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文件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已失效)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已失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3.24•【字号】鲁事管发[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已失效)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于2015年4月13日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5年4月20日印发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19日。
为保障政策的连续性,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现对《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重新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17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19日。
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目录一、公共机构节能行政处罚事项1.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超标准、超编制购置公务用车或者拒不报废高耗能、高污染车辆的处罚2. 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3. 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处罚二、省级机关人防行政处罚事项1. 对影响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处罚2. 对侵犯国家人防利益行为的处罚3.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处罚一、公共机构节能行政处罚事项。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7.11•【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精神,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规定,我局制定了《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8年7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起草与审查第三章决定、公布与备案第四章附则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局规范性文件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我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
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通知”“意见”等文体。
第五条起草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公平竞争审查初审、按时报送公布工作,特殊情况的,还需组织实施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备案、清理等工作。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表彰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表彰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09.22•【字号】•【施行日期】2016.09.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关于表彰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十二五”期间,全省各级公共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节能减排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结构节能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十二五”规划》等制度办法,以推进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为主线,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不断健全管理体制机制,大力夯实基础工作,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工作成效明显,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为全社会节能减排工作发挥了良好的导向示范作用。
为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进一步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广泛深入开展,根据全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结果以及平时工作开展情况,经研究,决定授予省纪委机关等153家公共机构“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集体”称号,授予姜维等167名同志“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十三五”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面临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
希望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继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全省各级公共机构要以他们为榜样,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省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新局面,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附件:1、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名单2、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名单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9月22日附件1: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集体名单(153个)一、省直(50个)省纪委机关、省委办公厅(含驻院单位)、省委党校、省总工会、省妇联、省社科联、省贸促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检察院、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审计厅、省环保厅、省旅游发展委、省地税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监狱局、省畜牧兽医局、省农机局、省档案局、省社科院、省农科院、省社会主义学院、省民主党派机关联络服务处、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济南大学、枣庄学院、山东青年政治学院二、各市(103个)济南市济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章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济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历下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槐荫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济南市交通运输局济南职业学院青岛市青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城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市环境保护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委党校市级机关东部管理中心淄博市淄博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高青县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张店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理工大学淄博职业学院淄博第一中学枣庄市枣庄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滕州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枣庄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峄城区政府办公室东营市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垦利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东营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营市技师学院烟台市烟台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龙口市机关事务管理处牟平区机关事务管理处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处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烟台市教育局烟台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烟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潍坊市寿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诸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安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青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潍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处潍坊市教育局济宁市济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邹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曲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泗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汶上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山东理工职业学院济宁市第一中学泰安市泰安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