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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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根据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是国务院管理中央国家机关事务⼯作的直属机构。

⼀、职能调整(⼀)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管理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政⽤房的基建投资、公务⽤车购置和更新经费的职能,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将有关部门分散建设中央国家机关部级⼲部住宅和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的⼯作,交给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集中建设和管理。

(三)按住房制度改⾰的精神,负责管理中央国家机关职⼯住房补贴经费。

(四)增加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职能。

(五)将局机关房屋基建修缮⼯程的组织、物业管理等服务性⼯作,交给直属企事业单位。

(六)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的组织实施⼯作,建⽴⾃主经营、⾃负盈亏、⾃我约束、⾃我发展的机关后勤服务机制,实现管理科学化、服务社会化的⽬标。

⼆、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中央国家机关事务⼯作的⽅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政经费、社会保障经费、职⼯住房补贴经费和⾏政机关事业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中央级公检法机关经费的预算管理;负责后勤服务单位的财务管理;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政会计事务⼯作;制定财务管理和会计⼯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

(三)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制定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

管理国务院各部门⾏政⽤房基建计划、投资和产权,集中建设和管理部级⼲部住宅、部分国家公务员住宅;分配房屋修缮经费和审批修缮项⽬。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单位⼟地使⽤权的管理⼯作,编制并组织实施建设⽤地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10•【文号】国办发[2008]65号•【施行日期】2008.07.10•【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十日财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财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预算工作会商机制,完善支出标准,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简化税制、拓宽税基、降低税率、严格征管,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二)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较大幅度地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增强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大力减少、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将适合地方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审批和资金分配工作下放给地方政府。

(三)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支出比重,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四)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缩小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管理费用福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区别是什么?

管理费用福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区别是什么?

管理费用福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区别是什么?管理费用福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区别是:管理费用中的福利费是可以列此项区别在于企业是否愿意支付;在薪酬范畴里面的所有权理论在员工,但是最初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不同的所属科目不同;是对福利费的不同的理解,但最终的受益者相同。

▲一、管理费用福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的区别是什么?(一)管理费用中的福利费是可以列此项区别在于企业是否愿意支付,但未必给员工发放,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是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要求必须支付给员工的福利。

(二)在薪酬范畴里面的所有权理论在员工,但是最初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不同的所属科目不同。

管理费用里面的福利费则不同,由公司统一支配,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公司。

(三)是对福利费的不同的理解,但最终的受益者相同。

▲二、福利费来自哪里?福利费来自职工的薪金总额,按一定比例提取。

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这部分福利费准予税前扣除。

事业单位职工福利支出来自福利基金,而福利基金则从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中提取。

2012年财政部下发《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规定:“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

”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这部分钱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有部分福利费用于工作人员、职工的福利。

1998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出通知,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福利费被定格在工作人员基本工资中的2.5%。

职工享受到的工会所发放福利,则来自工会经费,这一费用包括:工会会员每年上缴的会员费和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缴的经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国办发[2008]56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八年七月九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副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节约能源管理的职责。

(三)加强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拟订中央国家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中央国家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中央国家机关有关社会保障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订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处置工作。

(四)按规定制定中央国家机关财务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离退休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管理。

按规定指导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事务工作。

(五)负责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行政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审核、计划编制、建设监管;负责办公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权属登记、使用调配。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1992.03.31•【文号】人薪发[92]5号•【施行日期】199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通知(1992年3月31日人薪发(92)5号)为缓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偏低的状况,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2年3月起,适当提高国家机关和部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工资(奖金)。

根据人薪发〔1992〕4号通知要求,经研究,现对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范围这次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的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以上部门和单位,目前奖励工资(奖金)标准低于全年人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可以提高到三个月基本工资;全年奖励工资(奖金)达到或超过三个月基本工资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这次不再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

二、奖励工资(奖金)的具体标准为有利于今后的工资制度改革,这次提高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要改变过去平均发放的办法,将奖金与本人的责任大小和实际工作挂起钩来,按担任职务适当拉开差距。

