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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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人部发〔2006〕58号

国人部发〔2006〕58号

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06〕58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 〕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是指从正式的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迁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海关关衔工资是多少

海关关衔工资是多少

海关关衔工资是多少海关关衔工资一直是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因为关系到海关工作人员的收入水平及相关政策调整。

在国家经济发展和海关职能不断扩大的背景下,海关关衔工资被重视并逐渐得到公众认同和关注。

首先,海关关衔工资的具体数额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来确定的。

一般情况下,海关关衔工资根据海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及工作质量等因素进行测算,每个级别的工资水平有相应的薪资档次。

根据《海关关衔工资制度及薪酬管理办法》,海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等组成。

对于海关工作人员来说,海关职务分为三个层次:总关监,关监,关长。

其中,总关监是海关系统的最高职务,海关总署的副署级别,享受较高的工资待遇;关监是海关系统的高级职务,海关总署的正厅级别;关长是海关系统的中级职务,主要负责海关部门的具体工作。

不同关衔的工资水平存在一定差距,总关监的工资水平相对较高,关监和关长的工资水平次之。

其次,海关关衔工资的数额与工作人员的级别和工作年限有关。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海关工作人员的级别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层次。

工作人员的工资在不同级别之间存在差异,随着级别的提升,工资水平也会相应提高。

此外,工作人员的工作年限也会直接影响到工资水平的提高,工作年限越长,相应的薪资水平也会有所增加。

此外,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和工作表现,还会相应享受绩效工资的奖励。

绩效工资的核发主要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评价以及部门绩效评估等进行测算和核算,对于表现优秀的工作人员,还会有额外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海关关衔工资的具体数额因地域、职务及相关政策调整而存在一定差异。

国家根据不同地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情况,对工资水平进行相应调整。

而且,海关关衔工资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情况和薪酬政策的变化而进行调整和修订。

综上所述,海关关衔工资水平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来确定的,与工作人员的职务、级别、工作年限和工作质量等因素相关。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2003年11月1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务院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

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人事部财政部(二OO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行政人员职务工资标准。

各职务起点工资标准由现行的100元至850元分别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其他各职务工资档次标准相应提高(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二)。

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适当提高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的工资待遇。

提高后的试用期工资待遇标准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

(二)机关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和机关临时人员的工资待遇如何调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此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财政资金,中西部地区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福建、广东7省(直辖市)自行负担;辽宁、山东2省中的沈阳、大连、济南、青岛4市自行负担,其他地方由中央财政负担40%。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
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工资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财行[2002]44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08年1月31日)废止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2.04.03
【实施日期】2002.04.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单位驻外人员
(非外交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行[2002]44号2002年4月3日)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财行[2001]418号,以下简称《通知》)已经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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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印发《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印发《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印发《驻外使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外交部•【公布日期】1994.07.08•【文号】[94]财外字第350号•【施行日期】1994.07.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994年7月8日(94)财外字第350号)国务院有关部门:《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已经国务院批准。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有关要求,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抄送:各驻外使、领馆、团、处。

附件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现行工资制度是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的深入,外交事业的迅速发展,国内外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现行的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势在必行。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有关原则,在广泛调查、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对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符合驻外使领馆特点的工资制度,有利于进一步调动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外交事业服务。

一、改革的原则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要以有利于外交工作的开展和外交队伍的稳定,促进“精简、统一、效能”的实现为指导思想,结合驻外使领馆的工作特点,遵循以下原则:(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按照职务高低、责任大小、任务轻重,适当拉大工资差距,克服平均主义,并建立正常的晋级增资机制。

(二)严格划分公与私的费用开支界限,减少供给制成份,为逐步走向国际通行的管理方式创造条件。

(三)工资制度改革要与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改革的进程相结合,工资水平的确定既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又要考虑国外工作、生活的需要,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指数的上升有计划地进行调整。