肥城市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东平县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泰山区区直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威海市荣成市机关行政管理局文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环翠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威海市教育局日照市日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莒县机关事务管理局五莲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东港区行政事务管理局岚山区行政事务管理局莱芜市莱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钢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莱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临沂市临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郯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沂水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沂南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平邑县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费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河东区区直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临沂市政府节能办德州市德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齐河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德城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平原县政府办公室夏津县政府办公室陵城区政府办公室聊城市高唐县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聊城市国家税务局临清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聊城职业技术学院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院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滨州市滨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阳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邹平县行政事务管理处滨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滨州市政府节能办滨州职业学院菏泽市菏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曹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单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巨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郓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牡丹区机关事务管理局附件2: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先进个人名单(167名)一、省直(65名)姜维省纪委机关服务中心八级职员王玉江省委办公厅行政处副处长孙从宝省编办办公室主任科员张勤东省委台办人事秘书处科长姬生沛省信访局办公室正科级干部孙晓欣省委党校总务处副主任科员臧同江省总工会机关服务中心职工朱长新省妇联办公室主任科员何剑兵省社科联办公室主任科员周春明省贸促会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孙宝科省残联办公室行政科长张小青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科长赵林省政府办公厅机关服务中心副科长王兴军省法院机关服务中心科长郭燕文省检察院正处级检察员苏凯省九三学社办公室副调研员王建平省致公党办公室主任科员丁桂明省发展改革委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陈立洲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张景涛省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机关服务中心职员李宗平省科技厅机关服务中心科长杜金燕省民委办公室副主任左成义省公安厅警务保障部房产与物业管理室主任宋振华省安全厅机关服务中心副科长顾世祥省民政厅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胡少峰省司法厅装备财务处管理员王培青省财政厅机关服务中心管理七级职员孙中博省国土资源厅机关服务中心节能科科长褚晓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机关服务中心主任科员孟令海省交通运输厅机关服务中心物管科科长夏永发省水利厅机关服务中心副科长潘东彬省农业厅机关服务中心管理七级职员曹勇省林业厅机关服务中心职员密东亮省商务厅机关服务中心科长张志国省文化厅机关服务中心副科长李岩省卫生计生委机关服务中心科长韩开军省外办机关服务中心科员王利华省旅游发展委机关服务中心科长陈伯伟省新闻广电出版局机关服务中心科长王明俊省体育局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潘建国省统计局机关服务中心主任科员吕邓义省质监局机关服务中心物业部部长朱钰省安监局办公室主任姜磊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机关服务中心房产科七级职员牛西良省机关事务局节能处主任科员唐剑松省侨办秘书处主任科员张峰省法制办七级职员黄玉霞省物价局管理八级职员韩英磊省监狱局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八级职员任峰省纺织工业协会机关服务中心副科长李瑞省农机局机关服务中心科长杨大鹏省档案局办公室主任科员周爱东省科学院办公室主任科员庞春坤省医科院办公室副主任张晓琳省农科院行政处副科长夏广勤省社会主义学院总务处科长柴荣光省轻工联社机关服务中心职员高松龙省民主党派机关联络服务处职员张萍山东建筑大学基建处副处长周勇青岛科技大学基建处处长马守忠潍坊学院基建处处长万宪庆山东省立医院东院总务处处长龚风林省千佛山医院总务处副处长李荣省精神卫生中心总务科副科长纪瑞丰青岛疗养院房产基建科科长二、各市(102名)济南市宋江江济南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处主任科员潘应福章丘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王敬忠平阴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科长王德刚商河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陈红霞市中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科长张兴洲天桥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徐万生历城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副局长马景隆长清区政府办副主任、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局长青岛市李加俊青岛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管理处处长袁永道城阳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工程管理科科长刘玉昌青岛市委党校行政管理部主任姜艳琳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机关服务中心综合科副科长许冬冬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节能联络员李昊伦青岛市环境保护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任冯明鹏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焦存煜青岛黄海物业管理公司经理淄博市顾丛丛淄博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办公室主任李爱学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装备处副处长姜晓兰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科长赵涛中国人民银行淄博市中心支行科员李学臣淄博市节能监察支队科长赵磊淄博市妇幼保健院后勤部副主任枣庄市梁梦晓枣庄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副科长时均峰枣庄市公安局后勤处办事员徐鹏枣庄市教育局办公室科员栾长伟枣庄职业学院后勤处节能联络员东营市王芳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孙沛然东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员赵学峰广饶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殷春艳利津县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府采购室主任张玉萍河口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节能股股长苏小勇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职员烟台市刘永旗烟台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调研员纪少坤招远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副主任刘恒业蓬莱市机关事务管理处节能科科长郭伟成莱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副主任兼节能科科长沈健福山区机关事务管理处节能科科长闫鹏烟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赛志勇烟台市城市管理局副局长梁晶滨州医学院烟台附属医院基建处处长潍坊市李思田潍坊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员刘仲国青州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副科长王蕊寿光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管理科副科长李波潍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处副主任高少波奎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王君如潍坊市交通局办公室科员济宁市马秀群金乡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共节能服务中心副主任王振兴鱼台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科员王菲微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办事员张六一任