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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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具体措施一、本院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少于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5%。

二、对于国家和湖北省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行。

三、凡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目录药物必须全部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网上采购,采购价不得高于网上最高价限。

四、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五、各科室应首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的基本药物,使用品种数不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品数的50%,使用金额不得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金额的35%。

六、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实施监控,按季度通报各临床科室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比例和用药金额比例。

七、实行处方点评制度,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人员,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统计分析及反馈。

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加强培训,严重情况下进行经济处罚。

八、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九、加强临床药师的培养,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促进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湖北省补充基本药物。

十、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围,并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

科室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基本药物品种数比例未达标的科室给予经济处罚。

对于完成较好的科室给予奖励,由于特殊情况或特殊病人等因素影响未达标者,结合处方点评酌情扣减。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一、引言国家基本药物是指国家确定的满足人民基本药物需求的药品,其价格合理、质量可控、使用安全,可以满足全民基本药物需求。

基本药物的优先合理使用管理是国家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与福祉。

本文将探讨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的意义、目标和具体措施。

二、意义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保障人民群众的合理用药权益基本药物是人民群众基本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制定和实施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可以保障人民群众在药物选择、用药环节中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能够按需选择、合理使用基本药物,提高健康水平。

(二)降低基本药物的价格基本药物的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有助于规范药品市场,减少不必要的药品竞争,降低基本药物的价格。

合理的定价机制和采购模式可以有效地控制价格过高的现象,使药品价格能够适应人民群众的经济能力,提高药物的可及性。

(三)提高基本药物的质量与安全性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基本药物研发、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监管,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与安全性。

提高国家基本药物的质量水平,不仅能够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用药,还能够推动我国药品产业的健康发展。

三、目标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的目标是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提高人民群众的用药效果和满意度。

具体目标包括:(一)推动全民用药合理化通过加强对医务人员、药师和患者的培训与教育,提高其用药知识和理念,推动全民用药合理化。

通过制定合理的用药指南和标准,引导医务人员合理开药、合理用药,减少滥用药品和过度用药的现象。

(二)规范基本药物市场加强基本药物市场的监管,规范药品市场行为,减少虚假宣传和不当广告的现象,提高药品市场的规范度和透明度。

通过加强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监控和药品流通企业的监管,提高基本药物的质量和可用性。

(三)建立健全的药价和采购机制通过建立健全的药物定价和采购机制,降低基本药物的价格,提高基本药物的可及性。

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规定“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规定”是指针对基本药物的使用,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药物需求,优先保障基本药物的供应,并且通过合理使用来降低药物的危害性和成本,提高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的一项管理规定。

基本药物是指对于维护公民的基本健康需求至关重要、临床疗效确切、安全有效、价格合理和供应可及的药物。

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管理是保障公众能够获得必需的药物,提高群众的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

1.优先供应基本药物。

国家和地方应加大对基本药物的生产、采购和储备力度,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充足。

药品经销企业应当优先保障基本药物的供应,不得恶意囤积基本药物,造成供需紧张的局面。

2.合理用药宣传和教育。

医疗机构和药店应当在明显位置张贴有关合理用药的宣传资料,并向患者和公众提供相关合理用药的指导和教育。

政府和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开展合理用药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合理用药意识和能力。

3.限制非基本药物的乱象。

非基本药物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医疗适应症的规定,不得滥用和过度使用非基本药物。

医生和药品销售人员不得进行不实宣传、虚假夸大疗效,以及推销非基本药物。

4.加强基层医疗服务。

政府和医疗部门应当加大对基层医疗服务的支持和投入,提高基层医生的诊疗水平和用药水平。

基层医生应当严格按照基本药物清单来开具处方,防止滥用和过度使用非基本药物。

5.监督和处罚措施。

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供应和使用的监督,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对于以非正当手段获取基本药物、虚假销售基本药物等行为,要依法严厉惩处。

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规定的实施可以使得基本药物的供需矛盾得到缓解,基本药物供应不足的情况得到改善,公民能够得到必需的药物。

同时,通过合理用药的宣传和教育,可以提高公民的合理用药意识和能力,减少滥用和过度使用药物的情况。

基本药物的优先合理使用管理规定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的工作,需要政府、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企业和公民的共同努力。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临床用药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等基本药物方面相关政策的实施,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女全、有效、经济,结合我院临床用药实际情况,现制定我院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及措施如下:一、国家基本药物的概念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

二、指导思想国务院《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文)、河南省《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卫药政【2019】1号文)以及驻马店市《关于认真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驻卫药政【2019】4号文)等文件明确要求,各类医疗机构要将国家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