(四)根据不同地区工作、生活条件的艰苦程度和物价等因素,实行不同的地区津贴,鼓励外交人员到艰苦地区工作。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发[2006]58号)[1]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发[2006]58号)[1]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在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国家统一的各种岗位津贴(补贴)一览表

国家统一的各种岗位津贴(补贴)一览表

国家统一的各种岗位津贴(补贴)一览表1、公安、司法、安全公安干警值勤岗位津贴2、人民警察警衔津贴3、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4、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岗位津贴5、司法助理员岗位津贴6、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7、海关人员岗位津贴8、海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9、海关绢私船员出海津贴10、税务征收津贴11、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12、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13、环境保护监测津贴14、城市下水道工人岗位津贴15、城市环境卫生工人岗位津贴16、教师教龄津贴17、中小学班主任津贴18、中小学特级教师津贴19、护士护龄津贴20、广播电视播音员津贴21、艰苦气象台(站)岗位津贴22、艰苦地震台(站)岗位津贴23、林业系统从事有毒有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24、地质勘探职工野外津贴25、政府特殊津贴26、检察官检察(法官审判)津贴27、医疗卫生津贴28、卫生防疫津贴省规定的各种岗位津贴(补贴)一览表1、刑事技术人员保健津贴2、基层工商所人员外勤工作补贴3、信访专职人员津贴4、机要局人员福利性补贴5、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6、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岗位津贴7、专职老干部工作人员岗位津贴8、基层渔政站人员岗位津贴9、中学实验人员营养保健津贴10、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医疗卫生人员医疗卫生津贴11、城市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津贴12、特殊教育岗位津贴13、殡葬事业单位14、收容遣送站工作人员岗位津贴15、艺术工种补贴16、广播电视天线工岗位津贴17、艰苦广播电视台(站)津贴18、公路养护工人野外作业津贴19、交通建设流动施工津贴20、交通勘测职工野外工作津贴21、农业(水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毒有害保健津贴22、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23、自然保护区职工高山补贴24、水文职工外勤津贴25、渔轮等船员伙食津贴26、海岛津贴27、农村教师任教津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12.21•【文号】人社部发〔2015〕112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2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现将《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5年12月21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等规定,结合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的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二)基本原则。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解决突出矛盾与保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的原则。

海关公务员工资

海关公务员工资

海关公务员工资海关公务员工资是指在海关从事公务员工作的人员所获得的薪资待遇。

海关公务员是国家公务员系统中的一部分,他们承担着维护国家边境安全、管理进出口货物、执行海关法规等重要职责。

因此,他们的工资待遇通常比较丰厚。

海关公务员的工资由多个方面组成,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补贴和福利等。

具体的工资标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根据不同的级别和职务进行分类和确定。

首先,基本工资是海关公务员的核心工资。

根据公务员职位的等级划分,基本工资会有相应的涨幅。

高级别的公务员拥有较高的基本工资,而低级别的公务员则拥有较低的基本工资。

这是按照公务员级别划分,体现了公务员职位等级及其对应的工资水平。

其次,岗位津贴是根据公务员所从事的具体工作性质而确定的。

由于海关公务员从事的是边境安全和海关管理等关键工作,因此他们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岗位津贴。

这些岗位津贴的数额和发放政策由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以保证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激励机制。

绩效工资是根据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而确定的。

海关公务员通过工作考核和评估来决定他们的绩效水平,绩效工资也会根据表现的优劣而有所不同。

良好的工作绩效可以获得更高的绩效工资,激励公务员更加努力地履行职责。

此外,海关公务员还可以享受一些额外的补贴和福利待遇。

这些补贴和福利主要包括安家费、国家公务员住房补贴、交通津贴、伙食补贴、子女教育补贴、医疗保险等。

这些额外的补贴和福利可以有效提高海关公务员的生活水平和工作满意度。

总的来说,海关公务员工资待遇相对较高。

海关公务员承担着非常重要的任务和职责,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他们需要经历一系列的选拔和培训,以确保他们能够胜任自己的工作。