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王宁兖州区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巩志远济宁市审计局保障科主任科员宋培华济宁市教育局财务科科长泰安市明立东泰安市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赵洪武肥城市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局长范伟泰安市委党校行政处副处长贠钦生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装处副处长威海市李玉娥乳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邓勤忠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副主任张佳宏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金连芳威海市公路管理局办公室主任高海娥威海市立医院总务科主任日照市王磊日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柏春宗莒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管理办公室主任秦绪伟五莲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办副主任李辉东港区行政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谢亮岚山区行政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莱芜市刘磊莱芜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副科长朱应奎莱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房产科科长杨丰迎钢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临沂市李通临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员杜以坤临沂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员陈敏兰陵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徐家利莒南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王春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白伟临港经济开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谭淑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石绍峻临沂市科学技术协会副主任、科技馆理事会理事长德州市刘仁和德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孟佳德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副主任科员王翠翠宁津县县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员王振强庆云县科技中心管理处(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主任郭强临邑县政府办公室行政科科长韩再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科员聊城市穆守华聊城市公安局行政处处长赵静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行政内勤朱玉金聊城市政府节约办科员张伟高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节能办科长于兆先荏平县政府节能办科员赵金焕聊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科员滨州市王春山滨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石琮滨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副科长姚倩滨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员马跃峰无棣县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办主任庞少均博兴县行政事务管理局节能办主任赵志强滨城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监督科科长菏泽市李新建菏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科长曹利永菏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节能科副科长王自龙巨野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王建中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吕学全巨野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江波成武县人民医院总务科副主任。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9.06.28
•【字号】
•【施行日期】2019.06.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
单》的通知
各市机关事务局(中心),局机关各处室、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委编办、省司法厅统一部署,省机关事务局梳理了机关事务系统省市县三级权责事项,编制了《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省局各有关处室、单位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请各市机关事务局(中心)结合本部门职能和工作实际,对照《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认领清单事项,形成本部门权责清单,并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调整和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实施动态调整,不断规范和约束履职行为,努力推动机关事务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机关事务系统暨省机关事务局权责清单.xls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9年6月28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1•【字号】菏政办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市政府机构设置情况,我们对市政府机构简称进行了规范和明确。
为方便使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规范后的《市政府机构简称》印发给你们。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1日市政府机构简称(括号内为机构简称)一、市政府工作部门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改革委)菏泽市教育局(市教育局)菏泽市科学技术局(市科技局)菏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菏泽市公安局(市公安局)菏泽市民政局(市民政局)菏泽市司法局(市司法局)菏泽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菏泽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菏泽市城市管理局(市城管局)菏泽市交通运输局(市交通运输局)菏泽市水务局(市水务局)菏泽市农业农村局(市农业农村局)菏泽市商务局(市商务局)菏泽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菏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退役军人局)菏泽市应急管理局(市应急局)菏泽市审计局(市审计局)菏泽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外办)菏泽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市国资委)监督管理委员会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菏泽市体育局(市体育局)菏泽市统计局(市统计局)菏泽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局)菏泽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人防办)菏泽市人民政府研究室(市政府研究室)菏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菏泽市信访局(市信访局)菏泽市林业局(市林业局)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挂菏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菏泽市大数据局牌子。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公布省机关事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鲁事管发〔2016〕20号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保持法规政策统一,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府法发〔2011〕56号)要求,我局对2012年1月1日前以我局名义制发或由我局牵头会同其他部门联合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继续执行规范性文件1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82件,现予以公布。