新增发奖励工资(奖金)的月标准为:部长55元、副部长47元、司长40元、副司长35元、处长30元、副处长26元、科长22元、副科长19元、科办员和工人16元。

三、奖励工资(奖金)的经费来源这次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高奖励工资(奖金)标准增加的经费,仍按原资金开支渠道解决。

由财政开支的,首先从本部门、本单位行政(事业)经费预算包干节余中开支;经费结余不足需要增加开支的,可从年度预算中调剂,调剂确有困难的,由财政适当帮助解决。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2号)为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从京外调入干部的指标精神,一九八三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国务院各部门从京外调入干部的审批意见》(劳人干〔1983〕38号)。

经过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这个文件对搞好国务院各部门干部队伍的建设,控制北京市人口的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改革的不断变化,从京外调入干部工作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总结经验,对有关规定加以完善。

现对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从京外调入干部审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审批条件(一)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的审批条件国务院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单位缺席,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

确属工作需要,在京内无法调剂,必须从京外调入干部时,需制定调入调出干部计划,做到有出有进,利于干部交流。

1.使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事业单位和具有政府管理职能的公司因工作需要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要严格控制在我部下达的京外调干指标数额和规定的专业内,拟调干部应是经过三年以上基层工作锻炼,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专业技术骨干。

拟调干部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包括处级干部)的,年龄应在45岁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年龄应在50岁以下。

2.国务院或我部所批专项指标从京外地区调入干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其所属在京单位,有特殊原因(如新建、扩建单位或地处远郊区县的单位)所需干部,京内地区难以解决,确需从京外调入的,由部委报文申请专项指标。

社会福利 职工福利

社会福利  职工福利

社会福利职工福利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指能够给人们生活提供某种方便或带来某种实惠的措施、政策或制度。

社会福利大致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由国家或社会团体举办的以全体人民为对象的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如,教育、科学、环境保护、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性设施。

社会公共福利事业一般为群众提供免费的或低费的服务。

在免费提供服务时,这些设施的维持和发展费用全部由国家负担。

在以优惠价格提供服务时,则由消费者负担一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国家负担。

第二,以某些人员为对象的特别的、专门性的社会福利事业。

主要包括民政部门为残废者、孤儿、生活无依靠的老人等具有特殊需要而又无力自理的人举办的福利院、教养院、敬老院等。

以及由于突然性的传染病或其他灾害由政府拨付的救助款项也属于这一事业。

第三,主要由国家为照顾一定地区或一定范围内的居民对部分必要生活资料的需要所采取的福利性补贴措施。

如对寒冷地区冬季取暖补贴,对住公房的居民给予房租补贴等等。

这些福利性补贴措施随着生产的发展、条件的改变,会有所增加、减少或取消。

职工福利职工福利是指由企业、事业和国家机关单位通过建立各种补贴制度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方便和改善职工生活,解决职工个人难以解决的生活困难,保证职工正常生活,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一种社会福利事业。

职工福利事业是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具有社会福利的一般特点,但又区别于社会福利而具有自己的特点。

它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在职职工;它的任务主要是为了满足职工的共同需要或特殊需要;它同直接生产过程有密切联系,但主要在职工的生活领域里发生作用;它主要是通过为职工提供生活方便,帮助职工解决生活上发生的困难,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来保证职工正常和有效地进行劳动。

职工福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①前提条件不同。

社会保险的享受是以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为前提条件,职工福利的享受是以劳动为前提条件;②享受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生活需要,职工福利的目的是在劳动者获得日常劳动报酬的基础上,满足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进而满足职工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中的发展和享受需要;③管理方法上不同。

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96)

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96)

财政部《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99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6.01.06•【文号】财文字[1996]2号•【施行日期】199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1月13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财政部印发《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财文字[1996]2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重新制定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九六年一月六日附件关于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第一条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