因此,他们的工资水平也相应较高,以激励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和保障国家边境安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海关公务员的工资待遇虽然相对较高,但与其他行业相比可能并不具有绝对的优势。

工资不仅受到职位等级和工作性质的影响,还受到地区发展水平和宏观经济情况的影响。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妁通知》(国发([2006 ]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

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

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

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4.26•【文号】人发[2002]43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43号2002年4月26日)国家海洋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财政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70号)精神,结合海洋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调整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国家海洋局所属水上作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4)。

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相应提高。

二、其他有关政策问题(一)考虑到国家海洋局所属海洋监测台站的实际情况,这次调资时参照交通部门事业单位水上作业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增设了海洋监测中心台站(不含)以下基层台站的管理人员和工人的工资标准(见附表3和附表4)。

(二)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潜水员的工资标准参照交通部所属事业单位海上潜水员的工资标准执行,国家海洋局所属事业单位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参照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事业单位飞行人员的工资标准执行。

(三)海洋事业船上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相应提高。

提高后的见习期工资标准和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37元(含见习岗位津贴,下同),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5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87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514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42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82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47元。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的通知-财行[2002]25号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的通知-财行[2002]25号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的通知(2002年1月31日财行[2002]25号)为进一步适应香港、澳门回归后港澳地区工作的新形势,稳定港澳地区内派人员队伍,调动工作积极性,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适当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的实施范围为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派驻港澳地区的行政性代表机构、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中在册的常驻内派人员,具体包括以下单位: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络办"),外交部驻香港、澳门两特派员公署,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旅游局、中国贸促会等单位驻香港代表机构,新华社亚太总分社、澳门分社,中国新闻社香港分社、澳门读者站,中国日报(香港版),人民日报社等其他新闻机构驻港澳代表处(记者站)。

此外,还包括中联部、外经贸部、安全部、港澳办等派驻港澳人员。

临时借调人员不实行本通知的规定。

设在港澳地区的中资企业(包括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人员不实行本通知的规定。

二、调整内容及执行时间这次调整港澳地区内派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包括设立港澳地区津贴、完善配偶随任办法、取消包干节约奖和实行车辆定编。

(一)设立港澳地区津贴。

港澳地区津贴标准按内派人员职务层次共分6档,各职务层次人员每月津贴标准为:正省级主任2730港元,副省级主任、副主任2340港元,正厅级人员1930港元,副厅级人员1400港元,正处级及以下人员1170港元,工勤人员860港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5.03.17•【文号】人社部发[2015]28号•【施行日期】2015.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为做好《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对于建立覆盖全民、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决定》明确了改革的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和政策举措,对组织实施工作提出了要求。

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中央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改革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把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扎实有效的工作举措,全力推进并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

二、抓紧研究制定实施办法。

各地区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决定》精神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政策措施、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周密安排。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坚决维护国家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按照《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妁通知》(国发([2006 ]22号)及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意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职级工资制的实施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

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一)。

现任职务。

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

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

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1997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等问题的通知(1997年9月30日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经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7月1日起适当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

现将《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1997年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经国务院同意,从1997年10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继续在考核的基础上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具体实施仍按人薪发[1995]150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

对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机关行政人员中符合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的,要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范围晋升一级级别工资。

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调整工作,对于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从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政策执行,根据财政预算安排,积极调度资金,保证新增工资的及时兑现,确保今年工资调整工作平稳实施。

附件一: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1997年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实施方案。

一、调整工资标准办法从1997年7月1日起,将机关行政人员基础工资标准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0元(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一)。

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
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审计署,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10.27
•【文号】人发[1997]119号
•【施行日期】1997.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审计
正文
人事部、财政部、审计署关于调整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
贴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人发[1997]119号1997年10月27日)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的发放范围:国家各级审计机关和列入审计署编制的审计署派驻国务院部委、地方审计机构工作人员。

