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
新中国刑法发展历程
新中国刑法发展历程
新中国刑法的发展历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 1949年至1953年:建国初期,新中国刑法主要是在原有的
法律基础上进行修订。
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此阶段主要目标是消除国民党统治时期的不公正和不合理之处。
2. 1954年至1978年:这一时期,新中国刑法主要经历了两个
重要的阶段。
首先是在1954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修改)》,这一版本是对前一版刑法的修订和完善。
然后是在1979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这标志
着经济改革开放的起点,对刑法的修订主要目标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3. 1979年至1997年:这一时期是新中国刑法发展的关键阶段。
1979年,新中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对于
犯罪与刑罚的立法思想进行了较大的改革,明确提出了“以刑
罚为主,兼以治罪为辅”的原则,以及“实行刑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再次进行了修改
和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刑法的立法框架。
4. 1997年至今:新中国刑法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2001年,经
过多次修改和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作为新中国的刑法基本法被颁布。
该法对刑罚的种类和使用、犯罪责任、刑罚执行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逐步形成了以保护人权为核心的
刑法体系。
总体来说,新中国的刑法发展历程经历了一个从简单修订到全面改革的过程,不断适应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需要。
在立法理念上,新中国刑法逐渐转变为关注保护人权和实现社会公正的刑法体系。
刑法硕士论文选题_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
刑法硕士论文选题_2022刑法毕业论文选题1.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2.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3.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4.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5.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6.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7.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8.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9.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10.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11.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12.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13.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14.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15.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16.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17.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18.“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19.“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1.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2.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3.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4.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5.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6.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7.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8.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9.实行过限问题研究10.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11.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2.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13.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14.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15.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16.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17.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18.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19.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20.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21.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22.犯罪数额研究23.不纯正数额犯略论24.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25.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26.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27.《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1.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2.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3.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4.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5.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6.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7.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8.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9.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10.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11.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12.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13.身份犯研究1.刑法硕士论文题目2.刑法专业毕业论文选题目录4.刑法硕士毕业论文5.有关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质疑与剖析