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为2年,其他为5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6年5月12日附件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一)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10件1、《关于省级单位房租向省行管局交纳的问题》(无文号,1979年发文)(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2)2、《关于省直机关公务用车配新交旧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2〕63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3)3、《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关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事管发〔2002〕64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4)4、《关于省直企事业单位省属高等院校及省级金融机构购置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3〕16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5)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3〕81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6)6、《关于省直机关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2006〕40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7)7、《关于印发<关于在济省直机关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事管发〔2008〕5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8)8、《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住宅租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9〕28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09)9、《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公务员汉峪住宅区出售房配售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1〕53 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0)10、《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通知》(事管发〔2009〕31号)(统一登记号为:SDPR-2016-0390011)(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82件A、办公用房管理方面,6件1、《关于各单位整编所余之公房、民房应一律交由我局统一处理的通知》〔(58)管财字第56号〕2、《关于改进省级机关房产管理的意见》(无文号,1972年文件)3、《关于试行<省级机关统管房屋单位锅炉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96号〕4、《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的通知》〔事管发(1994)第120号〕5、《关于对省级机关各单位锅炉统一注册管理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38号〕6、《关于在机构改革中加强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0〕29号)B、公务用车管理方面,12件7、《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规定》(无文号,1965年文件)8、《关于对集中统一管理使用汽车的几点具体意见》(无文号,1965年文件)9、《转批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汽车管理使用的试行办法》(66)鲁事字第56号〕10、《关于加强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管理的几项试行规定》(无文号,1978年文件)11、《关于驾驶大客车驾驶员补贴费的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12、《关于厅局以上负责同志因私事使用小汽车收费办法》〔事管发(80)第42号〕13、《关于启用汽车定编专用章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122号〕14、《关于下达省级机关小汽车编制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97号〕15、《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8]2号)16、《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事管发[2001]26号)17、《关于公务用车配备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事管发[2001]133号)18、《关于印发<省级领导干部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7〕2号)C、职工住房管理方面,11件19、《关于省级机关住房调整意见》(无文号,1965 年文件)20、《关于省委机关宿舍房产管理的几项规定》(无文号,1982年发文)2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统管房屋旧房拆除管理的通知》〔事管发(84)第78号〕22、《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统一组织省级机关住宅建设的意见》〔事管发(1995)第11号〕23、《关于颁发省级机关<住房证>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34号〕24、《关于省级机关干部住房登记核实和建立住房档案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70号〕25、《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9]1号)26、《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4号)27、《关于副省级领导干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事管发[2001]79号)28、《关于印发<省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06〕22号)29、《关于加快新建购住房出售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10〕38号)D、财务与资产管理方面,33件30、《关于实行正式企业管理房间收费标准》(无文号,1957年文件)31、《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57年文件)32、《关于省直行政经费实行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通知》〔行发(72)第15号〕33、《关于省级机关宿舍使用水、电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的补充通知》〔(72)行发字第71号、(72)鲁财财字第522号〕34、《关于继续实行行政经费包干与实报实销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3)第2号〕35、《关于修改会议费开支标准的补充通知》〔行发(75)69号〕36、《关于修改“试行改革会议伙食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6)62号〕37、《关于节约省级行政机关经费开支的意见》〔行发(77)16号〕38、《关于夏季防暑降温费用开支的暂行规定》〔行发(77)28号〕39、《关于严格执行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行发(78)14号〕40、《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宾馆、招待所财务管理的几项规定>的通知》〔鲁财行(78)第24号、行发(78)第8号〕41、《关于改进职工宿舍冬季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行发(78)25号〕42、《关于转发“关于统一职工粮价补贴和夜班津贴标准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行发(78)87号〕43、《关于颁发“关于省级行政单位职工宿舍使用公家家具变价处理办法”的通知》〔行发(78)88号〕44、《关于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无文号,1979年文件)45、《关于统一工作服的制作及配发的试行意见》(无文号,1979年文件)46、《关于印发同意处理家具原值价格参考表的通知》〔行发(79)1号〕47、《关于职工宿舍家具变价处理情况及几个问题的补充通知》〔行发(79)3号〕48、《关于在省级行政机关试行经费包干的通知》〔事管发(80)第19号〕49、《关于转发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包干几点作法的通知》〔(80)事管发字第73号〕50、《关于降低省级机关托儿所、幼儿园公用房屋租金标准的通知》〔事管发(81)第42号〕51、《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节约奖的几点具体执行意见》〔事管发(81)第49号〕52、《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发放年终奖的通知》〔事管发(81)第74号〕53、《贯彻执行省财政厅“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等实行审批的通知”的试行意见》〔事管发(1990)第118号〕54、《关于省直行政单位发放会计证工作的实施意见》〔事管发(1990)第163号〕55、《关于执行省财政厅<行政经费分项核定总额包干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5号〕56、《关于启用“山东省省级机关事务内部结算收据”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0号〕57、《关于省直单位统一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收费标准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171号〕58、《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行政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29号〕59、《关于统一使用“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软件”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49号〕60、《关于印发<省级领导机关内宾接待费管理细则>的通知》〔事管发(1995)第80号〕61、《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移动电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110号〕62、《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事管发〔2004〕49号)E、公共机构节能方面,13件63、《关于省级机关公用自行车管理使用的规定》〔行发(77)15号〕64、《关于省级行政单位公用自行车作价处理的规定》〔事管发(84)第87号〕65、《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省级机关资源节约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5〕22号)66、《关于省直机关创建节约型机关活动的实施意见》(事管发〔2005〕28号)67、《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节能降耗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06〕30号)68、《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直机关节能工作的意见》(事管发〔2006〕45号)69、《关于加强省直能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8〕6号)70、《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公共建筑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3号)71、《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的通知》(事管发[2010] 20号)72、《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事管发〔2010〕30号)73、《关于带头厉行节约建设节约型省直机关的通知》(事管发〔2011〕72号)74、《关于贯彻<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制度>的意见》(事管发〔2011〕101号)75、《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事管发〔2011〕145号)F、综合管理方面,7件76、《机关食堂管理办法》(无文号,1958年文件)77、《关于恢复实行休假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事管发(1991)第33号〕78、《关于印发<省直机关食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2)第209号〕79、《关于转发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事管发(1993)第128号〕80、《关于印发<省级机关宾馆饭店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事管发(1997)第56号〕81、《关于加强省级机关人防工程管理工作的通知》(事管发〔2009〕32号)82、《关于印发<“十二五”时期山东省机关事务工作规划>的通知》(事管发〔2011〕21号)——结束——。