各科室要统一思想,扎实做好基本药物配备、使用工作。

确保达到二级医院要求的使用比例,即我院的国家基本药物销售额占全部药品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50%o三、组织管理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我院国家基本药物的使用管理。

日常工作由药剂科全面负责:组织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宣传、培训及监管,国家基本药物的采购、供应、基础数据的维护。

药剂科人员负责国家基本药物的处方点评,对科室是否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把考核结果与科室质控相结合报质控办。

并按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定期在河南省基本药物制度监测评价系统网站进行网络直报我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临时性上报上级部门要求的其他数据。

四、具体措施和规定1 .加强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培训药剂科负责整理我院国家基本药物品种目录及相关资料,每年定期组织对医务人员进行基本药物合理应用培训教育工作。

2 .加强处方点评药剂科每月对医师处方(医嘱)是否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进行检查、分析、反馈、上报。

3 .实行科室负责制临床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实行科室负责制,并与科室质量考核挂钩,将国家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比例分解到每个临床科室。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指导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编写的《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处方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以推动本院基本药物配备使用。

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医院按规定配备并鼓励临床积极使用基本药物。

对全院医疗、护理、药学、医技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知识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处方集》及医保、农合保药品的实际使用方法。

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负责做好本院基本药物的遴选、采购、配送工作,药剂科负责制定医院基本药物使用目录(参照国家基本药物目录307种及湖南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198种),根据临床医疗需要保障供应。

国家基本药物品种优先纳入本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医院临床应用的基本药物全部从湖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交易平台采购,并核定基本药物的零售价格,同时做好基本药物的入库验收、在库养护工作。

医院鼓励临床医生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要求临床医生提高基本药物应用比例,职权范围内尽可能的争取各级政府予以政策上的支持及适当的提高基本药物报销比例。

将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纳入医疗质量考核,并作为考核科室的一项指标。

将全院药品收入控制在业务总收入的40%以内,将严格控制抗菌药物收入在药品总收入的比例,逐步提高全院基本药物收入占药品总收入的比例。

各临床科室为本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实施管理职责,要求各科室基本药物使用比例占本科室总药品比不低于30%。

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

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

医务部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基本药物优先应用政策

基本药物优先应用政策

基本药物优先应用政策
基本药物是指在特定疾病防治、基本医疗服务提供等方面起到关键作用的药物。

根据卫生部门的指导意见和临床实践,基本药物被确定为满足公众基本医疗需求的关键药物。

在基本药物优先应用政策中,医疗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将根据临床需要和疗效评估,将基本药物列为优先供应的药物。

这意味着在使用基本药物时,优先安排满足公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基本药物优先应用政策的实施需要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以及药品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

医疗机构需要加强药品管理和分配措施,确保基本药物优先供应。

医务人员需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和减少浪费,以提高药物利用效率和效果。

药品监管部门需要监督和管理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和供应,确保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稳定。

基本药物优先应用政策对于保障公众的基本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优先安排基本药物的使用,可以有效提高公众的医疗服
务水平,缓解医疗资源紧张的情况。

此外,基本药物优先应用政策还能够降低公众的药品费用支出,提高用药的经济性和可持续性。

综上所述,基本药物优先应用政策是一项重要的医疗政策,能够保障公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在实施过程中,各方应加强合作,确保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符合指导原则,为公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规定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规定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规定(一)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为积极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人们群众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医生和药剂人员要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的原则。

二、对国家基本药物和补充基本药物的遴选原则是:所选药品种数必须超过我院药品品种总数的35%,使用金额必须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并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情况逐步调整。

三、对于国家和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和临床新需求的再次新增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行。

四、凡国家基本药物和补充目录药物必须全部在“药品采集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采购价不得高于网上最高价限。

五、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六、各科室应首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补充的基本药物,使用品种数不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品数的35%,使用金额不得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金额的30%。

七、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会和相关专家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实施监控,按季度通报各临床科室国家基本药物和补充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比和用药金额比。

八、实行处方点评制度,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会和相关专家,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统计分析。

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严重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九、药剂科应定期组织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知识培训。

十、加强临床药师的培养,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促进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补充基本药物。

十一、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围,并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及监督考评机制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及监督考评机制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及监督考评机制一、本院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少于药品总使用金额的70%。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增加规定数量有自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超过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二、对于国家和黑龙江省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和临床新需求的再次新增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行。