2024年第5期•专论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的质疑与剖析*蔡桂生(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摘 要: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间的论争至今仍余热未消乃至“伪冷实热”,然而,这场论争存在概念误用、标签滥用和疏于考证历史之弊。
解释与涵摄、判断是不能混同的三个概念。
犯罪论上也不宜简单地贴上“形式”“实质”的标签。
加上“实质”拥有“立法论之实质”与“司法论之实质”的不同含义,这种标签滥用造成了诸多误解。
沿用文义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术语,并承认文义解释较之于目的解释的优先性,将明显减轻争论所造成的误解。
争论之误会走向扩大的另一原因在于不重史事之考察。
对20世纪学说史的梳理,既能使前述两个弊端进一步明晰化,亦有助于确认争论所具有的有限意义:形式解释论在面对文义的边缘地带时尺度稍严,且其对犯罪手段与新古典体系之修正的考虑,使其异于实质解释论,并初步具有了20世纪下半叶人的不法论的部分形式。
关键词: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人的不法论中图分类号:DF6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24)05-0098-16在我国刑法学中,有所谓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之争,这场肇始于2007年前后且于2010年看似达到顶峰的争论,如今表面看似平静,却难以掩盖实际的分歧,翻检今日之文献,争论之痕迹仍遍处可寻,只是表现形式有所变化而已。
〔1〕此种余热未消乃至“伪冷实热”的现象表明,争论中有的问题长期未决,有的误解依然存在。
延续十余年的争论,虽有助于展现争论所涉的各种细节,但若不遵循学术争论的基本规律,确立真正的争论焦点,则将有可能由于争论流于反复的、低质量的立场宣示,而使得争论蜕化成为不为人所喜的历史负担。
〔2〕只有透彻地厘清争论所涉术语及其逻辑,纠正争论中的误会并分析其根源,才能防止争论中的失焦和误会进一步扩大化,才能使争论从粗放式的自说自话转向集约有效的学术争鸣,进而使之从历史包袱转变为经验。
司法解释制度
司法解释制度一、我国司法解释制度的演变中国司法解释制度是被包容在法律解释制度这个大框架内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是法律解释制度的组成部分。
与立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制度相并列。
关于司法解释制度的概念,归结起来大致有三种:第一种是司法机关说,即“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就在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第二种是法官(或审判组织)说,即只有法官和审判组织在适用法律裁判案件时对法律所作的理解和解释才是司法解释。
第三种是司法机关兼司法人员说,即司法解释既包括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又包括“两高”以外的其他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各级检察院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具体司法人员对一般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案件时所作的解释。
比较上述三种概念,作者更认同第二种法官(或审判组织)说的实质性的定义。
因为这一定义与国外对法律解释概念的通行理解最为接近,更符合司法实践的本质特征。
但在中国法制语境中第一种司法机关说,更符合中国的司法解释实际状况。
这种描述性定义具有较准确的指称性,有利于确定行文目标,所以作者在本文中采第一种概念。
那么司法解释制度就是关于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在审判和检察过程中就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具有法律效力解释的机构、权限、程序等一系列的规则。
自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律解释制度先后经历了多次变革。
现行司法解释制度运行现状主要是以下几方面:一是主体方面,依照全国人大“1981年决议”规定,我国司法解释主体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但事实上,我国司法解释主体已呈现出了“多元化”现象,诸多非司法机关也成了司法解释的主体,其中既有行政机关,更有党群团体。
二是名称多样,程式不一。
司法解释常见的名称达十多种,如“意见”、“解释”、“解答”、“批复”等。
三是内容方面,既有对某一法律所作的系统全面的解释,又有针对某一法律局部内容进行的解释;既有实体法方面的,又有程序法方面的,还相关于操作规范的;既有对法条的规范性解释,又有针对具体个案的解释。
关于刑法司法解释 溯及力
论文摘要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关注不够,疏于讨论,司法实务部门对此也作法不一。
鉴于此,笔者对刑法司法解释之溯及力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分为六个部分,除引言与结语外,主体内容有四个部分,分别论述了刑法司法解释之法源地位--刑法司法解释是我国刑法渊源之一;刑法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刑法司法解释应该具有自己的时间效力,其时间效力是与其所解释的刑法条文的时间效力具有紧密联系,但必然具有相当的独立性;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刑法司法解释的生效时间只能从其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应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可以采取“看其首尾,忽略中间”的办法予以解决,即以行为终了时的刑法司法解释与案件处理时的刑法司法解释作为比较轻重对象的选择,而对中间过渡的刑法司法解释予以忽略。
一、引言刑法的溯及力,又称刑法的溯及即往的效力,它隶属于刑法的时间效力范畴。
具体是指一个新的刑事法律实施以后,对其生效以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以及行为之后裁判前之法律有变更时,是否适用裁判时之法律。
如果适用,那么新的刑法就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如果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修订后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从旧兼从轻原则,但是美中不足,现行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刑法理论界对此问题也关注不够,疏于讨论,司法实务部门对此也作法不一。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刑法司法解释之溯及力问题进行探讨。
二、刑法司法解释之法源地位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在我国,按照解释效力的不同,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立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的原则性分歧而进行的解释。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