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1.29•【字号】菏政办字〔2021〕70号•【施行日期】2021.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字〔2021〕7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菏泽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1月29日菏泽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行政机关政策性文件解读工作,助力落实重要政策,规范政策执行行为,依法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让公众更好地知晓、理解行政机关的重大决策、重要政策,增进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政策的理解认同,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促进政府有效施政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6〕4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级政府及部门的政策解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政策解读的责任主体,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
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应由政策性文件起草部门组织解读;政府部门制发的政策性文件,应由政府部门负责文件起草的科室组织解读;两个以上政府部门联合制发的政策性文件,应由牵头部门会同联合发文部门组织解读;政府规章应由起草的政府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解读。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肃财经纪律,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省直部门(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
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
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及相应凭证需求,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各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按每人每小时10元人民币(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的标准交纳交通工具使用费,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
三、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不作为报销依据。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2.01•【字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为加强和改进对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指导、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要求,按照省政府关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三定”方案的职责规定,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2月1日关于加强和规范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号)精神,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明确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鲁编办〔2015〕39号)要求和省政府关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三定”方案的职责规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各地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山东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指导、管理、服务工作,更好地发挥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职能作用,现结合山东实际,就加强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制定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山东省相关实施办法,坚持从严从紧、深化改革要求,紧紧围绕“创新管理机制,推动职能转变,规范机构运转,加强协调服务”的目标,转变单一的备案年审管理模式,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自身建设,加强党团工作管理指导,强化指导监督和协调服务,形成驻在地与派出地政府双重管理合力,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加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的通知各市机关事务局、聊城市节能办,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10月25日山东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落实目标责任制,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国管局《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遵循科学合理、节俭务实、激励引导的原则,实行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对省直各公共机构及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工作。
各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负责考核本级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及下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推进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情况。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各公共机构,在同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考核所属公共机构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实行百分制评分法。
节约能源资源目标包括能源资源消费总量、人均综合能耗、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人均用水量等指标,根据全省中长期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
各市、县(市、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下达的年度目标要参照全省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2020年省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严格控制2020年省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03.26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3.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关于严格控制2020年省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大中型维修
改造项目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重点工作攻坚年”〈政府工作报告〉任务分解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20〕1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有关要求的通知》文件要求,现将2020年省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非危不修”原则,严格控制办公业务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除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危险房屋外,一律不受理2020年省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申请。
各部门单位在2019年向我局申报的2020年省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申请,尚未批复的,一律不再批复。
二、对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维修申请,我局将严格按照“现场勘查、
评估论证、造价审核、批前公示、计划编制、竣工核查”程序审批,切实保障办公业务用房使用安全。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省级机关房产出现突发安全隐患和使用功能丧失,确需进行应急性维修的,严格按照应急性维修规定执行。