第三条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一)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二)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等│火│轮│飞│其他│住宿费限额标准(元)级项目││││交通├──┬──────标│车│船│机│工具│一般│深圳、珠海、职务准│││││地区│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软│一│一│按││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及相当职务的│席│等│等│实│100 │140人员│车│舱│舱│报││││位│位│销││─────────────────┼─┼─┼─┼──┼──┼──────中央国家机关正副司(局)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

职工的薪酬福利费用有哪些

职工的薪酬福利费用有哪些

职工的薪酬福利费用有哪些职工的薪酬福利费用有哪些职工薪酬与福利费是很多员工关注的问题,所以员工都会想要知道职工薪酬与福利费的范围。

下面是店铺为你精心推荐职工薪酬福利费用,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职工的薪酬福利费用(一)企业职工薪酬总额的组成(1)a:计时工资、b:计件工资、c:奖金(具体包括:生产奖(包括年终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奖金)、d:津贴和补贴(津贴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从事特殊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工性津贴(主要指工龄工资)、物价补贴以及其他津贴。

如企业免费午餐,或发现金和餐票给职工,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企业报销书报的,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但如每月发给书报费,就属于津贴的范围了)、e:加班加点工资这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停工、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也属于职工工资范畴,在职工休假或缺勤时不应当扣除。

(2)、职工福利费。

(3)、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股份支付。

(8)、辞退福利。

(二)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1、根据国务院据有关部门的规定颁发的发明奖、自然科学奖、技术改进奖等等奖金2、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公费医疗卫生费、职工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冬季取暖费、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等。

3、离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4、劳动保护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消毒剂、高温清凉饮料。

5、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6、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此外,企业发给职工的上下班交通补贴和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以及发给职工的洗理费、卫生费等福利费也不属于工资总额范围。

(三)职工福利费(1) 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1、职工医疗补助费(医疗保险)、职工医院食堂人员的工资、经费。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奖金、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

劳动⼈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后奖⾦、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的通知⽂号:劳⼈薪[1985]33号颁布⽇期:1985-08-19执⾏⽇期:1985-08-1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在⼯资制度改⾰后,必须有效地控制消费基⾦的增长。

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的奖⾦、津贴、补贴和保险福利问题通知如下:⼀、切实控制奖⾦的发放⼀九⼋五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的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85〕6号和财政部(85)财⽂字第100号⽂件,已作了规定。

今年,凡有经济收⼊的事业单位,应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收⼊分成⽐例、各项基⾦⽐例和奖⾦限额。

超过规定奖⾦限额的,要交纳奖⾦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劳动⼈事部尽快提出,报国务院批准。

有关职⼯奖励升级仍按《国家⾏政机关⼯作⼈员升级奖励试⾏办法》的规定执⾏。

⼆、严格执⾏津贴、补贴办法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国务院⼯资制度改⾰⼩组、劳动⼈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地区⼯资补贴。

地区津贴、有毒有害保健津贴、中⼩学班主任津贴、取暖补贴等各项办法,都必须按规定执⾏,不得擅⾃扩⼤范围,提⾼标准。

各省、⾃治区、直辖市和中央各部门⾃⾏建⽴的各种津贴、补贴,除国务院明⽂授权地⽅制定的仍可继续执⾏以外,都要按照国务院⼯资制度改⾰⼩组、劳动⼈事部劳⼈薪〔1985〕19号《关于实施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员⼯资制度改⾰⽅案若⼲问题的规定》第⼗条处理。

即国家⼀律不予承认,这次⼯资制度改⾰时,应进⾏清理和整顿。

凡是从⾏政、事业费开⽀的,应停⽌执⾏;从事业单位收⼊留成的奖励基⾦中开⽀的,不能列⼊⼯资基数。

今后超过规定限额多发的部分,应按规定交纳奖⾦税。

三、整顿劳动保险、福利制度⼲部、职⼯的退休费标准要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件的规定执⾏。