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实践反思与优化设想论文提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的人民法院改革的主要任务之一是改革和完善刑事审判制度,并要求建立减刑、假释审理程序的公开制度,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的适用条件,加强同步监督。
贯彻落实“三五”改革纲要,大力推进司法改革,促进司法公正,是近年来民意集中反映的问题,也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关键。
人民法院作为减刑、假释裁定的主体,通过利用减刑、假释手段教育改造服刑人员,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为构建稳定的和谐社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加快,现行减刑、假释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审理方式单一、当事人参与较少、审判过程不透明、庭审形式化等问题,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减刑、假释制度的功能和效益,如何革除该制度存在的问题有待解决。
本文立足司法实践,分析了当前我国在适用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理念、制度设计等相关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健全减刑、假释庭审制度、申诉制度、以及提高假释适用率等相关的完善性意见,以期推动我们减刑、假释制度不断完善,真正做到减刑、假释公开透明、兼听各方、监督制约,保障司法公正。
全文共7843字。
【关键词】减刑假释庭审程序申诉权一、减刑、假释的性质界定理论前提是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在对减刑、假释制度进行探讨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理清对减刑、假释性质的认识,所有与减刑、假释有关问题的探讨都是以此根基展开,减刑、假释性质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减刑、假释程序的设计以及刑罚执行机关、检察监督机关、审判机关和罪犯各方的角色之定位。
(一)关于减刑的性质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减刑的性质进行了较多的探讨,目前比较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1、恩惠说。
该观点认为,减刑是国家利用刑罚权对服刑中表现良好的罪犯减轻刑罚的“恩惠”。
如英国学者评论在监狱内实行减刑以达到监管目的的重要性时提出:“担心失去减刑机会的风险,已成为对付懒惰和犯错误的强有力威慑。
在这一有益的规定影响下,罪犯们的言行和举止有着明显的改进。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方面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刑法方面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一)1. 善待罪刑法定原则2. 罪刑法定与自由裁量权3. 犯罪故意的学理分析4. 从主观要件中对明知的认定问题的探讨5. 明知必然发生能否放任6. 违法性认识在我国犯罪成立中的地位7. 违法性认识在故意犯罪中的地位8.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之合理性质疑9. 判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不应考虑主观要素10. 论刑法适用解释11. 司法解释之刑法谦抑性的背离12. 狭义刑法解释若干问题探析13. 刑事政策在刑法有权解释中的功能14.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与反思15. 论司法解释的法律监督16. 我国刑法立法解释性质问题初探17. 刑法有权解释主体辨析18. 间接故意犯罪的中止19. 犯罪中止若干问题思考20. 论犯罪预备行为的处罚范围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二)1. 身份犯研究2. 论犯罪的基本特征和本质特征3. 我国犯罪成立理论的体系性特点及其缺陷4. 论犯罪成立要件与犯罪构成要件的异同5. 犯罪本质特征新说6. 犯罪客体不要说之检讨--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7. 关于犯罪客体的若干问题思考8. 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之争9.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的新解读10. 论刑法中的人身危险性11. 不认为是犯罪司法适用中的几个问题12. 对不能犯处罚的理论基础及现实意义13. 论未遂犯的处罚范围14.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思考15. 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的若干规定16. 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制裁的新理念17. 青少年违法犯罪原因浅析18. 完善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19. 将未成年人责任规则扩大适用于青年人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三)1. 试论不法侵害的认定2. 现代刑法中报复主义残迹的清算3. 我国法治视野下刑罚目的的理性选择4. 报应主义与目的主义之对峙及调和5. 论刑法中危害结果的概念6. 论刑法中的行为对象7. 试析刑法中行为对象与犯罪对象8.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论9. 论犯罪构成的情节要求10. 关于刑法情节显著轻微规定的思考11. 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的定量因素12. 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13. 论定罪情节与情节犯14. 刑事政策视野中的情节犯研究15. 量刑情节适用的若干问题研究16. 论刑法适用中的隐性不平等:以刘海洋案为视角的考察17. 罪刑法定原则与刑事司法18. 罪行法定原则下的刑法解释及其发展趋势19. 罪刑法定原则在实践中的得与失20. 罪刑法定原则与社会危害性的冲突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四)1. 论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立法的缺失、成因及其完善2. 结果加重犯基本理论研究3. 结果加重犯刑事责任根据及其合理性问题探讨4. 论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分类的完善5. 共犯的停止形态研究6. 共同正犯的若干问题研究7. 实行过限问题研究8. 共谋共同正犯问题研究9. 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10. 过失共同犯罪若干问题思考11. 共同过失与共同犯罪12. 过失犯的构成要件构造及其适用13. 激情犯基本理论研究14. 过失危险犯基本问题研究15. 中国刑法上的新类型危险犯16. 论危险犯的危险状态17. 危险犯犯罪形态研究18. 刑法中的危险及其判断:从未遂犯和不能犯的区别出发19. 数额犯中数额概念的展开20. 犯罪数额研究法学刑法本科毕业论文题目(五)1. 不纯正数额犯略论2. 单位犯罪若干问题研究3. 关于单位累犯问题的思考4. 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5. 论单位犯罪停止形态6. 论单位犯罪主体消亡后刑事责任之承担7. 试论单位犯罪的主体结构--新复合主体论之提倡8. 论单位实施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9. 单位共同犯罪的几个疑难问题探究10. 关于被害人承诺的若干问题思考11. 事后承诺与阻却犯罪成立12. 被害人的宽恕与死刑适用13. 被害人承诺成立要件比较研究14. 建立受害人谅解相关制度的设想15.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及其在我国的制度构想16.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17. 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的死刑裁量研究18. 试析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立法之不足19. 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观察与思考20. 亲亲相隐刑事立法化之提倡。