三、暂不受理2021年省级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项目申请,具体受理时间,我局将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2.21•【字号】菏政办发[2005]126号•【施行日期】2005.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的通知(菏政办发〔2005〕12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菏泽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维护法制统一,保证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山东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县区、乡镇政府以及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菏泽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等文件的总称。
市、县区、乡镇政府,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生效的规范性文件。
县区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由县区政府自行制定。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应当坚持层级监督、各负其责、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负责。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监督、指导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通过政府公报、当地报刊、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规范性文件在政府公报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刊登的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条县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由县区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市政府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由本部门的法制科室或承担法制工作的科室负责。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菏泽2020行动方案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菏泽2020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8.01•【字号】菏政办字〔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数字菏泽2020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数字菏泽2020行动方案》已经2020年8月1日第8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日数字菏泽2020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山东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0〕34号),加快推进我市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加快建设数字政府(一)推进政务服务“一次办好”。
加快政务服务流程再造,全面推动“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
推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一体化,年底前依申请类政务服务事项全面实现“一网通办”,推进“一链办理”集成服务。
(市政府办公室、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大数据局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大力推广“爱山东”APP,推进“爱山东”菏泽市分厅建设。
推进我市自建政务服务APP建设。
(市大数据局牵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推进机关办事“一次办好”。
加强在线协同办公、移动办公、视频会议系统建设,提升网上办公效率。
(市大数据局牵头)加强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实现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经费等的综合管理。
(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强化财政业务一体化集中管理,实现指标流、资金流和业务流闭环运行。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01•【字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反映。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7年6月1日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审批管理,规范评估论证专家行为,提高维修改造管理科学化水平,根据《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和国家、省关于办公用房清理整改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经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确认后,颁发《山东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聘用证书》,并纳入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评估论证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评估论证专家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专家库的建立、管理和使用,遵循定向募集、资格审核、培训上岗、动态管理、随机抽取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库建立第五条专家库成员的产生,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面向省级机关和济南市的房管、建设等相关行业定向募集。
通过发函募集、个人申请并经单位推荐、资格确认、统一培训、审核认定、发证等程序进行。
第六条专家库应包含以下专业方面的专家,且每个专业人数在10人以上:(一)建筑施工;(二)建筑结构;(三)建筑给排水;(四)建筑电气(含消防、电梯等);(五)建筑暖通、空调;(六)工程造价;(七)建筑装修。
第七条评估论证专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素质、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技术职称,熟悉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政策和房屋维修业务,掌握房屋维修和工程造价编审技术,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三)能以独立身份参加评估论证工作,能正常参加评估论证活动;(四)认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评估论证工作中接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六)从事评估论证需要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对标对表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对标对表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5.24•【字号】•【施行日期】2019.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开展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对标对表活动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各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为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切实发挥重点用能单位的示范表率作用,根据国管局《关于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7〕3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事管办发〔2018〕48号)精神、全国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推进会要求,决定在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中组织开展对标对表活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全省“担当作为、狠抓落实”工作动员大会精神,在全省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对标对表活动,进一步强化重点用能单位节能意识,健全节能工作机制,通过管理创新、技术改造、引入市场机制等措施,持续提升能效水平和节能管理水平,确保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水平高于本地区同类型公共机构能效平均水平,树立一批重点用能单位绿色发展标杆,发挥好重点用能单位的规模效应和示范效应,引领推动全省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高质量发展。
二、对标对表要求对标对表活动,以机关、学校、医院、场馆等公共机构中的重点用能单位为主体。
(一)根据新修订的《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确定标准》(附件1),结合机构改革后单位新变化,完成本地区、本部门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更新工作,及时报备并向社会公示名单。
(二)对照《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标准(参考)》(附件2),确定对标对表的内容和重点,制定改进和提升方案。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转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转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7.10•【字号】菏政发〔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转部分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为持续深化“放管服”和“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快捷度、满意度,经2021年7月10日市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决定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的17项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划转至市委编办等8个部门(单位)实施,现将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附件:菏泽市市级划转行政权力事项清单菏泽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0日附件菏泽市市级划转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共17项)(一)市委编办(1项):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1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三)市生态环境局(4项):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2.排污许可;3.污染物排放总量确认;4.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四)市住房城乡建设局(1项):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明。