参加了⼯资制度改⾰的⼈员,其退休费以本⼈的基础⼯资、职务⼯资和⼯龄津贴之和为基础计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人社部发〔2015〕112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2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现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5年12月21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规定,结合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1999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指标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1999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指标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1999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指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0.14•【文号】•【施行日期】1999.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下达1999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指标的通知(1999年10月14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78号)精神,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

现将增资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政策规定,切实保证增加的工资总额控制在国家计划和财政预算安排之内。

二、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增资指标中事业单位津贴比例按30%核定。

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其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重大于30%的部分,可不占用这次调整工资标准的增资指标,国家在年度工资总额计划中予以安排。

四、中央直属京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所需增资指标,按现行劳动工资计划管理体制,一并下达给中央各主管部门。

五、各级人事计划部门要根据这次下达的增资指标,及时调整基层单位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加强工资基金管理,做好基层单位增资指标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资指标(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1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1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的部分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问题的通知(人发[1998]51号1998年7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关于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1月1日起实施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正常晋升级别工资,要严格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进行。

1998年晋升级别工资的,只限于机关部分1993年确定级别后未作变动的实行职级工资制人员。

二、下列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1、因提拔职务晋升级别、达到上一级别套改年限“滚动”晋级、连续三年考核优秀提前晋级等原因已经变动过级别的人员,要按有关规定从级别变动当年起重新计算考核年限。

重新计算后不到规定年限的,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方可晋升。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当年起计算考核年限,未到规定考核年限时,不得晋升级别工资,待达到规定年限后再晋升。

3、虽已达到规定的考核年限,但年度考核有一年或一年以上不称职的人员,不得晋升级别工资。

其考核年限从最后一个不称职年份的下一年起重新计算,符合规定条件后才能晋升。

财政部、人事部、中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中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中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9.19•【文号】财行[2000]173号•【施行日期】2000.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人事部、中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通知(2000年9月19日财行〔2000〕17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财政部、人事部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下发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财行〔2000〕1号),从今年11月起对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中央级在京行政单位包括:开支“行政管理费”和“公检法司机关经费”的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直属机关、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有关人民团体(单位名单见附件)。

国务院系统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由财政部委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严格按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联合制定的财行〔2000〕1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试点,具体试点方案附后。

二、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人员范围为:上述单位行政编制限额内由“行政管理费”和“公检法司机关经费”开支的正式职工。

三、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

列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项目包括: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

其中,基本工资部分,公务员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工人包括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奖金;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包括工改保留补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补贴、警衔津贴、国家批准的各项岗位津贴和补贴、住房提租补助、住宅公务电话包干费、高级干部保姆自雇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等。

关于事业单位福利费问题的探讨

关于事业单位福利费问题的探讨

关于事业单位福利费问题的探讨发表时间:2018-08-06T15:26:02.277Z 来源:《电力设备》2018年第10期作者:武超群1 苏永强2[导读] 摘要:福利费作为国企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对于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有效缓解单位薪酬改革中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鲁木齐供电公司新疆乌鲁木齐 830000;2.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 830000)摘要:福利费作为国企对职工劳动补偿的辅助形式,对于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有效缓解单位薪酬改革中的一些问题和矛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在实践中,特别是在国企的福利费管理与核算中,出现了一些违规舞弊行为,严重影响了福利费功能的发挥。

因此探讨国企的福利费管理与核算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以国企的福利费为研究对象,通过分析规范国企进行福利费管理与核算的意义,总结当前我国国企在福利费管理与核算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改善途径,以期能对国企福利费的规范管理与核算提供帮助。

关键词:国企;福利费;问题;列支范围1探讨国企福利费管理与核算的意义(1)能够有效防范单位管理层利用福利费政策进行舞弊行为。

从中央开始实施“八项规定”和大力反腐之后,不少国企管理层被查处,暴露问题最多的即是从福利费支出方面进行舞弊。

规范单位的福利费管理与核算,并建立严格的监督机制,可以有效防范管理层通过福利费政策进行违规支出的舞弊行为。

(2)规范的福利费管理与核算政策能够提升国企的综合实力。

规范的福利费管理与核算政策,既能提高现有单位职工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促使职工充分发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力,进而提高国企的劳动生产率和竞争力,又能通过良好的福利待遇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来为单位服务,客观上能够有效提升国企的综合实力。