中国刑法总论主要争议问题述评
中国刑法总论主要争议问题述评一、前言新中国建立以后,尤其是晚近20多年以来,在国家法治建设不断进步的大环境中,在广大刑法学者的共同努力下,作为法学重要部门的中国刑法学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出版了数百部有份量的著作,发表了数千篇有份量的学术论文,全国性、地区性和部门性的学术研讨活动也非常频繁.谚云:“真理不辩不明”。
在中国的刑法学研究中,非常注意对争议问题的研究,并很好地贯彻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也正是这种学术争鸣的良好氛围推动着中国刑法学的不断发展,从而为国家刑事法治建设的进步作出了重要贡献。
根据通行的观点,中国刑法学由通论(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和罪刑各论四部分组成.前三部分又合称为刑法总论,第四部分也称为刑法各论。
刑法总论以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为研究对象,是整个刑法学体系大厦的基础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刑法各论部分有不少争议问题只是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的具体化而已。
由于刑法总论本身的重要价值及其对刑法各论研究的指导意义,中国刑法学界一贯高度重视对刑法总论的研究,其中也特别注意对刑法总论中争议问题的探讨。
关于刑法总论争议问题的研究广度与深度从一个重要的方面反映了中国刑法理论研究的水平和活力。
本文仅就中国刑法总论研究中的一些主要争议问题做一简要的述评。
二、刑法通论中的主要争议问题刑法通论(绪论)领域研究的是刑法学的概念、对象、体系、研究方法,刑法的任务、刑法的指导思想、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体系、刑法解释和刑法的效力等宏观的基础性问题。
这一领域研究中的主要争议问题有:(一)刑法立法指导思想之争在中国刑法和修订立法的过程中,在立法指导思想上,长期存在着经验立法观与超前立法观、粗疏立法观与细密立法观之争.1.经验立法观与超前立法观之争经验立法观立足于以往的经验,片面强调立法对现实生活的反映和维持。
经验立法观对中国刑事立法实践的影响非常深刻。
在1979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就明确地要求以过去的实践经验为根据,如对伪劣产品犯罪等一些已经有人建议规定的犯罪并未在刑法中加以规定。
中国的近代法律与司法体制
中国的近代法律与司法体制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司法体制发展历程近代以来,中国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革,法律与司法体制也在这一过程中得到了全面的改革和发展。
本文将从清朝末年开始,梳理中国近代法律与司法体制的演进过程,探讨其特点和影响。
一、清朝末年的法律体制清朝末年,中国的法律体系相对封闭且保守,沿袭传统的农民法、宗法制度和封建法律等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秩序。
同时,受到西方列强的侵略和中国内外形势的冲击,一些新的法律概念和途径开始进入中国。
二、近代法律与司法改革的起点近代中国法律与司法体制的改革可以追溯到晚清时期的戊戌变法。
戊戌变法者秉持着"中法结合、中西合璧"的原则,致力于吸收西方先进的法律与司法制度,推进政治、经济和社会的现代化。
然而由于时局动荡和保守势力的干扰,戊戌变法未能达到预期目标。
三、五四时期的法律与司法变革五四运动开启了中国现代化的大门,对法律与司法体制的变革提出了更为迫切的需求。
新文化运动的思潮深入人心,呼唤着法治与民主的建设。
这一时期,中国产生了大量的法学家和法学理论,如梁启超、胡适等,他们积极倡导法治道路,提出了一系列现代法律概念和原则。
同时,中国也开始吸收和翻译西方法律制度,为中国法律体系的建设提供了理论基础。
四、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与司法体制改革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法律与司法体制迎来了全面的改革。
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构建了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还设立了法院和检察院等司法机构,建立了审判与检察并重的司法体系。
五、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中国改革开放以后,法治建设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中国积极吸收国际先进法律制度和经验,加快法治进程,推动法律体系的现代化。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中国相继出台了知识产权法、公司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2024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范文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逐渐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积极认罪悔罪,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本文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实践应用及存在问题进行研究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论基础1. 制度定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接受处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给予其从宽处理的制度。
2. 理论依据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刑法中的坦白从宽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通过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认罪悔罪,既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三、实践应用1. 适用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大多数刑事案件,特别是轻微刑事案件。
对于严重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调查工作,也可以适用该制度。
2. 实施效果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一方面,提高了诉讼效率,减少了诉讼成本;另一方面,促进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有利于实现刑罚的公正与合理。
同时,该制度也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1. 制度完善不足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践应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对于如何认定“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等缺乏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对于从宽处理的幅度和范围也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2. 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在实施过程中,有时会出现被告人权益保障不足的情况。