三、凡国家基本药物和黑龙江省补充目录药物必须全部在“黑龙江省药品采集监督管理平台”上采购,采购价不得高于网上最高价限。

四、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五、各科室应首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黑龙江省补充的基本药物,使用品种数不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品数的35%,使用金额不得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金额的30%。

六、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实施监控,按季度通报各临床科室国家基本药物和黑龙江省补充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比和用药金额比。

七、实行处方点评制度,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统计分析。

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由业务院长对医师和科主任进行诫勉谈话。

严重情况下进行经济处罚。

八、医务科应定期组织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相关知识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九、加强临床药师的培养,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促进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黑龙江省补充基本药物。

十、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围,并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制度

Xx医院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院优先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可增加规定数量有自选药物。

只要临床对国家基本药物有需求,药剂科随时满足临床供应,可不通过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审批。

第三条物价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处方点评规范》点评处方内容,对评定为不合理处方和超常处方进行经济处罚。

由分管院长组织基本药物药事委员会和相关专家,按季度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

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七条药剂科加强药事行政管理,要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对药师进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第八条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

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

第九条医院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条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按院内相关规定问责:(一)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二)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三)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管理规定

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管理规定

医院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管理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的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国家卫健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在药品遴选时,优先考虑国家基本药物和上海市补充基本药物的品种,根据医院临床实际情况进行足量配备,供临床优先选用。

二、药学部应保障基本药品的供应,定期公布基本药物的品种、价格,并做好基本药物信息的维护工作。

三、各科临床医师应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并以《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为用药依据。

四、医院基本药物使用金额所占药品总金额需符合相关规定,医务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临床科室的疾病收治情况,制订每个科室基本药物的使用指标。

五、医务部、药学部应定期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每季度向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通报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

六、医务部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统计分析,公布不合理处方,干预不合理用药行
为。

七、对基本药物使用不达标的科室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进行诫勉谈话,同时结合科室目标管理责任书扣取相应分值。

八、定期组织医师和药师进行优先用药、合理使用基本药物相关知识的培训。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基本药物使用和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健委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XX省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少于药品总使用金额的40%。

二、药房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对参保人员按购进价实行零差率使用。

三、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四、属于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以及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处方点评规范》点评处方内容,对评定为不合理处方和超常处方进行经济处罚。

由分管院长组织基本药物药事委员会和相关专家,按季度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

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六、药剂科加强药事行政管理,要完善医师处方、药师调剂监督检查和药师审核处方制度,医教科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七、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

患者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权利。

八、医务科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

(一)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二)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三)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是指根据国家卫生和健康发展需要,为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合理利用有限的卫生资源,建立的一套全面、科学、规范、有序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通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限制高价药物使用、加强合理用药教育等多种措施,加强对药物的合理管理,为患者提供安全有效的治疗药物。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药物需求。

基本药物是指适用于80%以上人民群众的常见、多发、急慢性疾病的必需药物。

通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就医满意度,减轻负担,促进健康中国建设。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的关键是限制高价药物的使用。

高价药物是指治疗费用较高、患者普遍难以承担的药物。

通过限制高价药物的使用,可以合理配置医疗资源,避免药价虚高,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同时,也可以推动药品的合理定价,促进药品市场的正常竞争,保证药品的价格合理、质量可靠。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和管理机制。

包括建立基本药物目录、医保报销政策等。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药品市场的监管,打击假冒伪劣药品的生产和销售,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然而,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如何确定基本药物目录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病种的多样性、患者需求的差异性等因素。

其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理用药意识和能力也需要提高,需要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此外,药品市场监管也需要加强,避免药品价格虚高和假冒伪劣药品的出现。

综上所述,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制度是保障人民群众基本药物需求的重要举措,对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保障患者药物需求,促进人民群众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其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克服一些困难和挑战,需要加强相关政策和监管的制定和实施。

只有全面健全的制度和配套措施才能真正实现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和合理使用的目标,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

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具体措施一、本院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少于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5%;二、对于国家和湖北省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行;三、凡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目录药物必须全部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网上采购,采购价不得高于网上最高价限;四、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五、各科室应首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的基本药物,使用品种数不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品数的50%,使用金额不得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金额的35%;六、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实施监控,按季度通报各临床科室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比例和用药金额比例;七、实行处方点评制度,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人员,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统计分析及反馈;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加强培训,严重情况下进行经济处罚;八、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九、加强临床药师的培养,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促进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湖北省补充基本药物;十、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围,并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科室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基本药物品种数比例未达标的科室给予经济处罚;对于完成较好的科室给予奖励,由于特殊情况或特殊病人等因素影响未达标者,结合处方点评酌情扣减;十一、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职务;1.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2.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3.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十二、医院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1.不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的;2.不按规定如实统计药品使用情况的;3.不按规定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