二、审计人员工作补贴的发放标准:地(市)以上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2元。

县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人员工作补贴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天1元提高到2元。

三、审计人员工作补贴发放办法:根据实际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调离审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停发审计工作补贴。

四、经费来源。

审计人员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隶属关系分级负担。

五、调整审计人员工作补贴范围和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上海海关公务员薪酬调整

上海海关公务员薪酬调整

上海海关公务员薪酬调整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对外经贸论坛》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范一晴(化名)是上海海关做现场查验工作的一名科员,入职3年。

她告诉记者,她的薪水将在明年1月1日进行调整,调整后薪水在4500元(税前),即基本工资+岗位工资800元,职务津贴3700元。

“跟以前相比下降了45%。

”范说。

工资调整的不只是范一晴一个人。

上海海关在9月底召开了以“规范津补贴”为心内容的动员会议。

从10月1日起,上海海关中属于直属海关的公务员收入开始调整。

【总页数】1页(P5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52.5
【相关文献】
1.上海强力调整公务员薪酬 [J], 朱红军
2.上海强力调整公务员薪酬 [J], 朱红军;李邑兰;詹佳如
3.试论中国公务员薪酬调整制度创新 [J], 王琳;刘小妹
4.我国公务员工资调查与薪酬调整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J], 严伟
5.基础缺理论比较缺标杆调整缺机制走出公务员“薪酬尴尬”的路径 [J], 杨燕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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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2002)-人发[2002]26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2002)-人发[2002]26号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工作人员津贴标准的通知(2002)
正文:
----------------------------------------------------------------------------------------------------------------------------------------------------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海关人员工作津贴标准的通知
(2002年3月12日人发[2002]26号)
海关总署:
经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调整海关工作人中津贴标准。

具体办法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至9月30日,海关工作人员各职务(技术等级)的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署长177元、副署长165元、司长153元、副司长143元、处长133元、副处长124元、科长115元、副科长107元、科员99元、办事员92元、高级技师124元、技师113元、高级工102元、中级工93元、初级工84元、普通工77元。

二、从2001年10月1日起,将海关工作人员各职务(技术等级)的津贴标准分别调整为:署长196元、副署长183元、司长170元、副司长159元、处长148元、副处长138元、科长128元、副科长119元、科员110元、办事员102元、高级技师138元、技师126元、高级工114元、中级工104元、初级工94元、普通工85元。

请按本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保证平稳实施。

——结束——。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外交部,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19•【文号】财行[2001]418号•【施行日期】2001.12.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驻外使领馆与外交人员正文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通知(财行〔2001〕418号)国务院有关部门:财政部、人事部、外交部联合上报的《关于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请示》,(财行〔2000〕298号)和《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生活津贴分档问题的请示》(财行〔2000〕399号)已经国务院批准同意。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文件精神,现将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深化改革的基本原则通过深化驻外使领馆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巩固和完善1994年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成果,着力于建立驻外使领馆工资和生活待遇管理的新机制,推动驻外使领馆管理体制的整体改革,促进外交事业的发展。

改革遵循以下原则:1、进一步精简人员,节约开支,提高工作效率,减员增效。

2、适当调整驻外人员工资结构和工资水平,进一步理顺驻外人员工资分配关系,调动广大驻外人员的积极性。

3、加大对特殊艰苦地区的倾斜力度,鼓励外交人员到特殊艰苦地区工作。

4、进一步减少供给制成份,严格公私划分,加强和规范驻外使领馆财务管理。

5、既要从我国国情和财力可能出发,又要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

二、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这次深化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和生活待遇制度改革包括7项内容:精简人员、增设生活津贴、提高地区津贴、设立战乱补贴、调整随任配偶补贴、允许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未成年子女随任和改革车辆管理办法。

鉴于此次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目前全面实施上述改革内容尚不完全具备条件,其中精简人员和车辆改革还需要做进一步调研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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