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督导评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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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督导评估方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八年二月
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市(市、区)督导评估方案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示范市(市、区)的督导评估,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及省政府实施意见,督促县级政府坚持“科教兴鲁”方针,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以县为主”管理体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不断提高教育发展水平,根据《山东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标准(试行)》(鲁政发[1998]48号)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指标及权重、分值
A1教育地位和办学方向(0.10) 100分A4教师队伍(0.13) 130分
B1教育地位(30分) B17教师管理(30分)
B2办学方向(20分) B18教师培训(30分)
B3教育体制(20分) B19教师素质(30分)
B4依法治教(30分) B20教师待遇(40分)A2教育投入(0.28) 280分A5教育设施设备(0.21) 210分
B5法定增长(60分) B21校舍及活动场地(45分)
B6教育附加(60分) B22实验教学设备(60分)
B7免费政策(20分) B23音体美器材及图书(30分)
B8公用经费(60分) B24教育信息化装备(75分)
B9资助学生政策(30分) A6教育水平(0.14) 140分
B10校舍修建资金(20分) B25学前教育(25分)
B11教育经费管理(30分) B26义务教育(50分)A3教育教学管理(0.14) 140分 B27高中段教育(50分)B12教育教学思想(20分) B28成人及民办教育(10分)
B13学校管理(40分) B29社区教育(5分)
B14德育工作(10分)
B15教学工作(40分)
B16体育卫生工作(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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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说明
㈠方案的评估指标分为二级:一级指标6项(A1-A6),二级指标29项(B1-B29),根据每项指标的重要程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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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难度,赋予一定的权重和分值,总分1000分。总分达到950分及以上,且A1、A2、A3、A4、A5、A6的隶属度(P1-P6)均≥0.95,即认定为达到示范市(市、区)标准。此外,另设附加项,作为评价县(市、区)教育工作的参考。
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被评为教育工作示范市(市、区):
1、办学思想不端正的;
2、财政对教育的拨款未实现法定增长的;
3、教师工资未全额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县域内教师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障政策不统一,达不到省定标准的;
4、两项教育附加未做到足额征收,未按规定及时拨付,管理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
5、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不完善,农村小学、初中生均公用经费达不到省定标准的;
6、校舍存在D级危房,不能及时消除的;
7、近三年有重大违法事件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8、弄虚作假的。
㈢本方案所指教育及学校,包括县(市、区)所属的各级各类教育及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职业技术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成人教育学校(含职工学校)等。
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督导评估得分汇总表
县(市、区):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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