵活就业,并由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出具证明的;(四)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五)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七)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八)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九)3次以上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十)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十一)未参加《登记证》年审的;(十二)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人员在省内迁移户籍的,凭户口簿到原办理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失业登记转移证明,并持该证明到户籍迁入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章《登记证》发放与管理第十三条《登记证》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核发。
第十四条《登记证》编号根据GB2206-2007行政区划代码国家标准,由“行政区划代码+发证流水号”两部分组成,为十二位阿拉伯数字,前六位数表示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数表示发证流水号。
第十五条《登记证》的发放、登记和管理应统一使用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证》时,要及时将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录入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以保证《登记证》及登记信息在全省的唯一性、有效性、真实性。
暂未使用贵州省劳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档案,定期将本地就业失业登记及发证情况报上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收到用人单位、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登记表》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属用人单位的,开具就业登记证明,按规定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发放《登记证》。
属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发放《登记证》。
第十七条《登记证》采用实名制,有效期为发放之日起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日止。
期间更换、补发《登记证》时,证号不得变更,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第十八条个体经营者、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登记证》由其本人保管。
用人单位招用的持《登记证》人员,《登记证》由用人单位保管;用人单位与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在解除、终止劳动关系15日内,将《登记证》交还本人。
第十九条《登记证》实行免费年审制度。
持《登记证》人员,每年需持《登记证》到原办理《登记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年审。
用人单位招用的持《登记证》人员,由用人单位到原办理就业登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年审手续。
年审时间为每年6月份至10月份,未经年审的,不能享受就业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遗失、损毁《登记证》的,应及时向发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补发。
遗失的要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事,凭遗失启事30日之内到原发证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补发。
第二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的,《登记证》自行失效:(一)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二)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死亡的;(五)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六)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外国人在本省就业,台湾、香港和澳门居民在本省就业,有关登记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实行,同时发放《登记证》,原《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停止发放。
《贵州省失业人员失业证》在2009年年审时更换为《登记证》,贵州省《再就业优惠证》使用至规定的有效期限止,到期按规定申领《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