优先采购和使用基本药物的激励措施

优先采购和使用基本药物的激励措施

优先采购和使用基本药物的激励措施
由于基本药物对于人们的健康至关重要,为了推动其采购和使用,可以考虑以下激励措施:
1. 价格优惠政策:政府可以通过减少基本药物的进口关税或提供补贴来降低药品价格,使其更加负担得起。

2. 药品供应保障:政府可以建立可靠的基本药物供应链,确保药品的持续供应和充足库存,并减少供应中的不确定性。

3. 医疗保险覆盖:政府可以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使更多人能够享受基本药物的保健服务,并减轻负担。

4. 医生培训和教育:为了提高医生对基本药物的认识和使用,可以组织培训和教育活动,加强他们的药物知识和处方能力。

5. 消费者教育:通过开展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和重要性,引导消费者主动选择和使用基本药物。

6. 药品监管加强:加强对基本药物的质量检测和监管,确保其安全有效,增强公众对基本药物的信任。

7. 鼓励研发和创新:通过提供研究经费、减免税收等激励措施,鼓励企业投入基本药物的研发和创新,提高其质量和可获得性。

以上是一些可以采取的优先采购和使用基本药物的激励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促进基本药物的供应和使用,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通过建立一系列的管理制度和政策,实现对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的管理。

该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基本药物的供应和质量,规范药物使用行为,保障用药安全,提升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人民群众能够从容易于负担的价格购买到符合国际标准的基本药物,并且在使用过程中获得安全有效的治疗效果。

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理。

首先,国家在制定基本药物列表时,依据公共卫生需求、疗效、安全性、经济性等因素,对药物进行严格筛选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准则。

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充分考虑了国内外临床实践、流行病学和药物研发等方面的数据和证据,确保基本药物的选择符合科学合理、适应性强的原则。

其次,国家建立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制度,通过统一采购、集中竞价等方式,降低基本药物的价格,提高供应的稳定性和可及性。

这种集中采购制度可以减少分散采购的浪费,并通过竞争来获得更好的价格和服务。

同时,国家还对供应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和评估,确保采购的基本药物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再次,国家通过健全的基本药物供应链管理制度,加强对基本药物的流通和分销环节的监管。

国家设立了药品质量检验机构,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检测,确保药物的质量符合要求。

此外,国家还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许可和备案,加强对药品市场的规范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用药权益。

最后,国家加强对基本药物的使用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国家制定了临床应用规范,明确基本药物的适应症、使用剂量、疗程等等。

医生在用药决策时必须遵循这些规范,确保用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国家还鼓励开展不同的临床疗效评价研究,通过科学评价来改进基本药物的使用策略和指南。

综上所述,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合理使用管理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加强监管等方式,确保人民群众能够安全有效地使用基本药物。

优先使用医院基本药物具体措施及监督考评机制

优先使用医院基本药物具体措施及监督考评机制

优先使用医院基本药物具体措施及监督考评机制背景医院基本药物是指满足人民基本医疗需求、适应我国国情和卫生事业发展水平的必需药品,对于维护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医院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和供应,制定和实施具体措施和监督考评机制变得至关重要。

具体措施1. 制定基本药物目录: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医院应制定基本药物目录,并及时更新。

该目录应明确列出适应人民基本医疗需求的必需药物名称和规格。

2. 优先供应:医院应优先保障基本药物的供应,确保其充足库存和及时采购。

特别是对于短缺药品,医院应建立相关制度,确保及时补货和供应到位。

3. 合理使用:医院应制定相关规定和流程,以确保医务人员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医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临床指南和医学证据进行用药决策,避免不必要的用药和滥用药物。

4. 监测和评价:医院应建立药物监测和评价系统,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监测指标可以包括药品库存情况、药品使用频次和用量情况等。

通过监测,医院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改进。

监督考评机制1. 内部审核:医院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评估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和供应情况。

内部审核可以通过药库管理信息系统、门急诊系统等进行。

2. 外部评估:医院应接受权威机构的外部评估,以确保医院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和供应。

外部评估可以由卫生部门、___等相关机构进行。

3. 反馈和改进:医院应根据内部审核和外部评估的结果,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通过持续的反馈和改进,医院可以逐步完善基本药物的具体措施和监督考评机制。

