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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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

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发文字号】人发[1997]117号

【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7.12.04

【实施日期】199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人事部、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

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人发[1997]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范围和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岗位津贴实施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执行员、书记员以及其他办案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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