(五)市城管局(1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供应许可证年检。
(六)市水务局(1项):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七)市农业农村局(2项):1.农业植物产地检疫;2.农业植物调运检疫许可。
(八)市应急局(6项):1.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5.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6.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蔡文厚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蔡文厚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5.05.08
•【字号】菏政任〔2015〕8号
•【施行日期】2015.05.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
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任免蔡文厚等工作人员职务的通知
菏政任〔20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市政府研究决定,任命:
蔡文厚为菏泽(中国)林产品交易会办公室主任;
李建新为菏泽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
邓露为菏泽国际牡丹花会组委会办公室主任;
宋述亮为菏泽市煤炭管理局局长;
马敬青为菏泽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列第一位);
牛喜平为菏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赵恕松为菏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
包振坤为菏泽市社会组织监督管理局局长。
免去:
蔡文厚的菏泽市城市综合开发办公室主任职务;
李建新的菏泽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局长职务;
宋述亮的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菏泽市重点项目办公室主任职务;马敬青的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
程凤鸣的菏泽市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副主任职务;
郭景堂、王庆亮、曹格林的菏泽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职务。
牛喜平的菏泽市政府水电暖供应管理站站长职务自然免除;
包振坤的菏泽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主任职务自然免除。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2015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2015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4.15•【字号】菏政办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人民政府2015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菏政办发〔2015〕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人民政府2015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一、确保完成计划。
2015年规范性文件制订规划是在各部门提报计划基础上,按照突出重点、急用为先原则慎重研究后确定的。
大多是事关发展大局,当前工作急需的规范性文件。
凡列入年内完成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各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调研,明确工作进度,按时完成起草任务。
对列入调研起草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各有关部门也要及早动手,认真搞好调查研究,争取尽早提报草案。
二、注重草案质量。
起草部门要围绕需要解决的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吃透上情和下情,找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切实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起草文稿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违反上位法,不得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内容,不得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扩大部门权力。
起草部门要努力提高送审稿的质量,起草的文稿要力求做到结构合理,条理清楚,逻辑严密,内容具体明确,用语规范、准确、通俗、简洁。
草案内容规定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有争议的条款,要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共识;经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要在报送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严格审核把关。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12月1日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2019年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实施方案12月份是《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规定的法治宣传教育月。
为进一步深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升全局干部职工的法律素养和法治意识,推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更好服务法治山东建设,根据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印发的《2019年山东省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活动时间12月1日-12月31日。
二、活动主题弘扬法治精神,打造法治山东金招牌三、活动内容在法治宣传教育月活动期间,组织开展宪法法律专题学习、举办法治专题讲座、参加法律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力求形成强大宣传声势,确保宣传教育效果。
(一)组织宪法法律等专题学习。
各基层党组织结合“三会一课”、主题党日,专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山东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等4部法律法规,原原本本学习宪法、宣传宪法。
在“12·4”国家宪法日当天,悬挂宪法宣传标语等,营造浓厚宪法宣传氛围。
在宪法宣传周期间,利用局门户网站、《山东机关事务》、政务微博微信等,采取推送信息、转发宣传动漫等形式,增强宪法宣传实效性。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2017年)
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2017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6.02•【字号】•【施行日期】2017.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关于加强省级机关房屋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省直各单位:为加强省级机关房屋安全管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现就做好省级机关房屋安全检查工作通知如下:在雨季来临之际,为防止房屋安全事故发生,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克服侥幸心理和麻痹思想,全力抓好房屋安全工作。
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加强房屋安全检查和使用管理的措施,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设置房屋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领导,严格监督,抓好落实,确保房屋安全使用。
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实行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各使用管理单位要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对房屋安全使用负主体责任,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对使用和管理的办公用房、未出售公有住房进行安全隐患彻底排查,排查的重点为:(一)房屋承重墙、柱、梁是否发生开裂、倾斜或滑移,钢筋是否外漏、锈胀,主体结构是否有明显变形现象;(二)供电线路及配电设备是否因负荷较大、年限较长而不能满足正常需要;(三)排水排污管道、沟、渠和屋面雨水斗等是否完好、畅通;(四)房屋周边是否排水畅通,是否存在不牢固的简易结构、年久失修的建筑物或不良地质现象等其他安全隐患;(五)房屋安全管理制度及措施是否完善并得到有效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是否已采取有效解危措施。
对在排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使用管理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修,确保安全。
对无法加固维修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确保安全使用的房屋,特别是已被鉴定为危房的简易楼和老旧院落平房等未出售公有住房,要采取果断措施,坚决停用,彻底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