结论优先使用医院基本药物的具体措施和监督考评机制是确保基本药物合理使用和供应的重要保障。

医院应制定和实施相关措施,并建立监督考评机制,以确保基本药物的有效使用和供应到位。

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措施

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措施

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措施
一、优先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使用金额不得少于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0%。

二、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实行处方点评制度,按《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点评处方内容,由医务部组织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合理用药督导小组相关专家,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进行点评,对评定为不合理处方和超常处方进行全院通报批评,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四、医务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临床医师、药师进行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经济、适宜。

五、医师和药师要根据患者病情,合理开具和调剂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义务。

患者有权知悉处方中药品的相关信息,有优先选择药效相同或相近基本药物的权利。

六、医务部加强合理用药舆论宣传与教育引导工作,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普及公众合理用药常识,改变不良用药行为,提高城乡居民对基本药物认知度和信赖度,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

七、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

(1) 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的;
(2) 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
(3) 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及监督体系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及监督体系

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及监督体系国家基本药物是指适应我国人民基本医疗保健需求、临床必需、供应可靠、使用方便、价格适中的药物。

为了保障国家基本药物的供给和使用,我国建立了基本药物制度,并制定了一系列优先使用的具体措施及监督体系。

一、药物目录管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通过评审确定的,涵盖疾病预防和基本医疗保健所需的药物种类和规格的清单。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基本药物目录确定药品品种和规格,并加强基本药物的采购和使用,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二、政府采购为保障国家基本药物供应,国家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统一采购基本药物,降低药品采购成本。

政府采购的基本药物应当符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品种和规格,确保质量可靠、价格合理。

三、配送和供应保障国家建立健全基本药物配送和供应保障机制,确保基本药物从生产到使用的全过程可控。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基本药物的配送和供应过程监督,及时调整和完善配送网络,保障基本药物的及时供应。

四、医疗机构管理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依照基本药物目录确定使用药品种类和规格,并建立健全药物使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药品使用安全管理,确保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避免药物滥用和浪费。

五、监督体系建设国家建立基本药物使用监督体系,对基本药物的生产、配送、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六、信息化管理国家推动医疗信息化建设,建立基本药物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基本药物的全程追溯。

通过信息化管理,监督部门可以及时了解基本药物的供应情况和使用情况,从而有效监督和管理基本药物的使用。

七、宣传教育国家加强基本药物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患者和医务人员对基本药物的认识和理解,引导患者科学用药,减少不必要的药物消费。

同时,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基本药物的认识和使用水平。

总之,国家基本药物优先使用具体措施及监督体系的建立,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保健需求得到满足,促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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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具体措施
一、本院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同时需符合一品两规的原则,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使用金额不得少于药品总使用金额的35%。

二、对于国家和湖北省动态调整新增补基本药物品种,在满足一品两规的情况下,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根据我院基本药物使用品种及数量达标情况和医院及科室合理用药情况提出意见,交主管业务院长批准执行。

三、凡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目录药物必须全部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网上采购,采购价不得高于网上最高价限。

四、药剂科要定期公示基本药物价格,接受公众监督。

五、各科室应首先选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的基本药物,使用品种数不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品数的50%,使用金额不得低于各科室药品使用金额的35%。

六、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基本药物使用情况实施监控,按季度通报各临床科室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基本药物用药品种比例和用药金额比例。

七、实行处方点评制度,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相关人员,定期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调剂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统计分析及反馈。

定期公布不合理处方与药品调剂以及超常预警,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对使用比例不达标的科室和不合理用药的医师进行通报批评并加强培训,严重情况下进行经济处罚。

八、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发挥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安全、有效、经济的合理用药提供保障。

九、加强临床药师的培养,发挥临床药师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促进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湖北省补充基本药物。

十、优先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情况列入科室绩效考核范围,并对不达标科室进行相应的处罚。

科室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基本药物品种数比例未达标的科室给予经济处罚。

对于完成较好的科室给予奖励,由于特殊情况或特殊病人等因素影响未达标者,结合处方点评酌情扣减。

十一、执业医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得晋升职称或
职务。

1.故意不使用基本药物;
2.不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相关要求开具处方的;
3.不能正确引导患者接受基本药物治疗,故意制造医患矛盾和纠纷的。

十二、医院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两年内晋升职称、职务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公职或者予以解聘。

1.不按规定执行基本药物价格的;
2.不按规定如实统计药品使用情况的;
3.不按规定认真查验申购药品的入库、出库,发现假劣药品或质量可疑药品没有及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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