2当前我国国企福利费管理与核算存在的主要问题2.1福利费管理方面。

一是福利费提取比例不统一。

当前我国国企的福利费提取比例不统一,存在三种计提方式和比例:第一种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国企提取专业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规定,中央级国企职工福利基金按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而地方国企则由省级财政部门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结合本地实际确定;第二种是比照企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14%计提列支;第三种则是按照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中“商品服务支出――福利费”列支规定,可以按照职工薪酬的2.5%提取。

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中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已更名) •【公布日期】2018.05.31•【文号】财资〔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31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为贯彻落实《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确保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保障政权运转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质基础,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依法依规管理处置机构变动部门和单位的国有资产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的重要内容。

机构改革涉及部门和单位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分类施策、简化程序、把握重点、防止流失的原则,切实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涉及的资产清查、划转、接收等工作,确保资产随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及时有序调整到位。

二、分类做好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此次机构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在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前提下,根据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分工,结合各部门机构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分类明确有关工作程序。

(一)部分资产划转。

主管部门部分下属单位资产或部分资产划转的,由划出方主管部门对拟划转资产完成清查后,划出方和接收方协商一致并分别报各自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划出方按照现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管理权限,按归口分别报送财政部、中直管理局、国管局按规定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5.09.15•【字号】京人退[1995]469号•【施行日期】1995.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的通知(京人退(1995)469号京财行(1995)1862号1995年9月15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件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离休人员原则上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我市贯彻上述文件,分两步实施,即:第一步先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已经实施);第二步根据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情况,确定增加离休费数额。

现将离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休费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一、范围和对象凡1993年9月30日前办理离休手续,按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机关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京国工改〔1994〕第4号和《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京国工改〔1994〕第5号)规定增加离休费的人员,均属执行此通知的范围。

二、增加离休费的办法1.离休前为行政人员,原按京国工改〔1994〕第4号文件附表一、附表二和京国工改〔1994〕第5号文件附表一、附表三增加离休费的,此次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行政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数额表》增加离休费(见附表一)。

国管房改字[2006]164号

国管房改字[2006]164号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等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6]164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住房补贴调整工作政策性强,情况复杂。

各部门、各单位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建设部人事部二○○六年五月十七日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1999〕10号,以下简称《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规定,现就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以下简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和补贴政策衔接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调整职工住房补贴标准(一)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按月住房补贴标准。

从2005年1月起,新职工和无房老职工的住房补贴按月定额发放。

其中公务员为:科级以下,800元;副科级,900元;正科级,1000元;副处级,1100元;正处级,1200元;副司(局)级,1400元;正司(局)级,1600元。

机关工勤人员为:技术工人中的初级工和1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800元;技术工人中的中级工和15年以上(含15年)、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9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以上(含25年)工龄的普通工人,1000元;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1100元。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1997年9月30日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现将《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国务院同意,从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的基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具体实施仍按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

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机关行政人员中符合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工作,对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积极调度资金,保证新增工资的及时兑现,确保今年工资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一: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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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调整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标准的通知
文号:人发[1998]106号
颁布日期:1998-12-23执行日期:1999-01-01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当解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福利费偏低问题,经研究,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提取比例和标准进行调整,即: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按照全部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机关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事业单位包括职务〈岗位〉等级工资、国家规定比例的津贴、教龄、护龄津贴)的2.5%提取。

以后福利费的提取标准随着工资水平的提高再作调整。

根据上述办法,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为每人每月12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按每人每月9元留用,其余3元由人事部统一调剂使用;事业单位按12元提取福利费,全部由单位按规定使用。

福利费年终如有节余,可转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驻京外地区的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费,仍按所在地的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原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关于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福利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劳人险[1986]12号)同时废止。

人事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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