例如,在认罪认罚的过程中,被告人可能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无法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在量刑过程中,有时也会出现量刑不当的情况。
五、完善建议1. 完善立法规定应当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规定,明确“如实供述”、“积极认罪悔罪”等具体标准和程序,以及从宽处理的幅度和范围。
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若干问题探讨
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若干问题探讨【内容提要】文章在分析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论述了刑法司法解释应有溯及力,以及溯及力存在的各种情况。
还就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在司法实践中的几种特殊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关于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有关规定及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我国刑法司法解释溯及力的规定大致分为如下几种情况:(一)对刑法司法解释生效、失效时间及是否具有溯及力不作规定。
这是绝大多数刑法司法解释的共同之处。
(二)规定刑法司法解释具有溯及力。
例如,1995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1995]1号《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若干问题的解释》就明确规定:“《决定》公布施行后本解释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不再变动。
”这里就暗含了另外一层意思:《决定》公布施行后本解释发布前未经处理的案件或判决未确定的案件适用本解释,实质上就是规定了该刑法司法解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发研字[1995]9号《关于办理公司、人员受贿、侵占和挪用公司、资金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也规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公布后发生的上述案件,依照《决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也确认了该刑事司法解释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规定了生效的时间,但对刑法司法解释是否具有溯及力,则规定得模糊不清。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司法解释一般明确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
对于这一规定,可以有多种理解:既可以理解为该解释对其实施之日以后发生的犯罪行为适用,即不具有溯及力,也可以理解为该解释不仅对其实施之日以后发生的犯罪行为适用,而且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且未经审理或判决未确定的犯罪行为适用,即该解释具有溯及力。
(四)规定刑法司法解释的效力溯及到该解释实施以前并已处理了的案件。
1987年7月24日发布的《关于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的通知》就规定:“对近期内已判处的这类案件,凡属犯罪情节严重,量刑畸轻,社会反映强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困境及理论反思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司法制度改革举措,旨在提高诉讼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并促进犯罪人的积极改造。
然而,在其实际适用过程中,却面临着一系列的困境,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理论反思。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这一制度的初衷无疑是积极的,它为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便利。
一方面,能够加快案件的办理速度,减少司法资源的消耗;另一方面,也为犯罪人提供了一个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有助于其回归社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却遇到了一些难题。
首先是“自愿性”的保障问题。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出认罪认罚的决定时,是否真正出于自愿,而非受到外界压力或误导,这是一个关键但难以准确判断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可能存在侦查机关为了追求快速结案,对犯罪嫌疑人施加不当压力,导致其非自愿认罪认罚。
其次,值班律师制度的不完善也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
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过程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但现实中,值班律师往往难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无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建议,导致其在认罪认罚时可能无法做出明智的选择。
再者,从宽幅度的标准不够明确也是一个突出问题。
不同地区、不同案件中对于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存在较大差异,这不仅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也容易引发公众对司法的质疑。
另外,证据审查标准的降低风险也值得关注。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认罪认罚,司法机关在证据审查时可能会有所放松,这就可能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对于这些适用困境,我们需要从理论层面进行深入反思。
首先,要重新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取向。
是更侧重于提高诉讼效率,还是更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两者之间如何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
其次,应当加强对“自愿性”的审查机制。
中国刑法的历史演变及其现实问题
中国刑法的历史演变及其现实问题随着社会不断发展,刑法在中国的历史演变也日渐丰富多样。
刑法所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从罪行的定义、证明、制裁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都需要高度重视。
本文将从中国刑法的历史背景、演变以及现实问题进行探讨。
一、历史背景中国古代的刑法系统也是非常完备的,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出现了“严刑峻法”的现象。
在秦朝时期,推行了法家的法律思想,规定了“三公九卿”的刑罚制度,并对罪犯进行了定罪、判刑以及执行的规定。
随着汉代的到来,基于道家的法律思想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先后出现了五律、十恶等法条。
