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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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
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人发[1997]117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7.12.04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人发[1997]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实施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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