明清时期则更加完善了刑法制度,特别是清朝时期实施了“钦差大臣”、“都察院”等机构,增强了对司法行政的监督。
二、演变过程中国刑法的演变历程非常丰富多彩,从古代到现代,可以明显地看到其发展变化的轨迹。
1、改革开放初期改革开放初期,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刑法体制也不例外。
198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与完善,接纳了西方刑法制度中的一些成熟的理念,并逐步取消了大规模的革命斗争与思想教育的刑罚。
这标志着我国刑法走上了逐渐完善、科学化、人性化的路线。
2、21世纪初期21世纪初期,我国社会的稳定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在这个背景下,我们再次对刑法进行了深入的改革。
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了前所未有的反腐败法条,特别是新条款明确指出:“职务犯罪,必须从重处罚”,对腐败行为进行了尖锐地批判和打击。
2011年又颁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修正案(八)》的决定,打出了“法治向上、信仰回归”的口号,强化了对罪犯的法制教育和身心健康保障。
三、现实问题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国刑法取得了很多的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1、法律适用的公正性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罪犯因为地区、身份等原因,在判刑方面存在较大的不公,尤其是在涉及重大案件或特定群体时,更容易受到对方利益团体的干预和影响。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
刑法解释基本方法一、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是指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实现解释的目标所使用的基础性方[1]法。
法律解释的基本方法一般包括文义、历史、体系、目的四种方法。
文义解释,又称文理解释、语义解释等。
顾名思义,它是指解释者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文义[2]解释的理论依据是三权分立理论。
历史解释,或称沿革解释,是指通过商量有关立法的历史资料或从新旧法律的对比中了解法律的含义。
体系解释,也称系统解释,是指从部门法律或者整个法律体系出发,将需要解释的条文放进其中,利用此法条与其他法条的相互关系来解释法律。
目的解释,是指根据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来解释相关法律,就是指根据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上述这些解释方法,并不是只能单一使用,也可以综合使用。
但是不同解释方法得出的结论可能并不一致,因此,在这种状况下,就需要解释者对解释方法的选择上有一个排序。
一般说来,解释者最先使用的一个基本方法是文义解释;假如以此解释方法所得出的解释结论不能令解释者满意,解释者还可以依次使用历史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的方法。
二、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刑法解释的基本方法,在德国、日本与我国刑法学的认知中,具有不同的分类。
德国刑法教义学将基本方法分为四类: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还增加合宪性解释的方法。
日本刑法学在刑法教科书中一般不会对基本方法进行分类,而是商议类推解释与扩张解释的界限。
我国刑法学中,传统理论将基本方法分为两类: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可具体划分为扩张解释与限制解释。
当代学者中,陈兴良教授的分类对传统理论既又继承又有转变,其将基本方法划分为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限制[3]解释、当然解释、历史解释四种;张明楷教授认为:“接受形式的标准,可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平义解释、扩大解释、缩小解释、类推解释、反对解释;接受实质的标准,可将刑法解释方法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4]释。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
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反思及改革方向相对于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而言,刑罚是最为严厉的一项法律制裁手段。
纵观整个刑罚制度的发展过程,其总体轻缓化特征比较明显。
然而,与其他先进国家相比,当前我国刑罚制度仍表现出了一定的重刑化色彩。
深入分析我国刑罚发展历史,借鉴国外刑罚制度的先进之处,对于完善我国现行刑罚体系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刑罚体系的历史演进在原始社会时期,没有法律的存在,也没有司法的需要,更无所谓刑罚。
中国的刑罚体系产生于奴隶制社会,并经历了封建制社会、近代社会,从而发展至今。
虽然每个时代的刑罚都有着各自不同的表现形式,但在总体上,我国的刑罚仍呈现出由残暴、落后朝着慎刑、文明的轻刑化方向发展。
(一)我国奴隶制刑罚体系我国古代奴隶制法律最初主要以“刑”的形式表现出来,此时的刑即是法,法即是刑。
刑法起源于原始社会后期的氏族征服战争,胜利者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被征服着。
奴隶主贵族正是依靠“刑”来实现对奴隶和平民的压迫和剥削,其中,《禹刑》、《汤刑》、《九刑》、《吕刑》正是奴隶主阶级统治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法律工具。
奴隶社会的刑罚体系十分残暴,这一时期的主要刑名包括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刑,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墨刑在五刑中属于最轻的刑罚,主要是对异族俘虏或罪人黥其额并使之为奴;劓刑是一种用刀割鼻子的刑罚,主要适用于奸宄盗攘伤人等罪;剕刑又称为刖刑或膑刑,主要适用于“决关梁、踰城郭而略盗者”;宫刑主要是“男子割势,女子幽闭”,适用于发生不正当男女两性关系的罪犯;大辟刑是隋朝以前死刑的通称,主要适用于降叛、贼寇、劫掠、夺攘、群饮、惯犯和杀亲、弑君、杀王之亲等严重犯罪,在执行时表现为大夫于朝、庶人于市,并陈尸示众三日,但王族、公族的死刑执行不公开。
司法解释制定中的“新官不理旧账”现象之反思——以民事诉讼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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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第 33卷
份,“批复类”司法解释 5份,另有“安排类”司 法解释 1份。① 可以看出,在《2007规定》界定 的四种类型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类”司法解释 的颁布数量 最 多,其 次 为 “解 释 类 ”司 法 解 释。 这两类司法解释,是理论界研究和关注的重点, 亦是本文的重点探讨对象(下文将这两类司法 解释称为“规定 /解释类”司法解释)。
[收稿日期]2019-07-21 [作者简介]刘学在(1971- ),男,河南信阳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目前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 讼法学。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民法典制定背景下程序法与实体法融合机制研究”(17YJA820017);国 家 2011计划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教技函〔2013〕26号)项目。 ①数据来源,北大法宝法律数据库 http://www.pkulaw.cn/.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 1月 14日。 ②《2007规定》第 6条规定:对在审判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应用法律制定的司法 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根据立法精神对审判工作中需要制定的规范、意见等司法解释,采用“规定”的形式;对高级人民法 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制定的司法解释,采用“批复”的形式;修改或者废止司法解释,采 用“决定”的形式。
《2007规定 》)将 司 法 解 释 分 为 规 定、解 释、批 复、决定四种类型。其中,不同类型的司法解释 分别处理不同的问题。② 如今司法解释的分类 已经走过了 12个年头,每年各种类型司法解释 的颁布数量也在不断增长。就涉及民事诉讼的 司法解释而言,2014-2018年发布的司法解释 有 68份,其中,“规定类”司法解释 39份,“解 释类”司 法 解 释 17份,“决 定 类”司 法 解 释 6
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读后感
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读后感功能主义是一种刑法解释的理论,它强调刑法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功能。
此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并促进公共利益。
在功能主义的视角下,刑法不仅仅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更重要的是通过刑罚的威慑作用来预防犯罪,从而保证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首先,它关注的是刑罚的目的和效果,强调的是对社会的积极影响。
通过对犯罪行为实施严厉的惩罚,可以起到警示和威慑的作用,促使潜在的犯罪分子放弃犯罪行为。
同时,对犯罪者进行有效的惩罚和改造也是功能主义的目标之一,以期防止其再次犯罪。
其次,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重视社会导向,注重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刑法并非为个人或特定群体服务的手段,而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而设立的。
它强调的是通过对犯罪行为的制裁,树立公正与权威的形象,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以促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另外,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强调刑罚的适度性和公正性。
根据其理论,刑罚应该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来界定,确保刑罚与犯罪行为的匹配。
这种度的界定需要考虑到社会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以及司法实践的可行性。
只有公正适度的刑罚才能够赢得社会的认同与支持。
虽然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有其合理性,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
首先,执行刑罚可能会伴随着伤害和不公正。
尽管刑罚旨在促进公共利益,但矫正措施和刑罚实施的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不公、虐待、甚至歧视。
此外,功能主义过分强调刑罚的威慑作用,而忽视了其它手段的有效性,如教育、康复等。
只有依靠惩罚而不重视预防犯罪的措施,可能无法根本解决犯罪问题。
此外,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也无法解释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刑罚。
例如,对于精神病患者或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惩罚的效果可能相对有限,更应该考虑其它形式的康复与教育措施。
功能主义无法提供具体的解释与指导,如何权衡犯罪的预防与社会治安维护的关系,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实践。
总的来说,功能主义的刑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解决犯罪问题,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
司法解释也是刑法的渊源,故其时间效力与刑法完全一样司法解释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制定的解释法律适用问题的文书。
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其作用不可小觑。
本文将从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渊源关系以及时间效力等方面展开探讨。
司法解释与刑法的渊源关系刑法是国家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法律,是整个刑事司法体系的核心。
而司法解释则是根据刑法规定的一些模糊或具体适用方面提出的解释性文件。
司法解释的颁布和适用,是为了保证法律的适用性和权威性,是对刑法实施的一种有力支持和补充。
司法解释之于刑法,犹如细胞之于人体,密不可分,相辅相成。
司法解释作为对刑法实施的指导文件,其土壤在于刑法的渊源。
刑法是司法实践的总结和归纳,是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规范。
而司法解释则是在刑法的框架下对具体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文件。
司法解释汲取了刑法的精髓,针对刑法适用中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释和规定,为法律的实施提供了具体操作的指导。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的关系司法解释作为法律文件,时效性对于其适用十分重要。
在我国,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是完全一样的。
司法解释是针对具体问题而制定的,其适用范围和时间跨度有限。
然而,司法解释在有效期内对于法律适用有着具体的指导作用。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与刑法的关系密切。
司法解释的颁布一般是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细化和明确,因此其适用范围应当受到刑法的制约。
司法解释的时效性与刑法的联系,使得司法解释不会脱离刑法的框架,同时也保证其适用具有法律效力。
结语司法解释和刑法的渊源关系紧密,其时间效力与刑法是完全一样的。
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刑法的实施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
司法解释不仅是刑法的重要补充,也是对刑法精神的延续和实践,其法律效力不可忽视。
司法解释的有效性和时效性对于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司法机关在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当注重合法性和适用性,确保司法解释的合法效力,同时也保证其对刑法实施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刑法修正案 (十二)》修正内容之规范解读与思考
《刑法修正案 (十二)》修正内容之规范解读与思考
刘宪权
【期刊名称】《财经法学》
【年(卷),期】2024()3
【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二)》的内容主要涉及贿赂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背信犯罪两个方面。
相关背信犯罪的犯罪主体由公领域(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向私领域(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延伸。
对于相同或者相似的背信行为,我们不能仅因为受损企业所有权性质的不同而对相关行为作刑法上的区别对待。
《刑法修正案(十二)》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背信犯罪中对不同犯罪主体实施相同背信行为的规制体现了横向对称立法方式。
《刑法修正案(十二)》调整单位受贿罪等贿赂犯罪的法定刑,体现了纵向对称立法方式。
修正条文增加的全新罪状不能溯及既往,调整个罪法定刑等内容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溯及既往。
“司法消极”根本无法消除“立法积极”所引发的法律后果。
在保护法益与保障人权之间不断寻求动态平衡的同时,应当在修正刑法条文时继续反思非对称性立法等问题。
【总页数】16页(P129-144)
【作者】刘宪权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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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或分庭 , 在其所辖 区域 内执行最高人 民法 院的职
务 。② ” 其实从 14 9 9年底开始 , 最高人 民法 院就 已经
陆续地成立了东北 、 西北 、 华北、 华东 、 中南 、 西南六个 分院。这些分院在成立后也开始大量地发布刑法司 法解释性文件。如 :90年 1 1日最高人 民法院 15 月
法定主义的重要保障。但遗憾的是 , 我国的刑法司法 解释权配置体制出现了不少了倍受诟病的弊端 , 一方
月 2 t关 于法律解释 问题 的决议》 3E 《 施行 以前这 一
阶段 , 刑法立法活动开始进行 , 新生政权的司法机关 逐渐建立 , 运用刑法惩治犯罪成为司法机关的重要任 务之一 , 要把当时粗疏且形式很不规范的刑法规范运 用到司法实践中去 , 刑法解释的需要 日 益突出。但由 于法制建设 的经验不足等原因, 刑法解释问题并未得 到应有的重视 , 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在这一阶段 尽管法律没有对刑法司法解释权问题规定 , 但刑法解 释工作已经开始进行。以 15 94年 9 月第一届全国人
段三大阶段 , 每一个大阶段中还可以区分为几个小 的 阶段。下面就针对每一演进阶段 的特征进行具体 的
牧 稿 日期 :0 5— 5—1 20 0 6
时宪法作用 的《 同纲领》 l 共 第 7条对新中国的司法
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 :废 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 “
作者 简介 : 陈志军(96~ ) 湖南省新邵县人 。 17 , 法学博士 , 中国人 民会安大学法律 东讲师 , 主要从 事刑事 法的教 学与研 究。
刑法 的严厉性 ( 涉及对公 民 自由乃至生命 权利
的剥夺) 和最后性( 秩序 的最后一道法律防线) 特征, 决定 了集中行使刑法 司法解释权 的重要性。司法解
考察和评析。
一
、
决议 前 阶段
从 14 99年 l O月 1日新 中 国成 立 起 至 15 95年 6
释权 的集中行使是维护刑法人权保障功能、 贯彻罪刑
件。根据 15 年 9月 4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了《 91 中
华人民共和 国人 民法 院暂行 组织条例》 3 规 第 2条
定 :最高人民法院得在各大行政区或其他 区域设分 “
日 发布的《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15 ;9 1 年 4月 1 发布的《 9日 妨害 国家货 币治罪暂行条例》 ;
基础。 新生政权开始组建各级人 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 署, 同时新 中国的刑事立法也开始起步。这一阶段的 刑法立法主要有以下一些单行刑法 :9 1 2月 2 15 年 1
应坚决废止专科 与易科罚 金办法》 15 ;92年 l O月 8
日《 关于缓刑及缓期执行等问题的意见》 等等 。 ; 2 最高人 民法 院分 院发 布的刑法 司法解 释文 .
条例》 。此外 , 法典 的起草活 动也开 始启 动 了, 刑 写 出了《 中华人 民共 和国刑法 大纲 草案》 中华人 民 和《 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 初稿 ) 两个稿子。 司法 》 机关在适用这些刑法规范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 中难
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的召开为界 , 又可以将这一阶
段分为两个小的阶段 : ( 新中国成立至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一) 14 99年 9月 2 7日中国人民政 治协商会议第一
国人大常委会《 于法律解 释问题 的决议》 18 关 和 91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法司法解释权的配置格局 一直存在 立法格局和 实际格局两张皮。立法格局 “ 束之 高阁” 实际格局 ,
“ 群雄逐鹿” 这是我 国刑法司法解释体制 自 , 始至终的痼疾。 关键词 : 刑法司法解释 ; 决议前阶段 ;95年决议阶段 ; 8 年决议阶段 15 1 1 9
中图分类号 : F D6 文献标 识码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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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 南 大 学 学 报 法 学 版
1 0 9 1 0日《 处理烟毒犯 压迫人 民的法律 、 和司法制度 , 法令 制定保护人民的 刑法司法解释。如 : 5 年 l 月 1 法律 、 , 法令 建立人 民司法制度 。这些规定为新 中国 ” 司法体制的建立和刑事立法工作 的进行提供 了法律
面表现为法定的配置体制的合理性值得商榷 , 另一方
面表现为无权主体参与解释的现象非常普遍 。我国
的刑法 司法解释权刑法司法解释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 已经成为中国加强社会 主义刑事法治建设进程 中亟 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拟对 中国刑法解释体 制的演进过程进行研究 , 图从历史的视角探寻我国 试 现今刑法司法解释体制混乱局面 的成因。纵观我 国 的刑法司法解释权配置体制 的演进过程 ,95年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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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O 1月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J un lo mn n U iest a E io ora f Yt a nvri L w dt n y i
J n ,2 0 a. 第1 9卷
是两个标志性 的立法文件。以这两个文件为分界点 ,
可以将新中国刑法司法解释权配置体制的演进过程
届全体会议通过 了《 中央人民政 府组织法》 决 定在 ,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之下设立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署作为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 。起临
分为决议前阶段、 5 年决议阶段和 18 年决议阶 1 5 9 91
第 1期
文章编号 :N 3—14 (0 6 0 0 9 0 C5 13 20 )1— 0 3— 7
法学与实践
中国刑法 司法解释体制演进过程之检视 与反思
陈志 军
( 中国人 民公安大学 法律系, 北京 1 0 8 0 3) 0
摘要 : 刑法司法解释权配置体制的混乱现状, 已经成为 当今中国推进社会主义刑事法治建设健康 发展所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对 中国刑法司法解释权配置体制的演进过程的考察 , 发现 中国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